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2024-08-24

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精选9篇)

1.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三是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源增加,环境恶化,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通过排污交易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当有新的污染源加入排污、控污管理系统时,污染企业会主动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市场手段向已进入市场运作的排污企业购买允许排放量,这样,环境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总的排污、控污指标、污染负荷保持不变,新的排污企业则通过许可证交易得到了持续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2.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二

1.1 气候变化的事实

气候变化问题, 主要是指温室气体增加带来的气候变暖问题。事实上, 自1860年有气象仪器观测记录以来, 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6℃±0.2℃。近百年来中国的气温也上升了0.4℃~0.5℃, 以冬天和西北, 华北, 华东地区最为显著。有些地区极端气候事件 (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 出现的频率与强度也明显增加。

1.2 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原本我们生活在一个非常适合人类居住的地球上, 但近几十年来, 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已经威胁着人类的居住, 世界各国已经深刻的体会到了。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均造成负面的影响;另外高山的冰川融化, 海平面的加剧上升, 对于许多沿海国家造成了威胁, 甚至整个国家都要面临迁移;缺水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 现在淡水资源更加紧缺;我国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发生洪涝, 干旱等气象灾害, 这一切都给人类敲响了警钟。

2 我国应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2.1 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人才的培养, 研发新技术,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 积极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

2.2 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 一直是高投入, 高污染, 低产出的发展方式, 对环境污染影响十分严重。面对气候变化, 我国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资源利用率,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2.3 加强基础建设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监管力度, 对气象灾害的预报能力, 进一步加强对天然资源的保护。

2.4 增强环保意识

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 导致拯救环境的重任全落到了政府的肩上, 这样以来, 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负担, 而且只是治理而已, 对环境没有起到根本的保护作用。所以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对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

3 排污权交易

3.1 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 又称排放权交易、排污交易,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 并据此评估该区域容量, 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份规定的排放量, 即若干份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分配这些权利, 如公开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竞价拍卖等, 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进行买卖。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上, 排污者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 能够自主地决定其污染以及治理的程度, 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3.2 排污权交易的特征及现实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典型的环境保护经济手段, 它以市场为基础, 不同于其它的以命令控制型为主要特征的政策手段, 同以政府调控为主的经济手段相比也具有很大差别。具体来说, 排污权交易具有以下几点特征和现实意义。

3.2.1 排污权交易有助于节省治理成本, 提高污染治理费用的效益。

排污指标从治理成本低的排污者流向了治理成本高的排污者, 交易使双方都达到了预期目的, 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3.2.2 排污权交易能加快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的速度。

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仅能调动企业排污的积极性, 还可以鼓励企业开发新的污染治理技术, 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进步。

3.2.3 排污权交易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管理部门通过收集并处理大量的信息, 从而有效地确定排放量。而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把这种责任分散于各个排污的企业间, 从而减轻了管理部门的负担。

3.2.4 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能够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中, 合理的安排治理活动, 明确企业的污染控制责任, 并把具体的污染治理决策权还给了企业。

4 气候变化与排污权交易的联系

气候问题, 已经成为全人类想要继续生存下去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大且长期的挑战。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 人类将面临一些重大的抉择, 人类必须放弃以往的对待地球的方式, 在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 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中进行衡量, 寻找出最佳的平衡点。

为了更好地落实《京都议定书》, 欧洲各国政府实施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强化环境准入, 实行严格的产业淘汰机制,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和生产线实行强制性淘汰。此外, 还准确、科学地测算了每个企业允许排放的废气量额度,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对污染的治理, 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企业对污染治理后形成的“排污余额”可进行有偿转让。超过了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 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排放额度, 否则就是违规。这一制度的实施, 有效地增加了企业治污的主动性。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兴事物。它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 从而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还具有超出经济利益的更重要的意义。合理利用排污权交易市场, 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我们共同努力, 地球将有望逐步恢复它原有的生机!

摘要:由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影响, 我们已经深刻的体会到。温度上升, 洪涝、干旱及其它气象灾害加剧, 威胁道人类的健康。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 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寻找有效的方法, 以控制地球的“病情”。排污权交易就是一剂有效的“药方”。

关键词:气候变化,影响,排污权交易

参考文献

[1]戴维·R霍德斯.《能源、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秦大河.《气候变化的事实、影响及对策》.

[2]蔡守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5) .

[3]曹明德.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4, (4) .

[4]李寿德, 黄桐城.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一个多目标决策模型.中国管理科学, 2003 (6) .

[5]吴玲, 梁学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3) .

3.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

一、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又称为可交易的排污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上浅薄的理解为“人们可以享有自由的向自然界排污的权利”,而应该将其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污权的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总量控制和允许标准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并且,权利主体必须经过许可,才赋有这种权利。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排污权交易制度被广泛的时间证明它是一种应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工具。目前,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通过建立经济激励制度,来倡导市场主体提高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二、排污权交易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的统一。 排污权初始分配首先是一种利益(负担)的分配。它“涉及到利益稀缺(相对于人们的需求)与负担过度时,利益或负担应当被分配的方式”、“当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放弃他们更想拥有的利益,至少一批人必须放弃他们更希望逃避的责任时,人们需要一种方式以决定那些人该承担哪些责任,那些人该享有哪些利益。”以法律视角来看,这种利益分配主体是行政部门和排污主体,待分配的对象是可以量化的具体排污权份额。作为一种政府公力创制出来的功能性财产权,排污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实在的财产利益。这是因为排污主体经许可后获得的法定排污权份额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只有通过技术革新、管理革新或结构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定排放权份额与实际排放量之差额才能带来利益。全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追求这种差额利益,排污主体为了未来更好发展空间,有权储存这种利益以获得更大收益;排污主体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差额利益以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二)公平原则与排污权初始分配。以经济人角度考量,排污主体希望政府将其纳入分配接受主体范畴,已经被纳入的分配接受主体则希望政府分配更多排放权份额。若无相应公平制度建构的话,初始分配可能成为政府与个别排污主体进行合谋的工具。

初始分配的起点公平要求政府在确定分配接受主体时,应当考虑排污主体之间在地域、行业、规模大小甚至减排努力等方面差异,不能以简单僵化等“一刀切“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排污权份额,因为这不仅无法保障和实现初始分配的公平追求,且会影响交易市场的最终形成。初始分配的结果公平要求在制定分配规则进行具体排污权份额分配时,应根据公平理念在不同排污主体之间进行排污权份额必要的调整,尤其在设计排污主体生存和发展权益时候,应关注结果意义上的“人人有份”2。

(三)效率原则与排污权初始分配。效率方法是贯穿整个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工具,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出发,运用社会成本理论,从外部性入手来考察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最大差距,必然要减小成本,提高收益,企业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为降低成本,会想方设法超标排污或逃避治理责任。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打破了这种被动局面工厂治理污染的费用差别很大,如果排污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来转让,那些治理污染费用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治理,大幅度地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排污权而获利。排污权交易鼓励了某些由于各种原因迟早要关闭的工厂尽早关闭,关闭的工厂可以通过出售它们的排污指标,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排污权的有偿转移不仅能把污染控制在总量范围内,而且还能使污染者通过市场的激励,使污染物得到削减,还能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既能节约费用,又能改善环境质量一项环保政策3。

四、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确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以服务性功能为主,适当地储存部分排污指标,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扮演类似居间的角色。完善的排污权交易价格确定机制要求在政府合理确定交易指导价格基础上,由市场来定价,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该及时收集并公布排污权分配情况、需求量、供给量等排污权交易市场信息,从而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成功率,更加合理地确定排污权交易价格。

(二)规范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1)根据不同时期的排污总量情况,规定在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的削减量的同时应规定排污权人权利如何保障。排污源要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形成合理预期,排污许可总量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权分配时就必须说明每一年度许可给排污企业的排污量,维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4。(2)通过扩大在线监测的比例,利用较高的在线监测覆盖率,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与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对接,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实施实时监控。结合环保工作的各个环节如项目审批、监督监测等措施以排污权交易为核心,形成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环境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环保监管水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防范非法交易行为。确保上市交易的排污权是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富余量,严格审核排污权交易供给量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三)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排污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分配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企业的财政,甚至会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建议实行混合式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即实行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分配模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在分配过程中应留存适量的排污指标,以供后来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有足够的空间获得排污资格。一方面,在有偿分配模式中,应由政府定价和拍卖方式两种方式组成。其中,拍卖方式的数量不宜过多,有可能使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指标来进行不正排污权交易制度的

(四)依法明确并渐次扩大接受主体。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不断成熟,分配接受主体扩大态势会逐渐明显。接受主体有序扩大要求国家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长远规划。在宏观方面,规划应统筹考虑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在微观层面,规划能够促使排污主体形成合理制度预期,以及预先制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现恰好弥补了传统环境控制手段的不足,使环境容量资源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环境容量的消耗与企业成本产生了直接的关系,使得经营高新技术、低污染的企业成本优势得以凸显,在与低技术、高污染的企业竞争时占据优势,从而顺利地完成从粗放型向节约型经济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王清军:《公平与效率视野下排污权初始分配》[J].社会主义研究.2012(04)

[2] 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79)

[3] 李寿德,黄桐城:《初始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对市场结构的影响》[J].系统工程论方法应用.2005(8)

4.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四

试论节能减排背景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市场措施,在节能减排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处理总值处理可控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市场手段的调整和运作并从法律、激层面建立有法可行的污染物排放制度。在政府和市场双重运作机制下,将排污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商品投放到市场当中去,以此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

世界上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发源于美国。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期间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提高也带来了环境的日益恶化,面对工业二氧化硫污染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考虑节能排污问题,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对此提出了着名的排污权交易理论。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为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出台《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中在明确空气质量目标时的同时也提出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引用了“排放减少信用”概念,这是排污权交易设想第一次提出,也仅仅处于概念设想阶段。从1977年开始,美国以“排放减少信用”为中心先后制定了包括:补偿政策、泡泡政策、节余政策、银行政策等在内的排污权交易计划。1986年,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又扩大了政策范围,允许排污削减量的相互转让和交换,这为各工厂和企业在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方面提供了巨大空间。随后,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也相继效仿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三是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源增加,环境恶化,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通过排污交易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当有新的污染源加入排污、控污管理系统时,污染企业会主动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市场手段向已进入市场运作的排污企业购买允许排放量,这样,环境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总的排污、控污指标、污染负荷保持不变,新的排污企业则通过许可证交易得到了持续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本文以国家节能排污试验点浙江省绍兴市为例,通过对绍兴市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浙江省绍兴市是沿海城市,位于浙江北部、长三角南部,经济发达,绍兴市GDP已经达到3291亿美元,中国企业500强有7家入主绍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该地区也出现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能耗高、污染重等弱点,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当地企业的健康发展。如:,全市产业结构中以高能耗、重污染为主要特点的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造纸等行业逐年增强。目前,环境污染总量已接近环境容量上限,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5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环保局决定,在绍兴市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同年8月,绍兴市通过了《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成功地进行了交易。经过三个多月的试运行后,同年11月,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下,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一)绍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介绍

一是《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引办法对绍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都必须通过排污交易获得。这一举动绍兴市各企业无偿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历史;同时成立专门的排污交易管理部门“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要求绍兴市所属的各县(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成立当地的交易中心。在具体的排污交易工作开展过程中,全市所有的排污交易行为都以“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基础平台,未经过中心认可的交易行为被视为无效。此外,绍兴市环保局作为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宏观调控作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由排污交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全市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中。

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对象。在试点过程中,全市排污企业只有经过工程治理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等减排工作措施后所剩余的排污指标,经市环保部门专家组认定、审核后上交给市环保局并经得到确认后,才可以进入到排污权储备交易市场同相关企业进行交易。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所有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原有的无偿获取排污权的企业,当发生搬迁他地、破产、倒闭后,其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收回。

三是建立排污权储备交易部门。针对排污交易工作落实、开展,绍兴市政府专门成立“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的直接监督管理,通过对企业现存的多余排污权反复清理、沟通,最终,使得全市各企业主手中多余的排污权全部存入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四是建立排污权分配与审核监督制度。在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前,市内各企业可以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未经过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不能随意剥夺。排污、控污企业的`交易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并经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即可进行交易。对企业通过交易所得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将通过污染监控系统和排污、控污申报制度以及飞行监测等手段来加强监督管,以确保排污权交易行为能够公开、公平、公正。

(二)绍兴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分析

一是市场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政府在起初刚刚开始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时容易受到制约。由于市场不完善,排污权制度初具雏形,不成熟、不健全,而市场本身有着逐利的特点,使得一部分企业把污染物排放指标当作日后可以升值的增值产品,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一票难求”的局面。

二是环境容量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能够实行的重要前提是环境容量及其价值能够分解并通过市场再销售,但以目前科技水平而言,具体计算和操作难度较大,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精确计算、限制了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实施。此外,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考核任用制度,使得一届地方领导往往出于自身业绩的政治考虑,通常会偏向政绩、发展经济而不充分考虑环境质量以及总量控制等,这样,对于排污权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和管理便流于形式。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和法律制度落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已实现连续多年快速增长,但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脚步。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关于排污权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属于空白领域。所以,我国排污、控污工作上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上能够建立并确认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便于它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分配。通过绍兴的排污交易制度试点开展,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在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项目的选定、单位审核、许可证总量的认证、交易权分配等项工作,都涉及到大量的立法工作来给予支持。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中,乡镇企业占了很大的比重,乡镇企业有着“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的特点,它们所造成的工业排放污染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的50%以上。这决定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基础信息、环境监测、具体执行等方面操作比较困难。此外,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存有剩余排污量指标的企业不肯拿到市场上进行出售;一些地区出于地方性保护的想法,明令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它地区等。

(三)总量控制同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一是排污总量的合理确定需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撑为基础,必须有先进的技术作保证,但我国在这项排污、控污领域的技术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决定着排污总量控制与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矛盾不可避免。当前的各地方政府的主要业绩核指标仍以GDP为主,这就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粗放型经济,而不注重环保节能,造成了粗放型经理经济增长与排污、控污总量控制的之间尖锐矛盾。

四、我国排污交易制度的出路

通过前文对浙江省绍兴市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分析和阐述,笔者认为,排污交易制度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和政策活力,对节能减排作用非常明显。只要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发挥排污交易制度,按需所求,制定切合实际排污交易政策,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一定会有大的起色:

(一)建立和健全排污权的法规制度

首先,我国出台和完善环境政策的基本经验是先选代表性的几个点试点、再局部示范、最后全范围推广。年以来,政府先后在浙江省的嘉兴、绍兴等地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重点加强了太湖流域COD交易平台建设和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其次,加强排污交易机制的法制建设,是我国政府尝试运行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政策改革的根本性基础,结合市场实际,逐步实现排污交易全程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最后,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对有偿取得排污权和排污交易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排污权就是法权,就是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排污交易机制运行的根本性保障。一方面必须监督管控排污、控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是否遵守、执行排污交易制度;另一方面必须以行政手段规范交易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排污交易市场如果没有有序的市场秩序,有效的执法监管,排污交易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必须严格把关交易权许可和审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行政处罚制裁措施。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目前,在具体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过程中尚有许多技术性难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大众对政策的认可,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排污技术课题的研发力度,为排污交易制度的有效推行提供关键性的技术支持。

(四)初次分配公平合理

因为我的排污交易制度还处超始阶段,所以,企业排污权的初次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排污权的初次分配能否公平将直接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市场中企业排污权的“产、权、责”的划分,明确国家环保部门是排污交易市场的行政部门,具有确定排污目标总量和初次分配责任,科学、合理的确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

(五)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

公平、有效的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使各类污染物排放处在有效的监控管理范围内。()所以,应加强环保监督部门的监测和监管能力,如:扩大监测范围;保证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监控;搭建排污、控污信息数据网络平台等,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帐制度,通过上述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技术手段来保证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处在有效的监测、监控范围内。

(六)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首先,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明确市场政策的主要对象和作用范围是优化市场机制配置环境容量的关键所在。对于新加入企业,可以允许通常政府或者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污指标,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应以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为主,防止出现交易垄断。对配额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特别对跨区交易,避免因排污密集造成的污染局部地区集中排放现象。其次,排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后才能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程序。这样,通过严格的审批管理和立法手段,有效地遏制如:排污权非法转让;蓄意囤积、扰乱市场价格等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实现真正激活排污交易市场。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仍面临着许多政策、管理制度和技术上的难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抓住我国经济转型的机遇,结合现有试点经验和国外经验,循序渐进,由点到面进行实践,建设符合我国情实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5.排污权交易的思考 篇五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存在的若干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政策和法律、排污总量、初始分配、市场不规范.进而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把环境问题引入市场,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场运作.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来解决环境问题,以此来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作 者:冯颖 张雅莉 刘欣 洪佩怀 于淑梅 赵民 作者单位:冯颖,张雅莉,刘欣(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天津,300190)

洪佩怀,于淑梅,赵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300190)

6.科斯定理与异地排污权交易案 篇六

我国首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案例,看似符合经济学有名的`“科斯第一定理”,即在产权界定后,无论产权归谁所有,均可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则并非如此.“排污权交易案”严重违反了“科斯定理”的前提假定,是一种不正当的交易.在提倡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应严令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作 者:张玉棉 田大增 ZHANG Yu-mian TAN Da-Zeng 作者单位:张玉棉,ZHANG Yu-mian(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环境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田大增,TAN Da-Zeng(河北大学,物理系,河北,保定,071002)

7.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七

1环境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自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并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以来, 中国启动一系列污染物总量减排等工程, 并在2012年上升到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 标志着过去重发展、轻环保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通过近10年努力, 总体上, 我国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污染物排放量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

但是, 要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 现有的以政府主导为主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正面临困境。一方面, 由于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成本较大, 一般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不高, 老百姓留住蓝天碧水的代价高昂。以2014年北京APEC会议环境保障工程为例, 在会议期间北京市民看见的“APEC蓝”, 是华北、华东及东北等北京周边地区政府经过近1年持续努力, 并在会议期间采取给污染“放假”——临时大面积关闭高污染企业——换来的, 但关闭企业的代价是巨大的, 因为工业企业休假一天, 也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总值 (GDP的重要组成部分) 减少了1/365。另一方面, 由于部分企业诚信缺失, 存在偷排等违法行为, “节约”环境治理成本的积极性更高, 使得部分地区的环境治理工程存在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 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和公共资源管理模式, 正面临严峻挑战, 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并改革创新管理模式, 让市场发挥环境资源调节功能, 是中国政府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则是通过市场手段实施环境资源有效配置和改革创新政府环境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2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pollution rights trading)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的前提下, 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美国学者科斯于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只要产权得以明确, 自发的市场交易就可以保证最优的资源配置状态的实现。基于这一理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 提出了运用拍卖污染许可证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设想, 并首先被美国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而后排污权交易相继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并成为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我国于1992年后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同时, 学术界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均在积极研究排污权交易与环境治理问题, 但由于市场机制体制、企业诚信体系、排污量核算技术等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 导致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均未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直到2009年开始, 国家才正式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2013年11月12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该决定第十四条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关决定中, 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 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标志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基本政策层面。2014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 就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截至2014年底, 依据国务院批准, 全国有浙江、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江苏等11个省市均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中国快速推进, 企业享受排污权“免费午餐”的1.0时代即将谢幕, 有偿使用排污权的2.0时代即将到来。

经过各省市实践表明,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和环境资源调控的有效手段。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 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和实施减排所产生成本的一种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改革创新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在当今中国,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环境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手段, 经过试点表明, 已经而且还将取得巨大成效。然而, 我们也应该看到, 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 实际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 我们在推行和探索这条改革创新之路上, 还存在以下难题需要攻克。

难题一, 推行政策遭遇阻力。正如我们在小区停车一样, 过去免费, 现在要交钱了, 增加了业主负担, 有人反对就是必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遭遇也是如此, 客观上, 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将外部环境治理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成本, 如排污企业不采取减排措施, 则必然会增加经济负担。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可用四个字概括——恩威并施。所谓“恩”, 一是要加强宣传, 对公众晓之以理, 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对企业晓之以利, 要对采取减排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进行奖励, 并允许企业将削减的排污权卖出获利, 甚至作为无形资产允许增值, 进而采取将排污权上市转让、抵押融资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所谓“威”, 就是对排污企业加强监管, 对那些顽固不化的后进“份子”, 要敢于拿起执法的武器, 开刀问斩。

难题二, “履约”遭遇技术瓶颈。排污权交易前和履约后, 都要进行“核量”并确权, 然而, 排污权不等同于房产, 没有看得见的“边界”, 而且可能是动态变化的。一个企业究竟排污多少, 环保部门要真正核实其实很难。出于人力和成本考量, 全国环保部门实施排污量测算, 往往是采用定期抽样检测一次数据作为一个季度或一年排放量的估算依据, 客观上,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季节、供需关系等原因, 生产会有波动, 排污量必然是变化的, 要“一测定终身”必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 企业完全可以利用排污量客观存在波动的现象, 制造假象迷惑环保部门, 玩点“躲猫猫”游戏——采取临时减产、稀释废水、偷排等措施, 完全可以让监管者的检测数据大打折扣, 这为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带来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有两种。一是排污量核定技术措施多管齐下, 加强技术创新, 不拘泥于“一测定终身”。比如, 畜禽养殖企业, 可以用畜禽的出栏数量进行排污当量折算;钢铁生产企业, 可以依据煤使用量或产钢量等数据, 采取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估算和修正。对于规模以上排污单位, 尽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动态监控, 形成“千里眼”。二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严厉打击不诚信排污行为。

难题三, 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按照现行模式, 高污染地区一般工业企业发达, 实施节能减排, 政府可以回收排污权并转让给其他地区获利, 那些工商业欠发达、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地区, 又如何减排污染物并转让排污权获利呢?很显然, 要实现排污权在不同地区之间交易, 并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面临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其实很简单, 对于那些环境污染“欠发达”的地区, 将他们未使用的环境容量, 当成储备的排污权资产, 让他们上市交易, 则可以直接获利。而那些环境承载能力已经相对饱和的地区, 如需要进一步发展工业, 则可以允许他们在满足总量控制政策前提下, 向欠发达地区购买排污权指标, 这样, 不同地区都可以通过市场各取所需。

难题四, 如何保持公平。常言道, 有江湖自然就有战斗, 有市场自然就有竞争和不公平。客观上, 商业发展的动力之一, 就是允许市场存在适度和相对的不公平, 这些不公平往往能被先知先觉的人提前发现从而获利, 但一旦市场开始觉醒, 则这些不公很快会被修正。排污权推行之初, 必然是企业先行购买政府出卖的排污权公共资源, 从而形成初次分配和一级交易市场;当部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减产等方式, 结余指标并向其他企业出售时, 则形成二级市场。国家推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 是让市场自动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 这就要求市场上的排污权总量必然会逐步减少, 而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又要求排污总量须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 这就必然导致排污权供需矛盾, 价格容易“暴涨”。如何保证所有需要排污的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地在获得排污权, 是环保部门需要面对的政治考量。

该问题的应对之策,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论中早有答案——市场中有计划、计划中离不开市场: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主的资源调节形式, 但也必然离不开政府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干预和供需调控, 相信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8.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八

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与评价

■赵 舸 张晓璇

自1991年起,德国联邦政府就实施了一系列减排政策和减排项目,通过各种手段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环境政治手段在德国得到实施,为节能减排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规范

根据《欧盟排放权交易指令》,每个成员国必须制定自己的减排政策,这个政策应规定每个阶段的碳排放量以及各国民经济分支对碳排放量的分配情况。德国根据规定和国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1.《温室气体交易法》。2004年7月,德国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规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的目标是,“本法基本原则是将交易与合法的温室气体排放置于一个共同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目的是有效率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该法规定,德国境内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器设备都应该被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规格的设备,企业需经过审核方批准方可获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许可证按照季度被审核。《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是在德国境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性法律依据。

2.《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在为排污设备分配排污许可权的框架下形成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根据《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由相关独立的机构计算排污设备的排污量而形成,相应的费用则由《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2007设定。《排污权交易费用规定》2007的附录中,规定了不同级别排污许可权所涉及的不同费用,分别是:(1)排污许可量在 150,000及以下的;(2)排污许可量在 150,000到1,500,000之间的;(3)排污许可量在1,500,000以上的。每个级别需要支付3,200到9,600欧元,其中每一个被分配的排污许可权需要花费0.035欧元。其余的费用通过设立在德国排污权交易登记处的账户来支付。

3.《项目机制法》。该法于2005年9月生效,其目标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对联合履行机制的规定,德国作为缔约方的一方,与其他国家在项目上的共同合作,实现有减排量额度的转化。联邦政府支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项目机制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为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机制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在德国,排污权交易采取“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这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排放许可证交易,环保部门根据减少污染物控制计划的需要,确定某个地区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发给各个污染源。这些排放许可证可用于交易,环保部门不再对各个污染源确定排放标准,是否用于交易由污染源自行决定,只要它保证能在排污检查时,其所持有的排放许可证代表的数量不低于该污染源本期所排放的污染量即可。

对于排污权许可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政治手段分配,是相关政府部门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方式。在总量控制政策下,环保部门无偿配置排放权的多少决定了企业的排污数量,并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政治手段分配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追逐利润的本性出发,排污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必然将工作重点放在尽可能多地获取无偿分配的排污权方面,市场环境会被扭曲,环保部门必然滋生权力寻租现象,导致环境管理工作的混乱。其直接的负面效应是企业缺乏减少排污量的动力和压力,难以达到控制污染的效果。

二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初始分配的是公开拍卖。在排污许可证进行公开拍卖时,由政府管理机构对固定数量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拍卖。排污许可证的理论成交价格应该与企业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相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通过政治手段分配的不足,但是也不利于连续的市场交易信息的形成,造成市场信息的不足。同时有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有可能高价购买指标,排挤对手,使真正需要排污的企业买不起指标,一些中小企业难以生存。

三、德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评价

德国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总体来讲,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德国为整个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努力达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的约定下做成的减排承诺。宏观层面,德国推动了基于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机制,还根据自身国情设置了“应对温室效益排污权交易工作小组”。微观层面,污染物排放者的企业对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大大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成为企业环境主管、财务主管和技术研发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可以达到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双丰收。

然而,作为一个诞生不久的新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内部之间合作上出现的不利,工作中会产生矛盾。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能安全部代表联邦政府负责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同时对欧盟内部的排污权分配量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它不可能直接影响大型排污机构。而联邦经济与工作部的旨在帮助企业和团体克服负面影响,促进企业经济稳定发挥发展。在其影响下,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能安全部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被大大削弱,政府部门之间在利益追求上的不对称,导致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德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欧盟乃至全球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实施效果,也有很多的缺点以及值得改进的地方,但也绝不能因为一些缺点就抹杀掉了它所拥有的光彩。

[1]马中,杜丹德.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2]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M].法律出版社,2008.

9.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 篇九

号:绍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生效日期:1900-1-1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依法成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新污染源”),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第七条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COD排污权指标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

未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污水已纳管、并按照纳管水量向水务部门缴纳相应的污水入网费(或入网投资款)的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核查认可后,其COD排污权指标可按当时所购买的污水纳管量计算;该污水纳管量与环评批复量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确认,即取较小量确定排污权指标。

享受政府有关排污优惠政策的排污单位,COD排污权在环评批复总量范围内按实际产生量计算。

第八条 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SO2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其SO2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无法确定的,根据排污单位的年用煤量与脱硫率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SO2年排放量=排污单位年用煤量×含硫率×2×0.8×(1-脱硫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污染源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指标范围内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核定

第十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COD排放量交纳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5000元/吨。

已纳管、并向水务等部门交纳过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的老污染源,其已缴的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按第七条规定转为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未缴纳污水入网费的老污染源,凭原享受优惠政策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免缴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一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新污染源在环评批复核定的年COD排放量范围内申购COD排污权的,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废水纳管的新污染源,COD排污权按日纳管废水量计算,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并乘以行业污染系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行业污染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排放生活废水为主的轻污染项目,系数按“1”计算;

(二)排放一般性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2”计算;

(三)排放高污染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5—2.0”计算。其中生物制药、印染等项目系数按“1.5”计算;化学合成制药、化工、电镀等项目系数按“2.0”计算。

第十二条 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SO2排放量交纳SO2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

第十三条 新污染源按环评批复核定的SO2年排放总量申购SO2排污权,其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第四章 排污权的出让

第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是指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申购审核确认后,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部分出让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五条 新污染源排污权申购,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该水域环境质量应符合功能区要求。

纳管排放的,需提交由废水收集单位签具的废水纳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购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核定排污总量和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老污染源在初次核发缴纳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可优惠20%.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排污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排污权的转让是指排污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技术工艺改进、关停落后设备等所腾出的排污指标余量可由政府回购,作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也允许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并纳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指标若多余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得进行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不得转让;削减部分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回购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原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通过转换取得COD排污权的,按回购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的80%确定回购价。

(二)老污染源以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方式取得SO2排污权的,按原购买价的200%确定回购价。

(三)新污染源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按回购该类企业的有偿使用价的80%确定回购价。

新批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后,三年内不使用的,按当时购买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价格强制回购。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多余并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出具回购回执并支付回购金后,环保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符合条件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废水纳管的,应当与废水收集单位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主要用于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治理标准的补助、实施减排重点企业的补偿以及多余排污权的回购,做到专款专用。

对纳管单位缴纳的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以日排废水800元/吨标准划给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单位,用于污水集中收集系统建设。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废水纳管的,COD排污权按日排放废水量计算,单位为:吨/日;废水排入环境的,COD排污权按年COD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

SO2排污权按年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

第二十八条 纳管废水以吨为最小计量单位,日均纳管不足1吨的,以1吨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家乡的特产脐橙五年级作文下一篇:海洋宁波海洋大学是一本还是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