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共6篇)
1.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篇一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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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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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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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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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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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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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篇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发布《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我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检查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四)落实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火灾易发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发展。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进行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电话畅通。
第十二条 保险部门应把消防工作列为保险防灾的一项主要内容,密切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并划拨一定的防灾费用于消防工作。投保单位的火灾损失,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核定,保险部门按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居)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行为,整改火险隐患,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消防工作;
(三)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落实自防自救方案;
(四)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当火灾发生时,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 实行经济承包、承租、转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承包、承租、转租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及重点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必须有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证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消防产品、建筑防火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防火质量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进口消防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口或使用。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第十九条 举办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劳动、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作为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内容。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消防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各种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禁止在古建筑周围举办焰火、灯火活动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禁止在古建筑、博物馆内开办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随意开挖、堆放爆炸危险物品。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
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第二十七条 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的堆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当采取防雷措施,并定期检测,保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液化气供应站、汽车加油站和燃气调压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应加强电源、火源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配备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公
共场所临时增加用电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存放在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用于防火、救灾及人员逃生的消防安全设备:
(一)工厂、仓库、商场;
(二)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三)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应当设置消防设备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逃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检修,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第四章 灭火救险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熟悉消防责任区、制定灭火计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时,有关单位必须予以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与邻近单位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联防。
企业事业单位比较集中、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地区可以组建联合专职消防队。城镇和乡村按照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地区性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部门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迅速调集消防队伍到达现场灭火救险。专职消防队必须服从调动,协同灭火救险。
第三十六条 城镇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十七条 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可以使用封闭或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消防车免交养路、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负责组成灭火指挥部。火场指挥员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拆除毗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输送;
(三)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部门的力量;
(四)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下列费用,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后,由起火单位负责赔偿:
(一)参加扑救火灾的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装备器材费用;
(二)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
(三)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起火单位参加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发生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灾害时,或接到居民的报警求助时,消防队应当尽力实施抢险救助。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贯彻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接受整改复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或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可能对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修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应当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测监督;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核发化学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部门为调查、鉴定火灾原因,可以封闭现场;对有关场所、设备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管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权限由县(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取得资格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的;
(四)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五)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动用明火或从事容易引起火灾行为的;
(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设施性能不完好的;
(八)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经营、生产、仓储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占用、堵塞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生产、销售、维修、进口消防产品违反消防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七)明知消防产品不合标准而采购的;
(八)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九)损毁、盗窃公共消防设施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十)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十一)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十二)阻碍消防车灭火救险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十三)拒绝、阻碍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
(十四)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救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未按照审核的防火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经指出不改的;
(三)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六)生产、维修、销售、进口消防产品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采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外,并应没收或者查封不合格产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造成单位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对人员伤亡构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共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分别处罚。单位或个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对个人五百元以上、单位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罚没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
第五十九条 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十二月二十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消防队队伍管理规定(最终版) 篇三
(试行)总则
为了加强队伍军事化、专业化建设,落实执勤备战,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创建良好的执勤、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礼节
消防指战员在下列场合要行礼:
2.1 遇有上级领导检查执勤备战,进行技、战术训练等工作时,全体消防指战员必须列队敬礼,向领导请示汇报。
2.2 听取上级领导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姿势要端正。当听到上级呼唤时,应立即答“到”;接受工作任务时,应回答“是”。
2.3 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喊“报告”或敲门,准许后,方可进入。
2.4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提醒注意或警告的处理。3 军容风纪
3.1 各级人员在岗期间,均应着制式服装,不得着便装或睡衣等。
3.2召开会议和交接班时全体人员均应按要求着制式服装。
3.3 着制式服装应做到: 3.3.1服装必须保持整洁,帽徽、胸牌、肩章的缀订要符合佩戴要求;
3.3.2着制服必须扣衣扣,不允许披衣敞怀、外露衣领、挽衣袖、挽裤腿,不准在制服上套穿便服。
3.3.3着制服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以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公分,不准留大鬓角,不准留小胡子,不准染发不准带首饰;
3.3.4着制服时,应穿相配的胶鞋、皮鞋。3.3.5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应着作训服; 3.3.6着制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长袖衬衣时下摆应扎于裤内,系制式领带。扎外腰带时,一律使用配发的制式外腰带,不准使用其他非制式腰带。
3.3.7汽车驾驶员出车时,一律按规定着装,在驾驶室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子,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3.3.8在营区内,除交接班、开会、业务训练外,可以不穿制式上衣,但必须着装整齐,外出必须按规定着装;
3.3.9集体就餐必须按着装规定列队进入食堂; 3.3.10制服仅限于上班时间穿着,休息时一律不准着制服。
3.4 制服着装的检查和纠察应遵循如下规定: 3.4.1小队每日、大队每月应对本部门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 3.4.2 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做好各级人员着装检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应立即进行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拒不改正的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理。早操
消防指战员必须严格执行早操制度,做到人员、时间、路线三落实,不得走过场、图形式。执勤队长要按时集合队伍,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后,整队出操,早操时间通常为半小时,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体育锻炼。
(国家法定假日可推迟半小时起床、不出早操,)4.1 除担任夜间值班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执勤队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参加早操。
4.2 全体在岗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早操纪律,服从值班员的指挥,步调一致,行动统一。
4.3 早操中途掉队、溜号者,按不参加早操对待。4.4 凡无故不参加早操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批评、二次者下发书面警告信的处理。交接班
5.1 消防队实行24小时工作制。执勤消防人员每天必须着装整齐,在规定时间列队参加交接班,并按代号分工对自己所管的设备、装备、器材进行清点、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以确保执勤备战工作的落实。交班时间通常不少于半小时。
5.2当日执勤队长必须全面检查当日执勤人员、设备、器材、装备、通讯等情况,总结布臵工作任务,并将当日执勤情况向HSE部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执勤记录,确保执勤工作的落实。
5.3消防队执勤人员执行值班10天休息5天的轮休工作制度,每逢5个工作日为一个交接班日,全体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交接班,交接班时由交班队长(小队长)集合队伍,清查人数,检查设备、器材、装备后,交于接班队长(小队长),接班队长(小队长)要认真检查落实执勤人员、设备、装备、器材等情况,安排执勤工作。5.4执勤驾驶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油箱;
2、蓄电池;
3、电器设备;
4、控制仪表;
5、离合器、制动器;
6、曲轴箱油面;
7、风扇传动带;
8、散热器;
9、轮胎气压;
10、灭火剂;
11、发动机及泵浦运转情况。
5.5 全体人员必须按分工,做到“五交五不接” 五交:
1、交清设备情况;
2、交清技术装备,装具数量情况;
3、交清设备装具,车库内务规格化;
4、交清安全措施;
5、交清执勤记录。五不接:
1、交班人不在现场不接;
2、设备故障能排除而未排除不接;
3、“十字作业”执行的不好不接;
4、装备、装具不整齐完好不接;
5、任务不清,规格化不好,记录资料不全不接。5.6 交班后由小队长整队,执勤人员汇报当日检查情况,小队长应及时将执勤备战情况向执勤队长汇报。
5.7执勤队长必须现场监督交接班,检查执勤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5.8交接班过程中,接班工作没有结束发生火灾时,由交班人员出动参加灭火工作,待灭火工作结束后,再进行重新交接班。
5.9各小队每周五召开一次生活会、消防队每月召开一次职工大会,总结本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分析解决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其它时间消防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人员集会,讨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0凡不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接班迟到者,给予提醒注意、警告的处理;凡因交接班不认真者,导致设备器材、装备丢失、损坏或责任不清时由当班人员承担相关责任,给予警告并赔偿损失的处理。执勤
6.1 执勤人员执行上10天休5天的轮休工作制度,并在完成本轮工作任务后方可轮休。新入队人员未满三个月者,不实行轮休制,每周可安排一日休息,三个月后,经考核能单独顶岗执勤者实行轮休制。
(一轮工作期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时,执勤队长有权让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再行休息)6.2 执勤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必须报请执勤队长批准后方可离队。未获批准离开岗位者视为脱岗,脱岗1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未经允许离开消防队营区100米以上者,视为脱岗)6.3 不准在执勤岗位、宿舍、车库等地点留宿他人。6.4 执勤人员严禁在执勤岗吸烟、喝酒、严禁酒后上岗。
6.5 全体执勤人员就餐应实行两班轮换就餐制,严禁执勤岗位无人现象的发生,就餐人员必须列队前往就餐地点。
6.6 管理人员(包括小队长)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责任心,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认真对全体人员的执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认真填写执勤日志及员工考勤。
6.7全体人员在执勤期间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听到集合命令(哨音)时,必须着装整齐,迅速到训练场列队,不得延误。
6.8 全体人员在执勤期间,不论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只要听到灭火出动信号后,必须立即停止其他工作或活动,迅速按规定着战斗服登车出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凡接到灭火出动信号没有出动者,给予解雇。
(消防队灭火出动标准:白天45秒、夜间60秒,计时从发出出动信号开始到消防车后轮驶出车库门框止)6.9 全体执勤人员在岗执勤期间,必须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6.10 执勤工作的其它规定详见《消防队执勤管理规定》。
6.11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斥责、解雇的处理。
7、训练
7.1 消防人员新入队后,要经过至少三个月的集中强化训练,集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勤。
(新人员集中强化训练是指为了训练消防人员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忍不拔、顽强拼博的战斗意志,使新入队消防人员在短期内适应消防队“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工作模式,而采取的一种长时间、超强度的训练手段,包括晚饭后和夜间都有可能开展训练,简称集训。它有别于日常业务训练,日常业务训练不论训练时间、还是训练强度都较集中训练要小的多。)7.2 全体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参加训练,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训练,消防人员每天训练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凡与国家法定节假日,执勤人员可不参加训练,但必须按时起床,完成灭火战斗工作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7.3 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HSE管理中要求,严格各项业务训练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范措施,劳保护具上岗,确保训练中的安全。
7.4 全体消防指战员,必须刻苦训练业务基本功,努力完成当日的训练任务,力争达到“三懂”、“四会”、“五熟悉”。
“三懂”
1.懂设备、装备、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用途; 2.懂设备、装备的操作规程、要领和一般维护保养知识;3.懂设备、装备、器材的安全操作要领。“四会” 1.会熟练操作; 2.会讲解示范; 3.会维护保养; 4.会排除故障。“五熟悉”
1.熟悉消防基础知识;
2.熟悉灭火基本技术要领、战术措施; 3.熟悉岗位责任制;
4.熟悉一般生产流程、水源道路情况; 5.熟悉技术、战术训练的安全要求。
7.5 执勤人员有病须持医生证明,征得执勤队长同意,可不参加当日训练。
7.6凡不服从管理、不参加日常学习、训练者,按旷工处理。
7.7消防队每二个月组织对所训项目进行考核一次,全小队业务技能考核的最后一名,将给予提醒注意的处理,全队业务技能考核的最后二名,将给予警告处理; 7.8凡训练不认真、未完成训练任务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者视其情节,给予提醒注意、警告、斥责的处理。
8、器材、装备管理
8.1 消防器材、装备要统一造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坚持“日查、周试、月保养、季检查”制度。
8.2 小队长负责经常检查本小队消防器材装备、设备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8.3 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和保养工作。8.4 消防人员负责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8.5 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8.6 检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处理,否则,按照“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由当班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8.7 个人装备应妥善保管,实行使用定额年限和交旧领新制度,调出本单位时,一律收回,不交者按年限折旧。
8.8 消防车外出训练、试水、加油一律填写出车单,经执勤队长签字同意后,向通讯室报清出车地点事由,方可出车。
8.9 消防车辆出行要严格按照HSE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落实“三查”(出车前、行车中、归队后)制度,按行车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乱停乱放。8.10 消防车要专人专管、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照人员或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斥责、解雇的处理。
8.11 凡违反上述规定(8.10条除外)者,视其情节给予提醒注意、警告、斥责的处理。请销假
9.1 全体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执勤队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规定时间归队,否则,按旷工处理。
9.2 轮休人员因病不能按时到岗者,必须提前一天委托他人向执勤队长请假,代为填写《请假审批单》并获得批准,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9.3 员工休假结束归队后,必须到当班执勤队长处进行销假,凡未销假者按未归队论处。
9.4 员工迟到、早退4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9.5 员工请假后,不能按时归队,应办理续假手续,获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现场监护
10.1 消防队接到炼厂现场监护的调度命令后,要认真填写好《戒备出车单》,按时到达戒备现场,认真完成监护任务。
10.2 现场监护人员要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不准串岗、脱岗或远离消防车50米。
10.3 戒备人员要严格遵守戒备现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准随便乱动现场任何物资和阀门、开关。
10.4 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着全套战斗服,严阵以待,不得睡觉、游戏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0.5 撤离现场时,须经用车单位负责人在《戒备出车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离开。
10.6 现场监护的其它相关规定详见《消防队现场监护管理规定》。
10.7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斥责的处理。内务管理
11.1 全体人员要严格按照《NRC消防站内务管理规定》要求,经常性保持床铺、衣柜及室内卫生的整洁,保持空气清新,做到室内无蚊、蝇,并不得随意在墙上张贴画片、钉挂东西。
11.2 室外卫生要划定责任区,分片包干,做到场地平整,无垃圾、油污。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及时清除垃圾、杂草、积水等。
11.3 厕所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扫、冲洗、定期消毒和进行无害处理。
11.4 全体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换洗衣服;卧具要经常晾晒和洗涤。
11.5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提醒注意、警告处理 12 灭火抢险
12.1 全体执勤人员在灭火出动信号后,必须立即着战斗服,按规定乘坐消防车出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准确、迅速到达火场。
12.2 全体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抢险现场,必须无条件服从各级指挥员的命令,义无反顾地按照自己的火场职责,积极完成各项灭火抢险工作任务。
12.3 全体指战员在火灾扑救和参加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设备的绝对安全。
12.4 灭火抢险任务结束后,无论什么情况、什么时间,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器材装备,及时补充燃料、灭火剂及器材装备,保持良好的执勤状态后,方可休息。
12.5 关于灭火抢险的其它相关规定详见《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管理规定》。
12.6 员工接到灭火出动命令,没有按规定出动、未参加灭火战斗者当日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斥责或解雇的处理。
12.7消防人员在灭火战斗时萎缩不前、贻误战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斥责、解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灭火成败者将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奖惩
13.1 员工全年无违纪、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积极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年终优先推荐为“公司优秀员工”或“杰出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13.2 员工全年无违纪、安全意识强,遵章守纪、并积极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事件发生者,年终推荐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3.3 员工全年无违纪、基本功训练刻苦、扎实,业务成绩特别突出,年终推荐其为“公司业务能手”予以表彰奖励。
(以业务考核成绩为准)13.4员工凡违反《队伍管理规定》,全年累计被4次提醒注意、被3次警告、被2次斥责者,从累计次数达到之日起予以解雇。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
1、消防队作息时间表
2、消防队通讯室管理规定
3、消防队内务管理规定
4、消防队执勤备战管理规定
5、消防现场监护管理规定
6、消防灭火战斗管理规定
消防队作息时间ci-joint :
5:55 起床Se lever
5分钟
minutes 6:00 早操 Formation matinale
30分钟
minutes 6:30 早点Petit déjeuner
110分钟
minutes 8:20 9:00 11:00 12:10 14:10 14:30 18:00 22:30
交班 40训练 Formation
午饭 Déjeuner
休息 Repos
起床Se lever
训练 Formation
晚饭 Diner
休息 Repos
分钟
minutes 小时
heures 钟
minutes 小时
heures 分钟
minutes 小时 heures 分钟
4.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篇四
××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12 年7 月26 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年5 月25 日,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街道乡镇推行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我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 学习了文件精神,在去年开展的“清剿火患”网格化管理的基础 上以及全省网格化管理现场会后,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社区 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夯实城乡火灾 防控基础,我们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全面推行消 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现将我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汇报如下,不妥之 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划分网格 为抓好网格化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迅速成立×× 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 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区深入推进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程实施方案》。全区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将 5 乡3 镇5 个社区服务中心划分为13 个“大网格”,“大网格”由 乡镇及社区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以社区和行政村为 基本单元,将19 个社区和74 个行政村划分为93 个“中网格”。“中 网格”主要由村(居)两委负责、社区书记(主任)牵头负责; 以责任片区、村民小组、楼群院落、住宅小区为基本单元,将其 划分为责任片区的“小网格”。同时,建立网格工作室对“小网格” 进行管理,由网格工作室在“小网格”内参与开展消防巡查、检 查、宣传,及时消除火隐患。今年以来,大队共检查单位1745 家 2 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18 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5 份,罚款金额40.13 万元,拘留10 人,责令三停12 家,临时查封 27 家。2012 年上半年发生火灾 14 起,死亡 0 人,受伤 0 人,直接财产损失 94.25 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下降了 41.67%。杜绝了本辖区内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消防网格 化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全区人民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 境。
(二)联合整治,四级联动,实施片区排查整治 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各派出所与 居(村)民委员会实行 “四级责任捆绑”,逐一明确工作任务和责 任,做到特殊领域联查、重点场所必查、小型单位清查。以城区 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 个网格确定 2 个检查组和 4 名监督人员,会同所属区域乡镇、街 道领导一并开展检查,坚持每日排查、推进不少于10 家单位。对 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坚决做到上限处罚、刚性出招,确保有患必 除、除患务尽。同时明确派出所民警,对行政村、社区“中网格” 和村民组“小网格”防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明确治安联防队员 参与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等工作,对分 包“小网格”片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此外,还明确派出所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九项职责”即(监督检查执法、宣传 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受理举报投诉、处理移交火灾隐患、组织 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火灾调查、参与制定本级消防规划,其它法 定职责),开展“六项检查内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建筑 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设施配备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情况、值 班员上网培训情况、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定人、定量、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工作,真正形成了“网格化” 3 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程,力求达到消防安 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消防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无空白 点,实现全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全面铺开 我们以××乡为网格化管理试点,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 对偏坡乡进行蹲点指导,在××乡逐级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室,明确每个网格的消防工作人员及职责,建立消防培训教室,在墙 上公示消防工作组织、职责及主要制度、网格分解图等内容。建 立专业的巡消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 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日常消防宣 传资料。部门、乡、村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环境。通过 建立网格化管理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工作。
(四)强化宣传,营造消防工作浓厚氛围 ××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十八大 消防安全保卫战各项工作,坚持走十八大消防安保战群众路线,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一是以“三月安全月”、“5〃12 防震减灾日”、“六月安全月”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 防安全宣传活动。二是开展“3.15 消防产品宣传”活动。大队制 定了《××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 护日开展普及消防产品常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积极开展消防产品及消防安全宣贯工作,通过悬挂 标语、横幅,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和 “影响面”。三是依托“窗口”服务,主动宣传。紧紧抓住群众前 来办理消防手续的时机,主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上半年以来,发放宣传资料 8 万余份,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各类人 4 员 500 余人,切实提高了市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营造人 人“珍爱生命、重视消防”的浓厚氛围。
(五)纳入目标,兑现奖惩,切实将“网格化”工作纳入常 态化管理 我区进一步明确了乡镇、社区“网格”工作人员消防工作职 责,全面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定期组织考评,将年终考核与平时 考核进行综合考评,纳入区委区政府全面目标考核,今年已组织 人员对各乡镇社会消防工作及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了考评,年终 兑现奖惩。
5.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篇五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七号]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第八条 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九条 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已建立的墓地必须搬迁;有害物质必须清除。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第四章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凿井取水;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恪尽职守,互相配合,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三十条 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各项的相应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以外实行集中式供水的乡和工矿企业,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篇六
一般规定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__,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A.10℃
B.20℃
C.30℃
D.40℃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A.劳动保障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煤矿安全监察
3、某建筑公司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具有“三证”和“一标志”的安全防护用品。这些物品须经__验收,并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后,方可使用。
A.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B.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产品生产厂家质检部门
D.有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
4、利用职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__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执业证,__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
A.3,5 B.3,3 C.5,5 D.3,1
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__管辖。
A.一般
B.特殊
C.指定
D.移送
6、对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过程就是__。
A.直观经验分析的过程
B.安全检查的过程
C.安全分析的过程
D.事故预防的过程
7、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业炸药按__可以分为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
A.用途
B.组成C.性质
D.使用场合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__中应建立职业病申报制度。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主要依据是人员伤亡或__。
A.直接经济损失
B.间接经济损失
C.社会影响范围
D.环境破坏程度
10、事故应急管理中的__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急救与医疗、消防和工程抢险措施等。
A.预防
B.准备
C.响应
D.恢复 11、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属于__。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12、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__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
A.事件
B.数字
C.内容
D.依据
13、行政处罚必须依照__来实施。
A.一般程序
B.简易程序
C.法定程序
D.听证程序
14、在进行海事分析时,应充分地对发生事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给予__,才能达到防止海事的目的。
A.分析
B.评价
C.研究
D.预测
15、氧气站区外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__的围墙或栅栏。A.1m B.2m C.3m D.4m
16、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__的策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
A.运行控制
B.应急预案
C.改进措施
D.风险控制
17、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__和从事安全的从业人员。
A.政府监管主体
B.政府管理主体
C.政府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主体
D.政府主体
18、__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A.学习与培训
B.体系策划
C.文件编写
D.初始评审
1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A.1小时
B.2小时
C.6小时
D.12小时
20、在三级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在现场做出保护生命和财产以及控制事态所必需的各种决定。解决整个紧急事件的决定,应该由__负责。
A.总指挥部
B.现场指挥部
C.紧急事务管理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__不是它具有的特点。
A.强制性
B.科学性
C.责任追究性
D.体系性
22、一个完整的预警管理体系应包括外部环境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管理系统、事故预警系统和__预警系统四部分。
A.外部管理 B.内部管理不良
C.政策法规变化
D.技术变化
23、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属于()。
A.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B.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C.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D.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24、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的基本扑救方式是__。
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__不属于事件树分析步骤。
A.判定安全功能
B.发展事件树和简化事件树
C.职工技能培训
D.确定初始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__或者__,方可投入使用。
A.培训合格证
B.安全使用证
C.使用合格证
D.安全标志
E.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按照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划分为__。
A.充足项
B.不足项
C.整改项
D.改进项
E.错误项
3、下列选项中,人机系统常见事故的原因是__。
A.机械设备存在先天性潜在缺陷
B.机械设备发生碰撞或撞击
C.设备磨损或老化
D.人的不安全行为
E.人的意志薄弱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居民区
B.河流
C.矿区
D.森林
E.军事管理区
5、根据《消防法》,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可以设置__。
A.食堂
B.活动室
C.休息室
D.员工集体宿舍
E.会议室
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__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A.无改造、维修价值
B.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C.技术性能下降
D.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E.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7、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
B.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C.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D.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E.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8、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有__。
A.企业必须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B.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C.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
D.厂区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企业要进行安全评价
9、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要具备诸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__条款。
A.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B.劳动纪律
C.劳动性质和劳动种类
D.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E.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漏电保护装置主要用于__。
A.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B.防止中断供电 C.减少线路损耗
D.防止漏电火灾事故
E.监测一相接地故障
1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__的专业技术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
B.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D.安全生产咨询
E.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12、矿山设计的__具体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供电系统
B.通风系统
C.运输系统
D.保障系统
E.排水系统
1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__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A.交通管理
B.建设管理
C.市政管理
D.城市规划
E.城市管理
14、人的心理因素包括__。
A.能力
B.智力
C.气质
D.文化
E.动机
15、《消防法》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__。
A.合理的位置
B.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C.城市的边缘
D.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易于运输的地方
16、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__。
A.参演人员
B.服务人员
C.模拟人员
D.评价人员
E.控制人员
1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
A.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B.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D.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E.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的形状,有“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S”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18、以下属于非矿山企业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的是__。
A.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B.高压医用氧舱
C.电梯、自动扶梯
D.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及游乐设施等
E.矿井通风设施、防爆设施以及防突水措施
19、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C.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D.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E.矿工文化水平的高低
20、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条件有__。
A.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B.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D.所在单位考核资格
E.主管的考核
21、注册工程师因__情形,所在单位应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半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C.受刑事处罚的
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22、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有__。
A.千人经济损失率
B.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C.机器损失率
D.职工死亡率
E.新设备数
2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__。
A.责令停产整顿
B.责令停止建设
C.没收违法所得
D.撤销行政职务 E.行政拘留
24、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格式中涉有国家核准资质的证书有__。
A.评价机构卫生资质证书
B.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
C.安全验收评价资质证书
D.安全专项评价资质证书
E.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25、评价粉尘爆炸危险性的主要特征参数是__。
A.爆炸极限
B.最大点火能量
C.最低着火温度
D.粉尘爆炸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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