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

2024-09-14

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精选4篇)

1.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 篇一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 篇二

1自我药疗的意义

自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家药品政策指南》中充分肯定了“自我药疗”在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 其所具有的深刻社会和经济价值, 已在国际上获得充分共识。在发达国家, 自我药疗越来越受重视。因为其可对一些轻微疾病给予自我治疗, 避免小病变大病, 减轻政府的负担, 从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角度分析, 都是值得提倡的。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可以及时预防和缓解轻微疾病, 节省自身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节约有限的医疗保险资金, 减轻医疗卫生体系的压力。

2自我药疗的潜在风险

全球知名市场调查机构尼尔森最新全球调查结果显示:在发生头痛、上呼吸道感染、消化不良等轻微不适时, 1/3中国消费者选择服用非处方药 (OTC) 进行自我药疗;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公布的中国消费者自我药疗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对OTC的概念了解比较少, 仅有39.5%知道OTC;电视仍是OTC药的主要来源占48.15%, 医师、店员的推荐次之;大部分人不了解自己的过敏史。由于普通居民医药知识有限, 其自我药疗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风险[1]。

2.1 自我药疗和疾病诊断及治疗

患者进行自我药疗时, 往往凭借自己感觉进行自我诊断, 不准确的诊断会造成药物使用不当, 用药不对症, 疗效差, 甚至造成不良后果。Ferris等[2]对患有阴道念珠菌的妇女进行评价发现, 只有很少一部分妇女能够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正确地自我诊断。因此, 自我诊断的失误在自我药疗的过程中往往导致药物的不良反应频频出现, 甚至发生潜在的药物不良反应。另一个不利方面就是会延误某些严重疾病的治疗, 会暂时掩盖一些严重症状的出现。例如患有严重胃肠疾病的患者, 因使用H2受体拮抗药治疗短期消化不良, 反而错过了或耽误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期。

2.2 自我药疗和合理用药

药物的不合理应用是自我药疗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药物不合理应用大致包括用药剂量、疗程、多品种药物间相互作用、药物滥用、药物重复使用等方面。Mainous等[3]调查了961例在家使用抗菌药, 发现79%的居民简单地认为咳嗽、喉痛、流涕是使用抗菌药的指征。贡联兵等对10 877例北京市民调查表明, 随着年龄增加使用解热镇痛药的频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而且女性使用频率较男性更高。长期滥用解热镇痛药可因蓄积而导致急性毒性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还可破坏胃肠道黏膜, 导致溃疡。滥用抗菌药的最大危害就是细菌产生耐药性, 滥用抗菌药的过程就是培养耐药性细菌的过程[4];另外, 滥用抗菌药会引起菌群失调, 导致二重感染, 增加患者痛苦;而且, 滥用抗菌药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肝、肾毒性以及可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因此, 抗菌药的滥用是自我药疗存在风险性最高的一个因素。

2.2.1 多品种药疗和药物间相互作用:

一些患者希望疾病能尽早治愈, 就多种药物一起使用。但2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 使用恰当可产生协同作用, 使疗效增加;使用不当, 会产生拮抗作用, 以致降低或失去疗效, 甚至增加毒性。Barat等[5]调查发现, 15%接受调查的人群在自我药疗中存在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Sihvo等[6]研究发现, 一些OTC药与其他处方药同时服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10%的人群存在同时服用处方药中的止痛剂与OTC药中的非甾体类抗菌药的现象。

2.2.2 中成药的滥用:

使用中药进行自我药疗在我国乃至世界上越来越多, 一些用中药进行预防治疗疾病的患者认为中药是天然药, 是安全的。然而中药的安全问题是复杂的, 有些中草药会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肾毒性与肝损害、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等。有些中药与其他药品还会有强烈的相互作用。此外, 还有一些中草药上有大量细菌及有害物质如汞、铅等重金属物质, 使用不当极易引起中毒。如牛黄解毒片、六神丸、云南白药可致血小板减少;感冒清可致老年患者急性粒细胞减少, 导致个别病例死亡[7]。

2.2.3 用药时间不适宜:

很多患者不清楚药物有其固有的吸收、代谢、消除和排泄速率, 为了保持有效的血药浓度, 必须给予恒定的给药时间及剂量。患者以为2次用药间隔的具体时间并不重要, 甚至不清楚该什么时候服用药品。例如使用解热镇痛药退热时, 很多说明书只写“必要时服1片”, 患者有可能因急于退热短时间内多次重复用药, 引起大汗淋漓甚至虚脱。使用胃黏膜保护剂时, 也有患者不知道需空腹服, 更不知服药前后30min内应该禁食, 于是造成了饭后服用的药物饭前服、空腹服用的药物饭后马上服等现象。

3影响自我药疗的个体因素

在自我药疗过程中, 一些特殊人群用药风险性高。幼儿、年老体弱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因其特殊的生理状况, 对各种药物的反应与一般人群不同;有药物过敏史者、肝肾疾病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性差、敏感性强, 这类人群的用药风险性较高。有资料报道, 141例儿童急性中毒患者, 治疗用药是最常见的造成中毒的物质, 占总数的36.2%, 其中26例是由于服药不当或过量造成的[8]。老年人由于身体器官功能的衰退, 尤其是肝功能的减弱, 使其解毒能力大大降低, 当老年人选择自我药疗时, 更容易带来对身体的伤害。老年人对药物应有更大的个体差异性。据报道, 60~70岁老年人用药后发生有害反应比成年人高出2~4倍[9]。

总之, 自我药疗虽然有着明显的益处, 但因受各种因素影响, 患者在实施自我药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 医务工作者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争取把自我药疗的风险性降到最低。首先, 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途径, 丰富人们的医药知识和自我保健知识, 增强自我药疗的能力, 树立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同时, 要严格OTC药的筛选审查和上市后的管理, 积极开展OTC药的安全监测工作, 确保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关键词:自我药疗,合理用药,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海欣, 汪培山.自我药疗的意义与潜在危害[J].中国药师, 2004, 7 (2) :138-140.

[2]Frris DG, Dekle C, Kitaker MS.Women′suse of over-the-counter antifun-gal medications for gynecological symptoms[J].J Fam Pract, 1996, 42 (6) :595-600.

[3]Mainous AG, Zoorob RJ, Oler MJ, et al.Patien knowledge of upper re-spiratory infections:implications for antibiotic expectations and unneces-sary utilization[J].Fanl Pract, 1997, 45 (1) :75.

[4]方旭.滥用抗生素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1, 14 (4) :2.

[5]Barat I, Andreasen F, Damsgaard EMS.The comsumption of drags75-year-old in Dividuals living in their ownhomes[J].Eyr J Clin Pharma-col, 2000, 56 (57) :501-509.

[6]Sihvo S, Kiaukka T, Martikainen J, et al.Frequency of daliy over-the-counter drugs use and potential clinically significant over-the-counter prescription drug interactions the finnish adult populatin[J].Eur J Clin Pharmacol, 2000, 56 (6-7) :495.

[7]陈如泉.中药的不良反应与上市后再评价[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 2003, 5 (1) :5.

[8]潘伟思.141例儿童急性中毒及治疗[J].中国药房, 2001, 12 (8) :488.

3.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 篇三

关键词: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会计法》中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可见,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是承担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未雨绸缪,对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进行防范与规避。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的位置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要认真负起会计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会计人员为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受单位负责人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会计法》此类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时规避责任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单位领导为追逐经济或政治上的一己私利,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许多政府官员为完成其经济指标,强制其下属官员虚报、瞒报实情。这些都表现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卸或减轻其责任。所以,鉴于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事项最为了解,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有效保管,使其各项程序符合单位具体业务要求与规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避免业务事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

2、加强财会知识学习并检查会计人员责任指标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

单位责任人要求执行部门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评。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相比较,计算成本差异。责任部门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各部门应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各部门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潜力。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单位负责人需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聘用素质较高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单位负责人因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再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并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在各个环节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和程序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并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的批准程序、方式、责任、权限和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要求和职权范围,定期检查货币资金的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单位内部将通过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实物控制机制的建立,使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使单位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其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单位负责人严苛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查处,规避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少珍.浅议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会计法律责任风险[J].财务与管理,2013(01).

4.离职证明的及其潜在法律风险 篇四

关于举办《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技巧

及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通知

【课程背景】

员工是公司的财富, 但同时又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的威胁和危险。“请神不易,送神亦难”,比较突出地表现了当前员工管理中的问题,很多企业需要的人才招不到,问题员工又辞退不了,或者辞退起来非常麻烦,如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学习与培训,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甚了解,处理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官司缠身,付出更多的时间与更大的经济代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课程目的】 本课程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新规定,详细介绍员工入职登记、在职、离职管理各个环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和涉及的主要劳动法律险,使企业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渗透到员工日常管理中,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规范下更为严谨,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课程特色】 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管理者有效预防与应对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能力。

【主讲内容】

★招聘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招聘员工时面试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技巧。

★什么是录用条件?

★企业如何撰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从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到上岗,其流程该如何优化?

★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员工需签署的文件有哪些? ★基层员工、中层员工、高层员工胜任力管理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评估?

★如何界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岗位?

★员工在试用期中,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的记录,应记录什么内容?保存哪些证据?

★办理试用期解除手续有哪些环节,要注意哪些细节?

★新招聘员工和试用期中常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进行事前风险防范?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风险及如何防范?

★如何做好考勤管理,降低企业加班工资支付的经济风险?

★如何做好调岗调薪风险控制?

★如何防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合理使用劳务派遣,节约劳动力成本须注意哪些问题?

★员工离职有哪些形式,需如何区别对待及做好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离职员工管理中的高风险有哪些及如何防范?

★跳槽员工管理中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与控制技巧?

★辞退员工中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

★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在离职管理中如何运用与控制?

【主讲嘉宾】梁伟权 — 国内知名劳资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在线首席顾问、中国总裁培训网金牌讲师具有丰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及劳动法务实战经验的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能准确把握各类疑难劳动法律关系,并提供解决方案。言辞犀利又不失诙谐幽默的主线风格,营造轻松的授课环境,旨在培养提高HR精英的管理素质,为中国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提供更为优化的系统性员工管理方案,从根本上减少、预防企业的劳资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和谐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以抓专业的角度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入选《中国知名专家学者辞典》、《中国骄傲〃共和国功勋专家》、《中国当代人力资源》、《感动中国--时代杰出新闻人物》、《东方之子》及《辉煌三十年—中国改革功勋先锋人物》。

接受过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珠江经济广播电台、花都电台和《每日经济新闻》、《广州日报》、《新快报》、《赢未来》、《人力资源》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最近《应对劳动争议爆发期》一文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09年第5期;较全面的总结了我国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对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协调的想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参加对象】

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及专员;工会负责人、政府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讲座时间】

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 9:30—12:00下午13:30—16:30

【讲座费用】

75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午餐费)

【主办单位】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讲座地点】广州开发区西区青年路98号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上课当天请在3楼课室指引查看培训课室)

【报名咨询电话】

袁老师、邵老师:82224797毛老师、梁老师:82086232陈老师、黎老师:82218222王老师、陈老师:8200180

3传真:82074423

【报名方式】

1、请详细填写报名回执传真至我中心;

2、请在开课前十个工作日将培训费用打入我中心帐号。

单位名称: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开 户 行: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帐号:***97363、或直接到我中心(广州开发区青年路98号)一楼报名处缴费报名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报名回执

《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讲座回执

注:

1、此表可复印,并将表中的内容填写完整,填妥后请传真至:82074423;

2、请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我们将在开班前通知培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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