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2024-07-10

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精选10篇)

1.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一

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的通知》及“全国银行业系统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市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我行高度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自2012年3月市行下发文件以来,支行多次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工作会议,成立了以支行长为组长,相关责任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自查小组。成立工作自查小组,指导开展个人业务的收费情况自查。

(二)、加强业务培训,层层传到,确保实施。通过周例会,专项会,晨会等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掌握监管要求,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三)、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规范经营。开展代理保险销售和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服务,并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合规意识,更好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公示情况

我行按照要求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进行了张贴公示,并组织员工加强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掌握监管要求,明确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二)、代理保险自查情况

我行按照要求对代理保险进行了自查,内容包括:向投保人出示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并在所有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总行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严禁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代签名、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简单对比,夸大产品收益、严禁将保险产品误导宣传为银行储蓄产品进行销售、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不得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未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的员工不得向客户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等五个方面。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在银监会下发关于取消银行密码挂失手续费后,由于系统存在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对客户收取手续费。在上述问题发生后,我行积极联系客户,认真审核比对,逐笔归还客户并登记入册,耐心做好解释沟通工作,赢得客户的理解。

(二)、在代理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为银行储蓄产品进行销售。针对这一问题,我行积极开展培训,重申了规范保险销售的相关要求,并多次进行自查,确保合规销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继续加强服务收费业务的检查和培训,并做好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关注监管检查情况及服务收费相关媒体报道和舆论舆情等,进一步做好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确保客户获得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由选择银行服务

2.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二

河源银监分局:

自2012年2月7日银监会办公厅召开全国银行业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县联社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扎实有效地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会议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贯彻会议精神

为迅速将全国银行业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位,2月9日,我县联社组织联社经理助理级以上干部、各信用社主任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专项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相关文件精神,传达了银监会周慕冰副主席的讲话精神,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有效贯彻落实银监会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我县联社各项业务的合规稳建发展。

二、严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我县联社成立了以联社理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和各信用社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部署和落实,按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结合本社实际,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1明确了工作重点,确保整治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落实,全面推进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我县联社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专项会议结束后,要求各社组织学习,把银监会和县联社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会议精神贯彻到每位员工,并结合本社实际,抓好落实。同时要求要求各条线、各部门要全面、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银监会精神,按时按质的完成银监局相关的工作部署,全县农信社要以“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为重点,对照“七不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各业务主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尤其是贷款业务、柜台业务的收费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二是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用途;三是个人贷款不得捆绑搭配存款、违规收取费用等,要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四是加倍关注容易引起社会反响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提早做好各项迎检的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切实防范声誉风险;五是各部门要确保自查到位,务必达到实效。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银监局关于转发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2】30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信联字【2012】18号)文件精神和办事处要求,在全县信用社开展以“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此次活动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活动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认真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按规定收费。要全员参与、不留死角,开展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专项整治,确保覆盖到每个网点和每个从业人员。全县信用社要以此为契机,将整治不规范行为与加强合规管理、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搞好此次活动,进一步促进信用社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二、组织动员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联社召开了联社全体、各网点负责人和委派会计在内的动员大会,会后成立了**县联社 “不规范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稽核监察部。各信用社要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社实际情况,成立本社的“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各部室和各网点要组织全辖员工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河北省银监局关于转发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2】30号)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冀局发【2012】32号)以及省联社冀信联字【2012】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制度文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月28日至3月15日)

1、公示“七不准”规定、服务收费价目表和举报投诉电话 一是公示“七不准”规定。2月29日前,各网点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的“七不准”规定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告知客户。联社将“七不准”规定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公布服务收费价目表。3月20日前,根据省联社统一公布的我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价目表在所有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并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从4月1日起,全辖网点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收费,凡未经统一公布的一律停止收费。

2、各网点自查自纠

各网点要严格按照银监会“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的“三查”要求,在本机构内开展全层级、全网点、全流程、全品种、全员工的自查清理,确保全覆盖。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迅速研究,严肃整改。发现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的,要全面梳理整改,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现网点员工或员工经营行为中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擅自设关设卡、提高收费水平等现象的要切实加强对网点高管和员工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

3、县联社职能部室自查自纠

县联社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风险资产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部门进行自查,如发现经营指标过高、绩效考核不当的,要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入手,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自查,查找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4、3月15日前,联社各相关职能部室、各网点要将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改到位。

(三)汇总上报(3月16日—3月31日)

3月16日,各网点和各职能部室将各自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附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联社“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经联社理事长签字后报市办事处。

(四)配合银监部门访查

银监部门将以多种方式进行访查。3月1日起,银监部门主要进行“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访查,主要内容为“七不准”规定的落实整改情况;4月1日起,银监部门主要进行“不合理收费”访查,主要内容为“四公开”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对新公布金融服务收费价目的执行情况。另外,银监部门将联合媒体对营业网点和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各县级行社要高度重视,做好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网点和各职能部门对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确保整治工作符合要求,不出问题。对银监部门检查或联合媒体访查发现问题的,省联社将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从严问责。

(二)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监管部门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时限和要求,各网点和各部门一定要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协调配合,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4.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四

为了切实贯彻集团公司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深入开展***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规划和指导全省邮政金融系统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稳定、有序、及时推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温家宝总理的批示“银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反映强烈,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为核心,以集团公司提出的“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纲领,紧密围绕《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和《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从严、从快的解决***邮政金融的不规范经营问题,进一步巩固邮政金融体制改革成果,提高邮政金融的服务水平,维护客户群体,更好地树立中国邮政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推动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按照集团公司和总行的要求,***邮政金融系统成立了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企业发展与科技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省邮政代理业务局,***省邮政电子商务局,邮储银行***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代理托管部、国际业务部、绿卡业务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以及中邮人寿保险公司***公司等相关部门。全面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邮储银行***分行计划财务部,邮政企业方面由省邮政代理业务局牵头。

(二)活动形式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自查、上级机构抽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机构先行自查,上级机构派出检查组或组织各市州交叉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抽查。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2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2年2月29日

召开全省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议,进一步宣传贯彻集

团公司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精神和内容,安排部署全省的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并下发活动实施方案。各市州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将相关活动内容通知到每个部门,每个从业人员,不留死角。并根据省领导小组的下发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市州的专项整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1)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全面清理归总本省涉及邮政金融各项收费,及时上报总行。

(2)省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省***分行和中邮人寿***分公司要按照业务条线制定各自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系统内清理检查,形成条线检查报告,3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及时传达总部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汇总本省的开展情况上报总行,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

(4)省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省分行、中邮人寿***分公司分别汇总填写“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邮政企业”(附件1)、“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邮储银行”(附件2)、“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中邮人寿保险公司”(附件3),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3月20日交由邮储银行省分行汇总。

(5)各市州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结合省领导小组下发实施方案,制定本市州的自查自纠方案,方案必须以县为单位,开展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工作,并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取得实效。3月20日前由各市州分行自查,省上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将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

要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纠正不合理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和总部有关服务价格的要求和标准,查找辖内机构在具体执行时,是否存在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的现象。对员工进行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加强员工行为的治理力度。

各级机构根据实际,可采取档案调阅、系统数据分析、人员座谈、客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本次活动。

(6)自查与整改并重,各市州必须督促所辖机构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做到边查边改,边改边查。

(7)各市州在自查自纠阶段,每周五要向省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动态,动态包括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需要请示和汇报的问题。

(8)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级机构要填报自查情况相关统计报表,要认真总结有关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各级机构按条线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和自查报告,即县区市邮政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公司,县区市分支行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分行,中邮人寿保险分公司也按按此操作。3月20日前省公司、中邮人寿保险省公司将汇总的统计报表和自查报告交由省分行,由省分行汇总后统一上报总行,同时,报送***省银监局。

3.迎接总部抽查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 总部将根据各省自查情况,依据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数量,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省市进行抽查,或是对自查工作不得力、走过场、有群众举报、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的省市进行督查,计划选取4至5个省。各市州要继续巩固自查自纠成果,在各营业网点及时公布总部整理下发的收费目录,做好迎接总部抽查的准备。

4.迎接外部检查阶段:2012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开展的外部检查或暗访工作,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监管部门最新的要求和动向,逐级上报接受外部检查的相关情况。

(四)自查时间范围

自查时间范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三个月的业

务收费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五)检查内容 1.定价原则

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查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遵循“合规收费”原则。未按照邮储总行统一制定的价格收费名录,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

(2)未遵循“以质定价”原则。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费。

(3)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未对所有收费的服务“明码标价”,未充分对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未使客户完全了解服务的收费标准、内容、方式、功能、效果等信息。

(4)未遵循“减费让利”原则。未对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特定领域和对象实行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未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优惠额度。

2.信贷业务

(1)检查各单位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①以贷转存。未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②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③以贷收费。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④浮利分费。未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⑤借贷搭售。在发放贷款特别是小额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服务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⑥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⑦转嫁成本。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未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向零售贷款客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的通知》(邮银发〔2012〕38号),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3)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办理抵质押登记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未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标准执行,存在额外收费或者附加收费,或由邮储银行代收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认真研究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公证机关等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结合同业相关合作机构此类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存在明显的乱收费或者高标准收费问题,或邮储银行代收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中间业务

在发展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和代理贵金属等业务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代理保险业务

①擅自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未全面客观的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和属性,特别是产品的经营主体、责任免除、缴费期限、犹豫期和费用扣除等重要事项;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②未核实客户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系统录入信息与投保单填写信息不一致。

③代替客户签字或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④网点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特殊许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代销基金业务

①销售基金业务网点,未配置一名以上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或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聘用无从业资质人员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工作。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

式销售基金。

③在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出现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捆绑销售、获取不当利益等违规销售行为。客户购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给予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3)人民币理财业务 ①个人理财业务

未在开办业务网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客户权益须知,或未详尽介绍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我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等内容。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不适用的产品类型,对于非保本产品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混淆定期存款等推介用语。

②机构理财业务

在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不适用的产品类型,对于非保本产品使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混淆定期存款等推介用语。

(4)代理贵金属业务

①宣传材料未如实描述贵金属业务,夸大宣传、承诺收益、欺骗、诱导客户。

②业务收费明细未在网点显著位置公示。

③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④向客户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夸大收益,欺骗、诱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向客户做获利或保本的承诺,代客户交易。

4.个人人民币业务

是否严格执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1)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部分服务收费,如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等,是否存在改头换面,仍在收费的情况。

(2)未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3)未经客户单独授权,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4)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在办理业务前,未明确告知客户,不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5.公司业务

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行公司业务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是否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收费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服务收费。结算凭证和单位电汇等结算方式的收费是否合理。

6.国际业务

是否存在未执行邮储银行总行制定的国际结算业务资费标准、对公外汇存款资费标准、西联国际汇款资费标准、银邮汇款资费标准、邮政汇款资费标准、外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代理退税资费标准等情况。

7.邮政企业收取的邮政金融服务收费项目

(1)短信服务费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地方性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2)邮政企业收取的上门收寄汇款服务费、代送汇费、特快送汇手续费、汇票的逾期保管费等邮政金融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过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没有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

8.其他不规范经营问题

现行的不符合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其他情况。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市州要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层层实行局长、行长负责制,由专门部

门牵头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机构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整治活动自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落实业务部门整改责任。

(二)认真分析问题及成因,加强总结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各业务条线、各市州既要切实梳理并清除当前业务中的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也要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成因,制定长效措施,确保整治成果,提升邮政金融各项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机制 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查处纠正。活动期间各市州要强化管理,确保乱收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零举报。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各项业务不断规范,自觉接受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保持高度敏感性,谨慎处理公众 的过激情绪、过激言论和过激行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广泛争议和舆论炒作。对因舆论引导工作不力导致集中投诉和重大信誉风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监管机构、媒体等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公开曝光的严重违规案例,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5.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篇五

关于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根据《×××联社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要求,我市联社立即按照省联社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确保了“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序开展。

一、层层发动,提高认识。为提高全辖干部员工对“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我市联社召开了由各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和部室经理参加的动员会议,全文学习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河北银监局关于转发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冀局发(2012)30号文件、《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冀局发(2012)32号文件和《河北省联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信联字(2012)18号文件,并要求各信用社、部室及时将专项整治活动的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员工。通过层层发动,我联社干部员工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的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不规范经营严重损农村害信用社的声誉、严重消弱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严重降低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严重扰乱金融市 场秩序。一致认为:要通过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引导信用社遵守信贷管理规定,对贷款进行合理定价,落实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科学合理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全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维护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为加强对“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我联社成立了由理事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办公室、授信部、结算部、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部等部门经理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动全行“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部经理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为明确工作职责,我联社还成立了信贷、收费、客户投诉和声誉管理4个专业小组,组长分别由授信部、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和办公室四个部门经理担任。各信用社、客户部也成立了由信用社主任、客户部经理任组长、副主任、副经理、委派会计为副组长,部分员工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三、细化措施,完善方案。3月2日,收到《河北省联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后,我联社根据省联社要求,迅速制定并上报了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具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举 报和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根据省联社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完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将整治活动要求落实到内部各项制度中、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及业务操作的逐环节中。将“贷款七不准”、“服务收费价目表”、举报投诉电话等整治内容在各营业网点予以公示。

四、认真组织,有序推进。在检查的内容上,我联社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信贷业务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收费业务主要检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向公司类客户收取的财务顾问、理财顾问收入和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是否合理等。另外,对高息揽存、借道收息、代理业务蒙骗客户等问题一并进行检查整治。同时,关注农户在“村村通”助农服务点办理小额取现、转账等业务时,特约商户是否存在过高收费或打着信用社名义乱收费的问题。

在检查的方式上,我联社坚持分“两步走”,一是各信用社组织骨干力量,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立即整改,如实上报,自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联社组成巡查督导组,对各信用社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导,巡查范围覆盖辖内所有营业网点,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二是组织开展抽查工作。联社信贷小组、收费小组抽调精干力量20人,组成综合检查组对三分之一的营业网点12个网点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领 导小组办公室。

在活动的推进上,我联社按照省、市联社要求和部署,3月20日前各营业网点公布收费服务项目,4月1日后一律按照统一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未统一公布的一律停止收费。对3月31日以后仍出现类似问题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六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根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中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着眼大局,积极贯彻市局和区局要求,结合本所实际,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切实消除隐患,确保中药产品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力度。要针对可能影响中药质量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以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工作。着重检查中药材和饮片来源、处方工艺、物料平衡、质量检验等情况,主动收集线索,明察暗访,深入调查,做到重大隐患早发现,突出问题早纠治。通过实践摸索总结中药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二、集中检查

针对可能影响中药质量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围绕重点查处内容,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集中检查期间,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合理安排检查人员,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较多、管理基础薄弱等风险较大的列为重点,及早安排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检查,将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排查。

三、现场检查情况

我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迅速组织监督检查。采取了突击检查方式,对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着重检查了原药材的来源、是否存在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质量检验情况,核对购、销票据等记录,对经营和使用单位着重检查了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保存条件及进销存台账。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了中药零售企业1家、医疗机构及药店近20家,检查覆盖率为100%。检查中发现,一是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使用的部分中药饮片未能提供其包装,二是对中药饮片的养护不到位,三是没有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医师驻守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7.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七

一、治理挂号难、候诊难的情况

1.加强开通电话预约、短信预约、诊间预约等预约方式,以方便患者挂号就诊。推行实名制挂号、实名制诊疗,解决“号贩子”倒号问题。

2.继续加强我院已有的双休日门诊、假日门诊,实现全日制门诊,并设定门诊质量监管,以满足人民群众假日就诊的需要,同时错开就诊高峰期,协调就诊工作。

3.优化诊疗流程,加强挂号服务及导诊服务的服务态度及工作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就诊时的满意度及体验,同时设定规范的候诊区管理及服务措施,解决就诊、候诊时的各项细节问题。

二、治理不合理检查

1.进一步落实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制度。对全院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学习省卫生厅、州卫生局同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制度,同时自觉贯彻和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2.设定合理检查制度,规范临床检查,减少不合理、不必要检查,并严厉惩治检查提成的行为,积极迎接州卫生局可能对我院进行的相关检查,同时形成自查机制,对本院存在的不合理检查、重复检查等情况进行查处,并给予典型事例的相关人员全院通报及一定的惩罚措施以加强我院自身工作的落实程度。

三、治理不合理用药

1.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处方点评制度,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相关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处方点评结果和处理情况定期上报州卫生局。

2.加强抗菌药物及特殊用药,特别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限制使用级抗菌素的监控,并对特殊使用级抗菌素的品种和用量定期呈报。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使用的药品进行相关的医、药双方面监督,对于该类药物的临床使用及处方开具加强规范,同时要求药师对药物进行审核、调配、发放时,做到规范管理,避免滥用、错用此类药物的发生。

3.加大对辅助用药适应性检查的力度,规范临床医疗中辅助药物的使用,同时予以监督,防止滥用或无指征使用辅助药物的行为,对于发生此类行为的医师进行严厉处理。

四、治理不合理治疗

1.对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分配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直接挂钩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严厉打击“医托”行为。禁止医务人员通过任何形式引导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收取提成行为。

2.进一步规范与落实接受大型检查、使用贵重药品、使用高新技术、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等患者知情告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继续加强临床自费药物使用前的知情告知情况,维护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4.加强各科室医疗文书书写及管理的规范,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5.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的开展和管理。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落实好我院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严格做好临床路径的出、入径及变异管理。

五、治理违规收费

1.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各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按省级或市县级标准执行;坚持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采用计算机统一划价,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

2.成立物价计量科,并建立各科室物价小组。为更好地规范各项收费,医院专职物价员定期对临床科室、重点环节的物价计量进行监督、检察;同时,为使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有关物价、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专职培训,掌握物价政策。

8.XX信用联社不规范经营活动快报 篇八

认真学习、细致安排、扎实开展不规范经营整顿活动

根据银监局宝银监发[2012]7号《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文件精神,市银监局2月22日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引起了联社高度重视并及时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

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联社2月16日成立了理事长XXX任组长,XXX、XXX、XXX宏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指导、督改、验收工作。

二、联社2月17日向基层各信用社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不规范经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按阶段分步骤全面彻底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联社,联社对活动开展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要求将本项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三、联社2月17日安排人员在县城中心地段和城区各营业网点门前对“七不准”和“四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组织人员对整顿不规范经营进行宣传。

近期我们到各基层信用社和乡村调查了解,本地客户和广大群众对此次整治活动普遍反响强烈,对各信用社的服务及收费等方面均比较满意。

9.整治不规范经营学习报告 篇九

仪征市检察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申诉案中发现,当前农村由“代耕”、“代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此类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潜在的群访、急访、缠访风险较大,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纠纷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经走访调查发现,土地“代耕”、“代种”情况在各乡镇均普遍存在,涉及人数众多,范围较广,且通常发生在同村乡里或本家亲戚之间,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

2.案件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案件进入诉讼后时间跨度长,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较少,不利于当事人关系的修复。

二、纠纷原因

1.受国家对“三农”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改前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甚微,许多人纷纷选择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不足以耕田种植,于是出现大量的田地抛荒,相关部门就鼓励外出打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给他人耕种。税改后不仅农业税减免,而且国家为鼓励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以作奖励。农业收成好,粮价上涨,使得农民感觉到种地有利可图,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想收回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不愿意退还,由此引发纠纷。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导致土地流转中的失范问题比较普遍,“代耕”、“代种”只有口头约定,即使有流转协议的,也是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发包方进行备案。

3.权属登记工作不到位。各乡镇在登记土地承包情况时,未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如在夏有珍与新城镇三将村委会、屠庆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案中,夏有珍2000年将户籍迁入仪征市,户口性质转为非农,对原有承包地不再耕种,由屠庆柱耕种,但该村1998年-2001年种田农业承包合同资金上缴归户表、情况明细均记载夏有珍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致使夏有珍长期信访。

三、对策和建议

1.完善规范二轮承包。对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登记底册,对现有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和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记载错误的予以纠正。在以后的土地承包情况调查中,进一步细化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登记中要注重严格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耕种人”,做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现状了解全面。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宣传、走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增强农户法治意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内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多元化的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土地流转纠纷的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合理分流纠纷,及时调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在有效发挥法律救济渠道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监督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政策,对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农村农民法律意识尚为欠缺的现实环境下,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应承担起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农工办答复意见:

10.不规范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篇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健康持续开展,根据总行和贵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工作的通知》(XX【2012】67号)的文件精神,我分行积极开展了全面、详细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银行业务

(一)公司类贷款的支用管理

我分行发放公司类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贷款的支用严格按照“三法一指引”的要求,坚决遏制以贷引存,存贷挂钩的行为。约定按照受托支付的,严格按照申报和审批要求管理受托资金,约定为自主支付的,按照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发放贷款,落实实贷实付原则。自查过程中暂未发现要求客户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或设定不合理贷款条件,将定期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公司类贷款的利率管理

公司类贷款的利率水平,均是综合了借款人行业状况、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保证方代偿能力)、金融产品风险等重要因素进行定价。在执行环节,均按照审批通知书要求严格执行,未发现超权限变更公司类贷款利率定价的违规行为;分 1

支行能够依据定价执行利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服务费用均为实际的管理和服务性收费,并非利息让渡;未发现支行借发放公司贷款之机,要求客户办理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额外费用以及捆绑其他金融产品。

(四)其他费用。支行在办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公司信贷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环节均按照能够严格执行道德操守,未发现直接或者间接要求客户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在提供资信证明、资金监管、代发代收等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时,严格按照总行XXXX有关产品定价的文件要求执行,未发现违规收费、擅自提价的现象。

(五)公司类企业的存款营销和资金管理

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银协发„2011‟10号)的文件要求,未发现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的行为,更未发现我行员工蓄意吸纳掮客资金,假借我行名义非法得利。

(六)公司类业务的产品管理

各支行在为公司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等产品服务和咨询业务过程中,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根据企业行业和自身经营情况,均提供了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方案,客户接受与否,绝对自由。

二、小企业银行业务

(一)小企业贷款的支用管理

分行能够鼓励引导客户经理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贯彻“实贷实付”原则,通过严格控制贷款支付对象把好第一道风险关,从而杜绝了“以贷转存”现象的滋生;与此同时,强化银企合作关系,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违规吸存,通过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综合收益,通过积极营销借款人上下游企业,尽量争取资金体内循环;在小企业授信环节要求借款人提高我行结算量,而并非绝对存款,目的是通过借款人现金流掌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控制风险,落实贷后管理工作。

(二)小企业贷款费率管理

对小微企业,大多数支行按照《XXX银监局关于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XX监发„2011‟28号)相关规定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

(三)小企业银行产品管理

我分行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有效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小企业资产业务的开展,不以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为条件。企业对我行理财、保险、基金等其他产品的选择完全具有自由选择权,坚决维护我行小企业借款人公平交易权。

(四)小企业产品定价

我行能够本着“流动性、安全性、流动性”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地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差别化定价,对信用等级较高、偿债能力较强、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较充分等客户在贷款定价时予以倾斜;与此同时,对综合评价较好的客户制定了切合实际的长期培育政策,简化授权授信审批流程,切实提升了小微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小企业业务盈利能力和水平,培育了一批在业内具有相当竞争力的小微企业群体。

(五)小企业培育和政策倾斜

1、分行能够对“XXX”、“XXX”等小企业优质客户,积极按照《关于深化“XXX”、“XXX”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XX„2010‟120号)等文件要求,在授信额度、定价、特色产品及超值服务等方面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2、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根据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在贷款还款方式上指导小微企业选择分次发放、分次还款等科学的出账和还款方式,一方面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缩减财务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减轻客户到期一次还款的资金压力。

3、为提升小企业融资效率,分行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授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特别是分行授信授权方面,通过审批权和审批形式的调整,多角度优化和提高小企业贷款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对小微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不断拓展贸易融资产品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的份额,降低小微企业客户的担保成本,减轻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三、零售银行业务

(一)个人贷款的支用管理

我分行个人贷款支用管理严格按照银监会《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和我行零售业务制度执行,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在贷款发放后按照约定,将申请支付款项转至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客户支用理由合法合规,即进行贷款发放。

(二)个人贷款的利率管理

1、我行个贷产品的定价严格按照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科学计价。同时考虑和区分借款人资金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水平与业务风险等实际情况,不存在随意定价,上浮至最高限额的情况。

(三)流程和其他收费管理

在发放个人贷款时,未发现有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行为,无“贷款承诺”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额外附加费用;与此同时,在业务开展

过程中应计入银行成本的相关费用,均由我行自行承担,不存在变相转嫁的情形。

(四)个人贷款的产品管理

在受理个人贷款和办理其他零售业务时,充分尊重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强制产品捆绑、不当搭售等行为。客户办理信用卡、基金等各种其他金融产品享有充分的独立性。

(五)个人储蓄业务的管理

经查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存款自律公约》、《徽商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XX„2011‟218号)等制度办法的要求,高息揽存、借道收息的行为;未发现涉及民间融资、掮客资金以通过我行账户支付和收取高息的情形。

四、国际业务

(一)国际业务产品的定价和费率

分支行对我行外汇业务收费标准均进行公示,收费公开透明、合理有据,外汇资金交易汇率按总行统一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按总行审批表指导利率执行,无乱浮动利率行为;收费项目均按我行收费标准中规定项目收费,无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与我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均由总行审批,准入、出账、产品定价明确合规。

(二)国际业务操作合规性

国际业务条线操作人员岗位分离、权限分离,无越权经办、越权复核行为。

五、授信评审业务

授信审批时严格按照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合理进行贷款定价。在授信审批时,不存在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得情况。授信业务的开展不以任何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等其他产品作为前提条件,杜绝了捆绑销售、转嫁费率和成本的情形。

六、检查发现问题

部分财务顾问费、贷款承诺费收取不合规。自2011年10月24日后,个别支行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贷款承诺费,收费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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