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五大数据安全风险论文

2024-10-16

规避五大数据安全风险论文(精选5篇)

1.规避五大数据安全风险论文 篇一

近年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案例屡见不鲜。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如何规避安全风险,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1]。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虽然交通运输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监理单位在实施水运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做的安全工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远不止以上内容。因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也会因监督不到位而被追责,建设单位也会拿监理合同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安全监理不利因素

2.1建设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工程进度,压缩合理工期;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条件得不到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2];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合同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在监理单位身上。安全监理工作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安全监理“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更有一些民营资本运作的项目,往往把监理当成摆设和“替罪羊”,一旦出了问题,便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2.2施工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管理水平差、投标报价低的施工企业进入水运市场,管理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在施工竞标中被淘汰出局;“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违规分包、转包,挂靠投标屡见不鲜。很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经验不足;一线施工者多是未经专业培训的民工,经验不足且流动性较大,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工人应有的安全技能,对所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差。

2.3监理自身因素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偏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项目监理部技术型人才配备较强,安全监理人员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或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管其他工作[3];不重视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敏感性;安全责任落实缺少考核和激励机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成“人人都不负责”。

2.4水运工程生产的特点

水运工程多是在深水、无掩护、涌浪大的恶劣条件下施工,海上施工工艺复杂,台风、雷雨、大风、大雾等不利因素影响较大,水陆交通通讯不便,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难度较大[4]。

3监理单位安全风险规避对策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为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3)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与员工的业绩考评、晋职(级)挂钩,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4)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工作指导书》,用以指导和规范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5)加强对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的授权实施安全监理,重点做好以下10项工作:1)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避免因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不到位或资格不符而承担法律责任。2)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监理工作的合力。3)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培训学时制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能力。4)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生产经理均应持有“B类”证书、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1人的要求;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从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3个方面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程序性是指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符合性是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针对性指应针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大型施工机械(船舶)是否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审查施工作业前是否向作业人员做了安全技术交底。5)抓住关键少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经济损失可能有较大的弹性,人员伤亡却是硬性指标。因此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应树立以“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理念。抓住关键少数,一是要抓好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班组长,抓住了这三类人,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动力,安全监理才有“执行力”;二是要抓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能预防和杜绝高危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抓典型违章人员教育,通过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班组活动分析违章的后果,才能教育大多数人。6)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安全联查、专项安全检查、召开专题安全会议、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等方法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定要追踪整改落实,整改前后均要有影像资料对比,形成闭环管理。7)重大安全风险监控。应特别关注重大安全风险,对重大危险源要定期监控和评价,以超前思维实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动性,高风险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听从监理指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整改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抓好应急管理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应急管理,检查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到位,开展应急演练,这也是“平安工地”建设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项目。9)加强沟通协调。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加强相关方的沟通协调,预见性地指出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争取各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0)重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管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材料,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理的内业资料是追溯安全监理工作、寻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重要凭证。

4结语

1)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不得有半点偏差,它是直接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相关联的法律责任,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个人的前途命运。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文化等综合手段,有效管控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避监理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宋佑湘.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J].基层建设,(20):39-40.

[2]徐燕丽.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59-63.

[3]吕乐胜,潘利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32):149-151.

[4]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39-163.

2.规避五大数据安全风险论文 篇二

一、认清形势, 提高规避风险的认识

当前,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 在实现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化的同时, 还要完成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的转变, 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机制、整合机制正在趋于解体, 而新的体系与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转型时期社会自身具有的脆弱性, 使我国面临诸多社会安全隐患, 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越轨和犯罪激增、传染病控制难度加大、道德失范、信任危机等。

由于我国是考试的发源地, 各种考试名目繁多, 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考试承载了太多的社会功能, 考试功利性特点十分突出。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 一向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国家统一考试, 已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社会风险和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考试作弊之风越演越烈。在考场上, 夹带、抄袭、交头接耳等传统作弊方法不仅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且方法和手段还在不断翻新, 同时手机、商务通、扫描与无线传输、网络甚至间谍器材等高新技术手段也竞相登场, 一些网络枪手、助考公司还明码标价, 有恃无恐, 开展五花八门的所谓“考试服务”。二是失密、泄密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 尽管各级考试机构采取了各种措施, 但是失密泄密现象还是屡屡见诸报端。如2007年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以及一级建造师考试等。三是部分考试工作人员丧失原则, 参与作弊。这是近年来威胁国家考试的重大安全隐患, 少数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作弊, 滋生了新的“考场腐败”。

当前, 考试作弊呈现新的特点:一是人员复杂化。作弊者既有考试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 也有社会其他人员, 有的作弊者之间彼此并不认识, 仅仅存在利益关系, 以金钱为纽带。二是环节多样化。从命题、制卷、试卷保管到考试报名、领卷、组织考试、监考、评卷、考试信息发布等一系列程序化的运作过程中, 都存在着作弊的空间。三是工具现代化。作弊工具从简单的考场传抄发展到现在普遍使用手机、对讲机、针孔摄像机等, 真可谓五花八门, 手段更加隐蔽。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于2005年5月28日向媒体透露:防止作弊光靠教育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矛盾双方的对抗手段也早已从道德层面延伸到技术层面。四是方式群体化。作弊方式由个体作弊、共同串通作弊逐步演化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群体性、团伙性作弊,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五是目的功利化。考试作弊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提高考试成绩, 而成绩的背后则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将考试作弊作为生财之道。每逢国家考试之前, 就有一部分不法人员公开出售作弊笔、针孔摄像机、微型无线隐形耳机等作弊工具, 且销路不错;有的在高校校园或者公共场所张贴广告, 明码实价公开招聘或者应聘“枪手”, 甚至在一些城市出现了专找“枪手”的“中介公司”, 有的中介机构通过网络、QQ等形式明码标价包考试过关, 包获得考试真题或考试标准答案等。上述借考牟利的情况, 形成了看似繁荣的畸形“考试经济”, 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分析成因, 提高规避风险的信心

当前大规模考试面临如此严峻的安全隐患, 绝非偶然, 有其深层原因。

(一) 考试的高利害性是考试作弊的根本动力

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 考试其实就是一场竞技, 带有非常强的功利性和目的性。考试成绩及格与否或通过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成功与失败、荣誉与耻辱、奖励与惩罚, 正是考试的高利害性, 使得一部分人敢于铤而走险, 甚至孤注一掷。

(二) 人情社会是考试作弊滋生的温床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 人们习惯于建立各种人情网、关系网, 通过人情或关系办事, 这为考试作弊的滋生提供了沃土。有些考试工作人员或丢不起人情面子, 或经不起利益诱惑, 最后就会纵容、包庇甚至参与主导考试作弊。

(三) 缺乏有效的监督为考试作弊提供了空间

考试作弊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各种形式的考试作弊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前考试管理中, 由于缺乏监督机制, 或机制不健全, 或机制可操作性不强, 或监督水平和技术跟不上作弊的水平与技术, 或考试监督不力, 使考试作弊有机可乘。尤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现象更加突出, 近年来出现的多起试卷泄密事件都是因为考试管理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 监督制约机制疲软乏力, 致使监督上盲区频现, 给作弊者以可乘之机。

(四) 狭隘的考试观念助长了考试作弊之风

教育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熊丙奇认为, 考试作弊事实上已经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许多法律条文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他说, “对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业界内外人士, 大多没有敬畏之心,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或者说, 考试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考生及社会人员还没有从法律层面去认识考试作弊和考试作弊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对考试作弊不以为意, 认可同情考试作弊者。有的人甚至视考试作弊者为弱势群体。正是这些狭隘的考试观念助长了考试作弊之风的蔓延。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回答记者和网友提问时说, “我们不应把考试作弊者当做弱势群体看待, 如果不对他们进行严厉处理, 对社会、对大多数人是不公平的”。

(五) 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使作弊行为的处理缺乏刚性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规范各类国家级考试的《国家考试法》, 人们对国家级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纪行为。作为考试机构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往往只是停留在考试诚信教育, 并进行必要的道德约束,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也只是行政约束, 还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更谈不上涉嫌犯罪。虽然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及部门条例, 但由于法律效力较弱, 约束力不强使得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缺乏力度。

(六) 考试作弊风险成本过低让作弊者无所畏惧

多数考试作弊, 尤其是团伙性作弊均以营利性为目的, 作弊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大大高于作弊所付出的成本, 作弊者被抓后充其量受到考试纪律的处理, 仅伤其皮毛而未动其筋骨, 从而使作弊者无所顾忌。与此同时, 还带来一种令人倍感忧虑的情况, 即平时诚实应考的考生眼看作弊者屡屡得手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感到自己“吃了亏”, 久而久之也会自觉地加入到作弊的行列之中。如2007年“西安研考作弊案”, 这是一起涉及国家级考试的重大作弊案件, 但西安雁塔公安分局却以“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为由, 拒绝受理此案, 8名作弊者被释放。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还开辟专栏对“研考作弊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实, 这些年来, 不光是国家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 其他国家级考试也常有类似情况发生。

三、强化对策, 加大规避风险的力度

长期以来, 我国的考试制度一直在严格的行政纪律约束下平稳地运行, 对考试报名、命题、制卷、试卷保管、监考、评卷、成绩核发等一系列程序化的运作始终强调加强纪律, 以防止和杜绝作弊。但是由于国家级考试作弊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 考试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因此, 我们必须标本兼治, 软硬兼施, 重点加强考试管理制度建设、法制建设、技术建设,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打造诚信考试,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级考试安全、平稳有序地进行。

(一) 加强法制建设

据统计, 目前我国涉及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3000多部, 其中绝大多数是部门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难以有效遏制肆无忌惮的考试作弊行为。国家考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也是关乎每一位参考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而考试作弊造成考试不公平, 并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 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考试作弊问题, 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一方面国家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规范, 更应当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 既要依赖于纪律、规章等制度的约束, 更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定。道理很简单, 考试纪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参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却往往对考场之外的疯狂作弊者无能为力。因此, 单纯依靠行政纪律或规章制度管理和规范考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由于考试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获取较好的考试成绩或者经济利益, 总有一些考生和社会人员不惜铤而走险。而我国的考试立法严重滞后, 对治理考试作弊和解决考试纠纷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 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传统的行政干预在解决严重的考试作弊和考试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因此, 从国家考试事业发展的长远要求考虑, 应尽快出台覆盖面更广、更有针对性的专门《考试法》, 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 规范国家级考试的设立及运作, 提升考试的质量, 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

(二) 强化制度建设

考试工作是一项涉及众多环节并有众多主体参与的工作, 必须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的行为:一是必须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工作程序。考试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命题工作程序、报名资格审查程序、试卷印刷程序、试卷运送与交接程序、考试施测程序、评卷与登分程序等。二是应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包括试卷保管规则、报名工作规则、考试实施规则、考点考场设置规则、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巡视人员守则、违纪处理规定、评卷登分规则、保密责任书等。三是建立相应的制度, 包括岗位目标责任制、保密制度、监督机制、回避制度、应急处理机制等, 明确行为失当应承担的责任, 并加大人事考试责任事故追究力度。

(三) 重视技术建设

1. 提高考试的技术设计水平。

通过对答题卡和试卷的设计和分配, 可以阻扰甚至切断抄袭者和被抄袭者之间的信息联系;在电子考试实施中, 基于大容量的电子题库, 通过为不同的应试人员生成内容不同的试卷, 可以杜绝应试人员之间的直接抄袭。

2. 提高考场的技术建设水平。

加强考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标准化考场, 提高考试管理的科技含量,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对考场进行监控, 可以创造一个“无法作弊”的考试环境。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自动生成考场和准考证号与座位号, 可以将应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打散, 切断熟识人员之间的信息联系;将照片、指纹等身份信息数字化并进行采集, 可以逐步消除考试过程中的替考现象;利用视频联通, 建立统一的国家和省级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 实现大规模考试网上巡查、应急指挥、考务综合管理、视频会议、考生服务、网上考试和诚信档案等功能;启用无线电信号监控巡逻车在考点外巡查, 可以及时查处可疑信号源;通过在考点实施电子屏蔽, 可以有效防止手机短信作弊等。

3. 进行考后技术分析。

随着客观题在大规模考试中的应用和光电阅读机在信息采集中的使用, 可以采集到客观题答题信息, 为考后对考场抄袭情况的分析提供信息基础。

4. 加大试卷保密室硬件建设。

运用网络、传输、存储、摄像集成技术, 建立试卷保密室远程监控系统, 做到试卷保密室一举一动均记录在案, 既能即时检查试卷保密室情况, 又可以随机抽查保密室24小时全程情况, 堵死一切可能发生试题泄密的源头。

(四) 狠抓队伍建设

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工作程序要靠人来实施、落实。尤其在我国当前考试法规还不甚健全的情况下, 更应发挥人的作用, 加强队伍建设。

在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中, 必须把好“三关”:一是把好选拔关。选拔那些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教师担任考场的监考员, 建立监考人员监考业绩档案库。二是把好培训关。强化对监考老师考风考纪教育和业务培训, 建立考务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制意识、管理知识和考试专业知识训练。三是把好奖惩关。运用激励机制, 增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把教师监考工作的业绩与各种人事政策挂钩, 对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员, 要给予表彰奖励, 在晋升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近年来, 在处理各类国家级考试作弊案件中, 有一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即相当数量的利用假证件作弊以及试卷泄密等案件都与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有或多或少的牵连。国家级考试考务工作的实践也证明, 只有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增强其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细化每一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 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替考等严重考试作弊案件的发生。因此, 要有针对性地在考试工作人员中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鞭策他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要经得起人情关和金钱关的考验, 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五) 加大考试风险成本

所谓“风险成本”是指人们采取某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和可能付出的代价。如果某种行为的风险成本很低, 而可能得到的效益很高, 就会有很多人选择这种行为。风险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路径与方式。国家考试作弊的风险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作弊行为人实施作弊行为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的大小。二是考试作弊行为人被查到之后所受到的法律追究和惩罚的严厉程度。

3.规避五大数据安全风险论文 篇三

2018辽宁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招聘面试如何规避五大常见问

问题一:紧张不自信。这是大部分考生在面试中最常见的问题,紧张不自信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心跳加速面红耳赤、埋头答题不敢看考官、声音细小气势文弱等,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心态不好,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考场氛围不熟悉、对面试题目不了解,过分紧张不仅会影响自己的水平发挥,也会影响考官对考生整体的评价。所以建议考生:首先,善于心态调整,多给自己心理暗示,努力克服紧张焦虑的情绪。其次,充分评估自己的优缺点,面试中扬长避短。再次,考前多做模拟练习,适应考场环境,熟悉考试题型。最后,眼神交流注意技巧,可看双眼与鼻间的三角区域。

问题二:语言不流畅。有些考生在面试答题中常常出现诸如口头语“嗯、啊、额、这个、那个……”过多,重复语句过多、停顿时间长等问题,这些都体现了语言的不流畅。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过度紧张,使得原本熟悉的句子间歇性断片;二是平时缺乏练习,对常用的表达语句不熟悉,往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所以建议大家可从如下三方面进行解决:首先,面试前深呼吸,尽量放松,避免过分紧张导致发挥失常;其次,多熟读常用答题句子,做到有备无患;再次,可采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自己的答题,过后听录音查找语言表达上的问题,对症下药。

问题三:内容不充实。主要表现在答题生硬套路化,只有结构框架,没有具体细节。主要原因在于不善于从多角度去分析问题,也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去细化内容。针对于此,给考生两点建议:一是巧用主体分析法和层面分析法,看待问题可从国家、政府、社会、个人等多个主体分析,也可结合思想、制度、操作等不同层面来分析作答;二是内容细化可从谁去做(主体)、从哪些方面做(方法)、做什么(内容)等角度去思考。

问题四:审题不清楚。审题不清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重点不突出、偏题跑题、答非所问,其对面试结果的影响就可想而知了。很多考生在面试中往往因为审题不仔细,草率作答,或者因为没有正确理解出题人的意图而导致离题万里。所以一般建议大家:首先,在审题时要抓住关键信息,如综合分析的题目要抓住所需分析的核心话题,人际类的题目要审清问题和条件,应变类的题目要审清问题和身份,计划组织类的题目要审清任务和条件等等。其次,在作答方向上,要具备政府思维,站在政府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

问题五:控场能力差。有部分考生在面试中不是输在答题内容上,而是输在情绪控制上,比如在有压力的考场环境中紧张得直哆嗦;碰到比较难的题目时眉头紧锁、抓耳挠腮、坐立www.jinrongren.net/ncxys

不安;碰到不会的题目当场崩溃哭泣;碰到自己见过的题欣喜若狂,不加思索就草率作答。这些问题都是控场能力差的体现,这会给考官一种不成熟、不踏实的印象,所以必须加以改正。主要还是建议大家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面试,以平和心态对待,不管遇到困难还是惊喜,都应戒骄戒躁。

4.建筑劳务风险规避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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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新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大多数是与技术骨干签订的;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他们能占到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的用工方式被正式确认并予以规范;将个人承包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仍予认可。“有些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在定性上更加困难。而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

1、充分发挥劳务分包企业的作用,调整经营结构,促进企业发展2001年建设部颁布87号令,提出建筑劳务分包概念,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重新进行资质就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然而,这些文件规定都晚于1997颁布年的《建筑法》,法律效力较低。《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否则,属于违法转包。这就使得总承包企业自备劳务作业队伍成为必须。另外,也由于业内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即使使用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如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缴纳、伤亡事故法律责任等,并未因此而减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出于降低施工成本考虑,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不热心关注,完全可以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务分包合同。虚与应承签订部分劳动合同,用以搪塞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致使“包工头”队伍具有了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

本次《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同工同酬”的要求,统统打破了正式工、非正式工的等级差别。《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只要企业用工,就得为员工的未来负责。正在修订的《建筑法》也即将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所以,总承包企业再行分包工程,不管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定书面承包

合同,可以尽量减少直接用工。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仅就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积极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劳务分包企业广泛开展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化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使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劳务企业所吸纳,在有组织、有制度、合法经营的企业保障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结合自身优势,顺应法律安排,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经营结构调整,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

2、合理布局、梯次兼备,努力掌握合同签订与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当然,不管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还是劳务分包企业,其生产经营是通过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和许多具体环节联结起来的一个复杂过程,每一工种、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需要劳动者长期在此从事劳动,而有的则不宜把一个劳动者长期固定下来,适合作相对灵活的调整;有的生产项目或工作任务属于短时期的或者临时性的,项目完成后生产任务即告结束。

《劳动合同法》遵从社会实践,将劳动合同按期限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哪类合同,都应从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在要约时,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一起,提出建议,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的,用人单位往往掌握着合同签订与类型选择的主动权。但是,从目前的业务实践情况看,企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大多数是盲目的。劳动合同千篇一律,不管什么岗位、工种,期限全都一样,要么三年、要么五年。

建筑企业的劳动者一般分为公司办公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公司的办公人员,属于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合同预算、工程技术、行政后勤、财务人员等,工作相对稳定,可与其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一些工作保密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或者对于愿意长期在企业发展,也属于企业需要长期留任的其他人才,企业在经过严格审查后,也可以选择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强,数量大,来源复杂,出现工伤等劳动风险的几率也大。对其中企业的派驻人员,应当于其签定劳动合同;而其他人员,比如施工班组长、施工作业人员,如果并非企业内部员工,应由劳务公司与其签订以完成某项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零星用工通过劳务派遣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

不过,新《劳动合同法》对短期劳动关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种短期用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由于劳务派遣在规避实际用工单位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法律对其作了专节规定,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意在不能使其成为未来建筑用工的常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属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重申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要求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筹安排,应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只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按照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目前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缴纳的,可以与劳动者就如何承担问题做出协商。

近年来,也常有工地接受大学生寒暑假打工,或者接受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这种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实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视为就业,不能称为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规所调整。

总之,《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其中全日制用工又按期限分出三个类型。订定劳动合同除了坚持法定原则以外,应当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工作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使劳动合同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用工格局。

3、培养人才、重视人才,适当运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中,对违约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这样对企业来说,可以大胆出资对技术骨干员工进行培训,既能稳定队伍,又可化解投资风险;既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又可以激发职工的创新热情。

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其内容更多地具有法定性,不能任意设定违约金、不得收取员工任何的抵押金、保证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诸如用人单位给高级主管、高技能人才提供特殊待遇,如买房、买车,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至少目前,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不予认可。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下来,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一部分工资视为竞业禁止补偿金。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其他做法将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将本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予以明确(最好能列举竞争单位名单)。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厘清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正确处理项目承包中的“包”与“管”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通过管理费形式获取相应利益,用以改善建企业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再次将个人承包经营纳入其调整范围。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自其兴起至今已历二十余载,并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

当然,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第41条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原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成功的项目承包,关键在于面向市场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建筑企业与其内部承包人在建立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内部承包合同,把资质、资金和项目等各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但务必强化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问题。

5.论拓展训练的安全风险与有效规避 篇五

1拓展训练安全风险的准确识别和有效评估

1.1拓展训练的安全风险分类

拓展训练风险各异,因此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拓展训练安全风险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

按风险程度的大小划分,拓展训练风险有重大、中等、轻微之分。拓展训练的风险程度与安全事故呈正相关,风险越大,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越高,反之亦然。

按风险的存在表现形式划分,分为隐患和暴露,隐患风险容易被人们忽视,并且把握起来有些难度; 暴露风险相对来说容易把握和规避。

按风险存在的不同项目划分,拓展训练的安全风险主要分为水上、野外、基地、室内、高空等,每个项目的风险系数大小不一。

按风险发生的载体划分,拓展训练的安全风险可以分为项目器材安全风险和场地安全风险,需要解释的是,二者有时会发生相互叠加的危险,因此要格外的注意。

1.2拓展训练安全风险的识别方法与评估

目前,风险管理中比较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主要有: 现场调查法、检查表法、流程图法、事故树法、可行性研究法等。虽然可使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有很多,风险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的管理情景选择不同的识别方法或者选择某几种识别方法的组合。

风险评估是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使其量化。评估方法可以采取风险因素分析法、 定性风险评价法、定量风险评价法等。风险因素分析法一般先 “寻找风险源”,识别 “风险转化条件”,确定 “转化条件”是否具备,估计 “风险发生的后果”,最后做出 “风险评价”。定性风险评价法是指通过观察、调查与分析,借助经验、专业判断等对拓展训练安全风险进行定性评估。定量风险评价法通过某项风险过去发生伤害事故的次数与风险本身比率,计算其风险程度。

2影响拓展训练安全的因素

2.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是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也称 “人的失误”。拓展训练中实施训练工作人员的职责业务水平要求是相当高的,有些拓展训练事故的发生原因就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易犯以下错误: 安全防范意识弱、脱险技术不熟练、对学员的指示不明确、监控力度不够、未能及时纠正错误、训练设计不全面、训练手段不够灵活、不了解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要。所以要想避免以上不良情况,更需要拓展工作人员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加专业的拓展训练师。

2.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是指由于物的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也称 “物的故障”。主要分为场地的选择和设施器材安全。据中国登山协会装备器材部的相关调查,全国大部分拓展训练机构都不具有场地设计和施工的资质,济南黄河森林公园基地曾经发生垮塌事故。不同的场地选择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野外拓展环境因不可控因素增加,比人工场地的风险更大; 然而人工建成的拓展训练场地,易在认识上产生疏忽大意,需要更加注重细节以降低风险,并且在建设场地难免会出现一些 “门外汉”的负责人,例如,在他们看来场地应该是水泥地或是塑胶,这样的场地才是规范的,其实从安全性来说最原始的有土的场地在一些小的摔跤受伤方面要好过塑胶和水泥地。设备器材、保护器械的安全选择与使用对拓展训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学员的身心安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指组织存在或系统运行的环境既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等物理环境,也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文化及氛围等组织环境。环境因素会影响拓展训练的开展和进行,物理环境是不可控制的,但可以选择项目做还是不做。然而规章制度组织文化及文化氛围等组织环境是需要长期积累并且不断的改进、探索才可形成的环境,因此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简单的一个因素,更多的情况是由多个因素交互作用导致的事故。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拓展训练师更加全面有机地看待这三类因素。

3有效规避拓展训练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3.1确保拓展训练师工作到位,重视训练设计

拓展训练的安全风险与拓展训练师有着密切的联系, 拓展训练师应细致的准备、观察和保护,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首先进行训练设计时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排查安全隐患,并且对开展过程中的各个项目作出细致的规划,从安全保障方面做到组织有序。其次拓展训练师感觉。一旦出现安全风险就要立即停止,而不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最常见的是当学员态度情况不端正时,训练师应当放慢开展的节奏甚至停下来,以确保学员安全。最后是减少外界对学员的干扰,活动中一律不允许带手机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3.2落实场地与器材的排查,确保学员安全

拓展训练开始前,场地与器材的排查是有效规避安全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场地的选择包括场地的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高低不平有积水、场地内是否有不安全的容易刮伤的尖锐物品。

器械是保障学员身体安全、训练计划顺利进行的关键,器械的日常管理格外重要,并且器材的购买必须要认定产品的产地、规程、认证。保管员和拓展训练师需要在训练前充分检查器械的完整性,将有问题的可能出现危险的器械进行标记; 拓展训练的器械一律不进行外借; 结束后都要对器械进行检查,将出现问题的器械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3.3及时掌握环境因素,制订因地适宜的拓展训练计划

拓展训练主要是在户外进行的,会受到天气的影响, 但是作为拓展训练师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其情况,在不能进行户外的时候可以安排室内课程,例如雷阵和一些小的游戏互动。

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组织环境也是需要营造的和完善的,确定拓展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要落实到部门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针对拓展训练本身制定和编制风险管理计划书、制定安全风险检查表。

3.4完善拓展训练参保制度与应急体系

由于拓展训练的风险性以及学员对自我人身安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必要的,以减少参与者的财产损失,在笔者所接触的拓展训练活动中的大多数学员都是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另外,制定应急急救体系,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受伤学员进行有效救治和控制, 同时,拓展训练公司还应招纳专业的救护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救助。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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