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

2024-08-10

新农村合作医疗(共8篇)

1.新农村合作医疗 篇一

综观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我们发现有不少新提法、新概念。这些崭新的表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表述,格外引人注目。在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首创的概念,曾经很多年前就有这个提法,在现阶段重提这个概念,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何以见得?以农村卫生为例,足可说明这一点。

一是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我们将自然联系到中央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就会认识到其所指是:第一、以往简单地强调工业化、城市化,导致城乡差别加大和社会失衡;第二、以往比较注重农业生产,而农村社会文化和农民福利事业的投入相对不足。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竟然是前者的近五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是基于两个判断:第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特征还非常明显,要达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第二,我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最直接的成果是国力大大增强。以前财政所占GDP的比重很低,而现在占到了将近20。去年财政收入已经达到26000多亿人民币,一年免掉农民农业税几百亿,今后我们的财政收入还会继续增长。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政府有能力承担责任,推进公共财政的政策,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公共品的投入,应该如农村的基础设施一样,主要由公共财政来承担,以加强对农村的教育、卫生等建设等。农民即使生活在农村,也有一个比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他们安居乐业,就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合作医疗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是新农村建设的提出,集中体现了两个重要思想:一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二是强调注重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所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人,这是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改革和发展带来的实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所谓强调注重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就是强调把公共服务的职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扩大公共服务对农村覆盖的范围。这是因为,当前城乡差距不仅仅是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更大的差距是公共服务的差距。要缩小城乡差距首先要缩小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尤其是体制性因素导致的公共服务的差距。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要由政府提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关键在于强化政府责任,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而不能任由市场去调节。这一点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心目中已经是一个定势,它已经定下来,不仅是承诺了将来要让所有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都能上学,而且也进一步追加了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投资的规模。今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中

2.新农村合作医疗 篇二

新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 由政府所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并以大病筹资为主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为互助共济, 自愿性原则为其根本原则, 每年须缴纳一定费用, 以大病统筹为主, 可有效解决农民患大病后急需住院的医疗费用问题。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包括个人自己缴费、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资助及社会福利捐助等。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其筹资方式也在不断转变。在政府引导下, 新农合筹资机制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从而为农民提供更为可靠的医疗保障, 使其真正意义上获得合作医疗制度的优惠。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特征

资金基础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内在机理与制衡, 与传统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比, 新农村医疗筹资具有以下特点:1.财政补贴在筹资占比较大。农民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对象, 也是直接受益者, 所以农民有义务缴纳相关费用。但对于合作医疗而言, 国家政府依旧占据了主体地位, 这就使得个人与政府出资的比例成为了影响筹资效率的关键因素。从农民整体水平来看, 多数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 若个人缴费比例过高, 必然会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因此, 就需要加大财政补贴, 但同时也要控制财政超支, 做到比例平衡。除此之外,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最基本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筹资过程中的自主权。同时, 自愿性原则有利于避免地方财政乱收费的现象, 对保护合作医疗筹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坚持自愿性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度, 为筹资活动提供一个相对多元化的环境。3.筹资来源多元化。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途径是多元化的, 它将传统农村医疗单一的筹资模式转变成了个人、集体、政府及社会共同筹资。当然, 政府在整个筹资过程中依然占据了主体地位。实现多元化筹资能有效降低农民负担, 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合作当中。

三、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还处于发展阶段, 整个体系尚不成熟, 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筹资依然存在部分问题, 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制约, 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工作有待完善。从宏观环境来看, 近年来, 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农民数量正在逐年增加, 但部分地区在宣传工作方面依然有所不足, 对农村参与合作医疗产生了一定程度影响。一方面, 政府宣传方式及内容过于单一, 无法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实际宣传过程, 相关部门只重视制度优越性的宣传, 但对农民群众本所承担的义务却有所忽视, 使得宣传内容不够完整。同时, 在宣传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农民文化水平的差异, 使得宣传工作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 对大病赔付方面的宣传有所不足。由于对大病事后申请补偿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 因此农民无法清晰掌握具体报销比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权益。2.部分地区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较为落后。对于新农村合作医疗而言, 稳定的医疗资源及资金渠道是其发展的基本保障。若没有医疗资源及资金的支持, 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将大大地受到制约, 根本无法发挥作用。部分地区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较为落后, 医疗设备、技术无法满足实际医疗需求, 表现出了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的现象, 使得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有所降低。3.合作医疗筹资缺乏激励机制。在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过程中, 政府部门并未将激励机制用于考核当中。由于缺乏激励机制, 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性不强, 其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 筹资工作的成效也大打折扣。4.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缺失。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 农村经济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大部分集体经济的规模出现萎缩, 甚至部分集体经济企业难以生存, 集体经济弱化趋势愈加突出, 给基层组织运营带来一定压力。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重要载体, 在其逐渐弱化的情况下, 必然会制约筹资工作实施。

四、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有效措施

(一) 优化筹资模式

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 也是农民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要对筹资机制进行优化, 就必须拓宽筹资途径, 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一方面, 国家政府应加大相关财政投入, 确保新农村合作基金到位。政府还可通过国债发行额度来确认新农村合作筹集基金的比例, 并可从国有资产收益当中将一部分转变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另一方面, 在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 要善于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助来进一步扩大筹资规模, 缓解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二) 政府部门扩大资金补贴

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政府必然需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了让财政补贴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需要按照固定补贴比例严格执行补贴管理工作。同时, 要加大财政补贴监管力度, 保证相关资金充分落实。政府还应该逐步提升报销额度, 尽可能降低农民看病压力, 真正意义上发挥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作用。另外, 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 让城乡医疗水平均衡发展。通过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人才, 让乡镇医疗机构软、硬实力不断增强, 从而为农民提供可靠的医疗服务, 坚定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信心。

(三) 加大宣传力度

部分地区的农民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程度不深, 特别是在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方面把握不清。因此, 基层部门应积极开展调查工作, 充分了解农民对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问题或意见, 将这些问题及意见充分整合, 进行针对性宣传。开展宣传工作要落实到户, 宣传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农民的问题, 使其充分了解合作医疗的益处。另外, 基层部门还应该构建网络宣传平台, 借助网络效应进一步扩大宣传力度及范围, 让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参与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四) 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农民利益为根本, 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解决农民看病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在降低农民看病费用的同时, 让其预防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部分贫困农户, 可适当降低其垫付费用, 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让农民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医疗费用补助, 让其能够享受到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同时, 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 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控, 尽可能将自费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内, 为农民治病提供保障。

五、结语

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 应给予充分重视。在解决筹资问题的过程中,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完善制度等为合作医疗筹资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 从而为广大农民提供可靠的医疗服务保障。

摘要:新农村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 我国都是一个个农业大国, 农民民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农村建设正是改善农民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 新农村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而是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 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碍, 新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规模的不断扩大, 其资金问题变得愈来愈突出, 给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基于此, 文章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策略, 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参考文献

[1]陈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金筹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 2014 (36) .

[2]曹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问题探讨[J].新经济, 2015 (11) .

[3]陈成文, 廖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改善民生---以几种典型低收入群体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 2013 (01) .

[4]梁慧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难的成因及对策[J].企业导报, 2013 (20) .

[5]李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创新的路径探讨[J].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5) .

3.新农村合作医疗 篇三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制约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诺斯曾经说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是现代生产要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发生技术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和组织创新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也正因此,在熊彼特创新理论的五种新组合中,实现一种新组织,即包括造成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创新。

农业产业化是构筑在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基础之上的。随着产业化的发展,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分工越来越明显,原有分散的、细小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已越来越不相适应,而且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保证。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在组织规模、业务内容、经济实力,还是在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社会地位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相当缓慢,且具有血缘性、地域性、封闭性、不规范性等特征。农户与市场间联接机制薄弱,农户在原有技术规模上分散经营、重复经营,无法对市场结构的调整做出及时、准确、有效的反应。产品销售困难,社会组织化程度低,抵御风险能力弱,剩余劳动力也无法有效组织利用。市场主体的家庭化、微型化与农业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带来的“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尖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延缓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1.农业政策存在偏差

我国农业早已进入“追求价格增长效益阶段”。1986年以后,我国大宗农产品已经自给有余,增产却不增收,农业发展本应适时转向“资本密集 + 农民组织密集”模式,然而农业政策还是“追求产量增长效益”。尤其近几年,鼓励外资企业收购大豆加工企业和在沿海兴办农业园区,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外国企业和农业组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严重削弱,小农增产减收、减产减收、稳产也难稳收,正面临大面积破产的风险。

2.立法滞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持,其法律地位、性质等无法明确,权益得不到维护。法律的缺失,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遭遇诸多问题。如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不能以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地方社区(村民)和社会企事业等三者间的地位不平等。

3.体制环境不顺

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农村合作组织产生伊始便与政府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依托于各种部门甚至直接由政府来组织建立。行政介入管理,组织特性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异,使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成为政府和部门的附属物,甚至成为这些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责的组织手段,而且管理主体混乱,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4.内在机制的制约

健全的、完善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

受组织的自发性以及农民自身的社会意识、文化程度的制约,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产生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

(2)民主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作组织“民受益”的前提。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所产生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民主管理机制很不健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也多成为摆设,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

(3)利益分配机制存在问题

公平和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是所有组织成员参加合作组织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出发点。目前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积极性不仅没有受到鼓动反而被抑制。

(4)自我发展机制尚待完善

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而散,资金匮乏,信息不畅,影响了内部的管理建设与外部的协调发展。而且由于农民的参与度不够、法律意识薄弱、自身素质较低等诸多原因,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

(5)文化环境的制约

受传统的小农意识影响,农民接受教育程度又较低,农民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合作意识淡薄。同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仍存在某些盲点和误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完整性、科学性尚待加强。

由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制约,尤其政策的城市偏向和工业偏向,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本就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农业政策的偏差更直接导致既有农民组织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解体。因此,应尽快改变“追求产量增长效益”的农业政策,借鉴日本、韩国等经验,以“追求价格效益”为本,走“技术密集 + 资金密集 + 组织密集”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小农组织起来,获得农产品议价、定价的权利,获得农业产业延伸的增值收益,获得“价格增长效益”,而不再走“资本家带小农”的“菲律宾发展道路”。 应加快立法,理顺体制,调整政策偏向,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程度,逐步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自我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西蒙.库兹涅茨:《现代经济增长》,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2]陈孝兵:《小生产的政治经济学解读》,《经济学家》,2005.1

4.中国新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责任探讨 篇四

摘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稳定”。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由山西与河南等省的农民自愿发起,70年代在政府引导下得到普及的,是一项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对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和正常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笔者试图通过对新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政府履行责任的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出一份力。

关 键 词:公共产品 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责任

1.农村医疗保障的基本情况

据198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村 由过去的90% 猛降至5%,1989年,这个比重再次降为4.8%,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郊区和当时以集体经济为特征的苏南地区。90年代后,在各级政府和人民的努力下,也仅仅维持在10% 左 右。

根据卫生部1998年“ 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全国农村居民中享受到部分医疗保障的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 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中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 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 民的健康水平。”此后,各地纷纷开始实行新农合的试点。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等7 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点。2006年,使全 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 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根据卫生部2003 年进行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率随着人口老年化、城镇化的持续增加,疾病负担不断加重。排除季节性影响,据测算我国年患病人次数比1993年增加了7.3亿人次。

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 下降,有效需求发 生转移。调查发现,患者中自我医疗的占35.7%,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占13.1%。且城乡卫生服务的利用存在显著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服务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 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

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面广量大、涉及多部门的社会工程。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却由卫生部门独自承担,然而在现行制度模式中,农医办(合管办)无论是设在卫生局还是社保局,都只是个临时性的机构,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管理方。新农合制度大力

推行管理体制创新,首次规定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

贫等部 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乡(镇)

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这种多部门协调机构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对

于合作医疗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2.新农合试点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

试点以来,由于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新农合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但随着合作医疗试点推行的深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

不足。

2.1 制度设计上缺乏延续性

从各试点农村的实践情况来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而不是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构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制度的维护和后续发展等问题没有做深入的研究。集中表现在没有对城乡统筹发展 明确一个长远的目标或计划,以及达到这个 目标

相应的措施和保障。

从农民的角度来讲,这仅仅是一个政策,他们看不到这个政策多久能给其带来实质性的效应。诸如,我们的参保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这个周期有多长等问题。这些疑 问

无形中削弱了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也导致了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其观望、怀疑态度的滋生。

新农合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农民,政策制定者是出于好意制定政策,但很多后续发展和具

体实施还是应该多从农民的立场出发。要增加他们对政策的信心,给他们实实在在的福利,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体现新农合的使用价值。

2.2 法律责任缺位

到目前为止,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缺少

必要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现了诸如筹资来源的不稳定、管理措施的随意性、政策缺乏稳定性

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不少地区还把推进新型合作医疗作为硬性任务分派下去,盲目追求高

参保率,忽视了参保农民的利益。

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主导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这种依靠行政推

动而缺乏法律与制度保证的推进形式,短期效应比较客观,但从政策和制度的稳定性来讲,最终会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性。

2.3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在新农合的实践中,政府对其责任没有很明确的认识。该管的地方不管,不该管的地方

又越位。

例如,医改中政府管理角色不明。长期以来,政府偏好于直接提供医疗服务,集中控制

医疗设施,以致公立医院机构过多,战线过长。

在财政支持方面,缺乏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我国医疗保障面临的一大突出难题是各级

政府提供社会医疗保障的权责不分。目前各级政府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没有一个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缺乏制度的约束,操作上随意性较大。由于各级政府责权划分不明,经过各级

政府多次博弈,最后形成了“一级保一级”、“一块保一块”条块分割的责任分担机制。这种

责任分担机制直接导致的是医疗保障分散化的格局。

在合作医疗的实践中,我们鼓励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承担责任。在新型合作医疗试

点运行阶段,政府责任集中于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管理监督、特殊人群的经济帮助等方面。

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出现了政府责任越位,他们几乎承担 了合作医疗实施中

全部的责任,甚至把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都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这样一来,一旦政府从合作医疗制度中退出,合作医疗将会 陷入瘫痪的状态。而农民作为合作医疗的主体之一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合作医疗是政府的事情”这种意识一旦产生,农民就会把 自己置身于新制度之外。而农民的参与意识和热情的降低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3.政府责任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文我们已经讨论了新农合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呢?笔者将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3.1 主观角度

3.1.1 制度设计上缺乏延续性

政策的具体明确性是政策执行有效的关键所在,是政策执行者行动 的依据。目前,中

央政府对新农合的目标、基金监管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很不完善,对新农合制度的法律责任也存在缺位。

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要求会相应提高。二地方政府往往会觉得无所适

从,一方面需要因地制宜将政策付诸于当地实践,另一方面过多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会造成某种程度的秩序混乱。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制度的不完善给了某些地方政府钻空子的机会。在实践中,他们会

基于自身利益制定并执行不同的方案,并非真正保障农民的利益,而是借机套取国家财产。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机制使这些隐患成为不定时炸弹,防不胜防。

3.1.2 复杂的利益关系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是对农村利益关系、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等的一次重大调整,相应地,政策的实施过程及其成效也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与制约。

一旦合作医疗实旖过程中与政府部门的原有利益相冲突,政府会不自觉的选择维护 自

身利益,从而忽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忽视其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责。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其信息的不对称性,医院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农民相对比较被动。如何对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医院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从而切实的保障广大受众的利益,是一个问题 另外,我国的医疗行政机构与大多数的公立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由于政府的投入主要依靠政策性投入,医院的补偿主要依靠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医院对医生的职权滥用是激励的,政府对医院的趋利行为是默认甚至纵容的。医生、医院、政府主管部 门及其人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结成了利益同盟。

新型合作医疗中,政府部门一旦与医院行程利益同盟的关系,或因自身能力有限,缺乏

调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各级医院的利益协调未加重视,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是非常不幸的。

3.1.3 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受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工作方式影响,在医疗保障领域,因其产品的公共性,市场的影

响很小。官僚机构的官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倾向于用单一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导致 了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盲 目制定政策方案、上级向下级下达硬性指标等问题 的出现。

而最为直接履行政府责任的行政官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对具体的实施成效有

很大的影响。有的人缺乏学习热情,对合作医疗缺乏深入的了解 ;有的人把工作当作对上级领导负责的任务来完成,没有真正把它当成一项为农民群众谋福利的项目来实现„„

3.2 客观角度

从客观角度来讲,主要是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不够,参与和维权意识淡薄。而这些问题

归根结底,还是要归于主观原因的影响。

农民对于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没有一个深刻的感官认识。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生活环境

等,都难以让他们对政策制定者的想法和政策有 比较深刻的理解。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做好交流和传播工作,耐心的向广大农民群众解释政策的实际意义、可行性及农民的福利。让他们对政策有信心,并且知道自己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角,从而才能提高他们的参与激情和维权意识。

4.中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责任界定

4.1 社会保障中政府的一般责任

4.1.1 弥补 “市场失灵”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根据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 以及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其收入。而这些由个人天赋所决定的生产要素的差别必然会带来社会成员机会的不均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失灵。而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在雄厚的物质基础的支持下,他有能力也有义务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也决定了政府对诸如医疗保障领域进行公共干预的需要。

在医疗卫生服务上,需方相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自己的病因、病情、医疗 费用等

具体问题难 以准确估计,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很难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和数量,供方具有控制权。

“逆向选择”问题是造成市场失灵 的又一重要原因。一般而言,身强力壮的人群生病

支出医疗费用的概率小,通常不愿参保;而老弱病残等健康风险高的人群愿意支付一定的保费来换取医疗保障。这就导致保险制度覆盖人去的疾病风险概率高,保险偿付支出大。保险机构被迫提高缴费比例.从而导致一些健康状况好的人更不愿参保,而健康状况欠佳的人更愿意参保,进而恶性循环。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企业利润,规避风险,势必会增加保 费,且提高参加 医疗保险的门槛。这在 无形 中剥夺了很多有医疗需求人享受 医疗保障的权利。农民 “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愈演愈烈,这就需要政府加以干预,使所有的农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

4.1.2 提供公共服务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胡锦

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执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4.1.3 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品”的性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是直接 由国家“生产”出来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私人部门也可能根据市场的需要,在政府的政策保护下,投资一定成本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上。在这种情况下,别人可能以“搭便车”的方式免费消费他们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一旦他们发现取得的收益并不足以补偿消耗的成本时,他们会停止公共品的生产。对于企业来说,追寻自身效益最大化才是其最终目的,他们对于这些投资规模大且收益低的公共产品持消极避让的态度。而政府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他要担当这个责任。

4.2 新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责任

医疗卫生保障作为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理应承

担责任来弥补市场失灵。而政府如何实现其主导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即为合理则是我们关系的问题,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责任进行定位:

4.2.1 立法责任

法律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其运行的根本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王春

光曾指出,“国民待遇的城乡差别不是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是经过几十年形成的、有很强利益刚性 的问题,既有社会结构的问题,更有政策和制度 的原因”。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政府行程的城市偏好惯性造成农村的医疗保障发展的严重滞后。在新农合的大环境下,我们迫切的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来规范和支持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4.2.2 制度责任

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供给上,政府理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

解决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公共问题。过去的制度没有对政府责任加以明确规定,而新农合制度应从政策的供给上明确政府在其中理应承担的角色,将政府由后台推向前台,克服体制内部的缺陷。

在过去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政策本身的冲突,另一方面在组织与管理上的不

到位,最后导致政策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新农合应当特别指 出要建立有效的管理组织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调各部 门(如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农业部等)在政策执行中的协调与配合,以及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作用。

4.2.3 财政责任

首先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一是明确筹资原则。确立“政府投入为主导,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建制原则,以政府的有限资金来引导农 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二是要强调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的投入,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而的捐助,尤其是在发达地区更应大力提倡社会捐助行为,并给予捐助的企业和个人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其次是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支持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乡镇卫

生院建设,调整乡镇卫生院职能。最基层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应由政府办,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不再另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加强对专业人员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时充实和优化乡村医生 队伍。建立工

作 目标责任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项 目管理的原则,财政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逐步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乡村医生,不断提 高村级公共卫生工作人员队伍的综合水平。

4.2.4 监督责任

新农合基金运营 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农 民切身利益的实现,必须建立和健全合作医疗 的监督机制。监督的目的在于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禁止将资金贪污、挤占、挪用:并且要注意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民主监督相结合。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监督委员会制度。农 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置疑,其实质是担心合作医疗

资金管不好、用不好,担心上当受骗。如果从组织上对合作医疗机构的工作开展与资金运用情况加以监督和制约,就会消除农民的置疑与不信任感。

二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针对 目前存在的农村卫生院医生不合理用药,各级医院不合理收费现象,有必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三是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定期审计制度就是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县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并公开审计结果,保证农民的监督权。四是建立信用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合作医疗信用公开制度,确保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5.结论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传统行政理论指导下的政府以管制为目的的行政职

能,逐渐被政府运用公共权利行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趋势取代。向服务型政府的逐渐转变也决定了社会的基本公共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 由政府主导的。

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且其医疗保障权益也没彳 了 得到很好的保障。在旧的合作医疗体系下,由于政府过多的强调自身政治职能,而弱化其服务职能,造成了很多“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

而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也强调了政府对公民的责任。责任政府是服

务型政府的最基本的内涵之一。政府权力是公民权利的让渡,政府只是受公民委托行使权力,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新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一系列政府责任问题,在未来的日子里,无论是从立法上、从制度的供给和政策的支持上、从财政补贴上,还是监督管理上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期待着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着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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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农村合作医疗调查社会实践报告 篇五

社会实践报告

专业:火电厂集控运行

组员:刘文博 张光贤 刘叶 何恬静

陈鹏海 秦润涛 周雨琪

2011年暑假期间,我们组成员对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做以下总结。

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2007年,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试点。2002年和2005年,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10年来,我国从以“免费医疗”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我国目前已有10亿余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截至2008年9月,我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8.14亿,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过亿。2007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8亿人。2009年即将推出的新医改,明确提出用三年时间建立全面涵盖城乡居民、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保制度的目标。

这一目标让民众感到政府改革的信心。

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既有的医保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将成为进一步改革的掣肘。

首先从管理方面来说,在我市某镇的调研发现,该农合都没有相关的专门的负责人。所谓的”负责人”只是”顺便”进行兼任,也就是说随时都有可能被调动。同时,管理的环境相对简陋,管理人员的素质更是令人担忧。笔者认为,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对于政策执行的结果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决定政策的走向。因此,政府人员如果没有具备一定的素质,政府没有充足的配备,那么就等于新农合的执行失去了基本的支持,如此下去,又怎么保证它的有效运行?

再次,从宣传方面来说,笔者发现,政府容易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在政策执行的前几年,毋庸置疑,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地宣传它,以求得到农民的积极响应;而在过后几年,当农民的参合率达到所谓的”相当高”的比例的时候,政府就可以减轻甚至完全放弃新农合的宣传。然而。笔者认为,在政策执行的前期,为了让农民认识,了解政策,确实是需要大力度进行宣传,而在政策执行的后期,宣传力度更不能减弱。因为政策是在不断地调整当中的,农民有权知道国家对于新农合的新方针。就拿上面提到的饶平的新的执行方式来说,如果政府宣传得当,农民可以都知道每一年可以拿到相同金额的药费,那么他们就能够更深切地体会到政策的实惠。然而调查的结果并非如此,农民中只有少数反映知道这项新的政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有一户人家还是从我们调研人员的口中获知的消息,他诧异地算了一下,他们家五口人,每年就可以拿100块的医药费,从这项新政策执行到现在,就因为”不了解”已经错过了几百块的药费!几百块钱对于年收入2000左右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个多大的数目!而且,笔者发现,政府在宣传的时候也仅仅停留在”应缴多少费用”的层面上,但是他们往往没有告知农民哪些费用可以报哪些不可以,应该怎样去

报,以及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异地报销又有什么区别等细节问题,其实对于有些农民来说应缴多少钱可能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而他们可以怎样从这项政策中得到多少实惠才是真正重要的问题。然而,因为政府的宣传失责,他们对于政策一知半解,以至于对政策埋怨重重。政府总是会无奈他们的埋怨,认为所谓的埋怨是由于”无知”,但是他们却没有想过”无知”真正的根源在于政府的宣传失责。庆幸农民在帮助我们调查的时候也从我们口中获得了新农合的最新的政策以及一些报销的细节,但是毕竟我们每个小组的才四五人,我们能够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极微的,最根本的还是政府宣传意识的改善。只有落实宣传问题,新农合才能走得更长远。

第三个相对集中显著的问题就是”门诊是否可以报销”的问题。笔者在征求农民对政策的意见的时候,无论是在罗定还是在饶平,大多数农民都反映希望可以报销门诊。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大病住院毕竟是少数,而门诊费用却占据他们每年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尽管每次的费用不高,但是日积月累,也会给他们的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当然,从农民的角度来说,报销范围,报销的比例都是越高越好。但是,我们也应该客观的看待这个问题。毕竟,新农合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以保大病为主的,而门诊的报销肯定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这也不是意味着完全没有实施的可能。笔者在饶平调研的过程中,曾经试探性地询问农民;如果每人加多5块,可以报销部门门诊愿意么?农民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加多5块钱,10块钱都不是很大的问题,只要有得报销门诊就好。因此,笔者认为,门诊报销的费用,换个角

度说,也不一定完全必须由政府来承担,农民也可以承担一部分,而且起初实行报销的比例也不用很大。对于罗定这样的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实施起来可能还比较困难。但是在饶平,笔者认为有可能实行。在此次调研中,令笔者印象深刻的一点是地方风俗、文化等外部环境对于新农合政策的执行也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在饶平调研的过程中,每到一条村,都可以找到好几家私人诊所,根据农民的反映,他们也比较倾向于到私人诊所看病,而所谓的新农合定点的镇卫生院却只有寥寥几个人,与私人诊所呈现的完全是不同的景象。既然地方风俗的影响这么大,那么政策的执行是否可以结合,尊重地方的风俗对于政策的成功与否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6.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告 篇六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6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预计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归纳起来是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

二,建设新农合的意义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11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竟然是前者的近五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三,历史弊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目前因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为例,XX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而且在全国的保障制度中,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四,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有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以上都是我在大量阅读了相关资料后,结合工作中和调查中了解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此次全国性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7.新农村合作医疗 篇七

一、花溪农合行支持区内新农村建设的概况

花溪农合行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展后成立的首家农村合作银行。自其于2004年5月份成立以来, 始终遵循服务“三农”的宗旨, 一直充当着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柱的重要角色。截止至2008年末, 银行已累计向花溪“三农”发放“小额农贷”12.3亿元以上, 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为当地新农村的建设提供了切实的金融支持。

尽管近几年花溪农合行的“小额农贷”在整个贷款中的占比有所下降, 但绝对数量仍是在不断上升的 (见图1) 。

对2008年年初贵州省遭受的持续雪凝灾害, 花溪农合行以确保专项贷款信贷资金足额到位和确保帮助农业不减产、农民不减收为工作重点, 专门为此设立信贷专柜, 搞好资金服务, 极大降低了凝冻给“三农”造成的损失。

二、花溪农合行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时遇到的问题

处于“老、少、边、穷”贵州省内的花溪农合行, 其在实际的支农工作中, 受到了一些外部、内部环境的制约, 削弱了其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 区内经济条件制约了花溪农合行的发展后劲

2007年花溪区 (县级区) 的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9.9331亿元, 预计2008年的生产总值将超过55亿元。尽管这个数字在贵州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中已属于上游水平, 但与中东部的县级行政单位相比, 差距仍很大。而同样拥有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山东诸城市 (县级市) 2008年的地区生产总值预计达到350亿元, 同样拥有河津农村合作银行的山西河津市 (县级市) 2008的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01亿元, 几乎是花溪区的4-7倍。

花溪区地区生产总值低的现状从宏观上直接限制了花溪农合行这个金融机构的持续快速发展, 制约了其吸储能力及放贷能力的提高, 还有一些较高层次的金融服务因此不能开展。

(二) 区内诚信建设及信用环境情况较差

尽管在2006年8月份至11月末, 花溪农合行对全区农户重新建立了信用档案, 此次共建档5.2万户, 评出AAA级农户1.2521万户, 占全区农户的23.9%;AA级农户3.2103万户, 占比为61.4%;A级农户3959户, 占比为7.6%;等外级471户, 占0.9%;建档但未能评级的农户3246户, 占比为6.2%。但目前花溪农合行全体信贷员在放贷前并不参考信用档案, 而是需要填写一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但有的项目如学历、家庭总资产、家庭人均收入等, 信贷员是在无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询问贷款者给出的, 这就决定了最后量化评分结果的失准, 因此对农户的级别也有失公正。

另外, 由于花溪农合行发放的贷款是按季度收取利息的, 但是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的贷款者是不主动到银行交利息的, 随意拖欠甚至是恶意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 这扰乱了信贷员们的正常工作秩序, 迫使他们抽出本该用于发放贷款的时间去下乡收利息, 还造成其他想贷款的人因不能联系到信贷员而无法及时贷到款。

(三) 花溪农合行电子技术服务水平低, 中间业务发展滞后

从电子技术服务水平上, 花溪农合行明显落后于其它金融机构, 存在金融产品、信用工具单一, 服务功能不全的缺陷。截至目前, 整个花溪农合行包括城区内的营业网点, 均无ATM机、POS机等自助服务, 更不用说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更高层次的电子化服务。花溪农合行要做大做强, 科技手段的支撑绝对不能少。

在中间业务方面, 花溪农合行虽然可以开展诸如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代理收付款项及委托代办保险业务, 代理其它银行的金融业务等中间业务, 但实际工作中, 中间业务为银行所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另外一些诸如票据、银行卡、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还处于初级发展水平甚至是空白状态。据统计, 2008年第三季度花溪农合行营业收入1亿元, 其中中间业务收入147万元, 仅占营业总收入的1.47%, 这些都是制约花溪农合行长足发展的瓶颈。

(四) 员工整体素质不高, 缺乏进取心

目前, 花溪农合行270多名员工中, 大多数只具有大中专学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仅有100名左右, 若只算研究生学历的则更寥寥可数。高学历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 导致根本无法提供诸如投资咨询、代客理财、担保性业务等高层次、高科技含量的服务。

另外, 员工们的业余生活不丰富, 单调乏味、杂乱无章, 在工作中缺乏很好的精神状态, 特别是各乡镇上的营业网点, 员工们基本上是“吃罢晚饭, 息灯睡觉”, 工作中缺少活力, 缺乏进取心, 影响花溪农合行的办事效率和自己的形象。

总之, 企业在市场的竞争, 说到底, 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制约未来花溪农合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金额高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人才的缺乏。这一问题如不及时解决, 必将成为制约花溪农合行长远发展的瓶颈。

三、花溪农合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一) 伴随区内经济的发展, 适当倾斜金融支持的重点

2003-2008年, 整个花溪区内的生产总值由312964万元上升到499331万元, 年均增长率约为14.89% (见图2) 。

花溪农合行的壮大与整个花溪区“三农”经济的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承的关系, 因此为了给区内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花溪农合行应随着区内经济水平的提高, 及时拓宽授信渠道, 同时还要将服务的重点逐步得从支持单一农户、规模较小的种养殖户更多地向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支持, 大力扶持那些能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对与“三农”相关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 也要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 不断为区内新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二) 创新金融服务, 切实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花溪农合行要高举“创新”旗帜, 要创新“小额农贷”发放模式, 要在发放“小额农贷”时帮助农民设计好他们的理财还贷计划, 要从帮助农民进行产业规划和还款设计着手, 逐步地和贷款农户拓展思路, 一起设计发展计划。例如吴勇董事长在任青岩信用社主任时, 曾在满足某农户贷800元买耕牛的贷款后, 又追加200元贷款让其养猪, 以后用卖猪的钱还贷款, 否定了此农户提出地卖掉收获的粮食还贷款, 从而防止了可能的粮食欠收带来的风险以及避免了卖掉粮食又靠借粮食度日带来的新债务。因此, 探索总结出一套符合花溪区“三农”实情的贷款理财 (还贷) 计划对于支农工作的实效尤为关键。

另外, 花溪农合行还要在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渠道 (如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 方面多下功夫, 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把信贷服务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结合起来, 提供多层次服务, 让农户更快更好地富裕起来。

(三) 努力提高自身电子技术水平和中间业务发展水平

花溪农合行要尽快装备ATM机和POS机, 还要向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等更高层次电子化服务方向发展, 提升自己的科技实力, 为区内居民提供更快捷优质的现代金融服务。

现阶段, 由于花溪农合行自身科技平台和人员素质结构的限制, 开发自己的理财产品时机尚未成熟。因而可以通过代理同业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收取一定的中间业务费, 以后再逐步开展更高水平的中间业务活动。此外, 还要采取通过对农村市场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 倾听基层员工的建议, 根据农村市场的实际, 开发出适应“三农”需求的一些中间业务品种。

(四) 实施人才战略, 服务新农村建设

为更好地服务于区内新农村建设, 花溪农合行应高度重视人才问题, 把对金融人才的吸纳和培养作为今后工作的关键。为此, 银行要做到以下几点:立足对现有员工的培养, 充分利用花溪区内高校集中的优势, 举办财务、信贷、风险、审计和安全等业务骨干培训班;大力引进高素质人才, 并将他们充实到高管层和相关业务部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做到人尽其用。

摘要: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否满足农村、农民、农业的需求是当前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文章以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为样本, 通过阐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探讨农村合作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展模式, 为合作银行能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和合作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1]、叶国全.对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企业经济, 2008 (10) .

[2]、黄普太, 钟焕焕.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有效途径的选择——以江西省广昌县为例[J].老区建设, 2008 (14) .

8.创办农机合作社 推进新农村建设 篇八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新农村;建设

农业机械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农机合作社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必然选择,是建设新农村的首选方式。农机产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农机投资,完善农机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农机产业的良性发展,努力为农村经济、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服务,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1]。

一、发展农机合作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使农机装备结构得到优化,机具性能增强。大型农业作业机具的应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减少人力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抑制重复购机,并进一步提高农田管理水平及农产品的采收和处理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农户土地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之后,能有效解决投资大、耗油多、作业质量差等影响粮食产量的问题,有效地增加农民的非土地经营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发展农机合作社,促进土地流转资源配置优化

农业在向规模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农机合作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机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农机行业的各种服务资源,通过组织化进入市场。当前的农村社会,多数农民已告别传统落后的生活方式,走出家门长期在外打工,土地无人或无力经营,而农机合作社就可以直接接受转让,这样一来,农民既可以不改变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增加了个人收入,又可以使得农业机械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以便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统筹安排农业生产,避免零散作业造成的资源浪费,增加农机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收入,从而实现农民和合作社的“双赢”。

三、发展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许多适用、有效、先进的农业机具应用于农业生产作业中,改善了生产条件、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省了大量劳动力,农机合作社实行机械化生产作业,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和农村劳动生产率,使得农民得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释放出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投入到二、三产业中去,为农业资源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重新分配和调整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随着大型农业机具的增多,农机总动力的增长,使得更多的农民从事农机服务及其他农业相关工作,农民也在加入农机合作社中获得了收益,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发展农机合作社,加快农机新技术与新机具的推广

农机合作社的组建,有利的推进了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在促进农机新技术推广、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促进农产品与市场的对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农机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高了耕地的生产能力。农机合作社不同于其他的合作社,它不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发展的后盾,更有优秀的农机技术人才作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这些优秀的人员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比较强,更能快速有效的传达到农民的手中,使农民尽早尽快地应用新技术、新机具,有利于农机新技术及新机具的推广。

五、发展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农业发展已取得相当的进步,农民的收入也已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农机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可以实现农业信息资源的共享以及农业机具的统一调度,提升农业服务质量,在服务中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使农机合作社都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且每个股东都有分红,使农民对农机合作社产生浓厚的兴趣。农机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为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和产业化生产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

六、发展农机合作社,完善农业经营体制

多年来,过去的农业经营方式一直制约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开展更广泛、更全面的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使得更多的农民得以团结起来,解决农民难以解决的许多生产经营问题,使得落后的农业家庭经营方式向更多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式转变,提高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农机合作社通过代耕代种、农田托管、土地承包、股份合作等生产形式开展规模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创新,使落后的经营方式向多元化、多层次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完善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发展。

七、发展农机合作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处于薄弱环节,综合生产能力不强,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提高农业机具的整体水平和使用效率,增强农业的物质基础,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农业生产,统一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整合农村农民的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等各项农业资源,加快农业先进技术和先进机具的应用,使农业生产向集约化方式转变。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增强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3]。

合作社是极富活力的农机经营形式,必将与农机化事业一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日益壮大。农机合作社在未来必将成为主要的农机经营形式,是未来农机工作的一个重点。农机管理部门也要跟进形势,提高认识,充分运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和应对这一事物,才能给合作社更好的引导和帮助。农机合作的内容与形式会越发丰富,必将引发全面的农业合作。现在就要把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在它前进的过程中还会有新问题出现,要跟进解决好。合作社必将向 组织更严密、分工更精细、管理更科学的企业化方向发展。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让我们期待它未来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洪蕾,吴丽娟.发展农机合作社推进新农村建设[J].农机使用与维护,2007,(1).

[2]李富娟,于丁一,于亚学.建设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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