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2024-06-2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精选9篇)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丹青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确保经办和管理工作规范、合理、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暑、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是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运行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设置内审职能部门(科、室),也可由本单位稽核部门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系统性和严肃性。

(一)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效果。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经办流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体系。

第八条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各项内容必须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内部控制的范围必须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原则。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来化解管理风险,找出并解决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原则。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适应性原则。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

(三)经办机构应按照组织机构的职能,明确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目标及所需人数做出规定。

(四)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分离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五)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申报缴费审核、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四)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变更、注销登记等)。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

2、社会保险登记表(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资料的审核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环节中内部控制的重点:

1、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报审的相关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2、缴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历年缴费记录的维护与管理;

3、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各项评审标准、评定程序公开;

4、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参保单位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时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审批办理手续完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的情况;

5、逾期未缴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地税征收部门加收滞纳金情况;

6、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的核对及发放情况。

(六)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和待遇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1、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料、档案审核和审核程序,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存在牵制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台账建立和管理;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

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情况,对每一项费用的支付、审核所需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支付过程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待遇支付是否准确,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5、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七)业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和办理时限,业务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完 结各项业务,及时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告知业务处理结果,按规定将有关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应当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根据不同的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正确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人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资格)。

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明确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审批与复核、复核与出纳、出纳与会计等。

(四)财务部门应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实施以下会计控制制度:

1、建立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凭证的制作、登录、传递和归档,确保凭证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各项会计业务;

2、正确设置会计账薄,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会计复核和业务核对制度,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4、建立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和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结余状况。

(五)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重大财务行为应由集体研究决定。

(六)财务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增强预算约束力。

(七)财务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查阅会计档案应履行报批手续;财会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八)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和银行印制的票据,对财政专用收据及银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银行专门印制的银行票据;

2、收据、票据的领用、购买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种类和编号登记造册,空白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3、银行票据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出纳人员填制和使用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

4、不得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票据出现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5、领用收据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开具收据必须符合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每联的内容必须一致;领用新的收据,必须先销号后领用,收据上的印鉴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加盖;

6、收据、票据作废应加盖“填开作废”戳记,并随收据存根保存;

7、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的财务入账情况应定期核对。

(九)财务部门应建立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严禁非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

(十)财务部门的现金保管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现金保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禁止非出纳人员接触现金;

2、出纳收取的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准私存私放,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现金送存银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人员盘查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十一)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确保来源合法,支出项目合规;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的规定,不准坐收坐支;

3、建立与银行对账制度,完善对账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十二)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账户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开设银行账户的个数应当符合规定的数量;

2、建立银行合作评价制度和开户银行的退出机制;

3、指定专人定期核对基金存款账面余额,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十三)财务部门应会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核对财政专户余额,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内部控制的重点: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责任制; 2、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方案集体决策制度,防止暗箱操作,3、建立银行定期存单和国债凭据登记保管制度和限制接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稽核监督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安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在业务操作、软件设计和技术维护岗位的人员应当分离。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岗位划分中,要区别操作层、审核层、监控层,明确各层面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办理拒员制,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前后台分离,确保业务与财务相衔接、数据与基金相一致。

(三)对软件的开发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析等功能,各项操作均有历史纪录备案,可回溯审计,对操作权限内的数据的录入修改要将资料存档,特殊情况后台处理须领导审批备案。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要通过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的完整的系统测试。

(四)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管理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与前台操作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分段掌管,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五)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生产系统、测试系统,对外公共服务系统,内部系统要加以隔离,网上业务办理要采取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

(六)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等措施,防止出现不确定因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等风险。

(七)应采用防火墙、高强加密、入侵监测等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同时制定社保业务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子、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运行。

(八)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有关综合数据。

第十三条

稽核运行控制

(一)各级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稽核部门在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开展内部控制检查时需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三)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随机或按比例抽查,检查各业务环节、各岗位是否严格按内部控制要求操作,业务经办是否严格执行审核、复核、复审、审批等程序,是否执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制是否明确,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安全,经办手续是否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四)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编制内审工作方案,组成内审小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被检查部门应配合内审工作,向稽核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提供相关的情况、信息。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时,要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做好检查笔录,记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五)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后,根据检查有关资料编制内控检查报告,审计稽核部门对内审小组提交的内控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同时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查部门在收到检查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稽核部门,对未发现问题的部门于10日内送达情况告知。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六)稽核部门应督促被检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内控检查意见,并确认整改结果。

(七)稽核部门应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对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稽核部门应当做好与上级和外部监督检查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一)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失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计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和报告制度。各经办机构采取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同时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省将在各地考评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审。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是否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二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外部监督

国家社保经办内控制度已经出台多年, 各地也有相应实施办法和实践探索, 在此基础上梳理并形成社保经办的内控管理、自我评价与外部监督的内控落实机制, 对于确保内控制度有效运行尤显重要。

1 社保经办内控的管理

1.1 内控的涵义。

COSO委员会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 way Commission) 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将内控描述为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设计并实施, 旨在为组织达到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因此, 内控是目标导向下组织全员参与的一个合理保证过程。组织的经营目标设定及其保障要求、内部控制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成为内控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1.2 社保经办内控管理。

社保经办内控需要适应社会保险发展要求, 形成规范、长效的管理机制, 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统一规范性。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为, 目标设定既具有国家性, 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 社保经办内控应依据社保制度目标, 在国家层面进行制度及其管理机制设计, 建立与社保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内控调整机制, 形成相对统一的内控管理机制, 这是社保经办内控管理与企业内控管理最显著的区别。同时, 由于统筹层次及其社保险种差异, 社保经办内控又必须根据当地社保发展水平、发展环境和经办管理体制特点, 体现险种和区域内控管理的差异性, 在国家社保经办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 由各地进一步细化。

二是全员参与性。传统内控以纠错防弊, 确保资产安全为目的, 以财务会计为主线展开, 业务管理控制相对不足。强化社保经办内控要求建立全员参与的内控机制, 从政府责任角度落实经办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目标控制, 从业务管理角度落实中层干部的部门职能管理控制, 从业务规范角度落实业务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控制, 形成涵盖业务管理全过程的分层次内控体系。从内控管理角度则需要强化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的管理责任, 适当调整外部稽核与内控管理的力量配置, 形成常态化管理制度。

三是动态合理性。内控是一个合理保证过程, 其中包含两层含义:首先, 内控具有程序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的双重管理要求, 分别对应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 进而促进改善经办管理和经办内控。其次, 内控是一种合理保障机制, 由于组织目标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内控会对管理效率存在某种影响。因此, 内控合理保证程度受到力量配置、环境变化等制约, 应该在组织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有效运行, 确保内控管理始终是一个不断适应社保制度目标和环境变化, 并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

2 社保经办内控的自我评价

内控评价是实现内控制度及其管理优化的重要手段, 是保证内控有效实施的制度性安排。内控自我评价则是内控评价的关键。

2.1 内控制度自我评价。

在内控自我评价实践中, 组织根据情况变化, 评估内控制度合理性, 及时提出完善意见;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评估内控运行有效性, 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内控自我评价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包括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参与、关注业务过程和控制成效以及用结构化方式开展评价活动。

传统内控自我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询问、观察及测试等程序, 审查内控系统、验证内控有效性。实践中应用最广的自我评价方法有三种:一是协调会议法。组织不同层次、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选定主题, 召开专题会议或开展面谈, 在内控评价专业人员引导下, 讨论、挖掘内控问题、收集内控信息。协调会议可以基于目标、风险、控制、流程或部门确定。二是问卷调查法。针对组织的业务特点和内控节点, 设计问卷调查表, 采取半定量方式采集员工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信息, 旨在评价业务流程及内控措施的合理性。三是管理结果分析法。依据管理层对业务流程的分析研究, 结合内控管理机构向组织中层、普通员工收集的内控信息, 进行综合分析, 发现其中不足。

实施内控自我评价是以领导层对内控充分重视, 内控制度得到系统实施为基础, 并具备相应的内控评估资源。从国内实际情况看, 自我评价方法简述为调查表法、文字表达法、流程图法。

2.2 社保经办内控自我评价。

社保经办管理层级分明、流程相对统一, 这为形成全国相对统一、逐级细化的内控自我评价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过内控评价结果横向对比, 可以更好发挥内控评价的作用。内控评价系统一般由评价主体、客体、目标、指标、标准和方法等要素构成, 各个要素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在社保经办内控自我评价的主体、客体设计方面, 现行政策采用省级统一组织考评, 本级自评、上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内控自我评价的主、客体界定较为灵活, 相对模糊。考虑社保国家性和管理制度相对统一性, 内控自我评价的主、客体设计应符合自身管理特征。在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及其它险种实行市级统筹、推行省级统筹的背景下, 县级及以下经办机构可以被认定为市级经办机构的延伸, 结合评价资源可及性, 社保经办内控自评可以按照全国统一组织实施、以市级经办机构为基本单位、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自评及全省自评情况综合的方式开展, 这样既可以增强内控自我评价的约束力, 又有利于自我评价成果的横向对比和充分利用。

在经办内控自我评价的指标、标准确定方面, 现行政策已经对社保经办内控指标作出原则性规定, 包括内控组织构架、内控制度、业务管理与岗位制衡、基金收支财务五个方面及其相关内容。按照自我评价的要求, 指标尚有进一步具体化的空间, 标准尚待明确, 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 这也是社保经办内控自我评价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 建立分级横向对比机制, 包括市范围内各县市比较、省范围内各市间比较和全国范围内的省际比较机制, 实现区域间的内控横向业绩对比, 促进各地主动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

在经办内控自我评价的方法选择方面, 考虑社保经办的区域差异较大, 经办体系庞大而复杂, 评价方法选择可以循序渐进, 从调查表法起步, 结合协调会议法和管理结果分析法, 逐步形成内控自我评价规范, 综合应用各种评价方法。内控自我评价还可按照态势分析法 (SWOT) 路径, 将与社保经办密切相关的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列举出来, 形成社保经办内控自我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促进内控制度完善和有效运行。

在实践中, 内控考评具有结果导向性, 更多倾向于评判优劣;而评价则具有问题导向性, 更多倾向于查找和分析问题, 提出完善建议。因此, 社保内控需要由考评制向评价制的适当调整, 规范理顺自我评价各个要素, 充分发挥内控自我评价的作用。

3 社保经办内控的外部监督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7]2号) 规定社保经办内控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体现了社保经办内控主动引入外部监督的思路。

3.1 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 企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外部化, 安然、世通等公司财务丑闻后,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第103条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描述组织内部控制测试范围, 并在审计报告或者单独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中予以描述, 从而建立了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 内控监督呈现出外部化趋势。

国外对于内部控制监督外部化要求的强制性不尽一致, 其趋势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依据财务丑闻案例分析结果, 这些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超越内部控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是造成内控机制失效的重要因素。同样,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督机构对相应管辖范围内企业承担内控监督职责。二是观察内控的动力机制, 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具有一定的通过提高资产安全性, 继而间接获得收益的内控财务激励, 但在产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下, 这种激励可能远不如突破内部控制带来的利益, 造成内控制度缺失或未能得到落实;而内控机制的成本以及效率损失因素, 也可能影响到管理人对内控的认识。

社保具有广泛的社会利益, 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经费由财政负担, 在经办管理和运行上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综合考量经办内控的内部动力机制以及国外典型案例揭示的管理超越或凌驾于内控之上情况在社保经办机构出现的可能性, 现行社保经办内控制度理性地选择了适度的外部监督。在社保经办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 借助于行政监督, 通过适度外部干预和约束, 规范经办内控管理, 促进经办内控长效机制形成。

3.2 社保经办内控的外部监督。

研究表明, 内控自我评价围绕制度目标和合规目标展开, 旨在改善经办内控环境、提高内控质量, 实现报告目标的真实可信;而内控外部评价借助于评价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 对内控在报告目标、合规目标方面进行鉴证, 以落实管理责任、防止资产安全漏洞, 内控外部监督的重点是内控外部评价。

社保经办内控的外部评价可以采取与内控自我评价一致的主、客体层级设置, 以提高评价的整合程度, 增强可操作性;外部评价必要时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吸收会计事务所、内控研究机构等参与, 提高评价客观性、专业性, 防止监督评价固化、僵化。社保经办内控外部评价重点在于内控自我评价的符合性测试和经办内控的实质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在内控初步调查分析基础上, 查明内控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可以参考社保经办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内控管理底稿, 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测试, 以完善监督评价计划, 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深度、广度。实质性测试则是在符合性测试基础上, 初步评价内控在保证报告目标、合规目标上的可靠性, 对内控薄弱环节开展深入测试, 并提出内控管理建议书。内控外部评价还需要设计合理体系, 整合内控自我评价与年度报告成果, 避免过度消耗资源。

从社保经办内控的外部监督具有程序性监督和结果性监督的双重责任。一方面, 通过对经办内控外部评价, 实施对业务流程的合规性监督。另一方面, 通过对经办机构内控报告和内控运行底稿整合分析, 对财务报告、内控执行情况开展结果性监督。因此, 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建立起规范、长效的监督机制, 包括年度社保经办内控报告制度和内控管理抽查制度等, 明确监督职责, 确保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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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秋生, 杨瑞平.内部控制评价整合研究[J].会计研究, 2011 (9) :55-60.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一、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控制概述

企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在各地名称不一,业务范围大体相同,分工有所区别,总体上呈现人员少、业务量大的特点。内部控制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管理过程中对工作人员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控制措施的总称。县级社保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受益人多,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务运行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操作程序不严格。一些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复核,权利缺乏制约。例如缴费核定环节,经办人直接审查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设置复核环节;养老金计发及待遇支付环节,也没有设置业务复核环节,财务环节虽有复核,但大多只是数字汇总审核,无法牵制。类似业务在县级所在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较普遍存在,操作程序不严格,制度执行上大打折扣。

(2)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日常业务经办的表格等资料缺少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存在留存不全、整理不及时、分类混乱的现象,不能做到单独立卷、编制目录清单、分类保管,检索、查阅困难。基础资料管理的不规范制约着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信息系统建设难以适应内部控制要求。县级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管理滞后,缺乏计算机专业管理人才,缺少防范相关人员擅自修改数据的手段和措施,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差,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兼任、混岗现象严重,难以有效监控。

2、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和业务部门之间。财务与业务部门运行配合不协调,衔接不紧。如有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出现基金征收财务数字与业务数字对不上的现象,导致年终基金预决算时审核不过关,出现人为调整的问题。

(2)经办机构与财政之间。财政专户的管理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对帐制度难以落实,往往出现“财政专户、财政专管”的现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本上由财政部门来落实,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

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对内部控制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理解肤浅,以规章制度代替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既能防范和化解工作中的风险,又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也是对工作人员的保护。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管理松懈,没有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局面,致使养老保险业务运行中潜伏着很大的风险隐患。

2、业务管理模式不合理。部分县市将养老保险收支业务分离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收,从制度设计上很完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不理想,收支业务分别由两个独立的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业务上衔接不紧,各干各的,交叉业务相互扯皮,财务上机构重合却又不够统一,上下级经办机构职能不对应,沟通不畅。经办业务采用专管员模式,权利过分集中,业务环节之间制约性差。

3、岗位设置不科学。由于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一个岗位常包揽风险业务全部过程。比如待遇发放业务环节中,如果待遇计发和存折开户业务由同一经办人完成全部工作就有风险隐患,存在通过多计发养老金或虚开存折的方式套取养老金的可能。

4、制度执行不严,缺乏有效监督。现实中有章不循或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串通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遇到问题强调人员少事情多,调动不了工作积极性等客观原因,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严肃性和威慑力。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大多没有指定或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内部监督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致使风险隐患更加严重。

四、完善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

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大多人员少、业务量大,要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设置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次,建立决策管理、业务执行、监督反馈的组织结构或岗位。明确责任权限、业务职能、管理和监督控制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负责,并直接参与内部控制的建设,保证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开展和实施。

(二)建立内部控制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职位相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应当规定关键岗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人员,定期实行内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等控制措施。

2、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估机制。应综合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财政、审计、纪检等外部监督职能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测评。同时要按照适应性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己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不断完善、改进和提高内部控制制度。

(三)加强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运行控制

1、优化操作规程,调整管理模式。目前,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管理上大都采用专管员制,一名工作人员对口多个参保单位,一包到底地负责全部业务,权力高度集中。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一两个人即可违规作弊的风险,不利于对业务运行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经办机构应采用柜员制管理模式,参保对象可以随机到相应业务部门的服务窗口办理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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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思想,按照制衡性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操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3、加强资料整理,规范档案管理。目前,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大多数都采取分散管理的方式,相关资料存放在业务部门,由业务人员直接管理,这样就有可能涂改、丢失、毁损,导致业务运行事后监督缺乏依据。加强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要改变现行管理模式,经办机构要把部门、经办人员和档案分离,建立综合档案室,对档案资料集中立卷、实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控制

1、加强财务会计核算控制。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严格会计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状况。

2、加强岗位职责控制。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如出纳与会计岗位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會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业务经办和审查稽核岗位分离,基金支付经办人员不得兼任审核工作,账务处理、报表编制不得兼任复核工作等等。

3、加强会计电算化控制。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电算化尚未全部普及,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既提高了人员素质又增加了内控监督手段,降低人为操纵因素,促进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4、加强实物资产控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票据、印章、财务档案等的管理与控制。如重要空白凭证和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相分离,严禁一人保管基金收支所需的全部印章。

(五)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控制

1、加强业务系统岗位控制。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监控功能对岗位操作进行监管,记录业务处理过程,保留操作痕迹,建立监控技术平台,进行宏观监控、风险监控。

2、加强系统数据管理。建立系统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定期对各项业务数据及操作日志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发挥数据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的作用,及时分析评估,提高内控效率。

作者简介

李晓远,男,1974年11月,汉族,籍贯:安徽肥西,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学历:本科,职称:会计师经济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四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五

1、东城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西城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3、崇文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4、宣武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5、朝阳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6、朝阳区社保中心酒仙桥分中心服务网点

7、丰台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8、海淀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9、海淀区社保中心上地分中心服务网点

10、海淀区社保中心万寿分中心服务网点

11、门头沟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2、房山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3、昌平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4、顺义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5、通州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6、大兴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7、平谷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8、怀柔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9、密云县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0、延庆县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1、北京市人才服务网点

2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发卡人员,可以就近到上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六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现就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

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二、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

保障部门制定。

三、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四、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1997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

应全额返还基金。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七

市编办 武栓

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对某个组织(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管理,是对机构编制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管理。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则是贯穿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才能保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机构编制人员的无序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2010年5月,省编办、省监察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三定”规定运行情况的督查,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和执行情况的督查等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年来,随着机构编制管理的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进程加快,中央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法规条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等,1

这些法规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均属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三定”规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定”规定是根据一个单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任务等,对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作出的规定。“三定”规定一经明确,就对组织机构主体的法律地位、目标任务、内部结构和运行功能等法定条件进行了定位,具有其特定的严肃性和法定效力。所以说,“三定”规定运行情况的督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同时又是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必须通过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职能履行上是不是有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进而对新形势下部门职能的增减变化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及时的调整;必须通过监督检查,及早预防机构设置中超限额或变相超限额设机构、任意提高机构规格和增挂牌子的情况发生;也必须通过监督检查,强化编制意识,逐步调整理顺编制岗位设置,规范编制管理。

三是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多年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一直坚持实行“三个一”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均由编委一家审批,编委主任一支笔签发,编制部门一个单位行文,有效地加强了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在机构编制管理上,确定了各层级审批的规定权限、范围对象以及工作程序。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县级也还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少数上级主管部门往往以经费、项目为前提,强行要求下级部门对口设置有关机构 2

或增加编制,这些都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对这一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是编制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使用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在编制管理中,无论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核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人员编制不是一核了事。近年来,少数单位编制混用、人员混岗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长期存在,必须加强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以《机构编制管理台帐手册》和《市直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表》为载体,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在部门单位进一步强化“编制就是法规”、“编制就是经费”的意识。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

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构编制的业务管理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有权力也有责任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形式多样,真督实查,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一是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重点是对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的监督,是整个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前置审核及入编审批制度,用人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增加人员必须首先向市编委申请编制使用计划,市编办审理提出意见报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后,编制部门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

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后,用人单位持增加工作人员申报单(单位签章)、进人介绍信和用人单位编制管理簿等,经市编办审理后报经市编委领导审定后办理人员入编手续。二是实行人员编制每年定审制度,即通过阶段性地对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系统在编人员逐一进行对照审核,每年年底编制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数额的方式,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与单位上报财政预算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人员经费核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效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不合理增长;三是事业单位登记年检。通过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人员结构、经费形式、资产状况及运转情况,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四是规范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有效控制单位编制内人员调整、不同性质单位间人员流动和新进人员招考等情况变化,并建立了编制、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有效加强了机构编制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员管理;五是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信息审核。通过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可全面把握一年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基本情况及增减数额,有助于增强编制部门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发挥专项检查的优势和功能,近年来,蚌埠市紧紧抓住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清理整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以及清查“吃空饷”人员等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找准目标,有的放矢,集中精力解决了

一批突出的矛盾和问题。2010年9月,市编办以贯彻落实《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为契机,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进行了联合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专题报告向市编委领导汇报,并以市编委名义向全市通报、向各县区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督促整改,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通过积极主动地工作,有效提高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单位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根据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求,市编办下发文件要求各单位对其职能情况进行梳理,重点是厘清部门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不顺、权责不一等问题,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机构编制部门。在此基础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以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解决,并对市财政局与市经委、市建委与市房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职能关系情况进一步理顺明确,完善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自觉将监督检查工作寓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做到机构编制“审批与管理”并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单位提出的要求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事前要搞好调查论证,形成有理有据的文字材料,供领导决策。机构编制部门要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切实为各级党委政府把好关、负好责。机构编制事项议决后,不是一推了之、撒手不管,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其机构运转情况、职能履行

情况、人员编制配备情况、事业单位登记情况、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并逐步形成一种常态,为实现机构编制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是公开监督与自身监督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近期,市编办建立健全了多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编制自身行为,提高了机关工作效能。同时充分利用网站媒体,及时将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规定要求进行公开,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长效保障机制

近年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应该看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长期的工作,可探索创新的领域较多,工作任务也很艰巨,需要建立科学的长效运行机制。

一是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克服“重决策轻检查、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从事前审批为主向审批与监管并重转变。要加大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群众都来关注机构编制监督工作;要切实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重视,强化领导编制意识,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创 6

造有利条件;要树立监督检查工作有所作为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

二是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组织(人社)、财政、纪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真督实查,真正实现“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范围内,组织部门才能任命干部,人社部门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形成了一个互联互动、协同制约的工作机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要求,除充分利用“12310”举报受理专用电话、来人来信等方式外,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处理。

8.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流程 篇八

一、参保范围

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省直驻双单位(已参加本行业统筹除外)等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变更、注销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带U盘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报盘模板;

2、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名单时,请仔细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如果由于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3、参保单位将电子版及纸质件资料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复审;

5、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存档。

(二)所需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发放新《社会保险登记表》。

(五)单位注销程序

1、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2)编办或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关闭文件;(3)《社会保险登记表》;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注销,同时办理停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等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征缴规定和程序

(一)费率核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对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通知》(双人社发【2012】5号)文件制定的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率调整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即: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建筑企业为工程造价的0.33%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25%,煤矿企业为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4276369 ***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6136661 ***

(二)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定点医院就医,工伤医疗费由医院垫付。若情况紧急可在就近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院继续治疗。(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转院治疗、交通事故及兼有第三责任人的工伤职工住院及医疗费由参保单位先行垫付);

(三)参保单位在及时报告工伤并将工伤职工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行政部门办理医院垫付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事故报告单》;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参保名单复印件。

五、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一)工伤(康复)医疗待遇审核

经人社局工伤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于当年年底前(最晚不超过次年1月份)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工伤职工的《事故伤害报告单》;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

4、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证明;

6、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5)养子女的公证书;

(6)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7)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8)公安出据的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六、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领取程序

(一)医疗、伤残待遇领取方式:

1、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原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提供由工伤职工身份证开据的农行卡卡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将职工待遇直接拨入卡中。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浅谈 篇九

关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9]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远程监控、消防咨询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000余家。由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不规范、执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低下,个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少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有关消防技术服务问题的举报投诉不断增多。为有效解决当前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及其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消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违法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目前,部局正在抓紧起草《消防法实施条例》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章,在上述依据出台前,各地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律,自行与用户、建设单位协商订立服

1务合同,接受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对已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

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律不得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费用,不得为消防协会等社会团体代管帐目、代收费用、代开票据、代办业务。

四、各总队设立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须严格执行《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等有偿消防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

五、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核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期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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