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共2篇)
1.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篇一
政策名称
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录用的人员。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三)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
(五)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发票(收据)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一致。
五、提交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二)《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三)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2.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篇二
相关政策(重庆市)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三类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申报当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60%)的2/3,(个人缴费标准低于60%的,按实际缴费的2/3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申报当年一档缴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3.四、申报程序:以上三类人员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同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向常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经社区和街道初审后报区就业局,区就业局审核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可享受此补贴。
五、具体申报资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表》
3、《灵活就业证明》
4、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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