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范本(精选8篇)
1.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篇一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转让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期间的复利;对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时,对甲方管理信贷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贷资产。
第七条 追索权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到期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或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就未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据前款规定行使追索权,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限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在 (注:具体额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的限额内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2.全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三)自信贷资产转让日起至信贷资产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就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向甲方进行追索:
1.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信贷资产提出抵销、索赔、留臵、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通过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向乙方通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等;
5.存在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追索时,可以向甲方送达信贷资产追索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据追索通知书的要求偿还乙方尚未得到偿还的信贷资产本息。甲方应无条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承担偿还责任对应部分的信贷资产债权转回给甲方。对于其他未转回给甲方的信贷资产债权,乙方有权继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截止至转让日,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4.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6.信贷资产不受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张的抵销、索赔、留臵或其他扣减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该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该信贷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
12.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或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负责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和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15.甲方将尽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3.没有承诺接受或代为履行甲方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义务;
4.乙方承担与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的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价款、利息、违约金的,除应支付相应款项外,对于逾期支付的金额还应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三)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甲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信贷资产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信贷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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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债权,法律,制度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 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中国的现有法律制度对于银行业不良资产转让的交易行为, 究竟起了促进或是阻碍的效果, 本文将从债权保障的法律条款和司法环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为基本线索予以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影响
1. 担保制度与抵押权的实现
(1) 担保制度的经济学意义与价值
所谓债, “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2]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用的基础上产生的, 而且这种信用必须依附一定的法律关系。债与信用紧密相联, 有学者指出, “债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这种信用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
担保制度是债权保障制度中至为重要一环,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因有一定的物品作为担保而得到确实的保全, 这就是担保物权的本质机能。债权附有担保物权, 那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 可从担保物中获得价值补偿。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担保及优先受偿权的产生与存在, 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法律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指出, 法律的许多原则、程序和制度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 或者是当交易成本具有无法校正的禁止作用时, 使资源配置就像交易成本为零时应出现的那种情况。担保制度的存在, 从某种角度来看, 也是回应减少交易成本的经济需求。一方面, 债务人愿意用特定资产来担保, 是自己经营良好和信用良好的一种信号, 债权人可以依此减少对债务人的调查成本;同时, 担保物的存在, 也限制了债务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2)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合理性
根据《担保法》,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权人只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或在协议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因此从交易成本来考察对债权人的保护, 可以通过拍卖和诉讼这两种最为常见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在我国,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基本为对国有企业的债权, 根据现行法律, 抵押物属于国有资产, 对其拍卖前首先需进行评估, 而评估要经过申请立项、资产清算、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等程序, 牵动国有资产占有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等多方单位, 并且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在拍卖国有资产前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债务人既不愿清偿债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又无法协议处分抵押物时, 抵押权人必须首先经过诉讼, 胜诉之后凭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法院必须聘请评估公司估价抵押物, 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抵押物, 来实现抵押物的变现。整个过程涉及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各种交通费等。这一点, 正应证了方流芳教授精辟之言:“随着1995年10月《担保法》的生效和1997年1月《拍卖法》的生效, 抵押权实现成为诉讼成本最高的一种司法救济”。
因此, 如果说抵押权制度的设置原本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但在中国, 则恰如苏力所言:“即使是西方一些国家通用的立法或作法, 即使是理论上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的立法, 在不同的社会、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交易成本 (或减少不同的交易成本) , 它们不必然减少交易成本或者在中国某一时期不必然减少交易成本”。
2. 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现行破产制度
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 破产法的功能主要在于, 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无须就相对低几率的事件进行谈判以节约交易成本。考察中国现行破产制度, 得出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首先, 中国的破产法相关政策性规定在使破产制度得以推行的同时, 也极大地增加了宣告企业破产的难度。这体现在破产申请程序远非债权人或债务人所能掌握, 而需牵动国资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工商局等多家部门;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 更需牵涉一般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机构。因此, “在直至目前的中国社会中, 破产法的试行看来不仅没有减少决策人或行为人的交易成本, 相反增加了其交易成本”的断言绝非虚言。
其次, 即使依照破产法及破产政策, 债权人利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而破产实践对债权人利益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调查显示, 除依法破产外, 还存在诸如分立破产、整体破产、边生产边破产、换牌经营等其他类型的破产方式, 借破产之名, 行废债之实成为企业破产中的主要问题。
不良资产转让的实践也确切表明, 围绕中国债务回收和破产的复杂与不确定性是外商审慎对待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原因。银行界有识之士更明确地指出:“破产法如果照当前的状况的话, 我们还会有银行的大量呆滞贷款由于破产法的不健全, 而最终演变为坏帐。”因此, 增加交易成本, 以保护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法不仅成为不良资产转让的障碍, 而且是不良资产进一步产生的祸首, 也是妨碍中国银行新生的巨大的制度性障碍。
二、信用及司法环境对债权转让的影响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合同必须得到遵守 (‘有约必守’) 原则, 并不是具体法律制度才提出的一种要求, 而是渊源于道德, 因为约定作为人类的一项道德行为是具有约束力的。所以, 有约必守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任何一种并非仅仅以权力关系为基础的秩序的先决条件。”正因为有约必守首先是一项道德要求, 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又可以请求债务人强制履行, 即通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事后的救济, 因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完善的保障。
1. 信用环境对债权转让的影响 (1) 信用环境与交易成本
分析市场交易成本的构成, 可将之细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指草拟合同、就合同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后者包括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立及运转成本和保证成本。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 在信用环境良好, 具有高信任度的社会, 由于成员遵从一套非正式的规则, 因而在谈判、草拟合同方面只需花费较少精力, 大大降低合同签订前的交易成本;同时, 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事后不合作、讨价还价现象发生的概率极低,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大降, 从而该社会又可以节省大量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
(2) 中国信用环境分析
季卫东教授曾指出, “中国实际上一直缺乏一种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之上, 成为自由的个人行为可预测性约束的制度认识”, 尽管其此处所指制度为法治, 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誉等非正式制度同样缺乏。
中国目前信用环境恶劣为各界认同, 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现象俯拾皆是。信用环境恶劣首先表现在企业合同观念淡薄, 大多数违约属于情节简单、责任明确易断的契约, 其次大量逃废债事件的发生是信用状况极度恶劣的典型表现。目前银行业内一种比较公认的说法是,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户中, 有逃废债倾向的企业占40%, 而实际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比例为50%-60%。
大量合同的违约, 尤其是逃废债的发生, 使得整个社会成本大幅度上扬, 社会成本分为两部分, 一块是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也就是中央政府要承担逃废贷款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另一部分是外部性成本, 即因为这些企业逃废贷款而影响其他企业贷款难度加大或交易成本上升, 如抵押担保费用增加、信用交易受阻、制定和执行合同的费用增加, 等等。在如此恶劣的信用环境下, 在高昂的交易成本中, 接收不良资产转让的风险可想而知。
2. 司法环境对债权转让的影响
由于信用环境不佳, 加之资本市场不发达, 因此无论是银行还是资产管理公司, 尽管债务处置方式不断创新, 如资产置换、转让与出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等开始采用, 但总体看来, 起诉追债, 仍是资产公司目前最常用的手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 诉讼项目普遍占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现行处置方式的1/3以上, 即使对受让不良资产的外商而言, 提起诉讼是其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武器。因此, 执法环境无论对债权的保护还是对不良资产的转让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 诉讼费用种类多、价格高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无疑要花费救济成本。民事诉讼的成本大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二是律师费, 三是其他秘密开支。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诉讼费用的构成是: (1) 案件受理费; (2)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4) 诉讼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5) 申请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 法院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支出的差旅费用, 换言之, 当事人在诉讼之前、诉讼之中、诉讼生效判决做出后, 都可能需要交纳钱财。
(2) 各种隐形诉讼成本普遍存在
法院审判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痼疾, 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 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 除了乡镇政权外, 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权力地方化及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成为“‘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是严格执法的重大障碍。”受司法权力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一方面, 地域差别对当事人的胜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 地方法院协助政府授意的企业破产逃债时常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考虑, 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 法院判决的执行一直是困扰人们的难题。
总之, 市场交易成本高低既取决于正式制度, 同时也取决于非正式制度及规则的执行程度, 这一点正如经济学家诺思所言, “经济的表现是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执行特性的混合体。仅仅改变正式规则只有在同时具有非正式规则的补充, 且其执行或者是完美的或者至少是与这些改变着的规则相吻合时, 才能导致理想的结果。”中国信用环境的恶劣显示非正式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失灵, 一方面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逃废债事件的频频发生, 另一方面又迫使大量简单明确、本该依信誉机制执行的合同都不得不诉至法院, 而高昂的诉讼费和低下的执行率相互为用, 使得诉讼成本长期居高不下。
参考文献
[1] (美)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贺卫方等译, 第6页
[2]王泽鉴:《债法原理》 (第一册)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4页
[3]孔祥俊:《合同法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第2页
[4]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 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第139页
[5]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 载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94页
[6]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 载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第93页
[7]周小川:“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问题 (代序) ”, 载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 “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问题 (代序) ”, 第13页
[8]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 王晓晔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5页
[9]季卫东:“第二次思想解放还是乌托邦”, 载氏著:《法治秩序的建构》, 第265页
3.收益权转让引不良资产市场新方向 篇三
试点开启促发展良机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8月2日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两项细则,随着该细则出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将于近期实质启动。目前第一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已定,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首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计划将于近期落地发行。这意味着,银行不良资产出表渠道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扩大至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这将成为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一大利好。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酝酿已久。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监管层除了提及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外,也提及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开展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过,此次相关细则的发布,是监管层第一次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作出单独的严格规定。
细则规定,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这意味着将不良收益权包装成正常类收益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将被严禁。
与此同时,细则还规定,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银行通过对于未来的现金流和回收状态的测算情况,将由此产生的未来收益权流转给其他机构,可实现不良资产的提前变现,在降低不良率的同时,也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空间。此外,随着国内供给侧改革加速推进,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将迎来爆发期,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迎来发展良机。
目前第一批127家可参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的名单已经划定,包括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这对当前的不良资产市场无疑将是个好消息。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政府开始放宽对银行不良资产的管控,这意味着民间资本的参与将越来越常规化,整个不良资产市场逐渐走向市场化,侧面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进而缓解当前不良资产总量持续增加的压力。”资芽网创始人兼CEO张洛夫向《经济》记者表示,尽管这是一个好的信号,但从深层次来看,此举并不能解决不良资产市场的根本问题,行业痛点依旧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不规范等问题让不良资产市场难以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据此,张洛夫预计,在市场初期,业务开展规模将会十分有限。“由于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一直从严,在不能通过转让收益权实现不良出表的情况下,银行对此项业务的进行可能不会有太大的投入。”
不良率攀升总额仍在增加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仍在不断攀升,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将孕育出一片广阔的蓝海。据公开数据统计,不良贷款率从2013年二季度开始连续上升,到2016年一季度,已连续11个季度上升。
近日,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透露,截至今年5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已超过2万亿元,不良率突破2%,达2.15%。据统计,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37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52亿元;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则为1.75%,与上季末持平。此外,同期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80.8万亿元,其中关注类贷款余额3.3万亿元,较一季度增加1243亿元。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庄恩岳也向《经济》记者表示,目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大幅增加。根据银监会最新统计,现在不良贷款约为1.98万亿元,占比2.01%,其中,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7000多亿元,股份制银行2500多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147家)1800多亿元,外资银行130亿元左右。另外关注类贷款3万亿元,企业应收账款11万亿元,“这是隐患”。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向《经济》记者分析称,2016年下半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运行仍面临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挑战,小微企业风险的持续暴露,化解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大,都会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大型企业债务违约和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分化风险也需警惕,“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良贷款增长态势仍将持续。”
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同步攀升的是,网贷行业的不良率也屡创新高。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约4300亿元,如果按15%-20%的不良率估算,行业的坏账规模可能达到645亿-860亿元。
对于这一点,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经济》记者分析称,不良率不断攀升的原因在于当前宏观经济面的下行和产业结构的转型。
此外,于学军向记者表示,不良资产的大量产生与中国的外贸总量下降息息相关。
“金融危机前,我国长期维持着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在2006年达到顶峰——65%,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导致西方国家需求下降,对我国的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于学军分析称,自2012年起,中国的经济下行压力就已经显现,2011年的外贸进出口为增长22.5%,2012年出现断崖式下降,与之呼应的是,2012年期,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大幅上升,“先是从浙江开始,然后向长三角和珠三角蔓延”。
于学军认为,由于浙江以民营企业为主,而且具有“小而散”、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特点,一旦世界经济出现问题,对浙江的影响就会非常显著。而现在,传统能源地区如东北、山西日子都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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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学军把大量不良资产的出现归结为4个因素,第一,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生变化,从负债消费转向去杠杆,对我国外贸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第二,我国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成本优势难再回来;第三,人民币面临贬值压力,对生产加工企业非常不利;第四,企业的税费成本持续上升,苦不堪言。
“虽然当下不良资产总额和不良率连续上升,但未来不良率有可能平稳甚至出现下降,但不良资产总额会持续增加。”于学军解释称,由于政府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会使得不良贷款率的分母增多,民营企业的不良资产增长会使分子增加,但分子的增速不及分母,所以不良率可能不会增长,但不良资产总额会增加。
供给侧背景下如何抓痛点
如何处置不良贷款,化解不良贷款潜在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首要任务。“十三五”时期,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伴随着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拉开大幕,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也再次得到扩展。
庄恩岳表示,现如今不良资产处置正面临一些新的形势。“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将由政策性、准商业性向市场化转变。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竞争加剧,AMC牌照价值的重要性下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加大业务创新,盘活和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才能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良资产处置应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相结合。”在他看来,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要以开放的心态引入产业资本。
在AMC生态链中,资产处置的公司处于相对核心的位置,连接着银行和中介机构,溢价能力强。
据庄恩岳介绍,不良资产市场生态系统包括4个环节。在上游来源,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在处置环节,为国有四大AMC、地方性AMC以及不持牌AMC三类机构;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征信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服务性机构;以及终端投资方,指需要这些不良资产(房产、厂房、设备、股权等)并最终购买的买家,包括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以及秃鹫基金。
在整个不良资产市场生态系统中,民间处置机构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机会。
“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来说,收益权转让试点,可以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信号,正是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发展契机,能否在此良好形势下实现新增长,这是一个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而这里就主要涉及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能否做好基础,包括处置能力的提升和资金的提前准备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机遇往往都是伴随着挑战,这些挑战将对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进行新一轮的洗牌。”资芽网创始人兼CEO张洛夫表示,这十分有利于不良资产市场进行自我更新与完善,保持整个市场的活力。
实际上,从2014年、2015年以来,市场上不断出现各类“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试图从这个大市场中分一杯羹。
第一种为不良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由第三方建立,搭建不良资产的垂直信息搜索平台,撮合买卖交易双方,平台还会吸引法律、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第二种为催收、债权交易类,以催收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主,以资产管理公司和营销公司为辅。第三种为数据查询类,通过数据挖掘寻找债务人的隐匿财产,向不良资产投资机构与处置团队提供以债务人财产信息为主的数据服务,并根据处置难度与回报情况对不良资产项目进行分层,最终向投资者提供不良资产收益权的金融产品。还有一种为资产众筹类,从整个不良资产大的类别当中挑选一些标的,然后募集资金,做资产管理、竞价退出,然后给投资人分配收益。
新一轮不良资产市场逐渐发育成形,潜在规模有数千亿之巨,未来不良资产处置将深度触“网”,在新一轮的淘金热中,什么样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更具竞争优势?
在这几类平台中,各有各的发展短板,其中以综合服务平台的发展前景最被看好。
“目前涌现出一大批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这些平台共同开辟出一条‘互联网+’的解决道路,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性,打破不良资产处置的地域限制,解决信息搜集困难问题,为不良资产市场的规范提供了一个新的正确思路。”张洛夫认为,“互联网+不良资产”的方式是解决当前不良资产行业痛点的必经之路,“如何在这些平台中独树一帜就成为业界思考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商搜索引擎与资产债务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打破信息不对称做到无居间费用、严格规范交易过程,以及安全保障,这都是竞争优势所在。”
在张洛夫看来,不良资产超级综服平台的发展模式是可行的,但所有的发展都要抓痛点。“吸引海量的全国不良资产持有者,汇集各类不良资产信息及相关需求,通过不良资产债权搜索引擎,就可以解决资产债权信息案源获取难的问题;整合海量相关处置服务机构与投资方,为双方搭建多样化处置通道,建立起不良资产综服生态产业体系,通过处置服务机构搜索引擎,规范市场,就能解决服务标准的痛点问题;嵌入社交属性与智能综服,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就能推动处置创新和处置效率;零交易成本,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就能增加用户黏性;传递行业声音,关注焦点话题,普及法律常识,就能开拓不良资产知识传播的新形式。”
好包稀缺价格弹性较小
不良资产处置的收益率同样不容小觑。以中国信达和中国华融为例,其2015年上半年同比净利润增速高达40%,良好的业绩表现主要来自于不良资产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
银行业不良风险至少要持续攀升一段时间,后续不良贷款率的增长幅度会有所下降,但总量依旧会继续增加,直到国内经济走上确定的复苏之路。随着银行贷款偿还风险集中暴露,这些不良资产包在转让中的价格是否会有所调整?这也是市场关心的一大焦点。
对此,张洛夫表示,纵观当前整个不良资产市场,一直处于一个卖方市场的现状,也就是说,在不良资产包的交易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者信息掌握完备,交易占据主动,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从整个市场来看,仍旧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尤其是好的不良资产包,更是物以稀为贵。因而,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弹性较小,调整不会太大。”
而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竞争越发激烈,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从去年以来显现一些趋势:银行出让不良资产包需求大且频度提高,但买卖双方价格分歧较大,导致不良资产包转让招标大量流拍,大批涌入的新机构,也使得市场出现乱报价的情况。那么,究竟该如何选择不良资产包?
“好包都是碰到的,真正能让你选到的少之又少。如果真要进行选择的话,那么就要确定对这个包你能否搜集到足够信息,以确定这个包到底价值几何,可不可以做。”张洛夫表示,在当前不良资产市场中,不良资产包的质量良莠不齐,尽量选择体量小、抵押足的包,操作起来较为方便,变现快,投入的资金能很快回收,这样才不失为一个稳健的选择标准。
4.资产转让合同 篇四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产转让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资产转让合同1固定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一批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它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转让予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 年 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9、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合同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的抵押事宜,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愿遵守以下合同条件(本合同涉及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甲方将公司股权和所属的项目资产值作价12亿元抵押给乙方,该转让抵押股权已得到甲方公司全体股权共有人的全面同意,并且转让股权与其他的第三方无任何权利争议。
二、甲方公司的股权所有人乙方占该股权转让额为49%。
三、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及项目款收入全部用于主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并接受乙方财务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乙方所有股份的保值和增值,甲方并提供每季度财务报表及每年年审的财务报表交乙方检查。
四、甲方股权转让和项目抵押期限为15年,借款金额为50亿其中15亿元在二个月退还乙方,起算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股份的每次款项之日起第贰年的相对月相对日前一天止,乙方受让甲方项目的全部款项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即自动取得该公司的49%股权和相应的项目权利。如乙方不占股甲方每年利成(35亿元的8%固定回报给乙方)。
五、股权和项目抵押,乙方保留股东权利,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与管理,项目由甲方负责承包经营管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六、股权转让期限到期,甲、乙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协商延期,甲乙双方另行成延期相关文字协议。
七、股份转让期限到期,乙方有权将受让股份按原受让价格退还给甲方,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在股权转让期限到期之日起15天内按原价退款给乙方。
八、股权和项目抵押期间,甲方承担经营责任,有义务保证公司股权的增值,如在转让期内甲方经营管理所产生重大失误导致公司股权出现贬值,乙方有权提前退股,甲方无条件按原价将乙方的股权金额退回。
九、甲方承诺在承包经营期内(即股权转让期内),每年的股份收益率应高于8%,每年满支付一次,支付起算日为乙方的全部受让股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到次年的相对月相对日的前一天止,共两年两次)。
(1)甲方提供资料和项目批文资料交乙方(所有资料必须是彩色扫描件)审查存案。
(2)由于乙方是外资企业,甲方所需求的币种为人民币,因此将会产生币种兑换及银行汇款手续费等,币种兑换的1%差额由甲方承担。50亿汇款费用必须在汇款前支付。
(3)甲方必须具备能自主支配的一次性贴息款资金15亿。
(4)乙方派人到甲方项目地进行核实考察,银行同甲方新开一般账户或法人个人账户,开好后,甲、乙双方即回到广州,在转账前,甲方公司新开帐户的所有资料、证件、印章由乙双方保管,(甲方不能提前办理支票),乙方即将 元汇入甲方新开户的公司账户或法人个人帐户内,以开户银行进账或甲方到银行核实为准,甲方立即同台支付此笔款的一次性贴息 万元给乙方。付清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完毕,甲方部门办理好股权变更手续无误后,乙方原保存甲方的所以资料和印章退还给甲方。
(5)违约责任:甲乙双按此程序操,如甲方不按时支付贴息款 万元或不能办理公证或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均属甲方违约,乙方进入甲方帐户的资金甲方无条件退还缎带乙方;乙方如不按时打入借款金 亿元,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壹仟万元。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无需承担仼何连带责任。
(1)为拔付合约受让股权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到期没有按时交付项目收益金和退股本金,导致乙方为催收股份收益金和本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律师费、诉讼、差旅、评估、拍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及中介方人员)前往项目地核实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因合同规定产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差旅食宿费、项目评估费和催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以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文字补充协议,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十三、本合同以中文为版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合同3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资产转让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办公楼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前述房屋及房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
第二条转让标的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甲方拥有的位于广西容县石寨镇庆寿岩仙佬洞风景区的都峤宾馆、办公楼等房屋及该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面积共为4,919.67平方米,房屋附着的土地面积共为29,062.58平方米。
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该房屋已办好房产证,房产证编号分别为: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990000968号和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20_2288号,房屋附着的土地已全部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分别为:容国用(1999)字第0602108号、容国用(20_)字第0602109号、容国用(20_)字第0602110号、容国用(20_)字第0602111号、容国用(20_)字第0602112号、容国用(20_)字第0602113号。
第三条转让标的现状上述作为转让标的的房屋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为国家4A级风景区容县庆寿岩风景区的旅游业配套设施,该资产已由甲方为乙方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作抵押。
第四条转让价格
4.1作价依据本次交易作价以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对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
依据,根据广西无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15,000,780.00元人民币。
4.2转让价格
交易双方在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现状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标的的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
4.3相关费用的承担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除印花税由乙方承担外,其他与此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和办法支付:
5.1乙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款时以现金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2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500万元。
第六条过户手续办理
6.1于本协议生效后,为方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抵押银行办理解押手续,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应的配合。若由于甲方未能办理标的资产的解押而造成转让标的资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于本协议生效并在乙方办理解押手续后二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办理标的过户所需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材料,协助乙方到当地房屋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与此同时乙方可据此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资产转让款。
(2)若对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本次转让给乙方的资产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该资产除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抵押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的权属争议而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况。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的产权变更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7.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转让标的资产。
(2)若对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能力。
(4)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各方声明与保证
8.1双方保证:双方均应就本次资产转让事项提交各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及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8.2双方保证: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8.3双方保证:双方向对方提供其有关标的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全面、准确的。
8.4甲方保证: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抵押之外,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本次转让的标的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标的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8.5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就转让标的的转让、租赁、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订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审批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尚需经甲、乙双方的董事会(或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或战争、骚乱、罢工或类似事件。
10.2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并非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包括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次转让交易无法进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备案用。
11.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与资产置换有关的附件、资产明细交接单、确认书、承诺书等,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各方签章:_____
甲方: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乙方: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
签订时间:20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合同4转让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 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1、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位于XX市XX街XXX号的房地产一处,占地面积为XXX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为XXX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X国用20xx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号。转让的房地产为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全部房产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一厂区平面布置图)
2、有关转让标的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全部附随转让于乙方;转让交割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使用相应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费用承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述标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佰万元整(¥XXX000,000元),该款项包括了转让标的项下的土地使有权转让款、房屋产权转让款、设备转让款、知识产权转让款等全部款项。
2、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税费的承担:因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而产生的各项税赋、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转让时间
1、甲乙双方一致商定,甲方应截止于20xx年 月 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全部交付于乙方。
2、甲方在完成上述交付工作后第二日起,便积极配合乙方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 标的物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成就后,甲方应将上述转让标的交付给乙方,此时,该标的得所有权、经营权等一切权利转移至乙方。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转让的相应设备交付给乙方,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转移至乙方。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向乙方交付转让标的的权属凭证及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及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房产、土地及设备的过户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劳务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完成前,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现有的全部员工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另行安排,乙方并不概括接纳。
在交割完成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转让标的的现有员工,且乙方愿意接纳的,由乙方予以留用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六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付款,按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执行。
2、甲方逾期交付转让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相关手续的,致使转让标的物不能在20xx年 月 日前(包括本日)登记在乙方名下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责任
1、甲方承诺其已向乙方逐一、充分、明确的说明了本次转让标的所附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转让交割完成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诺在本次转让交割完成前,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甲方保证不能就前转让标的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其他文件。
4、在办理转让标的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债务或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等)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此种情形出现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甲方保证,在本次转让完成前,与转让标的所关联的任何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人身财产争议,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6、若出现本合同被解除的情形,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相应利息。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已经缴纳的相关税费(若收缴部门不予退还)或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7、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程序及授权合法有效,保证本协议的签订经过了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资产转让若需经相应部门批准或需履行其他相应法律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并且导致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及需特别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非本协议当事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如一方违反本约定,则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五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最新资产转让合同(二)资产转让方 :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资产受让方: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第一条 甲方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元,主营 业务 ,甲方愿意按照本 合同 约定条件将其企业资产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元,主营 业务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受让甲方企业的资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企业全部资产(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合同正文
第一条 目标企业资产条款
目标企业资产包括如下:
1、土地使用权
位于 市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年,土地使用权证号:。
2、房屋所有权
位于 市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房产 证号:。
3、固定资产所有权
目标企业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 资料 及所有目标企业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
4、无形资产所有权
目标企业“ 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
(详见企业经过审计的 财务 报表和目标资产明细单。)
第二条 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目标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
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但不包括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乙方分两期支付转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 万元;甲方完成资产权属在土地管理等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即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履行条款(资产交付条款):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根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完成。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30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和无形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3、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所需的工本费、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完毕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条款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明细单上所列关于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2)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有关所购资产产权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负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甲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已做出同意转让目标资产的决议;
(4)甲方上述陈述和保证在目标资产交付之日起2年内有效。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2)乙方保证受让目标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目标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获取的关于对方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或在约定期限内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价款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甲方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设附件五份,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同意甲方转让资产的批复;
2、目标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使用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所有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决定转让者同意目标资产转让的决议。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副本十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最新资产转让合同(三)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盘活资产、调整产业结构,决定对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转让资产的范围
1、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资产为甲方下属公司围的全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具体范围以资产明细清单为准。
第二条 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
第三条 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年 月 日。
第四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双方同意,乙方以承接甲方与转让资产等额的债务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转让对价。
2、双方共同负责与甲方债权人协调,在本合同生效后并于20xx年 月 日前,将甲方所欠与转让资产的等额债务转移至乙方名下。
3、乙方承诺如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就债务转移事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则乙方应当在20xx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第五条 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懂事会审议批准;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
6.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诺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用电、用水过户,及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
第七条 产权过户登记
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八条 税费
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资产,每逾期一日按未交付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2、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价款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资产转让后,原公司的职工由甲方予以安置或解聘。
2、资产转让后,甲方应当将租赁的土地征得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给乙方使用,租赁办法商出租方另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资产转让合同5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元/亩 亩× 年)
(2)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资产转让合同6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全体股东自愿,将甲方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有关转让事项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元。
二、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费___元,余款___元,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转让款的同时,甲方应将审计报告书中所列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代表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财产的所有权。
四、甲方应协同乙方将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时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原股东对公司转让给乙方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应保证除审计报告列明公司所欠债权债务外没有其它债权债务,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东全部承担。
六、甲方及其原股东对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属保证真实合法,没有任何权利、权属争议纠纷,若因此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和本转让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东将赔偿乙方因履行该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项总额的2倍予以补偿。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随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终止,确实需要延续的,由乙方对原协议、合同进行书面确认或重新与第三方签订。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属,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商标使用证、企业档案资料等所有相关文件。
九、因本转让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按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积极协调企业厂区内外围环境,确保乙方水、电路畅通,与周边单位、人员和谐,若因甲方与周边环境纠纷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及其原股东应予全额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若甲方违反协议,应支付乙方转让款10%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违反协议,亦应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10%违约金。
十二、甲方出具委托书,指定为全权代理经办人,具体与乙方接洽,负责经办履行合同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合同7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盘活资产、调整产业结构,决定对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上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1、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资产为甲方下属公司围的全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具体范围以资产明细清单为准。
第二条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人民币_____万元(不含税价)。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1、双方同意,乙方以承接甲方与转让资产等额的债务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转让对价。
2、双方共同负责与甲方债权人协调,在本合同生效后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甲方所欠与转让资产的等额债务转移至乙方名下。
3、乙方承诺如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就债务转移事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则乙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第五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懂事会审议批准;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
6.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诺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用电、用水过户,及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
第七条产权过户登记
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八条税费
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资产,每逾期一日按未交付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2、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价款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资产转让后,原公司的职工由甲方予以安置或解聘。
2、资产转让后,甲方应当将租赁的土地征得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给乙方使用,租赁办法商出租方另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乙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有关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资产转让合同8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予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 年 月 日 时。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7、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位于 的办公场所内挪动任何转让给乙方的固定资产。
9、特别声明:乙方只受让甲方转让的固定资产,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债务,同时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所有固定资产的合法性及唯一性,甲方保证乙方自交割日起为甲方转让所有固定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合同9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 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商品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 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 关于房屋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将已预购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书自双方签字/经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资产转让合同10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_____年7月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1.1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项股权资产_____元,项抵债资产_____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款与支付
2.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
2.2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万_____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4.1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条税负的承担
4.1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其他特别约定
6.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6.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6.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6.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6.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6.5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6.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七声明与保证
7.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7.1.1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7.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7.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7.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法院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7.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7.1.5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7.1.6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7.1.7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7.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7.2.1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签署本《协议》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2.2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7.2.3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7.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7.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7.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八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8.1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8.2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一条修改与变更
11.1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1.2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资产转让合同11甲方(转让方):贵州爱东电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薛峰
乙方(受让方):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廖俊权
甲、乙双方就转让相关资产,经协商一致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甲方转让的资产系坐落于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甲方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部分机械设备、供电线路等(详见《转让资产清单》)。
1、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x万元)。
2、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壹拾万元(¥:1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充抵转让款。
(2)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壹佰万元(100万元)。
(3)20x年11月25日前,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陆佰万元(600万元);
(4)20x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陆万元(600万元)。
(5)20x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四期转让款柒佰万元(700万元)。
1、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甲方应于10日内停止生产,并在15日内移交甲方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办公楼旁的土地一幅(面积:约40亩),甲方保留几间办公室和职工宿舍,以及保留部分工作人员监督合同执行和配合,办理资产的相关事项,直至乙方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
2、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甲方在2个月内处理搬迁厂房内的设备,同时在15天内办理移交全部资产。
3、甲方资产移交后,相关风险责任即转移给乙方,从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使用水、电、通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转让合同不涉及甲方其它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权、资质、长期投资股权、债权债务等。
5、因乙方系分期支付转让款,造成停产损失,乙方同意补让支付银行利息从20x年11月25日起分两个时间段支付,首次支付期为20x年11月25日至20x年6月25日,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2万元,第二次支付期间为20x年6月25日至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止,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6万元,补偿金每月付清。
四、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资产权属清楚,无其他共有权人、无权属纠纷。如有纠纷造成乙方无法生产经营,甲方属违约责任。
五、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1、乙方违约,甲方不返还定金,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接收资产后,进场施工修建的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等均归甲方所有。
2、甲方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违约不足以弥补未违约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本合同签订20x年6月25日,具备法律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合同12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_____
住所:_____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_____
住所: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年_____日在(地点/城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整体资产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万_____元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整体资产。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整体资产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整体资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整体资产后,其在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分享本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本次整体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企业名称)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合同13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xx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年 月 日(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项股权资产 元,项抵债资产 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
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2 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元,(小写)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 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 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 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34.1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第四第五条 税负的承担
4.1 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5.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5.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5.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5.6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5.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1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6.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6.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
6.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法院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6.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6.1.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6.1.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1.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6.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2.1 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
6.2.2 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6.2.3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6.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6.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7.2 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 修改与变更
10.1 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2 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合同14固定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
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称乙方):
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了实现经营需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企业/公司名称及部分资产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企业/公司的部分资产与名称(字号)同时转让给乙方,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出让的名称及资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被法院冻结、不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保证出让资产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于其他人。
第三条移交的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注:日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由约定)内移交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便乙方接收资产并办理名称申请。
第四条签约地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名称自核准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5)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让人签字(公章)受让人签字(公章)
5.资产转让合同 篇五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全体股东自愿,将甲方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有关转让事项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
二、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元,余款 元,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转让款的同时,甲方应将审计报告书中所列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代表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财产的所有权。
四、甲方应协同乙方将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时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原股东对公司转让给乙方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应保证除审计报告列明公司所欠债权债务外没有其它债权债务,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东全部承担。
六、甲方及其原股东对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属保证真实合法,没有任何权利、权属争议纠纷,若因此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和本转让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东将赔偿乙方因履行该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项总额的2倍予以补偿。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随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终止,确实需要延续的,由乙方对原协议、合同进行书面确认或重新与第三方签订。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属,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商标使用证、企业档案资料等所有相关文件。
九、因本转让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按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积极协调企业厂区内外围环境,确保乙方水、电路畅通,与周边单位、人员和谐,若因甲方与周边环境纠纷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及其原股东应予全额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若甲方违反协议,应支付乙方转让款10%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违反协议,亦应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10%违约金。
十二、甲方出具委托书,指定 为全权代理经办人,具体与乙方接洽,负责经办履行合同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附:
1、财产移交清单
2、证件等文件移交清单
3、企业资产审计报告
6.报废资产转让交易合同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资产转让事宜订立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
住所:南宁市高新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能 电话:2507879
受让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二、转让标的及交易内容
1、转让标的: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一批报废生产线设备(详见附件:报废资产转让清单)。
2、转让标的由甲方公开转让,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最终由乙方成功受让。
3、成交价格:人民币
(¥
元)。
三、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缴入甲方如下帐户。户名: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 账号:***08474 开户行:北部湾银行秀灵支行
四、资产交割
1、标的以现状整体转让,以现状交接。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转让标的范围、瑕疵等现状。
2、甲、乙双方应在成交价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2日内按照资产清单核对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视为货物已经移交完毕。
3、乙方须在签署资产交割单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搬运工作,并保证在拆除过程中遵守甲方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得拆除不在买受范围内的资产并保证安全操作。
4、标的交割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清运,涉及运输、装卸等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标的资产处理
1、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均为已经报废的物品,甲方不保证所转让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废品上有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标识,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前应确保该等标识已经销毁去除,确保废品在外观上不能被辨认为甲方产品。
3、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转让的废品,乙方应承担在废 品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将废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等额的赔偿;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2、乙方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或甲方不按时交付标的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价款的 1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拆除、搬运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价款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就差额部份向违约方追偿。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一方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3、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合同的变更、解除须订立书面协议。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含附件)共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
7.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篇七
一、整体资产转让会计处理原则
(一) 转让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视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具体准则来规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 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换出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换出资产为存货的, 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 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接受单位可凭以物投资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在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 新准则下存货投资的会计处理消除了财税差异。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 接受整体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 应按公允价值入账。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 投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 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公允价值) 作为入账价值。另外, 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 是企业的股东权益, 不征所得税, 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处理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 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 (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 (或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 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 须以其在转让企业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 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 区分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产权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 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 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 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 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 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 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 不征流转税。
[例]A公司2008年4月向B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企业, 二者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率为17%。转让时, C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如表1:
经评估, C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 (即对C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500万元) , 按照双方约定, 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 (非股权支付额) 500万元, 投资后A公司享有B公司30%的股权。A公司对B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假设所有者权益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 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则A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1) 税务处理。经分析A公司转让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C企业的行为属于整体资产转让, 不属于整体产权交易, 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房产应交的营业税=1370×5%=68.5 (万元)
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300×5%=15 (万元)
设备应交的增值税=80÷ (1+4%) ×4%=3.1 (万元)
(根据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存货应交的增值税=750×17%=127.5 (万元)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 转让企业要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 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对全部资产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125万元 (500×25%) 。以后, 对投资持有期间分回的利润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按“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A公司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税法上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会计上也是按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此时不会产生财税差异。
(2) 会计处理时先按公允价值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单位:万元) 。
由于A公司已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因此, B公司接受投资的资产的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 B公司可以对固定资产按照1450万元的入账价值提取折旧, 并可在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获得扣除, 对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可按入账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不作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参考文献
8.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 篇八
关键词:合同法;债券转让;法律制度
一、研究背景
合同债券的转让研究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对于合同权利的转让来说,理论上合同转让就是通过法律形式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的,这些主要表现在:①债务主体变更债务关系,根据原债务人的请求,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新的债务人替代承担,这种债务的转移需要签订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了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与内容,保证了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向债权人负责。从实质上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将新的合同代替旧的合同进行交易,将债务清偿。根据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出现后,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②债券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归属,债券的财产权具有价值性特点,债券的流通能够满足当事人回收债权的特点,债权人的最大收益就是要满足自身要求。债券的流通一般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外各国的合同债券转让制度都会根据债权的性质,对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做出规定。③债券转让不会对债权人带来影响,也不会给债务人造成额外损失,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保证,所以才能让债务履行的对象和债务的质量不受到影响,更好地维持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债券转让,指的是在通过转让特定的债权为标准后,标志着一种合同的权力转让,是合同转让中最为常见的,是一种典型的,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的一种法律内容,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债权人的自由权利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以自己对他人的债权作为担保或清偿方式,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较多实益。我国民事立法对债权单独让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过程。此次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适应现代民法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同权利可以转让的前提下,同时还取消了关于“不得牟利”的限制。
2.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
合同债券转让的效力中,根据《合同法》的债券转让的合同债权本身的权利来看,实际利益的基础不稳定,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作为一种财产转让和他人的关系作为判断,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一样,作为转让的标的。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是物权行为除当事人合意外,其标的物为动产的,尚须交付,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尚须登记,方能生效;而债权让与除证券化的债权外,无须交付或登记,一经合意即可生效。二是两者的效力不同,物权行为产生的是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债权让与引起的是权利的转让,是建立在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因此完全受合同法调整。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四、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分析
1.债权转让的立法选择
债权转让的律法选择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立和法律内容的具体立法规则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自由主义,这里指的是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本身,债务人需要时,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债权转让的消息,但是不能向原债权人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这就是债权人的自由主义表现之处。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关系只要确定,债务关系一直存在,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各项资金。
第二,严格限制主义。即债权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方为有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根据以上论述,债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得到了《合同法》的保护,没有让合同关系遭到破坏,给债务人没有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但是这种自由性会导致一些诈骗或虚假行为的恶意影响,导致债权转让的不利。自由性的体现有时会损害合同自由原则本身的价值,不合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主张合同自由的原则,需要尊重债权人的价值观与意识,要通过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要保证债务人的债务不会超出额外损失,也不会让债权人遭受额外的损失,弥补了债权自由转让中的不足,严格限制了债权人的转让安全性和合法性。
2.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表现在物权行为与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区别。两种立法模式分别对应的是债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债权转让的成立生效后,债务人产生的债权效力,与受让人的新的债权人关系,都是通过债务人与债务人不生效的关系而存在的。债务人不知道存在债权转让的关系,也需要向债权所有人支付债务偿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80条条款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并不合乎债的内在逻辑结构,也不符合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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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效力可以得知,第一,只要债权转让关系经过法律审查是成立的,则一经生效,未通知债务人的条件下,债权转让的效力也是存在的。按照这种逻辑关系腿短,受让人此时拥有权力,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偿还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欠款。这会使受让人陷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却又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尴尬。其次,若依上述主张该债权转让已生效,此时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就应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基于已经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他又不是债权人(受让人才是真正的债权人),这将会使债权转让理论陷于两难的矛盾之中而无法圆释。
3.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我国法律内容各项条款与制度的基础分析,债权转让关系无论是基于债权人与受让人的物权关系,还是基于合同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其受债者本身的相对性的制约条件还是存在的。都不会涉及和危害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效力。即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关系的变化,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效力的原因在于,债权多重的转让关系不清晰的前提下,可能会对债务人清偿债务与债权人追索债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与阻碍。首先是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转让后,通知了债务人,次受让人当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这并不涉及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而是债权人不能将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该债权已属于受让人)。其次,如果债权关系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人本身关系也存在不明的,类似存在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多重关系人的存在,就会引起主债务未能转移,债务关系也无法随之发生变化的关系转移。债权人如果未能进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转移,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无法得到清偿,发生的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与主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转移也会存在差异。这种债务关系的转移,会随着债权转让次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复杂,背离了债务的主从关系原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的标的是以合同债券为主,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与内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债权转让能够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仅仅限定在合同之中,其他债权也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法规之中,合同债券转让的生效条件是一个关键研究内容,要保证债权人有义务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债权人的效力转让也要保护自身利益为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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