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正规二手车买卖合同

2024-08-16

全国统一正规二手车买卖合同(精选10篇)

1.全国统一正规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 发表时间:2011-4-26 ]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 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

2.1 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 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 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 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

3.1 权属审查

3.1.1 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 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 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 共有财产审查

3.2.1 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 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 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 权利限制审查

3.3.1 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 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 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 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 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3.4.1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 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 优先购买权审查

3.5.1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 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 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 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 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

3.6.1 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 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 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第4条 房屋质量的审查

4.1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

4.2 二手房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鉴定。

4.3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

5.1 律师应提示: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5.2 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3 律师应当提示: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 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5.5 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律师应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对买受人的风险,后支付房款对出卖人的风险。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还应当明确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

5.6 律师应提示:如委托人购买小产权房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应告知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式。

5.7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出现过非正常影响买受人的极端事件,如火灾、严重的刑事案件等。

5.8 律师应提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修、附属物及家具、电器等是否包括在房价款中。

5.9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合同解除条款。

5.10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房产证取得之前出卖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间被查封,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 律师应提示房屋一房两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

5.12 因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因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

5.13 由于税收上的考虑,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5.14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还应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应当由出卖人结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办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5.15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若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准确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律师还应当提示: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局。

5.16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据实支付。

5.1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税费的主体。税费缴纳的标准各地有一定差异,且因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时常变化,一般买方在交易时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如办理贷款应缴纳与贷款有关的保险费、评估费等费用。卖方一般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费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会发生出卖人与开发商之间办证的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责任人,并同时告知委托人税费标准随时可能会变更,实际费用应以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5.18 合同签署应以书写签名为准,但房屋登记机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盖印章。

5.19 如果是卖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买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也应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6条 中介服务合同审查

6.1 律师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务中,委托人注意核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具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1 要核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执业经纪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和注册手续证明。

6.1.2 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2)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当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3)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

(4)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5)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统一发票。.6.1.3 应当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有无下列禁止行为:

(1)无照经营,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2 政府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1)居问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2)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间介绍或者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6.3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6.4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6.5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6 实践中各房地产经纪组织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律师应提示不应含有以下条款:

(1)中介合同不应捆绑全权代理条款;

(2)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强制缔约条款;

(3)中介合同不应含有分享违约金条款;

(4)中介机构无权收取定金。

6.7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中介机构如果受托代理销售,无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机构现金收购或者变相收购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机构无权禁止和限制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和谈判,如果拒绝,律师应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实成分。

第7条 抵押贷款合同审查

7.1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作为买受人、需要申请购房贷款的合同。

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贷款条件和文件、签署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7.2 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受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受人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

7.3 如果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律师应审核: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买受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限定性条件的变化,并及时提示委托人。

7.4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期限,律师可提供参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决策。

7.5 若委托人购买非居住房屋,律师应提示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

7.6 若二手房转让存在贷款,律师应提示:

(1)出让人已全部还清贷款并已注销抵押登记,或没有贷款抵押,购房人可直接申请贷款。

(2)如出让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且尚有抵押登记的,购房人可采用转按揭或先全额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重新申请贷款。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申请银行审核;

④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受让方签订借款合同;

⑤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3)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的流程及对买受人主体资格及贷款额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贷款或不能全额取得贷款的后果,并告知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能全额或不能取得贷款的处理方式。

(4)律师应提示出卖人,如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房价款应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对银行面签相关的贷款资料。律师同时也应提示买受人,出卖人的共有人不配合办贷款对买受人所具有的风险。

第8条 房价款的提存、托管或监管

8.1 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律师应提示:协议中可以约定将房价款委托公证机关提存、交银行监管或托管。

8.2 若委托人选择委托律师事务所监管房价款,律师应提示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将购房款和产权证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即买方产权证出证后,再由律师事务所通知买卖双方同时领证、领款。其流程一般为:

(1)律师事务所与买卖双方签订《见证协议》。

(2)律师收取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产权登记的收件收据或产权证(均需原件);买卖合同(原件)。

(3)买受人房款划到律师事务所提存账户。

(4)办理产权过户或/和抵押手续。

(5)通知买卖双方领证、领款。

(6)三方办理交接、领证、领款。

2.正规的汽车买卖合同 篇二

电话:

乙方(卖方):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为了明确旧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售给乙方,售价元,大写。

二、从年月日时起以前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该车的产权清楚,来历正当合法,并提供车辆的所有有效证件及相关费用。该车过户费用由方承担。

三、乙方自签字之日起,视其对该车的发动机及车身状况的认可,签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四、甲乙双方不得违约或以任何理由将车赎回、退回,如一方违约,付另一方违约金车款总价的20%。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时起生效,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六、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3.正规的产品买卖合同格式 篇三

需方: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参照 标准执行。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如质量出现异议,需方应将标的物保持原样不动,迅速通知厂方进行调查协调处理,如因钢管本身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所有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四条:钢管重量计量办法: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据实结算。

第五条:需方应在卸车前将产品规格、壁厚、数量与所订合同明细核对,卸车后视为验收合格、准确无误。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供方仓库。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汽运、运费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合同“第二条”标准检验。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一周内提出书面通知。

第九条:结算方式:预付总货款的20%即: 元做为定金,现款提货,定金做为最后批次货款使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如遇不可抗力合同顺延。(如停电、设备故障及钢厂原材料等原因都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货款及定金必须打入供方指定账户,如因参考其他信息打入非指定账户,供方概不负责。2、产品规格、壁厚等几何尺寸卸车前验收,验收合格后卸车。3、本合同涂改无效。4、与本公司有关的其他补充协议无双方公司盖章无效,并不承担任何责任。5、此合同传真件有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主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任意一种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供方收到定金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钢材价格遇张不涨,遇降则降。

供方(公章) : 需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4.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四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号码: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牌号为:,行驶证号为:的货车转卖给乙方所有。

2、该车于年月日成交,双方商定成交价为大写元(¥:),本款为一次性付清。

3、该车在年月日前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

4、该车在年月日后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要求乙方购车之日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必要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6、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5.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五

车主地址: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电话:买方电话: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燃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 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定编证 □营运证□备胎□千斤顶□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六、付款方式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 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 ,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如需注明车辆营运或非营性质和车辆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件的质量情况,请在条款中补充说明。

买方: 卖方:

6.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六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1、甲方将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为:(厂日期(),上牌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转让给乙方,双方成交总额为()。

2、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交易,钱、车交付两清,不再另立字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乙方付清全款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3、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前,甲方使用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视同对车身及发动机、车辆质量及工作状况已经认可,手续由乙方验证确定,甲乙双方车款两清后概不退还。

6、本次交易转让时间:年月日时分。

7、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7.二手车买卖合同(买) 篇七

买方:身份证号:电话:

卖方:身份证号:电话:

一、卖方自愿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买方,该车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为,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年审有

效期至年月,交强险至年月止,商业险至年月止,保险金额:。

卖方承诺:该车辆来源合法,无遗留经济抵押和交通责任,所有证件资料税费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过户条件。如有

证件资料不齐或遗留交通违章,卖方应在约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毕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二、车价款(不含税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应于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资料当

天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余下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

完成后当天支付。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含税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车辆及证件给买方。

三、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完整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转移手续。卖方确认本

协议第一条所列的车辆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并按约定交付车辆及证件。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

故、规费不齐、违章或违法行为;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车辆的实际车况,若有车辆维修及保险出险事故记录的,应在本

协议第七条其他约定中明确注明,若无明确注明,视为卖方未向买方告知车辆维修及保险出险事故记录。

四、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或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车辆基本信息不相符,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

卖方返还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车款20%计算。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

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车款20%计算。卖方未向买方告知车辆有维修及保险出险事故记录的,买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车款20%计算。

五、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其它约定:

买方:卖方: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8.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 篇八

出卖人:

买受人:

1、车辆:

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价格

2、车辆金额:

3、交车方式

(1)交车地点:(2)交车时间:

(3)付款方式:(4)付款时间:

4.质量保证:

6.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7.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04+提供:

8、出卖人承担车辆过户之日以前产生的费用。车辆过户之日起以后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交接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

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10、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11、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买受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其它方式解决。

1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9.二手车买卖合同四 篇九

帐号:

户名:

买方: (签章) 买方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车辆基本信息:

(一)“表征里程”项的内容,按照车辆里程表实际显示总里程数填写。

(二)“其他法定凭证、证明”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提交证明文件,在对应项前“□”内打“√”,未列明的填入“其它”项中。

二、重要技术配置及参数:

“其他重要参数”: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相关配置信息。

三、是否为事故车:

如实明示是否为事故车,在对应项前“□”内打“√”。如果“是”,需在“损伤位置及损伤状况”项中描述损伤位置及损伤状况。损伤位置为可以影响到车辆整体结构的位置,主要为A、B、C、D柱,翼子板内板、前纵梁、地板等。损伤状况包括:变形、烧焊、扭曲、锈蚀、褶皱、更换过等。

如果“否”,则无需填写后项内容。

四、车辆状况描述:

仅描述静态状况,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车身外观状况:需描述外观的损伤位置及损伤状况。

损伤位置包括:翼子板、车门、行李箱盖、行李箱内侧、车顶、保险杠、格栅、玻璃、轮胎、备胎等。

损伤状况包括状态和程度两部分。

损伤状态包括:伤痕、凹陷、弯曲、波纹、锈斑、腐蚀、裂纹、小孔、调换、做漆、痕迹、条纹等。

损伤程度包括:一元硬币可覆盖、10cmx10cm纸20cmx20cm可覆盖、A4纸可覆盖、A4纸无法覆盖、花纹深度少于1.6mm(轮胎损伤)。

(二)发动机舱内状况:需描述发动机外观状态,各液面状态、线路状况。

(三)车内及电器状况:需描述内饰是否有破损,车内是否清洁,仪表是否正常,各部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车窗密封及工作状况是否正常等。

(四)底盘状况:发动机油底壳、变速箱、减震器是否有渗漏油现象,转向臂球销、三角臂球销是否松动,传动轴防尘罩是否有破损。

以上部分,如果无任何问题,填写“车辆状况良好”。有任何问题均需明确注明。

五、质量保证:

10.二手车买卖合同 篇十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买方: ——————————————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 ————————;

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卖方:——————(签章)卖方开户银行:————————帐号: ————————户名:————————

买方:——————(签章)买方开户银行:————————帐号:——————————户名: ——————————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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