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共9篇)
1.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一
编号:HL202074745
甲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期货委托协议【合同范本】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精 选 合 同
合同编号:HL202074745 Word 版本 第 2 2 页 / 共 3 3
页
期货委托协议【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_________________开立期货账户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乙方将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信息优势、特定的技术及理论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职业规范为甲方买卖国内期货合约。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精 选 合 同
合同编号:HL202074745 Word 版本 第 3 3 页 / 共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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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委托期内,为增强双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上述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不得干扰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当亏损超过资金的_________%时乙方必须通过电话或 Email 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盈利分配: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以期货交易结算单为准,每达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双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按盈利额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获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2.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二
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激励机制, 但由于认识不够深入, 激励机制设置不够恰当而导致激励失效的现象比比皆是。目前我国委托—代理企业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激励机制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及制度性。然而,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激励机制失效?
(一) 内在原因
1.产权不明晰
从理论上讲, 我国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是明确的, 即全体人民, 但现实中国有产权主体“悬空”和“虚置”, 并没有全民利益的人格化代表真正负责。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2003年对中国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显示, 目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虽然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但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占50%, 如果再考虑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形式和形成过程, 那么, 有相当数量的经由董事会任命的经营者实质上也是由政府任命的, 而从人才市场招聘的只占2.5%。因此, 他们根本不会像关注自身利益那样密切关注国有资产的权益。
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实行股份制的许多国有企业, 大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机制, 即法人治理结构。《国务院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 “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目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具体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公司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人控制严重。上述问题的存在, 加重了内部人控制行为。
3.企业内部监督不到位
内部监督主要指法人组织监督和企业内部的监督。法人组织监督包括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监督,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包括党组织对党员领导的党内监督, 工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行为和高管层的法纪监督。在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改制中,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产生于原企业, 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人才队伍专业素质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人员专业素质有着很高要求。但目前国资委机关人员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等的人员很少,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务院国资委机关党委曾对部分局、处级干部进行的一次随机抽查问卷调查, 被调查对象认为目前自身的专业素质与现在所负担的职责相适应的仅占27%, 认为基本适应但还存在一定差距的占70%。可见, 国资委干部队伍现状与岗位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5.经营者思想认识偏差
任何法律及管理制度都有一定局限性, 当法律及管理制度失效时, 主要靠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 经营者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建设, 提高个人素质。如加强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的提高。但有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思想道德建设被忽视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已经衰落, 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又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意识形态混乱。目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抑制了人们道德责任感的生长, 由此便弱化了建立在道德评价之上的非正式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二) 外在原因
1.缺少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
第一, 用人制度传统。
国务院国资委所辖186户中央企业中有53户企业的领导者由中央组织部考核、任免。国企经营者行政化的机制使得行政型企业家最看重的是上级的评价, 而且对短期利益的追求重于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考虑。
第二, 激励方式单一。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大多以属于保健因素的工资、奖金等为主, 对于工作成就、职务上的责任感等激励因素考虑的比较少, 即使近几年实施股票期权、企业年金制等长期激励措施, 仍改变不了现行激励模式。
第三,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不科学。
按照2010年1月25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省级国资委也相继出台了考核办法。但从其做法来看, 有的用同一个指标考核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的设计的考核指标过于复杂, 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不同指标的权重设计也不尽合理, 导致在事后评价的过程中难以反映企业经营人员的真实业绩。
2.缺少法律制度保障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国资法》, “更大程度上是完善中国国资立法的起点而非终点”。而且不论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还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尚在修订中的《国家预算法》等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急需修订, 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亟待完善。
二、提高委托—代理关系下企业激励机制有效性的对策
(一) 明晰产权
产权明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六字方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首项, 也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前提性和关键性条件。对于绝大多数的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 应根据资金存量和资金增量的投资来源, 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 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形成多种成分的经济形式混合共存的产权结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而是国有资产部分的所有者与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二) 健全激励机制
1.设立科学的用人制度
在现代企业高速发展的状况下, 我国国有企业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管理层老化, 缺少年轻人, 这对于追求经营管理权的人才来说是缺乏动力的。对此, 应完善相关的用人制度, 充分调动年轻人的积极性, 采取人性化的激励措施, 给予他们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
2.激励方式多样化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人的需求是多样的, 这就决定了激励措施也应是多种多样的, 单一的激励方式不能完全发挥激励机制的效用。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员工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和职位, 在激励机制总体框架内建立各有侧重的激励制度, 合理调整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 使两者有效结合是完善国企激励机制的重要任务。
3.建立科学的配套机制
激励机制的配套体系的建立是完善激励机制的必要保障。对职工进行晋升、聘任、奖惩及调整工资待遇都要有一定的依据, 这就需要有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科学、公平的绩效量化考核体系能激发每一位职工的潜能, 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 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激励的实现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一套相对完善稳定的激励制度可使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对企业的作用也显而易见。我国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企业出现“代理人问题”, 很大一部分是缺少规范的制度或制度不执行造成的, 因此, 企业的各项制度不仅要健全、规范, 更要配有相关的监督部门。执行公司制度是绝不能带有个人色彩和随意性, 尤其是激励机制的评估体系, 这是激励机制的基础, 有了准确的评估才能更有效的进行激励。
2.完善法律制度
关于企业激励的相关法律较少, 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 使得激励机制实行起来缺少法律保护。虽然在2006年10月11日, 我国开始实施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相关企业仍要面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窘境。监管层并没有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 因此, 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仍缺乏规范的操作方法和流程。”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愈来愈普遍的激励机制失效现象, 不仅对国企本身构成很大威胁, 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国企激励机制失效的原因主要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 内在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不到位和人才队伍专业素质较差等, 外在原因是缺少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法律制度保障。为避免激励机制失效, 企业应从三方面着手, 即明晰产权、健全激励机制和完善相关制度。
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协议_ 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代开正规发票
服务项目:代开定额、普通、增值专用票 类别:全品类 金额:不限 地区:全国各地
正规渠道,验后付款,长期有效,欢迎咨询加友备用!手机微信:
:2726161494 *** QQ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而律师已有实际工作量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4.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四
甲方(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委托单位名称):
乙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提供便利,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用的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人事代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有关服务,主要包括:
(一)档案保管有关服务
1、提供档案接收、验收、保存、转递服务;
2、代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委托单位变更手续;
3、办理各类证明,包括亲属证明、经历证明、存档证明、各类公证、政审等;
4、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服务;
5、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查询、复印服务。
(二)人事代理有关服务
1、代办集体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2、代办结婚、购房、购车、社保卡、护照、签证等所需的户籍证明或复印《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3、代办申办公安局未刑证明,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4、代办身份证挂失登记,受理临时身份证、正式身份证申办、领取业务;
5、代办兵役证明;
6、代办孕情卡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7、代办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儿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8、代办各类户籍材料的查询、复印;
9、代办各类其他业务,包括申请更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户籍信息及户籍材料遗失补办等;
11、提供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的告知及所需材料;
12、代办父母投靠子女所需的审批材料和户籍材料。
二、甲方应按照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过程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递交用工、退工证明等材料。
三、按照每人每年400元(档案保管200元/人〃年,人事代理200元/人〃年)的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招用的 等 名人员(超过一名人员请随此协议书另附名单)提供 年期的 □档案保管 □人事代理服务(请在有关服务前的“□”内打“√”),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共计 元,委托协议期间发生的所有具体服务内容不再另外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确认至今为止,委托乙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人员未曾参加任何非法、邪教组织。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甲方为所代理人员开具的退工单可视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延续,甲方应主动前来续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费。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5.期货委托合同 篇五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X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X,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XX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6.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六
网络团购, 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 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商家大量购买的购物方式。通常被称为B2T (Business To Team) , 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在中国的开展主要通过团购网站的形式, 网站作为中介联络本地餐饮、酒店、娱乐等服务类商家提供产品服务的方式发起团购活动, 凭借产品服务超低的折扣价格吸引消费者消费, 团购用户因此可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所以, 从更深层次上讲, 网络团购也可理解为O2O (Online To Offline) 商业模式的起点, 即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媒介, 为消费者和本地商家的实体消费活动架起桥梁。简言之, O2O模式就是“线上订购, 线下消费”。
2008年11月美国网站Groupon上线并首次推出了网络团购模式, 一时间网络团购风靡世界各国。我国也不例外, 2010年4月网络团购概念被引入中国, 团购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网络团购理念逐渐被广大网民接受, 走入寻常百姓生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我国团购用户数已达6465万人, 与上年同期的1875万人相比, 增长了244.8%。目前, 我国有12.6%的网民成为网络团购用户。据国内最大的独立团购导航门户团800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9月, 我国团购网站总数已达到5058家, 而2010年6月团购网站数还不到400家。同时, 推出本地类产品服务的团购网站已覆盖了中国222座城市, 2011年全国网络团购总销售额为201.1亿元人民币, 较上年增长8倍。按照目前团购行业平均0.4的折扣率来算, 2011年其折扣优惠就为消费者节省301亿元。所以网络团购不仅激发了国人的消费热情, 也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
但是, 在我国网络团购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 也突显了其缺乏行政监管及行业规范、法律规范缺失或不适用、团购网站信用难测、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问题,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团购行业发展, 威胁了团购用户消费安全。本文通过对网络团购行业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团购网站、商家及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梳理, 评析现阶段我国网络团购规制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网络团购行业的特征
网络团购购物流程通常是由团购网站在其页面上发起团购活动, 若在限定时间内达到特定购买人数即宣告团购成立。在我国, 网络团购采取的是产业链模式, 即团购网站参与到团购活动的各环节中, 包括商家联络、商品定价、商品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团购网站在团购活动成功后向商家收取佣金, 一般为成交金额的10%-15%。团购内容一般划分为餐饮美食、休闲娱乐、酒店旅游、生活服务及精品网购等类别, 其中本地商品服务类团购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80%以上。据团购导航门户团800的数据显示, 团购活动最主要的卖点即优惠折扣往往在3-4折之间, 2011年三季度, 团购活动的平均折扣为3.8折。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线上订购, 线下消费”电子商务模式, 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购物模式。与传统渠道购物模式一样, 网络团购模式也是以本地类实体消费为主。但网络团购与传统购物和一般网络购物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一) 网络团购模式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区别
传统购物模式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进行的采取当面购买、瞬时支付的购物方式, 其与网络团购模式有诸多不同。
1. 传统购物模式下, 有购买需求的消费者到商家进
行消费活动, 主要为实体或实物消费, 消费者对商家、产品有自主选择权。而网络团购活动的消费项目通常是既定的, 消费者只能选择是否参与团购活动, 对商家、消费项目只有有限的选择余地。如某影院限定场次观影活动。
2. 在传统购物模式中, 消费者不会因为价格扭曲而改变消费行为。
而网络团购活动则更注重折扣优惠, 通过价格歧视吸引需求价格弹性高的消费者进店消费,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商家亦通过“薄利多销”完成更大销售额牟利。
3. 尽管传统购物模式和网络团购模式都存在机会成本导致的交易费用, 但性质上仍有差异。
如在饭店的选择上, 消费者可以通过团购导航网站搜索到符合自己口味的团购活动, 与传统渠道购物模式相比减少了搜寻成本。但在如美发、摄影等团购活动的选择上, 由于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 加之很难利用价格信号进行信息甄别, 所以团购活动会产生更高的信息成本。
4. 在支付行为上, 我们可以认为传统的购物模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 在时间上支付与消费有同时性。
但是对于团购交易来说, 在用户下达团购订单时需向团购网站付款, 其支付基本都在享受服务之前发生, 存在事前支付。
(二) 网络团购模式与一般网购模式的区别
一般的网上购物, 是通过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平台检索商品信息, 下达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 再经网上支付平台完成支付, 厂商通过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交易。网络团购作为特殊的网购形式, 与一般网购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1. 一般网购以商品货物类为主, 是实物消费, 其交易不局限于地域, 消费过程在线上完成。
而团购则是以本地生活服务类商品为主, 是实体消费, 如餐饮、美发、摄影等服务都在线下完成, 用户消费时通过向商家验证团购网站发送的密码完成消费。
2. 一般网购采用C2C的电子商务模式, 由淘宝网、
拍拍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为网店商铺提供信用评级, 从而减少逆向选择, 平台与网店间相互独立, 不存在利益关系。B2B、B2C的模式则不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 是消费者向商家直接购买。网店商铺只提供自己经营范围的产品, 交易数量、购买次数均没有限制, 与传统购物区别仅在是否借助互联网与物流完成交易, 一般网购交易可被认为是重复博弈。而网络团购作为B2T或O2O模式, 交易不经过第三方平台, 是消费者直接向团购网站购买, 团购网站为商家与消费者间的中介。网络团购的购买时间和购买数量通常会有限定, 交易可被认为是有限次博弈。团购网站、商家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可能导致欺骗消费者的合谋行为, 所以仅凭行业自律行为不可能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需要引入规制者作为第三方公益机构提供对团购网站市场准入的审核及信用评级的认定。
3. 在支付行为上, 一般网购有货到付款或支付宝两
种形式, 虽然商家提前交货, 但是消费与支付依然具有时间同一性, 这与传统渠道购物模式可以说是一致的, 区别于网络团购的事前支付形式。
(三) 小结
通过对传统购物模式、一般网购模式以及网络团购模式的比较可以发现, 传统购物与一般网购的区别仅在于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 这两种模式中消费者都是直接与商家进行交易。而与此不同的是, 网络团购模式在消费者与商家间引入团购网站作为交易平台, 为本地实体服务提供了线上购买的途径。
如果说一般网购相对于传统渠道购物是在提供实物产品时将其销售过程扁平化, 压缩了销售过程的中间环节, 从而拉近了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 降低了交易的中间费用, 那么, 网络团购从本质上可以认为是在对一般网购模式在本地生活服务类商品的延伸。其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信息优势拓宽了本地商铺的消费群体及销售半径。
但相对于传统购物或一般网购, 只存在商家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 网络团购则更为复杂, 团购网站、商家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由于信息地位的不对等而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通过交易获得信息租金。此外, 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从而出现“劣品驱逐良品”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网络团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普拉特与泽克豪森认为, 只要一个人的利益依赖于另一个人的行动, 则二者间就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 由于买卖双方对信息成本投入的差异而存在信息不对称, 占有信息的一方可以凭借其信息优势获得信息租金, 因此交易关系在信息不对称下可被看成委托—代理关系。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 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在我国的网络团购活动中, 亦存在着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 网络团购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团购网站、商家及消费者三者相互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如下委托—代理关系。
1. 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信息不对称下, 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活动中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 负责联络团购商家及对团购商品定价等, 其对商家的经营情况了解有限。如团购网站很难对提供美发、摄影等服务类商家的产品价格及服务质量有充分了解, 商家拥有信息优势。所以, 商家是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 团购网站为委托人。在团购活动中, 团购网站从团购销售金额中提取佣金, 所以团购网站可以通过实现销售金额最大化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商家参与团购活动的目的却不尽相同, 其企业目标可分为利润目标和广告目标。商家提供的团购商品在折扣价格基础上仍存在利润空间的情况, 商家可通过销售数量最大实现其利润目标, 即通过歧视价格吸引更多需求价格弹性大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而提供团购商品价格低于其成本的情况可被视为商家的广告目标, 以期通过团购获得更大的销售市场或社会效益, 此时, 团购网站与商家的行为目标不一致, 即二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着行为目标上的激励不相容。
2.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亦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作为代理人的团购网站较之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其信息优势不仅表现在团购网站拥有更多的商品成本及质量信息, 而且团购网站作为经营实体对自身经营能力及信用情况有更多的了解, 而消费者在不了解团购网站信用情况下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例如, 很多团购网站除了银行卡支付, 亦采取支付宝形式付款, 但与一般网购不同的是, 其支付金额并非交由第三方机构保管, 待收到商品和服务后再确认支付, 而是直接被转入团购网站账户, 这也标志了团购交易立即完成, 即造成无良网站可以在此过程中“卷款而逃”的道德风险。另外, 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亦与团购网站利润最大化目标存在矛盾。
3.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商家作为团购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 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产品信息, 所以作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 消费者为委托人。消费者由于有限理性及信息劣势, 对商家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有限, 而商家在团购消费过程中的解释权又加重了这种不平等地位, 比如消费者去饭店进行团购消费时会有餐位费等额外消费。此外, 商家对团购用户还存在歧视行为, 团购活动一般需要提前一到三天预订, 商家宁愿留出部分席位给普通消费者, 而不愿留给团购用户, 这也加大了享受团购服务的难度。
从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中, 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中拥有信息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而商家和团购网站则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 商家和团购网站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而选择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 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上述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团购网站、商家机会主义行为下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也会阻碍网络团购的发展, 甚至导致市场消失。现阶段, 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问题都可在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下进行理解。目前, 我国网络团购行业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1. 逆向选择。
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契约签订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团购活动中, 消费者在团购交易中对团购网站和商家易出现逆向选择。其主要表现如下。
团购网站虚增团购人数, 并以此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团购。在网络团购活动中消费者只有有限认知能力, 其无法得知团购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存在贝叶斯理性, 其通过其他人的选择来更新自己的判断并行动, 即消费者存在羊群行为。秦永恒、万迪昉 (2011) 在网络团购消费者羊群行为的研究中发现, 团购中已参加人数越多, 消费者参与团购的热情越高。2011年中央电视台在“3·15”晚会上就曝光了某知名团购网站的故意抬高团购人数的欺诈行为。
商家与团购网站故意抬高商品原价或虚加折扣幅度。折扣作为团购活动最吸引消费者的卖点, 折扣越大, 消费者购买热情越高。在实际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并不真正了解商家产品的价格, 像摄影、美发、KTV等本地服务的原价并没有团购中标的那么高, 高标15%-20%是行业内的潜规则。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的调查也显示, 26.9%的团购用户认为团购活动的实际优惠程度并不高,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用户参与团购服务的初衷和满意度。
2. 道德风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下, 道德风险通常发生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契约签订之后, 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委托人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甚至不行动, 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情况。在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和商家会因其机会主义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存在的现象如下。
团购网站与商家均存在欺诈行为。商家方面, 由于团购活动在商家与团购网站间很难进行重复博弈, 且团购网站无法对商家进行监管和惩罚, 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 无良商家真假产品搭售, 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消费者和团购网站都是极其严重的损害。团购网站方面, 由于团购网站都采用Groupon的网站模板, 所以基本上不存在技术壁垒, 建站成本很低, 加之团购网站市场准入门槛很低, 很多团购网站只需在工信部注册网址备案后就开始营业, 行业经营不规范, 所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支付阶段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户的骗子网站, 以及上文中提到的用户支付完成后“卷款而逃”的“钓鱼网站”。
售后环节, 商家和团购网站服务不到位。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常存在职责不明确, 所以在售后环节二者也有矛盾冲突。对团购网站来说, 由于其支付环节前置, 所以其售后问题主要集中在退款环节。据淘宝网调查显示, 接近4成的团购用户在购买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消费, 虽然部分规模较大的团购网站承诺对限定时间内未进行消费的团购用户退款, 但在实际过程中大部分团购活动标注不支持未消费退款, 使这种承诺流于形式。而对于这4成未消费的团购客户, 其购买金额就成为团购网站的利润, 逾期未消费金额占到团购销售金额5%-10%。商家方面, 由于商家经营能力与管理水平良莠不齐, 存在一些商家隐性消费、强制消费或歧视性消费现象。在监管缺位或错位下, 消费者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也成为很多网购用户不参与网络团购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网络团购行业的规制现状及展望
罗伯特·鲍德温和马丁·科夫 (1999) 认为, 进行规制的理由包括解决不完全信息下企业获得较多的额外收益以及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不平等议价能力, 以及减少因此造成的逆向选择, 降低道德风险导致的负外部性, 并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及可获得性。我们认为, 对网络团购行业, 该理由同样适用。
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网络团购市场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仅靠行业自律和被动执法是不能解决的,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对行业提供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障团购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社会性规制及法律规制。但是, 政府规制机构的介入又会与商家、消费者、团购网站分别产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所以, 引入规制机构又会使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愈加复杂, 反而更加大了网络团购市场管理难度。
(一) 我国网络团购行业的规制现状
在DCCI的调查中, 消费者认为“对团购网站信任程度不高” (表现为逆向选择) 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表现为道德风险) 是阻碍其参与网络团购交易的最主要原因的比例分别达到52.9%和32.9%, 这不仅表明了政府规制机构对网络团购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也间接指出了政府规制机构应旨在解决网络团购行业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规制现状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多元监管主体, 规制机构设计失位。
政府为防止团购市场“劣品驱逐良品”的发生, 必须解决行业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处理与团购网站委托—代理关系中, 对团购网站的市场准入上, 根据国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团购网站应分别在所在地工商局和工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许可证) , 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实际中, 由于互联网瞬息万变, 监管滞后, 很多网站并未按章程行事, 只是注册域名后, 就开始组织团购活动, 给很多“钓鱼网站”提供了可乘之机。商务部下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亦推出了《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 对团购网站进行认证和规范。但是, 其信用认证、信用评估等工作均委托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这一盈利性商业公司独立完成, 其公正性存在广泛质疑。此外, 其业务性规范的性质也决定了团购网站自愿参加的原则, 像糯米网、高朋网、大众点评团等国内知名团购网站并没有参与其中, 亦削弱了其影响力。
目前, 我国网络团购的监管存在着多管理部门作为规制主体造成的错位、越位, 导致规制机构的职责冲突、职能混乱。另外, 还存在着规制机构职能设计失位造成的监管空白, 如缺乏对互联网中团购网站进行定期资质监督和审查。对团购网站和参加团购活动的商家虚高原价和折扣的行为, 200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7条就明确规定, 如果商家虚构原价, 虚假优惠折价, 而诱使他人购买的都属于价格欺诈。但是由于团购活动的复杂性, 规制机构与团购网站、商家间委托—代理关系, 即使发改委对原价有明确的定义, 但政府并没有指定的机构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定价进行审核, 所以只有在欺诈行为造成损失后, 执法机构才能介入解决纠纷。
2. 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维权成本高。
网络团购中, 消费者的利益往往容易因团购网站和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伤害, 而其在维权中仅仅依赖于经营者的态度, 况且团购网站和商家间存在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 所以保障团购用户在团购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权益是其规制的关键。团购导航网站团800提供的资料显示, 团购维权接到了12579起投诉, 已解决数只有6930起,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维权的艰难。
遇到团购问题时, 团购用户通常选择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维权。可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协会只负责协调消费者在本地购物时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前者只对本地交易进行调节, 很多情况下, 对旅游、酒店、精品网购产品等团购活动并不适用。而后者只作为信息平台, 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 所以团购用户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
政府规制机构、消费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所以在维权过程中, 往往需要消费者提供团购活动的消费凭证, 而团购中却很难得到相关发票收据, 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消费者的高维权成本。加之团购活动每单消费金额较小, 造成诉讼成本相对过高, 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损失中采取补偿性原则, 即使商品质量和服务存在欺诈也只是一倍赔偿, 由此消费者也就不愿花时间金钱来进行维权。
由于规制机构、团购网站、商家间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由规制机构对团购网站、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管需要成本, 即依然存在证据搜集成本。而此时规制机构监管不足又会使搜集证据成本全部落在消费者身上, 导致事后执法失灵。
理查德·波斯纳提出, 当合同违约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 违约就是有效率的, 即效率违约。在网络团购的维权过程中, 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消费者和政府规制机构存在很高的信息搜集成本, 而团购网站和商家的道德风险被查处的概率和面临的罚金并不高, 所以, 这也是团购中商家和团购网站频出欺诈行为的原因。此时, 造成团购用户只能退出团购市场。
(二) 我国网络团购行业规制展望
网络团购行业在销售业绩高复合成长及团购用户数猛增背景下, 对团购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 引导团购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是未来对其规制的目标。如何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下, 规制机构、团购网站、商家及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 设立独立监管机构, 健全团购网站信用认证体系。
对于网络团购中逆向选择, 由于其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 网络团购行业不能像一般网购行业那样仅依赖利益不相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其提供信用评分的途径, 作为信号传递及信息甄别的方法。在对商家和团购网站规制中还需要引入独立监管机构作为规制者。
爱德华·格雷泽, 西蒙·约翰逊 (2001) 在转轨经济交易成本的研究中, 认为若收集证据的信息搜集成本很高, 在此时的执法过程中, 引入监管者比法庭执法更为有效。在规制机构与消费者、商家、团购网站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我们认为规制机构和消费者搜集证据的信息成本很高, 这就给在团购行业中引入监管者提供了依据。卡特琳娜·皮斯托、许成钢 (2002) 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的研究中也认为, 在经济社会发展或技术变革过程中会导致法律的不完备, 此时作为被动执法者的法庭不能独立保证执法最优, 需引入作为主动执法者的监管者来防止预期损害的发生。而团购行业就是技术变革下产生的新经济, 从法律适用层面, 我们认为监管者对网络团购行业也是必要的。
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可以解决其与团购网站的信息不对称, 其可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 对所有团购网站进行登记、备案, 并建立非营利性的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 方便消费者对团购网站资质进行甄别。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打击“钓鱼网站”的欺诈行为, 也降低了证据信息搜集成本。此外, 独立监管机构还应担负对团购活动进行价格审查、对团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等职能, 以减少团购中折扣虚高、虚标人数及产品假冒伪劣等现象。其对支付环节的介入和担保亦可以解决网络团购中支付前置的先天不足。
2. 加大对违法网站和商家的惩罚力度,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对网络团购出现的道德风险, 独立监管者可以一定程度上在事前制约欺诈行为, 而法律制度则能有效地在事后处理团购中的道德风险。与我国团购维权中补偿性原则不同, 在美国对团购网站或商家的欺诈行为允许惩罚性罚金。其依据是加里·贝克尔 (1968) 提出的可以通过改变惩罚的确定性和严重性——即制裁程度和被拘捕的概率——来实现刑法的最优阻吓作用, 此时法律能减少犯罪并自我执行。加大对违法团购网站和商家的惩罚力度以及利用独立监管提高对其欺诈行为的监管频率即能降低效率违约的发生。此外, 责令团购网站在团购中为消费者提供可下载的用于证明团购交易的电子证书, 也会降低消费者搜集证据的成本, 降低维权费用, 从另一方面降低效率违约的发生。
3. 进行法律规制, 出台行业规范。
法律作为对社会福利存在正外部性的正式制度, 对解决信息不对称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负外部性很有帮助。其主要途径有:修改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新法, 将保护网络团购用户权益纳入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和小额诉讼制度, 将其适用于网络团购行为。通过这样的一些途径来完善相关法制, 促进团购行业的发展。也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 出台团购行业规范, 将“未消费退款”、“先于商家赔付承诺”等写入行业章程, 引导行业自律, 实现团购行业的良性循环。
五、结论
网络团购作为网络购物中对本地生活服务类消费的补充, 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但其交易中消费者、团购网站及商家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这也增加了政府机构规制的难度。我们可以认为, 团购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由其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 即现阶段我国团购交易中出现的乱象都可在信息不对称下进行解读。如何厘清其中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解决其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是政府规制的关键。
7.的期货委托合同格式 篇七
委托书
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托书人_____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807-809房
代表:
邮政编码:33
电话:021-4360100807,4729022
021-4726075,4722490
传真:021-4722490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油交易办事处
银行帐号:641-429143
乙方: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8.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八
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锐
公司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银行帐号:
公司电话:
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全程策划、销售代理由甲方位于花水湾的商业街项目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花水湾度假小镇风情商业街(暂定案名)
2、项目所在地址: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
3、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亩
4、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万㎡。
二、合作方式
1、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商业规划、项目全程运作策划顾问及商业招商代理、独立产权销售。
2、本合同有效期:自结清费用后终止。
三、全程委托代理工作内容及工作步骤
1、本项目的全程委托代理工作范围为:市场策划、商业规划、建筑策划、整合营销策划(营销战略规划及营销实操策划)、招商代理及商业经营管理六个主要部分。
2、本项目的全程委托代理工作共分上述六个阶段进行。
四、项目服务收费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前述“全程委托代理工作内容”所列之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原则上该项目由乙方全权独家代理招商,以利于对商业招商的全局把握,无论甲方、乙方的招商资源入驻商家都应满足本项目的整体规划,并符合经营管理公司的总体招商计划。
1、其中招商服务的佣金:
如甲方与乙方引进的商家签订租赁或合作意向书,则甲方应按照商家实际签约租赁的建筑面积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按照第一个租赁期内的平均单月租金作为招商佣金;
支付方式:
1)、为保证招商及策划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对前期工作的经济援助及支持,该费用将在最终费用结算中扣除。
2)、甲方在与商家签订合作意向书10日内,将佣金的70%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并收取租金时,甲方再将佣金剩余的30%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以上招商无论是主力店、次主力店或专业店铺的招商,其中任意一家成立,均按以
上条款执行。
2、销售代理服务的佣金:
如甲方与乙方谈妥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则甲方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用,服务费
按照总成交金额的2%计算。
支付方式:
1)、为保证招商及策划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
民币一万元,作为对前期工作的经济援助及支持,该费用将在最终费用结算中扣除。
2)、甲方或由乙方代表甲方在与客户签订合同10日内,将佣金的30%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客户一次性支付款项或按揭放款80%后,甲方再将佣金剩余的70%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原则上在销售中不接受分期付款的付款形式,若实际出现,则佣金的收取形式再另行商议。)
或整体按照顾问服务费形式计取:
◆项目前期既第一个月筹划招商阶段,当月服务费用按照万元 计算
◆项目招商持续,项目开盘前按照每月人民币万元 计算
◆项目开盘当月,服务费按照每月万元 计算
◆项目持续销售期,服务费按照每月万元计算
◆若月度交错,则按照月均工作日所占阶段实际计算
支付方式:
1)、为保证招商及策划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
民币一万元,作为对前期工作的经济援助及支持,该费用将在最终费用结算中扣除。
2)、其余费用均在每个合同月(合同月意即以合同签订当日为合同月初,到下月的改日即为一个合同
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准确的地形图、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通
知书等真实资料。
2、按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或支付乙方服务款项(包括商业规划、营销、策划顾问和销售代理
费用),并积极配合乙方的策划工作。
3、有责任依据双方议定的策划及时完成营销软、硬件的投资及促销广告、促销活动的投入。
4、有责任与第三方进行商议约定,乙方在招商及销售的过程中有必要以第三方的名义与客
户洽谈并签订合同,具体结算由甲方和第三方另行约定。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有责任及时对成果进行校正。
2、各阶段工作成果,要按双方达成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最终以甲方认可为准。
3、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第三方提供和泄露涉及本项目的任
何机密;乙方进行学术交流、发表、乙方成果展示所使用本合同约定策划成果的权利(应经
甲方同意)。
4、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进度约定,提交工作成果,按合同约定收取顾问服务佣金(即策划
和销售代理及招商)的权利。
5、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需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七、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本合同终止条件外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均属违约,违约方按本项
目佣金总额的5%赔偿对方违约金。若销售或招商并未成立,则总金额按照现阶段可类比市
场平均价格计算。
3、甲方若未按时支付策划和销售代理及商业顾问及招商佣金费用,超期按应付该阶段策划
和销售代理费及商业顾问费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乙方滞纳金;乙方若未按时提供策划成果和未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计划时,超期按应付该阶段策划和销售代理费款项的银行同期利
息赔偿甲方滞纳金。
4、甲方与乙方签约后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否则视甲方违约。
八、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告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须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若与本合同有关条款发生抵触,则以补
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有效期满,或本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双方结清本合同涉及所有款项和事宜后,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4、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追究赔偿金及违约
金:乙方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时;乙方由于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时;
乙方拖迟一月未提交服务内容的报告时。
5、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追究赔偿金及违约
金:甲方逾期1月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服务佣金或招商代理佣金时。
6、在整个项目全程代理合作进程中,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往来文件(双方签收)等文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成果及资料相互交接时均要签收,并以甲乙双方人员签字为准。
8、在本项目房地产销售代理进程中,其相关销售资料中,均要印制开发商(投资商、开发
商):中铁二局;策划、代理销售商、招商:西河莲花地产顾问;设计商:;
物业管理商:;建筑商:等项目参与单位。
9、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如仍
无法解决争议的,合同任意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9.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九
一、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委托代理结构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方, 另一方为委托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 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 双方都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的极大化。第二, 双方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 代理人在交易中掌握的信息多, 有信息优势, 委托人掌握的信息少, 处于信息劣势。第三, 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即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动承担风险。
(一)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是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以合同的形式, 将采办经费交付给选定的民用科技力量, 委托其从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保障的行为, 是建立在各自目标利益基础上, 通过竞争而形成的以标的物为纽带的契约关系。其委托代理运行的流程 (见下图) :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和民用科技力量作为两个利益主体, 达成的武器装备研制全同关系满足构成委托代理理论要求的三个必要条件: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与完善, 武器
装备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不断分离, 采办市场不断完善,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得到不断加强,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采办市场上,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在总的采办经费约束下, 从承包商那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效益最大;民用科技力量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其目标也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 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且都是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2. 信息不对称度和风险度高。
采办市场的突出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不确定性因素复杂多变。武器装备研制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造成了承制单位与采办部门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无法完全掌握承包商关于武器装备性能、进度、成本及其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准确信息, 处于完全的信息劣势, 面临承包商“拖进度、降指标、涨经费”的风险。对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民用科技力量来说, 武器装备研制属于资金、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的高风险产业, 不仅可能面临巨大的沉没成本, 而且涉足武器装备研制还必须承担极高的科研风险。所以, 从总体上看,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过程中, 双方都必须面对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 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是民用科技力量掌握着相对较多的信息, 是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
3.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信息经济学认为, 信息不对称就会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 可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武器装备研制方面的信息优势, 采取欺诈行为, 只顾增进自身的效用, 故意隐瞒对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有利的消息, 从而影响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利益。另一方面, 由于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受获取信息成本的影响, 可能会选择到资质不合格的民用科技力量, 所以也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因此, 当武器装备采办部门与民用科技力量达成采办契约时, 二者之间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构成条件, 因为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处于信息劣势, 是委托方, 民用科技力量有信息优势, 是代理方。
(二)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委托代理结构的特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民用科技力量进入武器装备研制领域是提高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能力的客观需要。
1. 民用科技力量是独立的市场主体。
目前, 中国武器装备研制绝大多数掌握在少数的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手中, 由于历史的原因, 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虽经多次改革, 但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与政府、军队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政府和军队采办部门的责权利关系还没有完全理清, 政企不分、责权不清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和军队采办部门还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相互独立主体。相比之下,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 民用科技力量不断发展壮大, 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十分确立, 应对市场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都在不断提高, 与武器装备采办部门也没有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过程之中,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目标比较单一, 不必担心资源配置与承包商的生存问题, 承包商与武器装备采办部门能真正形成责任、权力相统一的、自我约束的武器装备市场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
2. 可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
现代经济学认为, 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 武器装备采办委托代理结构是建立在完善、有效的市场机制基础上的, 承包商是在武器装备采办中通过竞争产生的。由于历史原因, 民用科技力量一直无法有效进入军品市场, 中国的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长期处于卖方垄断地位,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无法保持对承包商的选择权, 长期的成本加成的价格机制不能起到传递承包商的经营状况的作用。承包商经营者信息披露不规范, 虚假信息严重。这些都提高了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监督承包商的成本, 给承包商损害军队的利益提供了屏障。而民用科技力量大多采用现代企业制度,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都远较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高。
二、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博弈模型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形成的委托—代理结构中,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是委托方, 承担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民用科技力量是代理方。委托方代表国家利益, 通过采办合同, 在确保武器装备性能指标满足作战使用要求的前提下, 追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完成进度达到最优化的目标。要实现该目标, 不仅需要委托方的努力, 更需要代理方的努力, 如何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 促使代理方按委托方的期望行动, 是规范和完善武器装备研制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 通过对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博弈模型建构, 对委托方与代理方自利行为及不同对策带来的结果进行分析, 从而为科学探索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激励约束措施提供参考。
1.假设条件。 (1)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选定承包商之后博弈开始; (2) 合同的执行采用序贯决策:即采办合同的执行不是一次决策, 而是需要在一系列时刻点上作出决策, 在每一时刻点上, 双方都是根据对方前一阶段的决策决定下一阶段的决策, 如此一步一步执行下去, 比如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民用科技力量当前的表现来决定下一阶段的激励约束机制措施; (3) 决策具有无记忆性:即双方的博弈仅于当前对手采取的策略有关, 而于对手以前采取的策略无关; (4) 在合同签订后, 承包商付出的努力水平不影响合同本身, 而只有通过影响成本间接影响合同, 承包商从自身利益出发, 其策略只能是选择投入工作的努力程度; (5)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承包商的努力程度, 选择激励约束措施; (6) 博弈次数为有限数。
2.模型构建。根据前面假设, 在武器装备采办部门选定承包商 (民用科技力量) 之后, 可以用一个Markov随机决策模型来描述军方与承包商的博弈过程。一个N阶段的Markov随机决策模型由{I, SP, pij (n) , gn, R}五元素系统描述, 下面分别说明每一要素的含义: (1) I为博弈系统的全体状态组成的集合, 称为状态空间。在博弈过程中,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承包商的努力程度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 可以把承包商的努力程度作为系统的状态标识。以ξ (n) 表示在时刻n承包商的努力程度, 且只取整数值, 则承包商的策略集SA={e|0≤e<∞}, 约定e值越大, 代表承包商努力程度越高, 则系统状态空间I=SA; (2) SP为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可以采用的激励约束措施, 有k种 (如竞争、监督等) , 措施集记为SP={c (i) |i=1, 2…k}, 在每一个时刻n,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承包商的状态ξ (n) , 从k种激励约束措施中选择一种, 称为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动作, 记为an, an∈SP, 由假设条件 (3) 动作an只依赖于承包商现在的努力情况, 即an=fnξ (n) ) , 其中fn∶I→SP; (3) pij (n) 为时刻n系统转移概率矩阵, 在观察点n, 承包商根据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动作an, 按pij (n) =P (ξ (n+1) =j|ξ (n) =i, an=f (ξ (n) ) ) , i, j∈I调整努力状态; (4) gn (j, c (i) ) 为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效用函数即gn:I×SP→R, 表示在时刻n, 若承包商的努力程度为j,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选择动作an=c (i) ∈SP时武器装备采办部门获得的收益; (5) R表示在博弈开始时, 若承包商的努力程度为e, 委托人采取策略π,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总的效用函数, 其中,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策略π= (π0, π1, …) , 是把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各个时刻点的动作联合起来,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全体的策略集记为S; (6) 目标函数, 若承包商初使努力状态为e,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最优策略为:v (e) =R (π, e) 。
3.算例演示。这里考虑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有多种策略可供选择。设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两种典型纯策略为加强监督和普通监督两种, 分别用表示a1, a2。设承包商可以选择的纯策略是其工作的努力程度, 有三个状态, 即消极怠工、中性、努力, 分别以数字1、2、3表示承包商处于的三种状态。设武器装备采办部门采取相应的策略时, 承包商的工作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如下:
假定开始时, 承包商以相等的可能性处于在这三个状态之一, 即初始分布为 (1/3, 1/3, 1/3) 。又设承包商处在状态时,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采取策略a (1) , 获得的效用为g (j, a (1) ) =j+2, 而采取策略a (2) , 获得的效用为g (j, a (2) ) =j2+1。这样, 由初始分布μ0= (μ1, μ2, μ3) 及转移概率矩阵列决定了一个三个状态的非时齐的马尔可夫链{ξ, n≥0}, ξn表示承包商在时刻n所处的努力状态, 作为系统的状态。于是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在时刻m前所得的平均累积报酬即目标函数为。
为方便计算, 假设博弈过程只有两个阶段, 即取m=1, 那么所求目标函数就为:
则有:
从而
即目标函数为:
由此式可以看出, 若要选取策略e= (f0, f1) 使目标函数为最大, 需从后往前计算, 先选取f1, 使对于任意j, g (j, f1 (j) ) 最大, 对此我们计算如下:
当时j=1, g (1, a (1) ) =3>2=g (1, a (2) )
当时j=2, g (2, a (1) ) =4<5=g (2, a (2) )
当时j=3, g (3, a (1) ) =4<10=g (3, a (2) )
可见, 要使g (1, f (j) ) 最大, f1的取值应成如下对应形式:
f1: (1, 2, 3) → (a (2) , a (1) , a (1) ) 。
将在确定了f1后的最大报酬记为g*, 其取值如前面计算所得最大值。
比较各个值的大小, 可知f0的取值应成如下对应形式:
所以在采办过程中, 根据承包商的不同努力状态和所在时间点,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的最佳决策为按上面计算出的 (f0, f1) 所决定的策略进行。
三、构建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是武器装备采办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以合同的形式, 将采办经费交付给选定的民用科技力量, 委托其从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保障的行为, 是建立在各自目标利益基础上, 通过竞争而形成的以标的物为纽带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 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目标不一致等原因, 往往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使其不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履行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于是, 这就需要构建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使其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要求。
1.构建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机制。 (1) 资质认证机制。民用科技力量必须符合原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军队制定的“资格审查制度”所规定的条件, 才能获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资格。 (2) 项目招标机制。通过实行项目招标制度, 能够促进民用科技力量与军工企业及军工科研院所, 以及民用科技力量之间的竞争, 达到降低国防采办经费, 优化国防工业结构的目的。 (3) 信息交流机制。在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 要完善相关公共信息发布平台, 强化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供需信息的收集及交流机制, 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信息交流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2.构建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目前在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的过程中, 存在的委托代理危机最主要源于激励不足。作为代理方的民用科技力量, 对武器装备研制负主要责任, 因而承担着主要的风险, 如此的对应关系使得民用科技力量从事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风险过大。所以, 根据要求的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 承担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高风险必然要求以高的报酬相匹配, 使民用科技力量从内部产生动力, 主动加强自我激励, 实现激励的最佳方式与效果。
同时,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具体行为目标的不一致, 所以造成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然而, 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竞争的民用科技力量的生存和发展与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都是切实相关的。因此, 在既定的委托代理契约条件下, 为有效激励代理人, 委托人应该适当地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代理人, 使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竞争的民用科技力量能够分享增量价值, 以确立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目标, 产生双赢效果。
3.构建一个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 (1) 法律风险约束机制。为保证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竞争的健康发展, 对申请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竞争的民用科技力量, 法律要做出一定资格条件规定:民用科技力量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要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要具有履行装备研制生产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2) 信誉风险约束机制。信誉在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竞争中起着良好的约束作用, 因为委托人的投资是分阶段注入的, 如果承担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代理人表现不好, 则下期的资金投入便成了问题。 (3) 契约风险约束机制。民用科技力量参与武器装备研制, 实质是一种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委托人同代理人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并以“契约风险约束机制”督促代理人按武器装备采办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 武器装备采办部门则根据民用科技力量的供给质量分期支付采办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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