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2024-08-11

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7篇)

1.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精神,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招标要求的市人民医院参加了运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并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使药品招标及使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药品招标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俊任组长、副局长张安君、纪检组长张应珍为副组长的药品招标工作领导组,同时,认真召开了筹备会议,对药品招标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市医院由院长亲自挂帅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且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为药品招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搞好摸底调查,为招标工作打好基础

我局责成专人负责,协助市人民医院对现有用药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归纳,根据市院《基本用药目录》,从招标的目录中,精心筛选药品125个品种,卫生材料5个品种、130个规格。并拿出了初步工作方案与实施计划,为工作开展打好了基础。

三、认真参加招标,确保药品招标落实到位

由副局长张安君、纪检组长张应珍、市人民医院院长肖银法带队,由市院药剂、财务、办公室人员组成药品招标工作组,认真参加了运城市招标会,积极参与招投标。在工作中坚持看药品价格、看药品质量、看厂家信誉的“三看”原则,通过比价位,比质量、比信誉,严格筛选,圆满完成了招投标任务,共签订合同16家,招标药品125种,占到了全院药品的60%以上。

四、严格执行药品招标合同,切实让群众受益

为了规范招标药品的使用,局纪检组、监察室多次深入市医院检查、指导,市医院在采购药品中做到了“四核对”,即核对药品种类、核对药品企业、核对药品产地、核对药品价格。在平时使用药品中,严格使用招标药品,严格执行合同价,确实保证群众享受到了质优价低的服务。

我市的药品招标工作已开展数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市医院与企业在订合同中,有关药品的数量、质量、供药方式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不太明确,合同不严密,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不少企业合法资 质档案不全,药品质量上的保障体现不出来。三是中医院、妇幼院现仍无法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是要在签订合同中,严格审查厂家资质,把好合同内容,保证药品质量。二要努力为中医院、妇幼院推行药品招标创造条件,力争明年参与运城市统一招标会。总之,要把药品招标集中 采购工作做扎实,努力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群众就医创造良好的条件。

2.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二

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

1.1 它迎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

引进了市场化的竞争机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顺应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

1.2 它顺应了全国上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大方向

目前, 我国的药品生产普遍供过于求,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 药品购销中的“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和“暗箱操作”现象十分普遍, 各种不正之风花样翻新, 愈演愈烈, 不仅妨碍了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形成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药品购销改革的探索, 成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1.3 它能够有效控制虚高药价

药品价格越来越高, 人民群众看病不堪重负, 已成为社会反映的热点, 政府出台的加强药品的价格管理, 一次次地调低药价, 收效甚微。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挤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售价是降低药价的终南捷径。

2 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矛盾

从几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践看,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比较重视, 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着以下较为突出的矛盾。

2.1 行政干预与市场经济基本准则之间的矛盾

竞争和选择,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 医疗机构既是带有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又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在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自主的行为, 医院完全有权决定药品采购的途径和方式。作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引导、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必要的、无可非议的。但是过度的干预, 硬性的、一刀切的规定终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2.2 政府目标与医疗机构动机及行为之间的矛盾

政府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其目标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的行为, 遏止药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消除腐败现象;消除虚高的药价, 使人民群众能用上质量可靠, 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

但是有的医疗机构把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当作是追求超额利润的最好机会, 一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把招标多得利润的大部份让利给广大患者。这项办法各地运行的结果是政府良好的动机并没有招来广大群众的喝彩, 换来的只是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拥护。

2.3 低价位中标的价值取向与药品质量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

为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国家六部委的《工作规范》关于评标标准中有“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的规定, 同时要求在评标中质量要求的权重不应低于40%, 并对医药企业的商业信誉和GMP认证的权重比例都作了明确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 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选择中标品种时, 往往只注重价格最低, 而把质量的要求放在其次, 以低价位作为评标标准的取向。导致医药企业为了保有或争得一份市场而拼命压低投标价格。导致部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以次充好, 低限投料或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

3 建议

3.1 改药要先改医

政府给予医院的补偿不够是造成医院以药养医的主要因素。要进一步改善对非盈利医院的补偿机制, 实现医药收支两条线, 让医院摆脱这种局面。

医生在医院中的正常收入与其高技术含量, 高风险的职业不相符, 同比于社会经济的大环境, 使得仅靠提倡医风、医德等来抵御金钱的诱惑在很多情况下显得太不实际了。医改滞后, 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一个政策瓶颈。

3.2 要整顿药品的生产和营销市场

目前, 我国的药品市场的现状是:药品经营企业多而不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 集中招标, 为了保护一些地方经济, 存小舍大, 保弱排强。不利于药品企业、市场的正常发展。政府应该通过宏观调控, 提高市场准入, 将药企间单纯的价格竞争、不当的回扣竞争, 导向药品科技含量的竞争。

3.3 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给药品定价

药品定价要做充分地调查研究, 根据其科技含量, 生产成本定出科学合理的价格。一方面要充分挤出药品价格的虚高部分, 以抑制其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要给一些价廉物美的药品保留一定的利润空间。

3.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三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我院认真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作如下汇报:

一、药品采购执行情况

1、我院高度重视网采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在天津市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基本药品目录”。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药剂科根据目录,统一由“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发送药品订单。对因临床需要,确需采购非中标品种时,填写《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报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系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采购申请批准后,药库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2、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3、我院在“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认真勾选药品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

4、认真做好药品验收工作,严把药品质量关,拒绝接收与采购使用目录药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剂型等不符的药品。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和

随货同行等票据,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存在问题:

1、网上采购系统内药品名称与国家统一规定药物化学名称不一致,导致一些药品在系统中难以找到,例如:“钙尔奇D600片”应使用化学通用名“碳酸钙D3片”。

2、部分抢救药品供货商无法保证充足供应。

3、在采购过程中经常发现我院原有维护的药品信息消失,这有可能是采购平台升级后信息重新整理造成的。

4.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试行)

卫生部

二00一年十一月

前 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为了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卫生部等部门在总结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卫生部以《工作规范》为依据,组织编写了这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文件范本》),供各地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使用。

《文件范本》是保证《工作规范》贯彻落实的技术操作性文件。从2001年12月起,各地组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都必须把《文件范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和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评标和议价时,也必须采用《文件范本》中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在使用《文件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件范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贯彻《文件范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法定采购方式,其投标报价过程是保密的,固定的;集中议价不是法定采购方式,其报价过程是公开的、动态的。二者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都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集中议价采购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必要补充。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都可以通过集中议价采购成交。两种采购方式可以同时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应用。先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集中议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在一次活动应用时,必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议价采购公告发布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三、《文件范本》是针对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制定的。执行《文件范本》对于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纠风、药监、经贸、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健康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范本》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时,涉及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调整,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对《文件范本》不能随意修改。有关当事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文件范本》提供的格式编写《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和其它附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对《集中招标采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招标人在将招标、议价文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不须提交。目 录 前 言……………………………………………………………………………i 名词

照表…………………………………………………………………iii 药品集中

示图……………………………………………iv 第一章 集

前表………………………………………1 1.1 药品

前表…………………………………… 1 1.2则………………………………………………………………… 4 1.3 集

当人……………………………………………… 5 1.4

标件…………………………………………………………… 6 1.5

件的制…………………………………………………… 8 1.6

件的交…………………………………………………… 11 1.7

与标………………………………………………………… 12

评1.8 标………………………………………………………………… 15 第二章 集

附表………………………………………18 2.1 集

附表………………………………………… 18 2.2

总则………………………………………………………………… 21 2.3 集

主体………………………………………………… 22 2.4

文件…………………………………………………………… 24 2.5 报

件的编制…………………………………………………… 25 2.6 报

件的递交…………………………………………………… 28 2.7 集中

价的程

办法…………………………………………… 29 2.8 药

合同……………………………………………………… 32 第三章

方法…………………………………………………… 36 3.1 则………………………………………………………………… 36 3.2 定

体系………………………………………………… 37 3.3

方法…………………………………………………………… 40 3.4 则………………………………………………………………… 43 第四章

合同

附附表…………………………………………… 45 4.1 通用

合同

附表…………………………………………………45 4.2 通

合同

条款…………………………………………………………46 第六章

格式………………………………………………… 53 5.1 书

告的编制………………………………………………… 53 5.2 书

告的内容………………………………………………… 53 5.3 书

格式…………………………………………………… 54 5.3.1 书面评标报告封面………………………………………………… 54 5.3.2

情(一)…………………………………………………… 54 5.3.3

情(二)…………………………………………………… 55 5.3.4

情(三)…………………………………………………… 56 5.3.5 评标

成人单………………………………………… 57 5.3.6

记(一)…………………………………………………… 58 5.3.7

记(二)…………………………………………………… 59 5.3.8 招

一表…………………………………………………… 60 5.3.9 废

说表…………………………………………………… 61 5.3.10 评

和法 ………………………………………………… 62 5.3.11 评

一表 ………………………………………………… 63

员 5.3.12 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 …………………………………………… 64 5.3.13 推荐的替

品种 ……………………………………… 65 5.3.14 需

清、说

明的事项 ………………………………………… 66 第七章

格式 ……………………………………………… 67 6.1 医疗机

公告………………………………… 67 6.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函……………………………… 69 6.3 医疗机

公告………………………………… 71 6.4 药

览表…………………………………………………… 73 6.5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74 6.6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函……………………………… 77 6.7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表格式…………………… 78 6.8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供应商报价函……………………79 6.9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表…………………………………81 6.10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明件…………………………… 82 6.10.1

人知…………………………………………………………82 6.10.2 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

(复件)…………………………………83 6.10.3 营

(复件)…………………………………………………83 6.10.4 GMP(GSP)

(复件)……………………………………………83 6.10.5 法

授书…………………………………………………84 6.10.6 药

授书………………………………………………85 6.10.7 药品

格明……………………………………………86 6.10.8 药品

格明……………………………………………88

价文须

证6.1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90 6.1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书……………………………92 6.13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成交品种通知书…………………………93 6.14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94 6.15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95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

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

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编定评标准和方法

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召开信息发布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

开标 编制议价文件

发布议价公告

召开信息发布会

议价文件的澄清

报价截止

价格谈判

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 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本规范名词术语对照表

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议价采购 招标人 采购人 投标人 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 评标文件 议价文件 评标标准 议价标准 评标方法 议价方法 投标 报价 投标函 报价函 投标报价表 报价表 投标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 中标 成交

中标候选品种 成交候选品种 中标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中标人 成交供应商 书面评标报告 书面议价报告

第一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 名称: 址: 邮编: 话: 传真: 件: 招标人 名称地址

1、名称: 地电地

电子邮址:

2、名称: 地址:

3、名称: 地址: 3 投 标有效期 开标后 日 4 副 本 份数: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资质证明文件;

4、产品证明文件;

5、样品;

6、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文件;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评标标准

1、质量(分):(1);(2);……

2、价格(分):

3、服务(分):(1);(2);……

4、信誉(分):(1);(2);…… 评标方法

1、用综合评价方法;

2、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的 个品种为入围品种;

3、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 定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经办机构招标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收费标准:

2、收费办法:中标人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同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 13 药品

合同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采购周期 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地点日期 时间: 年 月 地点: 中标品种首次供货日期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人开始对所有招标人供货

日 时 分日之前,中标

1.1.1本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内容 序号 条款号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

1.2 总 则 1.2.1 定义

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3)“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4)“经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1.2.2适用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须知。

(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1.2.3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1.3 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13.1招标人及其资金来源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

(2)招标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规范行为。(3)资金来源是招标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招标人对中标药品将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中标人结算货款。1.3.2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2)商业信誉良好;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法记录; 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投标。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可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投标人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主管门部依法查处的,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5)投标人不得与本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1.3.3 中标药品的配送

(1)投标人应当具备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

(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生产企委托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3)招标人通过评审和比较,确认投标人不具备对所有招标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力,可宣布投标人为不合格。1.3.4 合格的药品

(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2)招标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期内的专利药品和做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Y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投标人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进行投标。(3)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投标。

(4)专利药品的投标人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利药品投标。

(5)对招标人按剂型评标的药品,投标药品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般为不合格。1.4 招标文件 1.4.1 招标文件构成(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3)药品需求一览表;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函 6)投标报价表; 7)资质证明文件; 8)产品证明文件;

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责任。

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经办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其他答复不应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1.4.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3)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经办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5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1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人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1.5.2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1.5.3 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

(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药

(2)投标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无论同一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中的招标人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4)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1.5.4 资质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投标,并说明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能力:

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 2)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按照合同提供的药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则投标人应提供委托加工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3)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需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招标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证明自己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

5)对政府定价药品,投标人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

(2)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查,在评标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5.5 产品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提交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国产原料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产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

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临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如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招标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用性的依据。如投标人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质量的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以退还。1.5.6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

1.5.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投标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除投标人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4)如招标文件附有资质及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整理粘贴。1.5.9 投标货币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外层信封应标明招标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并标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投标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回。

(2)如果外层信封密封不严,则招标经办机构对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招标经办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6.2 投标截止时间

(1)经办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因修改招标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7 开标与评标 1.7.1 开标

(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确认也可以由应邀出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关负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在开标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拆封。(4)经办机构应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在开标时宣读或公布的全部内容,并存档备查。1.7.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从公开开标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意见相关的事项,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1.7.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的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招标人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予以澄清。

1.7.4 投标文件的初审

(1)开标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文件的编排是否有序。

(2)在评标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7.5 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

(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卫生行政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有特殊用药需求的招标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

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评标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评价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1.7.6 评标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

(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1.7.7 评标标准和方法

(1)评标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要素质量、价格、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在确定定量评价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3)配送企业的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换货的服务水平;

4)投标人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2)采用要素加权法对投标药品进行百分制定量评价,在同一质量层次上将按照分数选择入围品种。如果中标品种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入围品种中得票数排在第二位依序递补,替代中标品种。余类推。

(3)对入围品种的定性评价采用记名表决的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入围品种进行记名表决,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将中标候选品种推荐给招标人1.8 定标

1.8.1 确认中标品种

(1)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临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

(2)中标候选品种在招标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任何外泄露。

1.8.2 确定药品采购数量

(1)招标人在定标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本地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浮动。(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对中标的新产品,招标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

(4)招标人对同一类别的品种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已不可能被其他药标时的药品采购数量为上一招标人的实际采购数量。招标人将按照中标人实际量结算货款。1.8.3 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定标后,经办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1.8.4药品购销合同

(1)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中标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与招标人和中标人直接订立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5 合同的履行

(1)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替代中标。

(2)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人。如果中标人在履行中标项目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种。1.8.6评标定标结果的公示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将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公示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2)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定标是招标保对中标候选品种的自主选择公示的评标、定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出要向人民法院1.8.7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腐败欺诈行为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务;

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行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在任何时候确认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查处,并对情节不顾重者在2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

第二章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2.1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经办机构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编: 电话: 传真: 子邮件: 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 地址:

称: 地址:

3、名称: 址:

4、…………… 3 报 价有效时间 报价截止后 日 4 副 本 份数: 报价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

2、报价表;3资质证明文件;4产品证明文件;6 报价文件的递交 时间: 年 月 日 址: 最终报价截止时间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议价标准

1、质量(分):(1);(2);………

2、价格(分):(1);(2)

3、服务(分):(1);(2);………

4、信誉(分):(1);(2);……9 议价方法

1、参照评标标准进行品牌筛选;

2、在必要时邀请报价人进行价格谈过定性评价确定候选品种;或在必要时进行综合评价,选择 个品种为入围品种。定性评价,从入围品种中选择中标候选品种;

4、采购人确认成交品种。确定成交方法 采购人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 经办机构中介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收费标准:

2、成交药品供应商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12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 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13 采购周期 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集中议价结果公示地点时间 地点: 间: 年 月 日 成交品种首次供货日期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之前,成交供应商开始对所有货

2.1.1本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 序号 条款号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

2.2 总 则 2.2.1 定义

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议价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随服务的行为。

议价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并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通过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比较直接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直接邀请经营垄断性产品的药品供应商参加价格谈判品种的采购方式。

(2)“采购方”,是指参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4)“经办机构”,是指采购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办事机构,或者是指采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2.2.2适用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价采购知动,适用本须知。

(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议价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2.2.3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示法》,引进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求。通过供应商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采购人进行集中议价的方式,体现公开性、公正性。

(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价采购。

2.2.4 同集中招标采购的关系

(1)集中议价采购可以同集中招标采购交叉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在集中议价采购标采购交叉进行时,如果供应商事先已声明不参与集中议价,则应允许其退出。(2)除非本须知另有规定,集中招标采购须知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履约能力、药品质药品需求一览表等同样适用于集中议价采购。2.3 集中议价采购主体 2.3.1采购及其资金来源

(1)本项目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

(2)采购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3)本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采购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购人对成交药品将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成交供应商结算货款。2.3.2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具务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2)商业信誉良好;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务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接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报价。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可提交能够证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报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出实质性响应 2.3.3 成交药品的配送

(1)供应商应当具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其成交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由生产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3)采购人如通过评审和比较,认为供应商不具备对所有采购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供应商为不合格。2.3.4 合格的药品

(1)供应商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2)采购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报价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比较,分别确定成交候品种。供应商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报价。(3)失去专利保护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报价。(4)专利药品的供应商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标。

(5)对采购人按剂型评审和比较的药品,报价药品的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格。

2.4 议价采购文件 2.4.1 议价采购文件构成(1)议价采购文件包括: 1)报价邀请函;

2)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3)药品需求一览表; 4)通用合同条款; 5)报价函; 6)报价表; 7)资质证明文件; 8)产品证明文件;

9)采购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议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照议价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议价文件作出实质性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4.2 议价文件的澄清

(1)供应商对议价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报价截止期7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议组成部分。

(2)经办机构对供应商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议价文件夹收面答复之外的任何其他答复均不应成为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的依据。2.4.3 议价采购文件的修改

(1)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候,采购方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

(2)议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照本须知的规定对议价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3)为保证供应商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研究议价文件的修改内容,经办机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2.5 报价文件的编制 2.5.1 报价文件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报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成中文。

2.5.2 报价文件构成 报价文件包括:(1)报价函和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

(5)议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2.5.3报价函及报价表

(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议价文件所提供的报价函格式和报价表。

(2)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既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价。无论同一集中议价采购组织中的采购人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予接受。

(3)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成交药品价格优惠比率的,在合同中不得变更。

(4)供应商的报价是动态的,在报价截止前随时可以调整。报价截止后,只有在与采价格谈判时供应商才能调整报价。如果采购不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将人确认成交的依据。2.5.4 资质证明文件

(1)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报价,并证明成交后有履能力:

1)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

2)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合同的药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提供委托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送和伴随服务,供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采购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证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

5)对政府定价药品,供应商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议价采购的重要依据。供应商提证明文件不齐全,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供应商提交的资质通过了审查,在议价过程中乃至成交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上述资质证明文不真实,采购人仍可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5.5 产品证明文件

(1)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报价产品是合格的,符合议价文件的1)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盖单位印章)。

2)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

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监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质证明文件。

(2)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集中议价的重要依据。如供应商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采购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据。供应商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2.5.6 报价有效期

(1)报价文件应从报价截时间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在征得供应商同意后适当延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2.5.7 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报价文件清“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供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报价文件中。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报价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除供应商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供应商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必须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4)如议价文件附有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供应商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整理粘贴。2.5.8报价货币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供应商均应以人民币报价。2.6 报价文件的递交 2.6.1 议价文件的封装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装,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外层信封应标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

内层信封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报价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2.6.2 报价截止日期

(1)经办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及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时间不得迟于议价文件中规定的报间。

(2)经办机构因修改议价文件,可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和报价。2.6.3 供应商报价的公布

(1)在报价截止前,经办机构至少应将收到的供应商报价对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公(2)如供应商的报价被公布的次数少于2次,将失去进入报价截止后下一步程序的(3)供应商的第一份报价表随报价文件送达经办机构。只有报价文件中的产品证明文初审,供应商才能进行第二次报价。没有通过初审的品种,供应商不得进行第二2.6.4 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报价截止前,可以根据采购人公布的报价情况随时修初审的品种的报价。供应商可以撤回其报价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前收到供应商发出的撤回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

(2)在报价截止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2.7 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

2.7.1 应遵循的原则和优先考虑的因素(1)集中议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为主。

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2)专家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确定评价素是,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3)药品配送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

4)供应商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2.7.2 报价文件的初审

(1)报价截止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文件签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报价文件的大体编排是否有序。

(2)在评审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议价文件的要求。2.7.3 评审委员会

(1)评审和比较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组成。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2/3(2)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采购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部门确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临床用药有特殊需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委员会。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评审和比较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时,还应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者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的名单在议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评审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委员会价采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集关的其他情况。

(5)评审委员会只对符合议价文件要求的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2.7.4品牌筛选

(1)目的是初步确认品牌满意、价格合理的品种,淘汰明显偏离议价文件要求的品谈判做准备。

(2)品牌筛选在初审的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个质量层次上筛选出3~5种品牌进入价格谈判程序。

(3)通过筛选的同一品牌的有多个供应商时,所有供应商均进入价格谈判程序。2.7.5 价格谈判

(1)目的是对照采购人提供的合理的最低购入价,评审委员会同供应商进行面对面商,最后达成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成交价。

(2)通知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到场,逐一进行价格谈判。

(3)价格谈判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在价格谈判记录上签字,作为供应商确认的最终2.7.6 成交候选品种的确定

(1)评审委员会采用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的方法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采用定性评价方法的,评审委员会以记名表决方式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将入围品种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成交品种。如成交品种因种种原因不能最终成交,则由得票的品种递补。余类推。

采用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办法的,依照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进行。

(2)评审委员会在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后,应提出书面议价报告。所有评审专家均应在名。2.8药品购销合同 2.8.1成交品种确认

(1)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提交的成交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

(2)成交候选品种在采购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成交通知书发布出前,任对外泄露。2.8.2 确定采购数量

(1)采购人在确认成交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药品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的,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对成交的新产品,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

(4)采购人对同一类别的药品全部实行集中议价采购,成交药品不可能被其他药品品采购数量为上一采购人的实际采购数量。采购人将按照成交供应商实际配送算货款。2.8.3 成交通知书

(1)在采购方确认成交品种后,经办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交的供应商。

(2)成交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2.8.4 议价过程的保密性

5.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五

根据市卫生局《2011年XX市医疗机构药品(含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项督查方案》的要求,我院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院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自查,现作如下汇报: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1、我院是第二批国家基层医疗机构改革试点单位,于2010年12月15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在用药品基本上为国家基本药物(含广西增补部分)目录内药品,共210种。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药品采购制度和常用药品目录。

2、与五家药品销售公司签定了药品购销合同。分别为XX药业有限公司、XX医药有限公司、XX医药有限公司、XX医药业有限公司、XX新特药销售公司。以上企业均为2011年XX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陪送商遴选入围企业。

3、对采购药品严格执行到货验收和按时回款制度。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顺延。

4、目前在用药品已全部执行零差率销售。按进药批次价格及时调整药品销售价格,保证药品100%零差率销售。

5、已按要求开展网上药品采购工作。

二、存在问题

1、网上采购药品与实际配送到位药品不一致(主要是生产企

业和价格不一致)。同一品种公司多选择价格较高的生产企业配送,人为造成药品价格抬高。

2、国家基本药物(含XX增补部分)特殊药品和专科药品较多,一些常见疾病用药未在列,与基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3、网上交易系统内药品种类与国家基本药物(含广西增补部分)品种不一致。一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交易系统中无法找到,导致不能进行网上采购。

4、个别公司药品种类库存较少,采购时多个品种不能按时配送,未能达到其承诺的90%以上品种配送到位。

5、网上采购工作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由于各种原因我院个别品种及零星计划目前仍有电话及口头报送的情况。

XX县XX镇卫生院

6.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于政府定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不得高于政府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和在北京市物价局备案的零售价投标。高于政府定价投标的自动废标。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投标人应以在本市销售的实际价格投标报价,不得虚高定价投标。

第四条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投标等不正当行为竞标。

第五条 投标药品由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的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的药品不得进入评标范围。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在保证药品质量及投标人履约能力前提下,按照药品质量价格比等因素评标。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药品的中标价等有关材料,按照统一要求格式(详见附表)填写,上报市物价局。对逾期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市物价局按照中标价与原进货价之间的价差大部分让给患者的原则核定临时零售价。让给比例根据价差大小实行差别比例。对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按照适当考虑医疗机构合理利益的原则,以中标价顺加差别差价率核定临时零售价。

第九条 为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低价药品,中标的`低价药品的价差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市物价局在受理上报中标药品资料15个工作日内,制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合同采购期内,应执行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不得突破。中标药品在未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也应按临时零售价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合同签定的中标价之外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折让折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用,按国家计委和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篇七

经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今天召开这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委员会会议,主要是认真总结前两年的招标采购经验,改进工作,把今年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做的更好。下面,根据市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我向大家通报以下几点情况:

一、前两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从2003年底,在市政府何市长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市直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全面启动了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立了以何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卫生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市纠风办主任为监督委员会主任,还成立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制订了《菏泽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还出台了《菏泽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3年10月召开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动员大会,有36家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了集中招标,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依法委托山东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代理。中标企业57家,中标品种2092个,2004年采购金额约为8000万元,让利患者约为3500万元,取得了招标采购的初步经验。2004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卫生部实施意见,突出医疗机构招标主体的地位,2004年12月在认真总结上招标采购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完善了领导、监督、管理组织,又成立了由各医院分管院长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市立医院院长为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市立医院、单县中心医院、郓城县人民医院的分管院长为副主任委员,其他医院的分管院长为成员,有14家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企业为69家,中标品种为3167个,截止到2006年元月份,采购金额约为1.2亿元,按照新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核定办法作价后,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比,让利患者约为7000万元。同时还在市立医院、单县中心医院、郓城县人民医院推行了药品网上采购试点,制定下发了《菏泽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两年来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初步规范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了虚高的药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药品集中招标中存在的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问题。现行的物价政策规定招标药品实行差别顺价加价的办法,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相比,给医院带来了利益上的很大损失,在政府支持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个别医院负责同志对国家、省、市关于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学习不够,对参与市级招标采购不理解,参与不主动,总认为自己医院集中招标采购自己说了算,能给医院带来更大的利润;二是有的医疗机构隐报、瞒报药品采购数量,招标后存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不采购中标药品;三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付款不及时,有的长期拖欠,个别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五是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等查处不力,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健康开展。

三、对今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几点要求

根据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要求,把改进和推行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作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必须抓实、抓死、抓出成效。

第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参与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传统医药购销体制的改革,由于药品定价政策、药品流通管理不规范和医疗机构集体和个人趋利,加之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这是改革中的问题,不能说这项制度不行。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把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并纳入了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到2007年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全部实行集中招标和网上采购,并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使采购工作更规范。省卫生厅自去年以来,对各市卫生工作考核,就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作为13项考核内容之一,希望与会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自觉参与。

第二,要改进方法,规范运作,努力提升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水平。

改进和规范招标办法,是今年招标工作的重点。为了突出医疗机构是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地位,我们调整充实了领导组织,成立了由全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委员会,并在市立医院设立了招标采购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14家医院招标采购的日常工作。结合菏泽实际,市纠风办、市检察院等八部门又修订下发了《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全部实行网上招标、网上评标、网上采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成为“阳光工程”。为了加强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采购订货会,对发改委规定的22种降价药品,进行议价。为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凡投标企业要向招标人和监督委员会签定廉政承诺书,严防商业贿赂现象发生,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企业由市检察院预防处进行行贿犯罪不良记录查询,凡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一律取消投标资格。整个招标活动在市纠风办、市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确保本次招标规范有秩。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第三、要狠抓教育,严格自查,认真做好治理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工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治理六大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之一,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市卫生局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传达,目前,按照安排,7月份要转入自查自纠阶段,市卫生局正在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望各位院长一定要高度重视,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对待,要抓好教育,抓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让个别存在问题的同志充分利用从宽的政策和时间界限,不要失去机会,目前市里公布上缴商业贿赂资金的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支行各网点481。省卫生厅也对此高度关注,据省厅电话通报,目前全省已有14个市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项工作,有的市出现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我们工作主动了,认真了,自查出一些问题是好事,能保护一批专家,保护一批干部,希望有些同志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有问题一定要主动自纠,要看到中央的决心和大的形势,在这里我多给大家讲了这一点,也可能给大家一点启示。关于自查自纠的方法步骤,市局还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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