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2024-08-09

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精选8篇)

1.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篇一

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砂;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2.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篇二

1 当前出现的问题分析

1.1 河道堤防存在一定的隐患

由于影响河道堤防的因素比较多,所以河道堤防存在隐患的原因总结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河道外部的环境造成的。首先河道堤防的建设位置基本都是处在水流湍急且洪水量较大的地域段,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会经常变动,所以严重阻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随着当今社会人口的快速增加,许多河道堤防都被侵占或者拆除;再次,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相关负责管理人员并没有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最后,河道堤防周围基本是大片的农用地,人们用来种植一些果蔬,而果蔬会招引一些类似于地鼠的善于在地下活动的小动物,因为这些小动物会挖洞,所以也会一定程度导致河道堤防发生各种危险系数不等的险情。第二,是地方河道堤在当时施工时的质量问题。首先河道堤防建设并非是一次性完成,而是阶段性的、长时间一点一点来进行施工的,同时由于最为关键的施工技术不到位,所以在河道堤防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堤坝碾压不不平整以及内部留有较大孔隙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虽然河道堤防在使用过程中,会进行不定期的修护处理,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在出现险情之后才进行维护的,况且河道堤防在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隐患往往不能得以根本性解决。

1.2 人们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

对于河道堤防管理,虽然很早之前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政府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在思想深处对于堤防管理认识依然欠缺,领导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体现在,对于河道堤防管理丝毫不上心,河道堤防工程建设草草了事就再不问津,对于河道堤防的养护以及修建不重视,只有在河道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时才进行临时维护,这样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时对于人民群众各种不利于河道堤防的行为视而不见;而群众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变现在完全没有意识到河道堤防的重要性,在河道堤防开荒种植、取土,甚者有人为便于走捷径,直接将堤防变为道路,还在堤防上挖出了许多坡道,周边的私人工厂没有环境保护意识,随随便便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垃圾肆意扔在堤防上,渐渐地,以至于根本分不清到底哪块是河道堤防,哪块又是垃圾堆,使得河道水流严重遭到污染。

1.3 河道堤防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在仍有许多水利工程正在建设当中,参照的各种条例依然是传统的管理体制。首先针对于水利工程的重要环节,没有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次,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审批等都没有明确设立部门。

2 人员配置上出现的漏洞

由于相关领导负责人思想上都未能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对于已经成型的河道堤防也未能及时提供经费以及相关制度保障,同时更谈及不到发挥大量的物力以及人力来培养与之相关的人才,所以河道堤防人才自然紧缺。

3 针对性解决思路

3.1 用法律加强人们思想意识

作为主要负责水利方面的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以及普及水法相关知识,对于人们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首先让人们在思想上觉悟;其次,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可以通过日常换班轮流巡查以及人们群众相互检举等方法来有效进行河道堤防管理。如有人故意破坏河道堤防,定当严惩不贷;最后,河道堤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良好的河道堤防管理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河道堤防同时需要各方人员的大力支持,所以相关的政府机构要尽可能地对河道堤防进行宣传以及给予资金或者人力方面的支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用可流动资金来管理、维护河道堤防。

3.2 不断地完善管理体制

定期定时对于河道堤防进行特定人员巡逻,对于河道堤防的重点环节责任落实到人,这样也能加强巡逻人员对于河道堤防关键环节的重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河道堤防的出险系数。河道堤防巡查人员要对不同时间段的安全监测情况如实的记录到当天的档案中,以便后期进行参考。与此同时,市级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河道堤防管理结构,该结构专门管理河道堤防,无论是审批涉河工程还是河道堤防建设管理,违法案例处理等事宜都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解决因为各种繁琐、分散的权利造成利益纠纷,又能够有效管理日常河道堤防工作人员巡逻,对于不同阶段的险情以及险工进行整理建档、归档,对于河道堤防安全进行实时检测、监察,同时将每一次的河道堤防的维护都明确记录于案。力争不断探索合理、科学的抢险、救险策略,及时降低险情发生的概率。

3.3 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

传统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方法无法对于后期的河道堤防建设以及管理提供有效、可靠的依据,介于河道堤防在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以及检测,比如:同位素、GPRS定位、CT层析深测、电场法探测等一系列用于实时勘测各种河道堤防隐患的技术,以便于对人为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的河道裂缝、软弱夹层进行摆喷凝结体加固堤防,进而有效降低河道堤防隐患系数。

4 针对人才的培养提出看法

首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让人们从思想上高度意识到河道堤防对其生活的重要性,进而甘愿全身心投入到河道堤防建设管理中去。其次河道堤防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水利管理单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对于已经致力于水利建设的工作人员进行鼓励,在现有的国家补贴基础之上,积极提升河道堤防工程效益,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所有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教学,比如:有的工作人员平时在管理方面,言出必行,并且能够为水利建设工作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有的在河道堤防安全方面,能够通过微小的数据差异变化进而深入、全面的分析问题,所以对于不同特长的工作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力争让其特长成为强项,进而更好地为水利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地广纳贤才,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建立起有效的人才培训结构以及就职安排激励机制,同时将培训以及培训教育结果与晋升、薪资直接挂钩。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培训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来讲,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知识,进而有效缓解了河道堤防人才紧缺的问题。

5 结语

综上所述,河道堤防对于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加强河道堤防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事实上,在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该文就针对河道堤防存在的隐患以及人员配置漏洞展开分析,进而提出了4项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后期致力于探究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摘要:该文主要分析了河道堤管理中一些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配备上出现的漏洞,针对目前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笔者通过研究,提出了一些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对策。希望通过该文的分析能帮助相关河道堤防管理的单位提高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加强,河道堤防,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勇,胡波,张冠中,等.论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J].地球,2015(4).

[2]余新福.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5,26(1):51-52.

[3]陆明秋,刘振军.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0).

[4]李辉.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57-58.

3.浅议阳谷河道堤防管理 篇三

【关键词】堤防;管理;措施

0.前言

阳谷县位于东经115°39′—116°06′,北纬35°55′—36°19′之间。地处鲁西平原,黄河之北,山东省聊城市南端。北接聊城市,西邻莘县,南与河南省台前县接壤,东至东阿县。县境西起西湖镇西界之金线河,东止于阿城镇东境之黄河,东西长39.8公里;北起郭店屯镇北界之徒骇河,南至寿张镇之金堤外,南北宽32公里,总面积1048.5平方公里。

1.阳谷县河道工程管理现状

阳谷县地处聊城市南邻,水资源严重缺乏,但客水资源比较丰富,有金堤河、金线河、赵王河等河流,同时还有黄河在我县穿境而过,并有陶城铺引黄闸1处,配套河道28条,河道全长441.2公里,重点涵闸56座,为阳谷县农业灌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河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河道工程的社会效益大,群众往往认为谁的地前是谁的,自行开发种植,而为单位的经济创收效益小,导致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河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养护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管理意识差、生产生活设施简陋,不能适应现代化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的要求。

(2)管理养护基础设施不配套,管理机械设备陈旧落后,机械化程度低,不利于管理养护工作的经常化运行。

(3)工程建设、管理经营三者关系不理顺,相互制约。重建设、轻管理、建管脱节导至了工程建设为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创造条件不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4)管理秩序混乱,群众法律意识差。堤防随意取土、河道、分洪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私自设阻水障碍物、随意占有堤防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使管理设施受到了一定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5)运行管理模式落后,经费不足,成为制约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在GDP高速发展的今天,堤防人员还享受着上世纪80年代的工资水平,使他们无心再顾及堤防安全及管理职责。既要管理好防洪工程设施,又要稳定发展养护队伍,提高养护人员工资水平及工作生活质量,经费严重不足导致了饿着肚子搞管护的局面,养护队伍的生存和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管理养护工作发展的目标

3.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十二五”水利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河道管理会议精神,深化改革,以法行政,搞好工程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水土资源优势,“三位一体”一齐抓、“两个文明”同发展,全面做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3.2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堤顶平坦,堤坡绿化;堤防完整,断面规则;建筑物设备完好,启闭灵活;管理设施配套基本齐全;在政策保障前提下,达到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划界,消除“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小农意识。建立以切段综合承包为主体的群管队伍,健全执法网络管理体系,防汛测报调度基本实现自动化。

4.建设管理目标具体实施

为适应新形势下河道建设管理科学技术现代化,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从现有管理人员的实际出发,制定干部、职工的培训进修计划,使所有职工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建立健全管养分离的专业管理队伍、完善与沿河各乡(镇)联网的小清河水政监察执法管理网络体系和以切段综合承包为主体的群管队伍,形成上下联动,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组织体系。

完成堤顶道路整修、堤防险工加固治理,完善建筑物配套设施,对新建工程坚持与管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原则,建一处管一处;完成河堤堤防标准化建设,完成各项管理设施建筑物配套工程,实施水系生态速生林工程,并加强管理维护工作;制定分洪综合治理规划并实施管理。

建立为工程维修管理、控制调度运用通信测报系统,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调度中心联网对接。开展险工观测和重点建筑物观测,建立技术过硬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加强抢险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依据水土资源状况,在工程确权界的前提条件下,逐步完成河道工程管护及水土资源开发综合承包制,建立综合经营开发生产基地,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创造经济条件。

争取理顺财政经费渠道,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文化娱乐场所,创造舒适、安静、卫生和优雅的工作、生活环境,为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5.搞好管理养护工作应采取的保障措施

理顺管理体制,实施管养分离;对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实施人才战略;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重要的管理内容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使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依法管理和执法力度,在确保行洪安全的条件下,认真必履行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业管理与监督。

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国家、省、市水利建设资金,解决各级财政专列管理经费,加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大搞综合经营创收。依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搞好堤防确权划界并进行堤防承包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开展科研、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实施管理、测报、监控、调度自动化,为管理工作上水平提供科技保障。

工程设计、施工要为工程管理养护创造良好的条件。工程设计与工程管理目标一致的,就是使防洪工程达到防洪设计标准,在实际工作,应体现为工程打基础与管理水平的结合。工程设计、规划、施工要多方考虑,为工程管理养护创造条件,减轻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

4.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篇四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524(颁布时间)20020701(实施时间)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 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可以委托市、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维护与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用专人对重要河段进行特别管护。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第六条 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石家庄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庞大水库河段、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河仙、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河段,泲河平旺水库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实施管理。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投资和受益人合理承担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

道。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

(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六)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及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建设项目及活动经审批或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公示后六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河道原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壅高水位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堤防建设责任,确保堤防原设计防洪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 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已被集体或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时不需办理征地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取土权。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河流、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主行洪区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三)抢占水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

(四)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第十九条 为保护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砍伐树木、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渠道、堤坝、围墙、房屋;

(三)排放污水、废水造成的淤积物;

(四)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开矿、采石、修路等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

(五)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边界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方面扩大排水、加大引水、缩小河道断面;不得修建挑水、挡水、蓄水、设障阻水及有损相临地区利益的工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和维护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汛期间因管

护完好、抢险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等重大事故的;

(四)护堤护林成绩显著的;

(五)在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核准或未按审批、核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河道原貌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逾期未补办手续或补办手续未予批准或核准的,以及临时使用河道期满后未恢复河道原貌的,视为非法建设项目及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貌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围垦河流、抢占水资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质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讯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种、葬坟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作业工具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截留、挪用河道工程建设、维修及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费用的;

(二)接群众举报或反映后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核建设项目及活动的;

(四)未使用统一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河道长效管理 篇五

新桥镇的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在市政府、水利局,特别是在市河道管理处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新桥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经过艰苦努力,建立了长效管理考核机制,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河道基本情况

我镇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镇域内河道纵横交错,长泾镇共有各类引排河道77条,总长约121.45公里,其中市级河道4条、22.3公里;镇级河道7条、镇区景观河道3条,约26.59公里;村级河道63条、72.5公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

二、做好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镇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新三路”城东大道沿线河道综合整治计划实施,以全民动手搞环境,处处美景迎庆祝建党九十周年为号召,我镇上半年加大对水环境改善、管理的投资力度,市、镇、村共投入500多万元整治引排水河道,到目前为止,上半年完成镇村引排河道清淤4条,共清淤长度5.88公里,清淤土方7.8万方,同时启动2011年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花园、和平、泾东、蒲市四个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以点带面从而推动全镇所有村创建达标,示范村建设大大提高和改善我镇的河道水环境,水生态,为建设新桥旅游古镇增添新的亮点,提高了镇区百姓生活、环境、环境、文化品味。对镇区新桥河进行清淤、截污、驳岸、新建调水泵站及通道等综合整治,使原来的污水河道造成了清水河、生态河、休闲河、景观河,大大提高改善了长泾古镇的镇区水环境。

三、加强河道长效管理

1、加强领导组织

根据08年底长政发58号文件,镇政府成立了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有农服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村级因排水河道的日常管理,狠抓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工作等。上半年为配合市政府落实“河长制”机制,市、镇主要引排河道都有镇主要领导担任河长。

2、落实管理经费,配备管理队伍 水利站根据镇政府58号文件精神,全镇镇村级引排水河道全部实施市场化长效管理的模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河道保洁员26名,落实河道长效经费32万元,其中镇级河道每公里肆仟元,村级河道每公里叁仟元,村级引排河道由镇村个半承担50%,镇政府负担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年按年初、年末能二次进行预拨,村级河道年初一次性划拨。

3、广泛开展加强农村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卫生知识

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栏、有线电视、引发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必要性。镇河道长效管理办公室正在规划,在主要镇、村河道旁增设永久性宣传标语。努力营造爱护农村河道、保护农村河道、美化农村河道、保持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技能,每月5日组织管护员学习河道管理只是,总结一个月来的工作,步骤下月的工作及要求,引导他们向群众宣传,倡导卫生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长泾的水环境。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我镇的河道长效管理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村的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4、加强督查,完善和健全考核机制 长泾镇政府成立河道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河道考核,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有随机抽查、指定抽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个别问题突出的限期整改到位,同时把全年考核效果成绩与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相挂钩,综合成绩列全市前茅的,镇政府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为了加强做好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水利站安排一名副站长具体负责镇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派一名河道监督员对河道保洁员进行每星期督查一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每月5号发工资召开保洁员工作会议,把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有些保洁员工作不负责的,一次教育、二次整改、三次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辞退,上半更换保洁员1名。我们把平时的考核成绩同年终奖金分配相挂钩,按优良、良好、及格三等分配奖金,这样大大促进了保洁员的工作主动性,在今年市局多次明察暗访中,本镇的河道长效管理考核成绩位于全市中上游,特别是针对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三路”城东大道两旁河道环境整治工作中,我镇清除镇村引排河道水泥沉船2条、清除各类网6口、拔除毛竹100多支、清除河坡垃圾200多方,同时对部分河道进行绿化,彻底改善了河道的整体环境和面貌。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1、存在的问题:

我镇各类河道数量较多,任务重,全方位管理到位还有不平衡,某些边远地方难免出现卫生死角,进一步落实考核段的延伸;

2、由于村级河道刚纳入长效管理,综合整治难度大,加上原来管理标准低,百姓卫生意识差,带来我们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一时难以大道高标准、严要求;

3、河道管理员综合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还有待今后加以培训和学习提高;

4、考核机制规范还有待加强及完善。

5、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力度。以长泾喝综合整治为目标,不断提高河道建设标准,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河道长效管理档次。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民爱护河道,参与管理河道、保护水环境的氛围,创造人水和谐良好水环境。

(3)不断加强和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重视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加强各项考核奖励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科学管理机制。

(4)重视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河道绿化建设,不断改善河道整体环境。(5)认真抓好档案资料的归档和整理工作,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保管。(6)继续配合镇政府和上级主管局做好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6.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篇六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1996-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九条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5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至50米;

二、捍卫1万至5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至30米;

三、捍卫1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7.河道工程科学管理方法探研 篇七

我们常说的堤防养护, 具体指对堤防及时保养, 确保堤防完好, 设备整洁, 操作合理等日常维护工作。工作中常会遇到的堤防大修、项目改造和其他一些重大险情导致的应急度汛以及工程修复, 则需要另外申报核定。养护工作的目标是为了确保堤坡完整、设施完好以及绿化美观等。逐步把养护工作合理开放,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招标, 合理选择养护单位, 开展委托养护工作。对于管理和养护相分离的地段, 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养护和巡查两方面的任务, 养护单位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管理处要做好堤防养护的考核和经费用度检查, 通过检查确保养护工作开展顺利, 确保养护质量符合要求。

2 管理巡查

针对河道堤防开展的巡视检查工作有以下三项内容。第一, 日常巡检工作;第二, 年度巡检工作;最后一点是特别巡检工作。通常将日常巡检次数按照如下要求安排:汛期每天最少要检查一次, 非汛期的时候每周进行一次即可。年度巡检工作:在每年的汛期之前、汛期之后以及白蚁活动频繁的时间段, 巡查工作每年不得低于三次。巡检的项目以及内容如下:第一, 检查钢筋砼材质的防洪墙, 查看其是否存在裂缝现象, 是否出现变形, 是否有挤碎、倾斜以及错断、渗漏等现象。第二, 检查背水坡和迎水坡。查看其是否出现破损, 有无断裂、滑动以及冲刷和隆起等现象, 检查近堤的水面是否存在冒泡或者浑浊现象。第三, 检查堤顶, 查看其是否存在裂缝, 有无异常变形以及积水和植物滋生等问题, 查看路面是否有车辙以及波浪等。查看防浪墙是否有裂缝、下沉、倾斜以及架空等现象, 查看堤肩是否有雨淋沟或者雨淋坑。第四, 检查背水坡和戗台。查看是否存在裂缝、滑动、散浸以及冒水或流土等现象。检查草皮护坡的植被有无兽洞或者蚁穴等。第五, 检查相关的管理设备。检查各种里程碑、路障、道杆、警示牌以及百米桩等设备是否完好、整洁。第六点, 绿化植被检查。针对此项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植被的保存率以及成活率等;检查是否有砍伐以及偷盗或者对植被的破坏等, 检查绿化植被是否定期的养护以及修剪等, 检查是否存在病虫害问题。最后一点, 其他检查。检查管理范围中是否存在违章活动, 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取土或者弃土以及其他建设活动等;同时还要做好回流以及漩涡等的检查工作。

3 巡视检查记录和报告

在具体的巡检工作中, 我们必须要做好准备工作。巡检之前要带好辅助工具以及记录簿还有摄影设备等。每次做完巡检工作后, 应当按照附表做出最真实合理的记录, 假如发现异常状况, 要仔细地记录时间、部位、原因以及对策等等的问题, 同时还要制作出相应的草图。要及时整理现场记录, 除此之外, 还要将此次巡检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假如发现有异常, 我们应即刻复查, 这样可以保证记录工作真实可靠。

4 维修养护

在整个管理工作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就是做好对设备的养护工作。养护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合理地消除堤防外表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出现的局部工程问题, 要随时防护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损坏状况, 要确保堤防工程相关的各类设备运行安全、完整以及正常。只有做好了养护工作, 我们的河道才能运行的更加通畅。

4.1 对钢筋砼材料的防洪墙开展的养护工作:

针对此防洪墙, 我们一般是通过清理墙体的工作, 来确保墙面的整洁、光滑以及平整性。对于碳化可能引起的钢筋锈蚀的砼表面采取涂料层全面封闭防护。如果出现由于化学浸蚀而造成的轻度浸蚀现象, 我们可以通过使用涂料进行涂层防护工作, 对于浸蚀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 我们常通过浇筑以及衬砌等方法来有效地生成保护层进行保护。

4.2 对伸缩缝开展的养护工作:

对于伸缩缝, 我们在养护的时候, 要确保止水设备完整没有破损, 不存在渗水现象。如果发现伸缩缝的填充材料老化了, 此时我们应该及时地补充材料。如果出现墙体倾斜或者不均匀的下沉现象时, 我们应认真排查原因, 及时将问题上报, 获得有效地治理。

4.3 对迎水坡的养护工作:

对于迎水坡进行的养护工作,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标准, 要确保养护后的迎水坡的坡面整洁, 没有杂草以及杂树滋生等问题;要确保护坡砌块完好有效, 还要保证砌缝密实, 不会出现松动、脱落以及破碎或者塌陷等问题。

4.4 对干砌块石护坡开展的养护工作:

进行此项养护工作时, 我们要及时地清理坡上的杂草以及杂树等。如果发现护坡石料脱落现象, 应及时填补, 对于松动的材料要嵌紧。除此之外, 还应该及时更换破碎或者是风化的块石, 而且要嵌砌紧。如果出现块石坍塌以及垫层冲刷等问题, 我们应先翻出材料, 恢复好堤身以及垫层之后, 再将块石嵌入。

4.5 对砼以及浆砌块石护坡开展的养护工作:

此时, 我们应认真地填补缝内流失掉

的填充材料, 进行填补工作之前, 首先应清理干净缝内的各种杂物。要及时清除掉缝内滋生的杂物。如果发现排水孔不通畅, 此时应及时疏通或者补设排水孔。浆砌石护坡出现局部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流失等现象时, 此时可用填补翻修方法。

4.6 对堤顶部位的养护工作:

堤顶养护应达到堤顶平整、无积水、无裂缝、无坑洼、无杂草杂树、无弃物;防浪墙、堤肩完整, 轮廓鲜明。

4.7 对背水坡以及后戗台开展的养护工作:

该项目的养护有一定的标准。具体的讲有以下几点:要确保养护后的表面平整干净, 不存在杂草以及杂树等物质, 没有雨淋沟缺现象。如果发现存在雨淋沟缺现象, 此时我们应及时的将堤坡和戗台还原。此外还应经常修整草皮护坡, 及时清理滋生的杂草, 保持美观完整;如果是夏天出现草皮干枯现象时, 应通过及时洒水的方法来维护。

4.8 对沿堤管理设备开展的养护工作:

应定期清洗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警示牌、宣传标牌、路障、路卡及行车标志, 确保这些设施整洁, 如果发现破损, 要及时更换。

5 养护工作记录和报告

通过实践, 我们发现, 要想做好养护工作, 还必须要做好养护的记录以及报告工作。养护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该认真地做好养护记录, 要确保认真地记录时间以及部位、投入情况和桩号等等, 然后画出草图。在每年的汛期来临之前以及年终时段要认真地做出养护报告。要认真的整理并归档各种养护记录以及图件还有报告等等的内容。换句话讲, 河道堤防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对我们的实际生活以及工作有非常大的影响, 而且还会对国家的发展以及生态平衡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整个工程管理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 我们必须不断地从工作中积累经验教训, 要认真地吸收国内外相关单位的先进的管理经验, 通过这些方法来不断的提高河道堤防的管理质量以及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锡录, 陈安成.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J].中国水利, 1989 (06) .

[2]李辉, 张军.试论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问题[J].海河水利, 1997 (06) .

8.城镇河道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篇八

[关键词] 河道管理;现状分析;对策

一、河道现状

我镇位于江苏南部苏浙皖三省交界处,东至高塍镇,南邻徐舍镇,西靠杨巷镇,北接常州市武进区,总面积104.58 km,总耕地面积4185 hm2。全镇辖有18个行政村,总人口9.8899万。我镇现有市、镇、村三级河道336条,总长348.47 km,其中市级骨干河道5条,长37.2 km;镇级河道18条、长63.8 km;村级河道313条、长247.47 km。

二、现状分析

1.目前河道上及附属建筑物普遍存在运行时间长、损坏严重,致使个别地段旱涝灾害高危地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造成严重影响。

2.河道淤积状况严重。我镇镇村两级河道总长311.27 km,目前河道淤积186 km、淤积土方395万方。其中东西向主要泄洪河道长78.23 km(镇村两级)淤积土方64.8万方;南北向河道长26.8 km、淤积土方26.8万方。河道淤积严重影响了河道生态环境,河床升高,水流不畅,蓝藻、青萍等浮游植物大量滋生,河道水质急剧下降。

3.浮游植物大量泛滥,生活垃圾污染严重。由于附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大量的生活垃圾堆积,“白色污染”更是“顽固不化”,加之污染后没有相关负责人员及时处理,致使河道污染严重,水质富营养化加剧,浮游植物大量繁殖,难以遏制。

4.河滩地种植户分散。滩地种植不集中,在实际工作中不便管理,作物种植不规范。比如有的种植高杆作物,有的育树苗,栽树,在滩地里乱挖乱刨等,有的干脆坡上或大堤上种植作物。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会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破坏河堤。从而对防洪产生重大影响,遇到洪水,后果不甚设想。

5.管理體制不健全。目前县级河道管理人员存在业务水平偏低,责任心不足和工作热情不高涨等现象。乡级管理人员存在报酬偏低或不够及时兑现等情况。造成管理责任不能落实,工程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三、河道管理的对策

1.指导思想

全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河湖生态、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加大投入,创新模式,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实现河道管理全面化、管理方式制度化、管理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正常化、管理措施常态化、督促考核经常化、台帐资料规范化,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生态良好,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2.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领导,成立官林镇农村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河长”对所定的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负有管理、监督和协调责任。同时,成立河道长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河道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村也必须相应成立河道长效管理机构,原则上村书记挂帅,村主任具体负责。

3.规范管理

(1)明确管理范围。全镇所有河道均采取属地管理,建城区内的河道由镇统一管理。各行政村之间的界河原则上相邻村按年度轮流负责管理。

(2)明确河道长效管理经费。河道长效管理经费标准为市镇补每公里3600元,不足部分由村配套;管理经费的发放按管理考核得分乘以3600元计算,由镇财政所与村结算。村再与河道长效管理人员结算。河道长效管理资金全额用于长效管理人员的报酬、保洁设备的购置更新、办理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3)择优选择河道长效管理队伍。长效管理人员采用村推荐、镇考核合格后录用,河道长效管理人员为专职河道保洁人员,不得另兼他职,一经录用,必须与村签订河道长效管理协议。并交镇河道长效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合同一订一年,上一年长效管理工作到位的管理人员优先录用。管理模式原则上由村组织对录用的河道长效管理人员进行承包管理。原则上按每三到五公里河道配一名河道保洁员。保洁员必须懂水性,有较强的责任心,服从管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明确管理标准要求。实行河道长效管理全覆盖,重点加强路边、村边、桥边的河道保洁工作要按照“河面无漂浮物、河坡无垃圾、沿河无违章”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加强对保洁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明确管理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同时各村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月巡查不少于三次,逢重大活动,要增加巡查次数,确保实现“三无”目标。镇将组织每月一次不定期的河道长效管理考核,考核得分作为河道长效管理经费发放的唯一依据,考核内容为:河道保洁效果、周边群众满意度、台帐资料情况、作业人员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保险及安全生产等。原则上每次考核每个村随机抽取三到四条河进行考核。

4.健全奖惩制度

河道长效管理的考核由长效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一起考核,对二次考核不满70分的村,镇河道长效管理服务中心有权终止管理合同,收回管理权,停发河道长效管理经费,并责成其重新选择管理人员或调整管理模式,镇按季度公布考核成绩,并对考核分数前九名的村实行奖励,一至三名为一等奖,四至六名为二等奖,七至九名为三等奖,年终考核总成绩前九名的村进行重奖,一至三名的为一等奖,四至六名的为二等奖,七至九名的为三等奖。对全年考核后三名的村,镇主要领导进行讲评,并责成其调整管理模式或更换管理人员。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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