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产中介

2024-10-24

规范房产中介(8篇)

1.规范房产中介 篇一

土地税、房产税申报操作

说明:年度1、4、7、10月做计提账并网报扣款(拖后一月的竞天特色),按季度交纳上一季度税款

操作:

进入地税报税系统

房产税:选从价计征,填入7.6万元----------------------159.6元 土地税:填入面积59.55即可----------------------------71.46元 共计:231.06元

金蝶账务处理:

因是地税收,为统一税收处理规则(除工会、残保金、个税外其他税都计提一下),编辑应交税费房产税/土地税科目

因数额小,就在3、6、9、12月份计提;1、4、7、10月份时网上申报扣款,交纳;次月坐上账。

计提(如3月的帐。即在4月初做账计提并网报交纳):借方:管理费用-房产税/土地税贷方:应交税费 房产税/土地税

交纳(如4月):借:应交税费 房产税/土地税

贷:银行存款

---------------------------相关《税收政策》及做账建议

不计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搜索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如果是自用: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如果是出租: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

需要计提;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交纳后: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可以计提,有的地方房产税是按季度交纳,金额如果过大时要在每月计提,防止月利润的大起大落,提取时:借:管理费用-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到季度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

房产税不需要计提。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银行存款

2.规范房产中介 篇二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规范,监管,保障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既需要自身充分发育, 又需要园丁辛勤培育。近几年, 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有一定的发展, 但仍没有得到较好的发育, 因此必须精心地培育。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 活跃的住房市场必然要求有一个活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为其服务。可以说,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住房市场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助力器”和“催化剂”, 其发展水平又是衡量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因此, 在继续推行住房制度市场化变革的同时, 应在规范、健康的前提下, 下气力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1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规范是房价稳定合理的保障

1.1 房地产中介市场是房地产市场顺畅运作的基本保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咨询、金融中介、经纪代理、评估、物业管理等, 贯穿和渗透于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阶段, 是房地产市场顺畅运作的基本保证。房地产中介在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周转, 二是为老百姓提供全面和专业的服务, 三是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信息的依据。

1.2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规范是房价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规范发展是房价稳定合理的重要保证。规范的房地产中介市场要求具有以下特点:坚持诚信交易的原则;实施透明交易的程序;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获取持续合理的利润;接受全面严格的监管。

2 我国房地产中介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2.1 房地产中介的价格欺诈行为与手法

房价运动中投机的氛围, 激烈的竞争, 监管的缺失使房地产中介市场充满了价格欺诈行为, 其手法令人眼花缭乱。

2005年6月, 上海市物价局就总结了14种价格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商品房时不按规定实行“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 公开标示价格;不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 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公开虚假销售信息, 哄抬商品房价格;以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再撤销合同的手法哄抬房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或提供中介服务时,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的价格承诺;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售房合同中标示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向消费者多摊公用面积或让消费者承担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面积;使用欺诈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 发布虚假房产价格信息广告;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浮动幅度收取中介经纪服务费;强制或变相服务并收费;以价格欺诈方式赚取差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哄抬价格。这14种价格欺诈行为大多数与房地产中介有关。

2.2 房地产中介价格欺诈带来严重后果

2.2.1 动摇了房地产中介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对于房地产中介来说, 诚信是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然而大多数房地产中介都存在诚信问题, 严重的如2003年11月上旬首批“放心中介”坚石房地产经纪公司突然“人间蒸发”。对老百姓的恣意欺骗和宰割, 同行业的恶意竞争都将使存在巨大发展潜力的房地产中介备受质疑。

2.2.2 百姓利益受损, 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价格欺诈使房地产中介获利颇丰, 老百姓损失可大了, 小到被骗押金, 大到被迫多付巨额房款。受尽了欺诈的老百姓不仅遭受了损失, 增加了生活压力, 幸福指数降低, 还对房地产中介失去了信任, 对疏于监管的政府部门也颇有微词, 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2.2.3 信息失真、资金失控干扰了宏观调控。

为了赚取更多的差价, 房地产中介们可能伪造、虚报、隐瞒房产信息。另外, 在交易的过程中, 大量的资金滞留在房地产中介手中, 这些资金被部分中介机构挪用去炒楼、炒股、投资实业, 成为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隐患。

3 宏观调控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

3.1 我国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中介监管缺乏力度

3.1.1 忽视了房地产中介推高房价的作用。

包括国务院颁发的新老“国八条”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的措施, 调控的重心主要瞄准了开发商和“炒房族”, 但是忽视了对房价起推波助澜作用的房地产中介们。

3.1.2 缺乏完善和透明的信息反馈系统。

由于长期缺乏完善和透明的信息反馈系统, 老百姓无从获知所需房屋完整准确的信息, 政府也无法监管房屋交易的动向。

3.1.3 缺乏弹性有效的资金监管系统。

目前买方可以选择的资金监管有三种方式。银行监管, 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专门账号管理, 是目前最安全的一种途径;由交易中心监管, 交易中心与银行联手, 对交易资金实施全程监管, 这种方式安全系数也很高, 但是手续繁琐, 不是特别方便;交给中介监管, 是由中介陪同看房, 撮合价格, 签订合同及代办贷款一条龙服务的模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比较方便、快捷, 坏处是存在资金被挪用风险。上海市在2005年2月开通了“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来规范资金监管, 但由于操作缺乏弹性, 一年下来, 80%的市民还是选择了中介购房的方式。

3.2 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对房地产中介监管体系

西方的房地产中介市场非常规范和成熟, 总结它们的房地产中介管理经验主要有几点:有健全的法规, 且执法甚严;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中介机构注重连锁经营和品牌效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房源并互联共享。交易者注重依靠法律和专业中介机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借鉴西方的经验, 我国要减少甚至杜绝房地产中介的价格欺诈, 抑制“房价运动”的兴起, 必须健全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体系:

3.2.1 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 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 体系尚待完善, 尤其是较高级别的法律政策文件仅有《城市房地产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因此, 我们应加大立法力度, 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职业地位, 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化要求, 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 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从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 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依法从严管理, 保护正当经营和合法收益, 打击非法经营, 建立政党的执业环境。

3.2.2 提倡品牌建设, 加大对违规的惩罚力度。

一是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中小企业,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 塑造品牌;二是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准入门槛, 建立注册从业资格制度, 增强从业者的责任感;三是要健全相关法律, 建立信用档案和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从而增强行业的诚信意识。

3.2.3 建立信息系统, 减少中介赚差价的机会。

一是政府要出面搭建类似美国MLS (多重上市服务系统) 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二是强制房地产中介必须通过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报告交易活动;三是鼓励老百姓通过该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获取专业服务, 办理交易手续。

3.2.4 加强资金监管, 堵塞资金被滥用的漏洞。

为了杜绝房地产中介商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避免金融风险, 政府最好明确规定成立相关部门或者督促银行专门监管巨额的交易资金。

3.2.5 加强行业指导, 充分发挥专业中介作用。

各地要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中介协会, 协会应加强对整个行业的人员培训、业务交流、行业规定制定等。另外, 交易双方在交易时, 可将大部分活动交由各自的律师、贷款经纪人或注册会计师负责。通过专业中介人士的介入, 能够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 也能提高房地产中介的可信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 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佚名.上海严查14种房价违法行为[J].江淮法治, 2005, 6.[1]佚名.上海严查14种房价违法行为[J].江淮法治, 2005, 6.

[2]舒眉.地产中介灰幕[N].南方周末报, 2006, 6.[2]舒眉.地产中介灰幕[N].南方周末报, 2006, 6.

3.株洲信用评级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篇三

目前,该局已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信息的征集方式与评级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信息内容全覆盖,征集方式多样化

“信用信息征集涵盖土地、测绘、矿产三大领域,共涉及到15个科室部门,且每个领域所征集的信息都不相同。从地矿科来说,要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地质勘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该局地矿科科长刘光辉介绍。

目前,从业单位个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包括资质类别、履约、表彰和处罚记录等信用信息。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透露。

经由相关部门考核评级后,由征信机构负责信息的征集和整理。目前,该局确立了行政审批科为征信机构,负责信息征集,并与信息中心合作建设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并进行公开,供大家查阅。

此外,为保证信用信息征集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该局还规定,与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有利益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信用信息。

评级与奖惩标准细化,可操作性较强

如何通过征集的信用信息来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定级,进而通过评级结果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构建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关键和目的,关系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为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综合众多量化考核体系,制定了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体系,指标细化且可操作性强。

根据各部门考核的评价内容,该局将信用评价基本总分值定为10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减分。根据得分,该局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在评价期内企业运行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超过120分,则获得信用A级。“目前我们对从业单位与个人制定了信用级别的分类,经初步统计,已对150多家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级。”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介绍。

在完成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之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特别注重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与用地和探矿、采矿准入等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挂钩。

信用评级中表现优异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安排项目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信用级别较低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则将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其不良业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国土资源领域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级别、吊销资质等处罚。

目前,该局拟每年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从业单位与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评级。

4.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篇四

一、概述

长期以来,许多中介服务依托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而存在,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证明、资讯、试验等。我们常说的“红顶中介”就在此类。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中央决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鉴于其以下弊端。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一)项目体系臃肿、结构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已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衍生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绝大多数都具有前臵性和强制性,已成为行政审批的前臵条件而且数量较多。以我省为例,编制《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时,各省直部门上报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达110多项。也有数据显示,一个产业项目,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需要9~20项中介报告,整个流程长达300多天,涉及12个委办局、20多个科室,经手150多人

次。

项目设臵结构不合理,“重复中介”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阶段可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同一内容或结果同质性极强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在推行简政放权,但工作有简单化倾向,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设臵少了,结构不合理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强制要求各部门按照固定比例核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领域具体项目设臵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将本该保留的项目取消、该取消的项目却未被全部取消的现象。企业把太多时间精力放在中介服务环节上,对于很多行业早投产就意味着早创收,贻误商机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垄断问题突出,行政过度干预。首先是行政强制。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否则就很难甚至不能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且缺乏竞争导致中介机构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裹足不前。

其次是利益关联。一部分行政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利益相关。表现在: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有些审批部门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因此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垄断。存在垄断的中介机构数量极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影响力大、影响面广。

最后是限制竞争。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客观上起到了干预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性垄断存在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特点,地方政府通常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上述情况在地市级行政区尤为明显,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

(三)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即使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服务领域竞争激烈,也存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比如施工图审查、消防检测等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存量较多,一家独大或寡头垄断的现象较少,但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低价竞争问题突出。

又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含房地产)建设、工业等领域中介项目多、收费总量高的问题较为严重。调研结果显示,建设工程领域个别项目的中介服务收费接近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一些跨地区的公路、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须在途经地分段进行,造成中介服务耗时较长,增加了业主单位的时间成本。

(四)市场监管薄弱,惩处力度不足。首先,监管权分散,监管依据不完备。表现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管依据分散制定,缺乏针对中介服务特点的统一、权威、系统的监管规则。中介服务各领域现行的监管依据多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以部门规章甚至内部文件等形式发布,层级较低。

其次,综合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力薄弱。表现在:综合性监管覆盖面较宽,但监管效果差、约束力不够,价格监管基本落空。专业性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且对中介服务的质量监管,主要采取抽查再验证的方式进行,比例较低。信用监管未发挥效用,其内容设臵存在结构性、时效性差等问题一直未解决,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且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尚未纳入该体系,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

最后,对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不足。目前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目前通过司法途径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追究的比例仍然很小,成本高、举证难使相关各方均缺

乏动力。

三、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举措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这是首要工作,是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设定中介服务。严禁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和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等现象的发生。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切断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一是破除壁垒打破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

二是切断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

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实行清单管理。一是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是实行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臵依据、服务时

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5.规范房产中介 篇五

总则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系指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核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留学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办理出国手续等服务,开展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二条:为促进自费留学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第三条: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民政部审核注册登记(社证字第4778-3号)的全国教育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职能和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理论、政策与实际问题研究,推行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实施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反映会员诉求,构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教育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一章从业机构

第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留学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培训等业务。

第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本机构的资质证明(资格认定书与营业执照),公开本机构合法从事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不得以转借、挂靠资质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留学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及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业务资源等,运营条件应不低于政府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从事跨地区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到业务开展所在地的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缴纳相应的备用金,方可跨省区开展经营业务。留学中介机构间应互相尊重,开展公平竞争。

第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建立服务对象出国留学办理情况以及档案等信息管理制度。留学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

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服务对象。

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十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教育基本情况等业务知识,从业人员构成中应当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为推进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从业准入资格条件,逐步实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等级考评制度。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委员会,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和工作能力需要,开展相应的资格评审,并颁发等级从业证书。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考评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留学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持证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关于国内外留学政策、资讯等的短期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间应互相尊重、公平竞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以下列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诋毁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留学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各种名义的物质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授意或帮助服务对象弄虚作假;

(四)故意使用模糊词语包括外语翻译的歧义等误导服务对象;

(五)与境外合作机构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欺诈服务对象;

(六)向服务对象提供模糊的收费信息,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

(七)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应以诚信为本,为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政策法律信息、教育机构信息、风险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故意以虚假信息误导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拟留学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申请院校或有关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内容一般包括:

(一)服务对象拟留学院校和有关教育机构的性质、办学资质、教学水平等情况;

(二)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状况,以及留学奖学金和其他奖励措施等情况;

(三)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属于学历教育,专业、学科设置情况,是否具有所在国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考试证书的授予权;查询该院校或教育机构情况的途径;

(四)向服务对象推荐留学院校,应优先选择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境外高等院校;

(五)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理签证的规定和要求,申请入学、接受境外培训或考试的规定和要求;

(二)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签证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向服务对象介绍办理签证的种类及签证的效用;

(四)协助服务对象预约驻华使(领)馆签证面试。

第十七条:留学中介机构需要向服务对象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不能获取录取通知书、被拒签、不能获得文凭或考试证书等可能性的信息,一旦出现风险应当予以妥善解决。

第四章服务程序

第十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做到:

(一)采用教育部推荐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留学中介服务协议;

(二)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所签订的留学中介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特别要约定当服务对象被拒签或未能获得录取通知书时,对此责任的认定和解决的办法等。

第十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应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有其它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要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办理入学、教育培训或考试通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一条:具有教育资质的留学中介机构开展出国前的专门培训,应向服务对象明确培训或考试的内容要求。

第二十二条:留学中介机构须向服务对象出示与拟留学院校的有效合作文件。

第二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在超过受理签证的期限后,应协助服务对象了解、查询其相关进展情况。在服务对象多次被拒签后,依据与服务对象所签协议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如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发生争议,以及留学中介机构之间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委托行业协会调解;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明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提供服务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留学中介机构收取服务对象的各种费用,应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留学中介机构代收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考试费、培训费、杂费等费用,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收费方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代收相关费用的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各地留学中介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合理的留学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实现公平竞争。

第六章质量评估

第二十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组织的关于本《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核评估。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公布会员单位的服务信息以及境外教育资源信息,并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和建立留学中介机构服务与监督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参照公派出国留学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权责公平、合约公正、程序透明、管理完善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体系,倡导阳光留学,鼓励中介机构创建阳光留学服务品牌,提高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评估合格的会员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与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未发生侵权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和服务水平高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在工作年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内部警示。

第三十四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以及形成国内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会员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约定,给服务对象造成精神伤害与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形成国际不良影响的,行业协会将给予公开除名。

第三十六条:凡经审核评估不合格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接受复审,否则不授予合格证书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会员机构,行业协会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督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为维护合法留学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对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从事留学中介业务的,行业协会将收集其活动信息,并提请工商、公安、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教育中介工委负责解释。

6.规范房产中介 篇六

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中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边完善、边提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通过清理和整顿,使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清理整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相应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和相关人员没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备案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四)资质证书(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及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未在办公场所醒目位臵公示的;

(五)不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及相关资料或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真实的;

(六)外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来郑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未到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按约定时限 为委托方提供有效房源,或不与委托方协调进行房产交易的;

(九)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

(十)因中介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不退还委托方定金、产权证和其它有效证件的;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

(十二)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隐瞒出卖人的实际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差价,违规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的;

(十三)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骗取客户信任;或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的;

(十四)将不具备交易、抵押、登记等条件的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或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承接业务的;

(十五)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的;(十六)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十七)伪造或暗示委托方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没有合法委托手续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或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房源描述与产权证不一致的;

(十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违规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 楼盘或不按正常销售方式操控热销楼盘或炒卖经济适用房的;

(二十)以委托方房产不具备交易、抵押、登记等条件为借口,需要疏通关系或承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向委托方索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财物、费用的;

(二十一)没有合理证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而擅自认定委托方违约的;

(二十二)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中介方推脱责任,不进行调解,不提供有关证据的;

(二十三)加盟店证照不全擅自开展业务的;连锁店、分支机构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张营业的。

三、整顿和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手段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舆论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整顿规范的内容逐条进行自查。

(三)检查落实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成立若干检查组,对全市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单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介机构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剖析,查找原因,并依法做出处理。同时,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四、有关措施

目前,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其目的之一就是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等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靠集中整顿和治理还远远不够,在目前国家有关房地产中介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长抓不懈,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誉档案系统。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综函[2003]002号)的要求,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有效途径。信誉档案系统的建立,将进一步增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誉意识,提高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维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郑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微机管理系统。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建立郑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微机管理系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投诉情况、培训记录、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进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大幅度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力度,减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从)业人员违规、违纪行为,适时掌握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动态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督促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自律准则。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准则,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争取做到事事有标准,处处有约定,大幅度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的信誉以及服 务水平、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房地产中介在全社会和房地产界的地位,全力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对外交往以及与金融、保险、政府等部门来往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同行中的无序竞争,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提高行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制定和出台有关房地产中介活动一系列示范文本。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还是各自为政,在广告宣传、看房标准、信息登记、业务台账、档案管理、居间合同文本、售后服务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操作方式,特别是居间合同文本,更是五花八门,霸王合同、故意回避责任合同、陷阱合同等还屡见不鲜,有些房地产中介机构由于常识性法律法规的缺乏,甚至制订出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保护的合同。因此,制定统一的、规范的、易于操作的、既能保护买卖双方又能保护中介机构的合同示范文本势在必行,这是市场的要求,更是广大中介机构的呼声。制订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既可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又可提高合同签约的准确和高效,更能提升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便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更好的开展业务,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五)加大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我市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自身要求不高、经营场所简 陋、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规章制度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理念无序、诚信度不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集房地产、金融、法律、保险、市场营销等知识和经验于一身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房地产界的精英和骨干力量,因此,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现有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经理、财务、估价、纪纪、咨询等骨干人员的培训显得尤为迫切。另外,还要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对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便更新知识,跟上行业的发展。

(六)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任何便利。决不允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互相串通,内外勾结,违反规定和程序办理房地产有关手续。凡发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办理房地产有关手续的,对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一并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仍存在问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坚决予以处理,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该罚款的坚 决予以罚款,该吊销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吊销,该清除出行业队伍的坚决予以清除,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不规范因素。

(八)推行房地产中介标准化服务。制定出台房地产中介机构档案管理、经纪人(估价师)挂牌上岗、售后服务、规范用语等方面的标准,统一房地产中介经营场所标志,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标准化服务。

(九)维护房地产中介机构正常的经营秩序。今后,凡是资质证书(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不齐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单位也不得与其签订相关合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通过新闻媒体对清理整顿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清理整顿中,对不合格以及需要整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水平高、社会评价良好、在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表彰,进一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践江 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特别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

市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未按规定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依法查处,并加强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严肃查处虚假、误导等违法房地产广告;

市物价管理部门要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内容。

(三)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实效。

(四)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一名经理专门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高标准,严要求,按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在2005年11月30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和措施上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709房间,联系电话:67182709

7.规范房产中介 篇七

按照河南省政府108号令以及南阳市政府宛政[2010]38号文件和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 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 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为了切实加强房产出租行为及收益监管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2010年12月3日, 南阳市财政局联合监察局、审计局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手续的通知》, 要求市直各行政事业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的房产出租审批备案工作。经过单位自查、申报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市直共有91个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房产出租行为, 出租房产面积达12.57万平方米, 年出租收益达3000万元。同时将房产出租审批备案手续及时传递到非税收入管理局, 尽快为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执收代码, 单设“国有资产收益”收入科目, 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将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出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8.规范房产中介 篇八

关键词:团队规范;知识共享;创造力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4-0119-06

一、引言

员工创造力是指员工在组织环境中产生和发展有益于组织运作、经营和发展的新构想及把构想变成现实的能力。研发人员创造力是企业提高创新水平、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驱动因素,因此激发研发人员的创造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研发活动往往采用团队工作的方式。研究发现,员工所处团队的规范会影响团队成员行为,进而对成员的个人绩效发生作用。在不同类型的团队规范中,团队知识共享规范(group knowledge sharing norms)与员工创造力密切相连。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可以促进团队成员的知识共享行为,使员工拥有更广博的知识和更丰富的经验,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尝试创新。实证研究表明,与不同的人进行设想和信息的交流沟通可以带来高水平的创造力。

此外,知识共享涉及知识提供者和知识接收者两个主体,相应地,知识共享行为涉及知识贡献和知识收集。知识贡献是指员工将自己拥有的智力资本与他人沟通,知识收集是指员工向他人咨询以共享他人拥有的智力资本。参与团队知识共享的员工能否积极地进行知识贡献与收集,受到包括团队规范在内的许多因素影响,并关系到其最终的个人绩效。虽然文献中有关知识共享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同时考虑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两个环节的实证研究非常缺乏。本文以国内多个城市的183名IT企业研发人员为调查对象,实证研究中国企业中研发团队内知识共享规范是否以及如何通过知识贡献和知识收集这两个环节影响研发人员的创造力,力求完善相关理论并为企业实践提供指导。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团队规范与创造力

研究发现,团队规范影响团队内成员的个人绩效,并且这种影响依赖于工作任务的特征和团队规范的性质。针对研发团队的情况,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对研发人员的个人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团队知识共享规范是指团队成员间通过不断重复的交互作用建立起来并最终相对稳定的对知识共享行为的共同期望。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往往使团队成员倾向于沟通,并从他人那里获得促进创造力产出的新知识和新构思。Eng(2006)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会增加成员间的交流与信任,有利于团队成员将各种资源整合到创新活动中。他对500家高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对团队成员的个人创新绩效具有促进作用。类似地,Madjar(2005)也发现团队规范的建立、团队支持与帮助的提供等能给予员工积极的情绪和一定的认知刺激,促进员工创新绩效的提高。我国学者傅世侠等(2005)在研究科技团体创造力评估模型时发现,团队成员共同的认知目标会促进团队内信息交流和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在团队内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对团队创造力产生积极影响,而团队成员个体的创造力正是团队创造力的源泉。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和研发人员创造力具有正相关关系,并提出如下假设拟加以验证:

假设H1: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对研发人员创造力具有正向影响。

2、知识共享的中介作用

研究表明,个人行为的形成与改变受社会互动的影响,员工会借由所处团队的成员的行为反应,获得行为规范的指引。当团队成员行为反应一致时,个人行为会强化及确定。否则,个体就会倾向于改变自己的行为,以使自己的行为与团队行为相一致。因此,团队内知识共享规范越强,团队成员就会越倾向于知识共享行为。Book等(2005)认为,团队知识共享规范通过影响知识共享的态度来促进团队内知识与信息的流动,形成良好的知识共享氛围。他们在对154位企业高管的研究中发现,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知识共享行为显著正相关。Quigley等(2007)认为,知识共享行为同时涉及知识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他们通过实验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发现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激励条件交互影响知识提供者的知识共享行为。并且,知识工作者非常重视所属专业团队成员的认同,研发人员的知识共享行为能否得到他人的回应或认可,都会矫正或强化研发人员分享知识的意愿与行为。这一点也可以从社会学习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理论处得到支持。基于以上理论基础,本研究认为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对研发人员知识贡献及知识收集行为有正向影响作用。

另外,知识共享行为对员工创造力产生影响。员工所拥有的基本知识、专业技术是创造力的重要组成要素。知识共享促进了员工之间的沟通,使员工在贡献自己专业知识的同时,也从其他成员那里获得新的知识,从而加强创造力产生的基础。知识共享程度越高,员工就越有机会对问题进行反馈、交流,从而使信息与经验大幅增长,为个体创造力的提升提供了条件。许多学者认为,观点和信息的交流以及团队成员相互接触与创造力之间存在着积极的联系。不同团队成员通过想法与构思的相互碰撞,可以拓展各自的知识、技能和观点,从而对个体创造力产生积极影响。Madjar(2005)认为,在大多数现代公司中,创意的产生更多是依靠人与人的互动而不是独立思考。Monge等(1992)对多家创新型公司千余名员工进行调查,发现团队内部交流有力地促进了知识转移,并与创新构思的产生密切相关。另有研究发现,团队成员的知识共享行为可以带来大量可用的资源,提高成员对新观念的开放程度,对提高创造力产生促进作用。根据上述研究可认为,研发人员的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行为有助于促进研发人员创造力的提高。

综上所述,研发人员所处团队内的知识共享规范影响其知识共享行为,并进一步通过知识共享中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两个环节对研发人员创造力产生间接作用。因此本研究提出如下两条假设拟加以验证:

假设H2:团队知识共享规范通过知识贡献对研发人员创造力产生影响。

假设H3:团队知识共享规范通过知识收集对研发人员创造力产生影响。

三、研究方法

1、研究样本

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来收集数据,调研对象是北京、杭州、深圳、长沙等城市的IT企业研发人员,调研时间为2008年1—3月。共发放调查问卷280份,回收有效问卷183份,有效回收率65.4%。其中男性占样本总数的65.0%。年龄25岁以下的占24.6%,26—30岁的占49.7%,31—35岁的占18.0%,35岁以上的占7.7%。调查对象中78.1%为本科学历,18.6%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团队内工作1—2年的占43.7%,3—5年的占42.1%,6年及以上的占14.2%。

2变量衡量

本研究衡量团队知识共享规范的量表是在Ajzen(2002)的量表基础上修改得到的,共包含6个测

量项目;衡量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两个过程变量的量表是在Hoof&Weenen(2004)的量表基础上修正得到的,分别包含5个和4个测量项目;衡量研发人员创造力的量表是在Tierney,Farmer&George(1999)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修正形成的,共包含7个测量项目。对于以上变量的测量,本研究均要求受访人员对问题描述做出是否同意的回答。以Linkert5级刻度来衡量,1表示完全不同意,5表示完全同意。另外,本研究将性别、年龄、学历、团队内工作时间等作为控制变量,在数据分析时考虑了控制变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可能使研究结果更为精确。

四、假设检验

首先,本研究对各变量的效度和信度进行了检验。变量建构效度的检验是运用AMOS6.0统计软件,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CFA)的方法来完成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的各项指标如表1所示,各指标均达到了可接受的水平。在信度检验方面,本研究以Cronbach’s a系数来检验变量的信度,各变量均具有较好的信度(参见表2)。

其次,本研究对团队知识共享规范、知识贡献、知识收集及研发人员创造力等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参见表2)。结果表明,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研发人员创造力显著正相关,说明团队知识共享规范越强,研发人员相应的创造力就越高。为了进一步明确它们的关系,本研究以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为自变量,研发人员创造力为因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并考虑了研发人员性别、年龄、团队内工作年限等控制变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团队知识共享规范确实显著正向影响研发人员创造力。假设H1获得了支持。因篇幅所限,本研究对回归分析结果不予详细汇报。

第三,本文通过结构方程模式(SEM)对整体模型的拟合度进行了分析。本研究选取的拟合指标及其数值如下:λ/df=1.492,RMSEA=0.052,GFI=0.870,NFI=0.879,CFI=0.956,IFI=0.957。各项拟合指标均达到可接受水平,说明整体模型的拟合度符合要求。验证后的整体理论模型及各变量间的路径系数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①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知识贡献之间以及知识贡献与研发人员创造力之间的路径系数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表明知识贡献在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研发人员创造力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假设H2获得了支持。②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知识收集之间以及知识收集与研发人员创造力之间的路径系数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表明知识收集在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研发人员创造力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假设H3获得了支持。③在全模型中,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研发人员创造力之间的路径系数变得不显著,说明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作为一个整体,在团队知识共享规范对研发人员创造力的影响关系中起全中介作用。

五、讨论与展望

国外对于企业员工创造力的研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国内对于创造力的研究多见于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在管理学领域中的实证研究相对缺乏,并且许多采用的是心理学的实验法,因而缺乏对企业的普适性。本研究对国内多个城市的IT研发人员的创造力进行实证研究,探索了团队知识共享规范与知识共享行为对其的影响,为国内员工创造力的研究做出微薄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员工创造力的研究范围。本研究还将知识共享分为知识贡献与知识收集,并分别检验它们在团队规范对员工创造力影响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弥补国内外学者在知识共享两环节上实证研究的匮乏。另外,在探索变量间关系时,本研究尝试在社会学与心理学领域寻求一定理论基础,力求使假设更为合理。

经过检验,本研究的假设全部得到了支持。从结果中可以看到,企业研发人员所处团队的知识共享规范越强,研发人员越倾向于表现知识贡献和知识收集行为,其创造力也越高。该结论可为企业人力资源实践提供如下启示:①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团队知识共享规范来促进员工的知识贡献和知识收集行为。团队领导可以通过强调共享的重要性或公开表扬积极共享知识的员工等激励行为,使知识共享规范得以建立并强化。②企业可以采用监控中间变量的方式,即监控员工的知识贡献和知识收集行为是否有明显的变化,来判断团队内的知识共享规范是否对员工创造力起到激励作用,是否需要调整。

虽然本研究的研究结果在学术价值和实践方面有一定意义,但仍存在不足。一方面,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均来自IT行业,因此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未来的研究扩大研究对象范围,加大样本数量,探索本研究结论在其它行业中的适用性。另一方面,本研究对所有的变量均采用研发人员自我报告的方式进行,这样可能会带来数据的系统偏差。建议在今后的研究中,对知识共享、员工创造力等变量的测量尽可能采用自我报告与上级主管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此外,未来研究还可探索如何有效地将个体创造力转化为团队创造力,并挖掘团队规范与团队创造力之间的中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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