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2024-11-19

运输车辆管理程序(共7篇)

1.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篇一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4)经营省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5)经营省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6)经营省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7)经营省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9、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8项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二)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仅允许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

2、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三)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第6项规定的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四)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2、新增(国内建造、国外购置、光租或国际航线船舶转入国内,下同)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新增内河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由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1、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企业开业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下同)、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三、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受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5 电子邮箱:sys625@mot.gov.cn)

四、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五、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附录: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舶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对于LNG船,需要取得“液化气专业培训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五、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七、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公司设立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

三、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四、办理时限: 10日

2.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篇二

现在的胶带输送机系统多数采用单片机控制, 运行稳定性不高, 智能化不强, 尤其是综合保护装置稳定性差, 各种保护传感器故障发生频繁, 而且主机控制模块化, 插件易损坏, 更换频率高。由于采用模块化设计, 小部分模块坏时, 企业往往就要更换整个大模块, 从而造成资源浪费, 加大了煤矿生产成本投入。而采用PLC可编程控制程序的综合保护装置, 它能够为自动化控制应用提供安全可靠和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案, 适合于当前工业企业对自动化的需要。它的主要优点包括:

1.1 可靠性高, 抗干扰能力强

高可靠性是电气控制设备的关键性能。PLC控制系统由于采用现代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 内部电路具有先进的抗干扰技术, 为使无故障工作时间更长, 采用可编程二重容错处理技术。此外, PLC控制系统带有硬件故障自我检测功能, 出现故障时可及时发出警报信息。在应用软件中, 应用者还可以编入外围器件的故障自诊断程序, 使系统中除PLC以外的电路及设备也获得故障自诊断保护。

1.2 配套齐全, 功能完善, 适用性强

PLC发展到今天, 可以用于各种规模的工业控制场合。随着PLC的不断发展, PLC在位置控制、温度控制、CNC等各种工业控制中的技术应用已相当成熟。

1.3 易学易用, 维护方便

PLC作为通用工业控制计算机, 是面向工矿企业的工控设备。它接口容易, 编程语言易于为工程技术人员接受。PLC用存储逻辑代替接线逻辑, 大大减少了控制设备外部的接线, 使控制系统设计及建造的周期大为缩短, 同时维护也变得容易起来。

1.4 经济合算

尽管使用PLC首次投资要大些, 但它的体积小、所占空间小, 辅助设施的投入少;工作可靠, 停工损失少;维修简单, 维修费少;还可再次使用以及能带来附加价值等等, 从中可得更大的回报。

通过以上分析, 采用PLC控制系统, 能大大改善胶带输送机运行稳定差, 设备易损害, 成本投入高等缺点。它在综合保护装置技术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可行性强。

2 PLC控制程序在胶带输送机综合保护装置的应用

胶带输送机综合保护装置主要包括主机、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以及沿线紧停开关和全巷道语音报警信号等, 现就PLC可编程控制系统在综合保护装置中的应用做如下介绍:

2.1 主机

主机可采用PLC多重处理器, 并行处理技术, 多重抗干扰技术, 软件采用模块化设计。使配置应用灵活, 便于扩展维护, 易于编程, 可实时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性质, 同时选用可靠性高的连接器件, 使其布局合理、体积小、重量轻, 本安电路经防潮防水处理, 避免出现受潮。同时设计启动预告、启动、停止、紧急停车、联锁等功能的开关量输出。包括烟雾保护、温度保护、超温洒水等。

针对胶带输送机的频繁启动, 输送带容易出现断带、撕带事故的弊端, 设计胶带点动启动系统。同时可设有实验、集控、工作3种操作方式。可根据生产, 维修需要任意转换, 并可实时监测各种传感器状况及沿线紧停开关信号。

1) 在实验操作方式下, 可以对任意一种传感器进行实验, 并确认是否完好运转正常;

2) 在集控操作方式下, 可以对某种故障传感器进行解除和投入。因某种传感器突然故障或其他原因等, 仍使系统继续运转;

3) 在工作操作方式下, 可以根据点动启动方式, 先让输送带得到缓冲, 然后第二次按启动按钮使输送机正常运转, 既减轻了胶带撕带接头的缓冲压力, 避免了胶带断带撕带现象, 有效地遏止了事故的发生。

2.2 烟雾传感器

采用专用烟雾集成电路, 传感器输出与烟雾信号成正比的电压信号, 经电压比较器及数字电路处理输出烟雾超限报警信号。特别适合于矿井防火洒水, 起到高温报警的作用。

2.3 速度传感器

速度传感器具有发光管和光电接收管, 通过接收滚筒上的磁脉冲, 通过在标准时间内计数脉冲次数得到轮的转速, 从而得到轴转速。实现检测低速打滑、断带和超速保护。稳定性、抗干扰能力强。

2.4 防跑偏装置

可由接线箱和传动杆两部分组成, 导杆采用高速轴承接触与皮带同步运动, 减少了皮带磨损, 选用行程开关, 传动导臂大于设定时停机。

2.5 堆煤传感器

采用万向推杆方式, 当皮带煤仓、煤流超限时, 煤流推动导杆大于设定角度时, 延时0s~4s主机动作, 皮带停机。

2.6 温度传感器

采用专用温度集成电路和高精度转换器、V/V转换、电压比较器、报警器及输出电路。具有精度高, 免校准, 工作稳定可靠, 设定容易等优点。

2.7 急停开关

作为沿线维修及系统异常事故的安全锁定, 复位后方可开机。可采用行程开关设计。输送机巷道每个紧停开关用拉绳进行连接, 信号接入带式输送机控制开关, 实现在输送机巷道内任何一点都能紧急停车的功能。

2.8 语音信号器

语音报警信号装置集信号传递、发光显示、通话为一体。通过电压放大器与输送机综合保护装置主机相连接。在全巷道内安设多个该装置, 并通过电缆串联连接, 从而在全巷道内实现了报警功能。当输送带要启动时, 它与胶带综合保护装置主机启动信号同步响起, 在全巷道内发出启动预警信号, 提醒周围职工远离输送带, 确保人员安全。

2.9 自动洒水装置

洒水装置应安装在输送机驱动装置两侧, 其洒水能够起到对驱动胶带和驱动滚筒同时洒水降温灭火的效果。它与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在驱动滚筒上打滑, 使输送带与驱动滚筒摩擦, 驱动滚筒与输送带的温度升高, 热量积聚, 产生烟雾时, 监测温度信号、烟雾信号, 实现自动停机, 并自动洒水,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 结论

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中PLC可编程程序控制技术的应用, 方便实现了整条输送机的逻辑控制, 主要技术参数的在线监测, 大大提高了文明生产与科学管理的水平, 实现其速度、堆煤、跑偏的自动检测与温度、烟雾动作时的自动洒水, 可使胶带输送机司机心中有数, 这对减员增效, 降低工作的维修工作量, 提高工人素质, 改善其工作环境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摘要:煤矿胶带输送机控制运行系统种类繁多。采用可靠稳定的控制系统, 提高皮带运转效率,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讨论应用PLC控制系统来提高皮带运输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胶带输送机,PLC,保护装置,应用

参考文献

3.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篇三

【摘 要】石油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管理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石油物流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本文结合石油运输公司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分析总结出石油运输公司危化品公司运输安全管理现存主要问题,为石油运输公司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改进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石油运输企业;运输管理;安全问题

一、引言

对于石油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言,提高危化品的运输安全水平和预防危化品的运输安全事故至关重要,这已经成为石油物流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对石油运输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深入研究,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危化品事故隐患,避免由危化品运输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的事故发生,从根本上确保运输安全。

本文结合石油运输公司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分析总结出石油运输公司危化品公司运输安全管理现存主要问题。该研究为石油运输公司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方面提出改进方案和安全管理方面统筹规划提供了参考。

二、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石油运输公司的危化品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做的很精细,公司认真检查安全运输现状,并成立相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求运输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公司的安全运输业务管理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已建立多年,但从公司目前运输管理制度完备性、运输管理体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看,仍然存在的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安全运输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

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结合石油运输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现状,公司在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完善方面需要加强运输人员制度管理、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等。

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的正常运行,在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石油运输公司对所管辖车辆明确规定:认真遵守道路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限;出车前对车辆认真检查,不开带病车;车辆技术登记证必须达到一级,车牌、静电接地,灭火器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有违反法律、法规者,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运输;搞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运输工作中安全可靠。

尽管如上所述,石油运输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安全运输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首先,石油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其次,危化品在装卸过程要按照相关作业流程进行,除了要有相关装卸人员的严格监控把关外,还要对危化品运输储存容器如槽罐等高度注意,防止由于温度过高、道路颠簸等意外原因使得危化品发生爆炸或泄露等危险,这方面的精细化工作在运输公司的过程管理中有时因运输任务紧急或运输道路不畅等出现过问题,也正是这方面问题最容易导致危化品运输事故;再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都要对危化品的特性非常熟悉,十分清楚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危化品危险事故,如果一旦发生事故还要十分清楚紧急处理办法。

2. 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统一监控管理平台构建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危化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频发,加之由于自身化学性质、运输条件、不可抗因素的干扰,时常出现泄漏、燃烧起火、爆炸的情况;其次在相关车辆通过人员密集区域时,容易对周边群众、行人及其他设施构成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监控环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因素,这个环节的有效工作能够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如果放松了这一环节,则可能导致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甚至会酿成重大恶果。从目前石油运输公司的统一监控管理水平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作为监控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没有时刻拉紧安全这根弦,是安全事故屡次发生的一大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运输车队车辆规模也不断壮大,各地运管分部无法进行统一监管,石油运输公司需要进行自主运输监控管理平台建设,以完成公司车辆的统一监控和管理。

3.未建立科学的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进行干预、控制的管理过程,以达最大水平的减少危害或损失。与其他快速多变的行业类似,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业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典型的如随着运输技术、道路条件、制度化管理等在该领域的不断完善改进使得该行业的应急管理更加科学、可控;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危化品行业也呈现出一种典型的买方市场,买方的多样化需求使得危化品运输者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近几年,发生在石油系统内部的一些大型危化品事故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前危化品应急管理工作的严峻性,石油运输公司作为危化品运输企业,必须“不断强化自身在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将之与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相结合,最终形成一种可持续的长期发展优势”。

4.运输车辆及设备有待进一步优化

通常而言,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受危化品运输车辆状况的影响也比较大,高质量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小,此外对于安装了安全监控设备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也有利于对事故进行较好的预防,降低事故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于任何一家危化品运输公司而言,从车辆安全和车辆安全设备配置等方面进行改进都是保障企业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有效途径。

三、结论

本文针对石油运输公司危化品公司运输安全管理现存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为石油运输公司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持续改进提供了参考,有利于指导石油运输企业完善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找到提升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可行性办法。

参考文献:

[1]祁明亮,池宏,赵红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现状与展望[J].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 2012(4):21.

[2]陈志刚,陈祥锋.构建危化品安全系统的框架研究[J].科技导报,2010(15): 23.

4.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篇四

(1993年1月16日民航局发(1993)39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和民航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运输能力;

2.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现有航空运输企业实力和规模;

3.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

4.不准用任何方式私下聘用现有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和其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调动人员必须通过组织正式联系;

5.为有利于飞行安全管理,现有国有资产航空运输企业与地方经济团体联合成立的股份制航空运输企业,国有资产的航空运输企业所占股份比例原则上应大于51%;

6.地方组成的航空运输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原则上为省内、相邻省和企业所在地始发至国内部分城市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7.不得以湿租飞机的方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运输企业具有控制、约束作用的企业和部门不得开办和参与联营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已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申办航空运输项目,需按本细则重新审定;

8.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备开办多家航空运输企业,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归口协调。

四、航空运输企业除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飞机:运输飞机不少于三架;

2.资金:有与三架运输飞机相适应的资金(含流动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3.人员:有与三架运输飞机相适应的空勤、机务维修、飞行签派、运输业务和经营管理等人员;

4.场所:有固定的飞行基地、经营场所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筹建申请

五、民航局为国务院授权对航空运输企业的成立进行审查、批准机关。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为受理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的归口承办部门。

六、凡拟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开办前应向民航局了解国家有关航空运输现状、发展政策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的具体要求。

七、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如确认必要和可能,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民航局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申请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筹建的批件;

(三)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所在地区对航空运输的需求情况和成立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2.拟选用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机型和拟使用的飞行基地;

3.空勤、航行签派、机务维修、运输业务和经营管理等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4.拟经营项目和经营的航线(客运、货运或客货运),以及航线、机场保障现状;

5.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及经济效益预测。

(四)资金资信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以及是否具备筹办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能力的评价;

(六)如系联合组建,应附联合组建的协议书及各主管部门批件,以及各联合方的营业执照、章程;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上文件、资料一式10份;另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2份。

八、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筹建申请和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的资料后,按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基本条件和有关原则,会同民航局有关部门和地区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向民航局领导作出报告。

九、对同意筹建的,由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承办批文,经会签和民航局审批后,批复申请人,并将批文抄送民航局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所属地方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书及有关表格。对不同意筹建的,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此项工作在收到申请人筹建申请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十、申请人应于获准筹建航空运输企业三十天内,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或批文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并于十天内将工商筹建登记证的复印件送民航局企业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筹建不得对外开展筹办活动,也不得在当地先登记注册,再办理筹建申请。筹建工作

十一、申请人在筹建航空运输企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在有关条件具备时,凭民航局的筹建批件和工商筹建登记证明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民航局计划部门办理购机、租机申报手续;

(二)到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航空运输企业标志图样;

(三)到民航局飞行标准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办理飞行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和执照(或证明);

(四)到民航局航行部门申请办理地面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及电信人员、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五)到企业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企业管理部门或运输服务部门办理运输业务人员上岗合格证书;

(六)到民航局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办理所使用基地机场的适用和规划许可证明,并与该机场签订使用的协议书;

(七)申请人按民航局规定制定本企业的《飞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飞机最低放行设备清单》、《维修管理手册》、《运输业务手册》、《运输服务手册》、《企业质量手册》及企业的其它管理规章。经营许可证申请

十二、筹建工作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民航局申请《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下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工作情况报告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的企业章程;

3.经民航局计划部门核准的购机或租机证明;

4.经民航局适航部门核发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航空器维修人员技术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航空运输企业标志图样的批件;

5.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飞行人员技术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

6.经民航局航行部门核发的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或合格证明)和经核准的飞行签派人员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

7.经民航地区管理局企业管理部门或运输服务部门核准的运输业务人员上岗合格证书;

8.经民航局公安部门核准的飞行及地面安全保卫保证措施;

9.经民航局基建机场部门允许的基地机场使用许可证明,并与基地机场签订的保证正常运营协议书;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飞行、机务工作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未在党政机关、军队兼职的证明);

11.资金资信证明;

12.营运飞机的投保证明;

13.拟经营的航线及航线维修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与委托具备有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14.经民航局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飞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飞机最低放行设备清单》、《维修管理手册》、《运输业务手册》、《运输服务手册》和《企业质量手册》。

1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应报送的部门、份数与筹建申请同。

十三、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会同民航局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筹建情况的全面检查,审定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经检查、审定能够达到领取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局企管部门写出呈批件报民航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开办的,由民航局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四、申请人持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执照》后,将该执照复印件送民航局企管部门备案,并据《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和各种证明,到民航局有关部门换取正式证照后,方可依法申请航线,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经批准取得筹建资格,自从批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无法取得经营许可证者,即取消筹建资格。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注销

十六、航空运输企业应于《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换证提供的资料及程序按第十一至十二条规定

办理。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机型、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民航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航局可根据情况为其换发或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八、《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如遗失,应及时报民航局备案,并在有关报刊进行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颁发。

十九、航空运输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因故停业,或被撤销,应即交回《经营许可证》,并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民航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办法另定)。二

5.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篇五

单项选择题

1、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下列哪一项不是属于该四种途径之一。(C)

A、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B、调解;C、退让;D、仲裁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运输服务绩效评价指标。(D)

A、货主的满意程度;B、货主群;C、货主的忠诚度;D、货主所获利润

3、下列哪一种保险是与运输无关的保险。(B)

A、货物运输;B、工程;C、海上;D、财产

4、运输代理制中运输代理人(A)以本人名义与各种运输方式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位移。

A、可以;B、不可以;C、一定要;D、一定不要

5、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按(C)计收保险费。

A、运输合同;B、货运合同;C、约定的合同;D、运次合同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属于运输代理人。(ABDE)

A、租船代理;B、货运代理;C、信息代理;D、咨询代理;E、船务代理

2、下列哪些是属于运输活动的基本特性。(ABCE)

A、经济;B、及时;C、准确;D、便利;E、安全

3、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有。(ABCDE)

A、发货人;B、海关;C、承运人;D、班轮公司;E、航空公司

4、下列哪些是属于满足货主需求的评价指标。(ACD)

A、运价;B、及时;C、时间;D、质量;E、安全

5、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以下哪几方面。(ACE)

A、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B、车辆行驶风险;C、海上损失与费用; D、航空灾害风险;E、海上风险 名词解释

1、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2、铁路运单:铁路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是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具有运输契约性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明确规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运输服务:指承运人负债完成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位移的过程。

4、契约承运人:运输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货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签发运输单据,然后再以本人名义与各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货物的位移,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契约承运人。

5、国际货运代理: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6、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是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凭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7、船务代理: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包括船舶进出港,货运,船舶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简答题

一、道路运输中行车路单起何作用。

行车路单是整车货物运输条件下营运车辆据以从事运输生产的凭证,是整车货物运输生产中一项最重要的原始记录。它是企业调度机构代表企业签发给汽车驾驶员进行生产的指令。行车路单除具有工作指令、原始记录的作用之外,还在各专业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之间结算有关费用、免费服务等方面起着有价证卷的作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哪几项基本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平等互利的原则。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3、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愿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彼此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等价有偿原则。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利益时,都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三、简述运输合同变更和结束合同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3、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如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1、为发货人服务。货运代理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2、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不仅代表其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

3、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4、为航空公司服务。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

5、为班轮公司服务。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货运代理提供的拼箱货集运服务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之间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

6、提供拼箱服务。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在集运和拼箱服务中,货运代理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

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集装箱化的发展使货运代理介入了多式联运,充当了主要承运人,通过多式联运方式提供门到门的货物运输服务。

五、简述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委托人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输、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为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

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论述题

一、运输纠纷有哪几种类型;我国目前解决运输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运输纠纷既可能由承运人因货损等各种原因造成货方的损失所引起的,也有可能因货方的原因造成对承运人的损害所引起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货物灭失纠纷。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很多,如因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发生事故,火灾等;如因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战争行为、盗窃等;如因承运人的过失,绑扎不牢导致货物落海等;

2、货损、货差纠纷。货损包括货物破损、水湿、汗湿、污染、锈蚀、腐烂变质、虫蛀鼠咬等。货差即货物数量的短缺。

3、货物延迟交付纠纷。因承运人的原因至使货物晚到卸货地。

4、单证纠纷。承运人或代理人在单证签发方面引起的承托双方的纠纷。

5、运费、租金等纠纷。

6、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损害纠纷。因托运人的过失,造成对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损害的纠纷。

目前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二、结合实际,探讨货运事故处理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1、货运事故处理具体规定。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2、货运事故处理程序。

(1)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2)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

(3)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6.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目的第1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购置的管理

第2条 车辆购置、更新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

第3条 车辆购置必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 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第5条 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 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各项数据逐一登记。

第7条 购置旧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第8条 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第三章 车辆使用的管理

第9条 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第10条 对车辆管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驾驶员之间不准擅自调换车辆。

第11条 严谨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12条 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13条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用车驶离指定区域时,必须提前向物流部报告,并与车辆调度员保持联系,以便车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第14条 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要使用货车时,必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车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第15条 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物流部部长书面同意。

第16条 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指定车辆调度员负责。

第四章 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17条 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18条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是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9条 技术档案资料登记办法如下: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第20条 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存档。

第21条 对由车辆调度员在每季度头3天登记上一季度的车辆运行情况,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布,同时由公司综合保障部保存。

第22条 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5章 车辆保养管理

第23条 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第24条 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漏部位的螺栓

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第25条 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还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第26条 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清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态,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27条 每年的5月、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六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28条 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更换。

第29条 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第30条 总成大修,指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第31条 汽车大修,车辆行驶12—15万公里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32条 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家维修。

第33条 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七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34条 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车号加油的方式管理。

第35条 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第36条 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第37条 公司车辆调度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油耗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节约有奖,超额受罚,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八章 司机管理

第38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当地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安全驾驶,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39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丢失损坏;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40条 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正确地启动和预热发动机,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41条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42条 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根据气候、道路、交通量,掌握适当的车距和车速,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

第43条 行驶中注意各仪表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性能状况,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查排除,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长,不带故障行车。

第44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第45条 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46条 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注意休息。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行驶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第47条 司机随身必须带通讯工具(如:手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48条 司机的业务学习、考评和日常工作由车队统一安排,随车司机做好行车记录。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49条 车辆是公司的主要运营设备,也是公司的贵重固定资产,任何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都会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会给受害者、施害者及其家庭均造成不幸和痛苦。因此,车队的安全管理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50条 物流部要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定期检查。

第51条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司机安全学习分析会,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反复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防止事故的重要性。

第52条定期组织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交通规则,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核。

第53条定期总结安全工作,每月一小结,每季度一大结,年终全面总结。

第54条车辆以防机械事故为主,要求手脚制动器灵敏,后视镜齐备,各种仪表健全,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55条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查”工作。出车前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制动机件是否灵敏;行驶中检查指长途刑事100公里即应停车检查主机,各零配件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返回后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保养维修。

第56条司机应做到“五不出车”:油/水/电系统有故障不出车、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安全设备不齐不出车、装卸设备及附件不齐不出车、司机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

第57条 车辆调度员应组织经验丰富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对短途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对长途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全行驶。对每次安全技术检查

结果,应建立档案。

第58条 鉴于汽车驾驶作业分散、单人操作、上下班不正常、生活不够规律等特点,应给以司机充足的休息时间;特别对于出远途的司机生活,应予以关照,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59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并按保险单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险。

第60条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离现场或者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61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综保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事故。

第十一章 赔偿责任

第62条 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因司机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或被扣除绝对免赔,其经济责任由司机承担。

2. 司机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的实际损失。

3. 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4. 第66条 因公外出办事或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50%。

第63条 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象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情况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司机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公司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64条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承担责任。

1. 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者,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司机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司机全部承担。

4.凡交通事故私下解决者,由司机全部承担。

5.司机不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检查,违反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发生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

6. 司机心怀不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并由综保部提交司法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二章 奖惩细则

第65条 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司机有过错的,扣发司机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书面检讨书。

第66条 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书面检讨,并做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司机赔偿。

第67条 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防盗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丢失,除按第4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赔偿外,扣除全年安全奖,写书面检讨,并做行政处罚。

第68条 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借给他人学开车的,扣发司机3个月的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司机负责,情节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9条 车辆离开指定区域未向车辆调度员报告的,扣发司机3个月安全奖;如发生责任事故由车队队长与司机各负50%责任。

第70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情况由司机所在车队与车辆调度员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物流部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71条 工作时间,所有外出司机未经批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觉、办私事、兜风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第72条 所有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规造成的闯红灯、超速、酒后驾车等各类罚款及责任,由驾驶人自负。

第73条 司机在一个季度内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遵守本规定和公司制度,公司发给安全奖300元。

7.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浅析 篇七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一、道路运输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区域性经济形势逐步改变,其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对道路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这么大的道路运输网络,需要有规范的、系统的、有显著职权层次的执行机构来完成对道路运输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包括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以此来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目的。

二、道路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管理模式缺乏规范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起步较晚,目前国内运输管理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信息传达不够及时到位、难以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运输管理需要信息化等。

(二)运输管理措施尚待落实

各级单位对车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各级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一系列运输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还不够彻底,对一些突出问题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更有一些单位存在执行效率方面的問题,导致一些问题仅停留在口头答应解决的状态,不利于运输管理。

(三)运输管理权责关系不明确

由于国内运输管理模式落后,相应的部门体制与职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管理方面,运管部门和很多单位如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很多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职权交叉现象。从内部来说,市和区级的运管机构权责关系不明确,出现了“审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审批”的局面。

(四)运输管理缺乏效率

单位在职人员观念不够新,思想存在问题,缺乏工作热情,业务熟练程度有待提高,缺乏一定的正规教育,存在办事效率不高、拖沓甚至推托的现象。

(五)运输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运输管理人员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办事能力素质、知识储备素质等。目前,还有一部分在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打、骂等不文明行为,素质有待提高。

三、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措施

(一)加快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

要想实现整个运输管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加快运输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管理模式,去粗取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各地实际,对道路运输涉及的所有经营者、管理者及其行为进行统一的监督、组织和协调,以达到管理的目的。

狠抓信息化工作推进,在运输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运输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区域性管理机制差异,便于地方部门交流沟通,实现各部门间相互配合。

(二)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

一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提高对落实的认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深入实际,时刻不忘落实工作措施,只有这样,才不会使工作措施流于形式。同时,还必须有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勇气,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决心,为党尽责、为国做事的忠心。

二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针对问题抓落实。运管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涉及面众多,在工作措施的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在所难免。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点问题重点解决,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稳步推进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是狠抓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各级部门工作人员要团结一心,协调工作。由于管理机制的落后、权责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很多工作中牵涉的部门不止—个,需要的力量也不止一点,所以需要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带头深入实际,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齐心协力解决好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狠抓职权关系明确进程,充分发挥各级部门职能

要调整各级部门的职责权限,保证各级部门权责一致,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上级监管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加大监管力度,发挥上级督查作用。

(四)设立部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国内运输管理网络牵涉众多,管理人员数量很多,而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也是参差不齐,所以推行部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十分必要。这种制度能够发挥对整个系统的信息反馈作用,能够有效考察在职人员行为表现与部门所要求的职责规范是否拟合。将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用于部门内部人员管理的各个方面,有助于部门内部作出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有效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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