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地方标准统计表

2024-07-22

唐山地方标准统计表(精选4篇)

1.唐山地方标准统计表 篇一

滦州古城,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三千年大河之畔的盛世古城,采撷群山壮丽构筑其骨,掬一捧滦河俊秀勾画其容。将26个民族独特风情织入古老的明清建筑,将千年北方文化融汇进这座梦想乐园。亩盛世古城倾情酿筑细腻的北方古街博览区、丰盛的传统民俗旅游区、原生的滦河文化风景区、地道的北方美食朵颐区、悠久的北方文化传承区,本土的宗教文化朝圣区,风情的北方婚庆体验区,正宗的中国古代养生区,缔造最美北方古城。

滦州古城深研滦州千百年悠久历史,详读华夏民族南北融合之美,以研山为骨,以滦水为魂,以人文为韵,以绿林为脉,开发滦州古城并将其打造国家级135―140天景区。52亿元巨资兴建滦州古城,气势非凡。2000余亩占地,兴北方盛世之风,载千古圣贤至高品格。以“和”文化为理念规划古城,整体规划布局纵向为和,横为时间轴,截取三千年历史烟云中最鼎盛时代的精华,采撷极具民族融合特色的建筑艺术,盛世景象,水绕古城,繁华街市宛如积淀千年的历史长河,每一步都在领略盛世时代煌煌风韵。从滦河而来,向盛世而去。

滦州古城复原千载历史古迹:古城门、杨三姐告状的老县衙、钟鼓楼、接官亭、古戏台、风雨桥、滦州阁、和园、文姬楼等盛世建筑,展现遥不可及、难以清晰领会的历史印象,取其神韵,结合现实。融汇南方水文化,修建滨水而居、临水起舞的环城“青龙河”。以契丹文化为主导,复原上河图不夜盛景,全面打造小吃烧烤街、韩国风情街、婚俗文化街、庙会文化街、民俗文化街、韩国女人街、缅甸玉石街、养生文化街及游客接待中心、五星级酒店等,无限风华,气势如虹。一座集文化、旅游、商业、会务、居住、休闲为一体的北方人文古城,一处绵延千年的国家级5A景区,耀世而出。

2.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篇二

2010-12-20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十五 号)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财政投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 地震监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且备案。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或者规划变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新建的一百二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地震烈度监测设施。

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大坝、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分别由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试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函告同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查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鼓励群测群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以防震减灾规划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服从于防震减灾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用地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病菌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报省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所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方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地震避难场馆、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至少提高一度进行设防。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要求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图纸审查前,将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图纸资料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提供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及时依法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对未提供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予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抗震设计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对抗震设防不达标的,不予通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应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或抗震设防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相关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逐步完善地震诱发燃气泄露的自动控制系统建设,推动地震诱发次生灾害预警响应系统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建管理,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鼓励每个家庭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增强社会防震能力。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全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铁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医院、幼儿园、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六)大型厂矿企业;

(七)其它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预防和预警运行机制;

(三)处置程序;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以下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一)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支撑平台;

(二)地震应急快速响应系统;

(三)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四)地震应急指挥命令系统;

(五)地震应急信息通告系统;

(六)地震应急指挥管理系统;

(七)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

(八)地震应急灾情获取与遥感技术系统等。

第三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第四十条 地震灾难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十一条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调拨、自筹、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时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中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资料未按规定上报、审定及竣工验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故意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提供给设计单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设计、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3.唐山地方标准统计表 篇三

调研活动汇报材料

河钢集团唐钢公司工会

(2017年12月7日)

自唐山市总工会开展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程以来,河钢唐钢工会积极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门结合,制定《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程方案》,成立了郑久强创新工作室联盟,突出发挥创新工作室人才培育“孵化器”作用,以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为载体,全面推进职工岗位创新和技能素质提升,为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下面,结合调研内容,我重点介绍一下工会组织在提升职工技能素质方面的创新做法和效果。

一、河钢唐钢职工基本情况及培训情况

河钢集团唐钢公司现有在册职工34506人,在岗职工29928人,其中,具有博士学历36人,硕士731人,大学本科、专科9826人。拥有各等级技术工人15612人,其中高级技师193人、技师1249人、初中高级工18257人,具有正高级职称49人,高级职称910人,初中高级职称3064人,技能人才总量和结构均达到全国钢铁行业领先水平。河钢唐钢多次荣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 献奖”、“全国企业培训先进单位”、“省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等荣誉,成为国家首批60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二、河钢唐钢职工素质提升的创新做法和效果近年来,唐钢工会全力推进职工岗位创新工作,并把提升职工技能素质作为推进重点,通过搭建“312”职工岗位创新体系、成立创新工作室联盟、制定“三二一”成果课题制、组织职工技术比武、开展职工创新大讲堂、举办创新成果展等系列活动,全面激发职工的创新活力和潜能,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成为了企业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

1.成立创新工作室联盟,全面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合力加速职工素质提升。2016年3月,唐钢成立了由郑久强担任理事长的“创新工作室联盟”,进一步整合公司各级创新团队资源,拓宽职工岗位创新成长平台。目前,唐钢有国家级创新工作室2个,全国冶金行业5个,省级9个,市级7个,集团级9个。建立了公司级创新工作室32个,102个覆盖作业区、车间科室的创新工作站和204个产线、班组级的创新工作小组,“312”岗位创新体系成为唐钢加快改革创新步伐的有力支撑。联盟制定了管理章程,把提升职工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作为主要任务。联盟注重发挥联合创新作用,先后组织召开了转炉自动化炼钢、自动化设备点检技术分享、技能大赛备战交流研讨会,搭建各创新工作室之间学习交流渠道。2017年,在第八届“河钢杯”技能大赛、第二届京津冀技能大赛、河钢唐钢第31届职工技术比赛中,多名选手、教练、裁判员来自各工作室、站、组带头人,并取得了优异成绩。比如在河钢集团第八届“河钢杯”职业技能大赛中,唐钢团队夺得三个工种第一名,8人进入前三名,12人受到集团表彰,状元人数和受表彰人数集团内最多。截止目前,河钢唐钢有公司级技术状元477人,市状元13人,集团状元30人,省状元6人,全国和钢铁行业技术能手18人。

2.举办职工创新大讲堂,搭建职工技术交流平台,畅通渠道推进技术传承。为进一步拓宽职工岗位创新的学习、交流渠道,更好推广、复制职工岗位创新、技能比赛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唐钢工会已先后组织召开七次职工创新大讲堂活动。通过聘请行业有影响力的创新大师、技能大师(比如一汽的全国劳模李凯军、宝钢的两次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王军等)到公司传授创新创效、人才培养、技能比武等经验,进一步开拓唐钢职工创新思路和视野,加速业务素质能力提升。通过组织公司优秀创新人才、技术能手、技术专家授课形式,进一步提升唐钢职工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培训方法。唐钢工会始终注重职工岗位创新成果的产出和推广,制定了课题申报的“321”课题制原则,即各创新工作室每年完成成果不少于3项,创新工作 站不少于2项,创新工作小组不少于1项。2017年,公司各级创新工作室、站、组累计申报立项课题564项,预计全年完成课题553项,再创新高。全年申报专利达到300项,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在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保护工作中呈加速上升趋势。

3.加大高技能人才奖励力度,正向激励职工提升技术素质,形成良好学习氛围。在2017年制定下发的《河钢唐钢职工岗位创新实施意见》中,唐钢不断加大对创新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一是增加职工岗位创新资金投入。每年,召集创新工作室联盟15位理事,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对优秀创新工作室给予5000元奖励,对优秀创新工作站给予3000元奖励,对优秀创新工作小组给予2000元奖励。推荐优秀创新工作室参加唐钢优秀创新团队评选,2017年10个工作室获奖,每个奖励4万元。同时,根据评比结果,对较好的创新工作站升级为创新工作室、创新工作小组升级为创新工作站,为岗位创新工作开展好的集体提供更宽广的平台。二是提高技能人才奖励标准。唐钢十分重视高技能人才在岗位创新中作用的发挥,对取得国家专利、荣获公司级以上创新成果奖的工作室(站、组),增加评比比例分值。对在各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公司将根据比赛级别,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公司级比赛前六名奖 励5000-800元,集团比赛前八名奖励20000-3000元,省、市级比赛根据获奖名次奖励10000-1000元,全国大赛受表彰选手奖励20000-10000元。同时,唐钢工会积极与人力资源部门结合,自2017年开始,唐钢的职工技术比赛允许劳务派遣身份职工参加,并享受与唐钢职工相同奖励和待遇。制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晋升岗位工资薪等管理办法》,对获得公司级以上技术状元称号的职工,根据比赛级别,每年直接晋升一个或两个工资薪等。

(以下部分为人力资源部和唐钢大学提供资料)

三、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门结合,唐钢的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优化:

1.技能素质总量充足,但结构有待优化。从技能人才总量来说,大型传统过期人才培训培养经验值得肯定和借鉴。但从人员构成来看,一是年龄老化,大量优秀技能人才“自然减员”,而人才培养周期的漫长不足以弥补。二是来源趋窄,技校生、大专生质量下滑,面临就业门槛;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工作、获得经验后又不能安心从事操作工作,导致只能依靠复原军人充实一线生产,技能人才“再生产”乏力。三是产业调整,很多优秀技能人才“被”调整到新产线、新岗位“重头再来”,造成已有技能素质积累的浪费。2.技能素质总体良好,但布局尚需调整。从技能人才布局方向来看,至少在三个布局方向需要进行调整:一是技能人才上岗作业的“阀门”作用,在成长早期,岗前培训、以师带徒应不断强化、完善和提升,扎实做好基础技能训练积累,放弃人才快速成长的“幻想”。二是技能人才岗位发展的“通道”作用,在成长中期,岗位创新、技能竞赛、培训交流要加大投入,以看得见的“实惠”切实鼓足岗位成才的干劲。三是技能人才职业生涯的“阶梯”作用,在成长晚期也就是人才成熟期,在管理层面缺少晋升的规划,至少在“技能路线”的操作技能专家还是“管理路线”的作业长还没有明确的定位。

3.技能素质培训众多,但效率仍要提升。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来看,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投入和产出,也就是效率的问题。一是传统的集中培训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公司“点多面广”的产业布局,多年来的人力资源优化也难以从产线上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固有的培训授课内容已经不再适应当前“信息化、自动化”的升级需要,伴随着剧烈的产品结构升级,陈旧的培训知识亟待更新。三是现有的培训师资队伍的来源、规模和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现场管理模式的变革,特别是公司深化推进作业长制后急需的大量具备现场经验的内训师。

四、今后的措施和建议 为了适应唐钢产品结构升级和管理模式创新的需要,就唐钢自身而言,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这项基础支持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齐、完善或提升,归纳起来简称“改制、转型和提效”。

一是“改制”,即在人才培养理念方面,改变过去人才大量培养的理念,从“复制”向“定制”乃至“精制”转变,从传统的 “单人师徒制”向现代的“集体导师制”转变。为基础技能优秀、岗位业务突出的技能人才配备集体导师,签订协议,共同制定职业发展规划,跟踪培养,定期沟通,明确成长通道。

二是“转型”,即在人才培养需求方面,改变过去单一“专业型”的理念,从“专业型”向“多能型”最终“专家型”转变。需要从工作内容上进行界定,明确“一专”什么、“多能”什么,有针对性、计划性的进行技能晋升培训,并保持其岗位稳定,薪酬得到提升。

4.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篇四

确保地税收入稳步增长

----x县地税收入统计分析

为了建立起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运行机制,确保地税收入稳步增长,现对我局2002年以来的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如下:

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主要特点

我局现管理各类企业271户,其中:国有企业66户,集体企业43户,股份合作企业8户,国有独资企业2户,其他有限责任有限公司91户,股份有限公司24户,私营独资企业10户,私营合伙企业5户,私营责任有限公司8户,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户,其他企业12户。个体工商户1115户。

近年来,我们x县地方税务局在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以依法治税为灵魂,以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严格税收执法,强化税源控管,组织收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连年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市局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

2002年至~年,我局共组织回地方税收收入5212万元。

分看,2002年完成1585万元,~年完成1760万元,~年完成1867万元,均占年计划的100%,同比分别增长28.14%、11.05%和6.08%。

分税收级次看,中央级税收累计入库1102万元,其中2002年入库314万元(因同上年口径不一致,不具可比性,下同),~年入库391万元,同比增长24.53%,~年入库397万元,同比增长1.54%;省级税收入累计入库1026万元,其中2002年入库329万元,~年入库340万元,同比增长3.35%,~年入库357万元,同比增长5%;市级税收收入累计入库837万元,其中2002年入库265万元,~年入库278万元,同比增长4.91%,~年入库294万元,同比增长5.76%;县级税收收入累计入库2247万元,其中2002年入库677万元,~年入库751万元,同比增长10.93%,~年入库819万元,同比增长9.06%。

分税种看,营业税共完成1949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580万元,同比增长49.49%,~年完成663万元,同比增长14.31%,~年完成706万元,同比增长6.49%;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526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497万元,同比增长24.25%,~年完成511万元,同比增长2.82%,~年完成518万元,同比增长1.37%;企业所得税共完成415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130万元,同比增长16.08%,~年完成140万元,同比增长7.7%,~年完成145万元,同比增长3.58%;土地使用税共完成104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31万元,同比下降6.06%,~年完成40万元,同比增长29.04%,~年完成33万元,同比下降17.5%;印花税共完成180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48万元,同比增长71.43%,~年完成60万元,同比增长25%,~年完成72万元,同比增长20%;资源税共完成35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14万元,与上年持平,~年完成6万元,同比下降57.15%,~年完成15万元,同比增长150%;城建税共完成519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155万元,同比增长21.1%,~年完成179万元,同比增长15.49%,~年完成185万元,同比增长3.36%;车船使用税共完成34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12万元,同比下降47.83%,~年完成11万元,同比下降8.34%,~年完成11万元,与上年持平;房产税共完成443万元,其中2002年完成117万元,同比下降10%,~年完成146万元,同比增长24.79%,~年完成180万元,同比增长23.29%。

从以上收入完成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济增长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2002年以来,我县GDp以年均22.64%的高速增长,~年完成14.79亿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可靠稳定的税源,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

(二)、级次收入完成不平衡。县级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中央和盛市级收入的增长。

(三)、主体税种基本完成计划,为我局超额完成税收收入计划打下了良好的基矗

(四)、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税种占据着地方税收前三位,三税种收入占到同期地方税收的77%。其中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达518万元,占当年全县地方税收的27.75。营业税达706万元,占37.82。

(五)一些小税种增收增幅也不逊色,部分税种增幅高于主税种,例如印花税年均增幅高达38.81%,成为地税收入增收的一个“新”的亮点。

二、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县地税收入连年增长,这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息息相关,同时还与税收征管等因素息息相关。现就地税收入的增长因素分析如下:

1、经济总量增长带来税收增长。2002——~年在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我县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年,我县国民生产总值较上年增长30.5%。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支撑下,~年我县地税收入完成1867万元,净增107万元,净增长6.08%。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带动的结果。

~----~年地税收入及经济总量增长情况表

单位:万元

类别

地税收入

经济总量

收入额

增长率(%)

收入额

增长率(%)

200

2158

59758

4~

1760

11.04

113304

16.1

1~

1867

6.08

7865

30.502、征管因素。主要取决于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增收因素,如清理以前欠税和查补以前收入。一方面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以“严稽查,促征管,保收入”为指导思想,加大稽查力度,着重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建筑、冶炼、金融、运输等行业的专项稽查,两年来,共查补入库税款50余万元,有力的促进了税收的稳步增长。另一方面,按照总局的要求,加强欠税的清理工作。两年来,我们运用各种手段累计清理欠税180余万元,同时防止新欠的发生。另一种是持续性增收因素,是指征管手段、办法和制度的完善与改进,使一些潜在的税源形成现实的税收。首先加强了交通运输发票的管理,严格xx制度,加强运输户的征收管理,使交通运输营业税增长了12%。其次采取了“一窗式”服务,美化办税环境,优化文明服务等一系列文明服务措施,提高了办税效率。正是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我局的征管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也为税收增长营造了一个好的环境。

三、组织收入中面临的问题

从近三年我局局收入情况看,总体形势呈良好态势,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税收与经济未能达到同步增长。从全市、全盛全国来看,税收总体增长的趋势与经济增长的趋势是相同的,增幅高于经济总量的增幅。但在我县地方税收的增长趋势同经济增长趋势并不一致。从“~——~年地税收入及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趋势分析图”可看出,~年我县GDp比上年增长16.11%,地方税收只比上年增长11.04%,两者之比为1:0.69,~年我县GDp增长率比上年提高了14.39个百分点,而同期税收的的增长率下降了4.96个百分点,两者之比扩大为1:0.36。从今年一季度我县经济与地方税收增长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趋势仍然存在。我县地税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并不协调,地税收入增长趋势并没有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成同方向增长,而是成反向趋势。

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结构不合理。从我县“2002——~年经济总量的结构分布表”可以看出,我县第二产业创造的经济总量占到经济总量的60—70%,且呈增长的趋势。而第三产业所占的比例达不到经济总量的19%。~年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却比上年降低了2.3个百分点。而地税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是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因此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是我县地税收入发展不均衡、增幅趋势与经济发展趋势成反向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主导产业前景堪忧,地方税收税源后劲乏力。从我县工业结构及发展情况来看,我县的工业体系是以煤焦油化工、电力、冶炼业和其他制造业为主,食品加工、采掘业为辅的工业体系。煤焦油化工行业是我县的主导产业之一,其生产的煤焦油产品约占全国该类产品的五分之一以上。每年的产值达25000万元以上,占到经济总量的20%左右,其每年缴纳的各类税收占我县税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但这并掩盖不了我县产业结构的严重不合理,煤焦油化工企业主要以周边县市的煤焦油为原料进行初步加工,工艺落后,技术含量低,该行业在发展初期,煤焦油作为焦化厂的废料在无偿排放,我县化工行业作为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十分低廉,一度使我县化工行业产生了较好的效益,同时也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但近几年我县化工厂数量在不断增多,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对煤焦油的用量在大幅增加,同时周边县市以煤焦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也在增多,造成了煤焦油供应严重不足,价格一路攀升,直接影响了我县化工行业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来,我县化工行业相继连年亏损,相应的地方税收也在连年递减,形成我县煤焦油化工行业在经营上举步维艰的困难局面,再加之高污染、高能耗等因素,此行业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另一个较大的行业金属镁加工行业是我县的新兴产业,主要是以我县丰富的镁资源为原料进行初加工,技术含量低,工业附加值低,且属于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行业,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受国际市场影响,我县镁厂也相继停产关闭或者艰难度日,提供的税收十分有限。企业经营利润率低,是我县地税收入增幅缓慢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增幅缓慢。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两大主要税种,其增幅对整个地方税收的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县情况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增幅明显小于其它税种的增长幅度。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县地理位置偏远,再加上消费水平不高,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难以产生新的税源,另一方面是征管中尚有漏洞,特别是对房屋租赁等行业的征管不到位,造成了部分新增税款的流失。

四、保持地税收入稳步增长的对策和建议

保持地税收入稳步增长,为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认为应从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总量。经济决定税收。要想增加税收总量,必须增加税源、扩大税基。而增加税源、扩大税基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所以加快经济发展是进一步开拓地方税收收入的前提。我们要抓住时机,用好政策,创造条件,发挥优势,积极快速地发展经济。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步伐,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发展战略。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净增加值,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开拓地方税收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经济增长的同时,转变思想观念,尽快使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增强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企业经营利润率,这样才能使经济和税收共同增长。

2、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收结构,加快我县地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是优化税源、增加地方税收的有效途径。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近年来,税收收入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发展水平却存在明显差距,且总体水平不高,与相邻县市差距在逐年增大。因此,加快第三产业的全面发展,是促进经济和税收增长的关键。同时,还应调整好行业结构,重点发展那些发展潜力大、联带性强以及高增长的行业,特别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旅游和社会服务等行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我县增加地方税收的重要途径。但在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一定要同第二产业发展同步进行,合理布局,统一协调。因为我们还不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起着重要作用,尽管国有企业改革给第二产业及其税收规模带来一定影响,但绝不能忽视第二产业的发展。只有调整好产业结构,使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才能保证我县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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