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10-21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共6篇)

1.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篇一

★★★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工作

监督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结合我校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以下简称内部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内部招标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允许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采购单位。

第二条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招标工作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做到有章可依、按章办事、违章必纠。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向招标委员会提供考察报告。

必须进行考察的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的有关信息需进一步现场确认的项目。

考察的内容:潜在投标对象的资质、基本条件、企业运行状况等。参加考察的人员:由招标单位代表、审计部门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至少三人,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参加考察的人员对考察意见要严格保密。

第三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学校内部招标活动应尽量扩大信息传递范围。收到投标人投标信息后,组织招标活动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规范开标、评标、定标行为。

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提前做好收取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签到等各项准备工作。

开标时,由学校监督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情况正常后,由一名工作人员当众对投标文件开封进行唱标,另一名工作人员根据唱标情况填写开标记录表,各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表中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学校招标委员会建立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宣告自动解散。

2、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的近亲属;②监督部门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3、开标前一天内,学校招标委员会和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人数要多于五人并排序。招标委员会工作人员按顺序与所抽取的专家进行联系,直到确认可参加评标的专家达到规定人数为止,学校招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开标前,招标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

参加培训和进行廉政教育。

(二)严格履行评标程序,规范评标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公布考察意见等影响评标活动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保持联系的应在监督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

1、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职业道德。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需向投标人询问的,必须在会场内当众接听电话,并对重要内容做出书面补充材料。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确需修正,应由招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审出的分数进行汇总复核。根据评标办

法具体情况,若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分等客观分内容应在监督工作人员监督下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算。

3、招标人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4、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校党委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三、定标。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具体数量需招标委员会进一步讨论确定)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评标结果由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监督工作人员共同向学校招标委员会汇报,学校招标委员会结合考察意见情况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且保证优质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选。

第五条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1、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应全过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督促学校建设中的制度建设情况;

(2)参与学校所有招投标活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各环节是否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

(3)负责招投标中违纪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

(4)对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2、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抄送包含以下评标材料的评标报告:

(1)投标人资格审查记录;

(2)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招标文件审批表;

(4)开标记录;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审报告;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按有关纪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纪委、监察处

2.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篇二

王力 (化名) 自2009年2月21日入职某教育公司, 担任督学主任一职, 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5月20日, 试用期三个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在试用期期间, 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动离职人员, 第一个月30日内属自动放弃应聘岗位, 无薪离职;第二个月、第三个月内离职只发放基本工资800元 (按实际出勤日计算) ”。双方同时签订《2009年北京总公司特设督学部晋级升降制度》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 该制度约定督学主任第一个月薪资待遇为“底薪800元+绩效1200元+提成+奖金”, 自第二个月起工资组成为“底薪800元+绩效3200元+绩效指标考核2000元+提成+奖金”。每个月对绩效指标考核都有具体的工作要求。

王力工作到2009年4月2日, 因3月起至4月2日工资未发放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没有支付, 提出离职。王力还认为, 劳动合同书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规定, 应属无效条款, 故其离职时工资应以4000元/月计算。某教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王力诉至仲裁委, 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2009年3月起至4月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因期间每周工作6天, 要求支付2月21日至4月2日期间的加班费;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无效。

仲裁结果

案件最终裁决某教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力2009年3月起至4月2日工资3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5元;支付王力2009年2月21日至4月2日加班工资110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5.8元;确认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第一款无效。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无薪离职”、“试用期内离职只支付基本工资”的规定, 排除了劳动者应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因此该条款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他条款依旧有效。某教育公司应按原劳动合同书其他条款以及附件的约定支付王力的工资, 因王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的提成工资以及第二个月起完成绩效指标考核的证据, 应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认定王力第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 第二个月及第三个月工资均为4000元。故某教育公司应支付王力2009年3月起至4月2日工资为3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5元。

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4.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篇四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引用和参考文件

3.1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公司内部审计文档管理办法》

3.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定义及缩略语

4.1 术语

4.1.1 内部审计

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组织目标。

4.1.2 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方针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组织运营效率和效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既联系、又制约的系统。

4.1.3 审计人员

是指本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

4.1.4 被审单位

是指公司所属部门、二级核算单位,以及公司控股企业。

4.1.5 正式招投标项目

是指除公司程序《招标、比质比价、非竞争性采购》中,××××条款所确定的情形外,达到金额起点的各类招标项目。主要有:施工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的;物项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

4.2 缩略语

无责任

5.1 总经理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批审计工作计划、批复专项审计报告。

5.2 审计部

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5.3 相关部门

根据审计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资源,协助配合审计工作的实施。规定

6.1 审计机构与人员

6.1.1 审计机构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6.1.2 审计人员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据规定持证上岗。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家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6.2 审计工作职责

6.2.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或部门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2.2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6.2.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6.2.4 对公司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2.5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6.2.6 对公司建安工程、物项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重大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a)对50万元以下的比质比价项目,审计部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判断,视情况参与;对未介入的比质比价项目,审计部将以经济合同专项审计方式进行后续监督,界定项目比质比价和合同立项、签订、执行、变更或索赔、验收、关闭等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经管人的履职责任。

b)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正式招标项目起点金额之间的比质比价项目,由合同部门根据项目立项金额情况通知审计部,审计部将全面参与。

c)对正式招标项目,审计部务必参加。

6.2.7 对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或索赔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公司项目比质比价和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审计部将于每季末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公司季度招投标工作、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情况报告(书面或口头)。该报告业经总经理授权。

6.2.8 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提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风险评估,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风险解决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日常监控,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培训。

6.2.9 完成××××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6.3 审计工作权限

6.3.1 参加公司重要经济活动有关会议,了解并就公司的工程投资和经营管理情况发表意见。

6.3.2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3.3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6.3.4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3.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6.3.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6.3.7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3.8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4 审计工作程序

6.4.1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4.2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实施专项审计时,应成立审计组,指定参审人员名单,确定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制定审计通知书,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的3个工作日,通知被审单位(但对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明确审计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联系人。审计组应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

6.4.3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帐薄、报表、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和谈话等方式来搜集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6.4.4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正式发布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6.4.5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审阅并批准。

6.4.6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建议或意见。

6.4.7 审计部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跟踪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6.5 审计工作要求

6.5.1 公司相关内部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6.5.2 审计部应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加强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

6.5.3 审计部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6.5.4 审计部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专项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

6.5.5 审计部应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6.5.6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

6.5.7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实行持证上岗、规范执业和后续教育的制度。

6.6 审计档案管理

6.6.1 归档范围: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如下:

a)上级审计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有关审计工作的批示;

b)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程序、计划和总结;

c)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等; d)公司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复审及后续审计资料;

f)有关部门和个人反映的经济问题或举报材料,以及审计部的专案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6.6.2 日常管理

a)审计档案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b)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完善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的手续。

有关审计档案的详细规定参见程序P-BP-AUB-002 《内部审计文档管理办法》

6.7 奖励和处罚

6.7.1 被审单位或个人

6.7.1.1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严格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6.7.1.2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处罚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a)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b)拒绝提供凭证、帐薄、报表、合同、证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

c)阻挠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d)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f)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g)泄露公司秘密的;

h)对审计人员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7.2 审计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a)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d)泄漏国家机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e)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附则

a)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b)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记录

5.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篇五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 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门的重要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 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经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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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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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 件。

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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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其规定;

(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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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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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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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四)检查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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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并参与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与所属单位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联系,交流有关审计工作信息,共同研究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济责任,包括所属境内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经济责任和有关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以及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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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以及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有关事项;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上级审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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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四)经审计发现的本部门、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事件及有关责任人的有关材料;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经验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积极推进审计手段现代化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实行委托审计时,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对受委托的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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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同时,督促检查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落实;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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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审计有关准备工作,确定审计组成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部、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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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对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五)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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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审计署和外经贸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外经贸部门审计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功人员,本单位和上级审计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本部门、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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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并由本部门、本单位控股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中已有规定的,按合资、合作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所属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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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9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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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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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取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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