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租赁协议

2024-09-28

抵债资产租赁协议(通用10篇)

1.抵债资产租赁协议 篇一

甲方: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用乙方资产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用自己名下可支配的330万元合法资产(详见抵债清单及评估报告)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款200万元。

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330万元资产(详见抵债清单及评估报告)该抵债资产直接用于抵顶丙方20xx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须立即消除丙方20xx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贷款,并为丙方出具该项贷款的还清书面合法证明。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抵债资产合法完整,并保证在甲方接受前后的保管及维护,如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或扣减相当于损失额的抵债金额。乙方在甲方接受前可以使用抵债资产但不可私自对外租赁转让更不可拆除变卖抵债资产。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该抵债资产得到的相应赔偿款应足额给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拖欠。乙方对该资产享有变现优先购买权。

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抵债资产进行接受前后的复核、验证权,享有协议签订接受后对该抵债资产的所有、使用、支配、转让、变现权,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享有该抵债资产的全部补偿权,甲方在接受该抵债资产后须立即消除丙方的贷款手续,并向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消除贷款证明。(因乙方未说明的抵押物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3:丙方有义务在乙方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甲方债务时补足部分差额,并有义务督促协助甲、乙双方完成以资抵债过程,丙方有权对该项抵债资产的优先购买权。对在甲方贷款手续消除后的确认权。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条款,三方可共同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协议公证。

甲方:XX

乙方:XX

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3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XX

借款人(乙方):XX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XXXX年XX月XX日,乙方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大写)XX元,其中本金(大写XX)元,利息(大写XX)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大写XX)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1、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或将抵债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向甲方或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满足下列条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2.甲方得到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

法人代表(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章):XX

法人代表(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2.抵债资产的处置 篇二

第1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动产和股权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置。其他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

第2条 处置抵债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3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3.银行抵押资产变卖抵债顺序 篇三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对我行产权明晰、手续完善、易于保管并有升值空间的抵债资产暂缓处置,保留升值空间,对我行无产权或手续不完善的;不易保存、管理;易损耗、易贬值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把抵债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一条 审查(审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审批办理。

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度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处置流程

(一)申请。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提出处置预案申请,提交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签订处置意向书,撰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处置预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抵债的基本情况、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抵债资产现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等。申报处置的抵债资产资料还英包括抵债资产接收时的申报审批资料;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拟处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议。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先关法律未见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合规风险管理部签章,提交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出具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行长审批

(三)审批。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行行长进行审批,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实施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才操作程序实施,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抵债资产处置后,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拍卖的归档资料主要有: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资料。

2、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账务处理。

1、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帐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2、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不低于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3、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以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

5、处置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6、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但又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七章 抵债资产出租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四十九条 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出租流程办理,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对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五十条 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应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并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第五十一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类抵债资产不得出租。第八章 抵债资产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对高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五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并按实际情况做好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核算。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本行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六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房屋抵债协议 篇四

甲方(原借款人):

乙方(原贷款人):

丙方:

甲方确认尚欠乙方港币肆千万元正($40000000.OO),该款项为。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丙三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身房产用于抵偿

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把购买上述抵债房产的原件交给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按照苏州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与丙方签订上述抵债 房产的购房合同,以备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签订上述抵债房产的购房合同后日内协助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

第五条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于2010年月日的市场价值(三方估价为万,大写金额为)。若该抵债房产不足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该差额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享有购买抵债房产的优先权,购买金额为。

第七条甲方未能依照第六条约定购买抵债房产的,乙方有权指令丙方自由处分抵债房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等)。若乙方指令丙方转让抵债房产,其转让金额超出甲方原有债务金额的,超出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因办理该抵债房产转让过户或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和丙方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税、综合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应由甲方承担,且不计入本协议

第五条所约定的抵债金额。甲方应当及时支付。乙方垫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第九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若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而逾期办妥房产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2.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因此导致该抵债财产不能顺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十一条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5.以房抵债协议 篇五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协议。关于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具体处理程序上也各不相同。为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以房抵债的本质属性更多的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基础上达成的以买卖房屋替代原有的合同履行方式。

债务人或因货物买卖,或因民间借贷等原因而与债权人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为了达到抵销该债权债务或达到保证的效果,双方为此签订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债务人方将相关房屋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购房款即为债务人所拖欠的全部或部分欠款。本人认为,该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77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当然,如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此种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履行相应手续。

分析以房抵债协议实质内容,事实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双方的约定可视为履行完毕,并由此形成和转化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但其目的,债权人想通过今后房产的交付以达到债权人获得所约定的房产,而债务人则为了达到抵销其所应向债权人承担原有债务。只是双方将如何履行原有债务与如果买卖房屋两项内容在同一份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因此,无论这种履行方式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均不无法掩盖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

从主观内容分析,以房抵债协议与原借款合同过程中的房产抵押的保证协议存在本质区别。房产抵押明显具有担保的目的,是为实现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的实现,协议当时,债权人的目的是希望债务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只从抵押物入手以达到维护债权实现的法律效果,获得房产并非债权人的根本目的,放弃房产也非债务人的初衷,最终处置房产只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相反,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原本就在于对房产进行处置,即债权人希望获得约定房产,而债务人自愿在债权人支付对价以后放弃房产,因此,变更房产所有权明显属于双方共同的唯一的目的,将欠款转化为房款也只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形式。至于协议中若存在“债务人如果届期无法偿还欠款,房产出让给债权人”的相关内容,这也仅属于双方对房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仍然无法否认双方事实上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本质。更何况,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实质及真实意思表示。人为地将以房抵债协议复杂化毫无意义,也毫无必要。

二、以房抵债作为抵销债务的一种方式从未被法律禁止所以不应随意否定其合法效力。

以房抵债这种约定的债务抵销,事实上可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的方式作出限制。《合同法》第62条甚至强调,在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6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由此可见,法律不但没有禁止以房抵债行为的存在,甚至是实务中一直所倡导的合同履行方式,以致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因此,有人以以房抵债存在流抵契约的嫌疑而主张该行为无效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是从不损害双方利益和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规范,是法律理性的选择,其结果是不因其双方约定而产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因此,判断合同的效力所依据的只应限定在《合同法》52条的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有权的原则,只要双方合同不存在《合同》第52条情形的就应当认定其有效,即便存在损害不特定主体利益的,只要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也无法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即便合同的最终履行存在损害合同一方或双方利益的可能,但只要协议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应当受其约束,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也只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如果以为维护其他人的利益及稳定特殊环境下的市场秩序为由,就断然否定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做法将会“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本人认为,在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以房抵债行为作出任何强制性的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对合同无效作出设立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以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在私法自治的法制环境下,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轻易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只有尽可能地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才能保障私法自治的实现,真正促进和鼓励交易的发展。

三、以房抵债协议的规范设计才能避开法律禁止之嫌而真正实现双方合同的目的。

依照《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质契约的最新规定,只是限定行为发生时间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未经结算而直接代偿,但并没有限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也不得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换而言之,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采取以物抵债或以房抵债则正如以上所言明显属于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即便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哪怕在双方债务成立之时,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自愿将约定房产经过相关部门评估或双方依照公平原则进行折价后再以房抵债,都不应当认定为流质契约而为法律所禁止。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则这种约定避免了流抵的弊端,应承认其在当事人间的有效性。

判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特点及合同必须具有可履行性的要件,其内容最起码应当具备对买卖房屋的标的、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交付时间、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也只有具备了这些条款,才可将这种以房抵债的协议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以房抵债协议中,应当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通常条款。

6.三方抵债协议 篇六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抵债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年

日甲乙双方签订押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由于乙方目前的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丙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丙方以位于

折抵乙方应偿债务,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

万元,利息

元。

二、丙方自愿以其从

抵债得到的房屋位于,房产(房产证号:),面积

。折价

元抵偿于

****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本息人民币

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丙双方共同向该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房屋过户登记完成,甲方领取房产证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清偿完毕,原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同时丙方的保证责任终止。

四、因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所有权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能免除。

六、本协议签订后,若因丙方原因导致不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办理标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甲方除有权要求丙方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权要求乙方从逾期办理过户之日起,每日按抵偿债务总额(即

元)的 %支付逾期过户的违约金。

七、丙方对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八、三方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已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九、因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交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7.抵债资产描述及风险提示书 篇七

一、资产所在区域情况

凤凰镇位于来宾北部,总面积238.2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118972亩,其中旱地78741亩,水田40231亩。现辖13个行政村78个自然村,辖区内有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广西八一铁合金厂、中外合资广西康密劳(法、日、港)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营凤凰华侨农场。总人口7.2万人。

凤凰镇交通便利,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条件十分优越,湘桂铁路直贯镇0驻地,并设有两个火车站,其中凤凰火车站年货物吞吐量达100万吨,年客运量达9万人次;省道柳(州)来(宾)柏油公路纵贯境内西部;桂海高速公路穿越境内东部,设有凤凰入口。凤凰镇距兴宾区大湾乡红水河码头20多公里,航运上溯云、川、贵,下通粤、港、澳。

凤凰镇自然资源丰富,镇境内探明有锰、磷、石灰石等矿产,为全国重要锰矿基地之一,也是广西最大的铁合金生产基地。广西八一铁合金总厂生产的硅锰合金、锰铁、硅铁等产品畅销日、韩、欧盟。石灰石储量为565吨,主要分布在八一厂区北部。1997年勘探发现,凤凰华侨农场硅土矿储量约为100吨。镇内主要河流凤凰河,全长14公里,年平均流量28立方米/秒。

二、资产情况

抵债资产是位于来宾市凤凰工业园区规划纵二路与规划横五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房地产,资产由转让人于2017年9月通过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获得,包括工业厂房、土地及在建工程。

1、土地:总面积共66665.375m,位于来宾市凤凰工业园区规划纵二路与规划横五路交叉口西南角,《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来国用(2013)第0401090368号,来国用(2013)第0401090369号,来国用(2013)第0401090370号,来国用(2013)第040109037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终止日期为2063年1月15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45年,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分别为:24965.32平方米、6491.995平方米、26159.82平方米、9048.28平方米。土地情况如下: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总体形状规则,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一般,无不良地质现象。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及场地平整),红线内五通一平,地面道路水泥硬化。

2、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9200m,为工业成品加工车间及成品仓库,房屋证载所有权人为广西永泰木业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8906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8907号,房屋总层数为1层,房屋用途为1厂房,房屋建成为2013年,房屋结构为钢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9600平方米、9600平方米。具体情况

22如下:

2栋建筑物为1层钢结构的工业成品加工车间及成品仓库,建于2013年。室内地面水泥硬化;卷闸门,铝合金窗,室内水、电齐全到位。楼宇基础无沉降情况,主体结构承载力好,梁柱板无裂缝,屋面无渗漏;内墙面粉刷一般,无脱落现象,门漆面保存一般,水电卫照线路装置、绝缘一般。整体通风采光较好,维护保养一般。

在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995.88平方米,为3栋未完工停建的总层数为7层混合结构的住宅楼、办公楼、综合楼,房屋总层数为7层,结构为混合结构。

住宅楼、办公楼、综合楼3栋建筑物已完成主体工程,已完成封顶,其外墙均已用涂料粉饰完毕,室内地板为水泥地面,内墙局部刮腻子,门窗未安装,水电工程未安装完毕,建筑物整体处于毛坯状态。

三、我行能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来国用[2013]0401090368

号、来国用[2013]0401090369号、来国用[2013]0401090370号、来国用[2013]0401090371号。

(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8907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8906号(复印件)。

(三)房地产抵押权证(复印件)1、来房他证来字第4504400032414号;

2、来他项(2013)第459号。

(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国泰测字[2015]005D号

(五)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桂1302执恢296号)(复印件)

(六)项目其他权属登记及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由买受人自行完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税收及费用。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买受人支付的价格为我行的全部净收入,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交易及过户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上述税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由买受人支付和承担。

(二)本次处置的资产是现状转让,本描述书可能有遗漏资产瑕疵,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因资产瑕疵可能带来的产权风险和投资风险。

(三)转让资产实际面积以政府管理部门核定为准,面积的误差不影响本次转让价款。

(四)项目其他权属登记及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完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税收及费用。

五、风险提示

(一)非因转让人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我行不退还转让价款,双方不得解除《转让合同》。

8.车辆抵债协议书 篇八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年**月**日向甲方借款

万元,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甲方,以抵消所欠甲方债务,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车辆交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自主使用乙方交付的车牌号为 的车辆。

二、乙方保证抵债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担保等事项,车辆应缴税费无拖欠。

三、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牌号为 的车辆所有证照手续齐全,并应协助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将机动车过户至甲方名下,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年 月 日之前乙方将机动车过户至甲方名下后,乙方欠甲方借款 万元予以抵消。

四、如乙方未在 年 月 日之前协助甲方办理完毕机动车过户手续,或发生其他由于乙方或第三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借款_____ 万元,并以欠款的 ﹪赔付违约金。

9.房产抵债协议书 篇九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房产抵偿乙方债务一事现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以房抵债:

因甲方长期从事XXXXX,需一定资金周转,故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约定借款期为 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甲方以其自己建造的位于

约平方米的平瓦房(砖混结构)清偿债务。现借款已逾期,甲方仍无力偿还,无奈将其上述房产低偿其债务及利息。

二、交房时间:

甲乙双方在签订好本协议的当日,由甲方无条件地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包括该房的现有用水用电手续及所有大、小门钥匙)。

三、其他条款:

1、甲方提供现有用水、用电条件,房屋交付后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提供该房屋现有通行条件,如遇相邻之间因通行发生纠纷,则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调处好。

3、该房屋交付后,不论乙方自己使用或对外出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涉。

四、特别约定:

如遇政府征地拆迁,乙方具有独立签约其补偿协议的权利,其补偿款等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涉,必要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好拆迁补偿事宜,即使拆迁房屋的安置及补偿款项以甲方归户或以甲方办理和领取,但甲方必须将其全部交付给乙方,甲方不得扣留和占用,更不属甲方所有。否则甲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则按其原借债务款项的三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 万元的违约责任)。其房屋归甲方所有。

2、如乙方违约,除房屋退还给甲方外,乙方原借给甲方的 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则乙方放弃其清偿的权利。

3、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反悔,否则按上述违约责任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10.房屋抵债协议 篇十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尚欠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本金 元,利息(按年利率 %暂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此后仍按前述利率继续计付利息。)元,暂无能力偿还。现乙方拥有自建房屋一套(面积:,位于:),经甲乙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自建房屋一套(面积:

,位于:)转让给甲方,以抵偿乙方所欠甲方的部分欠款,如若乙方能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给乙方,此合同即可失效。

2、如今后政策变化,乙方的自建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则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该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

3、在目前房屋无法过户至甲方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以及其他一切衍生权利,乙方不得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占用,也不得进行处分和获取收益。该房屋的租赁收益以及可能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金、拆迁补偿款、安置款等)等所有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直接收取上述收益,以冲抵等额的债务本息。每次冲抵后的剩余债务本金仍然按照年利率 %计付利息。若前述租金、拆迁安置补偿款等收益无法直接交付给甲方的,乙方应在领取拆迁补偿款等收益的当日将该拆迁补偿款等收益全部支付给甲方。

4、若拆迁安置中按照规定除了支付拆迁补偿款等之外必须进行房屋安置的(即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则乙方应当无条件地协助配合甲方签订相关安置补偿协议并依法取得安置房产权。若甲方不能直接签订而需以乙方名义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则乙方取得安置房产权证后应当立即无条件过户给甲方,安置房自交付之日起即无条件的由甲方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所有权利。

5、签订该协议并不会导致乙方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甲方在收到相应的房屋租金、拆迁安置补偿款等收益后用以冲抵等额的债务,剩余债务本息乙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6、如乙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的任一约定,甲方除了有权立即依法主张尚欠的债权本息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7、甲乙双方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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