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建设转让合同书(共5篇)
1.bt建设转让合同书 篇一
BT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总承包方(乙方):
由甲方投资兴建的BT项目工程,经招标确定
中标该工程施工总承包。为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 1.3承包方式:总承包。1.4双方项目负责人:
甲方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
二、工期
2.1开、竣工日期:本工程建设期为
年,计划于
开工,计划交工日期为
日。
三、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3.2本合同暂定总价以招标文件提供正式施工图纸为依据,在本项目回购基数建安投资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让利
%。施工过程当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均作为变更,并经洽商补入合同价格,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作为乙方最终向甲方提交的结算款。
3.3结算价款为经甲方审核后确定的价款为最终结算价。
3.4施工营业税由施工单位按上述约定下浮后的最终结算价为基数自行交纳。
四、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当地、国家建设部门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4.2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工程所在地、国家建设部门的过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满足甲方投标承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自工程移交日起算。届时,甲方暂扣乙方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届满后,如工程无乙方施工引起的质量缺损,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该款给乙方。如期间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则乙方负责维修。如乙方不履行维修的义务,该款将作为修复只用,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负责。
4.4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不能达标,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5检查中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项,乙方应按有关要求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要求整改或同类问题连续三次整改不符要求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五、甲方责权
5.1本项目甲方负责与当地建设主管单位及地方政府协调相关规费的
缴纳等协调工作。
5.2甲方应在开工日期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的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一套,如因图纸延误或图纸质量造成工期延误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3负责组织设计交桩工作,向乙方提供可以施工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提供正式的相关书面资料;督促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核查;组织乙方进行图纸审查工作;组织并主持施工图的设计交底。在施工实施过程当中甲方有责任对于现场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给予解决,如因甲方协调不及时造成的期延误责任将由甲方承担。5.4审批乙方报送的过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乙方按照施组计划的实施情况。
5.5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检查、文明工地工程目标的实现。
5.6负责和组织对隐蔽工程验收和业务签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批变更设计申请报告。
5.7编制下达施工生产计划。
5.8负责及时传达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安全质量工作方面的指示和要求,全面掌握现场安全质量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呈报安全质量报表、资料。
5.9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5.10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后竣工决算的手续,组织工程的 关键部位(工序)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乙方责权
6.1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范围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6.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甲方。审批后,乙方严格按照审批的组织计划实施工程;并以审批的月度验工作为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针对施工图纸范围内投标报价中已涵盖的工程内容,由乙方项目部负责,将月度施工工程量及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计算的月报每月25日上报监理组审核。
6.3按期向甲方报送月(季)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等报表。
6.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检验、加工和管理。6.5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检查。严格按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提供有效的保证措施,并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每道工序必须经本工程的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施工。
6.6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的安全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安全员,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6.7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的45天内,乙方提交验工计价资料,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报甲方审批。
6.8 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的30天内,乙方按国家工程交工验收
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提交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办理工程交工结算,参加交工验收,配合编制档案资料。
6.9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乙方负责将工程决算资料报至甲方。
6.10 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监督指导,应随时接受甲方及本工程聘请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6.11 履行投标书及有关承诺中乙方对甲方的承诺内容。
七、安全、文明施工
7.1 安全文明生产目标为:“无伤亡事故,争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7.2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在甲方或区、市安全文明检查中出现不合格项,乙方应按有关要求限期整改。
7.3 本工程尚须另行签订文明、安全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八、设计变更
8.1 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提出变更方案后报本工程监理组审核认可后实施。
8.2 因变更设计增减的费用,其计算按照本合同第3.3条款执行。
九、材料设备供应
9.1 本工程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但自购材料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并经甲方和本工程的监理的检验认可后方能使用。
9.2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应有质保书和有关证件,这些证件
必须经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
十、工程进度
10.1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中的工期要求,按时按质(指在约定工期前或之后出具的交工验收报告标明的交工时间在约定时间以前)完成本工程。若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本工程,按投标承诺扣罚。工期延误赔偿金:每天0.02%合同总价,工程延误赔偿金的上限额:合同价格的2%。10.2 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乙方要严格按甲方制定的工程节点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不可能按预定工期完成主要施工节点计划,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十一、开工预付款
11.1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以合同总价20%的金额作为合同预付款,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11.2 甲方应在该支付申请书收到后的14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
11.3 乙方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其他工程,业主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合同预付款,甲方有权收回该预付款。
11.4 合同预付款的扣回:合同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随后工程量每完成合同价格的2%,扣回合同预付款的5%)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70%扣完。
十二、工程款支付
12.1 甲方根据乙方合格施工产值按月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本项目月支付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20%。
12.2 工程款按月支付到80%,即至工程竣工工程款支付至80%。至审计结束支付到95%。5%工程款(即质量保证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十三、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国家和行业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设计采用的规程、规范。
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13.2 竣工验收甲方的工作: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的原始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未完工程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工程。
13.3 竣工验收乙方的工作:
乙方在向甲方提出申请交工验交报告前,要按设计文件及检验标准进行全面自检。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交报告,同时提报竣工验交的原始资料,编写全部工程交工文件。
对甲方组织的最终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甲方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13.4 本工程最终审计核减额率如果在5%~10%之间,则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摊。若最终审计核减额率在10%以上,则超出10%的审计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四、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14.2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要求组织施工,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任务,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十五、争议解决
如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十六、合同生效、补充与终止
1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交后,甲方按最终决算价将费用支付完毕后即告终止。
16.2 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3 合同共六份,甲、乙双方各3份。(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 篇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登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阳南路西侧登洲片区73184.47平方米国有用地的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佛府(顺)国用(2012)第0401285号,地号为:209048-401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本宗地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城镇住宅用地柒拾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算。
三、本宗地竞得人***公司于**年**月**日以人民币___元(小写:¥___)的成交地价款竞得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转让土地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情形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的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转让的土地,而致使乙方对转让土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10日内仍不能交付转让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乙方可请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所有转让价款。乙方不按时支付的,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10日内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成交地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另行委托交易中心再次转让土地的价格低于本次成交地价款的,乙方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每延期一日,应向国土部门支付相当于成交地价款 0.3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八、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成交地价款的,乙方须按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否则,(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3.靖西BT项目合同. 篇三
1.1本工程(或本项目 :指中山路西延长线道路工程。1.2本工程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指定 的范围为准。
1.3 BT模式:BT 是英文 BUILDING-TRANSFER 的缩写, 在本 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 BT 模式是指乙方 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移交给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 甲方按本项目的 BT 回购价款分期付 款。
1.4建设期:指本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
1.5移交日: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移交本项 目所有资产、权利的日期。
1.6回购价款: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项目所有资产和权利 的移交价格,其数额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确定。
1.7“元” :指人民币“元”。
1.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1.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 位等。
1.10县政府:指靖西县人民政府。
1.11回购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 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 回购期 3年。
1.12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 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 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 2.1 项目概况: 2.2 项目内容: 具体内容以项目施工图为准。
2.3 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共 2564万元(以靖西县财政局预算评 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2.4 项目建设工期:工 360日。
2.5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第三条 工程实施
3.1 工程实施方式。本工程采用合同约定的 BT 模式实施:乙方 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和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有(甲方项 目业主承担项目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 的委托及管理,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3.2 甲方原则上应在 2013年 3月 1日前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 所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达到工程开工条件。3.3 乙方应在靖西县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 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3.4 乙方承诺:乙方确保合同内的工程工期内全部完工, 但因非 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时,完工时间可以顺延。
3.5 建设期资金监管:指乙方按工程进度和甲方安排及时足额将 项目资金划入乙方项目公司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以便甲方 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 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
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乙 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和财务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
3.6 资金到位:本合同签订十日内,乙方应将 _____万元工程信 用保证资金(工程投资额面谈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下称专户 ,否 则合同自行失效, 工程开工后, 甲方视乙方工程进度将款项逐批拨到 乙方项目专用账户。乙方要确保其余工程资金足额到位, 负责编制且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项目公司专用 账户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若乙方未中标,甲方应当在招投标结束 _7_日内将工程信用保证 金足额退还给乙方,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四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1 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 安臵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 前的工作程序;4.1.2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4.1.3 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4.1.4 除另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融资操作;4.1.5有权按合同约定监管方式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 情况;4.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 工程进度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 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 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4.1.7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县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决算报县政府审计机关审计。
4.1.8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 施;
4.1.9按 BT 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4.1.10协助乙方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4.1.11负责施工阶段设计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按县政府有 关规定的报批工作;4.1.12负责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4.1.13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4.2乙方的主要权利 4.2.1 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 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4.2.2在本合同签订后 7日内编制本项目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 划, 报甲方审批, 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一级网络计划实施工程建设, 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4.2.3按甲方要求给监理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及设备,包括 必要的办公室、办公家具、住宿、施工区内的交通灯;4.2.4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4.2.5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 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4.2.6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 审计及监督;4.2.7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4.2.8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交纳乙方应承担费用;4.2.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
工期, 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 的管护单位;4.2.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4.2.11保证安全文明施工;4.2.12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项目预结算与审计 5.1编制原则依据
5.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
5.1.2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 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5.1.3 现行的有关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和管理费率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 [2011]21号、《关于建 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 [2008]37号和《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 标 [2009]7号等。
5.1.4材料价格按《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同时期信 息价进行取定,如 《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 市场询价确定。
5.1.5施工设计图纸(含工程竣工图及补充资料。
5.1.6预结算取费标准:本工程的预结算控制价除文明施工增加 费、安全施工增加费按固定值计取外,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施
工管理费及利润等其他费用按弹性区间的上限值计取。
5.1.7根据桂建管字 [1999]第 2号文规定,预结算报价中不含养 老保险。5.2编制确定程序。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送县政 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
5.3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 方同意, 并按县政府投资工程增项增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 整。
5.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各种材料市 场价格发生变化, 建安工程费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实施过程中当期 《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材料价格与预算当期价格相比, 上涨或 下跌幅度超过 5%时, 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价作相应调整。如 《百 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提出,监理和甲 方确认, 再由甲方将相关资料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县财政投 资评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拟定材料价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5.5乙方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向监察小组、监理方提交项目竣工图。监察小组、监理方应在收到竣 工图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的书面确认,确认后的竣工图作为 项目结算依据。
5.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 交工程计算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 15个工作日 内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部门应在 30个工作日内提
交审计审定结果,审计审定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第六条 回购价款及支付 6.1回购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的回购价款等于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结算金额加回购期 利息补偿金额。建设期不计取利息, 其中回购期利息补偿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从进入回购起止日起分段计算利息。基数按照当期尚未支付 的结算金额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利 息计算期根据在回购期内当期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6.2回购价款的支付
回购价款以工程合同金额、经审计后的增减金额、甲方掌握使用 的费用及利息组成。回购期三年,分三次回购。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正式交付使用后:第一年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80%,并支付当期的 回购利息;第二年内, 支付结算金额的 10%, 并支付当期的回购利息;第三年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10%,并支付当期的回购利息。预留建筑 安装工程费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保修 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
第七条 履约保证
7.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出具文件,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 证措施: 为保障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以县城区域规划范围土地(具体地块位臵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另行签订协议,在正式 BT 合同
签订后二个月内协商签订 出让溢价收益及财政调配资金作为回购来 源。甲方要保证该地块不能重复抵押。
7.2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承诺履行 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 量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监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8.2工程管理
8.2.1甲方派驻专人代表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8.2.2甲方代表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 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8.2.3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8.2.4甲方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 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8.2.5甲方有权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 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担隐 患时, 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并报送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
8.2.6甲方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 程序报批。8.2.7甲方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 建设内同的核定、签证计量和设计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 并按相 关程序报批。
8.2.8甲方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隐蔽工程验收及 相关验收。8.2.9无论验收与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 新检验,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 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 顺延。乙方应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8.2.10甲方代表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 书、资料等。8.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 工单位、分包单位。
8.3工程验收
8.3.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 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其中, 绿化工程 中所种植的树木花草均要按施工图设计内容标准包种包活。否则视为 不合格。
8.3.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监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
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和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修理和整改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实 用功能, 甲方有权按 10.3条 c 款和 13.1.3条执行或拒绝移交和回购。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3.3在通车基准日前 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 验收工作。8.3.4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工(局部停工除外 ,超过 15个工作日时,工程总工期顺延。如因甲方 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使工程无法施工总工期顺延超 2个月后,造 成整个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已完成部分的 工程进行分期验收结算和移交。
第九条 工程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乙方应在 2014年 月 日前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并移交通车使用,其中绿化工程延至 2014年 月 日前完工。9.1.2乙方应在通车基准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 作。甲方积极配合。
9.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一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 工作;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9.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 护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 在工程竣工时, 乙方应将其功能完好地已交给甲方。
9.2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两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 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号 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9.4本工程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导致移交滞后,需修订或更改本工 程建设计划时, 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县政府 审批。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0.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0.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 另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 乙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 另 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0.3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30日内仍未履 行的;b.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6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 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 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 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 格工程进行核算,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 85%支付。审核结算期间不 影响甲方另定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c.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
标准及施工图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 7天 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 并无条件提供已完部分的工程资料, 配合甲 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 结算金额经审计 后视情况按 80%支付,相关工程区域维修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说明
11.1 乙方为本工程 BT 模式的投资建设方, 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承受, 但甲方承担相应工作的债权债务关 系除外。
11.2在移交基准日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不可抗力 除外风险均有乙方承担, 相应移交基准日之后,除本合同 9.3款规 定的责任外,其他风险责任转移到甲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4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 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的各 项义务。发出通知后,该方可在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全部 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该义务。不管本条的其它如何规定。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是不可 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乙方违约
13.1.1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重大设计、方案修改原因外,乙方 的移交基准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 乙方违约不超 过 60天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万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1.2因乙方原因, 工程工期严重滞后 60天以上, 按 10.3条 b 款执行。13.1.3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 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 用功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3.1.4未经甲乙双方、设计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及按甲方相 关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13.1.5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发
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 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 失,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经查 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 5000— 10000元。
13.1.6乙方非法转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 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非法发包, 甲方有权对乙方以转包或发包金融 20%的罚款,从其当月应付工程款 中扣除,并纠正其错误行为。
13.7.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由甲方掌握使用的费 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3.1.8如乙方不按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甲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 不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工程款, 优先支 付相关单位款项。
13.1.9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 工(局部停工除外 ,超过 15个工作日时,工程总工期延误,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
13.2甲方违约
13.2.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回购款延期 支付部分的资金,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率 上浮 100%计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份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意向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参加招投标中标后, 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 或变动应有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bt建设转让合同书 篇四
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提字第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贺春,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大街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才,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农大西巷83号4栋1单元6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贺全,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乡焦兰沟村1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振,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路107号1栋3单元6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红心,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乐凯南大街2567号3栋2单元3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二道桥街420号2单元303室。
以上6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男,汉族,1959 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兴华路258号9栋2单元201号。
以上6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继先,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学校街大院23号。
委托代理人:韦善基,北京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冰,北京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欣,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大街二中北侧9号楼102号,该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张国振、何红心、王连军等6人因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5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贺春、王贺全及王贺春、王贺全等6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张瑞海,卢继先的委托代理人韦善基、李冰,华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10月26日,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 分别以华宸公司、卢继先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王贺春等人以华宸公司名义承揽了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琉璃河农副产品仓储用房工程,施工结算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尚欠610万元。2007年5月30日,卢继先利用担任华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与华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致使王贺春等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无法收回,严重损害了王贺春等3人的合法利益,请求:
1、依法确认华宸公司与卢继先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诉讼费由华宸公司、卢继先承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2010年3月20日,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张国振、何红心、王连军以卢继先、华宸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王贺春等6人与华宸公司共同承揽了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琉璃河农副产品仓储用房工程,并以华宸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王贺春等6人与华宸公司共同出资,因种种原因未能竣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尚欠大部分工程款未结付,经华宸公司测算,王贺春等6人出资3620000元,华宸公司出资2892767元,该工程款为双方共有。2007年5月30日,卢继先利用担任华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在明知应收工程款为双方共有的情况下,与华宸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800万元债权转让给卢继先,严重损害了王贺春等6人的合法利益,请求:
1、依法确认华宸公司与卢继先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依法确认截止2008年5月7日,华宸公司对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 民政府享有的债权610万元为王贺春等6人与华宸公司共有;
3、诉讼费由华宸公司、卢继先承担。2010年4月14日,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分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口头裁定准予撤诉。2010年5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王贺春等人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的笔录,并对此进行了质证,华宸公司承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贺春等6人诉卢继先、华宸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同一案由立案。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在该院立案后十四天虽然已申请撤诉,至本案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未向卢继先、华宸公司告知或送达法律文书,因此,王贺春等6人的诉讼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保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张国振、何红心、王连军的起诉。
王贺春等6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贺春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诉和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之诉,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属同一案件,王贺春等人所称在两地的诉讼请求不同而不属同一案件的说法不能成立。王贺春、王贺全、张福才3人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于2010年3月30日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王贺春等3人于2010年4月14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于当日获得准许,但卢继先、华宸公司尚未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通知或法律文书。因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移送或审理均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阻碍;造成此种情况与王贺春等人诉权使用不当有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贺春等人可待起诉条件齐备后再行起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贺春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冀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再审人王贺春等6人称:
一、王贺春等6人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卢继先、华宸公司案件的诉讼请求,与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针对卢继先、华宸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是同一案件,并据此做出终审裁定是错误的。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贺春等6人起诉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定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 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与事实不符,明显违法,应当纠正。
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此案继续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移送或审理均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卢继先答辩称:王贺春等6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的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同一案件。前诉撤回后可另行起诉,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撤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而是直接驳回起诉,于理有据。王贺春等人同时在多地起诉,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对重复起诉行为应予限制。同时,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因此,原审裁定驳回王贺春等6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华宸公司答辩称:王贺春等6人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一、关于王贺春等人在两地的诉讼是否属于同一案件的问题。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本案中,王贺春等人以华宸公司、卢继先为被告,以合作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等为基本事实,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与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两地诉讼的被告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虽然诉讼请求有所差异,但主要诉讼请求即诉请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相同,故可以认定在两地所形成的诉讼为同一诉讼。
二、关于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原审裁定驳回王贺春等当事人的起诉,适用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而该规定适用于解决重复立案和移送管辖问题,并不适用于解决驳回起诉问题,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三、关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对此案继续审理的问题。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获 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就本案而言,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在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曾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撤回起诉的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移送或审理均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同时,根据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达610万元,已超过500万元,符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因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简介
何东宁高级法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 判 长
何东宁
审 判 员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一二年五月九 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年出生,法律硕士。2011年起任最高10
5.bt建设转让合同书 篇五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原则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三、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