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2024-09-21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共3篇)

1.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篇一

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

本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之匹配的逻辑学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定义、方法、规则、关系,并探讨了(1)从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考察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2)关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可靠性问题的研究;(3)逻辑学对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这里的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等内容.

作 者:印大双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 刊 名:探索  PKU英文刊名:PROBE 年,卷(期):2001 “”(5) 分类号:B81-05 关键词:推理   法律推理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必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   辩证推理  

2.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篇二

常少宁(1989-) ,男,汉,河北隆尧人,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法学)。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复杂多变,当遇到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法官可能就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用现有法律不能很好地解决。在此情形下法官应该充分利用审判过程的实质推理思维来进行综合价值判断,去完成司法审判活动。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法律实质推理的概述、优势以及在司法活动中适用的限度来展开阐述。

关键词:实质推理;优势;限度

一、法律实质推理的概述

首先,在阐述什么是法律实质推理之前,有必要跟大家讲明一下它的上位概念——法律推理。目前国内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推理指以具体规定为大前提、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综合运用各种具体的逻辑推理,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狭义的法律推理仅指寻找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过程中,由规范推导规范的推理。 法律推理成为法律适用中不可缺少的技术方法和必要部分。法律推理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工具作用。法律推理又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形式推理是按照确定的法律规则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的推理。概念法学派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在司法中坚持法典万能主义,“主张法官对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法官的推理活动就像“绞肉机”: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色的原味。这种机械的法律推理观,最终遭到许多法学派别的批判,其中有霍姆斯大法官提的法律的生命并在与逻辑而在于经验。

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形式推理的运用是主要的推理方式。而且法官们也喜欢这样做,原因是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能够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庞德曾经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都试图把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从法律适用中切割掉;他们还信奉一种按照刚性的逻辑机械地建立并实施的封闭的规则体系。在这一封闭的规则体系的起源或运作中确认一种人格的创造性因素,在形构和确立这一规则体系的各种制度中确认一种人格的创造性因素,乃是及其困难的。”①所以实质推理的适用是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实质推理是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而进行的。它在法律适用中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习惯、政策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尤其针对那些疑难案件的解决有更好的指导。

因此,我们可以给法律实质推理给出一个大致的含义:当用形式法律推理进行三段论推论的结果不能抉择或违反正义时,法官通过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

二、实质法律推理适用的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能能够使用实质法律推理来进行法律论证呢?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提出实质推理的应用条件: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社会的变幻莫测、复杂多样的事实,如果墨守成规就会有悖清理。二是立法本身的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对于同一小前提,有两个大前提可以适用,在此情形下,法官就应该运用司法智慧去完成抉择。三是缺少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审判规则还必须结案,作出最终结果。当在这缤纷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可凭借实质推理,综合社会诸多因素进行法律价值评价。

三、法律实质推理的优势

第一,价值观念追求公平合理。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仅是高效迅速的进行审判活动,也不是更多的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在调解上。在审案时不能光讲效率,客观公正兼具智慧才是好的法官。一般情况,法官在审理众多案件中,遇到的都是相对简单案件,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即可,只要把法律事实弄清,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实质法律推理大多时候适用疑难复杂案件。当形式推理已无法满足审案需要时,实质法律推理就应挺身而出。比如,以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一例说明。基本案情蒋伦芳的丈夫与张学英相识后,背着蒋伦芳与张学英同居,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在同居最后一年,蒋夫患肝癌,觉得将不久与人世,遂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蒋夫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家庭财产的一半合人民币6万元赠与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在蒋夫死后当着讲的面张学英将其遗嘱公布,由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本案如果从形式推理角度来论证的话,大前提是《继承法》和《公证法》,小前提是蒋夫的遗嘱真实有效,结论是张学英应该获得遗赠财产。但是实际结果并非如此,最终法官根据的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共秩序为理由,宣布遗赠行为无效。这实际是法官充分运用实质推理论证的结果,通过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等实质内容来论证的。如果法官机械的运用形式推理,最终会给整个家庭、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追求公平合理是实质推理的内核。

第二,弥补形式推理的不足。形式推理的机械性,不能对现实的新的矛盾类型进行有针对的及时的回应。由于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不能事先对所有的情况一一作出反应,同时及时立法者发现了一些不合理或根本就没有规定的情形时,也不是说就能马上立法的,但是审期是不等人的,这时就要结合习惯、社会公众的情感等因素来进行推理。例如,胚胎争夺案中,一审法院的审判是合法的,但它是合理的吗?当人们得知结果,是难以接受的。在这里形式推理的论证方式就会失效,就要拿起实质推理的工具来修复形式推理的不足。二审法院就是运用实质推理来做到情理法相容的,基于对父母的情感考量、社会价值尺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双方父母共同实施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这一判决实现了法律严肃性和人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实质推理的合理价值,补足了立法不完备和僵化的缺陷。

第三,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律的源泉来自生活经验,是生活习惯的一种反应。一部法律真正得到人们的认可,它才具有尊严和价值,才能真正的贯彻实施。只有接地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入手,不仅要追求形式法治,更应注重实现实质法治的价值目标。只有合情合理的判决才能够使当事人接受,才能使整个社会接受,毕竟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屏障。只有司法公正,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才能赢得人们的爱戴和拥护,才能使人们的心中筑起法律信仰的堡垒,去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实质推理的适用限度

在司法审理过程中,针对一些疑难案件,法官在进行实质法律推理时需要在多种的合法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对实质推理的适用限度,其实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麦考密克表示,“正义”、“公共利益”、或者“常识”这类的价值判断是难以客观地加以测量或者权衡的。②对此,对实质推理在司法论证中的运用,应从两方面进行限制:一是程序的限制,二是实体的限制。

(一)程序的限制。公正的司法程序在赋予法官选择自由的同时,又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妄为。法官的实质推理过程必须以形式推理无法满足公正的结论时为前提,提交给法官的证据为基础,法官的判决理由必须充足,另人信服。这些程序的限制对法官的实质推理构成了有效地制约。

(二)实体限制。法官在法律的框架下不能率性而为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判案,他必须合理的斟酌考量。“英国著名法官R·帕腾顿所总结的第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就指明自由裁量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种审慎、思虑周祥的态度。”③它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乎理性。而且必须合理考量各种应该考虑的因素,合理性不仅仅是一个结果,而且也是一个过程。当法官在运用实质推理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有义务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

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纠纷新形式层出不穷。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个挑战,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法官对于实质推理的运用应该更加重视。(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②[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M]﹒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107

3.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篇三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

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含义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市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B(类)事物具有a、b、c等属性,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

页 共 2 页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4.类比推理的步骤: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这个基点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

②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

③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

⑤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

⑥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

⑦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四)设证推理

1.设证法的含义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

2.设证法举例

(1)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2)鱼化石案例: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页 共 3 页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3)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皮尔士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3.设证法的可靠性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4.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凯程法硕协议班师资力量

凯程2018法硕考研辅导班正式开始报名,欢迎同学们前来咨询。

最好的师资——权威更要应试,我们就搞“双重标准”!凯程法硕名师不仅仅是法硕辅导界的名师,更是高价聘请从名师中筛选出的表达最清晰、内容最应试的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课,但却是四五百人挤在一起上大课,号称“挤破头的辅导班”。“超过100人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小班才能出精品,小班才能出效果,凯程就是小班,就是精品!

最好的管理——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我们推荐考研集训营管理教学模式,我们认为中国教育界所总结出的“高三住校封闭教学”模式是最高效的应试辅导模式,凯程集训营就是这种理念下的考研辅导产物。学生入住集训营,每日在宿舍、食堂和教室间三点一线,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外界干扰,集中精力进行考研复习!

最好的公共课——考名校得高分,必须同时注重公共课 我们的学生目标都是211或985法硕名校,那么只注重专业课辅导而忽视公共课辅导,学生考试结果非常容易“折戟考场”!凯程英语与政治坚持聘请考研界顶尖一流老师授课,政治超豪华阵容:张鑫、李海洋、卢营,英语超豪华阵容:白子墨、靳姝、惠新华!

现在关注凯程官方法硕微信号(凯程法硕考研),将会免费获取:

1、法硕辅导刑法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解考点准确到位,参与教材编写,教学经验丰富。

法制史:

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硕名师。

高仰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受人大学子喜爱的法制史老师。

上一篇:母亲节贺词下一篇:茶叶宣传广告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