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2024-06-2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共5篇)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篇一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质监综字〔2013〕1号

各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结合对近年来考试情况的总结分析,我局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0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2月1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

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条部质监局主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工作,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立部试验检测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考试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确定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三)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四)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五)组织对检测工程师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更新检测工程师数据库。

第五条各省级质监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根据部考试委员会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实施方案;

(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通知,审查报名考试者资格;

(三)组织实施考试,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员证书;

(五)动态更新和维护检测员数据库。

第二章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考试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检测员应当至少通过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第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闭卷的方式进行,命题范围以部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部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部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考前培训。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2年。

第十二条 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考生网上报名的同时应向考场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表;

(二)本人学历、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报名资格审核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审核材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进行审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及监考人员抄录试题;

(二)要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作弊行为;

(三)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省、部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报考及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令2011年第1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结束后,按职责分工分别由部考试委员会、各省级质监机构组织完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的阅卷工作。

阅卷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部考试委员会。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应对拟获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者,核发检测人员证书。检测人员证书格式由部质监局制定。

第十八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将本区域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纳入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检测人员伪造、涂改、租借证书的,注销已取得的检测人员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业绩及信用记录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07]4号)同时废止。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篇二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水运站、分站职责

(九)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

(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十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

(十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七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条 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

第十八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

(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

(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检测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通过省站岗位登记后,可在本单位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由部总站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由省站颁发。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第三十五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检测工程师核查结果报总站。检测员核查结果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检测人员在整改期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通过计量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从事特种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国家对其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检测能力核查。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承但工地临时试验室委托和竣(交)工检测委托。同时,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托。

第四十条 对于钢铰线、大型支座等重要路用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测,应采用见证取样制度。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应送至取得《等级证书》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部分项目时,检测机构需经委托方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第四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当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省站备案。工作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环境场所的变动情况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承担主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务情况、试验检测项目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行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情况、受到奖励或违规处罚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五篇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省站应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省站将给予整改期限。《等级证书》由部总站颁发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省站将建议部总站给予相应处罚;《等级证书》由省站颁发的,省站将视情况注销其《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七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3.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

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

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

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

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

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

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

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

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

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

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

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

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

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

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管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凡佛山市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在质量监督范围内。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佛山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市质监站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市质监站在业务上受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㈡ 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㈢ 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提交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交(竣)工验收及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

㈣ 负责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及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㈤ 参与本市在建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

㈥ 监督检查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㈦ 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参与本市全优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㈧ 承办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质监站应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应设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监督台帐和逐步实行信息管理,将所发现并经核实的工程建设各方的不良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记录,按相关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交通局、省质监站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质监站应设立相应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合开展监督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CMA合格证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CMA资质及交通资质),并配备必要的先进、快捷的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公务中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站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调离质监站的人员,应注销其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可根据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在区级交通(公路)部门聘请专业对口、素质较好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

㈠ 要求参建各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㈡ 进入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或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㈢ 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㈣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五条 从工程开工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市质监站工作程序见附件“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前到市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政府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主动接受市质监站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和义务向质监站或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㈠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㈡ 工程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资料,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含计算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合同副本;

㈢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主要责任人质量承诺书;

㈣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程序和监理中心试验室装备清单;

㈤ 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九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市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按期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工地临时试验室,报请市质监站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试验室所出具的检测试验数据不能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如果监理或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如工程规模较小等)而不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可将部分试验检测工作委托同时具有CMA资质及交通资质的单位进行,但须向建设单位申请,并将批复文件和被委托检测单位的有关资料报市质监站核准,现场基本检测项目(如密实度等)不得进行委托。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任命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员,质量监督人员在被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质保体系等情况,查阅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参建单位发送《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督依据,监督人员工作划分及主要职责,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抽检项目,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质监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市质监站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实行工程质量动态监控:

㈠ 监督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廉政和安全合同,处理工程重大变更,组织交(竣)工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

㈡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履行勘察设计和廉政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后续服务质量,及时准确进行设计变更、优化等工作。

㈢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和廉政合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程序和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设备到位和资质、资信情况,监理平行试验及质量保证资料,对现场监理人员及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试)。

㈣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施工、廉政和安全合同,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设备到位和资质、资信情况,施工自检及质量保证资料;随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㈤ 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履行试验检测和廉政合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任务相符,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标准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提交试验检测报告是否及时,试验检测服务质量等。

㈥ 检查建设各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㈦ 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市质监站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纪要》;市质监站应组织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分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并在外业抽查结束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抽检结果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市质监站将对工程施工监理进行现场考核,采用开工前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考核两种形式。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东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粤交基[2002]1040号)及市质监站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可对照本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纪要》或《工程质量抽查结果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市质监站。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市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治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监理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做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及其签证工作(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市质监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并提交《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申请书》和交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交工检测(含成桥荷载试验),交工检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质监站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市质监站收到竣工检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并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在收到反馈信息并确认处理效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和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在航道整治工程完工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建设单位必须会同市质监站组织具有相应勘察、检测资格并符合基建程序的单位对整治河段进行效果观测和检测,以检验整治效果是否达到或基本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复的设计要求。未经市质监站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质量评(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以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评(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

市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市公路、水运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质监站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质监站或市交通局申请复核,市质监站或市交通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市质监站对有关复核申请,经复查,认为原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结果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撤消。

有关单位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省质监站提出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向市质监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经费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6号文批准的费率收取,即按建安费的2‰收取。

监督费不包括因监督工作需要,市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组织进行的核验抽检及交、竣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财经制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欠、压减、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局或市质监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并报省交通厅建议停止其资质复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局或市质监站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清退、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督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篇五

《水运材料》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水运工程常用材料的技术质量要

求、检验组批规则、现场取样方法、技术指标试验检测原理和方法、评定规则,以

及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基础理论和方法等方面的程度,以提高试验检测人员 的技术水平,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二)主要考试内容

1.水泥

了解:通用硅酸盐水泥和中低热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和分类;水泥的组分与材料;水泥凝结硬化的过程和机理;通用水泥品种及用途。

熟悉:通用硅酸盐水泥和中低热硅酸盐水泥的主要质量指标(胶砂强度、比表 面积、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安定性、烧失量、不溶物、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碱含量、水化热)的要求及影响这些技术指标的主要因素;水泥质量指标(胶砂流动度、密度、比表面积、细度、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水 化热)的检验要点;水泥熟料中铝酸三钙的计算方法。

掌握: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通用硅酸水泥的使用规定,通用硅酸盐水泥 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不合格品的判定;水泥质量指标(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氧化镁、氯离子)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2.集料和块石(1)细集料了解:细集料的分类。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细集料的使用规定,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细集料质量指标[云母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轻物质、有机物含 量、碱活性(砂浆长度法)、人工砂压碎值指标、海砂贝壳含量]的检验要点。掌握:细集料质量指标(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2)粗集料

一、试验检测师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了解:粗集料的分类。

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粗集料的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 求;粗集料质量指标[软弱颗粒含量、山皮水锈颗粒含量、吸水率、硫化物及硫酸 盐含量、轻物质、有机物含量、碱活性(砂浆长度法)]的检验要点。

掌握:粗集料质量指标(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

碎值指标、坚固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3)块石掌握:岩石抗压强度检验方法。3.混凝土拌和用水 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混凝土拌和用水的使用规定、质量要求、检

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混凝土拌和用水的质量指标(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的检验要点。

掌握:混凝土拌和用水的质量指标(pH 值、氯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水 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4.外加剂

了解:外加剂和阻锈剂的分类、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常用外加剂和阻锈 剂的作用机理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外加剂的使用规定、质量要求;外加剂质量 指标(坍落度 1h 经时变化量、渗透高度比、相对耐久性、含气量、收缩率比、硫酸 钠含量、碱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密度、细度、固体含量或含水率)的检验要点;阻锈剂的质量要求;外加剂的施工性能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相容性快速试验)。

掌握:外加剂质量指标(pH 值、氯离子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 比、泌水率比、钢筋锈蚀试验)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阻锈剂的盐水 溶液中的防锈性能、电化学综合防锈性能、盐水浸烘环境中防锈性能的检验要点。

5.掺合料了解:掺合料的种类;掺合料的作用机理。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的使用规定、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掺合料的质量指标(含水率、流动度比、需

水量比、三氧化硫、氯离子含量)的检验要点。

掌握:掺合料质量指标(粉煤灰:细度、烧失量、需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

化钙;硅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 及评定。

6.混凝土路面砖了解:混凝土路面砖的分类。熟悉: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掌握:混凝土路面砖质量指标(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吸水率)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7.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了解: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的分类。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的使用规定、质

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土工织物质量指标(梯形撕破强力、顶破强力、刺破强力、动态穿刺试验、有效孔径)的试验要点。掌握:土工合成材料和塑料排水板的质量指标(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

度、延伸率、垂直渗透系数、塑料排水板纵向通水量、塑料排水板滤膜渗透系数、塑料排水板滤膜抗拉强度、塑料排水板复合体抗拉强度、塑料排水板等效孔径)的

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8.沥青了解:道路沥青与建筑沥青的分类。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道路沥青与建筑沥青的质量要求、检验组批

规则、样品要求;沥青质量指标(软化点、延度、针入度)的检验方法和结果处理。9.修补和加固材料了解:混凝土结构修补、加固材料分类和修补方法。熟悉:水运工程中对混凝土修补和加固材料的使用规定、性能要求、质量指标

[立模浇筑混凝土(坍落流动度、V 型仪流出时间、L 型仪流动高度比值、混凝土粘 结强度)、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坍落扩展度、30min 坍落扩 展度损失、水陆抗压强度比)、修补砂浆(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拉强度、粘结抗 拉强度、干缩值)、修补粘结材料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的检验要点和结果处理。

10.混凝土防腐

了解:混凝土防腐的基本方法和原理;混凝土表面防腐涂层、表面硅烷浸渍等

特殊防腐措施。

熟悉:水运工程对混凝土防腐措施的应用规定、技术要求;混凝土的表面防腐 质量指标(粘结力、干膜厚度、硅烷浸渍后混凝土吸水率、氯化物吸收量的降低效 果、硅烷浸渍深度)的检验要点和结果处理;涂层性能指标[抗氯离子渗透性、涂 层外观(耐老化试验、耐碱试验、标准养护后)]的检验要点和结果处理。

11.钢材、钢筋与接头 了解:钢材与钢筋的分类、分级、等级代号;钢筋接头的分类。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钢筋、钢绞线、钢丝和钢筋接头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样品要求;钢筋的质量指标(化学分析、反向弯曲)以及钢绞线的

质量指标(最大力、屈服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松弛、弹性模量)的检验要点和结 果处理。

掌握:钢筋质量指标(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大力总伸长率、断

后伸长率、弯曲试验)和钢筋接头质量指标(抗拉强度、弯曲试验、最大力总伸长

率、残余变形)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12.混凝土及砂浆(1)混凝土

了解:混凝土的分类、组成;混凝土的变形性能及其影响因素;混凝土施工过

程中的质量控制。

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混凝土的应用规定、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

则、样品要求;混凝土的质量指标[轴心抗压强度、收缩率、劈裂抗拉强度、抗折

强度、静力弹性模量、混凝土与钢筋握裹力、混凝土中砂浆氯离子总含量和游离氯

离子含量、混凝土拌和物中氯离子含量]的检验要点。

掌握:混凝土的质量指标[稠度、密度、泌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立方体 抗压强度、抗渗性、抗冻性及动弹性模量、抗氯离子渗透性(电通量、扩散系数)] 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配合比设计方法。

(2)砂浆了解:砂浆的分类。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砂浆的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砂浆质量

指标(泌水率、含气量、劈裂抗拉强度)的检验要点。掌握:砂浆质量指标(稠度、分层度、保水性、密度、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

性)的检验要点、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13.钢结构连接

了解:钢结构连接的主要材料和工艺方式。

熟悉:水运工程标准和国家标准对高强度大六角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

条件,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检验组批规则、判定规则;高强螺栓连

接副扭矩系数、预拉力、连接摩擦面抗滑系数的检验方法;普通螺栓最小拉力荷载 检验要点。

14.预应力锚具(含夹片)了解:预应力锚具(含夹片)的类别、工程用途。熟悉:预应力锚具(含夹片)质量要求、检验组批规则及判定规则;锚具(含

夹片)质量指标(硬度、静载锚固性能)的检验要点。(三)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2014).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2419—2005).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1345—2005).北 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 8074—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2017).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1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2008).北京:中国标准 出版社,200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 社,20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2013).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0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北 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 11896—8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GB 11899—89).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4-200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09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T 8077—2012).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阻锈剂规程(JT/T 537—2004).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146—201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 28635—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12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2014).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JTS 206-1—2009).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长丝机织土工布(GB/T 17640—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裂膜丝机织土工布(GB/T 17641—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取样和试样准备(GB/T 13760—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规定压力下厚度的测定 第 1 部分: 单层产品厚度的测定方法(GB/T 13761.1—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布及土工布有关产品单位面积质 量的测定方法(GB/T 13762—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宽条拉伸试验方法(GB/T 15788—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梯形法撕破强力的测定(GB/T 13763—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 无负荷时垂直渗透特性的测定(GB/T 15789—201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 有效孔径的测定 干筛法(GB/T 14799—2005).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静态顶破试验(CBR 法)(GB/T 14800—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 动态穿孔试验 落锥法(GB/T 17630—199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 235—2012).北京: 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2012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石油沥青(GB/T494—2010).北京:中国标准 出版社,2011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沥青软化点测定法(GB/T 4507—2014).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14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沥青延度测定法(GB/T 4508—2010).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10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沥青针入度测定法(GB/T 4509—2010).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10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 311—2011).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2000).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产品分类(GB/T 15574—2016).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16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201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 701—2008).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08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北京:中国建 筑工业出版社,2012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14).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2013).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13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北京: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2010).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GB/T 230.1—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1839—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8900-201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 202—2011).北京:人 民交通出版社,2011 6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技术规程(JTS 202-1—2010).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 202-2—2011).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北京: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北京:人 民交通出版社,2008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海港工程高性能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 257-2—2012).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JTS 153—2015).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5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7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2010).北京: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2009).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98).北京:人民 交通出版社,1998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 239—2015).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5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201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9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200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母(GB/T 1229—200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2006).北京:中 国标准出版社,2006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 术条件(GB/T 1231—200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15).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85.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 水运材料(2018 年版).北京:人民交通 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8

二、助理试验检测师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水运工程常用材料的必检指标要

求、检验组批规则、现场取样方法、技术指标试验检测程序、评定规则,以及普通

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程序等方面的程度,以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二)主要考试内容

1.水泥了解:通用硅酸盐水泥分类。熟悉:通用硅酸盐水泥质量指标(胶砂流动度、密度、细度、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水化热)的检验程序。掌握:通用硅酸盐水泥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不合格品的判定;水泥质量

指标(胶砂强度、安定性、比表面积、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氧化镁、氯离

子)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2.集料和块石(1)细集料了解:细集料的分类。熟悉:细集料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细集料质量指标[云母含

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轻物质、有机物含量、碱活性(砂浆长度法)、坚固性、人工砂压碎指标值、海砂贝壳含量]的检验程序。

掌握:细集料质量指标(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2)粗集料了解:粗集料的分类。熟悉:粗集料的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粗集料质量指标[软弱

颗粒含量、山皮水锈颗粒含量、吸水率、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轻物质、有机物含 量、碱活性(砂浆长度法)]的检验程序。

掌握:粗集料质量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3)块石掌握:岩石抗压强度检验程序。3.混凝土拌和用水 熟悉:混凝土拌和水的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混凝土拌和用水 的质量指标(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的检验程序。掌握:混凝土拌和用水的质量指标(pH 值、氯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水

泥凝结时间差、水泥胶砂强度比)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的处理及评定。4.外加剂

了解:外加剂的分类、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

熟悉:外加剂质量指标(坍落度 1h 经时变化、渗透高度比、相对耐久性、含气 量、收缩率比、硫酸钠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密度、细度、固体含量或含水率)的检验程序。外加剂的施工性能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相容性快速试验)。

掌握:外加剂质量检验指标(pH 值、氯离子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 强度比、泌水率比、钢筋锈蚀试验)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阻锈剂的 盐水溶液中的防锈性能、电化学综合防锈性能、盐水浸烘环境中防锈性能的检验程 序。

5.掺合料了解:掺合料的种类。熟悉:粉煤灰、高炉粒化矿渣粉、硅灰的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掺合料的质量指标(含水率、流动度比、需水量比、三氧化硫、氯离子含量)的检 验程序。

掌握:掺合料质量指标(粉煤灰:细度、烧失量、需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

化钙;硅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 及评定。

6.混凝土路面砖了解:混凝土路面砖的分类。熟悉: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掌握: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指标(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吸水率)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7.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了解: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的分类。熟悉: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必检参数;土工织物质量指标(梯形撕破强

力、顶破强力、刺破强力、动态穿刺试验、有效孔径)的试验方法。

掌握:土工合成材料及塑料排水板的质量指标(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

度、延伸率、垂直渗透系数、塑料排水板纵向通水量、塑料排水板滤膜渗透系数、塑料排水板滤膜抗拉强度、塑料排水板复合体抗拉强度、塑料排水板等效孔径)的

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8.沥青

了解:道路沥青与建筑沥青的分类。

熟悉: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必检参数;沥青质量指标(软化点、延度、针入度)的检验程序。

9.修补和加固材料了解:混凝土结构修补、加固材料的分类。熟悉:质量指标[立模浇筑混凝土(坍落流动度、V 型仪流出时间、L 型仪流动

高度比值、混凝土粘结强度)、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坍落扩 展度、30min 坍落扩展度损失、水陆抗压强度比)、修补砂浆(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拉强度、粘结抗拉强度、干缩值)、修补粘结材料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的检验 程序和结果处理。

10.混凝土防腐了解:混凝土防腐基本方法。熟悉:混凝土表面防腐的质量指标(粘结力、干膜厚度、硅烷浸渍后混凝土吸

水率、氯化物吸收量的降低效果、硅烷浸渍深度)的检验程序。涂层性能指标[抗 氯离子渗透性、涂层外观(耐老化试验、耐碱试验、标准养护后)]的检验程序。

11.钢材、钢筋与钢筋接头 了解:钢材与钢筋的分类、分级、等级代号,钢筋接头的分类。熟悉: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钢筋质量指标(化学分析、反向 12 弯曲)以及钢绞线质量指标(最大力、屈服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松弛、弹性模量)的检验程序。

掌握:钢筋的质量指标(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大力总伸长率、断后伸长率、弯曲试验)和钢筋接头的质量指标(抗拉强度、弯曲试验、最大力总

伸长率、残余变形)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

12.混凝土及砂浆(1)混凝土了解:混凝土的分类、组成。熟悉:混凝土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混凝土的质量指标[轴心抗压强度、收缩率、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静力弹性模量、混凝土与钢筋握裹力、混凝土中砂浆氯离子总含量和游离氯离子含量、混凝土拌和

物中氯离子含量]的检验程序。

掌握:混凝土的质量指标[稠度、密度、泌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立方体 抗压强度、抗渗性、抗冻性及动弹性模量、抗氯离子渗透性(电通量、扩散系数)] 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

(2)砂浆了解:砂浆的分类。熟悉: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砂浆质量指标(泌水率、含气量、劈裂抗拉强度)的检验程序。

掌握:砂浆的质量指标(稠度、分层度、保水性、密度、立方体抗压强度、抗

冻性)的检验程序、检验结果处理及评定。配合比设计方法。13.钢结构连接

了解:钢结构连接的主要材料和工艺方式。

熟悉: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检验组批规则、及高强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预拉力、连接摩擦面抗滑系数的检验程序。14.预应力锚具(含夹片)了解:预应力锚具(含夹片)的类别、工程用途。熟悉:预应力锚具检验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和必检参数、锚具(含夹片)质量

指标(硬度、静载锚固性能)的检验程序。(三)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2014).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2419—2005).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1345—2005).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 8074—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2017).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1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2008).北京:中国标准 出版社,200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北京:中国标准出版 社,20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20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2013).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0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北 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 11896—8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GB 11899—89).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4-200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北京:中国标准出 版社,2009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T 8077—2012).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阻锈剂规程(JT/T 537—2004).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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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裂膜丝机织土工布(GB/T 17641—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取样和试样准备(GB/T 13760—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规定压力下厚度的测定 第 1 部分: 单层产品厚度的测定方法(GB/T 13761.1—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布及土工布有关产品单位面积质 量的测定方法(GB/T 13762—200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宽条拉伸试验方法(GB/T 15788—2017).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梯形法撕破强力的测定(GB/T 13763—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布及其有关产品 无负荷时垂直渗透特性的测定(GB/T 15789—2016).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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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 静态顶破试验(CBR 法)(GB/T 14800—2010).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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