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管理业务(通用9篇)
1.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一
信托贷款玄机重重 额度管理催生银行表外之外业务
5月底,银行信贷再次进入额度紧张的状态。
尽管今年信贷额度有总规模的控制,不过随着融资类银信合作监管的深化,银行见招拆招的形式也在丰富。
“4月底,我们行今年的信贷新增已经超过年计划的一半了,从均衡投放的考虑,5、6月份的投放都会放缓,这几天投放已经很少了。”5月25日,一家银行的公司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几轮强力的监管,银行在额度内现在都不会太激进了,每月的额度都有规模指导。
他说,5月底还不是太重要的时间点,估计6月底才是额度最紧张的时候。“如果确有企业融资无法满足,也能找一些其他的渠道解决,额度不是大问题。”
这所谓其他的渠道,在多家信托公司人士处已经心知肚明:额度内信贷资产腾挪的空间已经不大,银行现在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都是走资金业务或者理财等表外通道。
据记者调查,目前银行常用方式包括信托收益权转让、应收款项类投资、委托贷款债权转让、理财产品对外委托贷款等四种,通过这些操作,银行或者把客户贷款变成了资金类金融资产(应收帐款类投资),或者直接在表外。
5月16日,美银美林发布报告,随着政策的收紧,导致“表外业务”以及“表外业务之外的业务”激增,尽管央行推出新的社会融资总量等指标,但鉴于表外业务的不透明和潜在信贷风险,监管层应对这部分业务提高警惕。
信托贷款玄机
相关信托人士表示,所谓收益权转让,即银行先找一家有资金闲余的大企业,通过信托发放单一信托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然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去购买这个大企业的信托贷款收益权。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还是起了通道作用,实质还是融资,但由于理财资金并没有委托给信托公司,因此不受银监会2010年7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借款企业起了过桥融资的作用,银行理财产品一般也会打一个时间差,比如信托计划当天成立,理财产品隔天再购买。” 一家央企信托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收益权转让费率是千分之八左右,做200亿就有1.6亿的中间收入。”
用益信托数据显示,前4个月,组合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到4122亿元,占到所有理财产品规模的3/4,这些理财产品投向虽然不透明,但不少是有信托计划或者信托收益权等类别。
当然也有全部购买信托收益权的,比如北京银行5月25日开始募集的超越系列信托债权理财产品,就是“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理财资金将用于购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其委托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债权”。
前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认为,部分发这类理财产品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还是比较激进的,因为监管层随时可能禁止这类合作。“于是有银行提出用自有资金而非理财产品购买。”
自有资金购买信托收益权,此即目前银行规避额度的又一力招。
一家银行资金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这类投资属于资金业务,从会计科目上来讲,是放到金融资产里面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部分也放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非客户贷款,因此也可以避免贷款额度的控制。
从2010年报或季报来看,多家银行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都有大幅增长。例如某城商行2009年年底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还不到80亿,但2010年年末已经超过200亿,实现超过100%的增长。不过,该行资金部人士表示,由于银行体系结构性紧张,这类操作适合那些流动性较为充裕的银行。
据了解,如果涉及到银信合作,银行此前首选还是利用互持的方式去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这类投资也算到应收款项类的投资。
由于银监会禁止银信合作的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自家行的信贷资产,于是去年以来,出现了银行之间互相购买对方银行信贷资产,或互相购买对手方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来释放信贷额度。
委托贷款大增
受访多位银行人士认为,无论信托收益权转让还是资金类投资,都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因此今年来部分银行还转向了委托贷款这类工具,形式主要有两种:比如银行不受让信托收益权,而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先有一家企业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然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这个委托贷款债权。
除此之外,则是由银行直接募集理财产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都在额度之外,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比如建行今年发行的乾元系列委托贷款理财产品。
这类委托贷款操作中,有的是总行作为委托人,分行作为委托贷款的中间方;有的则是分行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方和委托人,找一些村镇银行或者中小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中间方。比如建行内蒙古分行的一期产品,就是将理财资金委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在央行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中,今年来委托贷款的凶猛已经为业内侧目。在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加4.19万亿元,同比少增3225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2.24万亿元,同比少增3524亿元的情况下,委托贷款却增加3204亿元,同比多增1684亿元。
在美银美林的报告中,把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都作为“表外业务之外的业务”来测算,并估计“表外业务”以及“表外业务之外的业务”这类业务,大约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10%-20%,相当于25%-60%的银行贷款总额。
美银美林预计,基于表外业务进行调整,H股上市的中资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下降30至40基点,国有商业银行下降至9.3%,股份制银行下降至7.7%。
2.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二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包括股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物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等, 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托产品类型, 各信托公司均广泛开展了此类信托业务。但是就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在信托业界形成统一认识, 各公司财务人员依据各自对该类业务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目前,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主要核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算
为了保证受益人收益, 防范信托风险, 有部分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约定信托到期时收益权转出方按固定溢价率出资购回权益。基于此, 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存续期收取资产特定收益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3、收到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二、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一般情况会要求资产转出方或资金使用方按照固定的溢价率向信托项目支付资产收益权收益;在信托到期时, 信托公司按照固定的收益率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基于此, 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核算方法, 则应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贷: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项目存续期计提资产特定收益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备注:因为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所以还应考虑是否有利息调整需要摊销。
3、实际收到资产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贷:应收利息
4、项目到期收到资产收益权转让收益 (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三、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有些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其标的资产是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如限售股股票或上市公司股票。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核算方法, 在会计期末需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2、项目存续期间, 各期末根据所持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
备注: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方向, 或做上述分录的相反分录
3、存续期, 收到资产特定收益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4、项目到期收到资产收益权转让收益 (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备注: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方向, “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出现在借方也可出现在贷方。
四、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项目中转让标的最多的为股权收益权。针对股权收益转让项目, 有些公司认为既然股权的全部收益权已转让给信托项目, 那么就将其视作股权投资处理, 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进行核算。
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
4、存续期收取资产特定收益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投资收益
5、收到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含本金及溢价收益) 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通过对以上几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对比, 可以看出各种核算方法所考虑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会计核算应按其业务脉络及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处理, 对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基于信托合同对相关业务性质的有关约定。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 如果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对手的回购义务, 则符合“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核算要求, 建议采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合同没有相关回购义务的约定, 则建议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因为此类业务一般在办理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就已约定了明确的投资收益率, 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更符合业务性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2006) 》财务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企业会计准则 (2006) 》财务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三
关键词:基金子公司 信托 优势 竞争
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项账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以达到从事此项业务的目的。
▲▲一、基金子公司的背景与现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證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的性质与基金公司在业务上是有较大区别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业务模式中基本上是从事完全不同的业务。
基金子公司最初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目前业务类型涵盖房地产信托、股权质押等多个领域。例如,工银瑞信基金子公司主打产品系列为幸福城市系列,投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租房保障房建设与城镇化改造项目,还推出股票质押型产品、针对部分重点城市文化旅游专项建设产品。
▲▲二、从优劣的角度对基金子公司与信托进行对比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应的匹配的规则修订,证监会将在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上放松监管,允许进行专门项目资产管理业务,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能力。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允许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服务能力。
▲▲三、基金子公司的优点
1、更灵活的产品设计
修订草案取消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在投资单只股票和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出计划资产净值20%和10%的限制,从而基金管理公司在约定投资比例上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决定,因而设计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
证监会允许基金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取消费率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
3、优化申购赎回的频率
安排申购赎回频率的优化,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现金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许可的其它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
4、放宽要求,托管制度强制保留,但不会对托管机构提出具体的要求。
5、更强的流动性,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流动性得以增加。
6、资本金没有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资本金上没有限制,低成本,具有天生的开展通道业务的功能。
总的来看,我国信托业虽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挑战依旧严峻,专属业务领域缺乏。信托公司中绝大多数仍以融资服务业为主,在自主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上仍不占优势。现今由于信托产品缺乏流通机制,信托产品规模比较小,在期限上表现的结构性缺陷,严重限制了信托在长期融资功能中的应用,不能起到优化我国融资结构的作用。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和风险“零容忍”的特点更为严格,而且单一机构的风险爆发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较大的风险。
▲▲四、基金子公司在与信托竞争中的应对。
总的来说,在财富管理行业竞争的大潮中,基金子公司有自己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是后发优势,子公司的未来业务有很多项目规划,主要会在场外交易市场,只要是风险收益合理的业务,子公司都可以做。
参考《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的业务,与母公司的证券业务和债权业务相比拓宽了许多业务范围。但是就现状看,这种看似宽松的监管环境并不能给基金公司多大的发展空间,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具体怎么操作,是摆在基金子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
通道业务按现状来看应该是众多基金子公司首先考虑的领域。通道业务可以分纯通道业务,即基金公司还是和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基金子公司可以利用其牌照策划出一套盈利模式或是在形式上走程序从而参与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另一种通道业务就是与银行和信托或是券商等机构进行合作,基金公司可以自主提供客户与开发产品。这种通道业务可能也是基金子公司开始阶段涉足的初期业务范围。
基金公司在证券投资方面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一点不论是信托还是银行都是不能比的。参考近几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情况,从中看出被动型投资和工具型投资发展良好,这些业务恰好在基金公司中都有人员和系统可以实现,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灵活性创造相应的“权”以供投资者使用。除了被动型投资,主动型投资也可以考虑,基金公司还可以投资信托产品、券商资管、银行理财等等。基金子公司利用其优势可以开展资金池业务,期货,股权质押融资,PE,VC等业务。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急需创新,范围可以不用局限与国内,通过QDII,能够将资金更好的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中去,QDII通道灵活性更强,投资范围更加广泛,投资目的也可以多元化。基金子公司在创新中应重视建设销售渠道这一重要的链接市场的环节。可以参考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的模式,基金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产品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营业点多,客户多的优势双双合作形成销售联盟;或者在互联网金融告诉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电商或直营店等自身的渠道销售。
参考文献:
[1]郑艳,201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
[2]唐谷军,2012,中国信托投资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3]朱兰,2012,对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思考
4.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四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五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办公厅
6.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六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 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 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 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 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7.对我国个人信托理财业务的思考 篇七
一、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 信托业快速持续增长
2011年, 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4.8万亿元的资产规模, 同比增速高达58.25%, 300万亿元的利润, 行业人均利润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截止2012年2季度末, 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 达到5.54万亿元, 环比增长4.53%, 在2011年底基础上又实现15.18%的增长。其中: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1.91万亿元, 占比34.51%;银行理财资金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1.77万亿元, 占比31.95%;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1.59万亿元, 占比28.68%;财产管理信托 (非资金信托) 0.27万亿元, 占比4.86%。数据显示, 信托业整体管理资产规模增长迅速, 其中单一资金信托规模扩张较快, 占比最大;而财产信托规模占比很小, 其发展尚待推动。
(二) 个人信托服务需求日益旺盛
2011年福布斯富豪榜显示, 中国大陆富豪人数从2010年的64人, 增加到115人, 增幅引人注目, 居美国413人之后排名第二。据波士顿咨询集团2012中国财富管理白皮书, 中国人可以管理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高净值人士 (600万元人民币可投资资产) 可以支配的财富总额也已经达到27万亿元人民币。随着财富总量的增加, 个人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不断出现, 子女教育安排、投资管理、退休养老等财产事务日益成为困扰社会公众的难题, 而个人信托的独特属性显然可以在这一领域内发挥有效作用。此外, 在海外信托发达国家, 个人信托一直是婚姻财产管理和遗产管理的核心工具。加之人们对信托税收政策理解的不断关注, 机制灵活的个人信托需求势必快速增长。
(三) 信托金融创新优势明显
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 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 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 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如房地产信托、钻石信托、生猪信托、红酒信托、艺术品信托等创新信托产品纷纷出现。与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保险的理财产品, 优势十分明显。2011年, 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9%, 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二、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专属业务领域
尽管信托公司具有横跨多市场的综合经营优势, 但在不同市场都受到主力军的挤压, 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 信托公司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平等对待, 如信托证券账户设立、信托PE上市、参与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等。
(二) 信托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
有些信托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这些风险往往不是信托本身能够避免的。如房地产行业自身的风险。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 时间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利润回报较高。房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 又是投资品, 在一定市场环境下, 还可能滋生投机风险, 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 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 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
(三) 投资风险
部分信托公司为了上规模、赚快钱而追求高风险业务, 导致2012年上半年信托产品风险事件频发。这些信托公司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 而管理中风险控制又不到位, 导致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 或没达到预期收。
(四) 信托行为违法风险
目前我国有些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交易活动中违反了《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对《信托法》错误的理解和适用, 以及适应《信托法》的同时, 由于《信托法》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衔接不够完善造成的。如《信托法》规定, 设立信托, 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登记。但是如何进行信托财产登记, 法律并未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也没有配套制度。于是有些信托机构就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做法, 不进行登记。
(五) 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信托业中, 受托人的不良行为往往能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我国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有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不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 妨碍了信托业的正常发展。
三、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核心竞争力, 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
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 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 全程自主操作, 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 主动掌控, 不再“受制于人”, 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 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 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 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 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
(二) 建立多层风险控制体系,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 应建立由董事会、经理层和部门岗位组成的风险控制框架。三个阶层分层管理, 各负其责。董事会的职责是通过授权、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经理层主要对日常业务的风险实施控制;部门岗位组进行岗位风险控制。其次, 应借助外部机构、专家的帮助提高行业风险的诊判能力。为提高对行业风险、项目风险的研判水准, 信托公司可集合利用内部优秀业务人员的力量, 集思广益, 提高对企业、项目的研判水平。最后, 项目组成员应该定期对信托项目进行一次风险评级, 然后交风险控制部门汇总, 得出总体的综合风险评级向公司上层进行汇报, 以期锁定公司应重点关注和管理的项目风险。
(三) 不断完善信托立法, 加快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目前, 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信托业涉及面广, 这些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需要做出解释的情况。所以, 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信托法》法规适用的问题, 信托公司、委托人以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普及, 避免由于错误理解《信托法》而产生风险。
(四) 加强信用建设,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信托公司而言, 信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加强信用建设至关重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一是信托业务人员要提高自身道德的内在修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培养, 阅读名人传记, 学习前辈的高尚的品格和卓越的处事方式, 跟着前辈的足迹不断进步。在日常与朋友、同事客户的交往中, 秉承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原则时刻鞭策自己。二是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规范意识。熟练掌握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 对于行业内的重点法律法规要精读、细读, 甚至做到可以准确背诵, 明确公司、个人、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准确理解并熟练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可以使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有理有据、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取得收益。三是要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 做到业务部门自查、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的多层级风险、信用管理制度。此外, 应践行信托业协会的诚信自律规范。目前信托业协会已经出台了《信托业行业宣言》、《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 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利率规则, 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信托业务, 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独家揭秘中国57家信托公司资产报告[N].理财周报, 2012-05-21
[2]信托资产规模创新高财产信托发展有待监管推动[EB/OL].金融界网站, 2012-05-22
[3]肖旺.信托业风险的产生和解决之道[N].金融时报, 2012-08-20
8.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八
【关键词】私人银行;信托;风险管理;功能完善
1.国内信托业发展状况
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可追溯到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2007年3月,银监会规定了信托公司须在三年内达到新法规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才可获发新营业许可证。截止2012年6月底,已注册信托公司的数量为66家。
在2009年-2011年3年间,信托全行业合计为居民带来超过2400亿元的投资性收益,75%的信托投资者获得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从2008年底的1.22万亿元到2012年6月末5.54万亿元,中国信托业几乎每年以约1万亿元的规模实现着信托资产的增长。
2.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情况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信贷类集合信托代理收付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部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信托公司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信托计划并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一项中间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高收益固定期限产品。
二是一对一单一信托推荐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作为撮合的平台,为单一投资客户和单一融资客户设计信托通道实现资金转移的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一对一定制产品。
三是信托理财业务,即信托作为通道将银行的私人理财资金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投放。
3.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发展信托类业务存在的问题
3.1业务风险的主动管理机制尚需完善
对于信托类产品,私人银行一般只是代理收付或者向客户推荐,不承担信托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但私人银行是经营口碑和品牌的业务,相比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更重要的是声誉风险,假如在出现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业务的无法到期兑付即使是应由信托公司承担第一责任,对私人银行的负面影响却是无法估量的。
3.2信托业务范畴较狭隘,功能不全
从国外先进的信托经验看,成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包括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保护资产等。但从国内私人银行推出的信托品种来看,还是以融资业务、投资业务的资金隔离为主,主要目的是把行内资产转移表外,而国外先进私人银行往往是运用信托产品实现高净值客户的遗产安排、合理避税、资产隔离等。
3.3私人银行对信托业务的审查方向单一,效率较低
由于私人银行代理的信托业务多是融资型业务,因此在审查业务时,审查角度均是从控制信用风险的角度出发,而像业务本身只具有市场风险的业务仍要按照信用风险审查的流程进行。比如股权收益权项目,应该把业务标的股票的市场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再比如PE股权投资业务,应该把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上市可能性作为审查重点,而不应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审查要点。这样的审查降低了业务审批效率,也阻碍了创新型业务的开展。
4.国内私人银行进一步发展信托业务的建议
4.1运用风险拨备金建立主动风险管理体系
从巴塞尔协议II开始,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主要针对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资本充足比率角度讲,有三个层面,第一层是核心资本, 第二层是次级资本,第三层是只可用做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的对象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信托代理业务在商业属于表表外业务,按规定不需要计提资本;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管理人,承担第一位的责任,私人银行机构只承担声誉风险,而对于声誉风险的计提方法和规定目前还是空白。
根据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将信托业也纳入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视野。通过净资本指标的计算标准系数设置引导信托公司达到信托规模和资本金的平衡点。
下表主要体现了投资性业务和融资性业务、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两个维度的区别,相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系数简化很多,且该系数相对于商业银行相似业务也偏小,仅从这点看,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并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无论是对于宏观经济、微观行业的投研能力还是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对信托项目的把控能力不强。因此,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完全依靠信托公司垫付是不可行的。
因此,随着私人银行机构代理信托类产品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必要在每年的利润中计提一部分风险拨备金以补充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拨备不足。对于拨备金的计提笔者提出两个思路
4.1.1思路一
确定出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根据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所对应的业务品种确定以下要素:
产品风险系数R(可根据各信托产品类型确定,如股权融资、流动资金融资、贸易融资就可以设定不同的系数。)
产品对应主体所处行业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信用暴险值(EAD,Exposure at Default)
违约后损失(LGD,Loss given difault)
根据公式:单个项目拨备=R*PD*EAD*LGD,确定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的风险拨备后加总。
这个思路的主体思想是完全从自身存量业务出发,通过风险计提确保存量信托一旦出现风险,私人银行有在极端情况出现后的先行兑付能力。
4.1.2思路二
以私人银行机构为个体,考察每一个有合作的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指标,根据各个信托公司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的杠杆比例分列到A、B、C、D四类范围内,对各类别给予一定的系数R,同时确定与每一个信托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规模(M)占该信托公司总体信托规模的比例,该比例设为P,通过公式R*M*P确定每一个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的风险拨备,加总后确定总体拨备。
这个思路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总规模和净资本的结构不同确定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风险程度,根据这种风险程度和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产品规模确定风险拨备的总额。
4.2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大力发展创新类信托产品
当前,信托公司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及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的问题,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因此,私人银行机构应该从自身需要出发,支持信托公司设计创新产品。
4.2.1信托资金池业务
信托资金池业务一种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A、信托公司成立项目池,项目池由信托公司的自营项目和私人银行机构推荐的项目组成,由信托公司出具保证流动性和收益返还的承诺。
B、私人银行行内对成立项目池的信托公司和操作模式进行审核审批后,私人银行客户通过系统购买,并在约定的开放日进行申赎。
C、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机构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在产品存续期间,根据产品申赎情况向项目池中补充项目,若出现大额赎回造成项目池规模大于资金规模,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D、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根据央行对当期存款利率的调整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同幅度调整。
4.2.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
对于私人银行机构而言,协助信托公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有效解决产品规模和风险的问题。具体是采取多个某一行业的相关企业打包融资的形式,通过与政府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深入合作,设立相关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相关、具有区域特色或一定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
4.2.3另类期权信托业务
纵观市场,另类信托种类繁多,除红酒、白酒、艺术品、茶叶、红木等常见品种,近期比较有特点的是山东信托做的钻石信托和中粮集团推出的生猪信托。从另类期权信托的模式看,所涉及的产品均具有生产周期较长、产成品附加值较高或具有一定可预见的升值空间、产品交易具有较为完善流通市场等特点。因此,具有上述特点的标的产品均可嵌入另类期权信托的方式。
同时,每一个另类期权信托对应的产品价值均具有价格波动性,因此,产品到期价格的不确定性是另类期权信托的主要风险。对此,可以把产品生产期限较为匹配,产品价格走势的相关系数较低的两个产品或产品组合打包成组合型另类期权产品,可以有效对冲另类期权产品的价格风险,也是另类期权产品做大规模的创新模式。
4.2.4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信托产品在2010年和2011年中大受追捧,发展势头迅猛。2011年银监会继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旨在促使信托公司进一步评估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相关风险,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房地产信托的扩张。这些措施直接影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比例不断下降,占新发集合信托产品的比例由2011年6月的49%骤降至同年12月的16%。但是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其在产业链上、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单纯从房地产信托角度来看,整体风险是在监管当局和信托公司掌控之内的,只有极端少数情况下才会产生大规模的损失。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客户作为准私人银行客户,为这些客户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也是私人银行的服务范畴。
所谓REITs,属于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即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旗下部分或全部商业物业资产(如写字楼、购物中心、公寓、产权酒店甚至仓库等不动产)打包上市,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并由专业的基金公司或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的一种信托基金。
有消息称,我国的首笔REITs或将落地天津,一旦试点成功,在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近一年来得不到有效释放的情况下,必将迎来爆炸性增长。
4.3完善信托功能、扩展业务范围
4.3.1打破国内信托业务传统模式,完善信托功能实现新的收入来源
就目前国内信托发展现状来讲,信托公司的定位并不清晰、其业务范围也是较为狭隘,以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资产隔离为主要业务模式。信托公司更像一个金融中介,其业务功能和商业银行、基金、证券都有交叉。而国内私人银行机构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也仅仅停留在合作投融资信托产品的层面上,而且更多的是借用信托公司的信托通道实现商业银行或投行业务。
客户关系管理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石,通过私人银行专属产品实现客户的保值增值具有复制性和可替代性,通过产品收益建立起的关系并不牢固,只有为客户,及其家庭、企业的资产提供一系列的规划和安排才能和客户建立起长久的客户关系。现在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在遗产安排、家族计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方面有需求,这些需求完全可以由信托功能实现,而信托公司也有解决此类需求、创新业务发展的诉求。私人银行具有获得这些信息的天然优势,因此可以将这些需求模式化,利用信托功能设计出品牌类的信托产品。
4.3.2以境外信托公司为依托发展跨境金融业务
根据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经验,以信托方式实现客户的对外投融资、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等是最为普遍的方式。因此,打破现有信托业务的惯有思维,在国内各大私人银行仍在国内争夺领地的时候,通过联合境外信托公司率先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在境外市场上布好局将对我国私人银行机构走向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2]宋蔚蔚,国外信托模式和品种类型对我国信托产品创新的借鉴.商业研究,2005,8:82-84.
9.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篇九
[世华财讯]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2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并进一步提高了对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求,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