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2024-06-22

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共6篇)

1.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篇一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

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路基土建、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占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项目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项目经理部驻地房屋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

2.办公和生活用房要求:办公、生活用房应坚固、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办公规范化的要求。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各业务科室和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各科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会议室内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生活用房一般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要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施工工区要为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洁。

3.告示牌要求:

(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立施工平面示意图和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平面尺寸相同,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及民工驻地应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示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月份及金额、投诉电话等内容,每月如实公示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情况。

(二)预制(拌和)场地及施工便道建设要求

1.应合理选择安全的桥梁梁板预制场、路面基层、面层拌和场设置地点,隧道施工场地、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场地应就近设置。整个标段的梁板(包括小桥涵梁板)预制应按标段内桥梁建设分布情况和可选场地实际情况,以方便、合理、安全、经济和满足工期为原则,选择集中在一个或分开几个预制场进行预制,一般情况下不应占用桥头路基作预制场。

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并不小于合同文件规定的面积。施工场地应设置材料堆放区、梁板存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各施工区域布置合理。场内主要作业区、场内道路等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

2.砂石等地方材料堆放场地应硬化处理,不同规格砂石料应分隔堆放。沥青面层集料堆放区要搭建防雨棚,并严格分仓隔离堆放;应修建钢材、水泥存放仓库,禁止钢材、水泥露天堆放。

3.预制(拌和)场内施工标识牌,要结合监理规程有关原材料及混合料报验制度的规定,在材料堆放处设立,并注明材料品名、规格、产地、抽检时间、检验结果、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使用等内容。在拌和设备前设混合料配合比标牌,并严格按施工配合比施工。

4.临时施工便道要按招标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合理布设。自建施工便道路基应边线顺直,排水顺畅,并设简易路面,由专人负责养护并经常洒水,保证路面平整并防止积水、扬尘。便道宽度小于4.5米的,应每隔200米设置20米会车道。

(三)路基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求

1.路基填筑必须挂线施工,确保填筑质量。路基外观应做到表面平整、边线顺直、边坡顺适,排水通畅;填方路基应修筑边坡临时急流槽及排水沟,防止路基边坡雨水冲刷;修筑挡墙、边沟等所用的块、片石及砂石材料堆放整齐,保持路基施工在整个施工期内规范、文明的施工现场形象。

2.路基石方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使挖方坡面规则、平整,无松动。爆破点距离房屋等建筑物较近的,必须编制安全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业主(指挥部)审核,并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周边房屋等结构物及周围人员安全。

3.通道、涵洞工程施工利用路基作为构件预制、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的,应参照本规定中预制场建设标准,规范小桥涵施工场地的布置和建设。

4.弃方处置方案应在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监理、业主(指挥部)批准。弃方场地的确定需征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弃方应整齐堆放,按设计要求做好支挡、防护和排水,确保弃方边坡稳定,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有条件的要提倡弃方利用,利用废方造地,要主动与当地国土部门联系,与造地规划相结合,以节约利用资源,但须在业主(指挥部)及国土等有关部门统一协调下实行。

(四)路面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求

1.科学安排机电、房建、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防护等附属工程与路面工程的交叉施工顺序,确保各项工程施工有序进行。

2.禁止在已铺设的路面上拌和砂浆和倾倒泥土。禁止将砂土等建筑材料直接堆放在沥青路面上。中央分隔带、路肩培土和绿化应在沥青路面面层施工前完成,确需在路面铺筑后进行绿化工程的,必须先在相邻路面上铺盖足够面积的编织布等,以防污染路面。严禁在已施工的沥青路面上修理机械设备。

(五)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现场施工管理要求

1.桥梁基础及下部施工场地应按本规定中的施工预制场地要求,做到基础及下部施工场地平整,排水顺畅。陆上和水上施工均应设置陆上和船上专用沉淀池、泥浆池,不得随意排放泥浆,排污工作规范到位。

浇注基础及下部构造的混凝土混合料,要集中拌和、运送;砂石等地方材料以及水泥、钢筋等原材料必须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规范堆放;混合料拌和场内应设置有效的称重器具;模板、支架应堆放整齐,及时整修。

2.施工场地内的水泥袋、钢筋头等杂物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整齐。做到一天一清理,并有专门的地点分类存放。

3.桥梁构件等外露钢筋均必须采用塑料薄膜等包裹,防止钢筋锈蚀;桥梁护栏钢扶手要及时进行防锈油漆。

4.立柱、盖梁、梁板上应标注构件编号、制作时间、养生周期,梁板还应注明张拉时间和封头施工时间和养生周期。立柱、盖梁脱模后应采用塑料薄膜紧密包覆等养生措施,梁板养生期内要定期洒水、覆盖等,宜采用自动喷淋养生等先进养生方法,确保梁板质量。

(六)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隧道施工洞外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参照本规定中预制场地建设管理标准执行。洞口施工场地布设要安全、规则、平整,排水良好,隧道洞渣弃渣堆放规范。洞口处应设置进洞作业人员动态牌和施工作业告示牌(正在掘进、爆破、出渣等),告示进洞施工人员和作业动态情况。

2.隧道内通风、排水设备、设施完善。施工要严格落实各环节施工工艺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钻孔、爆破、出渣、支护各工序有机衔接有序进行;电线、通风管、混合料输送管等应整齐设置在隧道两侧;两侧设临时排水沟,临时路面保持平整、不积水、不扬尘。拱部及侧墙渗漏水应及时排、堵。

(七)工程原材料管理要求

1.项目经理部要建立专项制度,明确原材料质量管理程序和责任人。建立钢筋、水泥、沥青、路面碎石等大宗材料进场质量报检制度。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应分别堆放,不合格材料不得入库。

2.预制(拌和)场地内不同规格砂石材料要严格分档、隔离堆放,严禁混堆;砂石材料应堆放成梯形,做到“条直层平”,并设置细集料覆盖设施。

3.袋装水泥应在干燥的室内存放,并做好进库和使用记录,超过龄期的不得使用。钢筋、钢绞线等应搭建雨棚,并架空堆放。

(八)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项目业主、监理及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及项目管理文件档案等各种档案资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检测资料、合同管理文件资料、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工程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归档及时,并符合公路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前应基本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2.计量支付、变更设计等资料应实行计算机管理,积极推进质检、试验检测资料实现全线计算机联网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文明施工要求

1.实行戴证和统一着装上岗。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制度,监理、施工单位分别对投入本项目的其他监理辅助人员、施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并将人员到位情况分别定期报业主(指挥部)、监理备案。参建人员(包括参建管理人员)进入工地一律佩戴上岗证。项目业主、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要统一着工装上岗。工装(工作服)应舒适、牢固、具有防护功能,有所在单位的标识,能体现参建单位和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2.参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作业中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各建设工区要为进入工地现场检查、查看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帽等相关劳动保护用品。

3.沥青、水泥混凝土拌和等施工现场,要设置粉尘回收装置,有效控制烟尘污染,并严格控制机械施工噪声污染;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材料沿途泄漏,污染道路、环境。

4.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1)项目经理部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责任感,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项目经理部、预制(拌和)场、主要施工点应设置以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语。

(2)项目经理部应以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政治思想、业务文化教育等为重点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桥梁、隧道等质量和安全事故易发的施工场地,设置质量、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告示牌等,并公布质量、安全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安全生产要求

1.基本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在保障施工人员、设备及公路构造物安全的同时,也要保障沿线人民群众和厂矿企业的生命财产不因公路施工受到安全危害。

2.实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项目业主(指挥部)、施工单位要成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由项目部到各工区、班组及所有施工工序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各工序安全管理。项目业主(指挥部)每年不少于4次进行全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

3.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路基、隧道爆破施工、桥梁水上(海上)施工、高空作业、施工用电等事故易发部位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4.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民工的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项目业主(指挥部)每年至少一次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内部、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各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完善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设置作业现场安全设施,特别是高空、水上作业防护栏(网)、爆破作业隔离和防护设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新建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在工程量清单100章列入“标化工地建设”工程细目,该细目的工作内容应包括项目部等标化设施建设、统一着装上岗。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制订标化工地建设和管理的初步方案。标化工地建设相关经费,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支付,其余经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合同保障。项目业主(指挥部)应加强项目管理,特别要强化和细化合同管理,在工程开工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承诺制订标化工地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要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时支付标化工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三)组织保障。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中全面开展标化工地建设,项目业主(指挥部)要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成立标化工地建设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评价和布置标化工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营造优质、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精细管理的氛围。省厅将另行制定检查考核办法。

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2.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或者承储成品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四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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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篇三

浙地税函〔2009〕6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

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结合我省《税友2006》运行实际,省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事项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附件4),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政、规费、法规、计财、征管等部门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各种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事项52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份数41份,附列资料113 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123项,主表 92张,份数245 份,附列资料 304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及要求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要根据此次清理结果,做好《税友2006》相关业务流程及技术处理(撤销)工作。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要按照操作指南,并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税友2006》相关业务流程的修改、简化、重组工作。

(三)对增加或保留的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各地要按照《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做好配置,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此次清理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及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进行公示。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

于2009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贯彻落实情况,行文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4.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篇四

一、前言

为了提高自身对社会现象的观察、认识水平以及提高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同时也为了能使己学的理论知识能运用到实际中去,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综合运用能力,依据中央电大与省电大关于综合实践环节的相关要求,笔者参加了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调查的综合实践活动。

笔者依据本次社会调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在金华市本级范围选择了陆平范等5位调查对象,指导调查对象参与了省电大的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的网络问卷调查,并就某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访谈。笔者认为,就调查对象对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结果看,大体上说是可以的,但是,在基本住房保障的服务提供上其满意度存在很大问题。

二、关于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存在问题

从我市的现实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可分为基础型、广泛型和迫切型等几种。通过本次关于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的调查,我认为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就业这几项是广大城乡居民当前最关心、最迫切的的公共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人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成为现阶段我市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障问题 基本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构建规范稳定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五题问卷。分别为“请问当地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免收情况”“您本人目前是否参加了以下医疗保险?”“如果您目前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主要原因是什么?”“ 您认为自己所参加的医疗保险方式有何不足?”“您参加了以下何种养老保险?”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看出社会保障基本做的还是可以的,绝大多数公民参加了一项或多项保险,但也有部分偏远山区的人员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没有参加保险,或者有参加保险但却对取保方式不甚了解导致错过补偿机会。

(二)公共安全问题

公共安全是指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其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着安全保障。公共安全是一门科学,它关系一种伦理道德,反映一种文化,是一门管理艺术和操作技术;它可以产生最大的效益;安全问题主要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特定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法定其他公私利益的安全。

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四题问卷。分别为“您对您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如何?”“您认为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等安防设施对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否有帮助?”“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公安见警率如何?”“ 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治安问题主要由什么原因引起?”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看出我市市民对地区安全总体上是满意的,电子监控设备对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出现事故时对事故的事后调查有很大帮助。当然问题还是有存在的,特别是外来人员的流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共安全管理的难度。

(三)就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决定着每个家庭的生计。对劳动者而言,就业和再就业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和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权利;对社会而言,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对经济发展而言,就业关系到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对国家而言,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稳定之基,也是安国之策。

而公共就业服务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关于就业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四题问卷,分别为“当地政府就业服务”“就业岗位获得途径”“希望政府有何种提高就业率的措施”及“影响就业的障碍性因素”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发现群众对政府就业服务满意度欠佳,表示就业信息严重不足,人们获得就业岗位的途径多数是通过自己寻找或依靠各类广告媒体,极少数是经过政府牵线搭桥就业的;民众对政府在就业方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能更多的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多牵线通过召开劳动力招聘会加强与企业的交流。

三、关于提高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的思考人类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取决于一个国家(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因此,基本公共服务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社会问题,有利于健全公共服务供给的机制体制,有利于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就业问题是当前民众最为关心也是最急需政府花力气解决的。当然除了这几个具体问题外,从整体而言,公共服务的区域性差异比较明显,城镇地区在无论是资金投入、基础设备还是居民整体素质都明显优于农村地区,这种软性差距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最后笔者就依据此次调查后所得到的反馈对我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提高做一点思考,并给出一点小建议。

(一)转变地方政府执政观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的是全体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等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的实现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另一方面,逐步推进中国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消除区域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实施国家福利政策的工具,虽然不是整体政策的制定者,但却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评价的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来源于对地方基层政府的认识。

因此,地方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积极转变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促使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强调以人为本。

(二)合理布局社会治安,确保百姓安居

公共安全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将给我们带来了广泛的消极影响。

首先,公共安全问题影响经济;其次,公共安全问题影响政府公信力,面对公共安全问题,如果不能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那么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只会越来越低;最后,公共安全问题影响社会公众。当公共安全问题突然出现时,由于人们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容易造成心理恐慌。再加上谣言的传播和信息不畅,和周围公众不安行为的影响,处于对自身和亲人的安全的担心,人们往往会采取非理性的行动使恐慌进一步蔓延。„„

因此务必要处理好公共安全问题,笔者根据调查和访谈结果,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相关部门到镇、村、社进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整治措施。

镇政府、派出所和村委实行“捆绑式”管理,建立群防群治联防体系。

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从“抢”、“盗”案件发生的源头进行整治。

充分发挥各村治保会的作用,加强治安人员村里村外各路段的巡查,同时有关部门重视对治安人员的培训,增强治安人员防护的意识和技能。

在多发地段安装治安摄像头。

(三)加大改善公共就业服务,解决百姓生计问题

公共就业服务是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活动,是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功能,是向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帮助,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和招聘信息发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内容,以提高供求双方选择的成功率,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

当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还面临就业难。另外招工难也困扰着企业,企业需要一定技术的工人社会上又满足不了,面临着双向矛盾的情况,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作用,社会各界都应倾注力量: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施行“资源共享、城乡对接、高速快捷”的服务方式。在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接续社会保险、劳务管理服务及维权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就业困难对象,全力实施就业援助,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题。建立健全失业预警预报制度,完善就业再就业绿色通道。

5.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篇五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 1

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 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指标

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33.16 30.28 22.86 20.40 19.50

II类 25.60 20.37 18.24 16.24 15.51

III类 14.98 11.21 10.43 10.22 9.89 9.64

初级中学 I类 28.79 25.87 23.74 22.47

II类 26.01 22.96 20.59 18.97 17.88

III类 15.07 13.90 13.61 13.26 12.76

九年制学校 I类 27.38 22.97 22.75 21.03

II类 23.42 19.56 19.75 18.29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存放。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指 标(建筑面积)

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建筑面积合计 6903 8382 10282 11785 14005

生均面积 12.8 10.3 9.5 8.73 8.64

II类 建筑面积合计 5382 6714 8464 9689 11437

生均面积 10.0 8.3 7.9 7.2 7.05

III类 建筑面积合计 1913 2968 4003 5183 6403 7637

生均面积 7.09 5.50 4.94 4.80 4.74 4.71

初级中学 I类 建筑面积合计 10445 12507 15083 17632

生均面积 11.61 10.42 10.06 9.80

II类 建筑面积合计 6257 7903 10052 12227 14610

生均面积 10.43 8.78 8.38 8.15 8.12

III类 建筑面积合计 4573 6263 8225 10251 12122

生均面积 7.62 6.96 6.85 6.83 6.73

九年制学校 I类 建筑面积合计 9708 12803 16187 19285

生均面积 11.48 10.09 9.57 9.11

II类 建筑面积合计 7721 10367 13493 16357

生均面积 9.13 8.17 7.97 7.73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平方米/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三、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普通教室

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3.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1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地理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

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指 标(使用面积)

6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1096 1096 1303 1303 1552

II类 765 838 1144 1144 1230

III类 256 256 256 326 420 512

初级中学 I类 1574 1693 1812 2027

II类 1048 1167 1502 1620 1835

III类 640 800 960 1302 1462

九年制学校 I类 1376 1449 4965 2157

II类 1065 1065 1700 189

2(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指 标(使用面积)

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1415 1560 1741 1902 2243

II类 967 1047 1145 1243 1571

III类 224 299 354 416 478 550

初级中学 I类 1921 2168 2718 3128

II类 1038 1176 1383 1821 2259

III类 653 797 1141 1296 1539

九年制学校 I类 1787 2330 2602 3028

II类 1109 1614 1763 2209

(四)、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指 标(使用面积)

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359 465 581 686 792

II类 306 386 476 552 634

III类 108 158 204 254 304 354

初级中学 I类 666 835 1010 1212

II类 424 534 658 788 946

III类 297 396 496 596 696

九年制学校 I类 556 744 933 1121

II类 459 599 741 881

(五)、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指 标(使用面积)

6班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I类 540 810 1080 1350 1620

II类 459 659 849 1044 12

31III类 194 336 490 650 810 970

初级中学 I类 900 1200 1500 1800

II类 440 659 880 1097 1314

III类 350 559 730 947 1164

九年制学校 I类 900 1350 1800 2250

II类 794 1133 1480 1817

六、寄宿制学校宿舍使用面积配置标准

小学应>=2.4平方米/生,初中应>=3平方米/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标准

1.选址合理。有安全宁静的周边环境。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2.有经过批准的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功能布局合理。

3.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4.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初中不宜超过5层。

5.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教学用房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五条 校园环境配置

1.校园网络系统。I 类学校应有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电子音像教育资源库、教师多媒体备课室、电子阅览室。有条件的II类学校可建简易校园网络。

2.学校要有围墙、校门(包括传达室)、校牌、旗杆、运动场地、广播、室外照明等。

3.学校要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学校应有集中绿地的面积 单位:平方米

类别 I类 II类 III类

学校 标准

完全小学 >=2.5 >=1.5 >=1.5

初级中学 >=3.5 >=2.5 >=2.5

九年制学校 >=3.5 >=2.5

4.学校应拥有活动场地。

类别 I类 II类 III类

学校 标准

完全小学 >=250米环跑 >=200米环跑 >=4道60米直跑道

初级中学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 >=4道100米直跑道

九年制学校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

6.浙江省地方标准公路 篇六

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内河五等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的船员实施记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三)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额满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海事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五条浙江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记分的分值和记载

第六条每一个公历年为一个违法记分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累计不到15分的船员,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回适任证书后,其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第一个记分周期自签发证书之日起至当年年底止。

第七条船员违法对应记分分值如下:

(一)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二)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三)船员受到扣留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3个月的,记10分;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四)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五)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第八条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九条船员违法记分由作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船员违法记分的记载,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违法船员记分记载在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记分卡上,并按以下要求手工填写:

(一)“记分分值”用汉字大写填写实际分值;

(二)“执法证号”填写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证号码;

(三)“记分时间”填写批准海事行政处罚的日期,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日期。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后,应及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见附件2)备查。

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汇总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并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船员违法记分登记。

第十二条对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记录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海事机构负责跟踪落实记分记录。

第十三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上已有培训考试记录的,应当及早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的违法记分卡。

内河船员因考试发证,船员证书发生变更后重新开始计算分值。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原违法记分卡不作更换。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涉及本办法第三条各项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销的,由原记分机构在违法记分卡相应的记分栏上签注,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我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记分清分,由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2月31日统一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中办理。

第三章扣留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扣留其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同时将《扣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见附件1)送当事船员签收,并通知其在6个月内到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扣留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第二联寄送适任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第三联交船员本人留存。

扣留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联系方式和所扣留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复印件至原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在船任职的船员,无法出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视其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为无效证书。

由于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等特殊情况和原因,遗失、灭失或损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且有足够证明的,原证书签发机关可按规定补发证件,并将记分周期内的记载分值记入新发证件的记载栏内。

第十八条船员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被扣留后,不能凭《扣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在船上继续任职。由于被扣留证书违法记分卡的船员不能任职,船舶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不应给予办理离港手续。

对已被扣留适任证书违法记分卡并离职的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职手续。

第四章强制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强制培训、考试由适任证书违法记分扣留地所在地市级地方海事机构批准设立,并经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报备的培训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强制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至少12课时)、安全教育宣传(至少4课时)和海事案例(至少4课时)等。

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由地市级地方海事机构组织。

第二十一条实施强制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中进行强制培训考试成绩登记、核对。

第二十二条对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被扣留的违法记分卡的内河船员,在其参加强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组织实施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还违法记分卡,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涉及本办法第三条各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扣留的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持浙江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其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违法记分。

第二十六条强制培训、考试按交通部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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