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环境案例

2024-08-23

政治法律环境案例(共8篇)

1.政治法律环境案例 篇一

政治与法律环境对国际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

政治与法律是影响企业营销的重要的宏观环境因素。政治因素像一只有形之手,调节着企业营销活动的方向,法律则为企业规定商贸活动行为准则。政治与法律相互联系,共同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发挥影响和作用。

1.政治环境因素

政治环境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变化对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影响。

(1)政治局势

政治局势指企业营销所处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状况。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与否会给企业营销活动带来重大的影响。如果政局稳定,生产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就会给企业造成良好的营销环境。相反,政局不稳,社会矛盾尖锐,秩序混乱,这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的购买力,而且对企业的营销心理也有重大影响。战争、**、罢工、政权更替等政治事件都可能对企业营销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能迅速改变企业环境。例如,一个国家的政权频繁更替,尤其是通过暴力改变政局,这种政治的不稳定,会给企业投资和营销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社会是否安定对企业的市场营销关系极大,特别是在对外营销活动中,一定要考虑东道国政局变动和社会稳定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像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虽然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但由于政治不稳定,国内经常发生宗教冲突、派系冲突,还有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国家之间也常有战事,这样的市场有较大的风险,需要认真评估。

(2)方针政策

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需要颁布一些经济政策,制定经济发展方针,这些方针、政策不仅要影响本国企业的营销活动,而且还要影响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的营销活动。例如,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制定的《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当前生产领域、基本建设领域、技术改造领域、对外贸易领域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序列。还有诸如人口政策、能源政策、物价政策、财政政策、金融与货币政策等,都给企业研究经济环境、调整自身的营销目标和产品构成提供了依据。就对本国企业的影响来看,一个国家制定出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各种经济政策等,企业都是要执行的,而执行的结果必然要影响市场需求,改变资源的供给,扶持和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同时又限制另一些行业和产品的发展,那么企业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生产和经营国家允许的行业和产品。这是一种直接的影响。国家也可以通过方针、政策对企业营销活动施以间接影响。例如,通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调节消费者收入,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来影响消费者需求;国家还可以通过增加产品税来抑制某些商品的需求,如对香烟、酒等课以较重的税收来抑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这些政策必然影响社会购买力,影响市场需求,从而间接影响企业营销活动。从对国外企业的影响来看,市场国的方针、政策是外国企业营销的重要环境因素,要直接和间接影响到外国企业在市场国的营销活动。例如,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外贸政策还比较谨慎,有关外贸的法律制度既不健全,又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外国资本来华投资很多表现为短期行为,投资期限短,抱着捞一把算一把想法的投资者也不乏其人。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明朗化和外贸、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外资看到了在华投资的前景,因而扩大投资规模,延长投资期限(由最初的1~3年,延长到5年以上,甚至10年、20年、50年),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市场国的方针、政策对外来投资有非常大的影响作用。

目前,国际上各国政府采取的对企业营销活动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和干预措施主要有:

①进口限制。这指政府所采取的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如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关税、配额等。它包括两类:一类是限制进口数量的各项措施;另一类是限制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措施。政府进行进口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工业,确保本国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②税收政策。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措施会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比如对某些产品征收特别税或高额税,则会使这些产品的竞争力减弱,给经营这些产品的企业效益带来一定影响。

③价格管制。当一个国家发生了经济问题时,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政府就会对某些重要物资,以至所有产品采取价格管制措施。政府实行价格管制通常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但这种价格管理直接干预了企业的定价决策,影响企业的营销活动。

④外汇管制。指政府对外汇买卖及一切外汇经营业务所实行的管制。它往往是对外汇的供需与使用采取限制性措施。外汇管制对企业营销活动特别是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实行外汇管制,使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设备和零部件不能自由地从国外进口,企业的利润和资金也不能或不能随意汇回母国。

⑤国有化政策。指政府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对企业所有权采取的集中措施。例如为了保护本国工业避免外国势力阻碍等原因,将外国企业收归国有。

(3)国际关系

这是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关系。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可能或多或少地与其他国家发生往来,开展国际营销的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国家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营销活动。这种国际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企业所在国与营销对象国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在国外经营的企业要受到市场国对于中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如果该国与我国的关系良好,则对企业在该国经营有利;反之,如果该国对我国政府持敌对态度,那么,中国的企业就会遭到不利的对待,甚至攻击或抵制。比如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就经常受到两国外交关系的影响。美国经常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贸易上也常常采取一些歧视政策,如搞配额限制,所谓“反倾销”等,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营销活动是极为不利的。②国际企业的营销对象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企业对于市场国来说是外来者,但其营销活动要受到市场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影响。例如,中国与伊拉克很早就有贸易往来,后者曾是我国钟表和精密仪器的较大客户。海湾战争后,由于联合国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使我国企业有很多贸易往来不能进行。阿拉伯国家也曾联合起来,抵制与以色列有贸易往来的国际企业。当可口可乐公司试图在以色列办厂时,引起阿拉伯国家的普遍不满,因为阿拉伯国家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以色列发展经济。而当可口可乐公司在以色列销售成品饮料时,却受到阿拉伯国家的欢迎,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会消耗以色列的外汇储备。这说明国际企业的营销对象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国际企业营销活动的重要因素。

2.法律环境因素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企业来说,法律是评判企业营销活动的准则,只有依法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或政府颁布的有关经营、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从事国际营销活动,企业就既要遵守本国的法律制度,还要了解和遵守市场国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国际惯例和准则。这方面因素对国际企业的营销活动有深刻影响。例如,一些国家对外国企业进入本国经营设定各种限制条件。日本政府曾规定,任何外国公司进入日本市场,必须要找一个日本公司同它合伙。也有一些国家利用法律对企业的某些行为作特殊限制。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不允许几个公司共同商定产品价格,一个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就不能再合并同类企业。除上述特殊限制外,各国法律对营销组合中的各种要素,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产品由于其物理和化学特性事关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因此,各国法律对产品的纯度、安全性能有详细甚至苛刻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本国民族的生产者而非消费者。美国曾以安全为由,限制欧洲制造商在美国销售汽车,以致欧洲汽车制造商不得不专门修改其产品,以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英国也曾借口法国牛奶计量单位采用的是公制而非英制,将法国牛奶逐出本国市场;而德国以噪音标准为由,将英国的割草机逐出德国市场。各国法律对商标、广告、标签等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比如加拿大的产品标签要求用英、法两种文字标明;法国却只使用法文产品标签。广告方面,许多国家禁止电视广告,或者对广告播放时间和广告内容进行限制。例如德国不允许做比较性广告和使用“较好”、“最好”之类的广告词;许多国家不允许做烟草和酒类广告等。这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是企业特别是进行国际营销的企业必须了解和遵循的。

从当前企业营销活动法制环境的情况来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①管制企业的立法增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西方国家一贯强调以法治国,对企业营销活动的管理和控制也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三个内容或目的:一是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制止不公平竞争;二是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制止企业非法牟利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三是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近几年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加强了市场法制方面的建设,陆续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重要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等,这对规范企业的营销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②政府机构执法更严。有了法,还必须进行执法,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各个国家都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关。例如,在美国,就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药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消费者事务局等执法机构,日本有公正交易委员会,德国有联邦卡特尔局,瑞典有消费者行政长官处和市场法院,加拿大有市场保护委员会等。这些官方机构对企业的营销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力,近年来执法更加积极、严格。我国的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多,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防疫部门等机构,分别从各个方面对企业的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当交易和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和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必须知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营销行为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他经营者或竞争者侵犯自己正当权益的时候,要勇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2.政治法律环境案例 篇二

一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演变与大学生接受思政课教育的环境影响

1 建国初期大学生渴望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优势环境

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教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开始于建国。1950 年5 月1 日, 在第一次全国高校教育会议上, 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列为高等学校具体任务的第一条。[1]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指示, 在大学开设以“新民主主义论”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 这一时期,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被称为政治理论课, 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与党的教育方针保持高度统一。大学生接受政治理论教育的自觉性较高, 马列主义学习小组风靡高校校园, 他们身体力行, 争做为人民服务之事。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看, 有利于政治理论课的教与学, 处于一种自然的融洽状态。

2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至70 年代末, 大学生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特殊环境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至60 年代中期, 高校政治理论课的设置上, 除“形势与任务”, 同时开设有中共党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程, 直到1966 年文化大革命。这一时期, 大学生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方面, 多数人思想进步, 能够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实践上表现在, 他们时刻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 服从国家需要, 尤其是后来被称为的“老五届”, 改革开放后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了社会各行各业的中坚力量。60年代后期至70 年代末, 除了一段时间高校停止招生外, 我国高等教育中出现了打上特殊时代烙印的“工农兵大学生”一族, 即后来被称谓的“新五届”。从“工农兵大学生”接受政治理论课教育情况来看,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来自全国各条战线的优秀时代青年, 他们有立志做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革命热情, 在接受学校政治理论教育的同时, 学校经常实行开门办学, 大家到工厂、农村接受再教育, 在实践中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以, 这一时期大学生接受政治理论课教育的程度也还是应该被肯定的。

3 改革开放以来, 大学思政课教育与大学生接受教育的复杂环境

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被称为马列主义课, 后又被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同时课程体系逐步开始了规范化改革与调整, 1982 年开设了思想品德课, 后又称为“思想教育”课, 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合称为“两课”。后经1998 年、2003 年的调整, 2005 年起统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程改革进入新的体系设置和调整阶段。目前, 大学思政课体系是按“05”方案设置的, 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 从课程体系设置上来看, 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形势要求的, 大学生接受该课程教育的程度总体上是应该被肯定的。“80”“90”“95 后”的青年大学生们, 他们有理想、有知识、有抱负, 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不会排斥思政课教育的。至于目前大学生接受思政课教育程度不尽人意的局面, 笔者认为, 固然原因有多方面, 但环境因素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二当代大学思政课教学的难题及大学生接受思政课程度的现实环境因素分析

1 当代大学生接受思政课教育的优势环境因素

其一, 社会环境的优势因素。近年来, 党和国家在全社会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开展的“文明家庭”“年度道德模范人物”“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中国人”等评选活动, 还有各种媒体的宣传教育, 使得公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得到了不断提高, 这都是有利于大学生自觉接受思政课教育的优势环境因素。

其二, 家庭环境的优势因素。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思维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越来越多的家庭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培养, 从“80”“90”到“2000 后”的年轻的家长们来看, 他们多数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 所以,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影响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直接因素。

其三, 学校环境的优势因素。首先, 大学生接受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渠道广泛, 除了思政课, 平时通过收听广播、上网看新闻、看各种报刊杂志, 以及学校举办的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包括各种相关学术讲座、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暑期“三下乡”、暑期“思政课”社会实践等) , 使得大学生们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有比较多的了解。其次, 大学生中的多数人在校期间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学习和生活中, 他们更加重视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比较关注党和国家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人们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在思政课课堂上, 教师们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 运用案例教学、视频教学、课堂讨论等形式, 启发大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学生们可以而且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应看做是一种进步现象, 是愿意接受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一种体现。所以, 现阶段我国大学校园环境是有利于思政课教育的。

2 当代大学生接受思政课教育的不利因素分析

(1) 国内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环境因素及其影响。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深刻变革, 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 引发人们收入分配及其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 由此也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 思维方式的极大变化, 尤其是当代大学生, 他们的独立意识较强;思想活跃, 但又很重现实, 加上受商品化倾向的社会大环境影响, 大学校园无形中也充满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 由此在大学生中引发了种种拜金现象、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现象等。与此同时,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则面临严峻的挑战, 要求思想意识形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 校园意识形态文化安全受到威胁。尽管党和国家试通过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以及运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更多机会去释放正能量, 可一旦遇到实际问题, 他们中的一些人还是会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能力, 甚至坠入迷途。

(2) 全球化浪潮中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等外部因素的挑战。目前, 西方反华势力利用一切手段, 以近乎强制的方式加强对我国青年一代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输出, 比如, 在全球化浪潮下, 一种“超国家领域”的控制权———文化控制权, 正在通过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传媒等途径成为强势全球主义文化扩展的手段。全球主义体现在美式消费文化、快餐文化和虚拟影像文化等方面, 通过网络媒体在各国迅速传播, 成为以15~35 岁的网民为主体的青年流行文化的范本。[2]这对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和大学生自觉接受教育有极大的冲击。

三解读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主的大学思政课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之缘由

1 解决教育与接受教育的错位问题之需要

前文提到当代大学生从理智上来讲是不可能排斥思政课教育的, 而现实情况是, 该课程教育与接受教育之间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错位, 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作为广大思政课教师们, 内外部社会环境因素、课程设置、课程体系等问题, 对他们来说都是些不可控因素, 而教学方法则是一种他们自己可控的优势因素, 为此, 广大思政课老师们近年来热衷于探讨和实施教学方法改革。由于当代大学生们成长于国家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 他们身上有一种共同特点是, 比较关心自我, 追求时尚, 享受生活的同时, 面对商业社会的浮躁和压力, 他们的浪漫和青春的张扬中又渗入了前几代人所没有的焦虑, 产生着“复杂人”的困惑心态。[3]而思政课实施案例教学、视频教学、课堂讨论等教学方法, 备受学生们欢迎, 其中的案例教学最被青睐。由于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 它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 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 比较适合运用于思政课教学当中, 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 最适合用案例教学, 学生们常常参与其中, 有的还自编案例, 用小品、角色扮演等方式在课堂上表演, 教学效果明显提高。关于案例教学等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已有很多, 本文在此暂不作专门赘述。

2 解决理论与实际脱节问题之需要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在思政课教育教学过程中, 给学生系统讲解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是课程本身功能所要求, 而理论只有为现实服务才有其价值所在。由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涉及的内容繁多, 其中有的是些浅显易懂的道理, 而有的是一些比较深奥的理论, 还有的是党和国家出台的方针和政策, 教材上一般告诉了是什么, 限于教材体系内容及篇幅, 不可能详细解读为什么的问题, 更不可能逐一对照理论解读社会现实。运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 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更主要是通过案例联系社会实际, 拉近了理论和实际的距离, 也增强了学生们正确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 有利于达到培养目标, 这便是思政课教师们积极探索和推动教学方法改革之缘由及最终目的。

四反思与建议

1 正确处理思政课教学中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等方法的关系

理论之树长青的哲理告诉我们,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在思政课教学中为了将深邃的理论转化为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内容, 教师可以运用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视频教学等方法, 但需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关系, 使教学方法和手段服务于理论教学, 最终使理论回到现实。思政课教学不但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理论性、知识性征服学生, 还要通过改进教学方法, 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引导学生养成自觉学习理论知识的好习惯, 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思维能力, 使大学生们都能具备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达到德、智、体、能全面发展, 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2 正确处理思政课教学中教师的主动地位与学生主体地位的关系

从教育学角度讲, 教师的主动地位与学生的主体地位应统一于教学之中。教师处于主动地位, 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打有把握之仗;而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达到教学目的和效果。而思政课教师的主动地位是靠其理论功底、知识结构、政治触角, 以及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等综合实力来做支撑, 他们只有以高度的敬业精神, 良好的修养学识, 平和的处世态度展现在学生面前时, 才会得到学生的尊敬, [4]其主动地位也才能得以体现。同样, 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等教学方法, 有利于启发大学生去主动思考问题、分析和辨别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 在社会环境复杂、思想舆论多元化的情况下, 思政课教师在案例教学时对案例的挑选、互动式教学时对互动主题的确定等, 都需要慎之又慎, 牢牢把握思政课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和培养目标, 却不可为了迎合学生而随心所欲, 否则就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损害。

3 与大学生接受思政课教育环境因素相关的建议

(1) 进一步营造强化公民思想道德和主流文化意识的社会大环境。一是深入研究公众接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文化的心理状态;二是进一步营造全民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流文化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社会环境。 (2) 进一步营造突出大学思政课教育的特殊价值和战略地位的社会氛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 对于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意识, 扩展他们的政治视野, 增强他们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理解水平, 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和战略作用。因此, 应进一步营造突出大学思政课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所释放的正能量的氛围。一方面是学校要尽可能对思政课教师教学科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另一方面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思政课教学改革, 比如, 大学生暑期思政课社会实践活动, 事实上大家都清楚普遍流于形式, 而校团委、学生处组织的“三下乡”实践活动, 还是有实效的。所以要引起极大重视。校团委、学生处、思政课教学单位建立制度性的分工协作关系, 可以发挥协同创新作用, 为提高思政课教育的特殊价值和地位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

此外, 建议相关科研部门和理论界要重视和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变化的预见性研究工作。

总之, 只要认真研究和勇于创新实践, 积极探索思政课教育教学中的规律性问题, 给予思政教育合理的定位,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氛围;针对青年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 广大思政课教师确实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敢于创新的思维方式和精神境界, 大胆推进教学方法改进, 一定能够进一步激发大学生自觉接受思政理论教育的内在动力, 若能因势利导, 顺势而为, 利用好各种机遇和有利因素, 大学思政课教育与接受教育定会更好地融为一体, 发挥出它的不可替代的主渠道作用。

参考文献

[1]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M].海口:海南出版社, 1977 (10) :90.

[2]王宁.全球化与文化:西方与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3.巧用案例教学,激活法律课堂 篇三

法律课案例教学教学内容一、前言

法律课是中职生的必修课,教学内容涉及面广,理论性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让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必须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中职法律课中可以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很多,如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分析法、观察教学法等,其中案例教学是法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案例教学是指围绕特定的教学目标,给学生创造轻松的氛围,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示给学生,引发学生的思考、分析、讨论,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课中运用的案例是否恰当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提升教学效果。因此,法律课中如何巧用案例提高教学效果成为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急需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中职法律课中运用案例的作用

1.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法律课理论性强,只靠教师的讲授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能提供生动、逼真的案例,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深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同时,案例教学中营造和谐的氛围,学生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自由交流、讨论,容易激发学习的兴趣。如讲授“公民作为纳税人应依法自觉纳税”时,教师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冯小刚拍摄的《甲方乙方》后纳税的正面案例和厦门特大走私案逃税的反面案例,学生对案例感兴趣,就会变苦学为乐学,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2.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相关研究证明,通过语言形式从听觉获得的知识能记住大概15%,借助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大概25%,如果把视觉和听觉结合起来,能记住大概65%的知识。课堂教学中如果教师以讲授为主,学生虽然能死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是这种认识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案例教学能通过分析,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用所学理论分析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会加深学生的认识。如教学“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时,教师可以从现实中找出违法和犯罪的两个案例,引导学生通过比较、分析,找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获得的知识会更牢固、深刻。

3.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直接参与分析、讨论、评价案例,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教学“保护环境”时,可以先给学生讲述2002年北京多次遭到沙尘暴袭击的例子,然后让学生思考:此案例反映了我国存在什么问题?北京多次遭受沙尘暴的原因是什么?国家应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对此问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让学生结合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不仅能引发学生很多大胆的构想,还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4.使所学知识契合实际

案例是社会问题的缩影,通过案例能把社会问题引入到课堂,通过典型的真实案例,让学生进入特定的情景,在情境中解决问题,从而给学生提供一种不用真正深入实践,却能在短时间内接触到大量的实际问题,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如教学“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教师可以选择陈良宇刑事犯罪的案例。陈良宇位居高官,他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他的案例教学会更有说服力。

三、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的途径

1.合理确定案例教学的内容

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方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引导学生在情境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就必须按照案例教学要求,在全面把握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内容。如可以围绕行政法实施案例教学,通过一个案例,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建设领域的行政专业法规结合起来讲授,会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在教学中可以将行政诉讼法和具有行政法属性的法律法规知识调整到行政法的内容中讲解,同时选择具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公共法的案例,来讲授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案例教学中利用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坚持选择具有学生所学专业背景的案例,创设学生熟悉的情境,在案例中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样既能使他们了解行政法,又能了解诉讼法和专业法规,同时这一情境还能用于诉讼法和专业法规的教学中。通过这样的案例教学能有机的联系所学知识,从而突破教学时间限制,提高教学效率。再如以调整建设领域民事关系的法规为基础,结合民法、民事诉讼法进行案例教学。具体教学中奖民事诉讼法和具体专业法律法规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调整到民法的章节中讲解,同时选择具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完成案例教学任务后,可以另外安排时间讲授民法的其他内容。

2.科学选用教学案例

中职法律课的实施重点在于通过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社会背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在这一情境中将知识内化,从而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而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案例一是要贴近学生实际,而是要难易度适中,偏于理论联系实际。因此选择案例必须遵循基本原则,首先是思想教育性原则,这是选择案例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法律课是为中职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开设的。所以,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思想教育性,能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尊法、护法。其次是针对性原则。中职法律课不是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要结合中职生的接受能力、知识水平、理解能力等选择案例。再次是时代性原则。法律具有时代性,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选择案例时必须遵循时代性原则。这要求我们选择案例时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体现出案例的时代性。最后是真实原则。选择的案例要具有真实性,真实的案例经得起推敲、质疑,提高案例说服力,同时真实案例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

3.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

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最困扰教师的是组织课堂讨论环节。案例教学中教师经常是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学生自由讨论,最后浪费大量的时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教师要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大致来说,案例教学中的讨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让学生熟悉案例内容。如可以请口语表达能力较强的学生给大家介绍案例的基本内容,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学生拘泥于案例细节而不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可以让其他学生补充案例的关键内容,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案例,为接下来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二是互动阶段。主要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营造民主、平等、宽松的讨论氛围,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发表见解。只有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学生才会大胆、自由的发表见解,才能实现有效互动。第三是结论阶段。做结论时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案例教学不要求教师给学生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应引导学生在思考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林振华.谈中职法律课如何有效地利用案例进行教学.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8,(9)

4.法律与案例 篇四

班级:法学1401 姓名:陈亦明 学号:31309103

一、前言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但是一个十年的冤案,给所有的法律人士一个提醒——从2003到2013年,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案子让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俩坐了10年冤狱。10年后,叔侄二人终于重获清白。走出监狱,失去10年光阴,命运和生活因此全部改变,而案件中牵涉的法律与逻辑更是让人深思。

二、案情简介

根据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三、案情分析

(一)收集证据的不合法

规范化,合法化收集证据,禁止严刑逼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障司法公

信力,保护人权,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根本需要,但刑讯逼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却大有屡试不爽,百发百中之势。据二人讲,二人呗杭州西湖刑警大队进行几乎了近乎虐待式的刑讯逼供,我站了七天七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进鼻子里去,现在手臂上还有他们用烟头烫的疤,张辉说,为了能够活下去,我才招的。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合法

在本案中,检查机关殆于行使法律赋予它的监督职能,即使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屡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取证现象,但检查机关并没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性对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也没有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审查,取证进行及时纠正,反而采取了了放任纵容的态度,而且在移送审查机关的证据中,还出现了一项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未对二人施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四、司法程序公正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程序公正观念肇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在英美法中,程序公正观念经历了从自然公正观到正当程序观的演变过程。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又叫做“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此后,这两个原则就一直被牢固地确立于英国司法制度中,并在欧美国家等到了发展。后来在美国法中,自然公正观已被正当程序观所取代。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一项旨在确保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都应当成为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而受到重视。

(二)程序公正的内容

公正的法治秩序是公正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正当主要包括有以下内容:

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只能服从法律,在司法活动中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严格地说,独立是一项整体制度的要求,而中立则是在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中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双方保持中立的立场,对任何人当事人一方不具有好、恶和偏见,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这本身便是司法独立的内涵。2.程序的合理

这是指整个司法过程都必须具备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程序,从而限制法官的恣意,使裁判体现公正性、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因此,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中,都必须有程序规范的存在,从案件的起诉、受理、开庭、辩护、辩论、质证、裁判、执行、上诉、审判监督等等,都要依循严格的程序规范。此外,程序也应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尊重。3.当事人的平等

一是强调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强调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平等原则,强调的是诉讼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平等性,而实质性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请求、主张等给予同等的机会和关注,不能先人为主,不能厚此薄彼。4.程序的公开

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暗厢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确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将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5.程序的及时、便利

公正的程序也应当便于公民实现诉讼权,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例如简单的纠纷应当以简单程序进行,以尽可能缩减程序的成本。裁判时间不可遥遥无期,因为任何迟来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不正义。诉讼时间的拖延对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

五、如何实现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律文化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使程序公正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地推动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实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由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做。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

制定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法律基础。我们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制度,但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迫切需要加以完善,如证据立法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沉默权制度等等。2.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建立完备的、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司法特点及规律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能再依附于行政机关,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执法纪律和投拆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利受到监督和制约,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暗箱”操作,增强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者犯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法律权威。4.建立公众对程序公正的信仰

“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游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想从根本上摆脱这种观念并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加大力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5.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树立法官的权威

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再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制度也离不开司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法官的精心运作。就像波斯纳所说的:“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有势者的仆人。”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乃至裁判的权威性难以树立。因此,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改变法官队伍目前的状况。法官的高素质不仅包括扎实的法律理论、娴熟的司法技能,还包括公正的司法理念、崇高法律的精神,以及自我独立的意识。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更理性的裁判案件,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才能恪守职业道德,居中裁判;才能明辩法理,保障裁判,让当事人信服,树立权威。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树立程序法权威

没有责任制约,任何制度都可能成为空谈。要树立程序法权威,应当对违法法定程序的行为设定必要的法律后果,建立审查制度,严格追究违法法定程序或程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法制虚无主义的现象。

四、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杭州高院纠正“叔侄安”,虽然这个结果来的很迟,但是终究还是还给了两位当事人的一个“清白”,让当事人不必再背上“强奸犯”等骂名。

无论是纠正错案,还是推动制度建设,无疑都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决心。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也离不开外界推动,但毕竟是法院系统在法律框架内部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完成,这与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终的赢家。

5.法律案例及分析 篇五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

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主任饲养的狗撞伤了过路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简介

2012年9月26日,常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两条狗,将常某连人带车撞倒,常某受伤,后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两条狗系李某喂食,因李某未对自己喂食的狗拴系,导致狗蹿至道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最终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常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两条狗之中只有一条系其喂养,另一条是野狗,经常跟着自己的狗在其家吃食,而与李某相撞的狗正是野狗,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李某认为其中一条狗并非其家养,系野狗,但是无证据证明撞倒常某的只有野狗,且事发时,系两条狗互相竞逐蹿至道路上,撞到骑车的常某,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拴系等措施确保不影响他人安全,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经过法院的释明和调解,最终,李某同意赔偿常某损失8万元。

法官提醒

实践中因动物致人损害发生的侵权纠纷也经常发生。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应当赔偿受侵权人的损失。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切不可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

辗转3年维权路 公司为受害员工终身负责

武汉16岁少女莎莎在鞋厂务工途中中毒,导致瘫痪在床,近日法院判决该企业对女孩终身负责。法院认为,莎莎的案例很少见,这样判决是为了体现执法部门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法律道义。

少女务工半年 病重拿不动筷子

因家庭困难,莎莎初中毕业后,主动向父母提出外出务工,赚完学费再回老家读书。2009年10月18日,刚过完16岁生日的莎莎,经老乡介绍,到武汉某鞋业公司从事鞋制品打胶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刚进公司,莎莎觉得一切都很新鲜,也很满足。公司有两三百名员工,规模尚可。工作很累,每天清晨6时工作到中午12时,午间休息仅半个小时,又要忙碌至晚6时,有时还要加班四五个小时。时间久了,莎莎觉得体力不支,浑身无力。

2010年元旦后上班,莎莎病情越来越严重,肌肉萎缩,手脚冰冷无力,需人挽扶行走,拿不起筷子,有时靠人喂饭,有时用拳头把两只筷子握在一起挑着吃饭。事后才知中毒损害了自己的中枢神经系统。

莎莎的父亲描述,那个冬天,女儿和另7名女工呆在一间不足100平方米的车间工作,窗户紧闭,没有通风口,里面气味刺鼻难闻。

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 少女瘫痪在床

2010年3月26日和6月21日,莎莎两次到医院检查都未查出病因,从医生口中听到病因可能与工作环境有关,隐隐感觉到这有可能是职业病,遂向老板反映,法老口气很硬,死不承认。莎莎的父亲劳务明察暗访,发现至少还有两名女工和莎莎症状一样。一个是莎莎的同学珍珍,另一个是现年44岁的陈某。她们也都病倒,四处求医未果。

2010年7月12日,莎莎和另两名女工一起到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求治。院方诊断结果为:莎莎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另两名女工为正已烷中度中毒。病重的莎莎大小便不能自理,瘫痪在床,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经抢救脱险。直到2012年8月,莎莎因无钱治病才出院,前后住院治疗历时两年五个月,长达800余天。

3年维权 公司为受害员工终身负责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

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未成年学生上早读课途中遭遇歹徒杀害,因为凶手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公堂,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庐江县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学生亲人4万余元。

案件简介

王丽系庐江县某初中的学生,2012年冬季某天早晨6时许,王丽去学校上早读课,途中被歹徒蒋武杀害。蒋武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蒋武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进行赔偿。王丽父母了解到,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不得早于7点30分,因此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丽的遇害虽与学校上早读的规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沈阳小商贩夏俊峰昔日合照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庭审的焦点:夏俊峰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 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城管人员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微博原文

今日凌晨,沈阳小贩夏俊峰妻子@沈阳张晶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

以下为微博原文: @沈阳张晶:

我发誓在也不哭了„让老公安心走好(6:46)去看守所会见夏俊峰最后一面.在路上(6:39)法院来人了,送达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我疯了,现在准备走(6::07)@陈有西:晨讯,张晶六时来电,法院刚来人,安排她去与夏俊峰会见。这是最高法院的核准,多说无益。二年半的努力,终无力回天。祝她坚强。谢谢一直来关注夏案的人们。今天不便接受任何釆访,请大家注意官方统一报道。(6:28)

李女士将一只GUCCI(古驰)手提包送至某皮具护理公司清洗保养,取包时发现皮包表面添了几处明显伤痕。她告上法院,提出赔偿10倍的清洗费等费用。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皮具护理公司赔偿李女士6倍的清洗费共2880元,退还李女士清洗费480元及支付的翻译费500元。

案件简介

2010年10月,李女士在意大利以435欧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手提包。去年8月,她把包送去清洗。在皮具护理门店开具的服务单上,有这样的规定:物件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使用价值,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服务费用的10倍赔偿;赔偿后的物件归本公司所有。法庭上,李女士称,她保留了购买皮包时的相关凭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皮具护理公司退还清洗的皮包和清洗费480元,赔偿10倍清洗费总计4800元,赔偿翻译费、交通费和汽油费1100元。

皮具护理公司辩称,李女士送洗的包并非正品,材质有缺陷;公司在清洗维护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仅同意返还李女士涉案的皮包,对其余诉请均不同意。护理公司还提出,要对涉案皮包品牌真伪作鉴定。审理中,李女士称,一开始她与门店店长交涉时,对方承认包的外表损坏比较严重,表示需要与公司和工厂核实后再给答复。几天后,该店长却莫名辞职。李女士还认为,所谓皮包品牌的真假和价值,跟本案赔偿金毫无关系,因为本案赔偿金额,是根据双方确认的清洗费价格决定的。

法院审理

2013年2月,法院将涉案皮包送至上海洗染行业协会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该女式包局部硬块,在取件凭证上并无注明,系店方操作不当所致。

法院认为,皮具护理公司在清洗皮包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该皮包受损。清洗皮包并非按照品牌清洗,而是根据皮包的材质决定清洗方式。因皮具护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服务,应退还所收取的清洗费用。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该皮包已使用近2年,酌情确认由该皮具护理公司承担清洗费6倍的赔偿责任,此外,依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条款,该皮包最终归属皮具护理公司所有。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据悉,高三女生张某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张某惧怕被抓作弊跳楼致残。

案件详情:

2010年11月15日,张某在重庆市求精中学青杠校区文科楼三楼“文优”班教室参加语文考试时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某的手机收走。11时30分考试结束后,张某询问此事如何处理,赖某未明确答复。张某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12点30分左右,张某

从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截瘫和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后张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监考老师在张某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某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某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

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判决被告重庆市求精中学对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且血缘关系不会因姓名的更改而改变,相应地,法定的责任义务也不会随着姓名的更改而免除。

案件简介

2007年2月,儿子小林降生了。看着襁褓中的小生命,初为人父的林心中充满了喜悦。然而,生活的琐碎让林与妻子之间的矛盾日益升级,直至决裂。2009年,林与妻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随后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及《改名协议》,双方约定:小林随母亲生活,林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林改姓跟母亲姓氏。“当初是那么约定的,可儿子真改了姓,我心里实在不是滋味。总觉得抚养了半天,像是在养别人家的孩子。”离婚后,林以儿子改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前妻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林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林支付儿子每月抚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林的前妻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儿子不但改了姓,前妻还将我告上法庭,让我丢人现眼,这抚养费就更不能给了,看她能把我咋样?”提到打官司的事,林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法院调解

为了不激化矛盾,法官在向其讲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后,决定暂时离开。此后,为解开林的心结,法官数次找到林及其家人,释法明理,苦口婆心进行劝解。最终,林与前妻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所欠的8000元抚养费交给前妻。返回360法网首页

012年5月1日,南京孙先生看到超市货架上的玉米香肠已过保质期一下子买了15包,超市识破他的意图,只肯做退货处理。孙先生知假买假对该家超市进行上诉,3·15前夕,南京江宁法院一纸作出判决。该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能不能获赔关键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最终,超市被判赔偿孙先生5586元。

案例介绍

去年五月一日,南京江宁孙先生在某超市一次性花558.6元购买了15包过期“玉兔牌”香肠,付完款之后就到服务台表示14包已过保质期要求给予十倍的赔偿,超市感觉孙先生的举止有很大问题,便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孙先生在货架旁翻了半天,几乎每一包都细细看了包装,付款后没出超市,也没打开香肠包装,就直奔服务台了,超市认为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予以赔偿,只同意做退货处理,孙先生不服,先到消协投诉。消协组织了调解,但超市态度强硬,坚决不赔。孙先生于是告到了江宁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不能以购物动机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购买目的不是为了转手卖掉,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本案中,孙先生的身份是消费者无疑。

法院判决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孙先生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据此,江宁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以15包香肠的价款为基数,乘以10,赔偿孙先生5586元。

2012年5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李某租住的房屋里,华某与天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因华某未能闯关,天某与其发生纠纷,后华某持刀刺向天某胸部,导致天某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事件发生经过

2012年5月25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由李某租住的房屋里,华某与天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因华某未能闯关,天某与其发生纠纷,后华某持刀刺向天某胸部。见天某倒在血泊中,华某连忙给李某打电话,李某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医生带至案发地点,医生抢救后确认天某死亡。随后李某报警并与天某一起等待警察到来。

审理过程

今年3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华某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华某性格比较内向,对上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经常逃课出入黑网吧,父母平时与其沟通交流较少,对华某疏于管教。案发前,华某为玩网络游戏,经常夜不归宿,而天某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称天某在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离家出走,母子在4月3日最后一次通话后就再未联系。

事后,华某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天某的父母也对华某表示谅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抗拒抓捕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华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开庭审理了女童在电器商场被冰箱砸倒吐血一案。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2日16时,韦先生及妻子带着4岁的幼女小韦到东城区的一家电器商场选购冰箱。在韦先生和妻子看冰箱的时候,小韦不幸被该商场内一台双开门冰箱砸伤,小韦当场吐血昏迷,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七天抢救,小韦暂时脱离了危险,并被诊断为颅骨骨折所致右侧面瘫,后脑积血。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小韦的右脸瘫痪、变形,右脑积血,右耳听不到声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过程:

销售人员称是小韦拉拽冰箱导致悲剧发生,而小韦父亲却称小韦没有拉拽,4岁女童也没力气拉倒200斤的冰箱。

小韦的律师称,小韦在商场被砸到九级伤残,商场应该承担责任,赔偿伤残赔偿金10.8万元、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等共计70.8多万元。

电器商场的律师称,冰箱之所以砸到小韦,是因为小韦拉拽冰箱,冰箱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不可能自然倾倒,小韦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与电器商场没有关系,也不构成侵权。

6.法律案例分析练习 篇六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 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A.年满14周岁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00年10月9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A.财产权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00年10月25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参考答案(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提供)

案例分析题

46.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选B。

47.A 2000年10月1日前,王某不满14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A。

48.D 2000年10月9日,王某已满14岁,但不到16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当选D。

49.D抢劫罪的客体较复杂,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王某刺伤拎包人并抢走其包的行为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当选D。

7.法律课案例的选择应用 篇七

一、取材于教材和课本, 注重于案例的导向性。

例如:孙志刚收容案 (新版教材第7686页) 、杜培武杀人案 (新版教材教师教学用书107页) 、佘祥林杀妻案 (新版教材第72页)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 (新版教材第86页)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新版教材第85页) 等等。

上述经典案例, 都具有导向性, 例如:孙志刚收容案导向的内容是依宪治国, 维护宪法权威。米兰达规则导向的内容是崇尚程序正义, 依法维护权益。杜培武杀人案和美国辛普森案在此作对比, 导向的话题是中外法治水平的差异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差距。这些案例都是社会影响大而且真实的, 能给学生带来强烈的震撼感。把真实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 学生进入案例情景, 设身处地做出反应, 为他们提供一种不用真正深入实践, 但却在短期内接触, 并处理到大量的实际问题的机会, 从而缩短理论和实际间的距离。等于创设一个教学实践情景, 给学生造成身临其境的感觉, 使他们感同身受、加深他们的感性认识。这样会大大地增强教学实效性, 提高教学效果。

二、取材于正在发生的事件, 注重于案例的时效性。

例如:三鹿毒奶粉案、艳照门事件、重庆打黑案、唐福珍自焚事件、山西特大煤矿事故、满文军吸毒案、公务员考试泻题事件等等。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是会不断涌现的, 热点总是最吸引大众的眼球的。在此教师首先要多关注近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随机选择所要讲述的事例。在课堂上把真实的正在发生的事件呈现在学生面前, 要求学生参与思考、分析、讨论、评价。引导他们将正在发生的事件与课本的理论知识结合起来。锻炼学生分析复杂社会现象的能力, 学生收获大, 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相当深刻。例如在讲述“重庆打黑”案中, 先将我国现状, 公众对律师职业定位的理解展现出来: (1) 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作辩护, 被痛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说他为虎作伥。 (2)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作为“黑社会”头目之一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被自己的委托人揭发, 触犯刑法306条, 一审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报纸上、网络上、对他进行口诛笔伐。 (3) 重庆新上任的司法局局长发表讲话, 要求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然后向同学们提出两个问题是:第一, 上述几件事情反映出什么问题?第二, 在中国, 律师的辩护为何仍然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锻炼、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了条件。

三、取材于课堂上学生的提问, 注重于案例的趣味性。

8.江苏公布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篇八

“2011江苏法律援助环省行”活动由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省广电总台、新华日报社、江苏法制报社联合举办,活动持续近一年时间,行程走遍全省13个地级市和部分县(市、区),各地活动主题突出,高潮迭起,多次出现了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基金会赠送锦旗的感人场面。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大学生志愿者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在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各方面,其力度、廣度、深度均是前所未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公平正义之歌》电视巡礼分为关爱之心、弱者之需、正义之光与和谐之歌4个篇章,以工作综述、电视纪实、案例剖析、人物访谈辅之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回顾总结了“2011江苏法律援助环省行”活动情况,展示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10年来的成果。农民工万考贡工伤赔偿案、泗洪县89名农民工讨薪案、余义艳人身损害赔偿案等5个典型案例真实再现了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打赢官司、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益的生动事实,反映出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铁肩担道义”的奉献精神,震撼人心,催人泪下,赢得观众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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