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2024-09-25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通用8篇)

1.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一

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探索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 突出港澳特色,发挥高新区创新驱动龙头作用和横琴新区的政策优势,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构建更加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创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权、外资人才中介设立、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争取先行先试的政策。

二、实施普惠性企业研发补助

认真执行《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工贸信„2013‟230号),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参考额度,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三、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

— 1 — 市政府发行创新券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一般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券用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对创新券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探索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推动落实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通过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为当前的创新主体和未来的创新需求搭建桥梁,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参照省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信局牵头制定我市落实方案。

五、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基准地价执行我市基准地价政策修订后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标准,在基准地价修订前执行工业用地的地价标准。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于研发总建筑面积的50%,在不改变孵化器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和转让。已出让且建成— 2 — 运营的孵化器项目,在通过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分别牵头落实。

六、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营运情况良好的,可给予30-50万元孵化奖励。对各区(功能区)认定的孵化器,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联动支持。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珠高校建设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并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和优秀项目资助。支持举办或参与各种类型的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由市科工信局和市人社局分别牵头落实。

七、建立对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补偿和引导制度

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给予一定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本金补偿。支持我市创业投资机构向国家、省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主要投向科技企业的子基金。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科工信局和市

— 3 — 财政局落实。

八、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不需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由市教育局协调落实。

九、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管理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珠海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市教育局协调落实。

十、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约定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就确认方式和程序制定配套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税务部门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由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十二、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落实《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智能环保家居、软件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智能机器人等产业,通过财政资助、空间支持、人事待遇等政策杠杆,引导和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对首次列入培育计划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用于补贴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等。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考核评价后,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经费补助。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支持,不受上述额度限制,并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持续支持。

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落实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十三、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体系

高层次人才住房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可通过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分类

— 5 — 保障。市、区政府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或购买商品住房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市引进高校可以利用政府划拨的教职工住房用地,建设本校教职工住房,统筹解决教职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支持市引进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住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落实市政府与省科技厅签订的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联合推进工作协议,对获得省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低于50%的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由市区财政1:1分担。围绕我市智能环保家居、软件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智能机器人等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需求,遴选4到5个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壮大一批骨干企业,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十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区财政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级税务机关确保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材料组织、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辅导服务。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并择优向科技部和省科— 6 — 技厅推荐,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十六、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经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100万和3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70万元的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创新券制度实施。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企业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土地配套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扶持政策由市科工信局牵头制定。

十七、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围绕我市现有优势产业和布局发展的未来产业,对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包括项目启动补贴、项目投资和担保贷款等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扶持。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成功入选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业类),以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最高200万元)、场地租金补贴和研发费用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以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对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领军人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留学人员,按所获得国家和省的扶持额度,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十八、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横琴特色试点平台,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和跨境交易等特色业务,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新机制和新平台。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

2.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二

1 我国消费券发行的背景

发放消费券拉动消费, 是在特殊的条件下采取的特殊办法, 在2008年12月, 成都市政府为了扩大内需, 向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重点优抚对象等三类人员发放价值3793万元的消费券。2009年1月, 杭州市政府也从财政拿出1亿元向67万人发放消费券, 用于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 拉动社会消费。在各地发放消费券的同时, 为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中央财政也下拨90多亿元人民币, 为740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消费券是实现经济政策的一种专用券。当经济不景气导致民间消费能力大幅衰退时, 政府发放给人民, 作为未来消费时的支付凭证, 期待借由增加民众的购买力与消费欲望来振兴消费活动, 甚而进一步带动生产与投资等活动的成长, 加速经济复苏。

2 发放消费券的利弊分析

2.1 关于利的分析

首先, 它是对我国困难群体的实质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是整个社会的短板, 最容易被危机击倒。扩大内需的最佳途径, 在于提高百姓收入, 尤其是贫困人口的收入。以消费券的形式由政府直接发放给困难群体, 不仅能够切实地为他们解决生活上困难, 让他们能够有财力买到生活必需品, 也有助于他们度过这一次的经济危机。

其次, 它是政府民生服务理念的提升。发放消费券带来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的契机, 带来了外需拉动经济增长转向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切入点, 它体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

第三, 它对拉动内需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据统计, 在成都首批发放的消费券, 转化为真实消费的比率接近100%。在杭州消费券对商贸行业拉动效应为2.06倍。在一定程度上, 刺激了当地的消费, 拉动了需求。

2.2 关于弊的分析

通过对消费券应对危机中的可操作性和效率进行分析, 不难发现发行消费券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其对消费需求的拉动效果并不如预期中的那样理想, 以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发放消费券只产生了短期效果, 而没有让当地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其弊端主要有:

2.2.1 发行消费券有成本

如果政府财政有大量盈余, 且预期财税收入大幅增长, 发放消费券就是让富于民。如果政府财政拮据, 此时发放消费券, 资金的来源主要有税收, 借债, 增发货币等方式。税收会减少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可支配收入, 支出由纳税者承担, 对消费有消极作用;借债会提高实际利率, 增加企业或消费者贷款难度;增发货币会产生通货膨胀。其本质是稀释全体国民的财富, 损害未来的消费能力。如果再考虑消费券设计, 印刷, 保管和发放等成本, 加之其巨大的机会成本, 发放消费券是有成本的。

2.2.2 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有限

(1) 替代效应不能拉动需求。消费券具有替代性, 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了本来就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由现金支付改由消费券支付, 而将原本用于消费的现金转为储蓄, 内需并没有被拉动。如图所示:具有U1无差异曲线的人, 预算约束线为IA, 在E1达到均衡状态, 此时有OQ用于消费, ON用于储蓄;当发放了消费券之后, 预算约束线平移到BA’, 收入增加, 此时在E2点达到均衡, 消费保持不变, 仍为OQ, 储蓄增加到OI, 其中增加的NI部分即为消费券所带来的储蓄替代消费的效应。通过图示可以看到, 发放消费券对于消费的刺激作用很有限。

(2) 收入效应有限。使用消费理论进行分析, 只有持久的收入才能增加理性消费者的消费, 而一次性的收入增加对消费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人而言, 消费券对于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几乎不产生任何的作用, 只对中低收入阶层产生一定作用。如果消费券发放给最低收入者, 即购买油、米等都有一定困难的社会群体, 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

2.2.3 乘数效应不明显

乘数效应是当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了收入, 从而增加了消费支出时引起的总需求的额外变动。乘数=1/ (1-MPC) , MPC是指边际消费倾向, 家庭额外收入中用于消费而不用于储蓄的比例。乘数的大小取决于MPC。MPC越大, 对消费的引致效应越大, 乘数也就越大。以成都为例, 此次发放消费券的总额仅为当地全年GDP的万分之一, 这样的一个比例从实际上来说对拉动内需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 即使产生10倍的乘数效果, 也仅是全年GDP的千分之一, 何况消费不可能会有10倍乘数效果。

3 扩大内需的政策建议

根据消费理论, 消费者是否增加消费支出由本人对未来收入的预期所决定, 因此从根本上说, 要刺激消费就是要使消费者主观上对未来经济前景产生乐观的预期。

首先, 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大医疗卫生和基础教育的投入。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取决于其所能得到的安全感, 主要包括生活安全、生命安全和财产完全。只有拥有充足的安全感, 消费者才敢消费。因而在当前形势下, 社保、教育、医疗的改革完善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程度的提高, 将给人民稳定的安全预期, 进而提升消费信心。

其次, 有效利用4万亿元计划, 优化产业结构, 帮助民营企业成长。打破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 减少不合理的管制。激活整个经济体系, 并创造大量就业岗位, 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信心。

第三, 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特别是农民收入。我国目前消费低迷的原因之一就是国民收入增长缓慢。要关注各个社会阶层的收入状况, 增加他们的消费信心。要突出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通过城乡一体化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二是提高经济落后地区人们的收入, 为这些地区的居民创造就业机会, 从而提高全体国民的财富, 真正做到藏富于民。

第四, 建立更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这包括了收入初次分配制度和以所得税为主的收入再分配制度的合理建立。在初次分配方面, 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使劳动收入与企业利润的变动能够保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收入再分配方面, 政府应减少与民争利、与企争利的税收模式, 调整税收使企业与居民收入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实现均衡。只有真正理顺了收入分配关系, 我国经济消费不足的矛盾才能得以解决, 才能够真正起到刺激生产与消费的作用。

发放消费券是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采取的特殊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强人们信心和提振社会景气度。但解决我国内需不足的根本途径还是要解除消费者顾虑、增强消费者信心。我们应该围绕以人为本这一宗旨, 创新公共服务体制, 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增加国民收入, 缩小贫富差距, 增强社会凝聚力, 刺激我国的消费市场, 拉动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曼昆.经济学原理 (宏观经济分册) 第4版[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8.

[2]梁小民.刺激经济不能强制消费[J].创新科技, 2009, 3.

3.落实廉租房政策可采取住宅券办法 篇三

我们赞成发展廉租房,因为最困难的人是买不起房的。廉租房顾名思义,不但只能租不能卖,而且租价一定要低,这是确保帮助最困难者的必要条件。但租价低是否就一定能用在最困难者手里呢?联想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情况,这又不一定了。因此,我们还得为之准备一个充分条件,这就是采取住宅券办法。

住宅券用于廉租房的租用,由各市自己印制和掌握,就像过去的“本市粮票”一样。住宅券的发放总量与可用的廉租房数量相当,保证有券就有房。廉租房管理者只认券不认钱,保证租住权始终控制在政府手中。

与卖房或分房相比,住宅券有很多优点。

第一,所谓“最困难的人”,并非一成不变。今天的最困难者,明天可能富了起来,反过来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因此廉租房的发放对象也应该是不断变化的。这只有采取住宅券办法才是有效的。如果廉租房固定在一些人手里,时间一长就会发生计划经济年代“分房” 的弊端:一些本来困难的人取得了廉租房,当他们不再困难时,就将手中的廉租房加价转租他人牟取利润。政府即使明令禁止,转租也会在暗中进行。与此同时,一些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人却得不到政府的直接帮助,等于又培植了一批“黄牛党”。其实,当年的低租金公房,不就是廉租房吗?长期分房的结果,房源越搞越紧张不说,分配也越来越不合理。

第二,合理调节同住廉租房的利益差别。由于层高、朝向、地段和环境条件等差异,即使造价一样,不同的房屋在实际感受上也会有很大差别。可以仿照《建筑设计规范》的形式专门设立“××市住宅租金收取规范”,由各市建委组织落实。每隔一两年重新颁布一次,以便做到租金收取的规范化管理和动态调节。这样,就不会出现“要大不要小,争南不要北”的矛盾,也有利于避免管理者从中以权谋私。

第三,住房固定在一些人手中,也不利于他们的发展和流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流动性大多了,城南的人想到城北去发展,东城的人想到西城去就业,可自己的住房还在老地方,这就很不方便。而手握住宅券,就可任选南北东西居住。不但与己方便,而且减轻交通压力。

第四,随着当地经济总水平的发展,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可予提高,相应的,住宅券的发放总额也可相应增加。把住宅券的发放范围逐步扩大,作为一种带有补贴性质的住房办法,吸引更多的人来领住宅券,来住“廉租房”。这样,除非收入确实高的人住公寓,大多数人将会在住的方面“适当”起来,总体上不致过分地“消费住房”,既节约了土地资源,也保证了社会主义人人有房住。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也还是以租房为主,何况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过多过大地买房置业是超前的。当我们的人均收入达到2万美元左右的时候,再鼓励大家普遍买房也不迟。

4.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 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 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服务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5.杭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篇五

杭科合〔2015〕57号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钱开区、大江东集聚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券发放对象

凡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含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惠券)。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创新券可以在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市级载体)使用。

三、创新券补助标准

创新券补助依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杭科合〔2011〕277号)执行。其中我市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平台、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技术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对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开发共享实效,给予其不超过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10%补助。单个平台获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平台,获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由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专业平台,根据其开展的符合平台服务指南的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无偿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经审定后以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形式给予其不超过20万元的运行服务补贴。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补贴。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创新券使用与兑现

1.企业在省级创新载体使用创新券,须符合《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要求,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并递交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杭州市科委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申请使用创新券。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2.企业在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使用创新券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以企业便利为原则,纸质创新券同时有效。

3.企业与市级平台、市级载体或省级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杭州市生产力中心完成合同登记取得登记编号后,连同付款凭据向发券的市科委或区、县(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创新券。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测试检测凭有效凭证、付款凭据向发券的市科委或区、县(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创新券。

4.每年第三季度市科委依据本文第三条“创新券补助标准”对上第三季度至本第二季度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和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补助。

五、经费管理与监管

1.市级平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市级平台。

2.对企业的创新券补助资金依据各区、县(市)创新券工作推广情况(见附件)和企业实际开展的技术服务总量、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等因素,按照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技术合同金额10%,同一企业同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到企业所在区、县(市)。补助资金可以作为各区、县(市)科技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补充。

3.市科委、市财政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市级平台和市级载体评价体系,各区、县(市)推广应用创新券情况纳入科技系统考核内容。

4.企业、市级平台、市级载体和省级创新载体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回所获补贴,并在5年内停止其申报补助资金资格,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1.各区、县(市)科技局要抓紧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请补助比例等。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2.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加大创新券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联 系 人:任容 陈子法

6.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六

科技创新券服务入库使得深圳创客时代又上了一个台阶,是引导很多中小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方式,下面是小编就2018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做的解析,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申请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咨询服务机构入库。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二)《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三、支持方式

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深圳市民政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行业类非营利社会组织;

(二)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为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培训

和咨询的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并具有从事该类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三)申请单位要求全职员工10人以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

五、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年审资料;

(五)员工社保资料;

(六)申请单位拥有相关服务能力和基础的证明材料;

(七)专业人员拥有从事相关服务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服务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等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社保资料。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20日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下达入库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加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服务。有效期为三年。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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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七

1 创新券的来源

创新券是食品券、教育券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上的翻版。食品券和教育券发端于美国。由于1929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大危机, 一方面美国农产品大量滞销, 卖不出去;另一方面, 出现大量失业, 物价飞涨, 人们买不起食品。为了振兴国内食品市场, 1933年罗斯福总统推行“食品券计划”———政府发食品券给低收入群体, 增强其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 帮助农场主尽快获得利润, 同时保证低收入群体有一定的食品维持身体需要。1939年, 美国农业部制定了“食品券计划”, 1945二战结束, “食品券”被取消。朝鲜战争结束以后, 联邦政府为处理大量剩余物资重新采用食品券计划。1961年, 肯尼迪总统提出一项试点推行食品券制的建议, 被国会作为临时法通过。此后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又先后在1963年和1964年向国会提交了将食品券制度由临时计划变为永久性计划的草案, 国会于1964年批准通过[7]。食品券制度在1974年和1977年两次扩展, 实行免费发放。90年代后, 克林顿政府开始大规模削减这些社会福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 食品券制度为贫困者 (食品券的领取者从2007年的2600万增加到现在的4800多万) 提供了必备的、充足的健康餐食, 成为消除贫困和减缓经济衰退的有效措施。2012年8月29日起, 食品券更名为辅助营养援助计划 (SNAP) 。由于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每况愈下, 历次改革成效甚微,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借鉴当时实施的食品券做法, 1955年在《政府的教育作用》一文中最先提出教育券的概念。他认为, 公立学校的低效率在于政府直接管理并强迫人们进入, 形成公立学校的垄断地位。要提升公立学校的效率, 只有打破政府对公立学校的保护、引入竞争破解其垄断地位。具体来说, 就是政府把投入教育的钱以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家长手中, 允许家长在任何一个愿意接受他的子女的学校使用教育券, 不论这所学校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 也不论这所学校是否座落在他们居住的学区、城市、州。弗里德曼的教育券旨在把竞争引入公立学校体系, 在教育券的流动中实现优胜劣汰, 并在一定程度上医治公立学校的社会集权过度症, 适当遏制教育官僚主义的滋长[8]。20世纪90年代以前, 主要是私人或民间机构资助的择校补助金券计划, 90年代以后, 逐步出现了公款资助的教育券计划。教育券制度不仅保障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而且通过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竞争形成创新动力。

食品券与教育券的成功, 也使得券制度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广。创新券就是其中之一———是政府基于中小企业需求而进行的一项投资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外部专门知识机构的知识、技能, 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政府为有创新意愿、有与外部专业知识机构合作意愿的中小企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开放式创新成本的一种支付手段。创新券起源于荷兰林堡省1997年实施的“研究券”。“研究券”是欧盟在一些落后地区实施的旨在提升地区贸易与工业竞争力的区域技术计划项目下开展的, 主要针对辖区内拥有15———250雇员、从未与当地研发机构合作过的中小企业, 以研究券为桥梁, 克服合作障碍, 促进中小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合作及知识的转化;通过合作, 让中小企业了解如何把其经营管理提升到更高水平, 以增强中小企业的国内及国际竞争力。“研究券”从1997年开始发行, 每3年为一期, 首批研究券派发出66张, 仅有20家企业的20张研究券付诸实施;1999年对第一期实施的研究券进行评估, 发现尽管参与者少, 但参与的中小企业的满意度比较高[9]。因此, 林堡省继续推行“研究券”, 并逐步成为荷兰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种常规措施。在欧盟创新项目的推动下, 研究券迅速在欧洲国家推广;此举也被加拿大、新加坡、台湾等国家与地区所借鉴, 目前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区域性的、国家层面的创新券项目。创新券也从仅限于促进中小企业与知识机构合作、促进知识转化的狭窄范围扩展到以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必须具备的要素出发, 提供更多服务, 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与成长。

2 创新券的经济学分析

创新券是政府为了促使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而承担的一部分创新成本。那么, 创新券是否能实现政府的初衷, 促使低技术中小企业参与创新、走上创新之路呢?现在, 笔者就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假设政府为了促进低技术中小企业参与创新、走上创新之路, 决定对低技术中小企业发给一种创新券, 受领企业可凭券购买一定数量的知识、技术服务。对于受领者来说, 在购买知识、技术服务方面, 创新券与货币的功能是一样的。图1给出了某一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券受领者的无差异曲线U1和U2, 并假定该受领企业的预算约束线为IA, 在以知识技术为代表的创新投入要素价格既定的条件下, 该受领企业的最佳选择点为其无差异曲线U1与预算线IA的相切点E1。这时, 该企业每年购买知识技术的支出为Q1, 购买其他生产要素的支出为OM1。

现假定该受领企业可从政府那里领取创新券。凭券该企业可购买以知识技术为代表的创新要素, 凭券可购买Q2个单位的知识技术, 这些创新券的货币价值为就是购买Q2个单位的知识技术所需要的货币量。如果政府对于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不是创新券, 而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话, 受领企业的预算线将由IA上升为I1A1。然而, 由于创新券只能用来购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 该受领企业的预算线在领得食品券后由IA变为ICA1。这时, 该受领企业的最佳选择点便是新的预算约束线ICA1与新的无差异曲线U2的切点E2, 在该点上, 其购买的其他生产要素支出为M2, 知识技术的支出为Q2。这就说明, 创新券补贴效应是受领企业在知识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上的支出同时增加。这是低技术中小企业最初申请到创新券时发生的效用———由于低技术中小企业对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偏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和极少量的以知识技术为代表创新投入的组合, 当当期的创新要素投入已经投入时, 创新券给予其了解创新、与知识技术机构合作的机会, 表现为受领企业得到创新券补贴后, 创新要素投入的增加, 而增加的幅度基本上是创新券的票面货币数额。随着第一次创新券使用的结束, 受领企业凭借创新券给其带来的效益和投入成本的分析, 会做出两种选择:继续申领创新券, 增加对创新活动的投入;放弃创新券的申领, 回到原点。荷兰研究券的有效申领者基本上只占到研究券发行数量的三分之一多, 这就说明:创新券补贴作为一种财政补贴手段, 激励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并不会像食品券、教育券那样效果显著。

为什么创新券不能像食品券、教育券那样取得显著的成效呢?我们首先来分析创新活动与食品、教育性质的差别。食品是每个人维持生存和健康必备的商品, 而且均衡的营养能增强人的体魄, 降低生病的概率, 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低收入家庭的食品支出则是其家庭支出的重要一块, 占据比例较高。从低收入家庭的食品需求曲线来看, 需求曲线缺乏弹性。同时, 由于人们对于基本食品的营养价值功能信息了解充分, 食品券发到受领者手中, 就可以直接去指定的商店购买所需食品, 交易成本几乎为零, 这也保证了食品券顺利地兑换为食品。因此, 食品券能够保证低收入家庭对食品支出的增加, 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营养的摄入。教育券主要用于基本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教育或义务教育是人认知世界、自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人为了以后生存和发展所必备要素。因此, 家庭对基本教育或义务教育的需求曲线也是缺乏弹性的。如果基本教育或义务教育通过市场来提供, 则会导致因教育机会不均等而引发的社会不公问题。教育券补贴就是把政府平均给每个学生的教育成本以券的形式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 由其决定学生入读哪所学校。由于学校信息公开, 学生家长通常无障碍就可以获取完全信息, 选择入读学校, 交易成本也几乎为零。这也就保证了教育券的顺利使用, 从而一方面保证了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 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 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 (熊彼特, 1912) 。这种创新活动包括采用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和实现一种工业的新组织。创新活动是需要资金、知识、技术、制度等要素紧密结合, 给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人才提供一个宽松的发挥个人潜能、又与他人协同创新的环境。而在这些要素中, 创新环境则更为重要。从我国目前低技术中小企业的境况来看:中小企业一直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夹缝中求生存, 难以取得与国有企业自由竞争的平等地位, 政府对垄断厂商 (国有企业) 在制度与政策上的倾斜是中国低技术中小企业难以创新的根源[10]。因此, 低技术中小企业为了生存, 其在要素投入上便形成了创新要素投入少或不投入与其他生产要素投入多的组合形式。也就是说, 中国低技术中小企业大多数为了生存, 极力压低劳工成本和原材料成本, 而基本上不进行高附加值创新。高附加值创新是资本密集型投资, 而且属于高风险类投资。对于连生存都难以为继的中国低技术中小企业来说, 进行高附加值的创新是可望而不可及。即使低技术中小企业领到了创新券, 为其与知识技术生产机构搭建沟通的桥梁, 也会因为企业自身要求个性化、创新券的面值 (大多数国家是3000到5000元) 难以达到高附加值创新的投入最低限度、创新活动的高风险、难以雇佣到关键人才、知识技术生产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需求企业内部的融合是一个长期而不一定有明显收益等因素而放弃。由于创新是一系列复杂的活动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创新主体是这个过程的主导者与实践者, 创新券仅仅指明了创新需要的人才、技术及知识的所在方向和承担了创新活动所需的极少的一部分成本, 因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 创新活动难以进行, 创新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构建我国创新券运行机制的“利益相关者”模型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创新券要在我国充分发挥其效用, 必须要有一个破解上述不利因素的运行机制。从创新券在中国低技术中小企业运行的可能性障碍及其引发障碍的根源来看, 主要是由低技术中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引起的。利益相关者就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 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体和全体” (Freeman, 1984) 。如图1所示:不利的创新环境是中国政府社会制度的产物, 是在特殊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绝对依靠的路径依赖, 也是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垄断地位、削弱民营企业竞争威胁的结果, 这涉及政府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低技术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来看, 规模小、资金少、融资成本高、管理不善、员工待遇低、难以留住人才、信用等级不高, 这些都是因为政府政策上对国有企业倾斜的后遗症, 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单独进行创新活动, 创新必须借助外力推动。可是, 创新活动最终必须在低技术中小企业内部进行, 这就不仅要求企业主认同创新, 还需企业员工认同创新, 而且从下到上、从内到外, 里外结合进行创新活动。这就要求低技术中小企业从各个方面提高对外部知识技术的吸收运用能力, 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个障碍涉及到企业主、雇员、资金供给者、知识技术所有机构、政府等主体。作为促进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的基层执行者, 在政府制度和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的大环境下, 缺乏促进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的动力;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缺陷和基层生产力中心人员、设备等不足, 也增加了促进创新的难度, 致使基层创新促进活动大多数限于发布信息、审核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等常规性活动, 缺乏针对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具体辅助。这一障碍是政府、生产力促进中心职员等。从创新券在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运行的可能性障碍及产生的根源来看, 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中小企业主、生产力促进中心职员、政府、知识技术所有机构、员工、资金供给者等。依据克拉克逊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 (Clarkson, 1995) 结合米切尔的三个属性 (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 (Mitchell, 1997) [11], 结合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在创新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我国的国情, 把低技术中小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次级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化的利益相关者三个层次。核心利益者是指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 并且如果没有他们连续参与, 企业就不可能持续创新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顾客、企业主、员工、管理人员、供给商、债权人、本国政府、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本国政府是以提供政策、安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等公共产品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创新活动中去的, 是企业创新不可或缺的一员。因此, 把其划分到核心利益相关者层次。) 次级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的紧密性仅次于核心利益者, 当其实际使用权力时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及创新, 同时具备米切尔三个属性中的两个属性的相关利益者。主要包括:竞争对手、联盟伙伴等。边缘化利益相关者是指间接地影响企业运作或受到企业的间接影响, 只具有米切尔三个属性中的一个属性, 对企业的创新不造成很大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其主要包括:媒体、协会、本国工会、社会公众。

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上面的有关分析, 本国政府及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主是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利益相关者, 而且, 都处于核心利益相关者层次。政府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创新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收入·———税收, 其就应该为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化解不利于创新及自由平等竞争的宏观障碍, 承担政府提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作为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知识技术要素的供给者、创新券项目的合作者知识技术所有机构, 只有知识技术作为商品销售出去才能实现其价值, 如何实现与低技术中小企业的创新合作, 挖掘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合作的潜在市场, 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作为政府的基层执行机构, 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低技术中小企业突破“低技术陷阱”的主要推动者, 其人员费用和办公费用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搭建创新平台、提供创新服务资讯、主动积极向低技术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要素, 是其分内之事。而作为低技术中小企业主, 创新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道路, 其内心有创新意愿, 而现实环境却让其难以独立实现。因此, 低技术中小企业要走出“低技术陷阱”, 只能利用外部创新资源, 内外部结合, 进行开放式创新。鉴于低技术中小企业对创新活动的不完全了解, 采取创新券诱导其了解、参与创新, 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创新券项目的具体推动者、以知识产权拥有机构为拉动者的利益相关者运行机制模型, 推动低技术中小企业走出“低技术陷阱”。如图2所示:创新券就是诱导低技术中小企业了解创新、参与创新的诱饵, 也是推动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的杠杆;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推动低技术中小企业创新的主力机构和创新券项目的执行机构, 其要向低技术中小企业宣传 (上门了解困境、针对性讲座、榜样交流等) 创新、创新券, 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审核申请效率, 发放创新券, 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低技术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低技术中小企业向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创新券, 用申请到的创新券向知识技术所有机构购买创新所需生产要素;知识技术所有机构向低技术中小企业推销其产品, 交易成功获得创新券, 提交低技术中小企业购买产品的证明材料及受益状况, 向生产力促进中心兑换创新券;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低技术中小企业实际获得的服务情况, 向知识技术所有机构兑换创新券。这样, 以创新券为催化剂、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具体推动者、以知识产权拥有机构为拉动者的创新券“利益相关者”运行机制模型, 就撬动了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使其跳离“低技术陷阱”。

4 结论

创新活动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活动。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要跳出“低技术陷阱”, 创新是唯一的出路。依据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产生的根源为政府在制度与政策上的倾斜、中小企业自身障碍和基层生产力促进机构的障碍, 通过对创新券制度在促进创新活动中的经济学分析, 构建以创新券为催化剂、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具体推动者、以知识产权拥有机构为拉动者的创新券“利益相关者”运行机制模型, 就是运用内外创新资源, 以开放式创新撬动我国低技术中小企业跳离“低技术陷阱”。同时, 为我国实施创新券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咏红, 郑加强, 朱长会.爱尔兰创新券分析及基于需求创新券探讨[J].科技与经济, 2009 (5) :22-24

[2]郭丽峰, 郭铁成.用户导向的政府创新投入政策——创新券[J].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调研报告 (第1556期) , 1-12

[3]郭铁成, 郭丽峰.中国应借鉴欧洲“创新券”[EB/OL].经济参考报, 2012 (4) :26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fortune/20120426/c_123037121.htm

[4]胡英, 姚文文.助力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欧盟发放“创新券”[EB/OL].人民邮电报, 2013, 10, 16.http://www.cnii.com.cn/wlkb/rmydb/content/2013-10/16/content_1234454.htm

[5]陈欣.我们能否有自己的“创新券”[J].华东科技, 2012 (4) :6

[6]陈宁.创新券:中国中小企业走向创新的一剂良药?[J].当代经济管理, 2013 (10)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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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德林.美国的教育券计划[J].外国中小学教育, 2001 (5) :21-23

[9]Province of Limburg (NL) Limburg Development Company LIOF DSM Research BV.Evaluation of the Research Vouchers Pilot Project

[10]丁重, 张耀辉.制度倾斜、低技术锁定与中国经济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 2009 (11) :16-24

8.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篇八

企业不需东奔西走,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的具有唯一识别码的电子券,就可在线申请政府补贴。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发布协同创新券政策,注册在海淀的中小微企业可注册申领。协同创新券是海淀“互联网+”与科技服务跨界融合的一种新探索。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海淀协创券平台,一站式提供实现企业认证、协创券申领、使用、接收、兑换等全流程在线操作,企业在线申请政府补贴并获得服务;协同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管理系统自动记录每张券的申请、发放、使用、接收及兑换的全过程;协创券平台委托社会化机构运营。海淀协同创新券搭建了一个由政府、企业、科研院所、运营机构共同组成的大协同创新生态圈。

据了解,为让“创新供给”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中关村海淀园2016年创新扶持资金200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通过协同创新券平台向认证服务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或成果的费用。协同创新券的抵扣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30%,年抵扣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目前,中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0多家科研院所、实验室、科研服务机构入选海淀协创券服务机构名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海淀园管委会将对协同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于使用不力的协同创新券予以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nlc20230908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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