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4-09-10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精选16篇)

1.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专项审计检查的通知

XXX、局XXX科、XX协会、XX协会、XX公司、XX设计院、各XXX:

为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检查、考核局属各下属单位经济纪律执行情况,根据局党委的工作安排和局领导指示,局将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局各下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内容

(一)专项审计时间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审计工作量进行现场调整,由局纪委另行通知。

(二)专项审计内容

局各下属单位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的各类经营公司的财经济纪律执行情况及全部债权债务情况;各类固定资采购、使用、报废情况;“三重一大”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结果运用

局党委、局纪委将根据委托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综合考虑局各下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状况,对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完善,为建立各类规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专项审计要求

(一)局各下属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内部自查自纠清理活动,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是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局各下属单位设立的各类经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全部债权债务情况;

(二)局各下属单位请将本单位设立的各类经营公司的成立、运行、管理、组织结构、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单位党政两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于2011年8月3日是前报局纪委;

(三)本次专项审计是局党委为了加强局内部财经管理而进行的一次专项活动,是为下步局党委制定各类监管措施和规章制度提供依据,局各下属单位不得伪造、转移、销毁各类凭证和固定资产,不得突击使用经费,未经批准,不得大额动用资金,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局纪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直至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四)在本次专项审计活动中,如涉及需要局机关相关科室、科室工作人员、局各下属单位、局下属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配合的,相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要无条件的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妨碍专项审计活动的进行,局纪委对发生以上行为的科室(单位)、人员将依据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中共XX区XXXXXXXX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8月1日

2.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二

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 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 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 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 严格程序、堵塞漏洞, 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要依法严厉查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要依法严惩, 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一经查实, 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 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 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 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坚决予以查处, 并将其法人代表 (经营者)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 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 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 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 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 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9月)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 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 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 。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 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予以督促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

(三) 督查总结阶段 (2013年2月) 。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 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 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保障, 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 强化协作配合关系,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 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 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 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 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发动社会监督, 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沟通情况。

3.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三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国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4月—7月

1. 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 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4. 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5. 监督指导。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6. 组织部署。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制定本省(区、市)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组织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认真实施。

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

各地各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1. 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

2. 县级普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3. 市级复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县级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4. 省级抽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抽取市级单位不少于3个,每个市级单位抽取县级单位不少于2个,每县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抽查结束后,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省级政府。

4.关于开展机关效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四

关于开展机关效能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委各部门,旗直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节前后信访、维稳、安全等各项工作的通知》(后党办发„2009‟89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改进我旗的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在国庆节前抽组旗委办、政府办、纪检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全旗各单位的机关作风、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苏木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及国庆节值班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思想建设方面。重点查党员干部学习情况及“学习型机关、学习型领导、学习型干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2、制度建设方面。重点查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工作纪律情况,是否存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打扑克等现象;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现象;

3、作风建设方面。重点查对旗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精简会议、减少文件、改进公务接待情况,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公开办事和限时办结制推行情况;

4、服务建设方面。重点查为项目、企业、基层、群众服务情况,是否存在 “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5、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重点查机关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6、推动工作方面,重点查整体工作是否取得大的进展,重点工作是否取得大的成效,难点工作是否取得大的突破;

7、创新工作方面。重点查“争创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效能、一流业绩”服务型机关创建活动;

8、苏木乡镇嘎查村“两委“换届方面。重点查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贿选及程序违规而引发的上访等问题;

9、值班工作方面。重点检查政务值班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看是否存在未建立经常性值班制度,或未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的问题。

二、人员安排 第一组:组长:xxx 成员:xxx 负责20个党群部门:旗委办(政研督查室、机要局、接待办)、人大办、政协办、组织部(机关党委)、纪检委、宣传部(文明办、外宣办)、报社、政法委、老干局、党校、统战部、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编办、红十字会、科协、残联。

第二组:组长:xxx 成员:xxx 负责19个综合协调行政业务部门: 政府办(新农村新牧区办公室)、文广局、广电中心、信访局、档案局、机关事务局、统计局(农调队)、人事局、社保局、医保、就业、民族局、卫生局(旗医院)、计生局、科技局、行政审批中心、民政局(低保中心)、旅游局

教育局(体育局、一中、二中、三中、蒙古族学校)。

第三组:组长:xxx 成员:xxx 负责9个执法监察等部门: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执行局)、检察院(反贪局)、环保局、林业公安、安监局、审计局、城管局、22个条管部门:地税务局、国税局、工商局、气象局、国土局(储备中心)、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电力公司、银监办、人行、农行、联社、工行、人险、财险、中华险、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石油公司、新华书店。

第四组:组长:xxx 成员:xxx

负责 16个经济部门:发改委(生态办、西开办、移民办)、财政局(金融办、农开办、政府采购中心)、建委、工经委(土牧尔台皮毛绒肉加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乌兰建材园区管理委员会、白音察干建材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大六号建材和贲红煤炭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巴音锡勒风电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区办、杭宁达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通局、商务局(风电办)、粮食局、农牧业局(农牧业产业办)、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扶贫办(世行办)、供销社。

三、督查时间

9月22日—9月24日

四、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迅速整改,尽快答复,抓紧落实,从而有力地推动机关效能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并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中共xxx组织部

5.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五

公司各部门、各园区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处)、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为保障各租赁单位的用电安全,确保电气设施设备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用电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各园区开展一次安全用电专项检查活动,此次活动从2013年1月10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检查重点

园区所有进驻单位(含配套服务单位)的室内;各公寓楼(高新后勤服务中心)室内。

二、检查内容

1、电器设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接地线、接零线是否有松脱,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保和测试检验,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电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采取了遮栏等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淘汰、报废停用的电器设施设备(如电线、开关等)是否彻底拆除;

2、所选用电器、电热设备、各种手持移动电动器具是否为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绝缘、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保和测试检验;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是否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私自乱接用电、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安全行为;电线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污损等情况;电器是否超过了使用年限;

5、配电设施周边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有可能影响安全用电的危险点;是否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

6、自备发电机管理情况;

7、各单位的电器设备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结束时,是否及时切断非必要电源。

四、工作要求

1、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要充分认识用电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2、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要积极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多种形式让安全用电常识深入园区职工意识与行动中。

3、对查出的隐患要下发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未立即组织整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采取断电等措施促其整改。务必做到隐患发现一处治理一处、消除一处。

望各园区物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检查,落实整改,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各园区开展工作情况于2013年2月1日前书面反馈公司安全生产小组。

6.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六

文件

签发人:** *财字„2016‟** 号 ***

关于开展全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督办通知》(*巡督﹝2016‟14号)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彻底清除妨碍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决定在全区统一进行“小金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直单位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区直各单位的“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负全责,认真指导并抓好机关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和汇总上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区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三是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在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财务、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小金库”专项检查。2015年以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在11月底前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9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对内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主动上报并立即自觉纠正,要及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所属单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0月19日前将报送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区财政局南楼504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财政、监察和区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有具体举报线索、以前巡察、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尚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以及“小金库”问题频发和易发的单位,集中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

(三)整改完善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充分认清“小金库”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危害,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拓宽信息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讲形式、不走过场。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审计局配合实施。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及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小金库”问题的政策解释;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抓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认真落实检查内容,确保检查效果

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采取得力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财政、审计部门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群众,依靠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选择好突破口,找准切入点查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四)严肃执纪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严格要求、严肃执纪,切实维护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自查自纠;凡自查自纠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罚的政策。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专项检查后再发现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要坚决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制定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填表说明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2016年10月10日

**市**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7.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七

工业部于近日发出的《关于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指出,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严格控制重点用能行业能源消耗过快增长, 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决定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是主要产品列入国家28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和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设备 (产品) 的工业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情况。

8.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八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

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合建设[2010]29)和《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10]39)等文件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在建、已竣工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材料供应等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

品质量的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过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是否采用“三无”或不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2009年1月1日后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落实情况;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落实情况;《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二)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计算,是否达到《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要求;是否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规定(暂行)》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

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审查的设计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上是否签字;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程序开展审查工作;是否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

题记录在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是否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五)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监理专篇,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见证材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

(六)涉及到节能的产品、材料与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有无备案公示、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

(七)质量监督部门是否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实施监督。

(八)对于竣工工程,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各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开展对区域范围建筑

节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工作。

三、检查分组

(一)图纸调审组

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抽调专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

注:专家组由2名建筑、2名结构、2名暖通、1名电气、1名给排水等专家组成。

(二)现场检查组

第一组由建筑业管理处牵头,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长丰县、蜀山工业园区、政务区、经济开发区。第二组由质量安全处牵头,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肥东县、包河工业园区、滨湖新区、新站开发区。

第三组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由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肥西县、瑶海工业园区、庐阳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注:每组抽调3名专家,质量、监理、材料各1名。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时间:2010年9月20日-9月30日)

1、由各相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单位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质量监督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附表3,一同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城乡

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阜南路51号)。

2、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四区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发区建发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质量抽查工作,并对照自身管理工作,认真填写附件

2、附件3,于10月10日前将表格及自查报告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

节能与科技处。

(二)集中检查阶段(时间:2010年10月11日-10月18日)

市城乡建委根据各相关单位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建筑节

能情况和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被抽查到的非现场检查项目接到检查通知后,请建设单位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报送至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

科技处(阜南路51号)。备查资料包括:

1、抽查项目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加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2、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建筑节能施工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合格证、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审查整改意

见通知单、整改答复和变更设计资料。

(二)被抽查到的现场检查项目接到通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请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准备在现场待查,并通知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于检查当日有关人员全部到场。备查资料包括:

1、以上非现场检查项目要求的施工图设计资料;

2、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建筑节能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节能专项验收资料。

3、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旁站和现场检查记录、相关监理通知单、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4、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玻璃、保温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与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以上产品与设备

工程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

5、应执行节能公示制度的工程,需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展示节能公示牌。

(三)被查项目的抽查结果以检查当天准备的资料为依据,请各被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仔细准备核实迎查材料,确

保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四)市建委和各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辖区工程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检查结束后,当场反馈检查情况。

六、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2010年建筑节能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清除出合肥建筑市场。

联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 系 人:章琛、甄茂盛

联系电话: 2692791 传真:2678660

9.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九

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红河州气象条例》,切实做好煤矿防雷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防雷中心,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场所及设施设备

(一)炸药仓库。

(二)配电房。

(三)监控室。

(四)办公楼。

(五)瓦期监测监控系统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1—

(六)在用矿用设备接地装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装防雷设施情况。

(二)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三)在建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的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技术规定、是否按规定备案。

(六)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和个人是否具备合法有效资质(资格),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四、时间安排

年4月1日—年4月30日。

(一)煤矿自检自查阶段(4月1日——4月10日)。

(二)全面检查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配合做好这次煤矿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雷雨期间煤矿安全。

(二)依法监管,违法必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县煤矿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细致检查。—2—

各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防雷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程及建设规范要求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或者防雷设施未经防雷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运行的,将按相关法规严格处罚。

10.山东开展低劣葡萄酒专项检查 篇十

据介绍, 3月14日, 山东3·15晚会曝光了定陶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东明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泗水张洋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凤凰山国际名酒城等企业生产加工及销售低劣红酒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刻组织相关市局对上述企业及加工窝点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立即查处曝光企业及产品。各市要立即行动, 迅速对曝光的生产企业、加工“窝点”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查封、扣押, 立案查处, 依法取缔。对市场上销售的涉事产品进行排查, 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等措施, 依法查处。重点查处泗水张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解百纳全汁红葡糖酒, 定陶非法“窝点”生产的标识为烟台山邑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经典红赤霞珠红葡糖酒。

同时开展低劣红酒专项检查。通知提出, 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外购葡萄原酒加工灌装红酒的生产企业, 从严从重严厉打击无葡萄汁使用食品添加剂勾兑、滥用非食用物质、无证生产及制售假冒低劣红酒的“黑窝点”。

11.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一

各子公司(所属企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子公司/各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性资产情况,为清理长期亏损、微利和没有投资收益等对外投资做准备,集团(股份)公司拟组织开展对外投资性资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意义

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三)企业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收购价格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并购标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规;是否按国资委核准范围进行评估;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确认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存在仅评估有形资产而对无形资产不计价的现象;评价最终并购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对并购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被并购企业并购后运行状况。是否因大量低价无效资产致使企业存在资产质量差、资产严重不实等问题;是否存在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况;是否存在盈利水平低下,甚至经营亏损严重、持续发展无望等问题;是否存在会计核算混乱、虚构交易、成本费用不实、账实不符、会计凭证不完整等问题。

(五)分析企业对外并购风险。分析企业并购资金来源及实施并购前后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企业对外并购规模是否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因举债并购、对被并购企业注入资金、为被并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增大企业财务风险情况;是否存在因对外并购资产质量较差增大企业经营风险情况;是否因对外并购增加企业管理链条,致使集团管控能力下降;是否有胜任的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对外并购过程及实现并购后的有效整合。

(六)评价企业对外并购成效。是否实施了管理、研发、生产、营销、财务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有效整合;是否发挥了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是否实现了提高收益率、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追求稳定发展、获取核心资源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并购目的。分析企业对外并购成效不明显甚至失败的原因。

四、进度安排

(一)5-6月,各中央企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提交自查报告。于6月底前将统计调查表及自查报告报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7月份,监事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当期监督核查企业填报情况,选取重要并购项目深入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并购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或情况报告。

(三)8月份,组织若干专项检查项目组,在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重点抽查。汇总分析《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综合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订自查工作方案,进行专项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确保统计填报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自查和填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统计调查表,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有针对性地对重要并购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对并购成功案例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当期监督信息形式及时报送。加强与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沟通,充分利用其监督资源及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三)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有关检查工作,对本次自查工作和监事会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加以整改。通过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隐患,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各中央企业在自查工作和填报统计调查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王永利牛志鹏

联系电话:(010)64471362/1358、64471358(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填表说明

本次统计表所称对外并购是指取得其他企业实质性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不含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中央企业之间并购、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无偿划转、企业对外非控股性投资以及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填表说明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

(一)编制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全称。

(二)并购企业名称:实施并购企业全称。

(三)所属级次:1.集团公司总部;2.二级子企业;3.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四)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五)并购日:按照并购协议约定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划转日填列。

(六)企业价值评估方式:1.收益法;2.资产基础法;3.比较法;4.其他。

(七)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股权支付;3.承担债务支付;4.资产置换;5.混合支付;6.无偿划转;7.其他。

(八)交易方式:1.协议转让;2.要约收购;3.公开拍卖;4.招标投标;5.其他。

(九)并购类型:1.横向并购;2.上游并购;3.下游并购;4.混合并购;5.其他。

(十)并购方式:1.吸收合并;2.控股合并;3.新设合并;4.其他。

(十一)是否进场交易:是否按规定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十二)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报国资委:指企业非主业并购及境外并购是否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十三)被并购企业性质:1.国有独资;2.国有控股;3.集体;4.私营;5.外商;6.其他。

(十四)被并购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十五)被并购企业原隶属关系:1.中央企业;2.地方企业;3.其他。

(十六)被并购企业评估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估值填列。

(十七)被并购企业评估净资产价值:按经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估值填列。

(十八)被并购企业人员及财务状况:该项目下子项目仅填列并购日所在财务决算数及以后的被并购企业财务决算数。2004-2009年已并购完成且退出的并购项目,仅填列并购当年至退出上一的财务决算数,并在表下备注说明具体退出时间。

二、2004-2009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并购日汇总统计表

本表所列各项目,以“中央企业单个对外并购项目统计表”中并购日相关数据,按及企业级次汇总填列。

三、2004-2009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汇总统计表

12.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二

为大力提升煤矿全员素质,促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专项检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严厉查处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及时掌握各级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人员素质提升等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扎实开展,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各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集团),以及承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12年以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一)对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局、集团公司检查内容:①培训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②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情况;③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培训考核、发证情况;④规范培训秩序,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情况;⑤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各类人员学历提升安排部署及实施情况;⑥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创新教育培训管理,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情况等。

(二)对各类煤矿企业检查内容: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③各类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④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⑤培训考核资料档案管理情况;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所属相关人员学历提升组织开展情况等。

(三)对培训机构检查内容:①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②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情况等。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省厅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进行。检查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召开总结汇报会,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一阶段:自查,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市煤炭局、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本企业)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安全培训现场检查记录表,做好自查阶段检查的记录工作。各市局、集团公司检查所属煤矿数要求不少于总数的20%(包括生产和基建矿井);检查所属安全培训机构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重点是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

第二阶段:互查,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各市局、集团公司开展互查。

㈠互查方式:

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抽考、量化评分、督促整改的方式进行。

㈡互查安排

各单位由培训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带队,抽调2 名熟悉培训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本通知安排进行互查(具体互查安排见附表一)。检查培训机构数量不少于1个,检查煤矿企业数量不少于4个(2个生产矿、2个基建矿);每个市局检查县(区)局数量不少于2个。10月10日前各单位将互查人员名单报省厅培训处。

㈢互查的主要内容:

1、听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推进实施省厅《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专业学历提升及“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晋煤培发【2011】1224号)等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培训管理制度、计划安排、培训考试档案材料等。

3、随机抽查。内容包括:

⑴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情况;是否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培训考勤管理是否规范等。

⑵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培训考试组织情况。办班审查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特种作业实操考核是否按省厅统一制定的实操考核细则执行。

⑶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发证是否执行省厅劳动用工“五统一”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⑷煤矿“六长”是否配备齐全;各类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⑸煤矿企业全员日常安全培训情况。

4、现场抽考。现场抽考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各检查组自行命题,组织抽考、阅卷。每个煤矿抽考B类安管人员不少于5人,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班组长不少于5人,其他井下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检查结束后,将抽考情况及试卷报省厅培训处。

5、量化评分。各检查组对市煤炭局(集团公司)、培训机构、煤矿企业的检查实行量化评分,具体检查评分内容详见《安全培训检查评分表》(附表二、三、四)。本次检查评分总分100分,其中:市局(集团公司)占20分,培训机构占30分,煤矿占50分。最终检查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得分=市局(集团公司)得分+(每个培训机构得分之和÷检查培训机构数)+(每个煤矿得分之和÷检查煤矿数)

对于所检查内容要在检查评分表中的“检查记录”中进行记录,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评分表上签字。

6、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逐条明确整改要求、时间及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煤矿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第三阶段:省厅抽查(11月下旬)

互查结束后,省厅将组织两个检查组,对部分市局、集团公司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和方式与互查相同。

第四阶段:总结交流(11月下旬或12月上旬)

检查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召开专题汇报会。一是各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总结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经验做法;二是省厅通报全省培训检查情况。

五、有关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和任务分工,做到严肃认真、全面细致、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2、各互查单位要提前与相关检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做好外出检查和接受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

3、各检查组在互查过程中,要认真对照检查评分表所列内容,逐条检查,量化评分。检查结束后,要对互查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反映检查出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检查总结,连同检查评分表、抽考试卷等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附表:

1、互查安排表

2、安全培训检查评分表(市局、集团公司)

3、安全培训检查评分表(培训机构)

13.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三

为确保全县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3月1日至3月10日, 临猗县食药监局联合县教科局开展了春季学校 (园) 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此次全县共检查学校食堂169家, 针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19家学校食堂, 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进行复查, 确保整改到位。检查范围包括了全县所有的学校食堂及校内小卖部, 内容分为八个方面: (1) 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3) 是否落实食品采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 (4) 是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餐厨用具是否按时清洁、消毒, 保洁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锅炉燃气等设备是否定期检修, 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5)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是否分开设置, 存放物品是否按要求离墙离地存放, 库房“五防”措施是否到位, 是否定期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清查, 是否存在过期食品; (6) 留样食品是否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密闭容器内, 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 按规定保存并记录; (7) 散装食品是否标识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有效防尘材料遮盖, 是否使用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提供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8) 是否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做到日产日清, 专人负责处理并记录。检查结束后, 在临晋高中电教大厅对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要求全县各学校校 (园) 长要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对学生餐厅、食堂操作间和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对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全面开展自查整顿工作, 整改情况上报各辖区食药站, 对整改不力的, 食药局和教科局将联合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将学校餐饮食品安全落实到每一天、每一餐、每一个环节上, 确保全县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同时, 食药监局提示, 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做到有诉必查, 有查必果, 发现学校食堂方面存在的问题, 请及时拨打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4.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四

府谷县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县内各用工单位: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陕人社发„2012‟100号),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关事宜如下:

一、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根据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内涵为出发点,结合“和谐府谷”创建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协作精心组织开展此次专 1

项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县有关部门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彦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杨林人社局副局长、劳动监察局局长

马治伟住建局副局长

赵剑生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韩党厚能源局工会主席

陈永林工业经济局副局长

张勇工商局市场股股长

杨云峰总工会副主席

成员:田瑞张彦王永红刘广樊顺冉刘伟康植 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府谷县劳动监察局,杨林同志为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80341998738355

二、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矿产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

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活动具体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和自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全县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12年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展开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我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能源局、工业经济局、工商局和总

工会共同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能源局、工业经济局、工商局和总工会要对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榆林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府谷县劳动监察局

15.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五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煤矿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煤矿机电运输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煤矿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公司内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机电部成员

二、检查范围

公司下属各矿井

三、检查时间

2014年6月6日到6月15日

四、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煤矿自查(6月6日至6月9日)。煤矿对照检查督查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检查结果于6月10日前上报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

第二阶段:公司全面检查(6月11日至6月15日)。公司从

各矿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各矿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五、检查重点

1、煤矿企业必须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排水、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并随着条件变化及时修改。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台账,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相应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2、煤矿严禁使用淘汰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违规使用无煤安标志设备、仪器、线缆,禁止在用设备失爆。

3、煤矿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矿井电源及井下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4、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规定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5、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6、煤矿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7、煤矿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应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每隔50m设一处沿线急停装置,在乘人终端设过乘保护装置。

8、煤矿机电运输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操作行为规范;现场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运行记录、巡检记录和隐患排查等规定记录齐全、填写规范。

9、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运行环境要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生产有关规定,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0、煤矿大型固定设备、倾斜井巷轨道提升运输、平巷轨道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综采综掘设备及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1、煤矿企业必须规范编制大型设备周期性预防检修、状态检修计划,规范编制分期实施的大型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周期性(年检、月检、周检)检修计划和措施,按规定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各种检查记录、图纸、图表齐全完整并建档保存,年累计停产时间不少于12天。

12、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周期和内容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技术测定、测试、试验;对设备或系统的安全保护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定、调校、测试、试验;技术测定报告、试验、测试、整定记录内容齐全有效。

13、积极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使用,煤矿主要提升绞车、主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应推广变频控制技术。

六、有关要求

各矿要严格按照检查督查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

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6.关于开展实验教学专项检查的通知 篇十六

一、进一步抓好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思想提高了, 认识才会提高, 也才能把学到的知识, 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一是从9月18日起, 规定了每星期三上午8:05-8:45分, 是科室组织学习时间, 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安排等, 学习完毕后, 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二是通过多种方式的学习 (自学、讲课、岗位培训等) , 实践性的学习, 把学到的知识, 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使每个岗位的人员熟悉岗位的风险所在、责任所在, 任何人都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来处理业务, 避免违规操作, 避免随意性, 避免屡错屡犯, 造成了事故或事件, 将要面临处罚和付出沉重代价;三是通过经常性思想教育和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 要达到每个岗位知晓岗位职责, 知晓规章制度, 知晓操作规程, 加大自觉执行操作规范的力度, 确保规章制度执行有力、有效, 确保风险隐患不从自身环节产生的这个要求上。

二、结合国库岗位实际, 强化管理, 狠抓落实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国库岗位管理责任制、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业务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事后监督、检查环节的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系统及其网络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学习和运用, 针对工作实际加以明确, 明确每一个岗位、每一环节的责任、权限, 强化国库各岗位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紧紧抓住重要岗位、关键业务和薄弱环节, 重点是狠抓落实。在对国库会计核算所涉及的每一环节进行认真规范, 如从柜面受理到账务核算, 从岗位设置到印押证管理, 从日间操作到日终处理, 从账表打印到装订入档等, 统一认识, 统一操作, 明确写在国库业务操作细则上, 尤其对国库业务风险点和风险环节, 要有清醒的认识, 并落实到位, 抓好各岗位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在做好事中风险控制的同时, 强化事前的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意识, 做到防患于未来;三是对国库业务管理中的印章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账业务、计算机管理等风险控制环节, 进行了重点检查, 确保人离机退, 人离落锁, 重要物品入柜保管, 强化了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 实行业务人员当日使用, 当日自查, 并与综合岗人员按余额表进行签字核对, 当日会计主管检查使用情况, 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四是逐步推行分时间段、强化国库业务管理的工作模式, 严格按时间段办理国库相关业务 (票据提出、提入业务及对账业务、会计凭证报表的交接等) , 目的是便于各国库岗位掌握时间段, 集中精力处理国库业务, 加强柜面审核和监督, 减少业务差错上, 提供足够的时间, 提高业务操作的透明度, 当然也不能与相关制度要求有冲突;五是加强国库人员对新知识和新业务的学习, 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 增强风险防范的科学性, 关键是形成合力;六是事后监督人员除了对国库业务进行勾兑检查外, 更要深入了解、熟悉各项业务, 增强对风险隐患的洞察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 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是严格执行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四级目标管理体制, 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要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 下工夫, 强化业务系统管理,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式, 尤其在检查的方式、方法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达到相关制度的检查要求;三是要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认真整改, 并详细记载在业务检查登记簿上, 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杜绝不规范操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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