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024-06-29

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共7篇)

1.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煤矿设备配件材料管理考核规定

为搞好我矿大型材料的管理工作,推进矿井大型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程,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我矿大型材料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配件材料计划报批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技术员和材核员每月5号、15号前应进行库房盘点,对当月所用设备配件材料及剩余材料配件登记入账;并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提前做好设备配件材料补充计划及月度材料计划于7号、17号前报生产科汇总上报物资供应部。

2、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用途按时上报,凡责任人不按时上报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3、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要实事求是、细致认真,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设备配件材料进矿后不能使用、库存量超过、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500元。

4、综合科、生产技术科材料计划负责人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计划进行审查落实及时上报公司,因工作不负责拖延上报的,矿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设备配件材料验收规定

1、设备、配件、材料到矿后应有接收负责人通知验收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再入库。凡接通知后不能到位的(有事应向组长请假)一次罚款50元。

2、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严格细致验收,凡发现设备配件材料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货,不得入库。

4、机运工区机电分管区长、班长应对检修制作装配设备材料负责,每天进行班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验收不到位造成设备配件材料发放下井不能使用,浪费人力物资影响安全生产 的矿对分管区长、班长各罚款50-200元。

5、矿材料管理员应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不合格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同公司设备动力部、供应部联系更换。因工作不负责拖延造成影响使用又不能退货的矿追究其责任。

6、设备配件材料验收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对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当月回收投入设备配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建立台帐,对丢失浪费损坏的按设备、材料、配件原价进行处罚通报。

三、库房管理规定

1、各单位主管、材核员是库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材核员负责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2、各单位根据库房面积大小合理布置统一货架。配件材料按用途分类存放,造型美观、摆放整齐、标志牌清楚、帐卡物相符,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

3、根据公司要求,矿每月材料库存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矿库存额为5万元、采煤库存额为1万元、掘进库存额为2.5万元、机运库存额为1.5万元。当月下旬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查库评比,对库房管理一流,库存额符合要求的给予表扬,对管理较差、库存额超过规定的给予主管区长及材核员50-100元罚款。

4、各单位材核员必须按料单要求进行开票审批,不得改涂料单、不得无料单拿用料,否则追究材核员、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5、各单位主管区长应经常检查库房,对闲置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安排上交矿库房并办理手续。凡发现库房积压不该积压货物又不及时上交的,矿对主管区长及材核员罚款50-100元。

6、单位库房发放的物料、工具必须造册登记,由领料人签字。完工后剩余配件材料(包括更换旧物料)及时送交库房,材核员进行结账,否则发现现场丢失物料应对单位主管区长、材核员及施工负责人进行罚款50-300元。

7、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下、库房进行检查,统计记账。每月召开一次经济材料分析会,通报存在问题,布置今后工作。凡通知不到位、又没有请假的发现一次罚款 50元。

四、设备、配件、材料收发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回收设备配件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送交机运工房负责人或入库。由接收方负责记账开票并送交一份给生产技术科,以备销账统计。对丢失、损坏、不完好的设备配件等注明写清,否则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罚。

2、所有机电设备、五小电器入井前必须由机运工区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共同检查,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符合电气防爆检查标准要求、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填写设备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严禁下井使用。因检查不负责,下井不能用的,矿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3、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应有专人负责收发设备配件材料的审批、记账、统计,发现帐卡物不符等问题,及时查找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处罚。采煤、掘进、机运工区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同意按程序审批后再领取。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原则是谁使用、谁领取、谁开票。特殊情况经分管矿领导确定。

4、矿对设备配件材料回收率要求为百分之百。因情况特殊达不到回收要求的,单位责任人应及时向矿材料领导小组汇报。凡是不汇报造成设备配件材料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按原价进行赔偿。

5、矿仓库负责人、废旧库保管员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见料单一律不准发货。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特殊情况例外,事后责任单位应及时补票。

6、采煤、掘进、机运所领设备配件材料迅速投入维修安装使用,发现质量与实际不符及时汇报退货,如因积压占用时间过长退货不成,后果自负。综合科设备配件材料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及时同供应部联系退货并办理手续。

7、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分管责任人应收集新进设备配件材料的合格证、煤安标志、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专用工具。凡不符合要求一律退货拒不开票,并及时向设备动力部、供应部汇报,否则追究其责任。

8、外调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9、设备配件材料调进调出(包括出矿加工修理)实行专人负责、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现场查点数量、办理手续、统计入账。发现账物不符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五、设备修理及加工安装管理规定

1、采煤工区井下生产系统备用设备为1套(1台40KW电机、1个机尾架、1个过渡槽、1个尾滚筒、1台偶合器、1台变速箱、1台开关),掘进工区备用设备为1套。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起到备用作用。

2、机运工区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发现不按规定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采煤、掘进、机运工区电器设备上井后应及时交到机运工区修理房,办理手续,对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损坏部件填写清楚并上交一份到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组。责任单位按设备损坏情况领取维修所需的配件材料送交机运工区修理房,凡拖延2天不交的矿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4、机电设备维修是硬件由责任单位开票领取、软件由机运工区开票领取。特殊情况按矿分管领导意见办理。

5、修理机电设备因矿、公司无配件材料机运工区应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凡是不及时汇报影响设备正常维修使用的,矿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修理机电设备时发现零部件损坏不能使用(设备报废)的应及时汇报,生产技术科、矿分管领导现场鉴定再办手续。设备报废上交由生产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7、机运工区加工制作配件材料应按图纸标准加工,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加工配件材料不能使用或浪费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进行罚款50-100元。

8、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安装拆除回收、现场修理应做到工完料净,互相办好移交,发现材料配件丢失浪费被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六、材料消耗考核管理规定

1、综合科每月底根据当月全矿材料消耗实际情况及下月生产 计划需要,结合公司下达材料费用指标及工区实际消耗下达下月材料消耗计划。

2、矿对工区材料费考核:采煤、掘进工区按月考核,机运工区按季度考核。

3、各工区当月所领材料进入本月成本考核(包括库存量),节约、消耗与当月工资挂钩进行奖罚兑现。

4、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材料节约(超耗)按70%奖(罚)。其中60%奖(罚)工人40%奖(罚)班长以上干部。

5、各工区、科室材料消耗超耗与工资挂钩,同等奖罚。节约超耗按季度考核。

6、材料消耗考核由业务科核算,奖(罚)从当月工资账兑现。分配按班长0.6、付区长、材核员0.8、主管区长1的比例进行核算做账。

7、奖励条件:⑴要保质保量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⑵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工程达到优良品。⑶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8、矿停产检修、大型设备安装、单项工程投入等单独进行核算考核。

9、全矿干部职工要树立节约意识,杜绝各类浪费现象发生,凡发现一次不请示回报乱截电缆、钢管、工字钢、皮带等物料,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10、加强材料管理,杜绝偷盗、破坏现象,凡逮到偷盗、恶意破坏行为一律开除矿籍、扣除当月工资,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1、机运工区负责对地面所有铰接顶梁统计造册,设置专人对铰接顶梁进行维修保管,及时做好监测记录台帐,监测台帐每少一天罚款10元。

12、综合科每月组织一次铁料清查工作,对丢失的进行考核,如发现单体丢失,按每根1000元考核,铰接顶梁丢失每根按300元考核,损坏按1根/万吨损坏率计算,每超一根损坏均按300元考核、(损坏铰接顶梁两头对成一根算一根,以焊接过使用损坏的不再考核之内)。

13、工区每丢失一根单体,工区区长承担处罚款项的5%、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处罚款项的10%、丢失单体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 担处罚款项的25%,其余部分工区承担。

14、每丢失一根铰接顶梁,工区区长承担罚款的5%、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罚款的10%、丢失铰接顶梁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担罚款的20%。

15、在规定损坏率外每损坏一根铰接顶梁工区区长承担罚款的2%、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罚款的4%、回采班正副班长每人承担罚款的6%。

16、单体支柱鉴定方面:凡通过相关人员鉴定,确认属人为造成损坏的,按原价60%进行赔偿,工区区长承担赔偿金额的10%、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5%。

17、采煤工区应确保所管辖范围内的工字钢全部回收,每丢失一根工字钢按原价赔偿,工区区长承担处罚的10%、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处罚的14%、丢失工字钢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担处罚的18%。

七、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1、经检查凡是线圈烧坏的设备,不论什么原因,按每KW罚100元的标准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材料费用仍按矿有关材料管理规定执行。考虑井下作业环境复杂,水泵工作条件差,允许掘进工区每月烧坏两台潜水泵,采煤工区每年烧坏四台潜水泵,机运工区每年烧坏两台潜水泵。

2、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在搬运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否则按一台罚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该设备原价的5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井下各地点电缆线要顺巷道一侧悬挂整齐,杜绝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出现,严禁甩掉各种保护不用,否则发现一台次设备不符合以上规定,罚工区10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维护班长100元。

4、按照矿设备管理规定矿井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在上井两天内,机运工区对设备及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由于检修不及时或检修不彻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损坏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设备及设施上井四天内将损坏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没有及时将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将对工区处以500元罚款。

八、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1、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旧材料配件、工具、废油脂、报废机电设备等都属于废旧物资。各单位以当月矿下达的回收计划为准,如完不成计划,矿按回收材料价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处罚。(附表)

2、废旧物资由业务科统一集中管理,专人负责收发、上交、建立台帐,帐卡物相符。

3、废旧物资仓库保管员收发废旧物资必须填写清单,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保管员存档、一份生产科存档。

4、业务科每月对废旧物资清查一次,按照分类(铜、铝、铁)数量做报表上报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5、废旧物资需要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回收上交供应部,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办公室、综合科四方现场审定、查数、过磅、签字,业务科进行办理。上交供应部回执单交废旧物资仓库保管员一份,以便统计消账。

6、废旧物料管理必须按规定执行,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开除矿籍。

附:回收材料价格及回收率

1矿用工字钢回收率100%。

2、铁锚杆2元/个。

3、铁托板2元/个。回收率95%。

4、锚网梁5元/个,回收率95%。

5、枕木2元/个,回收率100%。

6、电缆钩2元/个,回收率100%。

7、木垛料回收率95%。

8、单体回收率100%。

9、巷道木料回收率在采煤工区所用备顶料中考核。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煤矿设备配件材料管理考核规定

为搞好我矿大型材料的管理工作,推进矿井大型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程,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我矿大型材料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配件材料计划报批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技术员和材核员每月5号、15号前应进行库房盘点,对当月所用设备配件材料及剩余材料配件登记入账;并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提前做好设备配件材料补充计划及月度材料计划于7号、17号前报生产科汇总上报物资供应部。

2、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用途按时上报,凡责任人不按时上报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3、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要实事求是、细致认真,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设备配件材料进矿后不能使用、库存量超过、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500元。

4、综合科、生产技术科材料计划负责人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计划进行审查落实及时上报公司,因工作不负责拖延上报的,矿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设备配件材料验收规定

1、设备、配件、材料到矿后应有接收负责人通知验收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再入库。凡接通知后不能到位的(有事应向组长请假)一次罚款50元。

2、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严格细致验收,凡发现设备配件材料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货,不得入库。

4、机运工区机电分管区长、班长应对检修制作装配设备材料负责,每天进行班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验收不到位造成设备配件材料发放下井不能使用,浪费人力物资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对分管区长、班长各罚款50-200元。

5、矿材料管理员应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不合格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同公司设备动力部、供应部联系更换。因工作不负责拖延造成影响使用又不能退货的矿追究其责任。

6、设备配件材料验收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对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当月回收投入设备配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建立台帐,对丢失浪费损坏的按设备、材料、配件原价进行处罚通报。

三、库房管理规定

1、各单位主管、材核员是库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材核员负责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2、各单位根据库房面积大小合理布置统一货架。配件材料按用途分类存放,造型美观、摆放整齐、标志牌清楚、帐卡物相符,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

3、根据公司要求,矿每月材料库存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矿库存额为5万元、采煤库存额为1万元、掘进库存额为2.5万元、机运库存额为1.5万元。当月下旬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查库评比,对库房管理一流,库存额符合要求的给予表扬,对管理较差、库存额超过规定的给予主管区长及材核员50-100元罚款。

4、各单位材核员必须按料单要求进行开票审批,不得改涂料单、不得无料单拿用料,否则追究材核员、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5、各单位主管区长应经常检查库房,对闲置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安排上交矿库房并办理手续。凡发现库房积压不该积压货物又不及时上交的,矿对主管区长及材核员罚款50-100元。

6、单位库房发放的物料、工具必须造册登记,由领料人签字。完工后剩余配件材料(包括更换旧物料)及时送交库房,材核员进行结账,否则发现现场丢失物料应对单位主管区长、材核员及施工负责人进行罚款50-300元。

7、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下、库房进行检查,统计记账。每月召开一次经济材料分析会,通报存在问题,布置今后工作。凡通知不到位、又没有请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四、设备、配件、材料收发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回收设备配件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送交机运工房负责人或入库。由接收方负责记账开票并送 交一份给生产技术科,以备销账统计。对丢失、损坏、不完好的设备配件等注明写清,否则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罚。

2、所有机电设备、五小电器入井前必须由机运工区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共同检查,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符合电气防爆检查标准要求、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填写设备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严禁下井使用。因检查不负责,下井不能用的,矿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3、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应有专人负责收发设备配件材料的审批、记账、统计,发现帐卡物不符等问题,及时查找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处罚。采煤、掘进、机运工区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同意按程序审批后再领取。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原则是谁使用、谁领取、谁开票。特殊情况经分管矿领导确定。

4、矿对设备配件材料回收率要求为百分之百。因情况特殊达不到回收要求的,单位责任人应及时向矿材料领导小组汇报。凡是不汇报造成设备配件材料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按原价进行赔偿。

5、矿仓库负责人、废旧库保管员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见料单一律不准发货。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特殊情况例外,事后责任单位应及时补票。

6、采煤、掘进、机运所领设备配件材料迅速投入维修安装使用,发现质量与实际不符及时汇报退货,如因积压占用时间过长退货不成,后果自负。综合科设备配件材料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及时同供应部联系退货并办理手续。

7、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分管责任人应收集新进设备配件材料的合格证、煤安标志、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专用工具。凡不符合要求一律退货拒不开票,并及时向设备动力部、供应部汇报,否则追究其责任。

8、外调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9、设备配件材料调进调出(包括出矿加工修理)实行专人负责、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现场查点数量、办理手续、统计入账。发现账物不符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五、设备修理及加工安装管理规定

1、采煤工区井下生产系统备用设备为1套(1台40KW电机、1个机尾架、1个过渡槽、1个尾滚筒、1台偶合器、1台变速箱、1台开关),掘进工区备用设备为1套。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起到备用作用。

2、机运工区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发现不按规定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采煤、掘进、机运工区电器设备上井后应及时交到机运工区修理房,办理手续,对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损坏部件填写清楚并上交一份到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组。责任单位按设备损坏情况领取维修所需的配件材料送交机运工区修理房,凡拖延2天不交的矿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4、机电设备维修是硬件由责任单位开票领取、软件由机运工区开票领取。特殊情况按矿分管领导意见办理。

5、修理机电设备因矿、公司无配件材料机运工区应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凡是不及时汇报影响设备正常维修使用的,矿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修理机电设备时发现零部件损坏不能使用(设备报废)的应及时汇报,生产技术科、矿分管领导现场鉴定再办手续。设备报废上交由生产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7、机运工区加工制作配件材料应按图纸标准加工,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加工配件材料不能使用或浪费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进行罚款50-100元。

8、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安装拆除回收、现场修理应做到工完料净,互相办好移交,发现材料配件丢失浪费被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六、材料消耗考核管理规定

1、综合科每月底根据当月全矿材料消耗实际情况及下月生产计划需要,结合公司下达材料费用指标及工区实际消耗下达下月材料消耗计划。

2、矿对工区材料费考核:采煤、掘进工区按月考核,机运工区按季度考核。

3、各工区当月所领材料进入本月成本考核(包括库存量),节约、消耗与当月工资挂钩进行奖罚兑现。

4、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材料节约(超耗)按70%奖(罚)。其中60%奖(罚)工人40%奖(罚)班长以上干部。

5、各工区、科室材料消耗超耗与工资挂钩,同等奖罚。节约超耗按季度考核。

6、材料消耗考核由业务科核算,奖(罚)从当月工资账兑现。分配按班长0.6、付区长、材核员0.8、主管区长1的比例进行核算做账。

7、奖励条件:⑴要保质保量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⑵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工程达到优良品。⑶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8、矿停产检修、大型设备安装、单项工程投入等单独进行核算考核。

9、全矿干部职工要树立节约意识,杜绝各类浪费现象发生,凡发现一次不请示回报乱截电缆、钢管、工字钢、皮带等物料,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10、加强材料管理,杜绝偷盗、破坏现象,凡逮到偷盗、恶意破坏行为一律开除矿籍、扣除当月工资,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1、机运工区负责对地面所有铰接顶梁统计造册,设置专人对铰接顶梁进行维修保管,及时做好监测记录台帐,监测台帐每少一天罚款10元。**煤矿设备配件材料管理考核规定

为搞好我矿大型材料的管理工作,推进矿井大型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程,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我矿大型材料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配件材料计划报批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技术员和材核员每月5号、15号前应进行库房盘点,对当月所用设备配件材料及剩余材料配件登记入账;并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提前做好设备配件材料补充计划及月度材料计划于7号、17号前报生产科汇总上报物资供应部。

2、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用途按时上报,凡责任人不按 时上报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3、各单位做设备配件材料计划,要实事求是、细致认真,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设备配件材料进矿后不能使用、库存量超过、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500元。

4、综合科、生产技术科材料计划负责人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计划进行审查落实及时上报公司,因工作不负责拖延上报的,矿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设备配件材料验收规定

1、设备、配件、材料到矿后应有接收负责人通知验收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再入库。凡接通知后不能到位的(有事应向组长请假)一次罚款50元。

2、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严格细致验收,凡发现设备配件材料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货,不得入库。

4、机运工区机电分管区长、班长应对检修制作装配设备材料负责,每天进行班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验收不到位造成设备配件材料发放下井不能使用,浪费人力物资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对分管区长、班长各罚款50-200元。

5、矿材料管理员应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不合格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同公司设备动力部、供应部联系更换。因工作不负责拖延造成影响使用又不能退货的矿追究其责任。

6、设备配件材料验收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对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当月回收投入设备配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建立台帐,对丢失浪费损坏的按设备、材料、配件原价进行处罚通报。

三、库房管理规定

1、各单位主管、材核员是库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材核员负责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2、各单位根据库房面积大小合理布置统一货架。配件材料按用途分类存放,造型美观、摆放整齐、标志牌清楚、帐卡物相符,环境卫生清洁干净。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矿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

3、根据公司要求,矿每月材料库存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矿库存额为5万元、采煤库存额为1万元、掘进库存额为2.5 万元、机运库存额为1.5万元。当月下旬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查库评比,对库房管理一流,库存额符合要求的给予表扬,对管理较差、库存额超过规定的给予主管区长及材核员50-100元罚款。

4、各单位材核员必须按料单要求进行开票审批,不得改涂料单、不得无料单拿用料,否则追究材核员、仓库保管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5、各单位主管区长应经常检查库房,对闲置设备配件材料及时安排上交矿库房并办理手续。凡发现库房积压不该积压货物又不及时上交的,矿对主管区长及材核员罚款50-100元。

6、单位库房发放的物料、工具必须造册登记,由领料人签字。完工后剩余配件材料(包括更换旧物料)及时送交库房,材核员进行结账,否则发现现场丢失物料应对单位主管区长、材核员及施工负责人进行罚款50-300元。

7、矿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下、库房进行检查,统计记账。每月召开一次经济材料分析会,通报存在问题,布置今后工作。凡通知不到位、又没有请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四、设备、配件、材料收发规定

1、采煤、掘进、机运工区回收设备配件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类别送交机运工房负责人或入库。由接收方负责记账开票并送交一份给生产技术科,以备销账统计。对丢失、损坏、不完好的设备配件等注明写清,否则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罚。

2、所有机电设备、五小电器入井前必须由机运工区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共同检查,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符合电气防爆检查标准要求、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填写设备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严禁下井使用。因检查不负责,下井不能用的,矿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3、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应有专人负责收发设备配件材料的审批、记账、统计,发现帐卡物不符等问题,及时查找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处罚。采煤、掘进、机运工区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同意按程序审批后再领取。领取设备配件材料原则是谁使用、谁领取、谁开 票。特殊情况经分管矿领导确定。

4、矿对设备配件材料回收率要求为百分之百。因情况特殊达不到回收要求的,单位责任人应及时向矿材料领导小组汇报。凡是不汇报造成设备配件材料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并按原价进行赔偿。

5、矿仓库负责人、废旧库保管员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见料单一律不准发货。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特殊情况例外,事后责任单位应及时补票。

6、采煤、掘进、机运所领设备配件材料迅速投入维修安装使用,发现质量与实际不符及时汇报退货,如因积压占用时间过长退货不成,后果自负。综合科设备配件材料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及时同供应部联系退货并办理手续。

7、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分管责任人应收集新进设备配件材料的合格证、煤安标志、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专用工具。凡不符合要求一律退货拒不开票,并及时向设备动力部、供应部汇报,否则追究其责任。

8、外调设备配件材料必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9、设备配件材料调进调出(包括出矿加工修理)实行专人负责、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综合科、现场查点数量、办理手续、统计入账。发现账物不符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五、设备修理及加工安装管理规定

1、采煤工区井下生产系统备用设备为1套(1台40KW电机、1个机尾架、1个过渡槽、1个尾滚筒、1台偶合器、1台变速箱、1台开关),掘进工区备用设备为1套。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起到备用作用。

2、机运工区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发现不按规定维修编号、统计填写入井许可证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采煤、掘进、机运工区电器设备上井后应及时交到机运工区修理房,办理手续,对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损坏部件填写清楚并上交一份到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组。责任单位按设备损坏情况领取维修所需的配件材料送交机运工区修理房,凡拖延2天不交的 矿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4、机电设备维修是硬件由责任单位开票领取、软件由机运工区开票领取。特殊情况按矿分管领导意见办理。

5、修理机电设备因矿、公司无配件材料机运工区应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凡是不及时汇报影响设备正常维修使用的,矿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修理机电设备时发现零部件损坏不能使用(设备报废)的应及时汇报,生产技术科、矿分管领导现场鉴定再办手续。设备报废上交由生产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7、机运工区加工制作配件材料应按图纸标准加工,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加工配件材料不能使用或浪费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进行罚款50-100元。

8、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安装拆除回收、现场修理应做到工完料净,互相办好移交,发现材料配件丢失浪费被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六、材料消耗考核管理规定

1、综合科每月底根据当月全矿材料消耗实际情况及下月生产计划需要,结合公司下达材料费用指标及工区实际消耗下达下月材料消耗计划。

2、矿对工区材料费考核:采煤、掘进工区按月考核,机运工区按季度考核。

3、各工区当月所领材料进入本月成本考核(包括库存量),节约、消耗与当月工资挂钩进行奖罚兑现。

4、采煤、掘进、机运工区材料节约(超耗)按70%奖(罚)。其中60%奖(罚)工人40%奖(罚)班长以上干部。

5、各工区、科室材料消耗超耗与工资挂钩,同等奖罚。节约超耗按季度考核。

6、材料消耗考核由业务科核算,奖(罚)从当月工资账兑现。分配按班长0.6、付区长、材核员0.8、主管区长1的比例进行核算做账。

7、奖励条件:⑴要保质保量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⑵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工程达到优良品。⑶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8、矿停产检修、大型设备安装、单项工程投入等单独进行核 算考核。

9、全矿干部职工要树立节约意识,杜绝各类浪费现象发生,凡发现一次不请示回报乱截电缆、钢管、工字钢、皮带等物料,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10、加强材料管理,杜绝偷盗、破坏现象,凡逮到偷盗、恶意破坏行为一律开除矿籍、扣除当月工资,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1、机运工区负责对地面所有铰接顶梁统计造册,设置专人对铰接顶梁进行维修保管,及时做好监测记录台帐,监测台帐每少一天罚款10元。

12、综合科每月组织一次铁料清查工作,对丢失的进行考核,如发现单体丢失,按每根1000元考核,铰接顶梁丢失每根按300元考核,损坏按1根/万吨损坏率计算,每超一根损坏均按300元考核、(损坏铰接顶梁两头对成一根算一根,以焊接过使用损坏的不再考核之内)。

13、工区每丢失一根单体,工区区长承担处罚款项的5%、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处罚款项的10%、丢失单体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担处罚款项的25%,其余部分工区承担。

14、每丢失一根铰接顶梁,工区区长承担罚款的5%、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罚款的10%、丢失铰接顶梁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担罚款的20%。

15、在规定损坏率外每损坏一根铰接顶梁工区区长承担罚款的2%、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罚款的4%、回采班正副班长每人承担罚款的6%。

16、单体支柱鉴定方面:凡通过相关人员鉴定,确认属人为造成损坏的,按原价60%进行赔偿,工区区长承担赔偿金额的10%、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5%。

17、采煤工区应确保所管辖范围内的工字钢全部回收,每丢失一根工字钢按原价赔偿,工区区长承担处罚的10%、副区级干部每人承担处罚的14%、丢失工字钢工作面回料班班长承担处罚的18%。

七、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1、经检查凡是线圈烧坏的设备,不论什么原因,按每KW罚 100元的标准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材料费用仍按矿有关材料管理规定执行。考虑井下作业环境复杂,水泵工作条件差,允许掘进工区每月烧坏两台潜水泵,采煤工区每年烧坏四台潜水泵,机运工区每年烧坏两台潜水泵。

2、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在搬运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否则按一台罚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该设备原价的5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井下各地点电缆线要顺巷道一侧悬挂整齐,杜绝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出现,严禁甩掉各种保护不用,否则发现一台次设备不符合以上规定,罚工区10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维护班长100元。

4、按照矿设备管理规定矿井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在上井两天内,机运工区对设备及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由于检修不及时或检修不彻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损坏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设备及设施上井四天内将损坏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没有及时将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将对工区处以500元罚款。

八、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1、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旧材料配件、工具、废油脂、报废机电设备等都属于废旧物资。各单位以当月矿下达的回收计划为准,如完不成计划,矿按回收材料价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处罚。(附表)

2、废旧物资由业务科统一集中管理,专人负责收发、上交、建立台帐,帐卡物相符。

3、废旧物资仓库保管员收发废旧物资必须填写清单,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保管员存档、一份生产科存档。

4、业务科每月对废旧物资清查一次,按照分类(铜、铝、铁)数量做报表上报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5、废旧物资需要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回收上交供应部,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办公室、综合科四方现场审定、查数、过磅、签字,业务科进行办理。上交供应部回执单交废旧物资仓库保管员一份,以便统计消账。

6、废旧物料管理必须按规定执行,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屡教不改 的开除矿籍。

附:回收材料价格及回收率

1矿用工字钢回收率100%。

2、铁锚杆2元/个。

3、铁托板2元/个。回收率95%。

4、锚网梁5元/个,回收率95%。

5、枕木2元/个,回收率100%。

6、电缆钩2元/个,回收率100%。

7、木垛料回收率95%。

8、单体回收率100%。

9、巷道木料回收率在采煤工区所用备顶料中考核。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1、经检查凡是线圈烧坏的设备,不论什么原因,按每KW罚100元的标准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材料费用仍按矿有关材料管理规定执行。

2、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在搬运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否则按一台罚1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该设备原价的5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井下各地点电缆线要顺巷道一侧悬挂整齐,杜绝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出现,严禁甩掉各种保护不用,否则发现一台次设备不符合以上规定,罚工区10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维护班长100元。

4、按照矿设备管理规定矿井运输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在上井两天内,机运工区对设备及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由于检修不及时或检修不彻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损坏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设备及设施上井四天内将损坏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没有及时将材料交机运工区维修,将对工区处以500元罚款。

2.孝感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孝感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地级市、县、市、区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企业单位医疗机构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诊疗机构。)药品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作。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机构对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的执行,对本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如实全面记录。制定的有关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等工作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养护保管制度;药品拆零调配制度;购进药品原始凭证管理制度;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的制度;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符合中药饮片购进、储存、调配等管理制度。

三、人员与培训

第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的技术职称。

第九条 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方可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药学技术活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本单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学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建立档案。

四、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有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药房、药品仓库应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不得存放非本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日常生活用品及其他杂物。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房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施设备:(一)便于药品陈列摆放的设施设备;(二)符合药品标准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库(柜)(2~8℃);各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符合特殊药品储存的(五专要求)并安装报警系统设施;(四)调节和检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五)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配置地脚架)(六)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和防污染、避光、通风、及防盗、防火、安全用电等设施设备;

(七)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药品仓库应划分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等专用场所。

五、购进与验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所有药品的购进工作;使用药品的相关科室不得私自购进药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药品质量安全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应索取其合法证明文件,确认其合法资格,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认真审核,同时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向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含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还应当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三)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必须有委托书编号、委托事项、委托品种、销售对象、委托时限、委托方式、委托地区、委托时间、委托与被委托人员的责任以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四)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供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送货凭证及销售发票;对于中药饮片,送货凭证上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上述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备查。其中,供货方的送货凭证及发票是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药品的验收必须做到:

(一)检查药品外观性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各项内容,药品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其最小包装应附有说明书;

(二)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外标签应有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不全的,应有主要内容,并有“详见说明书”字样;药品的内标签应有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内容不全的,应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应有规定的特殊标志;

(三)药品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等;

(五)医用气体的每个容器都应帖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执行标准等。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从药品仓库分发至各药房应建立药品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分发日期等内容,分发记录应有供需双方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

(二)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非该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其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四)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

(五)伪造药品购进记录;

(六)购进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并做到:(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二)在库合格药品、不合格药品有明显标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四)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码放,近效期的药品有明显标标志;

(六)药品应原包装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的药品应当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第二十三条 药品养护工作必须做到:

(一)做好药房、仓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一次以上对其温、湿度进行记录;

(二)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三)建立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四)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进行养护;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

(六)负责养护用温湿度检测和调控设施、仓库在用计量器具及仓储管理、防盗、防火、安全用电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九)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有生虫.霉变现象),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使用正名正字。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向质量管理机构报告;发现假劣药品,必须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二)不合格药品要有明确标识、按规定存放;

(三)配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四)不合格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销毁并记录。

七、调配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凭处方调配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第二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药日期等内容。

八、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九、附 则

3.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关于《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实情况 接到《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提高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院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把价格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医院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2011年9月5日,我院接到通知后,医院积极组织内部价格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对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处理好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通过学习使医护人员树立自觉遵守价格政策,主动规范医疗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提高医院的信誉。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为科学、合理的控制医疗成本,我院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医药物资采购供应部门组成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 1

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业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财务科**、医保办***、内审科**、信息科***、药剂科***、总务科**任委员。

价格管理委员会下设价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财务科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由***、***任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各业务科室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1名,由各科室主任担任。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医

药价格检查,对本科室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价格咨询与投诉,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提供基础资料,接受有关医药价格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二)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三)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公布

本单位及同级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五)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根据当前医药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以及省厅组织实施的控制医药费用“三双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以下长效机制

(一)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二)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三)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作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院在价格管理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各科收费行为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价格诚信医院。

***县中医医院

4.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篇四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管理制度《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5.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七、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九、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

十、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在不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前提下,招投标各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执行的费率标准。

十一、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

(二)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三)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议价或竞价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方法,按照本规定执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的品种,在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有中标价格时,其成交价格应与中标剂型规格品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五、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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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设备及零配件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2008年5月8日培训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基建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济南大学校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土建工程、基础工程、桥梁、道路、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基建二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学校的基建工程负责。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对学校校舍的修缮、小型改造工程负责。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国资处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布置任务时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时检查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第一、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工程管理单位监督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我校基建工程项目服从省、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严格自律,勤政为民,严格执行《廉政协议》,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所有工作人员、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有关人员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济南大学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处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7.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篇七

国药器监字(1996)第70号

1996年03月11日 发布

一、新型医疗器械在投入市场前,应进行临床试用,临床试用的目的在于评价该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是否符合预期安全性设想和预期医疗效果(价值)。而政府主管部门把临床试用评价作为决定该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市场的重要客观依据之一。

二、医疗器械进入临床试用的前提条件是:

(一)该产品企业标准已经审查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该产品的型式试验已完成,并有肯定结论。

如果一种医疗器械产品的治疗机理是新发现的,或医疗效果尚未得到临床实践证明时,在进行临床试用前应先进行实验室试验和动物试验,即非临床试验。然后,在获得相关的可靠的安全数据基础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入临床试用。

三、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本身的实际情况,临床试用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器械产品在进入市场前,由政府认可的相应的医疗机构,按一定的时间和案例数量要求,对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研究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的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进行临床研究:

(1)长期植入人体的;

(2)生物医学机理尚无定论或尚未有相似原理、相似机理及相似结构产品在市场出售的;

第二种是临床验证。

临床验证是指某些临床机理成熟,已有国家(行业)产品标准或专用安全要求的医疗器械,由企业在适当的医疗机构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重复试验的活动。

四、企业确定某医疗器械产品需进行临床研究后,应及时向注册机构提出推存书,经注册机构认可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三类产品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认可,一、二类产品由省市医药管理局或政府指定的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机构认可。

五、临床验证单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

六、临床试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试用器械类型相适应的医务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职称、资历、经历);

(2)已开展与试用器械类型相关的医疗技术业务。

七、临床试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

(1)向临床试用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索取有关资料,熟悉医疗器械的使用;

(2)和委托人协商提出临床试用方案,并熟悉临床试用方案;

(3)向所在医院的学术委员会(或临床试用管理部门)提出临床试用方案;

(4)向委托人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试用中出现的副作用、事故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做出临床判断,保护病人利益。如必须偏离试用方案,则事后应向学术委员会及委托人报告;

(6)提出临床试用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清晰性及可靠性负主要法律责任;

(7)如临床试用的医疗器械,其临床机理不成熟或影响病人安全的潜在危害较大,则应如实向病人或其监护人说明,其临床试用方案应征得病人或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临床试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选择合乎要求和具有资格的临床试用人;

(2)向临床试用人提供《临床试用须知》;

(3)协商临床试用方案;

(4)提供性能稳定的供试用的医疗器械;

(5)对临床试用人进行培训,必要时进行操作示范;

(6)如实记录试用器械的副作用事故,并与试用人分析原因,向医疗器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九、《临床试用须知》是临床试用委托人向临床试用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汇总,应包括:

(1)有关该器械的文献摘要;

(2)该器械概述;

(3)该器械功能原理说明、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

(4)该器械的临床性能指标;

(5)有关该器械的安全性数据(电气安全性、机械安全性、结构安全性及生物安全性)以及已采取的安全性措施;

(6)该器械的全性能测试报告。

十、临床试用方案是阐明试用目的、利害分析、总体设计、试用方法、试用步骤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床试用的项目内容;

(2)临床试用背景;

(3)临床试用人和其他参加者姓名、资历和任职部门;

(4)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分析;

(5)临床试用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的理由;

(6)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

(7)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以及统计处理方法;

(8)副作用预测及事前应采取的措施。

十一、临床试用方案由临床试用人和临床试用委托人协商制定后,需接受临床试用人所在医院学术委员会或临床试用的管理部门审查,在审查时,临床试用人应着重说明:

(1)项目科学价值的评价;

(2)可能影响病人健康状况的概述;

(3)可能产生的危害、推荐的防范方法和辅助工具的评价;

(4)对副作用的预见及评估;

(5)临床试用的监督方法,以及临床试用人的资格和经验;

(6)推荐的协议程序及说明;

(7)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十二、临床试用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试用人和委托人应签署临床试用协议。临床试用方案和临床试用协议,应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十三、临床试用期:

对一般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用期及病例数不统一规定,由临床试用人、委托人根据该产品的性能特点、治疗(诊断)机理合理确定,但对以下产品的临床研究应有参考性要求: ┌──────────┬──────┬───────┬──────────┐

│ 最短试用期 │ 最少病例数量 │ 参与试用的产品数量 │ ├──────────┼──────┼───────┼──────────┤

│ 有源植入人体的器械 │年

10~20

~20

│ ├──────────┼──────┼───────┼──────────┤

│ 无源植入人体的器械 │年

10~20

~20

│ ├──────────┼──────┼───────┼──────────┤

│ 放射性诊断器械

半年

│ ├──────────┼──────┼───────┼──────────┤

│ 避孕器械

│年

1000

1000

│ ├──────────┼──────┼───────┼──────────┤

│ 放射性治疗器械

│年

│ ├──────────┼──────┼───────┼──────────┤

│ 其他器械

│个月 │

50~100

│ └──────────┴──────┴───────┴──────────┘

十四、临床试用报告应包括:

(l)试用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

(2)对照组设置和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评价标准;

(3)临床试用数据分析;

(4)临床试用效果分析;

(5)临床试用结论;

(6)机理研究结论;

(7)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十五、境内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供:

(1)2个以上临床单位出具的临床试用报告,临床试用报告应由临床试用人签名,并应有所在医院临床试用的主管部门批语盖章;

(2)临床试用方案(副本);

(3)临床试用协议(副本)。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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