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选3篇)
1.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一
上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牢牢把握人才集聚大举措,在大力实施《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落实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的要求,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天下英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为努力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坚实的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大力激发用人主体和各类人才能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注重制度创新。聚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人才制度的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在改革中释放制度新红利,在创新中打造发展新引擎,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财富链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人才效率最优化和人才价值最大化,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扩大人才开放。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放眼全球、对标国际,深化人才开放与国际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厚植上海原创优势,全方位提升上海人才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大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真正把权和利放到人才和市场主体手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四)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千人计划”,加强上海“千人计划”创业园建设,充分利用驻海外各类机构、社会组织的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健全完善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本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化衔接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向公安部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探索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实施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政策。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B 证。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五)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落户引进。
(六)健全人才引进的便利化服务机制。
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建立一口受理机制,为外籍人才来沪工作提供更大便利。
对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
逐步建立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请、电子审批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缩短永久居留证审批周期。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沪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七)扩大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在海外投资设厂、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吸引海外一流高校来上海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区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吸引各类国际组织、学术论坛落户上海。争取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培养更多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新年、人才峰会、人才实训等活动,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创新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
(八)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平台。推动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加快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改革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充分激发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精神和创造力。
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建立多层次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创新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九)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相关事项。深化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十)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差别化发展,建设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标志性学科,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建立本市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增量部分向本市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建立本市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优化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职业岗位特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深入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十一)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
建立基础研究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健全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模式,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聚焦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信息、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互联互通互融,培育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
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建立若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集中开展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推动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高校、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联合建设工程师学院,大力培养卓越工程师。聚焦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深化首席技师制度,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承培育工匠精神。
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人才资助计划的社会化管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调整完善全市人才计划,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计划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
(十二)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
优化博士后培养机构运作机制。推动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四平台”(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在高端人才发现、博士后人才培养、技术项目研发、院所与企业导师互聘、青年科研人才实践等方面,形成人才、项目、产品相互融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深入实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独立招收博士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沪从事博士后研究,扩大外籍博士后招生规模。
(十三)推进人才分类评价。
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自行探索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创造业绩贡献,不将学历、论文论著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效益效果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十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可由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深化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十五)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者离岗创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量。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六)促进人才向重点发展区域和基层一线流动。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深化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能级,促进人才自由流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试验区,强化政策落地,优化人才服务。引导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基层、远郊流动。推进城乡人才发展一体化,形成城乡人才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七)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因公出国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开展上述活动应当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息公开。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兼职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者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情况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
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探索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的干部在任期内按照合同管理,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高校对成果转移转化个人和团队的股权奖励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二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国有技术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大力发展和培育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行为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二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
按照行业分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用人主体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推进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市场化进程。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十四)完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人才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
依法妥善处置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探索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国资、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沟通机制,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简化质押融资流程,拓展质押业务。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和证券化业务。
(二十六)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天使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新保险产品,分散创业者创业风险。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及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等有关审批手续。
发挥主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二十七)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深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力度。
增强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一批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培育扶持学会、研究会和民办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发起组建行业研发机构。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深化上海国际人才网建设,打造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人才发展政策和生活服务信息综合门户网站。
(二十八)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经租等公租房筹措力度。规范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资助。
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环境。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外语能力,在本市部分三甲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大力弘扬上海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和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进一步树立人才强国的战略意识,进一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研修、专家休假、服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建言献策等活动,增强专家人才对党情、国情、社情、市情的了解,加强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领,积极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用才容才聚才的浓厚氛围。加强与组织工作、统战工作的联动,推进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吸纳,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增强专家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三十)推动人才工作责任落实。
深入实施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摆在重要位置,并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沪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施行本实施意见。
2.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组织实施(一)分步推进。
在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在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因地制宜放开售电业务,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开展用户直接交易。在及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业务。
(二)加强组织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与试点地区的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售电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各省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地区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编制工作方案、配套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要对改革试点情况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要对全国试点地区改革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宣传典型做法,推广改革成功经验。
(三)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实施监管。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防止供应侧和需求侧能耗、排放双增高。
试点地区要及时检查指导各项试点探索工作。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3.防灾减灾救灾的应急预案 篇三
成立防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防地震工作的领导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地震发生时的应急避震程序,从意识到这是一次地震,到地震结束,普通惟独几十秒的时间,有时也会持续一分钟以上。要把握好最早的几秒钟,赶紧躲到最安全的`地方,逃避到地面住手地摇,再也没有东西落下了为止应做到:
1、要保持镇定,切莫惊慌失措。尽快逃避到安全地点的,千万不要匆忙逃离房屋。
2、在室内的学生,应即将就近逃避,身体采用卧倒或者蹲下的方式,使其尽量小,躲到桌下、床下或者墙角,以保护身体,但不要挨近窗口。
3、逃避的姿式: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碎玻璃击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紧桌腿或者床腿。在墙角逃避你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可以用枕头或者其他保护物品遮住头部和颈部。
4、卧倒或者蹲下时,也可采用以下姿式:脸朝下,头靠墙,两只胳膊在额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左手正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在走廊的同学,也应该即将选择有利的安全地点,就近逃避、卧倒或者蹲下,用手保护头部,不要站在窗边
6、在厕所的同学,也应采取应变措施,就近逃避。
7、在室外的同学,应跑到空旷的地方,要用双手放在头上,防止被砸,逃避开建造物和电线。
三、疏散集中地点和路线
1、疏散集中地点:学校篮球场
2、疏散路线:全体师生应沿每学期学校安全逃生演练的规定路线到达集中地
3、科任教师负责班级同学发生地震时安全以及安全撤出教室。
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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