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2024-08-18

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精选8篇)

1.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篇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 (CMSA)喷头。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篇二

2012年9月2日, 在《规范》向社会公示即将结束的前三天, 湖南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领导会聚北京, 对《规范》提出紧急申诉。分会秘书处将会员企业的意见紧急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现场采访的《中国建材报》以情况反映题为《牵涉300多家企业10万余员工命运, 铝塑行业呼吁修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发内参急送中央有关部门 (这是中国建材报成立25年来第一次发内参) 。

2012年9月25日, 为争取中国铝塑板的生存发展空间, 上海、江苏地区的部分企业发起, 在上海松江再次召开《中国铝塑复合板发展会议》, 呼吁全行业企业积极行动起来, 共同努力推动中国铝塑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紧急申诉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和全行业的齐心协力成功地延缓了《规范》的发布。目前,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的修改还在调研中, 公安部、住建部、工信部、铝塑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行业的争论也还在纠结中。

现在, 我们把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紧急申诉的有关文件汇编在一起, 让大家能有更多的认识。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3.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研究 篇三

摘要:本人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建筑设计的工作,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工作有着较深的认识。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对建筑设计防火的认识和研究等问题。本人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认识,旨与同行进行共同探究。

关键词:探究;建议;设计

建筑的日益复杂化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防火规范的设计都需要紧随时代发展下建筑物的变化形式进行不断修正与完善,保证建筑物的消防水平,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亮点和积极性

工艺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判定更加人性化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以及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做出了定量以及定性规定,设置了针对同一座厂房或者厂房中的同一个防火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判定原则。当属于甲类生产或者可能引起燃烧以及爆炸危险的情况,坚决用更高的标准来执行防火规范。但是如果有设置相对应的工艺保护措施以及是分隔措施,则可以按照较低的标准来执行。

1.层次更加清晰

比如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二章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作为一个整体章节。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归入到了仓库、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章节中。但与旧版的建筑耐火性能来相比之下,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更加规范。另外,在内容的层次上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得更加具体清晰,层次分明。

2.内容更加全面规范

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附录二以及附录三的内容主要是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火灾危险的分类。而在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几部分内容已经归入到了条文说明中,另外,还要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来制定进行细化,内容更加全面。

(二).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思考和研究

1.注意对商业建筑疏散距离的控制

大型商业建筑不断增加,其建筑的规模增加就意味着疏散距离的延长。假如在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其中疏散的距离就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长度,也可以实现50m的距离。不过这个观点是一个误导性概念,要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假如规定无论采用任何一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能超过走道两侧或者端口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者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其实际长度为22m,如果增加喷淋系统作为辅助,其长度延长则也仅为27m左右。因此从房门到外面出口就是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所以在设计中应充分优先考虑疏散距离适应性调整,尽可以缩短安全出口与卖场中心的距离,同样,也要拓宽疏散通道的宽度。

2.地下建筑的正压送风系统设置

地下室是建筑组合的一部分,具备车库的功用。相对于地上建筑的外窗排烟系统,地下室缺乏这些可以开启的窗户,缺少排烟条件。因此在半地下室或者是地下室可以采取正压送风系统。地下室在这些部位是最需要配置独立的正压送风系统来供给这一层的使用,因此在设计施工时会遇到送风机位置的配置和风口位置安排等难度较大的问题。提倡在地下室的正压送风系统建设中要与火灾的报警系统有效结合。通过手动或者自动的方式来得到控制,关于半地下室来讲,具有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可能性。但在规范中提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时则使用隔墙和防火门将上下两部分隔开,通常情况下半地下室利用不了地上建筑的外窗,只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注意的要点

1.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

在高层或者公共建筑中娱乐的进入也给防火和疏散带来了困难,在设计中应控制娱乐设施的位置,才能确保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设计时应考虑娱乐设施应在建筑的一层至三层,不适合设置得过高。同时应靠近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以及尽头,必要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标准的防火门。还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娱乐设施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一下要求,首先要考虑不能设置在地下二层,假如设置在地下一层则应确保出口的高度与地坪之间落差小于10m。

2.高層民用建筑的中庭设计

设计中应将贯通的中庭的各层设计为一个防火分区,如果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是应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火灾防控与疏散措施满足。首先,房间和中庭应设计通道和安全门,按照乙级防火标准设计门窗等;其次,与中庭相通的厅室、过道等也应按照乙级标准设置防火门,其极限应在3小时以上,控制火灾通过中庭发生扩散。最后,中庭通向每层的回廊应设置喷淋设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设置报警器以及烟雾排除装置。

(四)关于解决建筑防火规范的对策分析

设计便捷高效能的建筑防火系统 设计建筑防火系统,首先就得明确有关消防通道和设备的设置及注意事项。下面将从疏散通道,排烟通道装置两个方面着手,分别谈谈其注意事项及安置的必要性,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落实到实处。

1.疏散通道 在火灾发生时,如何快速进行人员疏散,杜绝火灾伤亡的发生,其安全通道的科学设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需通过计算,设计安全逃生出口数量。而楼梯作为楼层唯一的安全出口,在设计时也应该着重考虑其安全疏散问题。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注意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能太近,要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在火灾来临时,楼层交接处,这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出现挤压、混乱等危急情况。

2.排烟通道装置 对排烟通道设计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和门的设计也有讲究,对于公共场所,门应该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当然关闭后,也可以从任何一方进行手动开启,而对于多楼层的门,应该是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接着是要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因为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燃烧物会产生大量浓烟,这不仅不利于人员疏散甚者还会造成逃生人员出现烟雾中毒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不管是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消防电梯以及楼梯间,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总之,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对防火灭火设备的设置一定不能有任何疏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防火体系的安全性,也是对国家建筑防火标准精神的一次深入贯彻。

(五)对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的意见和建议

1.在商业步行街或相邻公共建筑之间的人行道上方,遇到有加设防雨采光屋顶的情况,对于自然通风口面积以及影响通道两侧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因素等问题,应有明确规定。

2.按建筑功能布局,疏散距离即可以是22m也可以是30 m不等,因此从使用功能分析而言,商业网点要比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出现的可能性小。但如果疏散距离超长,是否应该考虑双出口,希望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3.新“建规”缺少建筑物底层或地下设置汽车库的规定。由于设计中经常遇到建筑物的底层或是地下设置停车库的情况,自然涉及到不同功能区的水平或者防火间距、地上建筑的电梯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技术问题。此缺项建议给予补充。

结语

由于人们对规范理解的不同,常常使设计者、业主以及消防审批部门存在有意见分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议规范修订时注重确保条款更清晰,更明确。所以需同时进一步加快传统规范的研究步伐,从而不断的除旧迎新,期待更好地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引。

参考文献:

[1]陈晓林,王胜利.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及节能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2]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9):160 -16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篇四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07.09.0三 级7.08.010.0四 级9.010.012.0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020.0—20.015.0—医院、疗养院35.030.0─20.015.0─学校35.030.0—22.020.0—其它民用建筑40.035.025.022.020.015.0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2500≤1200一、二级三级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0.751.00

观众厅座位数(座)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楼 梯

表5.3.16-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0.500.430.37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楼 梯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

楼 层 位 置 耐 火 等 级

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稻草、麦秸、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 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师。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系列试题 篇五

1.居住建筑包括哪些?请选择:住宅?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小旅馆?大旅

馆?宾馆?酒店? 公寓式酒店? 酒店式公寓? 别墅?

2.公共建筑包括哪些?

3.地下、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是多少?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是多

少?反之,是多少?

4.商店建筑在地下最多能做几层?地下商店的防火分区面积在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最大可做多少?反之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多少?若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米时,应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5.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多少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地下商场两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可否计入

疏散宽度?

7.地上商场两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防火门能否作为一个安全户口?

8.地下商场的楼梯间在设计上有何要求?

9.地上商业建筑当符合什么条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以做到10000平米?

10. 什么叫商业服务网点?多规允许做几层?该用房面积不应超过300平米是指所有

铺面的总和还是指一个铺面的总和?

11. 老年建筑、托幼建筑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安全出口的设置有何规定?

设置的层数在不同的耐火等级下有何限制?

12. 民用建筑每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如何确定?一般不能少于几个口?安全

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多少?

13. 哪些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采用封闭楼梯间?

14. 封闭楼梯间的疏散门应该采用什么门?甲级?乙级?普通门?如何界定?开启方

向有何规定?

15.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原则有哪些?

16. 民用建筑中的自动扶梯和电梯能否作为疏散用的安全设施?

17.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哪些建筑?

18. 什么叫宿舍?

19. 公建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如何确定?设置有何原则?

当满足什么条件时,疏散门可设置一个?

20. 商住楼可否公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

21. 一栋居住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为630平方米,最远的一户户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为

14米,问此栋建筑每层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几个?

22. 何种情况下,居住建筑中的楼梯间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23. 民用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上的门在选择上有何

规定?可否设置防火卷帘门?

24. 民用建筑中的疏散用门一般用何类形式的门?开启方式有何要求?

25. 甲乙丙级防火门所对应的耐火极限是多少?

26. 民用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哪些?

27. 民用建筑中那些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那些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防烟、排烟可采

用哪种方式?

28. 需设置机械排烟的场所对室内净高、面积划分有何要求?

29. 在民建中,那些建筑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有何规

6.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篇六

之修订条款汇总

一、增加条款第5.1.1条中的正文修改部分说明如下(p57):非强制 第5.1.1条 条款正文p57:表5.1.1中,高层民用建筑里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的5条之中第3条,由“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在P253的第5.1.1条之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段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三、增加条款第5.1.3A条的正文如下(p60):强制

四、第5.1.3 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五、在P255的第5.1.3条文说明后增加5.1.3 A说明条款:

5.1.3 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六、在P61的第5.1.8条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非强制

七、增加条款第5.3.1A条的正文如下(p64):非强制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八、在P262的第5.3.2条之前增加5.3.1A说明条款:

5.3.1A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九、在P68的第5.4.4条中,去掉“老年人活动场所”。强制

十、在P269的第5.4.4条的条文说明中去掉有关 “老年人”及“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内容。

十一、增加条款第5.4.4 A条:p68 非强制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十二、增加条款第5.4.4 B条的正文如下p68强制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十三、在P269的第5.4.4条之后增加5.4.4 A说明条款:

5.4.4A 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第1.0.4条、第5.4.2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十四、在P269的第5.4.4条之后增加5.4.4 B说明条款:

5.4.4B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十五、在P76的第5.5.8条中,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改为“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把第二款中的“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十六、在P78的第5.5.13条第一款中,去掉“老年人建筑”。强制

十七、增加条款第5.5.13 A条,正文如下p78非强制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十八、在P283的第5.5.14条之前增加5.5.13 A的说明条款: 5.5.13A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径。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十九、在P78的第5.5.14条中,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即第5.5.14条改为:非强制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二十、在P78的第5.5.15条及其第一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一、在P79的第5.5.17条表5.5.17第一行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二、增加条款第5.5.24 A条,正文如下p85非强制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二十三、在P298的第5.5.24条之后增加5.5.24 A的说明条款: 5,5.24A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做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2/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m2/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1.4m2/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2.8m2/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二十四、在P90的第6.2.2条中,把“老年人活动场所”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二十五、在P306的第6.2.2条的条文说明(1)中,把 “JGJ 49”改为“GB 51039”;第6.2.2条的条文说明(2)改为:(2)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

二十六、增加条款第6.7.4 A条,正文如下p102强制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十七、在P328的第6.7.4条之后增加6.7.4 A的说明条款: 6.7.4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二十八、条款第7.3.1条第二款增加“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08强制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十九、在P338的第7.3.1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5.5.24A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十、条款第7.3.5条第二款增加“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其使用面积尚”,正文如下p109强制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三

十一、在P339的第7.3.5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十二、条款第8.2.1条第三款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13强制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共5款,其中第三款修改于下)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十三、条款第8.2.4条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正文如下:p114非强制

十四、在P347的第8.2.4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三

十六、条款第8.3.4条第五款中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改为 “老年人照料设施”。正文如下:p116强制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七、在P349的第8.3.1-8.3.4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第(6)项,内容如下: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八、在P120的第8.4.1条第七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并加注。强制

第8.4.1条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十九、在P355的第8.4.1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内容如下: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十、在P129的第10.1.5条第二款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十一、在P131的第10.2.7条改为:非强制

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注:本条1、2、3、4款不变

十二、在P380的第10.2.7条的条文说明中增加内容如下:

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三、在P132的第10.3.2条改为:强制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I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Ik。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I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十四、在P136的第11.0.4条中,把“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十五、在P137的第11.0.7条第二款表11.0.7-1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强制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附2: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溯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吴和俊

张 磊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 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 畅

王 栋

李树丛

江 刚

朱显泽车学娅

邸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7.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篇七

1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我国“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我们人所共知:财产权比不上人的生命权, 而将人权与无权相比是不合适的, 我们无论在何时都要将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所以在消防队员在救火的时侯, 我们应该是先救人然后在进行灭火。所以, 在进行设计防范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到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 然后我们再考虑消防设施的有效设计。

2 有效的设计的方法

2.1 防火设计的方式

目前来看普遍使用的一种防火方法是按照指定的条例去做。而建筑设计者唯一能根据所要设计的建筑的现有状况, 从规范中确定设计的指标就如同医生“照方抓药”一般。

2.2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是新型的防火设计思路, 它往往是建立在比较理性上的一种新的设计方法。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它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依据消防安全的原理和方法达到的性能的目标, 而且针对各类建筑物的实际的状况, 根据预测的结果进行的全方位的评估与预算, 期待着找到最好的防火的方法和和最好的防火保护。这种设计方法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制约和法制法规的约束, 在使用上受到严格的控制。

3 有效便捷的建筑设计

3.1 有效的疏散通道

为减少和杜绝火灾伤亡, 烟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的严重的伤害, 必须尽快撤离;所以建筑设计时要考虑到安全的疏散。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两个,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必需要经过精密的计算安放更多的出口。而楼梯是楼层的安全出口, 在遇到火灾时切记不要开敞的楼梯间容易导致火的蔓延, 以至于妨碍人员的疏散, 人所共知的:封闭的楼梯间能阻挡烟气, 这样有利于人员的疏散。对于高层在设计中有暂时的避难所, 必要时可以设屋顶直升飞机, 从空中进行人员的疏散, 另外, 疏散通道上要设紧急照明灯、疏散的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为此我们要求建筑物应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设施, 为了安全疏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2 设置有效地消防通道

要结合道路的设计在建筑物四周合理有效的设置消防通道, 以保障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车畅通无阻, 迅速准确的到达火在现场, 及时实施扑火救援的工作, 同时也为消防扑救的工作创造了先决的条件。所以要求室内在装修时所使用的材料尽量做到不燃或难燃化, 尽量杜绝火灾的发生和降低蔓延速度。

3.3 合理有效的楼梯间

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不要太夸张, 而且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要很近。因为火灾来临时, 这是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 将十分的危急。我们要设有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 要求不要过高, 一般就行, 而低层和多层的建筑可以我们可以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在医院等公共场所的防火门应该朝着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并在关闭以后应该能从任何一侧手动都能够开启。

3.4 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

首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公共场中的娱乐厅和游戏场所进行了布置走道的两侧.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并按要求进行设计安全出口的距离;其次, 应按照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不论是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都要设有排烟设施。最后, 多层的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层设置排烟设施, 可将它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地方或令选地方, 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 都需要设置有效地排烟设施。因为建筑物火灾时会产生大量浓烟, 不仅妨碍疏散还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因此, 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 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

3.5 有效的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

一般建筑起火约在10~15分钟开始不断的蔓延, 在场人员可通过电话进行报警或者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所以在大型的公共场所、高层的建筑以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厂房、仓库中应设自动报警器和自动灭火的工具。

4 防火规范记心中

显而易见, 建筑的防火设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作为一名建筑设计人员不仅要掌握较全面的建筑的知识, 还要进行艰苦的努力, 即使, 规范和条纹较多, 并且条纹比较散, 那些大量的数据特别难背, 但我们也要克服困难, 这样看来, 建筑设计防火的重要形式无人不晓得, 它将会以其高度的重视。

4.1 多看

4.2 多记

4.3 多积累

4.4 多学习

4.5 多请教

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 我们要认真正确的领悟规范的精神实质, 才能够灵活的运用到工作中, 以保证自己设及建筑对用户负责。

5 防火设计的总平面

在进行总面积的设计要根据本身以及就近的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建筑物的性能、作用来一起考虑辐射热作用, 在扑火和救火的过程中要按照要求, 尽量减少用地。每个建筑物之间要满足规范规定的防火之间的距离。这样会有效地防止火灾发生, 以免火势在建筑物之间蔓延, 我们将火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为救火创造了先决的条件, 并且也为消防灭火和紧急疏散工作提供了充裕的有力的场地。

6 高效的建筑设计

对于建筑的设备以及消防的设计就要全靠专业人员来完成, 作为建筑的专业人员不许了解有关的建筑常识及相关的知识体系, 与相关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 一起来完成设计。在进行设计时要经过周密的计算和确定, 并且在平面图上要标明规格、数量及位置, 让人一目了然。

结论

综上所述, 建筑的防火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建筑的防火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 它不仅涉及了建筑设计的所有的过程, 还涉及了各个行业。这对专业的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业人员必须从方案入手, 一步一个脚印对建筑防火设计做出全面、周密的考虑和决策的同时, 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法规, 采取防火措施, 杜绝和减少火灾危害性, 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这是我们建筑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这也是建筑设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摘要:本文仅对自己在建筑设计的方案的预防、方案的设计方法、防火设计的边界条件和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探讨

参考文献

[1]朱建峰, 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几个问题探讨[J].给水排水, 1999, 25 (12) :54-56.

[2]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1年7月.

8.建筑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篇八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 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从74年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经过多次的重编和修订,如今已经包含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是建筑消防行业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是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中指导工程建设的基础技术规范,是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本人从事建筑给排水消防已有十年,在执行《建规》的过程中,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和读者们共同来探讨。

1.《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按照一般的理解及长期以来的做法,此种情况只要是底部成环即可,条文说明中也只是强调了2条进水管的供水可靠性。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要求多层建筑的消防立管也应连成环状,即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在已废止的旧版规范中,对于立管成环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规范不知道什么原因缺少了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最终保证的是检修的时候,停用的消火栓数量不至于太多,不会在火灾时产生过大的影响,即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所规定的数量。所以,对于多层建筑,只要底部成环,并用阀门合理分隔,保证检修停用数量在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范围之内即可,没有必要整个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建规》第8.4.2 条第二款:“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此款的正常理解应为针对高层厂房(仓库)消防给水的要求,但是中间的连接用的是句号,在语法上又是表达的两个没有直接关系的意思。这里我们不妨参考一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说法,《高规》在条文里跟《建规》一样,只是要求成环,但条文说明中却明确了竖向和横向都要成环。这里又要回到上面《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的问题,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在此条没有确切说明的时候可能是参考了《高规》的条文说明。

继续分析,《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要求成环,如果做与《高规》一样的理解,

即横管跟竖管都要求成环,那么第8.4.2 条第二款要求竖管成环的条文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第8.4.2 条第二款理解为所有的多层都要求竖向成环的话,那么此条文又略显多此一举,只要把第8.4.2 条第一款象《高规》一样,明确竖向和横向都要成环即可。另外,从理论上来看,与上述第一部分一样,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所以,笔者认为,《建规》第8.4.2 条第二款中所指的“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只是针对高层厂房(仓库)而言。

3. 《建规》第8.4.2 条第三款:“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此款的理解在条文说明中应该是表述的比较清晰。条文说明中写道:“2.多层建筑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要求经计算确定。最不利处一般是离水泵最远、标高最高的消火栓,但不包括屋顶消火栓。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5L/s时,按最上1层进行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10L/s时,按最上2层消火栓出水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15L/s时,应按最上3层消火栓出水计算。

3.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室内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要求经计算确定,消防竖管上的流量分配可参考表26选择。当计算出来的竖管直径小于1OOmm时,应采用1OOmm。”

条文说明中,已经把多层和高层两种情况分别列出,加以说明。意指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室内消防竖管最小不能小于DN100。但是,在条文中,此款是单列出的一款,室内消防竖管之前并没有定语,在《建规》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不充分理解规范的含义,只是死抠字眼的话,确实容易理解为所有建筑的室内消防竖管直径均不应小于DN100。而事实上,包括很多的设计人员、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确实是这样理解错误的。

4. 《建规》第8.4.3 条第七款:“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 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此款规定本身并无问题,在实际工程中也能很好的执行,但是现实情况下还有一种所谓“连家店”的建筑形式,即仅首层设有疏散口,层数为1~3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这种建筑现在在城市中非常普遍,如果此时要设置消火栓的话就出现了问题。设置在室内,则仅供本店使用;设置在室外,有专家提出过这种方案,应设置在室外店与店之间的公共部位,但是这样就将面临着盗窃、损坏、偷水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北方,冬季的防冻也是很大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本人曾见过设置在店与店中间的隔墙上的消火栓,两面都可以打开,个人感觉从直观上看还算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是他确实也破坏了店与店之间的隔墙,可能会导致火灾的蔓延。最后这个问题留待大家一起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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