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格式

2024-10-27

劳动合同格式(共8篇)

1.劳动合同格式 篇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5.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或甲方的开发建设任务完成,无后续开发项目的。

6.随着甲方的发展或国家职业标准的提高,乙方的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工作能力等无法适应甲方工作要求的。

7.乙方因患病、非因工负伤、私事等自身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已达10日以上或须离开工作岗位达10日以上的。

8.乙方全脱产参加高等学校学习与进修、服兵役,或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

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或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即甲方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被有关机关、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或被新闻舆论批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包括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资料等手段)。

8.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扰乱甲方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10.身患传染性疾病,对甲方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

11.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无论金额或损失大小)的。

12.有拉帮结派,破坏团结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3.以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单独或合伙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法律规定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行为,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侵占甲方的财产;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3.有意损坏甲方的财产;

4.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甲方的规定和相关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 乙方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2. 乙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的;

3. 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

4. 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

第十一条 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在合同期内和本合同终止后无条件承担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对社会公开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财务会计资料、招标投标资料、市场信息、营销渠道与政策、营销计划、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等一切涉及到甲方利益和安全的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的义务。乙方不得因故意或过失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牟取利益。

2.乙方自甲方单位离职后,只要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进入公知领域,乙方应继续遵守上述保密约定。

3.竞业限制期限为: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两年内。竞业限制的范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公司任职,或自己经营与甲方公司同类的业务。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熟知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地域为:成都市级辖区及相邻县市。

4.乙方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乙方离职前 个月内在甲方获得的全部报酬(含工资、津贴、奖金、慰问金、补贴等以金钱或实物形式体现的劳动报酬、员工福利)以及甲方为乙方缴纳的保险费,并另行承担甲方调查、核实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追究乙方责任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甲方的损失—违约金)。

第十二条 工作移交

1.乙方在本合同终止的最后工作日之前,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资料、凭证、办公用品、个人保管或所使用的物品,需全部清点移交给甲方指定人员。

2.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退还个人证件、支付当月工资和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并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档案转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工资、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经发布后7日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完全认同该规章制度,即成为劳动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的确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份数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实际到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并捺指印):

2.劳动合同格式 篇二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格式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所归定, 作为一个引入外国的法律概念, 它在世界不同地方称谓也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定之为: 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相对人只能根据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参考文献

[1]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三

摘 要:文章从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入手,在明确定义以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格式合同判断标准,判断后果等方面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从而得以最终明确了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格式合同的特有法律效果。

关键词: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59-02

1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的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此种表述是法律方面的最终取向,在学术层面又有许多不同的称谓。“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实这些不同称谓或者表述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争论而已,在实质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格式合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格式合同的双方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不是法律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一方的经济,社会地位的优势,对于知识的垄断,而相对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没有过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使得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供格式合同的可能和能力,也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有接收的必要。而这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存在的现实基础。②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是滋生格式合同的原因所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免除一一商谈对于交易效率的损害和交易成本的无端浪费,所以通过对于大量的定型化交易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中予以反复适用,以此来避免商事效率的低下和交易双方的不便。③格式合同的书面性。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表现,不具备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格式合同。当然某些行业的规则或者惯例,事实上是一种准法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会成为格式合同的潜在条款,无需载明。

2 格式合同的效力及其判断标准

2.1格式合同效力的基本判断标准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对于传统的契约自由的修正和变通,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所以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公共政策的考虑,必须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明确,予以限制,所以这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问题。格式合同也遵循了合同的一般规则,所以格式合同的效力无非可以归结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四种形式,在此对于基本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此可以具体为民法和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所以,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应作为无效处理。 这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的需要强力介入市民社会的表现,是对于民事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和干预。

②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作为民法债的表现形式之一,必然应在民法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也并然应该为格式合同行为所马首是瞻。所以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都应该在规制格式合同的恣意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当有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违反公序良俗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采纳了世界通例,对于公序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了总则部分。这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拘束合同的相对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设立的本来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一旦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都将毫无商量余地的归于无效,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任何民事法律施行,任何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的有效实现。

2.2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合同法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合同双方即受到双方自主的意思表示的约束,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重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撤销、变更。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而与其年龄,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即为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行为若想取得完全确定的效力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补充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第二项,意思表示真实在格式合同方面是有其特殊性的,此处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该理解为客观外露意思的真实,即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仅指当事人之主观内心之真意,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第三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格式合同的接受人签字予以确认之现象,在此处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该做形式意义的理解,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理由基本上和第三点的内容相同。第四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和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相一致在此不做赘述。第五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非书面的格式合同是存在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格式合同。

2.3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问题

格式合同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之中会出现诸如解释,部分条款无效,以及免责条款等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格式合同的具体实效问题,而且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所以再此作特别的阐述。

①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时的法律效力确定。成立合同后在审查格式条款内容的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格式合同是大量的商业行为的定型化,所以对于知识,经验层次各异的人而言应该在尊重合同条款文意的基础上作出能为一般人所能理解接受的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作出的,所以提供方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把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加入格式合同并以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基于保护相对弱者使得民事行为最大程度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做出不利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非格式条款是指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非格式条款取得优先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由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效力。

③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格式合同可以有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引起相对人足够的注意,即应当明示并且以突出的位置向相对人表明,否则不得因此而免责。

3 格式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①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②对于格式合同效力被否认后应本着以下的处理原则。第一,格式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依法朔及格式合同成立之时,格式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二,制裁过错方,即对格式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这种过错方应当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格式合同无效而言,由于其关系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第三,格式合同和一般的自主合同一样,作为一种原则格式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格式合同本身的效力。第四,以返还财产为原则,以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法》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4 结 语

4.东莞劳动合同格式 篇四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甲已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二)试用期限 甲、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专业技术类/(___)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_____(填:“是”)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总工时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单位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的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劵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在每月的 _____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_____元(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未约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伤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的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的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按劳动合同。

(二)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或法规计划外生育的,甲方可以视同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

(四)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五)《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的发放解除或者终止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期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有管瞎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务:按公司下达各业务年度目标处理及政策(另见附件一)

十三、双方可以另外签订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

法定代表人:

5.国企劳动合同格式 篇五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 1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涉及与绩效挂钩的浮动奖金或提成,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00元/月。

2、计件工资:3、其它形式:(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1800.00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甲方依法调整乙方岗位的,乙方同意薪随岗变。

(五)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对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假期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作为基数及有关规定计发乙方期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以避免职业危险的发生。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发生伤害事故或者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除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劳动纪律

乙方应做到:

1)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处于失业状态的证明人;

2)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学历证、身份证、工作经历及国家要求应持有的职业资格证明书;

3)乙方离职时,应返还属于甲方的任何财物;否则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法定的离职手续。

4)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甲方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照片、失业证或劳务证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的无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无效:

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隐瞒不适合到甲方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话;

2)乙方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二)乙方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的,乙方应按未提前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的方法支付甲方赔偿金(代通知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对情节严重者将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1. 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2. 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不能胜任工作、有任何违纪行为、入职前患有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4. 做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者;

5. 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6. 撕毁、伪造、变更或恶意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文件的;

7. 私自收费,中饱私囊的;

8. 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罢工、打斗、扰乱工作秩序的;

9. 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的;

10. 未经公司授权,收受客户的礼物、服务或其它好处以及任何有损公司纪律的收取佣金行为;

11. 病休期间从事其它职业;或未经甲方允许,兼任其它公司职务者的;

12. 非法索取、窃取、劫取、侵占、挪用、破坏公司财物或行贿、受贿的;

13. 私自经营、从事同类业务的;

14. 教唆公司其他成员实施违纪行为;

15.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当时人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6. 12个月内累积四次警告或两次记过的;

17. 公然顶撞上司、侮辱上司或威胁上司的;

18. 无充分理由违抗上级正确合理的指令,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19. 仿效上级签字或盗用、伪造公司印章的;

20. 在公司所管范围参与或围观金钱赌博或其它赌博性质游戏的;

21 . 受酒精或其它麻醉药物影响下上班的;

22. 吸食毒品的;

23. 携带或藏收禁品(易燃易爆、放射形、有毒性、枪械等)的;

2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后果严重的;

25. 暗中将公司业务介绍他人或在同行业中兼职的;

26. 游说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或被其它公司聘用的;

27.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或其它使用公司名誉遭受损失的行为;

28. 发生紧急事故,不参与救护或逃离现场的;

十一、保密条款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形成的与职务有关的书面文件、方案标书等智力成果,均属甲方所有。

(二)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涉及的信息或资料:

1)、甲方的经营方针、投资策略意向、企业管理诀窍、管理制度及独有的工作程序、财务状况、人力资源、薪酬体系;

2)、市场营销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服务内容及报价、商品产供销渠道、业务方案及标书、业务合同、其他文件:

3)、计算机内部的任何消息、工作邮件:

4)、其他甲方要求乙方予以保密的信息或资料。

(三)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下列手段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为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甲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离职前,必须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销毁或带走甲方任何商业秘密;否则视为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五)乙方在履行职务期间,应正当、善意地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七)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必须赔偿甲方因调查乙方侵权事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二、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生或者提供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履行送达义务。若上述资料发生变更,乙方将在三天内如实书面告知公司,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本人负责。 乙方保证提供的相关地址真实有效,公司的任何通知,若以信函形式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给乙方本人,而不论乙方本人是否收到。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双方同意采取不会开方式进行审理。

十四、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已清楚了了解本人的用工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况。

2、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已清楚了解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该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3、乙方应严格履行岗位履行岗位职责,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和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动乙方工作。

4、甲方按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处以的罚款、违约金和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私密或其他商业私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在收到甲方的续签征询函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因本人原因与甲方终止本合同。

7、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合同证件后,应当在5日内签署,并反馈给甲方。若乙方在5日内未反馈,且无其它意思表示,视为因乙方个人原因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各条件的含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国企劳动合同范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 部门,从事 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

2、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3、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六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七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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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格式 篇六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并告知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绩效工资金额和级别。

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或修订规章制度,并通过中庚集团内部的OA网络、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告,乙方应主动查阅并知悉。

4、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依法扣除。

5、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经营范畴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l、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其它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②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③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7)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9)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公司规章制度中其他规定,乙方已知悉并应当遵守,如严重违反,甲方亦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具体详见甲方规章制度):

(1)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含七天)以上(不含节假日);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9次(含9次)以上;

(3)在工作场所或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的;

(4)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商贸活动;

(5)违抗上司工作指令,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6)对上司、上司代理人或同事施以暴行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7)仿用上司签字或盗用公司、上司印信;

(8)被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9)违反法律法规国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关联公司。

5、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2)直接责任引起重大内、外部投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3)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损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公司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物质损害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关联公司。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7、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解除本合同。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甲方具有以下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甲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

(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3)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并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第2种情形。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及保密、竞业禁止

1、乙方在职期间接受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合法附件。乙方如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研制开发取得的成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作业指引、客户资料、管理程序及标准、受控报表、宣传资料、投资经营规划等),其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内部文件、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乙方保证在受聘于甲方之前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使用限制及就业岗位限制,如乙方的保证与事实不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甲方的所有费用支出。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由相关的公司保密制度做详尽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泄露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绩效薪资待遇条款系甲方与乙方特别签订,乙方需尽保密义务,若公司内第三人非工作需要通过乙方获知,则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保密制度及薪资保密制度等制度下调绩效工资。

5、甲方可根据需要依法与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合法附件。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同意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文件,当甲方不能当面送达时,可依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现居住详细地址寄出,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当乙方住址变更,应在七日内将新住址书面通报甲方,否则甲方依照乙方本合同填写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乙方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或恶意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额外支付相当于五倍标准月薪的赔偿金,并且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甲方已将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告知乙方,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认可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并承诺遵守执行。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4、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甲方在企业内发布的(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6、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及履历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8、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将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的职称或技术资格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在经营管理中使用。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职称或技术资格提供其他单位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其他: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2、保密协议;3、岗位协议;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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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篇七

一、霸王条款概述

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往往采取一些隐晦的手段欺瞒相对人,故意用较小的字体使相对人难以发现,采用一些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文字使得文义含糊。有时将合同拟制得非常冗长庞杂,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篇幅把霸王条款藏匿其间,降低相对人阅读兴趣,更有甚者将本来应置顶于主页的重要条款故意放于其他页面而不加以说明,从而使得相对人无从了解。一些霸王条款想方设法地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负担,限制剥夺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将一些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人,违反了平等原则。许多格式合同中的最末往往会加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援用该声明做有利于自身的解释来逃避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限制了相对人真实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剥夺了其对合同内容的决定权,只能依附于对方的决策,违背了网络格式合同的初衷和存在的意义,威胁着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网络消费秩序,不利于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二、我国立法现状与法律规制

制定法律规制霸王条款是根除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良法的存在使订立霸王条款的一方付出违法的代价。现代各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范来进行的,由于网络格式合同是近几年来才成为我国普遍的缔约形式并逐步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因此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系统严密的法律规范。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简称“《指引》”),它规定了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履行和救济等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指引》毕竟只是指引,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参照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最后一章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与其它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非常无力。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几个条文作出了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对遏制我国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在适用上则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保护得不周到,其规制功效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在合同法中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立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且使这种处罚能够抑制行为人拟定霸王条款的想法,从而使其在制定网络格式合同时可以自觉地剔除那些霸王条款。

首先,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必须充分提请相对人注意。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忽视服务协议,急切地点击“同意”来进行下面的环节,但是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必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提示,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时应当将重要条款置顶或置尾并用鲜亮的颜色和特殊的格式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其次,为了防止合同提供方欺瞒相对人,合同法应规定合同提供方确保相对人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时间及审查机会,可使用超链接等方式使相对人方便准确地获取法律条文,如果是由于合同提供方的过失使得相对人无法审查或审查时间不够,若发生纠纷,则其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最后,应当推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提供方设计基本框架,在合同内容的条框上分出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相对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形和自己的特殊情况对条款进行适当地筛选,扩大相对人的选择性可以有效的避免霸王条款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在立法方面有缺失,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有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应该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有关网络格式合同的专门法规,完善合同法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蒋杉红木.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4).

[2]杨妙华.试论网上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J].法制天地,2009(26).

[3]张渊,朱晓燕.网络时代的新契约——网络格式合同[J].当代法学,2002(12).

8.劳动合同格式 篇八

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一方面,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条款内容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一般不能修改或变更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在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多为垄断性企业或者资本雄厚的企业,消费者之所以受制于企业,正是由于该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基本需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一般都是在经济上占优越地位的企业,而相对方则是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双方并不对等。在此意义而言,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

最后,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而使用的。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众多的消费者,因此,为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另行商讨的格式条款。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经营者往往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评析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中,此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法条文义,我们可以推知该条主要规定了下列三项主要内容:(1)格式条款必须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义务。(2)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3)按相对人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以上三项主要内容中,第一项内容似乎给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了一项新的义务,即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当属格式条款之效力规则。第2项和第3项内容要求格式条款提供人仅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对相对方负提请注意义务,且无需主动说明,仅在相对人要求下,才须对免责和限责的格式条款进行释明。基于上述分析,可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得出下述结论:第一,本条未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该条同样适用于商业合同,这对商事活动较为苛刻。因此,该条应当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对消费者合同适用第39条之规定,而对商业合同则适用普通的缔约原则。第二,本条虽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但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而仅适用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说它只规定了以格式条款形式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订入要件,这对相对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根据该条规定,其他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似乎不需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此外,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上述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是否未被订入合同?对此类问题,该条款并未提供答案。考察各国立法,一般均不对须提请注意和进行解释的条款范围进行限制。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他格式条款依然值得注意,尤其是文义晦涩、专业性过强以致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当然负有提请注意和予以解释说明的义务。第三,订入要件中没有规定相对人的同意。关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学者一直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它是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即可以直接适用于合同,根本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如果以此原则适用于实践,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极不明确的指引。虽说从体系解释而言《合同法》第39条处于合同订立部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自然不能订入合同,站在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看,很可能使其不能了解自己有些什么样的权利,从而是消费者合同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故而,相对于本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宣誓性强但实用性不强的规定而言,把相对人同意作为订立要件规定在此条中更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

对我国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之建议

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关于订入规则的修订,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对商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进行区分,将该订入规则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须提请注意和应对其说明的条款范围限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所负说明义务以相对方的要求为前提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其次,对此法条的内容进行充实,规定“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洗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以及提请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再次,规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订入的要件,使得此法条更能发挥行为规范作用,在增强其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最后,对违反订入规则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具体规定,对该类条款,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不宜一概认定其未订入合同而无效。如对违反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可参照其他国家立法,将其认定为未订入合同等。

(作者单位: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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