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

2024-09-24

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精选6篇)

1.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一

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战略部署,我省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创新和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基本摸清了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为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我省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及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和清理出来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管控措施。通过清理整治,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我省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xx年x月x日)为界限,分别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规行为发生在xxxx年x月x日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缔关停一批、整治完善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保大检查中瞒报未纳入清理整治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20xx年x月x日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要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有序化解环境风险。

(二)属地负责,分类整治。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制定本辖区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环保管控措施。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提高整治效率,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治范围及期限

将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违法行为发生在20xx年x月x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并于20xx年xx月xx日前整治处置完毕(20xx年xx月xx日后清理整治政策不再适用)。

四、清理整治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建成项目。对xxxx年x月x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完善且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由市县环保部门责令项目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其中环境影响小且环境敏感程度低的项目可以直接予以备案。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但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由市县环保部门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措施,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经市县环保部门核查合格后,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3、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的,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的(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依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停产、搬迁或关闭。

4、对于交通、城建、环保等涉及重大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因为其他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5、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对因相关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目标而无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若符合其他相关环保管理要求的`,可先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对已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除辐射、化工等重污染或环境风险较大以及跨市县的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外,其余的均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开展验收。

(二)未建成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xx年x月x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含20xx年x月x日前违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由市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纳入高尔夫球场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清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对已建成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应优化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加快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放开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可承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市县应于每月x日前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上报清理整治工作进度。各市县政府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通报各市县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市县进行督办,必要时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对因清理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停业、停止使用或关闭。

2.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二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举报材料;

(二)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类;

(三)移送有关部门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

(五)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举报的内容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且不直接涉及该主管部门的,可以转交该下级主管部门处理;但举报的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或者直接涉及下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核查。

(二)举报的内容属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管辖的,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已做出处理并且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的文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 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核查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三

坪河乡委员会 坪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坪河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

非法占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支部,各村(居)委,各乡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委办[201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坪河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工作方案》印发于你们。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报送:县委办,县府办,两清办。

坪河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

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管理,严肃执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尽快规范我乡建设市场,有效遏制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为统筹城乡发展,切实维护集镇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查处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为突破口,以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以规范土地和建设市场秩序为目的,实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实现我乡土地管理、集镇建设及村民建房监管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1、成立由乡长何其师同志为组长的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

署两清工作。

2、成立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工作督查组。由乡纪委、党政办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乡纪委书记吴宏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效能督查,对执法队员行政不作为及效能低下等予以效能告诫。

3、成立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工作执法队。由综治办主任熊正禄为队长,成员由城建、国土、财政以及各相关村支部书记和联村干部组成。

三、实施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乡范围内,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集镇、村庄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全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完善档案资料。

2、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

2年4月30日)。一是对乡国土所排查出的违章建筑,进行核实、取证和锁定;二是向违法违规建

设和非法占地当事人发出清理认定和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未拆除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至201

2年5月31日)将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县两清办。

四、清理整治的范围、内容

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主要范围为集镇及各村未经规划审批的占地以及拆、改、扩、搭盖的违法建设,重点是2011年5月1日前全乡违法违规建设及非法占地和应缴未缴的建设报建费、土地出让金和税收。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建设;

2、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行为;

3、规划区外的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占地行为;

4、河边、路边、岩边的违法违规建筑;

5、防漏、隔热加层扩建。

6、存在地质灾害、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五、工作要求

1、执法工作队及督查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完整、准确收集原始资料。

2、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顾大局、讲团结,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3、执法队工作人员要勤政务实,秉公执法,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有意漏查、少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4.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

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主要内容,以纠正和查处当前严格扰乱建设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集中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前几年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按照边查、边放、边处理的原则,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建章建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尽快使建设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为确保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通过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要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新建的工程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按照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全部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全部进行政府质量监督;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在施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查清,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

3.规避工程招标投标,“同体监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或基本消除。

4.建设队伍的总体规模得到控制。除改制、改组的企业外,一律不再批准新成立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完善资质管理办法,将部分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转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使工程承包市场的过度竞争有所缓解。

5.勘察设计咨询队伍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停止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通知改革完善资质管理办法,对现有单位按照调整、改造、重组、撤并的原则进行整顿,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得到有效贯彻,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范围,是所有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包括今年新建和在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其他专业工程建设行为的整顿和规范,各地可根据地方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参照本意见进行。

三、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批准权限实行议标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行政领导人利用职权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

4.纠正和查处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实行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的行为;

5.按照规定应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有并有规范运作的管理制度。

(二)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或搞“同体监理”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行为;

2.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3.纠正和查处监理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不实行旁站式监理,不按照规定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的行为。

(三)纠正和查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审查,就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不合理压工程、压价格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行为;

3.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纠正和查处不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相符的行为;

4.取缔采用期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实行“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5.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四)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五)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六)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取缔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与工程任务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取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七)取缔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

1.取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取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

(八)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严肃查处自1992年1月1日以来,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并责令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在用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对于发现有结构隐患的,必须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加固等措施。

(九)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1.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违反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规定,擅自批准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以及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出质量合格文件,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资质等级证书或出具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不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的步骤安排

3月1日正式开展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

今年3月1日,是《建筑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要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建筑法》为契机,推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的开展。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目的、意见、范围、内容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

2.组织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学习《建筑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法教育,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3.组织执法人员和将参加检查组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二)自查自纠阶段

1.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内容要求,对在建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勘察、设计单位还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2.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查自纠后,最迟于6月底前要向单位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在建工程概况、自查情况、发展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今年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规章制度等。对于易地承接工程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有关工程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同时报送工程和单位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对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将其列为复查、抽查的重点;对于复查、抽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组织检查阶段。

1.在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纠正的基础上,地、州、盟、市(包括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复查,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复查报告。

2.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直辖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12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复查和抽查的情况)。

3.在此阶段,建设部将分片进行重点抽查,以指导和督促工作。勘察、设计单位的整顿,还要与资质审定和换发新证书的工作相结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鉴于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建设部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建设部部长俞正声任组长,副部长郑一军、中纪委驻建设部纪验组组长郑坤生任副组长,建筑管理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勘察设计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司长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建筑管理司。

建议各地与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建设市场的实际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及重点对象。县(包括市辖区、市)及县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位处城乡结合部的工程建设活动,可列作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对象。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统一纳入单位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之列,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中央单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地、州、盟、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2.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服、弄虚作假,在7月1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抽查中被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颁布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3.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抓典型,解剖案例,摸索和总结经验;对于工程卓有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并采取各种形式交流和推广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同时,还要对自身及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并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对于违法违纪者,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建设部的举报电话是:(010)68394994(建设部、监察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6.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附件:

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一、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秘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2.按照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3.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审批权限采取议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拔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可采取议标的方式。

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二、转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是指与项目法人来解除合同关系,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承接的勘察、设计或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四、挂靠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其判定条件是: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五、同一管理单位的涵义

本意见中所称的同一管理单位,是指隶属于同一个法人单位,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5.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工作方案 篇五

一、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目的

严厉打击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严格控制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现象的发生。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乡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村民建房进行重点清查。

内容:逐户排查,查看有无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划按准建要求进行施工,调查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整治处理原则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一律拆除复耕,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符合用地申请条件,但未批先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农户按规定补交规费,耕地处30元/平米、非耕地处10元/平米以下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凡2012年9月29日以后发生未批先建的,一律责成其拆除或报市控违办强制拆除。

三、工作步骤、方法、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4日—10月30日)

1、各工作组通过张贴《通告》、村组开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意识。

2、逐户排查摸底,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工作组对应落实专人到农户家做说服教育工作,符合规划的上报补办,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予以说服自行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意见的犟头户,乡里将集中上报市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做到违章必查、违章必究、决不手软。

(二)依法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1、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准许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各工作组上门上户下发《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农户主动接受处理,补交规费和罚款后办手续。对11月10日以前主动接受处理的,可以酌情考虑。逾期不办理的,从严从重处罚。

6.关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六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等专项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境外赠款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款等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省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重点建

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发改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有关部门、地州市县发改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五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计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以下统称被举报人):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法规,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国家和省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违法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着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政府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八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九条 举报联系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06号省发改委重点建设项 目稽察办公室,邮编:650041;

电话:(0871)3113708;传真:(0871)3113755; 电子信箱:jcbnkm@.163.com。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单位名称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一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或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二条 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四条 面谈举报,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发改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六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案归档。

第十七条 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五、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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