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和被告人陈述

2024-11-29

辩护词和被告人陈述(共1篇)

1.辩护词和被告人陈述 篇一

被告辩护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书记员:

原告yg诉被告bg“合同”纠纷一案、被告b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委托本人(wt)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本人受理被告bg的委托后、认真收集证据、对该案作了全面的了解及分析、加上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现案情完全清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2011年7月原告向xx乡xx砖厂够砖建房,在修建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多次向xx乡政府、司法所等机关反映,请求处理。根据当时原告的反映,反映人均为赵姓,被反映人也大多数为赵姓,为平息纠纷,不引发上访案件,xx乡政府多次责令bg调解该纠纷。bg应原告等人之约来到(李wtg系原告的代理人的家中。bg误认为自己的弟弟zz是xx乡双xx砖厂的负责人,所以在zz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原告等人签订了所谓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上均未确认bg的身份情况及代理字样)。后bg以dq的名义垫付了原告1500元现金。zz等人知道后,不予承认该协议,也并未再行支付原告所谓的赔偿款项。原告yg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为此本人认为;

一、被告bg的行为不属表现代理行为:

被告bg与原告yg所鉴定的协议上、并无代理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字样、无任何代理表现、故无表现代理行为。

二、被告属重大误解:

被告bg是应原告yg顺等人的委托人李wtg之邀而来到李wtg家中,在原告等人及委托人李wtg之叙述下,误认为自己的弟弟zz属xxxx砖厂的负责人、因而签订了该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被告bg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表示:

被告bg与原告等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原告曾多次找司法所调解、司法所曾通知被告bg参加而bg一至未到场参加、(庭审中原告yg湖所述)后xx乡政府责令bg调解好此事以防寻政上访事件的发生、因而被告bg才无奈的去参加调解,因而应认定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表示、而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纠纷、预防上访事件发生的主导思想。

在本案中、后面的表象相似无权代理或超越权限代理、可实质中根本不符存在此项问题、因为被告bg没有接受过zx、zj、zz的任何指示或委托。超越权限或无权代理、是指在一定的委托范围、而超出自己的委托范围而行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bg及不是xx而双xx砖厂的负责人、员工、股东、与原告等无任何直接的赔偿义务关系、也不是zx、zj、zz的委托代理人。当然存在亲属关系、但不存在本案中的任何关系、是在xx乡政府的责令下去进行调解的调解人,应认定为居间人、善意第二人、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的诉讼请求、告知原告请求赔偿的法定程序去诉请赔偿、维护被告bg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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