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2024-08-18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9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一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与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强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确实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追究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追究对象

对被监管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卫生监督人员。

三、追究行为

各监督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相应的被监管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各监督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被监管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 1

取积极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2.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饮食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5.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四、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要求

对卫生监督员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是保证我所卫生监督工作任

务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举措。全所卫生监督员应当高度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权一致、权为民用的思想观念。开展责任追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做到宽严有度,保证责任追究工作有效推进。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二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早在1897年就有了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是以《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为蓝本。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英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 都应为员工人身伤害或疾病向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投保1份或多份责任保险。《1998年雇主责任法 (强制保险法) 》做了新规定, 并将投保数额由最高200万英镑提高到最高500万英镑;投保证明须保留40年;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保人等。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其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由于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英国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全体雇员, 但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 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 也可以选择诉讼。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残疾津贴、护理补贴、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内容, 并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对于高风险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相对较晚, 其立法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到劳工伤害赔偿法3个阶段。美国社会保险立法基于中央和地方2大体系, 就全美来看, 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根据工伤赔偿立法建立的。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政府公务员等赔偿, 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不过, 部分高危行业职工受到一些特殊联邦立法的保护。1910年, 美国各州通过了《统一工伤赔偿法》, 成为各州工伤赔偿法定蓝本。从1920年到1963年, 美国50个州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 但法令的实施在各州又有所不同, 具体管理实施则由各州政府劳工局负责, 主要包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目前, 全美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美国国会曾多次修订立法, 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 应保障绝大多数工人和他们的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其基本经济状况可依靠“工人赔偿金”进行救助。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 过去完全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不利局面, 因而深受雇主和雇员的欢迎, 并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先在一部分工业行业实施, 以后逐步发展到各个行业, 其覆盖范围从工人、职员、学徒工、政府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家庭手工业者到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 其次是医疗康复, 再次是赔偿 (待遇给付) ,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其他收入如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固定收益、滞纳金和罚款等所占比例很小。主要工伤预防措施有: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医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为实施这一制度, 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在实践过程中,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组建了行业上的同业公会, 主要包括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 其中尤以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同业公会虽不属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部分, 但具有半官方性质, 尤其在事故预防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协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松散的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6个州和2个地区有独立的立法权。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以联邦政府工伤保险制度为例, 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雇主每年应向联邦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实行一次性付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款一直支付到65岁, 保险范围还包括旅行和普通休假。在澳大利亚, 负责联邦政府工伤保险的机构是国家安全、康复和赔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安全、康复和赔偿法》第七部分规定成立,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有关安全、康复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立法政策, 并负责确定所有参与保险业务的机构的保险费、雇主的保险分摊款等。各州政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管理3个方面的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协助受伤或患病的工人康复;执行工伤赔偿。另外, 有些地区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追究违规雇主和个人的责任。目前,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地区共有10个负责雇员赔偿的保险机构。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二战后,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 随后又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除由政府机构后生劳动省管理外, 在日本还有私营报信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 其覆盖范围包括: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 国库在财政预防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日本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对因公病伤者, 享受不受时间限制的直到病愈为止的免费医疗;对因公致残者, 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公死亡者的, 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并负责死者的丧葬费。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 法国、加拿大、瑞典、南非等国, 也较早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看,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形态是工伤保险制度, 并大体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较早地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的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覆盖人群较为广泛,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还包括遗属。

三是立法强制实施, 主要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实施强制保险。

四是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 (雇主) 缴纳, 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的国家如瑞典、日本等由政府补贴。

五是工伤补偿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三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四

一、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的分工,推行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定安全负责人,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审批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检查监理部安全工作的计划与落实。

3、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包括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基坑开挖支护方案、专题安装吊装拆除作业方案、临边和洞口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经费的落实。

4、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施工预防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检查监理部和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果断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整改措施,并上报建设单位,直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7、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总监必须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抢救伤员,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从中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总监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2、协商总监编写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划,督促安全网格化管理、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的实施。

3、配合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配合检查安全经费的落实。

4、配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施工预防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总监审核批准。

5、配合审核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实施情况。

6、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抓好HSE和现场文明施工。

7、检查监理人员安全工作情况。

(三)项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1、负责项目监理部(组)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2、安全负责人编写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的策划如区域划分和职责分工,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协助总监代表和总监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和总监代表一起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经初审合格后报总监审核批准;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模板支撑方案、井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搭拆方案以及临边和洞口防护措施,初审合格后报总监审核批准。

4、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施工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并报总监审核批准。

5、审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交底的实施情况。

6、编写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对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题会议、安全培训教育、劳动竞赛进行策划和落实。

7、每天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施工状况;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井架搭拆、脚手架搭拆、施工机械运转、临边和洞口防护等各方面的安全施工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开出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待事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检合格后,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复验。

8、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抓好防火工作,适时抓好防雷电,防台风、防汛工作。

9、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固废、废水、噪音等处理,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总监采取果断措施,直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11、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从中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各专业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各专业监理人员除了做好本专业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理工作以外,在安全监理方面还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安全网格化分工,检查本专业有关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井架搭拆、脚手架搭拆、施工机械运转以及临边和洞口防护等各方面的安全施工状况,检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是否到位,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开出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督促其进行整改,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检后,进行复验。

2、平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防火、防雷电、防汛、防台风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特别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对新增职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工作。

4、结合巡查、旁站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抓好HSE工作。

5、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记录。

二、安全监理制度 9个

(一)、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会议制度

1、会议组织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召集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员与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参加,召开第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监理交底会议应与工程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合并进行。

2、会议主要内容 ①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②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理的、主要措施。

③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提出意见要求。包括: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配合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贯彻执行这些制度的保证措施。

④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二)、安全监理例会制度

1、会议组织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一般为一周或一旬)组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员与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召开安全监理例会。安全监理例会可与工程项目工地例会合并召开。

2、安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原因。②针对安全 生产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施工及其管理的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③坚持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文明施工的改进措施。

④通过会议,总结表扬安全生产,施工安全管理的好经验、讲评、批评违规施工作业和放松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三)、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审查,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论证审查后,再向监理报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有针对性。

(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四)、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3)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4)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安全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 前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查工作是否完成,自检查责任制是否落实,施工承包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安全 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单位的有关申报,暂停施工作业,并指令进行整改。

(五)、安全监理巡视制度

(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应有针对性的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按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安全巡视的监督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3)安全巡视监理和工程质量巡视监理相结合每天不少于一次,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在监理日记中。(4)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

(5)对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六)、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同意。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类型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安全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施工安全。

(5)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等形式向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通报。

(七)、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制度(1)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安全措施和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应在运行前经监理核查,向监理报验。

(2)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搭设安装后,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再报监理核验。

(3)安全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该设施和机械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检查无误方能签署意见,同意投入使用。

(八)、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逐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班组每周由班组长组织对所施工范围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报施工队长(特殊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

队长每周要对所施工范围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报项目部分管经理进行整改落实。

项目部每半月要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的范围以及生活区进行一次安全排查。

2、各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单位的排查制度负责,并将排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并要做到有记录可查,所有资料要整理归档。

(九)、安全问题监理报告制度

(1)、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施工单拒不整改或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暂停施工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签发工程施工暂停令。

(3)、项目监理的机构与建立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员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的畅通。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篇五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一、总则:

1、为明确规定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生产人员在生产

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及管理目标,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根据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和项目制定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依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而编制。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能部门及人员。

二、指导方针和安全目标:

1. 指导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管理目标:

(1)伤亡事故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月平均负伤率低于1‰

(2)安全管理达标:

合格率:100 %;优良率:98 %

(3)文明施工目标:

合格率:100 %;优良率:98 %

三、安全责任及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一定时期集体活动预期达到的成果或结果。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指集体活动中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制定,在实施中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行为科学,借助人们的事业感,能力,1福田区市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部

自信,自尊等,实行自我控制,努力实现目标。

其基本点是以被管理活动的责任、目标为中心,把安全的任务转换为具体的责任和目标加以实施和控制,通过责任和目标的实现来完成安全的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的精髓是以责任、目标指导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组织系统功能的集中体现,故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系统整体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重视成果的管理,重视人的管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就是没有成果,没有管理好,就有责任,就要落实目标的责任主体。项目部对技术组,施工组,安质组,物资组,这四个部门和部门的责任人,在安全工作方面制定了目标,明确了责任。以下就各个部门的责任和目标加以明确。

1、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安全网络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目标管理的制定及实施。

达到公司下达的安全任务,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预定目标。如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按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技术组:总工是技术部门的责任人,也是技术部门的责任主体。技

术部门应在编制施工方案时,编写安全方面的交底。技术性强的项目工程,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在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就工程的特点,部位,安全等方面有针对性的编制出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工人进行交底,学习。如果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进入现场施工,出现安全,质量事故,视事故的严重性和损失大小,按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组:施工组长为施工组的负责人,也是施工组的责任主体。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以及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要求施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工人遵章守纪。严禁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处理好安全存在的问题,才能进行生产。

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文明工地的预定标准,如有以上情况发生,按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安质组:安质组长为安质组的负责人,也是安质组的责任主体。安质组和组长的主要责任是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单项工程的安全交底,特

殊工种工人的持证上岗。安全交底卡签字齐全,内容真实,并造册登记。做好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安全日记。督促各工班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组织项目有关人员配合项目经理做好每月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纠正违章。做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工作。

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安全的预定标准。如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按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物资组:物资组长为物资组的负责人,也是物资组的责任主体。物资组的主要责任是,采购安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在采购的范围内不出现不合格品,伪劣商品,以防止在生产中埋下

隐患。

如出现上述情况,按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规定:

1、2、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责任人)及施工班组。定于每月一日为项目部检查考核时间,由安全组长(项目经理)领队,定期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组员参加的检查考核小组进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

3、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文明施工问题,由安质部长按“三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由安质部长统计本月的检查结果,对各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考核评定,并对结果进行公布,对业绩差的部门(责任人)进行教育培训,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且屡教不改的,报项目部批准后令其转岗。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积分制,按《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所列评分表评分。各管理部门、人员所负责的各项应得分值相加为基数,实得分数除以基数,再乘以100即为该管理人员考核得分。

6、目标管理考核由经理、技术、安质、施工等部门对各施工班组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考核安全职责的执行情况,实现安全生产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职责

4.1 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对化工厂厂长、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副总经理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2安全部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归口管理;

4.3化工厂、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对所管辖的车间、科室、班组及其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4 各车间、科室对班组长对各岗位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考核方式

5.1 实行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5.2 考核分三级考核制;

5.2.1即董事长、总经理对化工厂厂长、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进行考核;

5.2.2安全部负责对各部室和化工厂进行考核; 5.2.3各部室、车间对岗位、班组进行考核。考核标准

6.1 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要求进行考核。

6.2 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各不相同,根据化工厂、各部室和各相关职务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分数,考核的90分以上为优秀,81—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6.3考核见《安全责任制度考核表》,不合格者不享有安全奖励。7 考核奖惩

7.1 考评结果由安全部核实后,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安全奖金管理办法》执行。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七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由来及其发展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又称生产者责任扩大 (Exten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EPR的概念, 首先是由瑞典的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 林赫斯特 (Thomas.Lindhqvist) 在1990年提出的。托马斯在1992年给瑞典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提交的一份报告中, 对EPR做出正式的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PR) 是一种环境保护战略, 旨在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目标。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1995年在对报废汽车回收项目研究基础上, 托马斯教授对EPR的定义进行了再修订:“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 是一项制度原则, 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 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此次修订强化了EPR 内容是针对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责任, 使该责任范围更加具体化。

EPR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机构纷纷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 在欧盟, 将EPR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回收、再生或弃置责任”, 其策略是将产品弃置阶段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在美国, 1996年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议会 (PCSD) 就生产者责任延伸进行了修订, 将EPR中的P由生产者 (Producer) 修订为产品 (Product) , 意为“延伸产品责任”即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 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 (公共和个人) 以及产品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其目标之一就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 而该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 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 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在经合组织国家, 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在其《EPR框架报告》中较为完整地阐释了该定义:EPR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负大部分责任, 包括原材料选取和产品设计的上游影响, 生产过程的中游影响以及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处置的下游影响。2001年《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报告显示, OECD对EPR的定义进行了再次修正和完善:EPR是一项环境政策, 在该项政策中, 生产者对产品有形责任或者经济责任将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此次对EPR定义的修正,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的转移, 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处置责任由政府承担转移给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二是激励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将产品的环境影响考虑进去。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实意义

EPR是一项环保制度。其不仅可以促使生产者主动地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要考虑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使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最小, 以达到在产品报废以后便于回收利用, 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目的, 而且还具有更深远的现实意义。

1.完善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制度控制。

考察产品的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法律制度, 可以发现:在产品生产前有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等源头控制制度;在产品生产中有清洁生产制度、环保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在产品使用中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规范。EPR制度以对产品的消费后阶段为控制重心, 不仅直接实现了对废旧产品的法律控制, 更可以通过这种控制对责任者产生激励, 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的产生, 从而实现对产品环境影响的全程控制。

2.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较而言的。它按照生态学规律和经济学规律安排人类经济活动, 将人类经济活动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的线性增长模式转变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集约式循环流动过程。在EPR制度下, 生产者要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 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的法律义务。该制度通过经济杆杆或立法强制, 促使企业在原料选购、工艺筛选及生产过程中主动采取保护环境的预防措施, 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和消费系统的物质与能量, 达到经济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协调, 进而实现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减量化” (Reduce) 、“再利用” (Reuse) 和“再循环” (Recycle) 的“3R”目标。

3.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有力保证。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业化过程中, 由于国家数量少、人口总量小、技术能力低, 经济总量也较小。无论18世纪中后叶的英国、荷兰, 19世纪上半叶的法国、德国, 还是19世纪下半叶的俄国、美国和日本, 在这些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 都没有遇到严重的资源短缺问题。到了20世纪, 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深层原因, 就是源于资源的短缺, 但此时, 这些国家的工业化已经基本完成。但像我国,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 由于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资源的需求量大, 在面临当今世界资源短缺、环境保护及国际政治形势等因素的强制约下, 靠走粗放型、环境污染型的线性经济增长模式的传统工业化道路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此, 循环经济——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特征的集约化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我国工业化的必由之路。在EPR制度下, 通过将产品在消费后的回收和处置的费用内化为生产者实际成本, 从而激励生产者在产品生命的各阶段能自觉贯彻“减量、再利用、再循环”的理念, 走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 是实现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强有力的保证。

4.为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 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 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通过市场难以内部化, 形成“外部不经济性”, 即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了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而获利, 而由此产生的负效应 (环境污染) 则由其他人分摊, 剥夺了其他人理应享有的环境权。EPR制度的设立, 明确了产品消费后处置的法律主体的责任。这样, 一方面从源头上解决了因生产出售产品而受益的生产者却不参与产品消费后废弃回收处理处置的责任分摊, 以及对因废弃物引发的公共环境质量维护中出现的“国家承担, 公众分摊, 生产者不管”的不合理分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为人们提起诉讼, 包括公益诉讼、保护个人与公众生活环境的安全, 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途径及其影响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途径。

(1)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对象。确立EPR制度,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用的对象。就国外的立法实践而言, 首先适用于包装物 (德国, 1991) , 而后扩展到电子电器产品、汽车、轮胎、电池、冷冻剂、润滑油、油漆等。产品的寿命、构成、市场分布状态、再生资源市场等, 都是在确定产品是否适合实施EPR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而言, 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决定该产品是否适合采用EPR的主要因素。回收价值较高、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 一般可以自发地形成市场化回收再生体系;而环境影响较大、产量增长迅速、缺乏回收再生商业潜力的废弃产品, 则需要政府政策的干预, 应是实施EPR制度的重点。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 包装物、家用电器、废旧电脑、电池和废旧车辆可列入制度适用的对象。

(2)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手段。一是企业自愿:生产者自愿采取措施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影响最小, 而不是在法律强制下进行。二是政府立法强制: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对有关方面施加强制性要求来实施, 如政府强制企业回收报废产品, 禁止使用某种危险物质和材料等。三是经济杆杆:一般包括政府收取产品费、生态税、预付处置费以及抵押金返还计划等。

(3)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方法。归纳起来, 主要涉及两类主体, 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 EPR的要求一般是要求消费者不得将废弃物随意丢弃, 必须分类放置或送至指定回收点;对生产者, EPR要求生产者必须全部 (或部分) 负责产品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物质与经济责任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国外比较成熟的产品回收体系分为两种:一是共用产品回收体系。共用产品回收体系一般涉及以下三类企业组织, 即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第三方 (生产者责任组织) 、回收企业。其中生产者或进口商通过市场合约的方式将自己的产品回收责任委托给第三方即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 简称PRO) , 但PRO组织自己并不提供产品的回收服务, 而是仅作为中间组织与各地提供具体服务的回收企业再签订市场合约, 使自己成为整个合约的中枢共用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 可有效避免在实施EPR政策后中小企业因难于独立完成产品回收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的尴尬局面, 从而在保证EPR顺利实施的情况下, 也能保持产品市场的有效竞争。二是专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用的产品回收体系是指由产品制造企业自行建立, 从事本企业产品的回收业务的产品回收体系。它更符合EPR的政策, 在这种体系下, 生产者独立承担自己的生产者责任, 会有更大的动力降低产品回收处置的成本。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影响。

(1) 对消费者的影响。EPR的本质是由谁来承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费用。其特征表现为这一费用由生产者来承担。这就必然导致生产者成本的上升, 最终进入产品价格, 从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使消费者的货币负担增加。另一方面, 通过将废弃物管理成本内部化可以激励生产者进行更有效率的废弃物从而产品的管理, 可以通过减量投入、再利用循环利用来降低成本, 并且保护环境, 这又使得消费者的货币负担减少, 同时获得健康生活的享受。在当今人们更注重环境、健康、享受的时代, EPR的实施何尝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呢。

(2) 对生产者的影响。一是成本策略。在EPR实施以前, 产品消费后阶段回收与处理费用一般由政府承担, 不构成企业的成本, 在实施EPR以后, 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费用就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 这势必会对市场消费产生消极影响。企业从市场和利润的角度, 就会有动力去消化和优化成本, 使之对产品的市场销售影响最小。二是产品战略。在EPR实施以前, 企业注重的是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新产品的开发、产品的差异化以及创建名牌等方面, 而在EPR实施后, 企业就必须考虑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的便利和费用, 在制定产品战略时, 就必须考虑如何减少废弃物的产品设计。三是流通渠道策略。在实施EPR之前, 企业只关心产品由生产者通过流通环节送到消费者手中。在考虑了EPR之后, 流通渠道必然相应延长, 变成了循环的通道, 即以消费者为出发点, 建立以消费后的废弃物为资源的再使用和资源化的流通渠道。四是宣传策略EPR的实施, 必然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价格的上升, 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因此, 企业必须采取措施, 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信息。除了宣传企业产品的特性之外, 更要强化产品在环保方面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以此, 也可树立起负责任企业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3) 对政府的影响。EPR的实施将原本由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转由生产者主要承担, 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没有责任了。在EPR制度中, 政府的主要责任有:设立EPR法律制度以及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宣传与教育, 对EPR进行政策支持, 包括政策性税费优惠、倡导绿色消费、实施政府绿色采购、鼓励技术升级和对EPR进行有效监督。

四、对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考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 比如欧盟实施了《WEEE》和《ROHS》指令 (简称双指令) , 这对已经加入WTO的我国相应产品的出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使得我国建立和实施EPR有了现实的迫切性。而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 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使我国的工业化道路不太可能再走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之路, 而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而建立和实施EPR正是实现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又使得建立和实施EPR有了现实的严峻性。建立和实施我国的EPR制度, 需要我们认真地应对。

1.利用舆论工具, 大力宣传。任何一项大的社会改革, 只有全体民众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实现, 而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 深入的学习, 才能使广大民众了解和领悟有关EPR含义、必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在思想上真正接受了EPR, 才可能使各项EPR政策得以真正的落实和执行。

2.制定相关法律, 明确各方责任。EPR的施行, 对生产者来说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因而从作为“理性人”的生产者来讲, 它本身是没有激励去主动实施EPR的。所以, 政府在相应的法规中,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制造商 (进口商、零售商) 是受益者, 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消费者是使用者, 如果不按规定随意丢弃废旧产品或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3.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针对企业产品及其生产与回收程序的特点, 可选择不同的回收体系。当回收品对于生产者作为原料而不是零部件, 且回收处置或利用过程的通用性强, 如纸类、塑料、玻璃、马口铁之类, 可选择共用产品回收体系。当回收品对于生产者可以作为零部件使用, 且回收品与回收利用过程企业专用性强, 如电器电子产品、设备等, 可选择独立的专用产品回收体系。

4.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性工具。包括法规性工具, 如健全产品的分类标准、产品的报废标准、产品的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经济工具, 如制定并实施有力的奖惩制度, 完善经济杠杆, 实施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政策;咨询工具, 如建立完善的环境标识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等。

5.研究国外的发展动向, 强化技术研究, 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要有先进的理念和完善的法规, 更要以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作为基础后盾。目前, 美日等发达国家都在大力研发电子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 以达到减少污染并充分利用资源的目的。而我国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大多还采用人工拆解方法, 完全没有必要的环保措施, 对环境和劳动者都有相当的危害, 并且没有使再生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 政府应加大公共投资并鼓励企业加大相关技术的研发力度, 以保证EPR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周宏春, 刘燕华等.循环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5

[2].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 2006 (7)

[3].李燕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环境保护, 2005 (7)

8.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制度 篇八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就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54年11月,在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各级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并开始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1975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责任现象,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必须执行”。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要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198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1988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1997年10年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首次专门、全面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作出规定,强调“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及作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从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视的,也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这从两个层面可以看出,从制度的层面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单一和具体的,而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处于整个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决定并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来设计,并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工作的层面看,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复杂纷繁,在没有任何压力与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从事安全生产有关各项具体的工作的部门、单位甚至个人会自动将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规矩”。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是责任的设定,就是根据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权限,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各要素保持和谐匹配的一种状态,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状态的过程则极为复杂并有大量的参与者、相关者,他们其中一个极为细微的不安全行为都

可能破坏这种状态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以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行为的规范;第二是责任的分解。从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来看,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一种整体的责任,即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是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部门,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第三是责任的传导。安全生产的责任传导表现为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在各级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得到认同、得到重视、得到贯彻、得到落实,各相关的主体确实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产生应有的效应。第四是责任的检查。检查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责任制是形式主义的责任制,是毫无约束力的责任制,在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督促有关主体依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内容的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就在于将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通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于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二是来源于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相关岗位的限定或规定,也就是工作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具有对称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也不管是领导或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安全并是不一项可以分离的独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个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生产经营及个人的具体作业过程之中,只有当所有的主体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该做的,安全才有保证。三是来源于某种工作或某项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形式既表现为各种主体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也表现为为控制这种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和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这在生产经营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3、运行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运行是一个完整、严谨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较为明显的规范性:一是运行环节的规范性。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的环节主要包括的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各种主体通常能依法依规或工作要求,逐项推进、逐项落实;二是责任内容的规范性,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具体化,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以一定的形式、格式加以确定;三是责任考评规范性。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可以进行规范的考评,就是通过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制度,研究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对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制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9.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篇九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强化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确定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分解下达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省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确定。

第六条 对市(州)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五)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省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份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7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8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省安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年度考核结果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各市(州)政府的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为60分,各市(州)的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扣完为止):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一票否决”项的,每项扣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由省公务员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代省政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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