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精选4篇)
1.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 篇一
扁担山乡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责任制
(草案)
为了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使全乡计生工作达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的目的,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根据《镇宁自治县乡(镇)包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指导和加强贯彻黔党发[2011]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 》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强化人口计生工作过程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以创“国优”为契机,努力把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二、组织设置
(一)成立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厚祥(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 王星明(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成 员: 王坤、袁仕平、赵迁儒、叶忠飞、夏勇、罗士晶、陆贤泽、旷伍元、王燕、罗洪、程则鹏、李恩鸿、胡珍芹。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安排部署,进行工作人事调配和兑现奖惩等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计生办,罗士晶任办公室主任,李恩鸿、胡珍芹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立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领导小组 组 长:王星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副组长:王 坤(乡人大主席)
赵廷儒(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罗士晶(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旷伍元(乡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成 员:李恩鸿、胡珍芹、程则鹏、伍辉、李正勇、佘万友、马文芹、王丽琳、罗丽、杨顺峰、李宁、梁艳、吴家明
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计生办,李恩鸿任办公室主任。
督查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按月按季度到各村进行工作督查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并按月或季度以书面材料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并为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供考核依据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工作责任
(一)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负责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决策,按时听取督查组工作落实汇报情况和及时召开计生工作调度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兑现工作奖惩制度。及时解决计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计生队伍人事调配及福利等工作。
(二)协管领导工作职责:协助主管领导抓好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工作是对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控制好全年人口目标不突破,严格把握好每月的数据上报情况,根据各阶段工作为主管领导作好工作参谋作用,并作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上下协调工作。
(三)计生办主任:协助好协管领导做好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工作是负责管理好计生办业务及日常临时性工作。认真做好人口信息、依法行政、流动人口、协会宣传、人口性别比、奖抚机制、办验证等工作的抓落实。对全年人口目标做好监控,并对各月数据进行分析和工作建议,及时地向协管领导汇报。
(四)计生站长:协助好协管领导做好计生站业务工作。具体要求以创“国优”为载体,全面提升计生站的服务水平。做好计生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为民窗口服务工作。
(五)包村干部工作职责:履行好自己所包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做到:
1、控制好自己所包的村全年人口计生不突破指标。对村情底数清、情况明、反馈信息及时。
2、新生人口个案归档工作。要求当月出生核对上报,次月必须新生婴儿到派出所落户个案到位;
3、年度内无政策外出生;
4、年度内无手术库存。即出生一个必须落实一个避孕节育措施,生一孩后合符二孩生育的必须办证或者履行上环手术。自己所包的村,对象来履行手术时,包村干部必须认真做好数据核对和安排好手术对象宿食。
5、做好各阶段临时性安排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6、做好各阶段各级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并确保检查无差错。
7、做好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村室资料的按月更新工作。
(六)村干部工作职责:履行好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具体做到:
1、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漏填,填不出错,底数清、情况明、反馈信息及时。
2、认真做好每月的村报工作,一定做好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年度内无手术库存。即出生一个必须落实一个避孕节育措施,生一孩后合符二孩生育的必须动员对象户办生育证,不及时办生育证的必须履行上环手术。
4、做好各阶段乡政府安排的临时性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5、做好各阶段各级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并确保检查无差错。
6、做好人口计生政策的宣传和村室资料的按月更新工作。
四、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以上级部门检查和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的结果为准,采取月查季评,年终评等次排名,突破指标的严施行一票否决制。具体奖惩依据如下:
(一)村干部:
1、对所包户的信息报告经核实准确、及时的,一个季度奖一次,一次奖励100元;
2、报告一个“库存”对象,经核实落实相应措施的,双女户奖励1000元,结扎奖励200元,上环奖励100元;
3、报告一个孕情消失,经核实准确的,奖励100元;
4、鼓励动员一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奖励200元,独子户奖励100元;
5、完成社会抚养费收缴任务的奖励征收任务的5%;
6、举报不是自己所包户的情况:新生一人奖励100元,库存对象双女扎一例奖励1000元,结扎一例奖励300元,上环一例奖励200元;孕情消失一例奖励500元,其他变动一人奖励10元;
7、上级检查不出问题的,分别奖励300元;
8、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1)、漏报新生一人罚100元,迟报1人罚50元,(2)、瞒报库存对象一例双女扎罚300元,一例结扎罚100元,一例上环罚50元,(3)、瞒报一例孕情消失的罚100元,(4)、漏报新婚一人罚30元,(5)、工作记录不规范的罚30元,(6)、其他变动漏1人罚20元,漏一项罚10元;(7)、常住人口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落实“一票否决”;(8)、不请假无故不参加一次计生会议的罚10元。
(二)、包村干部
1、收集所包村信息上报经计生办核实,准确无误的,按季度奖励,一个季度奖励300元;
2、动员应术对象,一例双女扎奖励500元,一例结扎奖励100元,一例上环奖励50元;
3、定期与所包保对象见面,包保对象未发生违反政策的,奖励100元;
4、上级检查主体指标不出问题的奖励500元,综合指标不出问题的奖励300元;
5、不按时报送《村级人口基础信息变动报告单》或报送时不在场的,一次罚100元;
6、收集的信息不经核实,经计生检查组查实,漏报新生一人罚500元,漏报两人以上作待岗处理,其他变动漏一人罚50元;
7、不定期与包保对象见面,导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常住人口出现一例政策外一孩扣罚工资500元,一例政策外二孩扣罚工资1000元,一例政策外多孩作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发工资总额的30%作为生活费。
8、动员应术对象有困难、有阻力未请示领导导致流出未落实措施的,一例双女扎罚1000元,一例结扎罚500元,一例上环罚200元,连续出现三例以上作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发工资总额的30%作为生活费。
9、未个案一户期内新生儿罚100元,收集个案资料不齐罚20元。
(三)、计生办
1、完成对村上报的信息审核,准确录入PIS,上级检查PIS数据和村数据吻合的,奖励100元;
2、综合指标检查,按各自分工完成考核总分在97分以上的奖励负责人200元,反之完不成一项低于90分,按每少1分,扣罚100元;检查村级综合指标时自己所指导的村与包村干部同奖同罚;
3、年终政务办公及时的,奖励200元,不及时造成被扣分的,罚责任人100元。
4、征收社会抚养费健全法律文书,奖励500元,因人为原因不建的,少一个文书个案罚100元。
(四)、计生站
1、按创国优标准完成优质服务检查工作,奖励500元;
2、按各自分工完成自己负责的各块工作,奖励200元,完不成罚100元,3、严格技术服务操作,杜绝手术事故,出现一例手术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并扣发绩效工资;
4、常住人口妇检对象经包村干部动员到位,妇检医生错检、漏检,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包村妇检医生作待岗处理;
5、年终政务办公及时的,奖励200元,不及时造成被扣分的,罚责任人100元。
(五)、片区领导
1、对片区各村数据把关,在乡督查、抽查、上级检查中,片区不出问题的,奖励200元,数据把关不严,造成错误的,罚100元。
2、对应落实措施对象包村干部动员有困难,请示协调落实未落实,造成政策外生育一人罚300元,未落实结扎手术一例罚300元,其中双女扎罚200元,一例上环罚100元。
(六)、协管领导
对上传数据审核把关,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上传数据严重失误,扣罚300元。
(七)、主要领导
对协管领导分析、汇报存在的问题,不组织研究、解决,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罚500元。
四、其他
凡被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只发按工资比例30%的生活费;《办法》中未提到的班子成员所包保对象考核与包村干部同奖同罚一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包村干部、村干部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2.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 篇二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医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黄梅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制定2013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按相关文件规定,掌握本科室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底数,掌握率达到100%,全员人口数据库主要信息完整准确率达95%以上。
(二)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三)应节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到位率达100%(未到期和有禁忌症且使用药具者除外)。如发现一位不到位,给予科室和个人经济处罚各500元。
(四)各科室重点服务对象“三查”服务一律到县计生服务站落实;重点服务对象一年两次“三查”服务到位率达100%。
(五)政策内孕妇要及时登记上报,对怀孕三个月以上的政策内孕妇要落实包保责任人,签订包保服务合同,并实行孕情月访视;发现“两非”行为要及时上报、及时查处。
(六)对本科室各种原因请假在外的育龄妇女实行常态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七)按程序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及时参加计划生育工作例会,统计和上报计划生育数据,规范帐卡表册资料;及时查处上级交办的计生信访案件。
院领导签字:责任科室责任人签字:
3.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 篇三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12〕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职工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自觉实行 —1—
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单位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推行和谐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及时与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流新录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下同)和已婚育龄职工的婚孕育信息,查验新录用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落实职工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措施。
第八条 单位对内退、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等已婚育龄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九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
第十条 单位应在破产、解散前,将本单位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交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单位对外出租房屋、雇佣外来劳务团体、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开办市场以及派本单位人员到外地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为育龄职工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职工采取适合本人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组织已
婚育龄女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三)参加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内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条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其评比先进集体、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作为对职工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条件。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青岛市市直企业
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中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接离开本单位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职工离开本单位后出现违法生育,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当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 篇四
根据《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座谈会议精神》和县《关于扎实抓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升位摘帽”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审定,你村本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如下:
一、及时准确上报计生统计信息、按时召开月例会。出生、新婚、死亡、怀孕、流出、流入、孕检、孕情、手术等各种计划生育信息要做到如实登记上报,严禁虚报、瞒报、重报、错报、漏报,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
二、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二孩及以上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达100%以上。
三、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期内出生的育龄夫妇手术落实率90%,二孩及以上结扎落实率达85%以上。
四、严格监控选择性生育。对本村所有计划内怀孕的育龄妇女均要实行全程监控,坚持月访视制度,发现政策内孕情消失包括死胎、死产、自然流产等要在24小时内向乡镇计生办汇报,并配合案件调查。
五、重点妇检对象妇检率达100%。
六、流动人口及时建档、办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率达90%以上,流入人口办、验证率达100%,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
七、村级服务室,台帐资料规范、村务公开,举报制度健全、协会及宣教活动能正常开展工作等。
八、村两委岗位责任落实、村民自治、合同管理到位;当年上级布置的计划生育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九、村级按组分月张贴计划生育信息公示。
十、按时参加月例会并向包村领导汇报本村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十一、全程跟踪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服务到位。
淇滩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推荐阅读:
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09-13
2001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08-13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07-16
绥宁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08-11
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表彰10-05
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09-24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班职责07-29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