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不能出庭说明书

2024-10-24

负责人不能出庭说明书(共1篇)

1.负责人不能出庭说明书 篇一

关于原告当庭提交

本案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及其非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意见书

法院:

原告对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行政应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出庭人员提出异议,具体宣读如下(请书记员如实记录):

当今社会环境下,很多行政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照领导的看法办事,只有让行政负责人了解事实,了解法律,了解何谓依法行政,才能做出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决策。才能让“依法行政”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民告官却总不见官,《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三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结构性安排,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效,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但,行政负责人仍然不依法履行义务和职责,法律得不到有效落实。当法律没有尊严的时候,法律人士何来尊严?人民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又如何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故,原告方坚持告官要见官,被告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必须履行出庭行政应诉义务,不能出庭仅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能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请审判长释明:是否已向被告发出《传票》、《应诉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二、请问被告的代理人,是否提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 被告的代理人拒绝回答或未被告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视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请问被告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总共多少位?提交几份书面说明?

未书面说明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违法。请求法院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请问被告方是否提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书面说明的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被告方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或虽提供书面说明但未提供其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无缘无故不出庭应诉,原告方对这种亵渎法律、藐视法庭的渎职行为表示强烈抗议!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行政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没有相关的证据,并判定被告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五、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的法定前提,所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可以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

前述《行政诉讼法》及其法释〔2015〕9号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说明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义务不可以放弃。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的法定前提,所以,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行政应诉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且其不出庭行政应诉就是行政渎职,是破坏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权力对法律、法庭和人民的傲慢、藐视、任性。

六、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日常工作安排应当以法定义务为上,不能与法定行政应诉出庭义务相冲突。

七、原告与被告参与诉讼是一个相互尊重的过程,作为本案的行政负责人,更应接受公民的监督与批评,接受法律的洗礼。只有敢于接受批评才会勇于纠正错误。

3-1

义;法官若能够坚守职业良知,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进而“舍身护法”者,是民族之福,国家之幸,是维持一个国家稳定法制秩序的重要环节;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常怀敬畏之心,做到敬畏法度,不越雷池半步,勇于责任担当。法官要脑中有良愿,胸中有良心,手中有良行;要善用底线思维,误判案件中的一个细节、程序中的一个小瑕疵都会使人民群众难于感受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是人民司法的根,公平正义就是人民司法的魂。离开人民群众就断了根,离开公平正义就丢了魂。只有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关注民生,慎断笃行,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我们的工作主线,才能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依法正确履职,才能使人民司法这棵参天大树血脉不竭,营养丰沛,常新长青。司法为民,而不是司法为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否得到落实,法官有责任和有义务进行司法监督,严把法律底线,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3-3-

原告: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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