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分析论文(共8篇)
1.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篇一
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2001年1月10日,人总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自1999年启动的我国金融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工作接近尾声,截至目前,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应彻底退出信托市尝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将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经经过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核登记。当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入关键的转折时期,过去严重偏离主业的信托业务正在完全放弃,新的规范化和规模化的信托投资业务正在兴起。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清理整合,业务回归本位,朝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方向发展。然而,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如何找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和确定业务发展策略。本文主要就此发表一些看法,供同仁参考。
(一)我国信托业的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即财产管理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在国外已有3800年的历史,因为它一头连着货币市场,一头连着资本市场,一头连着产业市场,既能融资又能投资,被誉为具有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用美国信托权威思考特的话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在国外将个人财产及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据最早的文字记载,信托是来源于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托,则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英国现代信托业却不如美国、日本发达。开办专业信托投资公司,美国比英国还早,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的与银行类似的业务,真正的信托投资业务也有开展,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浙江省内第一只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个人特约集合委托存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经验,在1999年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前,信托投资公司仅剩下239家。从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对原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拟合并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经过了重新审核登记。此次清理整顿采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变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并让其彻底退出信托市场,另一方面通过资产整合和进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审核登记了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全行业先后经历五次清理整顿。在历史跨入新世纪之时,伴随《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信托业终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我国的信托业也必将为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信托业的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却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在具体业务上,信托公司其实一直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可谓“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首先,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矗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矗“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矗信托“以信任为基幢,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其次,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1、第一次清理整顿是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顿是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顿是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4、第四次清理整顿是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5、第五次清理整顿是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三)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1、我国信托业目前的政策支撑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2、信托投资公司的整合保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重新登记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托、上海国投、华宝信托、重庆新华信托、大连华信、山东英大、爱建信托、陕西国投、中海信托、北京国投、西藏信托、重庆国投、深圳国投、厦门国投、平安信托、中泰信托、吉林信托、山西信托、东莞信托、浙江信托、金新信托、金港信托、金新信托、甘肃信托、西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东信托、伊斯兰信托、黔隆信托、苏州信托、外经贸信托、庆泰信托、西部信托、江苏信托等。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领到“准入证”,具备了全面开展规范化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礼、重组、整合之后,主要体现出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尝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3、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及评价(1)现状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无论总体还是个体,都是比较小的。目前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只有5500亿元左右(含未登记的信托公司资产),只占金融业总资产的1/10。管理的信托资产近70亿元。信托业是我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尝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行业,相比其他金融企业,信托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打通了金融领域的多个行业,还涉及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这种特性使得金融信托业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桥梁。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目前,我国信托业的市场主体是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10月,央行关闭广国投拉开了第5次信托业整顿的序幕。3年多之后,2002年6月,信托投资贵族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的轰然倒地,则被视为这次历时最久、“推倒重来”式的整顿走向尾声的标志。(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曾经是证券市场的“大腕”级机构。“中经开”最早扬名于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半年后,“中经开”又因在长虹配股事件中严重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中经开”最后盛宴是著名的问题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这两只问题股飚升的背后都有“中经开”的身影。)2002年9月,人民银行非银司宣布信托业第5次整顿年内基本完成。经过这场以信托巨子的倒下为结束的整顿,信托业起初躁动不安,既而顾虑重重,最终在市场的高度注视之下迈出了表情复杂的第一步。整顿的幸存者们不约而同地选择资金信托为开局利器,以至于在公众眼中,资金信托已成为信托的代名词。仿佛一夜之间,久经风雨的信托业恢复了往昔的自信:自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之后,上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北国投的“北京朝阳区CBD资金信托计划”、平安信托的“卓越、联合汽车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短短两个月里,深圳、上海、北京等地相继推出近10个信托产品,销售金额高达30亿元。虽然这些产品多属贷款信托的范畴,号称“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的信托业尚未及发挥其想象力,但其野心勃勃的昔日形象隐然重现,盎然生机,市场为之侧目。质疑随之而来。学者和法律专家从这些项目中看出了纰漏:利用媒体造势、分拆项目以绕过200份的信托合同上限、变相异地销售等等,让人们在欣赏信托业活力的同时又担忧其公募倾向的杀伤力。央行反应迅速。继2002年9月1日央行非银司在厦门会议口头传达央行对信托业严控风险的精神之后,央行还于9月5日至8日召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公司老总在杭州召开会议,会议主旨即要求各信托公司深入学习“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8日,央行又下发“314号文件”,即《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也是重申200份合同上限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此,信托开始告别大干快上的宏大开局,逐渐淡出公众视野。2003年1月上海国投推出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被普遍视为信托计划进入证券市场的开端。该计划的资金规模达2000万元,50%资金投资于债券,50%投资于基金,因此又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目前已披露的6个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总额接近1.5亿元。3月底,百瑞信托的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郑州问世,该计划存续期长达10年,开放期为9年,开放期间,委托人可随时加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将投资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常天津北方国投4月7日推出的“伞型信托计划”由4个子信托构成,每个信托品种合同的上限均为200份。如果说投资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拉开了信托公司挑战基金和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序幕,那么上述两款新信托产品更将信托借力基金市场的创新发挥到极致。人们认为,要想“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业仍须发挥其连接货币市尝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独特优势,形成其独一无二的产品链条。对于单一发展资金信托的潜在风险,业内倍感忧虑。尤其眼下不少信托产品仍然有意无意地搭乘了政府信用的担保,让人担心一种独立的经济主体品格能否在先天畸形的信托业顺利确立。然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决非易事。被监管部门痛加整顿的信托业开始真正的“戴着镣铐跳舞”;而信托业自身的管理和技术以及外部市场,也制约着更深层次产品的出现。尽管困难重重,仍有一些公司开始了新的尝试。在资本市场,除了以华宝信托为代表的二级市嘲玩家”,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通过协议受让方式介入上市公司。随着这些信托机构的悄然介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ESOP(员工持股计划)、MBO(管理层收购)等都面临着更多的可能性。solow原创
2.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篇二
关键词:我国信托投资,发展,现状,分析
一、引言
在35年的发展历程当中, 信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满足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金融服务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信托业必将承载着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更为重要的责任。我国由于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几乎不存在健全的金融机制。我国信托的产生真正始于改革开放以后, 信托业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 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信托业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 探讨我国信托投资的发展并对其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信托投资成果
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早在21世纪第一年, 我国就颁布了信托法, 并且于同年生效。在信托法实施后, 为了构建起完善的信托业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相继出台了两部关于信托的相关法律规范。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颁布的, 这表明了信托业正在不断地走向成熟化和体系化。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 完善了我国信托投资的法律体系, 促进了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化发展, 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不断加大, 今后信托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
2. 信托资产不断增长。
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增长, 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资金投放到信托业, 信托资产的规模不断增长。信托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增长密切相关, 信托的发展为各行各业提供了金融服务支持, 满足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金融服务的需要。
三、我国信托投资的问题及原因
1. 我国信托投资内部问题
(1) 管理水平差。我国信托投资的管理水平差主要表现在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一是表现在管理制度上的差距, 二是表现在信托人才的差距上。由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较短, 信托人才的培养体系还不完善, 虽然在过去的35年中, 我国信托业呈现出勃勃生机, 但同样无法掩盖我国信托投资管理水平差的局面。导致信托投资管理水平差的原因:一是源于信托业的高速扩张, 但人才梯队无法满足扩张的需求, 导致大量素质参差不齐的人混入到了信托队伍;二是我国信托投资发展中内部管理流程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地梳理, 导致信托业只会盲目地进行扩张, 但对于如何扩张, 扩张后如何进行流程优化均存在非常不稳定的因素。
(2) 信托投资核心业务缺乏。我国的信托投资业务相较于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 仍然存在数十年的差距。当前, 我国信托投资的业务主要在“信贷”方面, 而非“信托”。出现这种现象, 同我国当初引进信托这种金融模式的初衷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引进信托金融模式的初衷是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以类似信用贷款的模式为基础, 而非建立在以信任基础上的信托模式。具体而言, 当我国在引进信托业时, 其目的并非是以“信托”来进行经营, 而是主要采用了“信贷”这一经营模式。另外, 我国的信托公司不仅仅从事信托业务, 而且还从事其他方方面面的金融业务。简而言之, 信托公司普遍存在专业不精通, 主业不专业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我国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这种局面必须打破。
(3)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由于信托业自身的问题, 信托业在发展之初就存在明显的治理结构问题。造成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予以明确的指引, 如果单纯从《公司法》的角度规范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 显然并未考虑到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二是我国信托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来自于信贷的需求, 因此, 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偏离了真正信托业的发展轨道;三是我国在信托业发展方面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 纯粹是摸着石头过河。信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导致了以下缺陷:一是我国信托公司未能有效地解决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二是我国信托公司股东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东占据信托公司控制地位;三是我国信托公司股东和公司法人人格缺乏独立性。
2. 我国信托投资的外部问题
(1) 法律落后。虽然我国已经基本构建了信托业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但仍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的配套性法律法规缺乏;二是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法律予以明确的界定, 导致信托公司经营的范围设计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三是未建立起我国信托业相关配套的会计规范、税收制度。
(2) 政策限制。信托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 但信托业在我国政策取向上明显重视不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产品不可以在媒介上发布广告进行推介, 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其他金融产品进行融资, 显然, 这些政策规定不利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信托投资发展的建议
综合以上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知道, 要想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就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 则需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 秉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作出客观公正的研究判断。笔者就此总结出了5个有针对性的建议, 以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1. 改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解决股东之间权益赋予和获得的问题, 而且也能更好地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改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 需要依照下述几个原则进行:一是确保权益的分配能够公平公正;二是注重加强对信托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三是加强信托公司风险应对水平和风险防范机制设计;四是强化信托公司信息公开原则, 将信托公司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根据上述四个原则, 可以从以下具体方面改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1) 均衡股权。为了防止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 有必要改革信托公司股权结构, 均衡股权。
(2) 调整董事会结构。在信托公司的董事会中增设非执行董事, 赋予非执行董事更大的权力。
(3) 增设独立董事。信托公司有必要增设一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具有相当的权利, 可以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力, 并可以防止管理层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4) 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将干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通过一定的公开渠道, 向社会公正及时、毫无隐瞒地披露, 但商业秘密除外。
2. 确立信托投资核心盈利模式
一是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重要作用, 发挥信托公司的自身的独特优势, 更好地提供直接和间接融资业务;二是扩展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丰富多样, 但应当以信托为主, 围绕着“信托”设计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但优质的信托公司能够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 并取得长远的发展。
3. 完善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特色的法律法规, 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信托法律制度;二是取消对信托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 进一步激发信托市场的活力。
4. 成立信托业行业协会
信托业的核心是“信任”, 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假如信托业的不再让人相信, 那么, 信托业也就走到了终点。为了提高信托业可信度, 有必要成立信托行业协会, 加强信托业的自律管理, 为信托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保护机制。
5. 加大提供公益信托力度
客观来看, 我国现在处于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发展阶段。这样, 不仅能够改善信托业的行业形象, 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还能充分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五、结论
综上所述, 只有找到我国信托投资存在的问题, 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为了提高我国信托业的地位, 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有必要改善其治理结构,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信托业在政策中的地位, 及时抓住当下经济发展的机会, 克服内部和外部问题, 更好地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良性发展, 以期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托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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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篇三
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农地集合信托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1-0021-05
一、农地信托流转之雏形模式:
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一)农地信托流转雏形阶段的运作方式
近年来,多见于报端且为学者们所研究的典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莫过于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区的改革。虽然各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条件不一,但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中选择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实绩。如今回顾各地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发展,可发现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经过了以下两个发展时期:
1.萌芽初期。我国实践中最早运用信托方式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浙江绍兴。2001年浙江绍兴根据信托的理念,首创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方式,创造性地建立了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农地流转提供信息、指导和协调服务,其基本运作方式为:首先由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有流转需要的农户土地,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然后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地信托委托人将租赁的农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根据农地具体情况进行农地整理与整合,并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储备库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同时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也接受需农地方的委托,为其所需农地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并极力促使供地方村经济合作社与需地方关于农地流转的协议意向的达成。一旦意向达成,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在农地流转的期限内,由承包大户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付给农户。
绍兴农地信托流转的模式实际上包含以下三层法律关系: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统一签订农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委托服务关系,以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双方的委托合同,即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和需地方签订的土地流转服务合同; (3)信托关系,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或信托管理关系。参与农地流转的多方主体虽然通过多种法律关系的架构,实现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完整和顺畅,但是由于这种设计的法律关系的多层级化与复杂化,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将在后文中分析)。
2.成长期。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多地试行之后,由于暴露出若干问题,农地信托流转曾一度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2010年湖南益阳将浙江绍兴的农地信托流转方式进行简化,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然后由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土地信托公司将受托管理的农地进行整理开发之后,再转租给需地方承包大户[2]。2011年福建沙县也按照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开展农地信托流转。
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对浙江绍兴模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层级关系更加简单,仅包含两层基本法律关系:(1)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关系,土地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农户的委托,对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进行管理,包括土地整理和开发、土地信息发布、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配等,这是益阳农地信托流转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环。(2)土地信托公司与承包大户的基于土地租赁所形成的农地经营权的租赁关系。
(二)对农地信托流转雏形模式的评价
实践中部分地区所创造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对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和推广的问题。
1.总的来说,农地信托流转从萌芽阶段发展到成长阶段,既是实践推动的结果,也是法律与政策倒逼的结果。以浙江绍兴为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法律层次较多,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多种法律关系,平衡好多方主体的利益是非常不容易的;另一方面,由村经济组织统一承租农户土地之后再由村经济组织代替农户与土地信托机构签订土地信托合同,这种做法遭到很多置疑,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反租倒包方式”。以往的农地流转实践中的反租倒包主要体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集中到集体,然后再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均明确禁止反租倒包,因为通过反租倒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会以集体名义,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由,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可能会出现集体组织或村干部与农户争夺利益分享农地地租的差价。浙江绍兴模式中村经济组织承租农户土地再信托流转的做法与反租倒包方式非常相似,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也为新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出现埋下伏笔。而湖南益阳的农地信托流转做法最大的变化,就是直接促成农户与土地信托公司签订土地信托合同,直接由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的直接参与,这样既简化了农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关系,又避免在农地信托流转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反租倒包现象,使得农地信托流转的更加合法和成熟。
2.以绍兴和益阳为典型代表的农地信托流转的雏形阶段,严格地来说其只是借助信托的名义进行农地流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地信托机制,其主要理由有:(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看出,我国将信托制度定位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财产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赋予信托受托人一定的财产控制权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即信托受托人应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从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流转的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作为农地信托的财产——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农地,并没有实际上的法律支配行为,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农地经营管理行为,只是对农地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汇总与发布,促使农地流转方与承租方合同的签订。(2)从农地信托机构的角色定位与运作来看,农地信托机构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受托人相去甚远[3]。雏形阶段的农地信托机构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从农地信托的发布到农地的供给、农地的整合、农地信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整个农地信托流转环节,时时处处闪现着政府的身影,虽然这种政府直接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方法,可以以政府的公信力使得农地承包户获得相对稳定的信托财产——农地来经营,也减少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政府公权力介入越深,就越容易忽视作为农地信托最终受益者农户的利益,甚至有些地方会出现农地强制信托流转等非自愿方式,不仅伤害农户利益,而且破坏政府形象。并且从各国土地信托发展的实践来看,具有行政影响力的土地信托机构只是暂时性的过渡形式,还以土地信托机构的非官方、商业性与市场化的本质,才是农地信托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农地信托流转之成熟模式:
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流转发展到雏形阶段之后由于若干问题存在一直停滞不前,此时的农地信托改革需要鲜活的思路与新鲜的血液注入。党的十八大以后农地信托流转的商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始初露端倪。自2013年中国中信信托公司与安徽宿州埇桥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我国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之后,各大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北京国际信托、百瑞信托、中粮信托等在北京、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设立农地信托计划。这种由商业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与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与进步意义。现以首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简要分析这种模式做法与意义。
(一)“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基本内容
该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 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委托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首期涉及流转土地5 400亩,远期规划是25 000亩土地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管理经营,期限是12年。具体过程是,先由所要流转农地的两村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然后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区政府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引进安徽帝元农业投资公司对农地进行具体的开发经营管理,包括土地整理与规划、招商招租等。
整体项目规划分为三部分:(1)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部分,操作模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2)资金类信托部分,为解决土地归集整理与价值开发过程中需要的大量建设资金,中信信托配套了另外的资金信托计划对接这部分资金需求。(3)“中信模式”的土地流转信托中,还安排了“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满足上述两部分业务衍生的信托融资需求。具体而言,即为对接“土地流转业务部分”的租金支付资金缺口,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部分”中可能出现的暂时流动性支付问题。
中信1301期信托计划存在以下5种法律关系:(1)两村村民与村委会形成的农地委托转包合同关系;(2)两个委托管理关系,分别由村委会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3)区政府与中信信托形成的农地信托合同关系;(4)中信信托与安徽帝元形成的农地委托服务关系;(5)安徽帝元将农地租赁给其他农业大户与其形成的农地租赁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中信信托1301期计划采取了层级更为复杂的法律构造,使得法律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其中信托合同关系是该农地信托流转计划中的核心部分,多层级的农地委托转包或管理关系是为了迅速地集合更多的农地参与农地流转而采取的做法。
(二)对农地信托集合计划模式的评价
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为代表农地信托与此之前的农地信托流转模式相比,采取了金融化与商业化方式改造农地信托流转,采用信托原理重新改造农地信托,引入信托公司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通过信托公司对市场的敏锐性和洞察性,能够有效地选择更适合的农业经营者经营农地,为农地信托创造最大的收益。具体而言:
1.引入信托公司商业金融主体对以往的农地信托流转进行改造,既强化了农地信托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改变了一直以来被诟病的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往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信托流转,其在实践中有时会体现出违背农户意愿流转、农地地租过低、农地流转集合性程度低等弊端而受到人们诟病,甚至使得一段时间农地信托流转停滞不前。各地政府也非常希望从这种传统的农地被信托流转中解脱出来,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专业化的信托受托人能够或愿意从事农地信托管理。而引入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农地信托流转,使信托公司能从传统的资金信托领域跨越到农地信托领域,依靠其强大的信托管理经验与市场运作方式,将政府从被动的农地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还原以农地信托的“信托”本色。而且将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引入到农地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的财产管理能力,依靠其对农业市场的较强的行业分析与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农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与农业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功能设计出很多融资品种,为后续建设提供多样的融资渠道。
2.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信托流转使得农地信托开始具备信托的基本特征,农地集合信托计划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中农户兼具委托人与受益人双重身份,其权益可受到较全面的保障,其主要表现为:其一,用于信托的农地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念是信托的基本原理之一。其表现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4]。正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了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危机时,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将其运用到农地集合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区分开来,即使受托人破产或有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其债权人也不能主张以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及其所生利益来偿债,从而保障农户对农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与收益不受损害。正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具备此特殊功能,学者们认为“信托型土地流转,不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而有着制度上的优势”[5]。其二,农户的集合性特点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农地集合信托的农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能同时享有信托法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信托文件查阅权、受托人解任权和选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农户集合信托由于委托人人数较多,多数的委托人可以汇集群体的力量形成整体的合力以对抗处于优势地位的农地信托机构,以消减单个委托人力量弱小无法与信托机构相抗衡的不足。当然农户集合信托的集合力量的形成是需要借助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完备的。
3.农地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更迅速地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经营规模化。农地集合信托计划通常是集合多个农户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将经营管理农地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农户的信托管理计划。集合多人的农地,可以让更多的有流转需求的农户有机会参与到其独立无法参与的领域,并通过专业机构对集合农地的管理和运用,并借助于信托合同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了专业机构可以专心于专业经营管理,发挥其专业优势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收益。同时由于农地集合信托参与的便利以及众多农户的参与使得单一的小规模的农地可以集合成为一个整体的可以规模经营的成片的土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以达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风险与投资成本,提高收益。
三、我国农地信托流转之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演变,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回顾数年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所走过的路程,总结目前农地信托流转正经历的变化,结合国外土地信托发展的经验,未来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将表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以市场为主导的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如上所述,我国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在经历十多年的有益探索后,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到“市场主导型”农地信托的转变,“市场主导型”的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集合信托计划,不仅将农地信托流转还原为本应有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为农地创造更大的增值能力,并且其迅速地集合大片农地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也为农户创造了最大信托收益。从目前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各大信托公司迅速密集地发行了多种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计划,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本身也表明,这种农地集合信托流转不仅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同,而且得到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各方的认可,其为将来农地信托流转改革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代表了未来农地信托流转的大方向。
2.以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为主,农地资金信托为辅的农地集合信托发展方向。目前信托公司在开发农地信托计划时,通常采取两种信托产品设计,一是“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二是“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前者是信托公司单纯地只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农地集合、农地的平整与设施完善、农地的租赁以及农地租赁经营的监督。而后者除了主要对农地进行信托管理之外,还需要根据农地实际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农地信托的各阶段不同主体的需要设计出相应的中短期的资金信托,以满足相关主体的融资需求。从目前农地信托计划的初始阶段来看,多数信托公司采取的是“纯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少数信托公司设计为“农地事务管理型+农地资金融资型”信托。从国外土地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土地信托均经历了从“纯事务管理型”信托到“事务管理型与资金管理型并重”的信托方式。而我国农地信托设计之初目的在于满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因此“农地事务管理型”信托应该是目前阶段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主流方式,随着农地集合信托的深入发展,相关各方主体有了更大的资金需求以及农地金融配套制度的完善,农地资金信托也将成为农地集合信托的发展方向。
3.农地集合信托的法制化方向。尽管目前信托公司纷纷试水农地集合信托,其也代表了未来农地信托发展方向,但是相关法律政策的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农地集合信托发展的主要制度性因素。农户作为农地集合信托的最终受益人,从目前的集合信托计划来看却成为权利最被忽视的主体,也是权利最易被侵犯的主体。首先从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内容制定中几乎没有看到农户的声音,农户只能选择要么加入,要么离开,没有与信托公司自由协商的权利;其次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实施中,有的情况下农户并不是作为直接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比如中信农地流转1301计划中村民通过与村委会、镇政府和区政府的多层委托转包关系才将农地委托给中信公司,由于农户不是农地信托合同的直接委托人,因此有声音认为此种农地委托转包行为实质上也是反租倒包的做法,有违反国家农地政策之嫌[6]。这个问题急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来明确。再者众多的农户不仅对自身权益无法得知,而且由于“搭便车”心理的存在甚至会对自身权益不关心。而信托公司处于整个农地集合信托计划的核心地位,农地管理权力完全掌握在信托公司手中,如何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成为农地集合信托成败的关键。虽然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其中的许多规定仅适用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行为,并不适用于信托公司的土地信托行为。因此随着农地集合信托不断的发展和成熟,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供给应需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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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rend of Farmland Trust Transfer in China
YE Peng1,2
(1. Social Science College,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2. Law School,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Abstract:The farmland trust transfer has gone through the “government farmland trust” to the “market farmland trust”. The current collection of farmland trust program enhances the trust company to reform the farmland trust in the way of finance and commercialization, which strengthens the market operation of the farmland trust to exert stronger management and capital advantages and quickly gathers more farmland for the farmland scale operation. It i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that the farmland trust should be based on market management trust, secondary capital trust and adhering to the law direction.
4.我国楼宇智能化发展趋势分析 篇四
楼宇智能化包括五个系统: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通讯自动化系统(包括局域网)(CA)、办公自动化系统(OA)、火灾报警与消防连动自动化系统(FA)、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SA)。通过综合布线对各个系统进行有机结合,向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通信、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高效便利的物业管理。我国智能化建筑初具规模
在我国房地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楼宇智能化市场随之迅速成长。楼宇智能化的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上海金茂大厦、环球金融中心等应用楼宇智能化的建筑不断出现,目前楼宇智能化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高档住宅中应用普遍,成为高档物业的新潮流。闭路电视监控、门禁管理、停车场管理、防盗防灾报警系统等也已经较为常见。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推进,我国楼宇智能化理论、建设法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方面,也随之得到较大发展。
系统产品与设计定位存在差距
现在发达国家的智能建筑系统大都是按照建筑物使用功能进行设置,尽管没有刻意把智能化放在建设目标上,但是智能化系统的装备技术是先进的,系统的设置是完备的,系统的工程设计是合理的,系统的运行状态是良好的。
目前国内楼宇智能化产品市场由国外几家公司占据,如霍尼韦尔、IBM、江森自控等。我国仍缺少高技术的楼宇智能化系统集成产品。另外,在准确把握智能建筑的设计定位、高质量的工程实施与系统有效运行管理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缺少相应的规范,楼宇智能化设计方面也存在缺乏全面性和长远性的情况,施工质量难以保证,造成一些应用楼宇智能化系统的建筑缺少各系统整体运作,结果事倍功半,造成投资的浪费。
未来楼宇智能化市场前景广阔
5.我国冲压模具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篇五
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模具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近年来,模具工业一直以15%左右的增长速度快速发展,模具工业企业的所有制成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国有专业模具厂外,集体、合资、独资和私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浙江宁波和黄岩地区的“模具之乡”;广东一些大集团公司和迅速崛起的乡镇企业,科龙、美的、康佳等集团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模具制造中心;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模具企业现已有几千家。
随着与国际接轨的脚步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产品质量、成本和新产品的开发能力的重要性。而模具制造是整个链条中最基础的要素之一,模具制造技术现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制造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生存空间。
近年许多模具企业加大了用于技术进步的投资力度,将技术进步视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一些国内模具企业已普及了二维CAD,并陆续开始使用UG、Pro/Engineer、I-DEAS、Euclid-IS等国际通用软件,个别厂家还引进了Moldflow、C-Flow、DYNAFORM、Optris和MAGMASOFT等CAE软件,并成功应用于冲压模的设计中。
以汽车覆盖件模具为代表的大型冲压模具制造技术已取得很大进步,东风汽车公司模具厂、一汽模具中心等模具厂家已能生产部分轿车覆盖件模具。此外,许多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开展模具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模具CAD/CAE/CAM技术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在提高模具质量和缩短模具设计制造周期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例如,吉林大学汽车覆盖件成型技术所独立研制的汽车覆盖件冲压成型分析KMAS软件,华中理工大学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发的注塑模、汽车覆盖件模具和级进模CAD/CAE/CAM软件,上海交通大学模具CAD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发的冷冲模和精冲研究中心开发的冷冲模和精冲模CAD软件等在国内模具行业拥有不少的用户。
虽然中国模具工业在过去十多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许多方面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例如,精密加工设备在模具加工设备中的比重比较低;CAD/CAE/CAM技术的普及率不高;许多先进的模具技术应用不够广泛等等,致使相当一部分大型、精密、复杂和长寿命模具依赖进口。
二、未来冲压模具制造技术发展趋势
模具技术的发展应该为适应模具产品“交货期短”、“精度高”、“质量好”、“价格低”的要求服务。达到这一要求急需发展如下几项:
(1)全面推广CAD/CAM/CAE技术模具CAD/CAM/CAE技术是模具设计制造的发展方向。随着微机软件的发展和进步,普及CAD/CAM/CAE技术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企业将加大CAD/CAM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扩大CAE技术的应用范围。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正使CAD/CAM/CAE技术跨地区、跨企业、跨院所地在整个行业中推广成为可能,实现技术资源的重新整合,使虚拟制造成为可能。
(2)高速铣削加工国外近年来发展的高速铣削加工,大幅度提高了加工效率,并可获得极高的表面光洁度。另外,还可加工高硬度模块,还具有温升低、热变形小等优点。高速铣削加工技术的发展,对汽车、家电行业中大型型腔模具制造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它已向更高的敏捷化、智能化、集成化方向发展。
(3)模具扫描及数字化系统高速扫描机和模具扫描系统提供了从模型或实物扫描到加工出期望的模型所需的诸多功能,大大缩短了模具的在研制制造周期。有些快速扫描系统,可快速安装在已有的数控铣床及加工中心上,实现快速数据采集、自动生成各种不同数控系统的加工程序、不同格式的CAD数据,用于模具制造业的“逆向工程”。模具扫描系统已在汽车、摩托车、家电等行业得到成功应用,相信在“十五”期间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4)电火花铣削加工电火花铣削加工技术也称为电火花创成加工技术,这是一种替代传统的用成型电极加工型腔的新技术,它是有高速旋转的简单的管状电极作三维或二维轮廓加工(像数控铣一样),因此不再需要制造复杂的成型电极,这显然是电火花成形加工领域的重大发展。国外已有使用这种技术的机床在模具加工中应用。预计这一技术将得到发展。
(5)提高模具标准化程度我国模具标准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估计目前我国模具标准件使用覆盖率已达到30%左右。国外发达国家一般为80%左右。
(6)优质材料及先进表面处理技术选用优质钢材和应用相应的表面处理技术来提高模具的寿命就显得十分必要。模具热处理和表面处理是否能充分发挥模具钢材料性能的关键环节。模具热处理的发展方向是采用真空热处理。模具表面处理除完善应发展工艺先进的气相沉积(TiN、TiC等)、等离子喷涂等技术。
(7)模具研磨抛光将自动化、智能化模具表面的质量对模具使用寿命、制件外观质量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影响,研究自动化、智能化的研磨与抛光方法替代现有手工操作,以提高模具表面质量是重要的发展趋势。
(8)模具自动加工系统的发展这是我国长远发展的目标。模具自动加工系统应有多台机床合理组合;配有随行定位夹具或定位盘;有完整的机具、刀具数控库;有完整的数控柔性同步系统;有质量监测控制系统。
CNC雕刻机在国内的发展上从最近的一两年才有较大的发展,相关加工厂和使用单位时刻以敏锐的眼光盯着厂家的动向,这也是身为雕铣机主机生产厂一点也不敢松懈的真正原因所在。
作为用户当然要选合适的设备,如果选型不当,不但不能赚钱反而令陷入为机器打工的苦涩局面。那么什么样的机床才是好机床?
我们认为好机床的定义是这样的:
能够在短期内收回投资的机床才是好机床。
数控机床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7年,主要是数控方面的使用寿命为准,这样花钱和挣钱的比例关系将直接影响您的生意,所以仔细分析功能进行选型是有效投资的必要条件。
在国外很早就有雕铣机的名词(CNCengravingandmillingmachine),严格地讲雕是铣的一部分,是购买雕刻机还是购买数控铣式加工中心是经常要问自己的问题。另外,还有目前盛行的高速切削机床(HSCMACHINE)。还是让我们首先搞清楚三个机型区别:
1、数控铣和加工中心用于完成较大铣削量的工件的加工设备
2、数控雕铣机用于完成较小铣削量,或软金属的加工设备
3、高速切削机床用于完成中等铣削量,并且把铣削后的打磨量降为最低的加工设备
深入分析上述设备的结构可以帮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从机械角度
机床的机械分为两个部分,移动部分和不移动部分:工作台,滑板,十字花台等为移动部分,床座,立柱等为非移动部分
1、数控铣加工中心:
非移动部分钢性要求非常好移动部分钢性要求非常好优点:能进行重切削;缺点:由于移动部分同样庞大,牺牲了机床灵活性,对于细小的部分和快速进给无能为力。
2、数控雕铣机
非移动部分钢性要求好移动部分钢性要以灵活为前题下,尽可能的轻一些,同时保持一定的钢性。优点:可进行比较细小的加工,加工精度高。对于软金属可进行高速加工;缺点:由于钢性差所以不可能进行重切削。
3、高速切削机床
非移动部分钢性要求非常好移动部分钢性要求比较好,而且尽可能的轻巧。优点:能进行中小量的切削(例一般φ10的平底刀,对于45号钢(300)深切深度以0.75为好);缺点:正确使用下能发挥高效,低成本,使打磨量变为极少。不正确使用,马上就会使刀具的废品堆积如山。
如何从机械上做到上面又轻、刚性又好矛盾的要求,关键在于机械结构上的功夫。
1、床体采用高低筋配合的网状架构,有的直接采用蜂巢的相接的内六角网状结构
2、超宽的立柱和横梁,大家知道龙门式的结构由于其极好的对称性和极佳的钢性被高速切削设备厂家一直做为首选结构。
3、对于移动部分有与数控铣显著的不同之处是加宽了很多导轨与导轨之间的距离,以克服不良力矩的问题。
4、从材料上讲一般采用了米汉那铸铁,也就是孕育铸铁,在浇注铁水时加入一定比例的硅(Si)从而改变了铁的内部结构,使之更加耐冲压,刚性上有显著提高。
5、机床的刚性主要用于克服移动部分在高速移动时对非移动部分的强大冲击,所以导轨、丝杆要求粗一些,以及加强连接部分刚性。
二、从数控角度分析
1、数控铣加工中心对数控系统要求速度一般,主轴转速0-8000RPM左右
2、雕铣机要求高速的数控系统,主轴转速3000-30000RPM左右
3、高速切削机床要求高速的数控系统以及极好的伺服电机特性,主轴转速1500-30000RPM左右
三、编程软件上分析
从软件的角度上讲,数控铣加工中心,高速切削机床雕铣机都可以使用标准的CAD/CAM软件如:MasterCamCimatronPEUG等。
6.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的计量分析 篇六
摘要:在分析我国1990~2005年安全生产指标变动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了安全生产指标的长期趋势模型,并对安全生产指标进行了预测.同时,分别以人均GDP指标为解释变量、安全生产指标为被解释变量建立了计量关系模型,以此反映我国安全生产随经济发展的变动规律.研究表明,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波动上升趋势,与人均GDP指标存在显著二次关系;亿元GDP死亡率指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这表明在我国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安全负担水平得到了较好控制.作 者:颜伟文 韩光胜 陈国华 陈清光 Yan Weiwen Han Guangsheng Chen Guohua Chen Qingguang 作者单位:颜伟文,陈清光,Yan Weiwen,Chen Qingguang(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20)
韩光胜,陈国华,Han Guangsheng,Chen Guohua(华南理工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
7.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篇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的信托业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但也经历过多次清理整顿,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的时期, 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发展定位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引起的, 但是总体来说信托业的发展是值得坚持和肯定的。为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监管部门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托税收及信托登记等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监管等方面, 完善信托业发展环境, 对信托业实施有创新的监管, 从政策角度加强业务引导, 从而使得信托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以及业务创新。
一、我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由于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治理缺陷, 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即使在建立起“一法两规”的信托法律体系以后, 仍然存在着监管上的缺陷和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此外, 信托税制、信托工商登记等管理机制缺失, 造成信托机构在业务开展及创新上的巨大障碍。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及内部机制的不健全也大大影响了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一) 信托法制建设落后
1. 信托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 随着财富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信托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类金融机构中, 不仅是信托公司, 包括基金、保险、券商在内的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类信托”业务, 本质上都运用了信托原理, 但是却不受《信托法》的约束。由于信托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 有时候尽管是相同的业务, 但是由于公司所属行业不同, 就有可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不同监管部门的管理, 从目前情况来看, 信托公司所受的监管限制更为严格, 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 税收制度的制约。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财产型信托的税收制度, 委托人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 因为伴随着财产的转移, 因此需要交纳税金;而当信托计划到期的时候, 信托公司将资金还给信托受益人时依旧需要交纳税金。这样的双向税收制度增加了信托公司的运营成本, 同时也压缩了受益人的收益空间。这样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当前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对于资金信托产品, 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针对资金的收益应该如何纳税, 这样就使得每个地区的做法并不尽相同, 部分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业务时, 也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都制约了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3. 工商登记的缺失。
在我国目前的信托登记中主要存在信托行为的登记以及信托财产的登记, 但是主要是信托财产的登记, 进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公示性, 保护信托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目前在《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的登记有相关的条款, 但是并没有相配套的政策保护, 比如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时候需要获得工商登记机关的许可,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工商部门往往因为政府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拒绝批准。未来信托行业将更大程度的回归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本源业务, 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将会给此类业务乃至信托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 金融监管不到位
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并不能够完全反映信托业务的真实诉求。我国的信托业是在特殊的背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因此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差, 社会认可度和信用度都比较低。在进行监管制度制定时, 往往关注的是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信用安排, 从而尽量避免信托公司的违约对客户所造成的损害, 因此在进行制度监管的过程中, 往往关注的是信托公司的负债情况, 而对于信托原本的属性却没有着重强调, 这就使得信托公司难以以真正受托人身份来进行有效的信托管理。
(三) 信托公司的内部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为信托业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客观的, 但是信托公司想要谋求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 这才是信托公司自身得到发展的根本。如果一个公司没有良好的内部管理, 那么再好的外部管理也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进行金融信托业风险化解的时候, 需要有健全的内部机制作为保障。但是从目前看来, 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建立的时间较短, 因此就存在着经验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 这就大大影响了金融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二、完善我国信托业发展环境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完善《信托法》的同时, 加快建立《信托业法》。目前, 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建立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为基础的信托法律制度。《信托法》是规范信托关系人基本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信托业法》对于《信托法》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其重点是在信托机构的设立与变更、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 是规范信托公司具体经营的法律制度, 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效率和安全, 促进信托行业的整体发展和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协调。在分业监管制度短期内不会改变的状态下, 监管机构应尽可能统一不同金融机构开展同一业务的监管口径, 给予不同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消除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套利, 建立《信托业法》有助于统一调节与监管开展实质上为“信托”业务的各类机构的行为。
(二) 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在完善信托登记方面, 我国应结合欧美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 在对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 对于信托登记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信托登记中心, 该平台将成为信托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平台, 也意味着信托登记制度已经从理论阶段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 这都会为健全和完善信托登记制度, 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提高信托金融产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修订税收制度
信托导管理论认为, 信托的过程仅是充当财产流出的导管, 是将信托利益经过分配、转移以后重新回到委托人手中的过程, 因此信托最终受益人是委托人。因此信托产生的利益应由受益人享有, 而受托人在此过程中只是信托利益运输的媒介, 只起到转交的作用。在信托过程中的收益所得的类型应为受益人所得的类型, 因此主张最终的信托纳税人应为信托的受益人。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单一税收制度, 即由受益人进行缴税, 而对信托机构代理人的理财过程不进行征税。我国目前的信托税收制度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 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将导管理论应用进来, 从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四) 加强信托机构的内部管理
应在现行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对内部的制度进行梳理, 要对现存的落后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形成与时俱进的、符合“新常态”下业务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 要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生前遗嘱”机制, 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仅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更是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五) 加强信托业的外部监管
在加强外部监管的过程中, 要坚持差别和个性化的原则, 参考国外信托业在发展中的做法, 建立结构复杂的信托机构和单一业务的信托公司相结合的体系, 在进行监管时采用不同的监管细则。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能够加强竞争。此外, 在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使得监管效益最大化。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应加快建立行业保障基金, 推动信托行业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市场化, 为信托产品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更多保障, 促进信托行业的稳定发展。
摘要: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定位不清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制度下的监管差异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困境。本文对信托业目前的发展障碍进行分析, 从而探索我国信托制度及信托业发展环境的完善。
关键词:信托发展困境,法制健全,完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晋芳.我国金融信托业发展对策研究.天津:天津财经大学, 2007.
[2]赵俐.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制环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2, 16 (4) :98-101.
8.我国微型车发展趋势分析 篇八
【摘要】 微型车以其经济和环保的优势赢得消费者的喜爱,是我国汽车进入普通家庭的主要车型。主要分析比较了微型汽车市场主要产品的性能以及国外市场的现状,从而预测和展望微型车市场发展。
【关键词】 微型车;性能;预测
一、引言
微型汽车包括微型轿车、微型客车、微型货车。是我国汽车产品的主要车型之一,在全年的产销量中,三分天下有其一。它在汽车行业的比重已增加到31.65%,并已初步形成了长安、天津汽车、昌河、柳州五菱和哈飞五大微型汽车企业。这五家汽车的生产集中度超过了90%,且发展势头很好(表1)。
二、我国主要微型车企业发展现状对比分析
在微型车市场上:第一阵营由上汽通用五菱、长安汽车、哈飞等三家组成;第二阵营由东风小康,昌河、一汽佳宝等公司组成;第三阵营则由新进入的奇瑞、海南马自达和重庆力帆等组成。这些微型车厂家的产品在技术上相互借鉴,但各有特色,现选取3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做个比较(表2)。
目前,我国微型车市场竞争特点主要有:(1)上汽通用五菱优势继续扩大。上汽通用五菱在2005、2006、2007继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依旧保持强势增长速度;(2)后起之秀东风小霸王不断超越。在2007年超过一汽佳宝和昌河,位居国内微型车行业排名的第四位,销售增长幅度超过上汽五菱,位居国内微型车之首;(3)长安微型车市场销售呈现止跌回升势头,这是得益于新推出的长安之星二代为提升销量起了一定作用; (4)传统主流微型车哈飞、一汽佳宝和昌河,尽管在新推出以及价格策略方面都有所动作,但依然未能走出低迷。
三、中国发展微型车的优势
1.影响微型车市场的主要因素
(1)公路建设对微型车的影响。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公路的建设息息相关,近十几年来,我国公路建设速度加快,尤其是中心城市间高速公路相继开通,为汽车工业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公路不会成为制约汽车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2)城市建设对微型车的影响。私人购车的比重大幅提高,中国从2002年开始,私人购车的比重已超过70%。农村城市化建设、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为微型车及小型车提供了快速发展的市场空间。
(3)新农村建设对微型车的影响。2007年国家对农村投资加快,农村经济持续升温,基础设施的加快,农村道路的硬化,从而加快了农用车的步伐。随着微型制造工艺及水平逐渐向轻卡靠拢,微卡的安全、舒适、可靠性、经济性和承载能力得到大幅提高,进一步代替了部分低吨位的轻卡。同时乡村旅游的发展,使微型客车有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2.微型车发展的优势
(1)节能、环保优势突出。科学家曾经做过计算,如果以1升排量的微型车油耗为100%的话,那么排量2升的油耗就为138%。假设我国多生产100万辆微型车,每年即可以节约石油320万吨;再假设2010年我国微型车占汽车总量的比率达到25%,就可节约石油400万吨。当这一比率达到50%时,就能节油1200万吨,相当于我国一个大油田的年产量。对于能源需求庞大,石油储备有限的中国来说,大力发展微型乘用车是完全符合国情的。
(2)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给微型乘用车的发展创造良好平台。据统计,目前中国大约有3.48亿户家庭,其中年收入超过3万元的农村家庭就达180万户,这些家庭已基本具备了购买汽车的经济条件,且这些农村和中小城镇人口,居住较分散,最迫切需要交通工具来解决生产流通和生活问题。我国近年来经济一直呈上升的发展态势,国民经济的显著增长为我国微型乘用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们通过相关分析探求了国民经济增长与微型乘用车市场销售的关系,得出了以下结论:GDP增长与微型乘用车销售量的线性相关系数为0.940,在显著性水平为0.01时,通过统计检验,说明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
系。可以预测,我国微型乘用车还有巨大的市场前景。
四、我国微型车发展趋势
1.微型车汽车企业将加快国际化进程
随着国内各微型车厂家产能的夸张,竞争的加剧,各微型车厂将目标市场转向了国际市场。目前在国外市场出口第三世界国家的微型车量也会有较大增长空间,东风渝安去年出口量大约占到总量的15%,今年将占到20%(生产10万辆,出口2万辆),预计随着企业的发展,出口所占的比例将进一步加大。
2.新能源微型汽车将会得到发展
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走高和环保要求的升级,新能源微型车以其低消耗,低污染越来越受到厂家的青睐。目前长安公司已开发出来天然气微型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氢能源微型车、电动微型车等其他新能源微型车将会占据较大市场前景。
3.整车性能进一步提升
(1)安全性。目前市面上的微型车几乎都没有配安全气囊,制动形式大多数为前盘后鼓式。随着国家对乘用车安全性能要求的提高,微型车的安全性大大提高,安全气囊、前后盘式制动、ABS(防抱制动系统)和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等系统将会在微型车上体现。
(2)动力性。目前微型车发动机功率在38KW~65KW,最高车速一般为100~120km/h。随着城乡道路的发展及发动机性能的提升,微型车的最高车速将会达到140km/h左右。
(3)舒适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星车的舒适性要求更高,如真皮座椅、自动空调、中央门锁、电动门窗、CD和天窗等装备将会应用到微型车上。
参考文献
[1]龙夫.汽车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车与安全[J].2007(9)
[2]张爱梅.微型车产品发展趋势分析.汽车与配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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