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24-09-08

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共12篇)

1.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一

人文与经法学院 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导师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任职及招生资格

1.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分会通过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2.与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或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我院招生,一般应具有校人事处批准的我校外聘专家资格,并经院校两级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即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3.本校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教师,需经专门申请,院学位分会上通过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即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4.研究生导师年审合格,登录在当年研究生专业目录的导师,具有当年招生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协助、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发展,尤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

3.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的组织下,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和复试等有关工作。

4.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负责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及时检查、了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为保证研究生完成学业,须对研究生在外兼职兼课等行为进行管理。

6.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2门,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前沿领域发展的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7.参与研究生的中期及社会实践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作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对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健康状况、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

2.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购买商品住房;

(二) 务工经商五年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 投资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购买商品住房;

(二) 务工经商三年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 投资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 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 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 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 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 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 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 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的, 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 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 需上报区县 (自治县) 公安局审批的,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区县自治县) 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三

一、取消计划内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在全体研究生中实行优秀奖学金。

二、优秀奖学金每个学期颁发一次,第一学期的优秀奖学金的授予对象为入学考试成绩优秀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第二、三学期的优秀奖学金均由上学期的学习成绩确定。第四学期以上学期课程学习成绩和开题报告的成绩各占50%确定;对于没有选修课程的学生按开题报告成绩确定。第五学期中期检查的成绩确定。

三、优秀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为3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为18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为1200元/学期。

五、优秀奖学金实行滚动管理,即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固定,择优奖励。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比例为本学科总人数的30%,一等、二等、三等奖的比例为获得奖学金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所在的院(系)组织。以各学科为单位进行评定,在评定过程中主要考察学习成绩,还要考察学生的表现及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学生表现主要是指①思想品德情况;②参加学校和本院系的学术活动、学校和本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的情况;③完成导师交给的学习科研任务等。各院(系)需将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研究生部上报校财务处优秀奖学金的名单及其金额,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六、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受学校通报以上处分者;

2)科研活动或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

3)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或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七、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评定的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核查,有问题时要及时更正。

八、本规定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4.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四

2013年5月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学、科研、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要求进一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技能方法,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具有从事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能力。身心健康。

二、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2-5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硕士生提前完成全部学业,达到提前毕业条件,要求缩短学习期限,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目录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二级学科下设研究方向。根据本学科专业的情况,一般设置3-6个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应该为本学科的主要分支,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客观需要和发展基础,能反映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研究水平与发展方向。每个研究方向须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导师从事该方面的研究,有具一定学术造诣的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学术梯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及信息条件,目前有明确的研究课题,拥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方向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增列跨学科专业条件基本成熟的研究方向。各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跨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由相关学科专业协商后报各学部分委员会讨论确定。

各学科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详见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四、培养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成立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硕士生导师组,选拔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导师担任组长,组长统筹硕士生的日常培养、指导和管理。硕士和导师组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流和汇报制度,组织开展报告会和各种研讨会。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方式或与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科研单位进行联合培养。

硕士生采取课程学习与论文并重的方式。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研、教学)实践等各个环节。应着重培养硕士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课程学习

(一)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数为25-35学分,具体应修学分数由各学部分委员会制定,列入培养方案。

除公共课程外的理论课课时一般按1学分/18学时计算,实验实践类课程的课时按1学分/30学时计算。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获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应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用一年或至多不超过一年半时间修完规定的课程。硕士研究生应根据研究方向、本人的特长和爱好,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鼓励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或到境内外大学选修同类精品课程,学校按规定给予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根据研究方向补修有关大学本科基本课程3-5门,并通过考试,不计学分。

(二)课程设置

各学部分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构建研究型、创新型和体现本学科专业特色的优质课程体系,加强学科必需的基础知识学习,凝练教学内容,注重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及与博士学位层次间的衔接。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含公共课、平台课、专业课)和选修课2类。1.思想政治理论课

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公共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学时,2学分),限选修课“自然辩证法概论”(适于自然学科,18学时,1学分)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适于人文学科,18学时,1学分),均为学期课。

2.公共外语

公共外语课程体系包含第一外国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第二外国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和英语选修课程。第一外国语为非外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外语专业为第二外国语),硕士研究生根据所学语种须选其一,均为学期课,90学时,3学分。第二外国语和英语选修课是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3.平台课

平台课是指以一级学科为基本单元,按一级学科设置的各个二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群共有的基础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技术)类课程,是相应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在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中,可按一级学科设置平台课1-2门,每门2-3学分。

4.专业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包含中外主文献研读和二级学科专业必修课2部分。(1)中外主文献研读

为了使硕士研究生更快更好地学习本学科最主流、最经典、最前沿和最具特色的文献,把握本学科发展脉络,构建合理知识体系,快速进入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学校建立学科专业主文献制度,改革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体系,开设硕士研究生“中外主文献研读”课程(36学时,2学分),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列入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各培养单位、硕士点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成立由学科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利用学科全体导师学术力量,建立本学科专业精品文献库,并根据学科发展变化,适时更新文献库。指导教师应参与到本学科专业主文献的建设和运用到课程教学和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并对硕士研究生主文献研读提出相关具体要求。

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专业“中外主文献研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课程内容一般包括中文、外文经典文献阅读、读书报告交流与研讨、中外文学术论文写作等。教学方式可采取学生报告与教师点评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模式。

(2)二级学科专业课

二级学科专业必修课是指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程,在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中,应设二级学科专业课2-3门,每门2-3学分。鼓励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全英语专业课程或引入国外优势专业课程资源与师资队伍。

5.选修课

选修课是为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其开设应以拓宽硕士研究生学术视野、促进学科交叉、与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相适应为原则。选修课原则上每门1-2学分。

(三)课程教学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应在1学年或最多不超过1年半的时间内安排完毕。课程由开课承担单位统一组织开设、考核。组建教学团队授课,由学术带头人、业界知名人士和年轻教师组成,构建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课程教学活动中应充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专题讲座和学术研讨为主,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与科研方法的训练,采用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班。

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等。凡列为硕士生课程的,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应能考察硕士生学习和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

六、其它培养环节

为了发挥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和导师组除日常指导和检查课程学习外,应着重抓好以下培养必修环节:

(一)个人培养计划

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硕士生个人情况,因材施教,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审核签字。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入学1个月内完成。

(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初。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公开论证会距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应至少相隔1年以上。

硕士生应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本学科主文献资料,确定论文题目,按期提交选题申请书和选题报告。

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开题报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开题报告的专家组成、具体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文献综述(对主文献的查阅、分析和总结)、选题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难点与特点、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进度安排以及完成论文工作的时间。根据研究生选题情况,按二级学科成立若干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对论文选题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难点,明确方向,以保证学位论文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结果。

若开题报告未通过,审查小组应指出其问题所在,并与导师协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若需对论文选题进行重大变动者,应及时重新完成开题报告。

(三)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前沿讲座、学术研讨等,在学习期间(一般在中期考核前)须参加学术活动不得少于5次。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册”,经导师审查合格者,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记录2学分。

(四)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硕士研究生可任选其中一项实践。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实践活动后应提交实践报告一份或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复印件,经导师审查签字后上交所在培养单位,经审核合格,记录2学分。

教学实践可以是试讲本学科专业本专科课程的部分章节,指导实验与实习,辅导课堂讨论和课程论文等,但讲课应不少于6学时。入学前有2年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上高校教学实践经历者,可免去教学实践考核,但须提供有关证明。社会实践包括深入工厂、农村等基层单位进行社会实践调查、业务实习、科技推广等实际工作,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具体按照《西南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西委〔2011〕22号)执行。

科研实践,包括参加导师或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的研究、科技扶贫、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进展检查

根据本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和学科点现状,按照《西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西校〔2006〕357号)提出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办法。中期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期初进行。

在学位论文研究期间,硕士生应加强与导师和导师组之间的沟通,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计划。

七、科研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

科研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是硕士生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影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水平。硕士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应依托科研平台,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科研课题。

科研平台和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包括科研实验记录或野外调查情况记录和实验结果定期汇报制度等,以培养硕士研究生严谨的科研精神和优良的科研作风。

八、外国留学硕士生和港、澳、台硕士生培养

(一)来源于港、澳、台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与内地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培养方式、培养环节等方面要求一致,其培养按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二)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除公共必修课和实践活动必修环节外,其它培养环节和要求原则上按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各培养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外国留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单独制定相应学科专业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用英文撰写)。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免除公共必修课“思想政治理论”和“第一外国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增设“中国概况”和“汉语”2门必修课。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是否进行实践活动环节可根据学科专业的需要由各学科点自行确定。

(三)规范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九、毕业与毕业论文

(一)毕业条件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毕业。

硕士研究生确因学业优秀,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少于2年。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中期考核结论为优秀或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 2.人文社会学科类在申请毕业答辩前公开发表属于毕业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2篇A类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在申请毕业答辩前公开发表属于毕业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2篇A1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界定标准以学校最新发文公布为准。

(二)答辩资格审查

达到毕业条件,需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者,应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提交《西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由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审查。

(三)论文答辩

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经该答辩委员会审核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可申请毕业。

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规范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各学科制定,培养单位审核,所属学部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要求: 1.必须进行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2.聘请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3.毕业答辩由5位及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4.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要求一致;

5.论文编写格式、排版要求等与学位论文相关要求一致。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材料(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本、硕士研究生毕业申请书2份,论文评阅书各1份),经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仅获得毕业证者,可在毕业后1年内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十、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达到培养方案和授予学位的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有关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十一、培养方案

培养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制(修)订硕士生培养方案,经所属学部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培养方式与方法、学位(毕业)论文要求和主文献研读课程书目等内容。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制定。

5.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五

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学业助学金和生活助学金两类。其中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生活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地方研究生。

第四条

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学位论文制作及评阅、答辩等费用,由研究生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第五条

生活助学金用于资助地方研究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人·月,硕士生1200元/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

资助方式、经费来源与构成

(一)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

(二)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地方科学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各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纳入科室奖金体系资助。

(三)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列入各自经费预算,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1— 第七条

生活助学金资助年限为三学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须延长学习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资助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助学金只发放一半,由导师资助。研究生毕业即停止发放生活助学金。

第八条

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的发放由训练部研究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助学金的发放由医教(务)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一)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情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地方研究生名册分别抄送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三所附属医院和各联合培养单位。在学期间,地方研究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抄送相关单位,以便及时调整发放助学金名单。

(二)生活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7、8月不发),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金在10月份补发。

1、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为地方研究生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生活助学金拨入帐户;

2、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养科室奖金体系资助的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养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发生活助学金或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资格。

—2—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进行学期注册的,停发生活助学金直到缴纳学费或完成学期注册,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者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生活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3、申请休学的,自批准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4、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的,自退学或停止培养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

5、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停发生活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7、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优秀新生。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3—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对录取为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基础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高原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军事预防医学、劳动卫生学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毒理学、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军事作业医学、热带医学)、外科学(烧伤、野战外)、药学等基础、军事医学学科专业的地方博士、硕士生新生,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二)对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本科生,如本科阶段综合成绩排名在本校本专业前10%且通过大学英语6级考试的,不论录取为我校何种专业硕士生,均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三)对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等15所院校的本科生,凡以推荐免试生资格录取为我校硕士生新生的,除免交学费外再奖励奖学金2万元。

第十一条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应在入学前向政治部干部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同训练部研究生处审核提出新生奖学金奖励建议名单,在校内外公示无异议后,报经训练部、政治部共同审核同意,呈报校首长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者,凡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或坚持要求调整录取专业的,一律追回新生奖学金。

6.在医院试行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篇六

在我们每一天的工作中, 都存在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会止于萌芽, 有些风险可能会酿成大错, 使医院在人员、财产及声誉上都会受到损失。我们护士的工作中存在林林总总的风险, 怎样能通过不断的改善, 使其减至最低, 达到质量管理监控的目的, 这就是风险管理应运而生的原因。

风险管理强调的是学习而非谴责, 以积极进取的态度, 通过通报制度把各种程度等级的风险都公开、透明地汇集到一起, 从而去介定现状, 评估和区分风险的严重度, 把潜伏的危机发掘出来。通过一系列的活动,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改善制度, 建立、维持及适当地保障医疗服务环境之安全, 制定措施预防、减少、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减少因诉讼带来的损失和对患者的伤害。通报机制确保严重医疗事故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 以减少对患者的伤害, 并支援及协助医护人员及时将事件的影响减至最小。

同样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深入调查及医院之间的经验分享, 这个机制能够有效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风险管理小组会调查每宗医疗事故的根本原因, 并将从中总结出有关患者安全的宝贵经验, 通过《风险通报》与各医护人员分享与学习, 其中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事故及常见的失误。

风险无时不在, 无处不在, 美国每年有四万到十万人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引起的, 这个数字甚至高于乳癌或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数, 为什么医疗会是一个高危行业呢?究其原因: (1) 因为工作多变化, 面对的又是最为复杂的人群; (2) 多类工序紧密编排; (3) 极大的时间压力; (4) 极大的心理压力。医疗事故是由一连串失误造成的, 大部分医疗事故并非全属个人的疏忽或缺乏训练, 85%的医疗事故来自系统的失误。

风险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学习, 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管理意识, 对预期或存在的医疗风险具有判断能力。

(2) 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 认真对待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提出的疑问, 加强医学知识的宣传, 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医务人员应注意职业素质的培养, 学会聆听、理解和沟通。

(3) 提高医务人员处事能力和技术水准。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无论医学科技如何发展, 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具有风险, 而且贯穿于诊断、治疗和康复全过程。

(4) 认真处理医疗纠纷,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管理的对策:

(1) 医务人员意识观念的转变。因为一直以来的做法倾向于大事化小, 尽量把问题遮住, 避免引起投诉, 而新的“风险管理机制”是要把问题或事件放大, 这需要时间的推移, 潜移默化地改变大家的意识, 认识到“风险管理机制”的真正好处, 并自觉配合工作, 才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机制”的优势。

(2) 制度上的支持。要建立一个风险管理小组, 对风险进行采集, 结合事件的原因、过程、结果, 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分析、评估, 找出原因, 制定对策, 在制度上进行改善, 并监督执行情况, 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领导班子的支持。每一个新事物的开展, 都需要政策的支持和时间、人员配置等方面的配合。它是领导者的一项基本任务, 也是主观指导思想的集中表现。进行决策的实质, 就是实事求是地分析现实矛盾和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

7.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七

(试行)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配臵教室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减少教学损耗,降低管理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一、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参与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整体布局、规划。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做好全校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内部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

4、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公共教学楼及教室的财产安全、人防消防安全及维护教学秩序等工作。

5、保证学校公共教室使用的科学合理,严格借用教室审批、巡视制度。

6、做好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7、对使用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进行操作培训。

8、对公共教学楼及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和值班人员、清洁卫生、维修、维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

9、做好对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公共教室的桌、椅、门、窗、水、电设施定期进行维修维护,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10、安排人员做好全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督促。

11、做好粉笔、黑板擦等教学日常用品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师休息室开水供应。

12、根据教学安排,按时开关教学楼大门及教室,避免教学事故发生。

13、加强教室资源信息化和教室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教室使用原则

1、全校各类教室仅供校内单位和师生使用,原则上不出租和外借。

2、禁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公共教室内举办商业性质的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3、除教务处外的任何单位无权批准使用学校公共教室。凡需临时借用教室进行教学或其他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4、学校所有教学楼的公用教室(特殊用途的专用教室除外)原则上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7:00 — 晚上10:30,周六、周日照常开放,其他节假日根据需要开放部分教室。

5、公共多媒体教室不能用于播放专场影视节目。

6、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用教室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学生活动。

三、教室借用审批

1、各单位、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在校园网教务处教室资源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教室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提前一天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收费的按学校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

2、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先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外籍、港、澳、台人士需经外事处批准),至少提前两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使用教室者必须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员,方可使用。

4、凡在周末、节假日借用教室,必须在放假前一天17:00之前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员。

5、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教室借用手续。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开始前一周持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手续。

6、教室管理人员接到教务处开出的“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后,应按规定及时开门并提供教学或活动所需的设备。

四、教室使用收费

1、非教学计划安排,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教室借用缴款单”,借用单位或师生到学校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2、收费标准:(1)100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50元收费;(2)100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100元收费;(3)扩音教室和普通教室按多媒体教室标准减半收取。

五、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

2、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不准在教学楼内设点售货。

3、教室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不得倒插教室门进行自习。

4、楼道和教室内禁止吸烟。

5、注意节约水电,不使用水电时应立即关闭。遇风雨时要关好门窗。

6、教室内的家具及其它电器设备供本教室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本室外,更不得移作他用。

7、教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关启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家具,防止丢失。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9、对擅自使用教室的学校师生,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责任人送交学校保卫处(桃园派出所)接受处理。

11、对办理了教室借用手续,但实际用途与申请使用用途不一致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直至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8.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八

合肥工业大学社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社科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科类纵向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及经费使用。

社科项目的立项管理、过程管理、外拨资金、结题结账、结余经费管理等按照学校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社科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经费)以及各类纳入纵向管理的其他社科类项目经费。

第四条 社科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

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

第五条 教育部拨付学校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非研究项目资金(含基地、团队以及智库运行资金、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用于资助校内社科研究、智库建设和成果培育。

学校对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非研究项目资金(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类)资助的各类项目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2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校人事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阶段性成果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八)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管理文件对间接费用有特别规定的,3

按其规定执行。

智库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2%提取;其他社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管理文件对项目管理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照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安排。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50%,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20%。

其他社科项目绩效支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意见,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第十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的方案,经校人事、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范围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由于研究内容 4

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渠道报送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渠道报送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初审经安徽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四条 直接经费中有野外考察、数据采集预算支出的,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野外考察、数据采集方案及预算安 5

排,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野外考察、数据采集活动结束后凭合法票据报销,如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出具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定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99号)和《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6〕201号)未作明确规定的,以及社科类纵向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管理费用提取、绩效支出发放及野外考查费报销等,按本规定执行,社科类纵向项目其他事项仍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9.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九

对学校内涵发展进行“全面体检”

“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是《管理标准》的基本理念, 起草者采用分类、对比、归纳的方法, 总结构建出包括“6项管理职责、22条管理任务、92条管理要求”的框架体系, 成为规范、监测、约束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

其中6项管理职责包括: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几乎涵盖了学校内涵发展的各个方面。每项管理职责由若干条细则化的管理任务组成, 每个管理任务又由若干管理要求组成, 构成了相对完整、逐级细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学校内涵发展指标体系。

从中可以看出, 这次《管理标准》没有空洞的教育理念, 而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条目式的写作方式, 把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政策及思想要求, 采用关键词分析的方式, 层层分解, 力图做到对每一项“管理职责”都要用若干“管理任务”来体现, 而每一个“管理任务”又要由若干的“管理要求”来实现, 最大限度做到精细化、可操作和可检测。

例如, 第50条中提出“不拔高教学要求, 不加快教学进度”, 其中“教学进度”是可以量化检测的;第60条中提出“减少考试次数, 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 其中“考试次数”、“等级加评语”都是可以用来检测的“关键词”, 以此来检测和评价学校是否“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然, 标准是在以往若干规定或禁令的基础上制订的, 为了不形成“政出多头”, 标准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数字要求都与以前颁布的文件保持一致, 没有另外提出管理要求。比如, 第27条“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 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等, 都与教育部以前颁布的减负禁令、课程实施计划等文件保持一致。

正是通过这种对“关键词”层层分解的方法, 使得92条管理要求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检测评价体系, 为区域考量和评估学校、学校开展自我诊断和评估提供了具体要求和参照依据。各个区域或学校可以依据这样一个国家级的管理标准, 采用“等级赋值”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例如, 可以将“考试次数”作为一个可检测的关键词, 根据出现的程度进行等级分类, 并采用“赋值”的方式采集数据, 对学校进行判断和评价, 进而对某一个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水平作出判断、评估。

《管理标准》为区域或学校提供了判断评价的依据, 让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92条管理要求可以分底线标准、达标标准和引领标准等三种类型, 每个条目都可以分成若干等级, 用来诊断分析学校达到程度与水平。《管理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 既适用于农村学校, 也适用于城市学校。

走向倚重工具的标准化治理

教育治理是在现代化、国际化、民主化语境下的新型管理范式, 已成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但是, 这种新型的教育治理方式需要“工具”, 即教育治理工具体系, 完成从依据等级制的文件管理走向倚重工具的标准化治理。当然, 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章程、要求等本身也是“教育治理工具”, 但教育治理工具体系则更加强调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约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 更加要求划清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 为教育治理结构的良性运转提供工具体系。

《管理标准》就是这样一个由教育部主导制定的教育治理工具。政府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 在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加强约束等方面都有据可依, 从根本上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管理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工具, 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尽管当前对教育管理与教育治理的本质特征, 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是显而易见, 教育治理是针对问题而言的, 对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分析认识, 治理就无从下手, 更谈不上建立相对完整的教育治理体系了。作为现代教育治理工具的《管理标准》, 从根本上讲, 就是义务教育问题解决策略体系, 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予的政策回应。

比如针对校园安全问题, 《管理标准》提出“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 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暴力、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制度措施。针对“择校热”现象, 《管理标准》从“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 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 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对于这些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 《管理标准》从“管理职责”、“管理任务”和“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有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制度和机制。

从严格意义上讲, 《管理标准》不是从教育宏观理念出发, 没有严格地遵从教育管理的逻辑体系, 而是从教育现实问题出发, 从实践经验中分析提炼教育策略和措施, 形成若干教育管理要求, 这种实践逻辑更富有生命活力。

促进学校薄弱领域的持续改进

从根本上讲, 《管理标准》既是一种教育管理的思想方法, 又是一种管理工具体系, 也是一种指向学校持续变革的行动依据。各地可以通过自我诊断和检测评估, 对学校发展现状进行价值判断, 寻找区域或学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领域, 依据《管理标准》确定区域或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域或方向。

例如, 在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方面, 学校是否增加了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是否为学生在校园内参加劳动创造了机会, 是否组织学生到基地开展学工、学农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等, 这些方面都可以依据《管理标准》进行诊断检验。如果诊断数据显示不理想, 说明这就是学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学校需要制订该领域的改进计划。

对于学校薄弱领域的持续改进, 需要客观判断学校各个发展阶段的现状, 动态调整学校发展的相关策略。依据《管理标准》, 学校管理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发展的现状, 清醒地认识学校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与风险, 预判学校未来发展趋势, 形成一种对学校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管理思路与举措, 进而研究转化成一套可操作、可改进的学校发展计划方案。

例如, 学校在培养学生艺术素养方面存在课程资源方面的劣势, 则可以设立“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的研究项目, 制订具体的研究计划, 采用行动研究的方法, 来改进学校在这一方面的不足。

在改进薄弱领域方面, 学校应该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渗透民主与科学的办学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 形成对学校办学价值观的广泛认同, 依据《管理标准》科学制订改进计划或措施, 促进学校内部治理迈上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参照

长期以来, 我国教育系统缺乏标准意识和规则意识, 有要求、有禁令, 无规则、无底线, 办学靠社会自觉, 靠校长的办学风格与人格魅力。在义务教育阶段, 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功利思想影响, 长期存在着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模式陈旧、行政管理粗犷等问题。因此, 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学校的办学行为。

学校要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学校规章制度, 就必须明确办学的各项管理任务、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让规章制度成为学校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和法则。

《管理标准》是学校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其中对“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规范学校治理行为, 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实施方案, 客观评估办学绩效”“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便捷规范的办事程序”等方面, 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制定或完善规章制度应与《管理标准》保持高度一致性。

在《管理标准》中, 对“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等内容, 都作了明确要求, 这些都是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基础保障。如果学校制定规章制度, 不依据《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 那么学校规章制度的统领性作用就难以发挥。

10.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十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两周内未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20学

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自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有课程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

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允许申请重新学习。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

第三十六条 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

第三十七条 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根据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外语类(或部分)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特点,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上述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拟转入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参加选拔考试,学校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二)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安排。

第四十六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三)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院根据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及时通知学生因培养计划变化、调整需补修或修读的课程。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学、试读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70学分的;三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20学分的;五年制本科,四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或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50学分的。本款所指学分不含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两周内不按规定办结学籍变动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退学的学生,对其不是一种处分。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满七天视同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二)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抚养

1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对本专科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学籍变动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其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本科毕业班学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对预毕业的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预毕业生,由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议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达到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外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二)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六十五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日期后本校下一学年内向原所在学院申请重新学习或补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全部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本科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结业一年后且留校察看处分如期解除可换发毕业证。

经回校重新学习或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考核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学习、补考、重做实践环节者,以后不再安排重新学习和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3

11.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特殊原因(身体等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住北碚城区的。

第六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同意该生在校外居住的意见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租房居住的学生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租房详细地址、门牌号码;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备案表一式四份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备案表到后勤集团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按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八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部)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部)及校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2.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篇十二

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现状分析

1. 事业单位现行的人员管理依然是身份管理, 干部、工人是两大类别, 身份决定了工资系列。

在收入分配方面决定干部工资高低的主要因素是职务、职称、工龄, 决定工人工资高低的主要因素是技术等级、工龄, 而不是贡献业绩。身份管理已不能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干部工人之间的壁垒不打破, 就形不成同岗、同薪、同酬的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身份管理使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安于现状, 不思进取, 岗位竞争意识淡薄, 同时这种较稳定的收入使一些专业不对口、工作能力不强、单位不需要的人进入事业单位, 造成机构设置臃肿, 人员过剩, 不利于单位事业的发展。

2. 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价值体现不明显。

在知识经济时代, 谁拥有了优秀的高层次人才, 谁就获得了发展的机会。事业成败, 关键在人才。科研立项后需要项目带头人, 新设备应用后需要技能人才。在事业单位中这些关键岗位的优秀人才, 在待遇方面与普通人员没有大的差别, 而与社会上的热门人才相比, 他们自我感觉身价落差很大, 在体现自我价值方面激励效能弱, 造成事业单位不能以待遇留人、以环境留人, 从而制约了单位的发展。

二、试行岗位工资管理的几点思路

岗位工资管理要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薪责统一的原则下, 建立新的分配模式和运行机制, 以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

1. 真正的按劳分配应该体现在以岗定薪。

以岗位为载体, 根据不同的岗位, 设置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受聘该岗位即享受相应岗位工资, 体现出对聘任人员完成岗位职责的要求, 对岗不对人, 突出岗位职责的地位, 强调易岗易薪、岗变薪变, 整体的分配机制向岗位业绩倾斜, 从岗位级别上拉开差距, 岗位报酬更趋向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 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激励职工提高自身素质, 努力创造更好的业绩。以贡献业绩大小, 在相同的岗位执行同岗位不同等级的工资。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根据人力资源激励理论, 人的积极性与人的动力有关, 人的动力又产生于人的需要, 而人的需要又是多方面的。同一岗位实行由高到低不同的级别工资, 可以合理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实行岗位工资管理后, 人的需要总是向高层次发展, 势必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真正形成具有激励功能的分配模式, 使收入分配向在业务、科研、管理岗位上做出业绩和贡献的职工倾斜, 尤其向学术带头人、高层次人才倾斜, 满足他们的需求, 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2. 以岗位聘任为基础实行聘任岗位工资, 打破身份壁垒。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搞活事业单位用人制度, 实行竞争上岗, 双向选择, 择优聘用, 确定人员工作岗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 依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可以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也可以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可以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岗位聘任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 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根据轻重缓急和单位长远发展, 按需实行岗位聘任, 通过岗位聘任, 搞活用人机制, 增加职工竞争意识, 使职工得过且过、工资不少拿的思想没有了生存的土壤。

3. 按照岗位分类, 以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体现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中一大部分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 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大到科研课题, 小到设计论证等不同的项目。以完成一定项目指标确定绩效工资, 通过工作量化来反映绩效, 以绩效工资为导向, 将个人利益与单位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体现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事业单位中另一大部分人员是工勤人员, 将日常工作完成好坏与年度工作学习目标考核结合起来, 来量化这一部分人的绩效工资, 任务完成好, 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增加绩效工资。奖优惩劣, 总体平衡, 促进工勤人员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 利于搞活职工工资分配, 体现绩效工资的作用。

总之,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工资管理, 加大事业单位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 应加强政策导向, 使大家转变陈旧的收入分配观念, 在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 岗位工资管理体现了灵活的收入分配机制, 岗位工资管理更加强调激励作用, 使事业单位向长期吸引人才、与其他收入分配制度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方向发展, 有利于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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