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4-08-05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10篇)

1.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一

桥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地挂牌。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对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 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桥梁监管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申请由上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 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二

河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河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隧道及其它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要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的应在治理过程中加强重点监控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治理,施工单位不能认真治理或拒不治理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尽快治理,需要停工治理的应准允施工单位停工治理;需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治理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根据风险大小研究确定应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查属实的重大隐患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企业报送或社会举报并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同级网络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并派专人负责落实督办。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 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工程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3.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三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4.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检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检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县煤炭局,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检科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县局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检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检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县煤炭局报告。上报县煤炭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玉和泰煤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5.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五

根据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的工作精神,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为更有效的实现公司“一通三防”总体目标,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为总目标,全方位更新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通风、监测系统。健全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杜绝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2011瓦斯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此制度。

一、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各部室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对组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统计、台账、案上报等工作,及时协调、督办煤矿对煤矿及各级部门查出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确保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部室对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治理方案、治理措施和责任不落实,不能按期治理到位或者治理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具体方案

1、隐患报告。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公司瓦斯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部室对矿井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按规定上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生产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同时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汇报。

2、挂牌督办。

煤矿法人代表或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我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采煤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重大事故隐患地点树立“重大事故隐患标志牌”,明确事故隐患内容、分管副总、驻矿安监员、分管部室、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3、部门督办。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各部室、要制定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办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定期对我公司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分管部室备案。

4、摘牌销案。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要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或评估,并出具报告。对验收或评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向集团公司及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总经理、驻矿督促整改的相关人员、盖章)。集团公司及煤管局由包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室、煤管站、驻矿安监员、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3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对瓦斯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和“重大隐患事故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挂牌督办领导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负责落实实施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系统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6.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43号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2006-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闽政办[2006]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各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两项所列的场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闽公消〔2002〕第016号)确定的标准以上规模的场所。

第六条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八条第八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共同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第十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主动协调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屡次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级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市消防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或责令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隐患逾期未整改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又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督查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挂牌督办隐患销号请示 篇七

20XX年,省交通运输厅以皖交海〔20XX〕398号文通报了我市宁国港口湾水库存在水上渡运重大安全隐患。20XX年1月,省安委会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了安全生产督查,下发了《关于全省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皖安〔20XX〕1号),将宁国港口湾水库隐患列为我市23项隐患之一。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已达到了预期整改目标。

20XX年9月,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了《关于省厅挂牌督办宁国港口湾水库渡运重大安全隐患销号的请示》(宣交安监〔20XX〕355号),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宁国宁国港口湾水库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的通报》(皖交安监函〔20XX〕633号),确认了该处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并建议我市向省安委会申请验收销号。

故向省安委会请示,对宁国港口湾水库渡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予以验收销号。

8.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八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有些单位和场所,特别是部分高层建筑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改变性质、投入施工、使用,一些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部分场所消防设施不完整或损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存在着严重的火灾隐患。为持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绿岛酒店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自即日起限期4个月内整改完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消防法律法规为指针,以确保全市的消防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集中消除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8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治理对象

10家第四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

四、方法步骤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按组织部署、集中治理、检查总结、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日至4月15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传达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3、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确定各单位整改工作的责任督促部门,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集中治理(4月16日至7月10日)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疑难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2、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自身隐患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由各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遇有疑难问题,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据审核或论证同意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进行整改。

4、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检查总结(7月11日至20日)

1、各县(区、管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2、组织当地主要媒体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曝光。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撰写专题报告,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家认真剖析,提出具体对策,确保安全。

(四)督察验收(7月21日至31日)

1、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3、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从我市这10家单位来看,重大火灾隐患多发生在人流物流集中的公众聚集场所,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平安莆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整改。根据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此次整治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作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跟踪问效。二是严格履行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执法责任。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文化、安监、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工商、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投入使用形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同时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建立防范重大火灾隐患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等制度,完善对火灾隐患的防控体系,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提升辖区的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推动火灾隐患整治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舆论宣传氛围。宣传工作要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要对检查和督促整改进行跟踪报道。对于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随时进行曝光。同时,对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上应标明单位名称、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推动隐患整改工作不断前进。

9.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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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理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两办”交办,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均属立案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第三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镇党委、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建立挂牌督办案件登记簿,凡挂牌督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领导签收、案件办理限时、办结消案通报制度。

第五条责任单位所承办的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因反映问题复杂、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调整办结时限,逐月上报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责任单位对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按规范程序办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答复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同时,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群众上访的责任清楚。凡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七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凡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反复劝说无效的,由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稳定管束措施,以防止其到县委、县政府或赴省、地区、进京上访。

第八条已经处理结案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反弹。

第九条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有意顶着不办,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高庙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10.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乡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八条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管委会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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