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问题(共9篇)
1.个税申报问题 篇一
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07年1月1日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全国共有近40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深圳等省市申报人数相对多一些,中西部省份少一些。以下为,新浪理财频道对个税申报中用户经常提及的问题做了一些归纳。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可免税的所得有哪些?
答: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等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均可不计入年所得。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均不计入年所得。
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做法。
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纳税人仍在观望,他们不申报会受到处罚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会否受到处罚?
答: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有些人认为,他们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能发现。是这样的吗?
答: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如北京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对5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搜索查询年收入可能达到12万元的人数。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数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内。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2007-03-15
2.个税申报问题 篇二
(一) 个税自行申报情况的分析
2006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迄今为止, 该办法已经实施了两个年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8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3月31日,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2007年度个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2126786人, 已缴税额1057亿元。与2006年度相比, 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加49.8万人, 增长超过三成。2007年度申报年所得总额达到7735亿元, 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6.4万元;已缴税额1057亿元, 增加266亿元, 应补税额21亿元, 人均缴税额5.1万元, 申报已缴税额占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185亿元的33.19%。然而, 这一数据与我国高收入人群实际数字仍有相当差距。有专家估测,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有600万至700万人。如果以该数字为基准, 最后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3。其申报效果仍不免差强人意。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来看, 工薪阶层成为“主角”, 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 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 反倒是应者寥寥, 申报人数相对较少。众所周知,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无论从其理论基础还是现实意义都彰显其良法本性。从现实性上讲, 政府税务部门希望通过自行申报, 对高收入者的纳税情况加强监控, 维护收入公平分配、严控富人阶层的偷漏税行为, 为从分类制向综合制的平稳过渡创造条件。从理论上讲, 通过自行申报, 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 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 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 体现了民主纳税的宪政思想。就我国个税申报率不高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 高收入者之所以迟迟不申报, 可能是因为纳税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目前税务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才是导致纳税主体缺席的关键原因。也有学者认为, 造成个税申报不理想的原因是:“一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备;二是税制本身的缺陷未加修正;三是征收办法过于简单、陈旧;四是我国公民纳税观念淡薄也是重要的现实原因。”对于以上原因分析笔者也深以为是。然而, 优化个税自行申报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税收文化。
(二) 税收文化的内涵
税收文化不同于税务文化, 也不同于纳税文化。税收文化既包括征税人文化、纳税人文化、用税人文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是“三位一体”的关系, 三者相辅相成, 互为条件, 彼此依存。税收文化包括两层内涵:内层是税收观念文化, 包括税收的理念、观念、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外层是税收制度文化。内层决定外层。通过对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的税收观念的培养打造相关的制度建设, 使税收文化以制度的形式显现, 从而实现依法治税的理想状态。通过对纳税人观念文化、用税人观念文化、征税人观念文化的建设, 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税收环境。通过税收制度建设, 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制度保障, 最终实现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基本目标和税收法治的根本目标。
二、先进的税收观念文化是优化个税自行申报的思想基础
税收观念文化是税收文化的核心。税收观念文化决定税收行为。税收观念文化包括纳税人观念文化、征税人观念文化、用税人观念文化。三者紧密联系, 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之所以要纳税, 就在于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用税人之所以要用税, 就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征税人之所以要征税, 就在于为用税人筹措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来源。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 便因此享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 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纳税人所消费的公共物品或服务, 来源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活动。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 又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 必须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纳税、征税、用税观念。
纳税人支付了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对价, 便可享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就像购买商品支付商品价格一样。纳税人应走出冷漠、观望甚至抵触的状态, 树立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税法意识, 参与到税收行为中来。个税自行申报既是纳税人的义务, 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 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个税自行申报是国民主权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纳税人必须树立民主、法治、宪政的税收理念, 提高纳税法律意识。先进的纳税人税收观念文化的形成对优化个税自行申报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作为税务机关的征税人, 是连接纳税人与用税人的纽带。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个税自行申报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人的观念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税自行申报的成败。税务机关应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 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依法治税不是治纳税人, 而是限制征税人的权力, 重在依法治权。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出发, 为纳税人服好务。
作为用税人的政府, 决定着每一笔税款的流向。然而, 政府对税收进行的财政支出还不够透明、民主, “阳光”财政目标的实现还有待时日。政府应牢固树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将“用之于民”落到实处。尊重保障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 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实现预算收支公开化, 增强税收支出的透明度, 使纳税人明白自己的利益与政府的行为息息相关, 使纳税人感到在为自己的利益而纳税。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 因此愿意纳税。”用税人的用税观念和用税行为, 不仅对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纳税行为, 而且对征税人的征税观念和征税行为, 都有着重大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的确立和纳税行为的规范以及征税人的征税观念的确立和征税行为的规范, 必须伴随以用税人的用税观念的确立及其用税行为的规范。征税人、用税人、纳税人的良好互动促成了先进税收观念文化的形成, 为个税自行申报提供了观念上的强劲支撑。除此而外, 优化个税自行申报还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文化来保障。
三、完善税收制度文化是优化个税自行申报的保障
(一) 完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 税目、税率的设计过于复杂, 增加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难度。2008年中国个税申报工作刚刚结束, 一份来自澳洲会计师公会的最新税务调查显示, 在需要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的人士中, 有36%的人说他们对完成年度申报规定仍感到困难, 其中, 两个最大的问题是收集收入资料的困难 (40%) 和申报程序的模糊 (40%) 这足以影响到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制度的遵从度, 进而影响到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另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区分纳税人的不同身份、不同情况, 按照同一个标准的扣除的做法, 又暴露出税制中的不公平, 故而降低纳税自行申报遵从度。改革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迫在眉睫, 尤其是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的分类申报向综合申报和分类申报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转变, 在费用扣除上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人数、经济状况等因素, 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税自行申报制度中12万元以上纳税人界定为高收入人群, 不太符合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 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应允许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此外, 对纳税申报增加“申报修正”的规定。
为配合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 建立并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助制度。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和实名制的财产登记制度, 归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 纳税情况, 从而有效地控制纳税人的个人申报及纳税情况。逐步实行非货币化的结算方式, 尽量采用转账的方式, 少用或不用现金, 从而达到控制个税申报税源的目的。也符合亚当斯密“一般赋税有四个原则:平等、确定、缴纳的方便、征收的经济。”
(二) 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和奖惩制度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 确定其守法程度, 为纳税人确定不同的信用等级, 采用不同的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 实行简式管理, 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 实行强化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的好坏将成为纳税人的一张名片, 记入纳税人的诚信档案,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诚信等级记录公之于众。银行、债权人、政府部门、一般公众都可查询到纳税人的诚信情况, 该记录可以成为纳税人融资、贷款、交易等的证明文件。纳税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为惩戒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平台。信用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资产, 拥有社会财富越多的纳税人, 如果不守法, 受到的损失越严重。一项对纳税人遵从因素的研究表明, 在纳税社会环境较好的情况下, 对有些人来说, 社会压力即因偷漏税而被朋友和熟人不信任或鄙视, 比对其进行法律惩罚还重要。
总之, 优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税收文化是决定其优化效果的重要因素。培育先进的税收观念文化, 能够提升整个涉税主体—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的税收理念和税收意识, 为个税自行申报的顺利进行提供精神支撑。而税收制度文化的完善是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和保障。税收文化的建设也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优化个税自行申报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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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税申报引出三大公共话题 篇三
2007年4月2日,2006年度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全国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略高于160万人。这是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者的1/5左右。多数人没有按期自动申报年收入,除了使税务部门难堪和愤怒外,还引发出公众对三个更为重大的公共问题的关注,即:公务员收入财产公开;税收民主;财政民主。
从此次个税申报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薪阶层占了主要部分。然而显然公众对纳税主体的看法与税务部门并不完全相同。许多网民在讨论个税自行申报时认为,要使个税申报顺利,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例如“税务部门副局长以上领导及其家属的收入和财产应当率先申报和公开”,“当官的个人收入及财产应当公开透明”。对网民来说,个税自行申报的意义,并非只是帮助税务部门实现“保证纳税人收入等涉税信息完整”的目标,其社会意义正在于个人收入及财产的透明化,而这首先应当从领导干部公务员开始。
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曾将当代中国社会分为十个阶层,按道理来说,个税申报及其征收的顺序,应当首先集中在前六个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从上到下依次推进,而“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是个税申报及征收能否成功的关键。
个税自行申报在刺激纳税人意识觉醒的同时,逐渐将个人财产尤其是公务员家庭财产透明化公开化提到了中国公共舆论层面,这对发展民主政治、遏制特权腐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设立什么样的税种、每种税种的税率如何、如何更合理地进行征管,这些问题,应当由纳税人认可的代表们来讨论决定。如果一项法律出台的结果只是使绝大多数人违法,则法律的可操作性自然存疑,那么问题不在广大纳税人而在立法或执法者身上,税务部门应首先反省自己的工作失误,而不是动不动对纳税人进行恐吓与威胁。虽然税务部门也经常强调要从监管型税务向服务型税务转变,但从这次个税自行申报的情况看,税务部门仍然习惯于统治型、监管型的税务管理,习惯把自己当成统治者而把纳税人当成被统治者。而在今天中国,公众对那种少数人立法,然后强制实施的做法已越来越难以接受,这是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个税申报采取沉默抗拒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税收立法是否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立法内容是否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税收征管是否是服务纳税人的,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在中国税收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意味着中国民众的税收思考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在过去,是政府将税收上来,然后自己决定税的支出,税收和财政对公众来说完全是一个未知数。现在,税收逐渐开始透明化,而财政仍然保持了神秘的黑洞色彩。曾有网民发问:“收这么多税,都用到那儿去了?说不清这个问题,为什么要交税?”钱到那儿去了?财政部门对这个问题每年都有结算报告,但每年的报告都只是一个粗略的分类,人们从中看不出具体的投向,看不出哪些群体是财政支出的具体受益者。例如,有教育财政投入的总数额,但是,这总额之中,有多少是盖了教育部门的楼?有多少是买了教育部门的车?有多少是教育行政部门吃喝掉了?有多少补贴到了贫困学生身上?财政部门的总结报告中不提供这些具体数据。这就相当于管家每年都强制性地从主人钱袋里拿走大量的钱,而且从不让主人知道这钱是怎么花的。这种感觉当然不让公众心情舒畅。如果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那么纳税人面对税官,其心态就只会是躲避或抵制。
4.个税申报问题 篇四
当从另一台计算机申报个人所得税,又没有往期资料时,作法如下:
一、从通过电脑查询导入往期申报资料,申报及缴款信息查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计算机代码和密码;
选要查询的时间;
点击下载;
二、将文件导入“员工基础信息管理”和“明细申报数据管理”
1、打开本地机器的个税明细申报系统;
2、分别打开“员工基础信息管理”和“明细申报数据管理”;
3、选择“导入”——“从往期申报表文件中导入”;
4、选择第一条下载的往期申报表,5、在弹出窗口的第一行选择“15”,第二行选择“17”——下一步——完成;
6、在弹出的“设置对应关系”窗口,在左边有“*”号的行,将右边下拉箭头中选择左边相同的内容;
7、点击“完成”;
5.个税申报问题 篇五
(1)基本信息
上图进入如下内容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录入该纳税户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企业名称”:录入该企业的企业名称,要求是企业全称
“企业类型”:分为企业、小企业、金融业、保险业等,主要是为财务报表报表分类,此处的企业类型一定要与企业报送税务机关《财务制度备案报告书》中填写的财务制度一致,对于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单位可以不设置该项内容
“机构性质”:选择该单位属于“总机构“、”分支机构“、还是“一般企业”。备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在“报表设置“—“基本信息”中修改了纳税人识别号,则对于用以前纳税人识别号所填写的报表,如果想导出申报的时候,必须点“修改”按纽,保存。系统才能默认为当前的纳税人识别号。(2)申报表类型设置
说明:显示该纳税人可以申报的申报表,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己应该申报缴税的申报表
点中复选框,表示选中该申报表
选中“(金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金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具体填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操作说明
主界面左侧单击“申报表”标题,在主界面右侧“新增”栏中选择《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后,单击“添加”按钮即可填写该报表,如下图所示。
1、下载模板:
点击左下角下载模板按钮,选择要保存的位置,点保存
2、填写扣缴表:标红*号均为必录项,务必保证表中信息录入准确且不可修改表内格式!填写完后保存。如下图:
导入:点击表最下方的“导入”按钮(“下载模板”按钮右侧)
【打开】:进入浏览页面选择要导入的文件
选中要导入的文件,单击“打开”如下图
选择要导入的excel文件从第几行到第几行,其中导入应该是数据区的内容,单击“确定”按纽。备注:
该申报可以通过“导入”按纽将excel文件中的数据批量导入到《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
扣缴个人所得税excel中数据的其他项目可以直接录入“收入额”或者“免除收入额”的数据,免税收入额之后的数据列可以不用在excel中输入,导入到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后,系统自动计算各剩余列数据,然后保存该表。 在安装目录下面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xls”模版文件,用户录入数据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模版的格式进行录入。否则导入的时候会提示错误。 导入的excel数据的时候,注意导入第几行到第几行,导入的应该是数据区的记录。
安装目录下有模版内容,可以参考。
【保存】: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下图所示。点击【确定】按钮。
3、【退出】:点击【退出】按钮,即可退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模块。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填写步骤同扣缴表
报表上传
选中想要上传的申报表
点上传,分为用户密码登陆和ca认证登陆
1、如果是外网申报的纳税户:输入网上报税的用户名和密码,确定即可上传到外网
2、如果是CA认证证书登陆则选中 使用河北CA证书或者使用北京CA证书选项,点确定即可上传到外网
3.上传成功,提示如下图
6.个税申报问题 篇六
1.打开个税申报模板,填写需要申报的明细数据,明细申报模板如下图所示:
2.明细申报模板分为“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收入及纳税明细表”、“以前属期多缴税款本期抵扣表”三个部分,下面对这三张表的填写规则做简要说明: a)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该表主要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该表与之前版本的明细模板相比多了所属时期起止两个单元格,用于取代存在于“收入及纳税明细表”中的所得日期起止;所属时期起止的填写规则必须满足“2011-09-01”这种格式,并且必须大于或等于2011-09-01日,否则校验不会通过!该表其他项的填写规范和之前版本模板的填写规范一致,所有非下拉列表选择的单元格中不允许出现换行、退格、制表符等不可见的特殊字符。b)收入及纳税明细表:该表主要填写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该表中的所有数值信息,必须填写规范,单元格中不允许出现换行符、退格符、制表符等不可见的特殊字符,允许填写数值的单元格没有数值时只能填写0或者不填写,否则在生成上报文件是会失败。
c)以前属期多缴税款本期抵扣表:该表用于填写纳税人以前的多缴信息,填写于此表的纳税人必须是已前月度进行过明细申报并且有税额的纳税人,该表需要填写所得日期起止,格式和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的所属时期的格式一致,其它单元格的填写规则与收入及纳税明细表要求一致。3.申报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生成上报文件】按钮,系统提示“导出申报数据之前,请您先点击各表的“验证证件号码”和“审核”按钮,通过后再导出申报数据。否则,可能会造成申报不成功!您确定要继续导出申报数据吗?”,如下图:
4.如果数据已经【审核】,点击【确定】按钮开始导出数据,否则点击【取消】按钮放弃数据导出,先进行数据审核。
5.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提示“正在导出申报数据,请稍候!”,如下图:
再点击【确定】按钮则程序开始进行文件导出,导出过程可能需要几秒钟的时间 6.数据导出完成后,系统提示“导出申报数据成功!”,如下图:
并生成“汇总数据”压缩文件,命名格式为 汇总数据_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时分秒.zip 如下图:
注意:对于电脑配置比较低的机器,该表所能容纳的数据为1000至1500条为宜;生成后的文件不允许修改,如若擅自修改则申报会失败!
二 网上报税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全员全额汇总数据导入操作说明
1、打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点击【申报文件上传】按钮,弹出如下页面。
3、选择要上传的汇总文件,点击【确定】按钮,成功后提示上传成功
4、文件上传成功后,点击【显示并保存汇总信息】按钮,生成汇总数据
5、点击【保存】按钮,成功后,提示“数据处理成功”
7.申报个税:义务与权利的纠葛 篇七
在《小康》调查中,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说没有考虑过去申报个税。这与政府所掌握的数字大体上符合。
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而截止到个税申报的最终期限4月2日,全国自行纳税申报总人数连三成都不到。
这一数字显然不能令税务系统满意。专家分析,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大多数纳税人还没有养成申报的习惯,采取观望态度甚至报有侥幸心理。
但就《小康》调查来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不愿意申报,首先是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广州一家外企工作的梅珂东对记者说:“这就像,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鱼儿被宰了多少刀,还要鱼儿亲自告诉你。”
其次,申报的意义也遭到纳税人的怀疑。在北京一所高校任职的劳先生说:“我们可以将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来大体做一个分类:第一类,按时由公司代扣代缴。这样的人税务部门可以查到。对于这一类人,个税申报只是凭空浪费时间和精力—报告一次税务部门已经知道的结果。第二类,灰色收入多而且不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或者有很强的避税能力的私营企业主,他们把一切个人消费都纳入了公司成本,基本不给自己发工资。这类人对税务部门来说注定属于根本调查不到个人收入,也不可能进行处罚的,难道税务部门依靠强大的舆论压力能够促使这部分人去申报个税吗?”
税务系统则认为,事实上纳税人对个税申报政策的主旨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对记者说,“个税申报政策瞄准的对象是真正的高收入者,是私营企业主、演艺人员等高收入群体。”
但这些高收入群体纳税的自覺性如何,从这次个税申报的结果也看得出来。统计显示,申报中工薪阶层占了大多数。4月3日,广州市推出的数据显示,申报的25万“富人”中有70%以上是工薪阶层。
很多纳税人认为,12万元这个一刀切的做法有悖常理,因为我们国家地域广大,经济发展程度也不相同,可能12万的收入在西部一些地区是个高收入的标志,但在北京、上海等等大城市,月薪一万却买不起房的也大有人在。
广州工作的杨逸对记者提出,“有的家庭只有一个人收入超过12万,却要养活三代5口人,有的家庭3个人每年每个人收入10万,反而不是高收入,这合理吗?” 她认为,这个标准应该因地制宜,12万在很多大城市也就够买几个平米的房子,算什么高收入?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这样的城市,应该是远高于12万这一数字,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应低于12万。
调查结果显示,很多纳税人对中国目前仍旧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表示了不理解。杨逸说:“西方各国是以家庭作为个税纳税单位,所考虑的是整个家庭的承受能力,而中国这个特别注重家庭观念和人情世故的国家却如此不通情达理。”
什么影响了申报
在回答什么原因在影响您的申报意愿这一问题时,有超过半数的纳税人选择了“不知道税收用在何处,心中不快”,也就是说财政的不透明已经严重影响纳税及申报的积极性。
北京的罗先生对记者说:仔细追究一下,这些上交的税都用在哪些地方?真正用在老百姓身上受益的又有多少?收的时候可以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真把钱收上以后,税的监管和使用还由得了老百姓讲话吗?这也就算了,再看一下个人所得税里面上交的人员构成比例,都是一些认真、老实的工薪阶层上交的。而这次申报也是以工薪阶层为主力军。他认为这是很不合理的。
很多申报人遇到的另一个大的问题是完税证明。“你知道自己一年到头交过多少税吗?”这是个可以问倒大多数人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仅有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等部分地区的520万名纳税人享受到税务总局开具完税单的权利。2006年这个数字有所扩大,但还不能覆盖全部纳税人。而且,即使这些有完税单的人所缴过的林林总总的税,也未必都能拿到完税证明,其中包括利息税、股息税、股票印花税。
《小康》调查中也显示出,53%的纳税人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表示了不满,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该给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曾在外国生活过的沈雨珠对记者说:“相比之下,很多国家的纳税人甚至连每一次消费,都可以清楚地从收据上看到商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别是多少。而政府对税款的使用,也是层层监督,透明度很高。”
而有些部门的避税也给员工不去主动申报提供了理由。在交通部一家研究单位的柳姓工程师对记者说,“我的收入按照每月月薪来说,是不够12万标准的,因为工资条上只有6000元。收入更多是反映在工资条之外,比如我们单位每个月可报3000元的电话费。”据悉,他每月收入在1.5万左右,这还不包括年终奖金。
记者了解到,柳工程师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月收入普遍都过了1万,但既然单位积极给员工避税,他们也没有必要为此专门跑到税务部门申报。
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税务系统“催账讨要”式的方式也引起了纳税人心里的反感。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胡星斗教授认为,政府的征税,不该是居高临下的勒令,而应多一些解释、平等商讨的方式。
需要更完善的制度
《小康》调查显示,“纳税人不愿意申报的原因中,不知道税收用在何处,心中不快”这一选项占去了一半,显然纳税人对于税收“用之于民”未能给予明晰是相当不满的。而这需要从财政上加强透明度,而这显然并非税务系统一家就能掌控的。
胡星斗教授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就目前来看我们国家过分强调纳税的责任和义务,而对纳税人的权利没有重视。其中之一就是“用之于民”用在何处并不透明。这显然不利于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
胡星斗建议,个税申报要真正从高收入那里挖出要补缴的税款,必须有两条,其一应该确立官员收入申报制度,只有他们的收入能反应真实情况而且依法纳税,基于上行下效的作用,它提醒国民自觉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很多黑色、灰色的收入,国家没有办法掌握它们情况。为了减少这些不可掌控的灰色收入的来源,需要减少现金的流通量。外国的信用卡制度发达有个好处,就是对个人的收支情况能够有比较好的掌握。
胡教授认为,金融实名制度和财产实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些制度发达之后,才能减少黑色、灰色收入的来源,目前各种措施都没有落实,这样的申报无疑是重复劳动。
刘佐所长对记者说,可能税务机关的解释活动再做得扎实一些,对申报制度的推行更有益。他认为,现在很多制度往往是纳税人没有仔细思考其中的利弊,他举例说,很多纳税人反对利息税,是因为感到少得可怜的利息还要扣税,太不合适。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会发现,利息税真正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是那些富人群体,存款多,利息税也多。而这笔税收最终将用在广大纳税人身上。
刘佐认为,个税申报其实也是如此,它的主要针对对象是那些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多的高收入群体,制度到位并且得到较好的实施的话,其实对广大纳税人是非常有益的。他对记者提到,这次申报过程中,有一位农民企业家补缴了800多万税款。
8.个税系统问题汇总 篇八
1、服务器证书不合法,已按问题解答操作告知纳税人,但仍有该提示。答:纳税人需要重新安装CA驱动,如果安装驱动后仍然提示该提示,需要重新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修复软件。若前两种解决办法都尝试仍提示该提示,可以将系统设置中的申报安全设置更改为申报密码方式进行申报。
2、修改人员非正常状态后,申报提示工资薪金不能为0。答:非正常人员无需申报工资。
3、修改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无反应。
答:需要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查看报送状态,如果状态是待报送,是无法修改的,重新点击报送,报送成功后即可修改。
4、提交人员信息时,总提示未获取到信息。
答:网络问题导致,需要点击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中的“下载”重新获取。
5、在申报个税时提示“您的请求正在处理中”,“系统异常、加密失败”,纳税人已更换电脑重新安装驱动仍然无法申报,多次拨打4001007815系统服务电话一直被挂断。
答:网络问题导致,出现该问题建议纳税人稍后再试!
6、在个税系统设置时将申报模式由介质申报改为网络申报时提示“更新核定信息失败,企业序号为空”。
答:需要重新添加一户,将当前的这一户企业删除,然后重新再添加。
7、在个税申报中,显示的是未做三证合一之前的老税号,已在税务局做了变更,但是仍然无法显示新税号。已告知联系管理员核实变更情况,纳税人表示已经跟管理员联系过了,CA钥匙都更新,但现在系统上和CA钥匙的税号仍然不匹配。答:需要纳税人去税局变更税号信息,变更后通过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中的“下载”重新获取。
8、在个税申报系统中一直无法申报,只能去大厅申报,已联系税务机关,原地税人员告知这不是税务机关问题。但纳税人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显示没有企业信息。答:需要提交后台处理,数据未同步导致。
9、反映通过原IA无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答:目前钥匙在个税系统中只支持原CA,不支持IA,可以将系统设置中的申报安全设置更改为申报密码方式进行申报。
10、纳税人反映同一台电脑里面如果有安装其他城市的客户端,在本机电脑上就无法安装成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答:目前无法兼容,需要重新更换电脑安装。
11、新公司领了IA钥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时,提示“请插入CA”
答:目前系统不支持IA,需要更改为申报密码方式申报。
12、无法检测CA,重新安装驱动更换多台电脑都不能申报。
答:需要在ECCA安全组件中运行环境检测工具,检测后,看证书名称和税号是否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名称、税号一致。若不一致,请拨打CA客服4006123668处理。
13、纳税人反映申报金额与缴款金额不一致。
答:纳税人有预缴税款,请联系税务机关查询是否有预缴税款。
14、个人所得税扣缴失败,提示银财14处理失败FAPP00444。答:银行问题,稍后再重新划扣。
15、验证不通过,身份证号姓名和身份证原件一致。答:需附身份证信息报税管员层层上报。
16、验证中,税管员告知后台接收到的信息与纳税人录入的信息不一致,但是纳税人核对了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没有问题。答:可以不做处理。
17、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网络异常,未获取到反馈信息。
答:网络问题,若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无法访问,则通过百度搜索IP138,看IP是否被屏蔽。
18、人员信息采集后点击报送提示验证不通过,点击修改将人员信息修改非正常,保存按钮是灰色,无法修改。
答:报送状态是待报送时无法修改的,报送成功才能进行修改。
19、人员信息采集中,点击报送后,报送状态提示“待反馈”,身份验证状态提示“待验证”,获取反馈后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有待报送的人员需要提交”,重新安装系统后还是无法正常获取反馈。
答:将人员名字点击下,进去后点击保存再重新点击报送,再次获取反馈。如果还提示未检测到,需要卸载软件连同数据库一起卸载(卸载之前请备份数据)20、报表状态为申报处理中,报表不允许申报!
答:先联系税务机关查询是否有申报成功,未申报成功可以更改为介质申报后去税局申报。
21、点击申报提示“没有该交易唯一识别号对应的交易状态信息!” 答:需要点击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中的“下载”重新获取。
22、系统能否补报以前月份的数据?
9.双薪,年终奖之个税问题 篇九
A 、【案例】年底双薪算年终奖的一部分吗?(摘抄 摘抄) 案例】年底双薪算年终奖的一部分吗? 摘抄 李某是一家 IT 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每名正式员工在年底 都会有多少不一的年终奖,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奖励依据和发放方式。同时该 公司还在工资制度中规定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个月的薪水, 也就是年底双 薪。 年 12 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 年 2 月,公司开始 结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并陆续向员工发放。但是,李某发现其实际到手的年终奖 比依据考核标准计算的年终奖少了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数额, 遂向公司人事部门 询问。人事部门告知,李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年终奖可以扣除年底 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所以最终实际发放的年终 奖必然要扣除年底多发的薪水。但李某坚持认为,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 但李某坚持认为, 但李某坚持认为 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 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 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 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12 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公 司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 司在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 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掉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 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掉的一个月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 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 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与业 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 全部年终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专家点评 焦点一:年底双薪是约定俗成的年终奖吗 年终奖吗? 年终奖吗 目前,很多公司都设置有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制度。实践中公司一般会分开处 理, 分开发放, 但也有部分公司则是一并处理, 年底双薪也构成年终奖的一部分。 就年终奖和年底双薪而言,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或 其他收入的范围,都属于工资和福利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税,可 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底双薪就是 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本人一 双薪就是 个月的工资)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 12 月份工资发
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 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 工的超额劳动或额外贡献的报酬或特别福利, 而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 额劳动报酬或特别福利,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 结果相应发放。 而年底双薪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就是把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员工最后一个月的薪水也就变成了双薪,所以它不需要 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假设一个员工当年在单位工作了 10 个月之后离开,
则他无权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双薪 年终双薪。但是在有关年终奖规章制度许可的前提下,可 年终双薪 以要求发放相应比例(如 5/6)的年终奖。因此,年底双薪并非约定俗成的年终 因此, 因此 奖。 焦点二:企业规定年终奖包含年底双薪是否违法? 企业的薪酬管理办法和奖金分配方案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一般而 言,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员工签收后即可成为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 条规定, 第 “用人单位根据 《劳 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 也即对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认可。 那么,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有关薪酬奖金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 性规定呢?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区分了 薪酬和奖金两个部分。比如年底双薪制度一般被认定为固定的工资加给,不属于 奖金部分。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属于工资部分的薪酬,则其年终奖不能 扣除法定工资部分。 如果规章制度明确年底双薪是不属于工资部分的福利或特别 待遇,并且在有关年终奖金制度中具体规定了此部分要予以扣除,那么这种规章 制度在法理上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根据现行的工资支付办法,法律并没有强制 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 13 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企业的问题是,既在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第 13 个月工资属于薪酬 工资的一部分,又在年终奖分配方案中对第 13 个月工资进行了扣除。这样的规 定明显有悖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工资报酬部分和奖金福利之间的界限, 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向李某返还第 13 个月的工
资也就顺理成章了。 忠告和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既想增加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以达到激励的效果,又想缩减企 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是一个矛盾。所以,一些企业就设计出在奖金福利中扣除 工资薪酬加给的部分, 以避免激励性薪酬待遇的重复。 这种思路看上去公平合理,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存在较大风险。 工资部分与奖金福利部分的法律规定是严 格区分的,工资部分在法律上有很多限制,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也不能更改的内 容,奖金福利部分则是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企业可以依法自行规定,但是员工 两个部分收入之间却不可互相冲抵,否则就会触及法律的黄线。我们建议企业在 工资部分的规章制度或额度方面应当扁平些,依法行事;而在奖金福利方面则可 体现相应的灵活性,给予企业自身更多的决定权,这样就能很好地处理好上述矛 盾。
B、一年发放两次奖金,如何少缴个人所得税呀? 、一年发放两次奖金,如何少缴个人所得税呀?
公司奖金要分两次发放, 可是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 只有一次可以享受优惠, 如何操作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呀?
1. 数额有多少?如果不大就按报销制度发就好了,让员工们凑发票。 2. 全年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式有进级漏洞,因此要尽量不吃在级数上。你可以
自己开一个 excel,工资,奖金,和年终奖做大小变化推测最优化的分摊点。 原则上在分摊后两次奖金的适用税率最低为宜。
(工资-按税法可抵减的费用部分,如:社保,公积金-起征点 3500)*具体税率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全额税前列支的.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标能否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 的可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 12%的可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 的可
问:财税[2006]10 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 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 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西安市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 20%个人 5%,3 倍上年职平工资基数不变,请 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 12%还是按 20
%? 答:《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 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原 则上不高于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39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 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 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只有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按国家法规规定的标准(最 高 12%) 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超过标准的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 2007 年度及以 前, 执行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上述支出发生在 年 1 月 1 日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 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C、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李某 年 12 月工薪所得为 1700 元,年终奖为 6000 元,当月应 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 6000-(3500-1700)】/12=350 ,故适用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500-1700)】×3%=4200×3%= 126(元) 由于当月工薪所得 1700 元低于 3500 元费用扣除标准,因此 1700 元收入个 税应纳税额为零。 (2)假设李某当月工薪所得为 3700 元,年终奖为 6000 元,当月应纳个人 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6000/12=500 ,故适用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180(元) 备注:第(2)种情况的 3700 元应单独计税。 当月正常工资 3700 元应纳个税为:(3700-3500)×3%=6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 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 颁布时间:2005-1-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
调整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 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 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 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 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 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 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 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3 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 号)同时废止。 二 00 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双粮是指年终奖吗? 年终奖或者奖金是 bonus, 工资是 salary, 提成是 commission, 基本工资是 base pay 如果 base pay+ commission(bonus)就是全薪 package pay。
D、在同一年里发放了两年的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 ,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 新的办法,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应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税,税负大大减轻。 纳税人只要是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 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 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
法的时间。 因为文件限制了该计算办法的使用次数, 所以贵公司一个年度内发放两次全年一 次性奖金是对员工不利的。只能选择一次,另外一笔奖金应在实际发放的月份与 当月薪酬一起计算个税。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宁可少千元不要超 1 元”。 年终奖发放确实存在临界点 在到达计税临界点时, 原因就在于,超过计税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有所上升,需要缴纳的税款会 面临较大的增加。近日,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在微博中称:年终 年终奖存在临界点 年终 问题,因为多发一块钱,可能就要多缴 1000 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 的 他说,例如发 18001 元比 18000 元多缴纳个税 1154.1 元;54001 元比 54000 元多 缴纳 4950.2 元等。 这条微博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说是真的,也有人说葛长银的计算有误。 的 的 的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郑州市地税部门征管部门多名负责人。他们均表示,葛 教授的说法没错。 的 “这种情况早就存在。”郑州市二七地税局税政专家王国娜表示,凡设置超额累进 税税制时,必然会出现临界点,这样的临界点早在税制建立之初就已出现。不仅 的 仅是年终 年终奖,营业税、增值税也存在这种情况。 年终 王国娜表示,公众今年之所以显得特别关注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今年超临界点 年终奖对应的个税增长比较剧烈,对纳税人的收入影响较大。比如,年终 年终奖收 的年终 的 的 年终 入 54000 元,需要缴个税 5295 元;收入为 54100 元,需要缴税 10265 元。年终 年终 奖仅仅增加了 100 元,税款却直接增加了 4970 元。 “增长剧烈和新的个税征收办法有关。”王国娜说,“在 9 月份出台的新个税征收 的 的 办
法中,原来的 9 级税率调整为 7 级税率,取消了原来 15%的税率级,因此当年 的 的 年 终奖收入为 54000 元左右的时候,对应的税率分别是 10%和 20%,税率跳跃比 的 的 较大。加上年终 年终奖通常数额较大,对应税率产生的税收差异就很明显,对工薪阶 年终 的 层实际收入的影响也就被放大。” 的 ●目前个税还存在 6 个“盲区 目前个税还存在 盲区” 盲区 王国娜介绍,如果年终 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会出现年终 年终奖数额增 年终 年终 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 的 到一定数额时又会回到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的正常状态。业内,人们形象地 的 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税收调节功能失效。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 年终奖“盲区”共有 8 个。现在,个税调整后,“盲区” 年终 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的
郑州市上街地税局工作人员测算后发现,个税法今年调整后盲区变成了 6 个,分 别为(18001 元~19283.33 元), (54001 元~60187.50 元), (108001 元~114600 元)(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 , , 元)。 “也就是说,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来说 的年终 都不太好。”上街区地税局征管科科长陈慧琴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 8 月份,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47 号公告”。假“47 号 的 公告”不仅指出了年终 年终奖计税方法存在临界点的“软肋”,同时还设计了一个新计 年终 的 税方法,“合理 合理地”把“盲区”抹掉。最终,国税总局出面辟谣,而年终 的计税方 年终奖的 合理 年终 法也依然沿用老套路来进行,“盲区”依然存在。 一些网友发帖质疑:“既然有办法把‘盲区’抹掉,实现彻底的公平,为何还要沿 的 用老路子呢?”国税总局并未作太多解释。 避税宝典 避税宝典 既然“盲区”抹不掉, 咱还是想想办法怎么绕道躲开吧。 记者采访了一些财税专家、税务人员以及税务师 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整理出几个合理避税的方法。 合理避税 税务师 合理避税的
少发几元钱
让财务人员统筹计算一下,让每个人少拿几元钱,避开“盲区”。比如,年终 年终奖在 年终 18001 元~19283.33 元的,可以考虑都发 18000 元,因为即使你发的是 19283.33 的 你 的 元,缴完税之后到手的也只有 17460 元,还不如直接发 18000 元。 的
拿出一部分钱行善
如果财务不那么人性化,而你的年终奖恰恰在“盲区”内,不如拿出一部分钱捐给 你 年终 需
要的人。按照相关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 的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你不仅有益于社会,也为自 的 你 己节省不少钱。
改变年终 年终奖构成 年终
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5 年时推出了年终 年终奖个税计算的优惠税率办法。不过,这个 的 年终 优惠办法一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何筹划年终 的构成非常重要, 年终奖的 因为全年只有一次可以采取除以 12 计算适用 年终 税率的税收优惠,把什么钱放入年终 年终奖除以 12,就决定了个人年终 年终奖收入有多 的 年终 年终 少。”陈慧琴说。 按照新的个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现在的税率盲区临界点分别为:(18001 元,192 83.33 元);(54001 元,60187.50 元);(108001 元,114600 元);(420001 元,447 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以第一个盲区
为例,如果一位员工获得 18000 元的年终奖,征税税率是 3%,应纳税 540 元, 税后可以拿到 17460 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 1 元到 18001 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 10%,应纳税上升到 1695.10(18001x10%-速算扣除数 105 元),结果,税后能拿 到的年终奖只有 16305.9 元。也就是说,多发 1 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 1154. 1 元。 那么,对于上班族来说,具体应该怎样计算自己的年终奖呢?彭跃华说,根据员 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一 种是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 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 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市民张女士今年 12 月领取的工资在 3500 元以上, 年终奖为 10000 元。 需缴纳 10000×3%-0=300 元。 目前在年终奖的避税上,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年终奖分开发可少交税。彭 跃华说,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 12 个月 。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 个月。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 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单位, 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所在单位不同,年底两家单位预计都将拿出人均 2 万元的 资金进行年终奖励,两人当月工资收入都是 5000 元。李先生的单位化整为零: 将 2 万元分成 1.8 万元“业绩年终奖”和 2000 元“先进奖”两笔发放。那么先进奖 2 000 元加工资 5000 元将达到 7000 元,减去 3500 元免征额,适用税率 10%,速 算扣除数 105, 按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 这部分收入应纳个税为 245 元
; 1.8 万元作为年终奖,除以 12 个月后正好在“临界点”之下,适用 3%的最低一档 税率,这部分个税额应为 540 元。这样,王先生当月个税总数为 245 元+540 元= 785 元。而王女士单位将 2 万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这样,王女士当月 5000 元工资应纳个税为 45 元;2 万元年终奖正好越过了“临界点”,适用第二级 10% 的税率, 应纳个税为 1895 元。 这样, 王女士当月个税总数为 1940 元。 也就是说, 由于奖项设置不同,王女士须比李先生多缴 1155 元税款。 彭跃华说,第二种方法就是员工进行公益捐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 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 年度淮安市获得上级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共有六户。分别是:淮安市廉租 房爱心基金会、淮安市慈善基金会、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淮安大众助保基金 会、淮安市金湖县慈善总会、淮安市楚州区慈善基金会。纳税人对此六户的公益 性捐赠,可以凭合法票据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除此以外的未取得捐赠扣除资 格的淮安地区其他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捐赠,不论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则均不得 在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 18001 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 3500 元。李先 生对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 5 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 17996
x3%=539.88 元, 而王女士没有捐款, 其最终纳税额为 18001x10%-105=1695.1 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李先生因为 5 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 1695.1-539.88=1155.22 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 年终奖里有避税机会 年终奖里有避税机会 奖里有避税 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王欢、尤尼泰(四川)税务师 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郑翔建议, 税务师 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 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筹划降低税负。比如当前一些市场销售 年终 人员的收入,全年来看各月很不平均,有些月份只能拿到很少的基本工资,有些 的 的 月份则可能高达数万元。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仍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 的 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越高,纳税人适用的平均税率和实际 的 的 交税额都可能提高。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年底会领到一笔年终 年终奖,其中也 年终 包含合理避税
的机会。 合理避税的 合理避税 王欢表示,理论上来讲,由于年终 年终奖有一次优惠计税的方法,可以通过调整 年终 的 每月基本工资和年终 的比例, 年终奖的 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年终 的 的 上市公司也有一些股权 激励的计划,可以通过一定优惠计算方法,来降低税负。 的 郑翔也建议,薪酬如果搭配合理 合理避税 合理可合理避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支出, 合理 合理避税 的 关键是要找到个税计算上的临界点。比如员工平时工资少一些,最后年终 年终奖多一 的 年终 些,可以降低一定的税负。郑翔表示,但这从公司角度来讲账务处理可能麻烦, 的 其次以后可能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并没有动力来帮员工筹划税负。王欢 的 也表示,这种优惠计算方法,可能在与公司计划相互匹配的情况下,用在个别的 的 的 大宗收入中,给员工一些灵活的选择。 的 本次个税改革讨论当下,多为专家呼吁引入综合制,即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 的 项收入和支出, 如家庭负担等。 早在 年, 中央文件中就已明确个人所得税“综 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改革迟迟没有起步。据《新京报》 的 -算账 算账 薪酬结构不同税负大不相同 如按照当前旧的个人所得税制, 的 一员工每个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 4500 元,年终 年终奖金 1.8 万元,年薪 7.2 万,按三种薪酬结构计算税负。 年终 方案一:当前每个月 4500 元,年终 1.8 万元,税负 3900 元。 年终奖 年终 方案二:月薪 3000 元,年终 3.6 万元,税负 2700 元。 年终奖 年终 方案三:每月 6000 元,没有年终 年终奖,税负 5700 元。 年终 -提醒 提醒 发票抵工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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