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保障措施(共9篇)
1.股权投资保障措施 篇一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在重大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有关方面对此要高度重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不能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三)严肃工期调整。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工程开工前要切实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减少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四)加强工程监理,减少安全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五)建立施工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网络系统,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施工现场信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
(六)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严格注册执业人员责任。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三)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工程监测、检测、科研、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因监测数据、检测和科研结果严重失准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技术总负责人要取消技术职称,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
(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五、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
(一)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各级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工程抢险专业力量,强化工程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二)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建立事故调查协调处理机制。
(三)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建设单位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六、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
消除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根本在于提高基础保障能力,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工程规范。
(二)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各级财政预算要予以保障。严格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管队伍。
(三)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全国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加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形成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2.股权投资保障措施 篇二
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 号)精神,为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浦东金融产业链,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
3.股权投资保障措施 篇三
●至少有2至3 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投资者关心盈利的“增长”。高增长才有高回报,因此对企业的发展计划特别关心。
●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不会投资房地产等高风险的行业和他们不了解的行业。
●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而且期望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投资有“中国风险溢价”。要求25-30%的投资回报率是很常见的。
●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法律调查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等步骤。由于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税收考虑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这些分歧的技术要求高,所以不仅需要谈判技巧,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金斧子财富:
退出策略退出策略是投资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十分注意的因素,包括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其中上市是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利得。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上市周期长、难度大,很多外资基金都会在海外注册一家公司来控股合资公司,以便将来以海外注册的公司作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监管统计显示,只有20%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能带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其余的要么亏损、要么持平。所以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国外制度在国外,金融投资者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中国的《公司法》尚未明确优先股的地位,投资者无法以优先股入资)。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引资形成的那部分股权,否则投资者有权出售公司,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市的成果。
4.股权投资协议 篇四
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______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
第二条 募股规模:
第三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四条 股权转让:
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深圳XX公司出资现金200万,XX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XX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XX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XX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XX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XX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___)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_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
b) 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___) 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核批准合同订立;
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___) 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
b) 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 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 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 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 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___) 公司经营期届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___)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成功注资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公司投资方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法人签名:______ 盖章
全体股东签名:______ 盖章
5.股权投资意向书 篇五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乙方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增资扩股。
3、甲方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事宜达成如下意向条款: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 甲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乙方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格及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待甲方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认。
2、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四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
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待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得到甲方投委会批准后即签订正式投资合同。
2、在甲方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变更。
第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武汉碳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武汉格瑞林建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章):签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6.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体系 篇六
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黎晓宏在26日举办的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发挥国有资金的杠杆作用,北京市已逐步形成了“1+3+N”股权投资发展体系。
所谓“1+3+N”指的是北京市设立一支总规模达100亿元的人民币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下设立三支产业投资基金,分别涉及科技、绿色和文化创意等领域,此三支产业投资基金再与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设立多支股权投资基金。
据黎晓宏介绍,代表“1”的政府引导基金已经签约,将在7月份正式挂牌;“3”中已有两支产业投资基金挂牌。目前总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发展基金运作平稳,与凯雷、高盛、摩根大通等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开展了深度合作,为业界提供了高质量的资金支持。此外,北京市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淀、石景山等区县设立了区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据悉,目前在北京聚集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已超过500家,管理资产总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1万亿元,国务院批准的产业基金过半数落户北京,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股权投资机构的中国区总部亦大多集聚在京。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论坛上介绍:“社保基金目前有9家PE(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对11家基金承诺出资170亿元,实际出资额100亿元,所投企业100家。目前1家已进入签约程序,2 家正在进行尽职调查,2家纳入前期投决会,同时和多家基金进行着密切沟通和交流。”
7.股权投资协议书 篇七
转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以上公司单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 年 月 日投资成立的 ,其注册资本为 万,经营期限为 年。
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目标股权: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第二段规定的含义。
1.2 转让价款:具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含义。
1.3 生效日:具有本协议第7.1条规定的含义。
1.4 审批机关:指 。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2.2 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 万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三条 定金及付款安排
3.1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方应将 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3.2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 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 日期满后 天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3.3 在转让方受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促使目标公司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目标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 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转让价款 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4 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8.股权投资保障措施 篇八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股权,按照基金所投企业的成长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夹层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并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结构重整和生产要素整合,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也能发展出大批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国内又有人将投资于技术和盈利模式都比较成熟的企业成长期的基金称为产业投资基金。
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
(一)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疏通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资本市场结构。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造成金融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同时又存在着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融资的困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形式,在寻找投资信息、管理投资项目等方面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改进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融资。
(二)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推动产业重组和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有效整合资金、技术、管理等市场要素的金融工具,可在产业重组、自主创新等方面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三)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化解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当前,宏观调控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结构性差异,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面临的市场环境各不相同,宏观调控政策难免会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微观主体引导资金的流动,与宏观调控手段形成互补,并一定程度上化解宏观调控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金融机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重要内容。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仍较单一,金融机构缺乏多样化、风险分散的资产配置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相关系数较低。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的不同,在贷款、股票、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资产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对风险的更有效管理。
9.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篇九
合作协议
地点:潍坊
2012年 月时间: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作为潍坊高新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厂房是落实潍坊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甲方系列扶持政策的措施之一。乙方作为实施方,在保证资金安全和甲方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取得投资回报。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公司根据甲方的要求,投资建设甲方需要的一期厂房及配套供水、制冷与供热、高低压配电、实验室及食堂等(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根据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先进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合同书》、《土地租用合同》,对于甲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优惠,乙方应该根据政策文件和合同要求相应核减项目投资额度。
第三条 投资项目评估价按双方共同确认聘请的有相应资质的且在潍坊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库内的房地产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投资项目评估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确定(以下简称项目评估价)。
第四条 投资项目建成且项目评估价确定后,甲乙双方就投资项目签订租赁合同,甲方租赁投资项目,租赁期3年,租赁期限:自项目正式交付使用后三年。年租金额为投资项目评估价的9%,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具体时间待项目交付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甲方须在租赁期内向乙方分次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项目评估价,自正式交付使用后半年内,甲方支付乙方首次款,首次支付款不低于项目评估价的30%。租赁期满后2月内,甲方支付款不低于项目评估价的50%。
第六条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将土地和房产过户给甲方:
1、租赁项目赁租期满。
2、甲方已按第四条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租金。
3、甲方已按第五条约定向乙方足额偿还项目投资。
第七条 乙方与甲方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甲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保证于租赁期满后半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办理完过户手续,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前,甲方需将本协议全部土地和房产抵押给乙方。
第八条 如项目评估价的50%不超过3000万元,甲方保证乙方能以项目评估价的50%作价入股甲方改造完成后的股份公司。就乙方投资入股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给予协助。
甲方同意乙方持股比例为:项目评估价的50%/(项目评估价的50%+股份公司净资产)。
如项目评估价的50%超过3000万元的,甲方同意乙方按3000万元入股,差额部分甲方以现金形式偿付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持股比例为:3000万元/(项目评估价的50%+股份公司净资产)
第九条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评估价的5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派出一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乙方行使董事职权。
第十一条 为支持甲方发展,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贷款,但甲方须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具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部分及未尽操作性的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5份,甲方留存1份,乙方留存4份)附件1: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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