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证制度(精选13篇)
1.食品流通证制度 篇一
一、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臵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把伤病人员送往医院进行积极救治,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臵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事宜。
2.食品流通追溯系统的问题与现状 篇二
关键词:食品流通追溯系统 食品安全 问题与现状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47-01
随着一批又一批如毒奶粉,地沟油,镉大米等对食品安全极具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普通民众对于日常食品的信任度逐年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政府监管问题,已经发展为社会、经济、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得如何,反映的是一个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怎样才能有效监管食品安全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如何做到有效预警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形成高效的常态化监管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可追溯体系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及时有效的方法[2]。本文将对我国目前食品流通追溯系统的问题与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1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
1.1 系统简介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是一个将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使消费者充分了解生产和流通过程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
它可以从食品的生产开始追溯,再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具体的方案就是从食品最初的种植或生产开始,给大米、蔬菜、豆制品、肉类、海产品等各类食品全部加贴二维码或者RFID电子标签等,并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形象的说就是给所有食品颁发了一个电子身份证。进而可以“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跟踪和追溯就实现了,包括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配送企业等都能通过电子标签在数据库中查到。
产品的追溯码一般是以二维码或一串数字的方式呈现,标示有追溯码三个字。找到追溯码后,一般有4种查询方式。可以分别向超市的超市追溯码查询终端,企业官网,相关手机APP内输入追溯码来查询,也可以选择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商家客服来追溯产品信息。
1.2 系统作用
(1)减少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可能。对于消费者来说,追溯系统带来了食品链的透明化,所以一般具有回溯码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都是由可查询到的可靠个体或单位承包的,也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然相对于无码的食品来说安全很多。
(2)推进企业品牌效应发展。对企业来说,食品流通追溯系统无形之中为产品的质量安全设置了层层的检验程序和重重的检验监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追溯码的使用,可以促使企业更加严格自己的产品质量,而企业的品牌效应也会因过硬的质量而强化。
(3)减少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并不能降低食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它可以减轻食品危机发生时所产生的后果。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企业与政府能快速、准确、可靠地响应,通过追溯系统找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并进行应急处理,从而使危害影响最小化。
(4)监督预防不法企业。因为有追溯系统的建立,每个关键环节进行监控与记录,则事后可追查问责到人,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不敢肆意为所欲为,一定程度杜绝了食品安全危险的起因。
2 存在问题与现状
(1)查询不便,查询信息量不足。追溯系统看似不错,但对于部分消费者来却十分不便。据消费者反映,不便之处首先是缺少专门的识别APP,而且一些APP并不能识别所有的追溯码,部分需要到企业官网中才能查询。此外,查询的信息也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缺少监测情况等方面的介绍。
(2)可追溯食品价格过高。贴有可追溯的食品的价格要比普通商品高出不少,这些食品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所以这种高价食品不仅阻碍了追溯系统的推广,也降低了消费者对追溯系统的认同感。
(3)建设追溯体系需要大量资金技术,可收效却甚微。高投入、低产出,可以形容大部分食品企业建设可追溯体系的现状。企业匹配追溯体系需要建立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条码扫描打印等软硬件设备,一般小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对于大企业,追溯是一种长期的投入,短时间看不出来多大的差别。就是说企业投入了,前期的收益并不如想象中好,因而早早放弃。而追溯标准不统一也是追溯系統收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推广的部门不同,标准不统一,也减慢了推广的进度。
3 解决方案
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在各部门各省市之间的标准,进度各不相同,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拖慢了追溯系统在全国的发展进度。所以首先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统一信息采集指标、传输格式、编码规则、追溯规程等技术标准,以实现全国各地追溯体系的兼容和整合。标准统一,追溯系统就可以方便使用,且民众查询与政府监察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另外建立完善的制度也尤为重要,追溯系统如今企业参与度不高,民众热情也不高,大都可能因为相关的法规制度没得到完善,一些企业不开展追溯体系也不会有任何惩治或损失,所以需加紧健全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分企业、分产品开始统一追溯要求,逐步实现纳入追溯范畴的食品。我们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立即做出响应,快速追溯到源头并妥善处理。食品流通追溯系统只有在标准统一,制度完善等条件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健康发展起来。
4 结语
早在21世纪初,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完善了食品流通追溯系统,中国如今也在加速进入这一行列,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投入建设追溯系统,武汉市如中百,武商等大型超市开始试行追溯系统了。诚然,食品流通追溯系统一旦完全建成体系,不仅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监管中来,更可以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从源头上控制,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与规模。
参考文献
[1]窦业伟.基于RFID中间件的食品追溯系统的研究和实现[D].上海师范大学,2012.
[2]何福.流通环节食品可追溯体系的研究[D].天津大学,2012.
3.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篇三
为确保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保障顾客利益,维护食品经营者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检查食品是否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
第三条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完善检查条件,设立检查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重点食品质量自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六条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事、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八条对散装、裸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柜台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警示标志等。
4.流通领域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篇四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证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市场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购进食品是做到: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齐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部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二条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三条买卖公平,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诚信服务,不强买、强卖,不囤积居奇、不哄抬物价,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食品计量正确无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
第四条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五条发生食品质量问题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
5.食品流通证制度 篇五
为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现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
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考是否齐全;
2、检查供货方出具的“一单通”,看“一单通”内容与实际进货食品是否一致,并按
要求规范建档保存;
3、检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检验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表明食
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检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
导宣传的内容;
二、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对于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
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品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
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4、销售散装食品硬件设备:容器、盖子、夹散装食品的夹子,手套等设备;
5、销售散装食品场所保持空气清新、禁止吸烟、防止污染空气,将细小的烟灰等掉入
散装食品内。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一年进行一次自身全面健康检查;
2、上班时统一换工装,保持工装干净整洁;
3、对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由主管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店面员工全员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新入职
员工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要求上岗;
2、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
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监督;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4、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
品经营活动。
2、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
3、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
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按照食品类别分类,不定期的进行全
面清洁、消毒。
2、运输车在装卸食品的过程中,车厢内卫生要清洁,熟食与生鲜食品要隔离,避免互
相交叉感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不定期的对食品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食品,应立即进行退市;
2、对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定要退出市场,要详细写
明不合格商品退市种类、数量等。
3、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召回,并做好详细记录。
4、针对食品召回的顾客,进行换货、退货处理。
5、对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
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按前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推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和食品事故报告制度
1、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清除食
品安全事故隐患。
2、如发生事故,将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
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
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4)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
才能继续使用。
3、自事故发生之时起立即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
6.食品流通证制度 篇六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中,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至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1件39人,涉案毒狗肉1万余斤,毒鸟肉12万余只,氰化物1千余斤,跨越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该系列案件暴露出,当前特殊肉类食品的销售、流通监管中存在着多个空白点,亟须相关部门健全完善监管措施。
对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尚为空白。当前,猪肉、牛肉等肉制品从饲养到销售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狗肉、鸟肉等特殊肉制品,基本处于监管空白状态。系列案件中,涉案毒狗肉、毒鸟肉,基本都是涉案人毒杀后直接加工再销售给饭店,无任何检验检疫等监管程序。
對氰化物等危险化学物品流通的监管存在空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环节。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该系列案件中,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但监管部门却毫无察觉,凸显出对危化品的监管存在空白。二是运输环节。客运、物流安检执行不到位。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物流托运、中途客车搭运等方式将氰化钠运至目的地进行销售。
对餐饮企业的监管仍有留白。一些来源不明的肉制品能够堂而皇之进入饭店,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监管机制中存在抽检覆盖范围小,群众举报少,事后查处处罚有限等弊端。系列案件中,经营者购买了近万元的死鸟供多地饭店和周围老百姓食用,持续时间长,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未能发现。
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是参照猪、牛肉产品的监管机制,对流通环节的狗肉、鸟类等其他肉制品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并严格进行监管。二是规范危险物品管理。建立危化品动态监管系统,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每月的产品来源及产品销售数额及时报告给工商机关部门登记,而工商监管等部门除日常监督之外还应实地巡查、突击检查,实时关注危化物品的使用、销售情况,严肃查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危化品行为。三是加强对餐营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将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增加对餐饮企业抽检、巡查次数,一经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处罚,绝不姑息。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防群治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在纸媒、网媒中及时报道各类食品造假及食品安全隐患,引起消费者重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继续保持对制售有毒有害肉制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文/吴洁 李拥军)
7.食品流通许可证八项自律制度范本 篇七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 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
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
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
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
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
四、协议准入制度
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购销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条款要有明确约定。
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
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吸收其他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
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
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定标准。
5、督促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等规定,保证上市食品符合法定标准,检查法定证照及相关手续,并分类归档备查。
6、对进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统一纳入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管理。
7、认真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8、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食品质量担任责任、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自检条件,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或对购入的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自检。
2、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专门从事对购入重点食品的检测。
3、要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门的食品质量检测人员,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4、要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5、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6、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七、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
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
2、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不合格食品。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范围
1、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2、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
3、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簿,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批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
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权威部门下达停止销售、购进通知后三个小时内退市。
八、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6、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 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作出醒目提示:“本柜食品降价销售,请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专柜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
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8.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篇八
二、采购员一般应严格按照预先制订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请示酒店经理或餐饮部经理后作适当调整。
三、采购时一般应两人以上参加,并须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付款。大宗食品采购时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蛋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及冷冻制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等,须索取其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生肉、禽类和进口食品须索取检疫合格证。要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也不能有涂改、伪造的情况。
五、保管员不接收腐烂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保管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查验所购食品有无检验(疫合格证明并妥善保存,同时做好记录。
六、严禁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严禁采购有毒大米、有毒猪油、掺杂食用油、发芽马铃薯、毒蘑菇、亚硝酸盐(工业盐;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采购泥螺、白玉蟹、蟹股、咸枪蟹、醉蟹、醉虾、螺蛳等不洁小水产品;原则上禁止外购熟食,谨慎采购青占鱼、扁豆等高危原料。
七、蔬菜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并由供货商签名。零星外购的须经农药残留测试。
9.食品流通证制度 篇九
关键词:液态奶 流通环节 安全
中图分类号:F203;TS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53-02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所最为关注的。近年来,液态奶的暴露出来的问题,使人们对它的关注度更为提高。从供应链上端的牧民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这过程中,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都有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危害。
1 奶源
液态奶是经过了层层加工才形成的。要保证奶的品质,首先要从奶源开始就杜绝一系列的污染。
1.1 饲养卫生与环境
牛床上,常有大量的垫草、粪便、未食用完的草料,再加上温度适宜,常易滋生大量的微生物,容易使奶牛生病,从而污染奶源。所以,定期的清理牛床是非常有必要且不容忽视的。而且不要把收到的牛粪就近倒在牛舍的周围,也不要把垃圾等一些污染物倒在靠近牛舍的地方,这样堆积产生的细菌同样会使奶源受染。
奶牛的皮肤、毛发、腹部、尤其是乳房,因为活动常常会有许多的粪便、草屑、泥土等大量的污染附着物。所以,在挤奶前,一定要对奶牛的身体进行清理。
1.2 奶牛饲养
(1)饲料:对于奶牛的喂养,饲料是否达标是尤为重要的。对奶牛,不要使之食用变质、过期等不达标的饲料,对于每批饲料,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所有的饲料都要符合国家的规定。众所周知的‘三聚氰胺事件’,据企业报导,是因为在饲料里面添加了三聚氰胺才导致事件的发生。
(2)水源:对于奶牛饮用的水,也要使其符合标准,水易生细菌、真菌。这些有害的物质危害是极大的。而给奶牛喂养劣质的水,也容易使奶牛生病,这样不光使奶的产量下降,也容易使得奶源被染。
(3)定期检查奶牛:做好奶牛的检查和疾病防疫工作,含有抗生素的带病牛奶对人体也是有危害的。
1.3 收奶
收奶这个过程,是极易发生污染的过程。比如说,收奶器具未进行消毒。收奶器具是直接接触奶源的,不进行消毒,只是进行简单的清洗的话,不能达到完全灭菌的效果。细菌的繁殖非常之迅速,若不消毒处理,让细菌和奶源混合,温热的奶会让细菌繁殖得更加的快。还有一个易忽视的地方,就是挤奶人员的手臂。挤奶工手上所带有的细菌数以亿计。一双未洗的手上约有80万个细菌,一克指甲垢里藏有38亿个细菌。这些细菌会对奶源起污染作用,消费者饮用后,则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所以,对于手的清洁与消毒,是食品安全中不可忽视的。
所以,在收奶这个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是必须要做到的:(1)對器具进行消毒处理。(2)直接接触奶源的人员需要消毒。(3)对奶牛的乳房进行清洁。
2 加工和储藏
2.1 储存运输至加工厂
当收好奶后,一般还要经过运输至工厂,才能进行加工。而在运输的途中,奶源也可能因为不注意、不小心而受到污染,因此要注意隔绝奶源与污染物。刚挤出来的鲜奶,温度在36°左右,非常适合细菌的繁殖生长,在没有过滤灭菌之前,一定要保持好不要被污染。
2.2 过滤、净化
过滤时用的过滤布需要经过消毒清洗,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洗干净。过滤时,最容易忽视的就是过滤网的破损,这易致使一些杂质不能充分滤净。
2.3 装箱
(1)消毒或灭菌:这一环节是确定奶质的环节。消毒或者灭菌若不彻底,就直接导致出产的液态奶为不合格产品。
(2)冷却:储藏时间、温度会对奶质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要控制好,且应适当对奶进行冷却处理。
(3)无菌灌装:牛奶灌装这一环节,也易受污染。首先,选择在包装产品的选择上,应选择值得信赖的厂家。其次,要保证盛牛奶的容器是无菌干净的,使用前一定要对容器进行与牛奶同样严格的杀菌处理。最后,灌装机的消毒,灌装人员的清洁,都要做到位。灌装的过程中,要注意牛奶不要受到污染物的接触。
(4)封口装箱:最后一步最重要的就是封口的时候,不要让封口胶污染到牛奶。
3 运输售出
运输过程中,包装的破损会导致奶液流出来后污染到其他液态奶。当这种情况发生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而在出售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出现一些不法现象。过期液态奶里面含有较为耐热的细菌或细菌芽孢,过了一定的期限后,细菌的数量就会超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过期液态奶食用后会导致患者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严重的会引起消费者中毒。所以,对于液态奶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也需保持高度关注。
4 结语
液态奶是乳品行业中最为广泛食用的,因为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液态奶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液态奶的品质直接影响到了我们日常生活和体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它会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不要忽视了液态奶的安全问题。目前,液态奶的市场广阔,同样,竞争也较为激烈,相对于价格和数量来说,人们更加期盼的是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所以,在竞争激烈的现在,对于液态奶的各个环节的掌控是不容忽视、不可松懈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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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维政.液态奶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应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4] 苏拥军,贺会清.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06):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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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耿莉萍.我国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隐患及其有效监管[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4):17-21.
[8]李树静.流通环境对牛奶包装阻氧性能的影响研究[J].中国包装,2013,(6):49-51.
10.食品流通证制度 篇十
绵阳市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及原料进货索
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经营单位索证要求:
(一)餐饮经营单位所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都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尽量做到定点采购,采购时必须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购食品及原料与卫生许可项目一致)、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生猪定点屠宰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在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应同时索取卫生部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在采购鲜(冻)肉类时,应索取畜产品检疫证,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索证登记册,登记册及相关证件证明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索证的种类和范围:
餐饮经营单位在采购下列产品时必须索取相关证件:粮油制品;乳制品;豆制品;水产、禽、肉、蛋;定型包装食品;酒类饮料;食盐;调味品;酱腌菜类;糖果、糕点;罐头食品;茶叶;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进口食品等。
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进库验收制度,确定专人严格把好进货验收关,所购食品及原料必须建立进货台帐:
(一)进货台帐应如实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验收情况、进货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商及联系方式与是否索取相关证件等,进货台帐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查;
(二)对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证件与产品不相符或感官检查异常的产品,不得采购入库,保证入库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做到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得入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三)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11.食品流通临界期 篇十一
唐子匀2012-02-29
标注保质期1年以上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如罐头、糖果、饼干等。
标注保质期6个月到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等。
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等。
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
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如酸奶、部分点心等。
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如一些鲜牛奶、活菌乳饮料、熟食、豆制品等。
标注保质期为当日的,当日停业前1-2小时,如生鲜食品等。
无锡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性意见2012-03-13
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60天;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保质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1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 篇十二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收字()第号
你(单位)于 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存根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1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五项制度. 篇十三
第一项、食品准入规范制度
一、食品进入市场规范
(一)标准准入
在本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协议准入
1、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各区局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人在食品准入安全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法定约束力来促进权利人双方切实和充分履行食品的安全准入行为。
2、推行协议准入模式。可大力推广“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名扶优、引厂进店”等经营模式,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提升供货档次,规范进货渠道,扩大安全食品市场占有份额,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票证准入
1、进货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商品经销者供货凭证备案备查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四)食品备案。实施备案的食品首先从直接关系市民日常消费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入手,逐步完善。可采取直接备案、引导备案和强制备案三种方式实现。
二、食品质量监督规范
(一)系统监测。市局按照“市放心食品工程”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各区局开展市场监测,针对特殊时期和突发事件安排临时监测。
(二)信用监管。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市局信用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信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食品的,拒不提交或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食品有效凭证等索证索票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违章、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提交市局信用体系作“不良行为”公示,其投资行为将受到限制。
(三)联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市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外埠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分兵把口,形成执法合力。
三、食品退出市场规范
(一)强制退出。工商部门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害的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流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协议退出。当事人无法履行、不履行或违反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自动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限期召回。经营者对其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限期召回的义务和责任。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保管并封存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同时按消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给予退货或换货。
(四)无害化处理。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有害食品,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地点、特定方式予以无害化处理。
第二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建立制度。所有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三、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四、检查授权文书。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检查。
五、厂家直销备案。冠以“厂家直销”的经营者,必须将有关的进货证件复印备案。
六、参照执行。食品经营者可结合本制度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的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七、工商检查。工商部门应检查经营者的食品进货验收情况,对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督促并指导其尽快建立。
第三项、市场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实施范围
在市场等流通领域销售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
二、索证索票实施程序
首次交易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再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三、索证索票要求
(一)定型包装食品的索证索票
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卫生、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监制的有关凭证及厂家出具的合格证明。
(二)生鲜食品的索证索票
1、蔬菜:厦门蔬菜农残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水果参照执行。
2、肉品:厦门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肉联厂出具的当日有效的过磅单。
3、水产品:厦门市渔市场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销货清单。
4、禽类及其制品:厦门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5、熟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送货清单。
(三)粮食及其制品(面制品、豆制品)的索证索票
粮食生产、加工厂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有厂家印章的送货清单。
(四)容易识别的食品暂不实行索证索票。
四、索证索票的公示
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五、索证索票的责任
进货方是索证索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有义务依照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对在市场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实行索证索票义务,并协助经营者履行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第四项、食品备案制度
一、备案目的
规范食品进货渠道,归集食品种类、品牌及资质证明等市场运行信息,提高食品来源透明度,增强食品安全监控的深度和力度。
二、备案原则
流通领域食品备案采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备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引导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食品实施强制备案。
三、备案信息的内容
(一)中文标明的备案食品名称。
(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及注册商标所有人。
(三)备案食品执行的标准。
(四)食品生产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五)备案食品规格标明的净含量、单位。
(六)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安全、绿色、有机等认证结果。
(七)生产企业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八)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备案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等。
四、备案信息的途径及要求。
食品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食品信息备案,也可自己备案备查。
(一)引导备案。在集贸市场流通的食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采集备案;大卖场、大型超市的食品由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由该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单位的引导,将其纳入食品备案体系;对不履行或不配合的单位应加强对其宣传教育,同时实施对其销售食品的重点抽检。
(二)自愿备案。零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可实施自愿备案。
五、备案信息的录入。
市局信息分局提供网上录入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工商所在对食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后,提交市局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食品备案信息通过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
六、备案信息的处理。
备案的食品信息经市局授权后,由信息分局以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备案信息的责任。禁止虚假食品信息的录入,并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对谁负责,谁提交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责任追究原则。第五项、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一、巡查的主体
市局、区局、工商所三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
二、巡查的对象 在流通领域流通的食品。
三、巡查的内容
(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食品进货凭证。
(三)食品注册商标。
(四)食品标识。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需要表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食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是否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销售变质、实效的食品。
(六)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食品的实际状况。
(七)是否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巡查的做法
(一)督促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落实市场索证索票制度。
(二)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或简易检测。
(三)填写食品安全巡查记录。
(四)查处食品经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五、巡查的反馈
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立即向上一级单位反馈,以便及时、有效处置,消除危害。
六、巡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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