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共5篇)
1.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篇一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
章节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0)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6)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2)
(1998年12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8)
(2008年2月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1)
(2004年l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36)
(2006午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38)
(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40)
(2004年4月29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
(2004年7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45)
(2004年l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9)
(1999年9月17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50)
(2000年3月29日)
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积的通知(51)
(2007年11月30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51)
(2007年9月5日)
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52)
(2005年8月2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53)
(1996年9月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55)
(1996年1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批复(55)
(1995年3月11日)
二、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8)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64)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9)
(1990年5月19日)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的批复(72)
(1996年5月17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73)
(1992年12月4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74)
(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77)
(2003年11月1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80)
(1992年1月14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80)
(1992年2月24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83)
(1996年12月4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4)
(2003年6月1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86)
(2007年9月28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89)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权规范(试行)(96)
(2006年5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06)
(2007年4月4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作的通知(109)
(2004年3月31日)
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111)
(2005年6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111)
(1999年1月27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113)
(2002年8月2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115)
(1996年6月5日)
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15)
(1997年l0月30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16)
(1998年2月17日)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119)
(2004年1月17日)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120)
(2001年12月14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22)
(1999年10月22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23)
(2008年11月12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25)
(1999年3月2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128)
(2007年12月10日)
关于发布实旗<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130)
(2006年12月23日)
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1)
(2007年1月31日)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2)
(2005年11月1日)
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3)
(2005年9月2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133)
(2005年3月4日)
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133)
(2004年6月30日)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134)
(2004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问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134)
(2000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35)
(1998年12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35)
(1997年10月3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桩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136)
(1991年10月2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136)
(1991年9月3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137)
(1996年10月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37)
(1993年1月20日)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137)
(1991年9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138)
(1991年8月2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138)
(1991年1月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139)
(1990午12月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39)
(1990年8月25日)
三、土地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140)
(2003年12月1日)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43)
(C.B/T18508——2001)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223)
(1999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25)
(1996年6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227)
(2001年2月13日)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臵方案会审办法(229)
(1998年9月29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30)
(1994年9月2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33)
(1994年5月23日)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234)
(1996年10月8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35)
(1996年7月5日)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235)
(1994年5月13日)
四、土地权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38)
(2007年3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55)
(2007年5月8日)
土地登记办法(258)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登记规则(265)
(1995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72)
(2003年11月14日)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73)
(1993年2月2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76)
(2006年12月4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78)
(1995年3月11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83)
(2004年11月2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85)
(2000年10月23日)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287)
(2006年5月25日)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题的通知(290)
(1997年1月3日)
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1)
(2004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92)
(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93)
(2000年8月1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293)
(1996年1月15日)
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4)
(2007年3月29日)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5)
(2006年9月20日)
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5)
(2005年1月1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295)
(1993年4月1日)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96)
(2002年1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96)
(2004年5月31日)
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限问题的复函(297)
(2004年5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
(2003年6月30日)
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
(2002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298)
(2000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
(1999年6月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
(1999年6月4日)
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99)
(1999年1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300)
(1998年12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300)
(1997年5月1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301)
(1996年3月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301)
(1996年3月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301)
(1995年7月3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2)
(1994年12月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302)
(1994年12月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302)
(1994年11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303)
(1994年9月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303)
(1994年9月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4)
(1993年4月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
(1993年2月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
(1993年2月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305)
(1992年6月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305)
(1992年2月2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305)
(1989年12月16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臵
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307)
(1958年1月6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310)
(2001年10月22日)
划拨用地目录(311)
(2001年10月22日)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通知(315)
(2001年11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臵制度的指导意见(317)
(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臵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8)
(2006年6月21日)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321)
(2002年7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22)
(2006年4月10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24)
(2007年4月28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326)
(2006年7月7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333)
(2006年5月17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337)
(2005年7月23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43)
(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346)
(2005年10月31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347)
(2003年12月30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公证细则(350)
(1992年10月9日)
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352)
(2003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352)
(1995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353)
(1998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353)
(1997年2月13日)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354)
(2003年5月2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355)
(2003年10月8日)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358)
(2002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361)
(2005年2月7日)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63)
(1999年10月18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65)
(2000年11月7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369)
(2003年4月16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371)
(2003年1月21日)
土地复垦规定(373)
(1988年11月8日)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375)
(2006年9月30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77)
(2000年12月29日)
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382)
(1993年3月3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384)
(1997年9月26日)
退耕还林条例(384)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390)
(1997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395)
(2008年1月3日)
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39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地分的通知(409)
(2002年1月1日)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413)
(2001年8月21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418)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20)
(2007年11月19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423)
(1993年6月29日)
闲臵土地处臵办法(427)
(1999年4月28日)
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429)
(2007年9月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29)
(1998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433)
(2005年9月28日)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435)
(2006年3月23日)
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439)
(2004年11月1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441)
(2004年10月21日)
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444)
(2004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447)
(2003年11月17日)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451)
(2003年8月2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453)
(2002年4月11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457)
(1998年2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460)
(2005年10月28日)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461)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462)
(2005年7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466)
(1998年8月1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468)
(2006年6月16日)
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470)
(2006年12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471)
(2007年12月28日)
关于发布和实旌工业项目建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473)
(2004年11月1日)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474)
(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476)
(2007年9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478)
(2006年9月18日)
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479)
(2006年6月15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480)
(2006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的通知(483)
(2004年11月2日)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485)
(2004年6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487)
(1992年10月17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488)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489)
(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490)
(1993年12月13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491)
(2006年11月7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494)
(200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10)
(2006年1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12)
(2006年10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12)
(2006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4)
(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5)
(2005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517)
(2003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517)
(2004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518)
(2004年8月2日)
九、争议与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20)
(1999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5)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31)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37)
(1994年5月12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541)
(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547)
(2001年7月27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554)
(2004年1月9日)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558)
(2000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61)
(2006年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563)
(2004年4月30日)
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565)
(200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66)
(2005年10月26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569)
(2000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570)
(2001年11月23日)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573)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576)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78)
(2003年1月3日)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581)
(1995年6月12日)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584)
(1996年10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586)
(1999年5月7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87)
(2007年8月22日)
关于印发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589)
(2007年7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590)
(2007年7月25日)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591)
(2007年7月6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94)
(2007年4月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翻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596)
(2006年6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598)
(2006年5月30日)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00)
(2006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605)
(2005年10月26日)
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607)
(2004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609)
(2007年7月7日)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612)
(2007年3月29日)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6)
(2006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7)
(2006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18)
(2006年8月1日)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障资金的通知(621)
(2006年7月5日)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强协作配合的通知(623)
(2005年8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关问题的通知(624)
(1999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24)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627)
(2003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28)
(1999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31)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32)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635)
(2004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权属的复函(638)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0)
(1998年8月17日)
法院可否委托拍卖以划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土地使用者的债务(641)
(2002年8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642)
(2005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溢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
(2007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
(200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645)
(2004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645)
(2003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645)
(2003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646)
(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646)
(1998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6)
(1998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爿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647)
(1998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647)
(1995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648)
(1986午11月14日)
附录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649)
(2006年11月27日)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土资源规章的通知(651)
(2007年12月7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652)
(2006年8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668)
(2003年2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673)
(2005年4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674)
(2003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675)
(2000年1月3日)
2.深圳市最新法律法规变化解读 篇二
一、2009年深圳市立法及政策主要变化概况
1、《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
4、颁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
5、颁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6、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7、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8、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
二、主要变化内容
1、《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较,有以下变化:
(1)该办法适用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这改变了以往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状况,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2)增加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和岗位类别: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增加一类,即「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增加三类,即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和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人员。
(3)规定了企业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结合《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延长再次审批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有效期: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一般有效期为1年;期满再次申请的企业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可延长为2年;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
(5)增加对特殊工时制的申请、受理、审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业作出明确的指引。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竞业限制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竞业限制约定期限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降低竞业限制补偿费,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3、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中,我们可以获悉以下几方面主要信息:
(1)企业应为深圳户籍的在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非深户籍的在职员工,企业自行选择是否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上限尚未确定(按照深圳之前的规定缴纳比例为6%~13%);
(3)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4)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
(5)该住房公积金从2009年5月22日开始计算,2010年底正式运作。
4、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主要修改之处有:
(1)最低工资将从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对发布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使之与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相一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2)将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企业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年休假、探亲假等)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建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
三、对企业经营及用工的影响
1、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没有订单时员工很闲,有订单时又频频加班,员工工作时间严重失衡。而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非常窄,深圳市大多数的企业及员工均不能申请特殊工时制,无法灵活安排上班时间。《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颁布,增加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岗位,降低申请特殊工时制的门坎,使更多的企业员工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达到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目的,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此段艰难时期。
特殊工时制既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又保证了企业在忙时不会被迫支付高额加班费,是对企业员工均有利的双赢之举。
2、今后,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即可。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只是一个概要性规定,相关具体实施规定尚待制订,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对于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风险目前仍不得而知,需留意深圳市进一步的立法动向。
某些企业明确规定给予员工「住房补助」,而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属于「住房补助」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可以从2009年5月22日起,可对深圳户籍员工取消住房补助,待深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执行后再补缴,以避免因重复给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对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标准工资」的内涵变化后,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应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降低员工加班工资和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婚嫁、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工资的成本。
5、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避免了企业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淆,关于劳动合同今后均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
6、《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废止,企业应重点关注医疗期的变化。不少企业对深户与非深户的医疗期作出了区分,非深户的员工医疗期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34条的规定,医疗期为15~90日;而深户的员工则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废止后,员工医疗期均以劳动部规章《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为准。(即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
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于企业自购集体土地所建的厂房完善产权非常重要,对于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违建厂房,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可依法核发房地产证。企业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在普查工作结束时,将被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四、关于「高温津贴」的特别说明
进入夏季后,许多企业关注高温补贴的问题,在此特别提示,目前适用于深圳市的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有: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9号)
(2《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原《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由深圳市政府于2009年6月10日正式废止。
3.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篇三
说明:
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5年3月31日;
2、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疏忽错漏在所难免,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
3、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谢谢!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
(三)发改委发布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四)银监会发布
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
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
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
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
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
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
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
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
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
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五)财政部发布
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
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
(六)其他部门发布
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
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委联合行文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
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四)发改委发布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五)财政部发布
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
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
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
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
(六)住建部发布
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
(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
4.最新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篇四
2012 第10期(总第85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建设新闻】
·市城建重点办已将专家巡查重点工程形成常态化和规范化
·市建筑质监站组织学习礼仪 提升公务形象 ·市审查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图审查工作 ·武汉地区今年二季度建安工程造价及分析 ·发掘武汉桥梁设计的优势努力打造“桥文化之都”
·六大武汉核心商务区开竣工时间确定
·《上海通用武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综合设计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
·武钢加盟工程设计产业联盟为创建“设计创
市城建重点办已将专家巡查 重点工程形成常态化和规范化
市城建重点办按照胡立山副市长 “靠专家”巡查重点工程,努力打造优良工程和精品工程的指示精神,全面开展“抓文明施工 创精品工程”专家巡查活动,目前专家巡查工作已形成常态化和规范化。
五月份以来,城建重点办已专门组织城建54名专家,分赴全市二十四个重点工程全面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施工精细意之城”作贡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改造迁址项目通过专家组验收 ·短信息八则
化组织、文明施工等。专家们在巡查中,既肯定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好的方面,更重要的是及时发现和指出了一百多项问题,并对各项工程给出了当月工程的综合评价。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市建筑质监站组织学习礼仪
提升公务形象
监理单位按照专家的意见及时组织整改。这项活动有效有效提高了重点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推进了精细化施工与管理,为打造精品工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专家巡查的特点是既当好重点办的“眼睛”和“耳朵”,又建立起高效的工程监管机制。主要做法:一是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由城重点办组织,巡查专家做技术支撑,各站办的行业监督员负责协调的工作机制;二是形成常态化巡查机制,各项重点工程根据工程进度每个月巡查一次;三是形成科学化的检查督查机制,采取听取汇报、察看工程现场、检查档案资料、讲评打分形成综合巡查评价意见,并督促整改;四是形成稳定的专家队伍,保证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常态化;五是形成重点工程的重要考核机制。市城建重点办专门成立巡查部,负责制定巡查计划,定期编写简报、月报及工作通报形式公布巡查结果,将专家巡查打分统计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8月2日,市建筑质监站道德讲堂给全站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文明礼仪课。来自市委党校的礼仪老师为大家全面讲述了公务
礼仪和社交礼仪知识。大家认真倾听讲解,观看图片展示,掌握公务活动中的着装、语言表达等礼仪要领,进一步提升公务工作形象。
武汉地区今年二季度 建安工程造价及分析
为便于有关单位分析和掌握工程造价的动态,市造价管理站根据各工程类别(包含住宅楼、办公写字楼、公共综合楼、标准厂房等四大类11小类),测算编
制了2012年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见附表)。本造价指数仅限于本站公布的“工程概况表”烈,湖北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王同初副处长、张雨梅科长,市城建委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彭朝的范围,不代表所有工程项目,望各单位在使用时根据具体实际进行修正。本建筑工程造价仅为参考价格,不作为结算及处理价格纠纷之用。本季度建筑工程用钢材的市场价格与上季度略有下降,水泥价格下降幅度为9.38%,各类工程的平方米造价与上季度相比下降幅度为0.39%。
市审查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
施工图审查工作
2012年8月2日下午,武汉勘察设计大厦八楼会议室气氛热
辉副处长,市设计审查办刘卫国总工、审查办市政设计管理部与参会的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周少东总工、总工办曾铁梅副主任,铁四院、北京城建院以及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院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座谈,围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2]25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63号),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深入探讨,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大家一致认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有利于提高认识、统一做法,有利于保障武汉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是武汉城建战线“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精神的深刻体
现。审查办市政设计管理部就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取得预期效果圆满结束。
市城建委金志宏副主任指出此次《建言》让文化、科技和工程领域的结合又提升了一个档次,市城建委作为主要参与方,将努力发掘武汉桥梁设计的优势,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让桥跟城市文化、新区文化融合,将功能和展示结合起来,带动武汉市桥梁产业发展。市文史馆吴馆长认为市城建委对《建言》高度重视,通过这次调研,有了很多新的启发,“桥文化之都”应有自身特色,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优势,可在“桥文化核心区”中建设“桥梁主题公园”,将桥文化展示区建设成特色文化区,有意识地打造经典,体现艺术和创意,做到“创意领先,艺术之魂”,这才是武汉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精髓所在。
发掘武汉桥梁设计的优势努力
打造“桥文化之都”
7月30日上午,市文史馆馆长吴胜家、馆员赵慧等一行莅临市城建委调研我市“桥文化之都”建设工作。市城建委副主任金志宏、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处长孙明、副处长彭朝晖等参加调研。7月18日的《馆员建言》中文史馆领导提出了《关于打造举世无二“桥文化之都”和桥梁主题公园的建议》,希望能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世界了解桥文化,对武汉“桥文化之都”的建设做到实质性的推动。孙明处长向市文史馆的领导汇报了市城建委为武汉市打造“世界工程设计之都”所做的工作以及下步主要工作。市文史馆参会领导希望能通过这次调研能收到有针对性的答复,能赋予桥文化特定的涵义,带动桥梁产业。
六大武汉核心商务区 开竣工时间确定
武汉东湖中央文化区、王家墩商务区、汉口沿江商务区、青山滨江生态商务区、武昌临江商务区、汉正街中央服务区,这六大武汉核心商务区将作为未来5-10年商贸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支撑点,六大商务区总面积达20平方公里。开工时间集中在2009年至2013年,除汉正街中央服务区以外,已全部开工;竣工时间为2012年至2025年,最早竣工的是东湖中央文化区,时间为今年9月份,最晚的青山滨江生态商务区时间为2025年12月。总投资规模达到1630亿元,投资最大的汉口沿江商务区为398亿元。
六大商务区基本覆盖了武汉新老城区。其中,汉口沿江商务区主打旅游观光牌,将建成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景区,集现代服务、休闲娱乐为一体;东湖中央文化区、王家墩商务区、青山滨江生态商务区、武昌临江商务区以总部经济、高档酒店、商业及楼宇经济为主;汉正街中央服务区将主要聚集金融、创意、国际采购产业。武汉两江三镇的城市格局,决定了“多中心”特色,六大商务区 “各有侧重、各有特色,成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各区域内的引擎,辐射全市经济是
建设要点。”
《上海通用武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综合设计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7月31日,由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组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计的《上海通用武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综合设计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
受上海通用武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指挥部的委托,武汉市建设科技委邀请设计大师徐恭义、电力专家梁言桥、港口专家罗年生、给排水专家邓志光、道路专家蒋乐、杜爱兵、规划专家叶青、燃气专家蒋祥龙、铁路专家王洪申等9位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江夏区人民政府、洪山区人民政府、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铁路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江夏金港新区等
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专家踏勘了现场,审阅了相关材料、听取了项目综合设计组成员单位的汇报,经过认真讨论,专家组认为《方案》符合相关规划,内容较齐全,采用的设计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基本合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阶段工可编制的依据。对市政府授权市项目指挥部委托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进行联合设计的做法和采取园区内、外配套基础设施分类打包报建的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园区港口码头、铁路专线、道路交通组织、综合管沟、能源需求、排涝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在内的“文化五城”战略,进一步落实我市“工业倍增”计划,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理事长王立,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熊明亮,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产业联盟秘书长金志宏,中交二公院、大桥院、中冶南方、中信武汉设计院的领导实地调研武钢股份公司。
在打造工程设计之都的工作进程中,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组建了海外联盟,并正在进行桥梁产业联盟的前期工作调研。武钢集团是中央在汉的大型国企,积极参与了工程设计产业联盟的海外联盟和桥梁联盟的相关工作,这次专门向聪明提出书面申请以武钢集团的名义加入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希望在工程设计产业发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武钢集团公司提出了对武汉“文化五城”暨设计创意之城建设的建议以及海外联盟工作开展的设想和建立桥梁产业联盟的建议。
武钢集团党委委员、武钢股份公司总经理彭辰表示,武钢是中央在汉的大型国企,要通过产武钢加盟工程设计产业联盟 为创建“设计创意之城”作贡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把武汉建设成为包括“设计创意之城” 业联盟的平台,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服务城市建设,对工程前期介入,发挥武钢集团优势,前期进行科研工作,武钢集团在与大桥院、中煤设计院的合作中,成功的体现了这个战略。武钢将积极支持海外联盟工作,将海外武钢办事处提供联盟共享。武钢股份有能力也有义务为武汉打造工程设计之都提供支持。
工程设计产业联盟理事长王立表明:如果武钢不在武汉,武汉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就有缺憾,武钢的发展与工程设计产业息息相关,互为上下游,武钢领导的思想十分敏锐,看到工程设计产业的巨大带动力,并积极参与了海外联盟的工作,产业联盟十分欢迎武钢股份加入联盟工作,待联盟理事会表决后,武钢将在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改造迁址项目
通过专家组验收
由武汉康辰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建设大厦分项计量能源管理工作站项目及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改造迁址项目通过了专家评审验收。专家组在核验资料、现场检查、观看系统运行后,进行了综合评定,一致认为:两个项目施工质量优良、验收资料齐全、系统功能强大、应用技术领先,项目验收合格。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改造完成后,将实现500栋大型建筑的能耗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技术应用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使武汉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并为全市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的大面积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短信息八则
市建筑质监站认真梳理全站工作 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市城建档案馆工会被市总工会授予“创先争优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
市建筑质监站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
市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审查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市市场站、交易中心开展“道德讲堂”活动
市委授牌市建筑质监站党总支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
市建筑节能办召开全市建筑节能与墙材改革工作推进会
市场站提前介入重点工程管理 主动开展文明施工技术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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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汤炜
方泽群
编发:武汉市建设信息中心 责编:许斌
周亮
地址:武汉市常青路45号 组稿:吴迪 金雅琪
联系电话:(027)83350781 校审:方泽群
5.环保创意大赛最新 篇五
一、活动基本情况
活动目的:
为培养大学生环保意识,激发他们的环保激情,蚌埠学院绿色环境保护者协会将举行蚌埠学院首届大学生绿色环保创意大赛。大赛主题:
绿色环境,我们在行动
参赛时间:
2010年11月
二、参赛对象
全院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xx学院团委
承办单位:xx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绿色环境保护者协会
四、赛事安排
1、赛事流程
(1)参赛者到指定报名点报名;
(2)参赛者进行执行(执行时请通知承办单位前去监督);
(3)参赛者把成果发送到指定此次活动的指定邮箱
(1370921xxxx@qq.com);
(4)评审组审评并对结果公布;
(5)颁奖晚会。
2.比赛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0月27日
执行时间:2010年11月上旬
评审时间:2010年11月11至13日
颁奖晚会:2010年11月20日
3.申报方式
在学校学术报告厅门前以个人或者团队名义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以“绿色环境,我们在行动”为主题,参赛美内容包括:行为艺术、志愿活动、爱心奉献、公德教育等,也可自拟形式)。
4.参赛者要求
以个人或团队形式报名参赛,团队人数不超过7人。鼓励大学生组成学科交叉、优势互补的团队参赛。
5.参赛要求
参赛作品必须以解决或缓解环保问题为目的,提交文件须包含以下内容:
(1)xx学院首届大学生绿色环保创意大赛参赛申请表;
(2)环保创意方案:(方案概述、创意目的、创意思路、效果验证);
(3)团队成员简介;
(4)创意结束后活动的相关资料等(后期发送到蚌埠学院绿协评审专用邮箱:1xxxxxxx@qq.com)。
五、作品评审
1.评审办法:本次比赛由xx学院绿色环境保护者协会初审,然后由蚌埠学院团委进行终审。
2.奖励办法:主办单位向本届大赛获奖者(以团队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大赛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两名,三等奖4名
六、相关说明
1.倡议风格与表现形式不限,要求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2.参赛者提交参赛申请,须保证参赛资料含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在决赛前仍未确认联络方式,或因参赛者资料不完整、错误而导致相关事宜无法顺利传达,则被视为自动弃权,取消作品晋级资格。
3.凡未按时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文件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参赛作品,一律视为自动弃权,取消晋级资格,大赛将不再另行通知。
4.个人作品申请参赛,合作者必须是在校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5.参赛者自行承担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问题,并保证参赛作品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如发现参赛作品剽窃、侵权或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大赛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撤销该作品的参赛权和已获得的奖励及荣誉。
6.大赛主办单位及承办有权将参赛作品用于与本次大赛相关的宣传、展览、宣传品制作等非商业用途。
7.所有参赛作品的创意与专利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参赛作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须与参赛作者协商,并经作者许可后,才可使用参赛作品成果。
8.参赛选手按照规定提交参赛作品,即视为已经阅读、完全同意并自愿遵守上述规定。违反大赛规则的参赛者,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9.本届大赛活动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七、信息发布与成果展示
本届大赛所有通知及相关信息均会海报公布。大赛获奖作品将统一上传至xx学院学生团体网站专区,进行成果展示。
八、经费预算:
资料打印费用:20元
宣传横幅,海报写真:100元
颁奖请帖购买:20元
获奖证件:42元
奖品:108元
颁奖教室租用费用:50元
颁奖晚会音响租用:200元
合计:520元
绿色环境保护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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