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篇一

建人[2008]12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档次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机关单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部分公务员晋升级别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部分公务员晋升级别

1、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级别:机关公务员2006年7月按套改办法重新

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根据《实施意见》,符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的对象: 1、2007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2007转正定级的人员。

三、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对本单位在职人员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条件、晋升薪级工资档次的人员进行摸底,在完成2007年考核基础上到我局工资福利股办理审批手续,2008年6月进入工资基金审批。花名册及单人表审批时间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批时间,在审批完年终一次性奖金后同步审批。

建宁县人事局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晋升 通知

抄送:县委组织部,存档。

2.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篇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材料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参加2011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高级技师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综合成绩合格,具备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相关条件,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可申报。

(二)参加2009、2010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二、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材料的报送

(一)由本人向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并提交评审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加盖公章),所有评审材料由各级人社部门集中、逐级报送。

(二)报送评审材料包括以下种类和数量: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一式6份(见附件1),该材料请勿装订(须用A3纸打印);

2、学历复印件1份(原件审后退回);

3、技师资格证书或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后退回);

4、获奖证书(近5年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最高水平成果或论文(至少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1份;

6、非本工种转评本工种审批表1份;

7、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1份;

8、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资格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

9、以上材料中1、5、6、7、8均需报电子文档;

此外,各市、州工考办需提交《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本(须用A3纸打印)。

(三)非本工种转评现申报工种和破格申报的,需经省工考办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否则不予受理材料。

(四)市、州人社局应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薪函[2005]1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薪函[2005]24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材料应整理有序、装袋报送。

三、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与地点

报送时间: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三处504办公室。

3.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篇三

施方案的通

知;(转载)

2015年1月19日 10:37 新浪博客

香港文汇报讯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呼吁多年的内地公务员(大同大学论坛)加薪方案终于出台,涉及范围从办事员到正国级领导,调整时间自2014年10月开始,因此今年1月起加薪料将同时补发去年四季度薪金。调整方案显示,最高级别正国级官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下同),从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方案还明确,今后公务员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有专家向本报记者指出,此次是公务员多年来首次加薪,表面看幅度不小,但实际上由于多年未加薪整体通胀等因素,公务员加薪后收入增加还是合情、合理,而且这次加薪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是这个方案的一大亮点。

冻结津贴增长 部分纳基本工资

最新的公务员加薪文件由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文件显示,本次公务员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在提高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并强调各级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文件显示,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内地公务员体系中最高的正国级官员最高基本工资,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这显示出,基层公务员加薪幅度更大的趋势。此外,在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后,省部级正职官员津贴补贴减少650元,办事员减少220元。

另外,中央此次明确将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文件指出,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4.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篇四

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84号2008-05-12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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