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2024-08-31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精选6篇)

1.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一

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去哪了?

作者:王华郑艳芬

旅游学刊 08期

制度是人所设计用于调节人们互动的约束,这些约束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约束(如行为规范、习俗、自定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等构成[1]。权利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权力和利益[2]。权利失败实质上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公共政策未能真正承认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利,并对其做出保障性规定,属于一种制度性“无权”或“去权”[3]。近年来,不少学者从制度的根源探讨我国社区参与旅游权利失败的原因[3-5],并从不同层面探索改革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对社区进行“制度增权”。

王宁最早提出“制度增权”的必要性,认为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6]。其后,不少学者从“制度增权”的角度,围绕某些关键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探讨改革与完善土地产权、吸引物权、旅游资源集体产权等一系列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分配问题紧密相关的权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7-10]。也有不少学者立足于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如《旅游法》《旅游规划通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来讨论社区“无权”或“去权”的原因[3,10]。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强有力地保障社区在参与旅游开发时的权利,而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通过正式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社区参与旅游并从中直接获利的权利[11],如加拿大、阿联酋等[12]。事实上,自1985年5月我国旅游业第一个正式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截至10月1日《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已相继出台了几十部旅游法律法规[13-14],旅游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对于近30年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在保障社区参与权利方面究竟取得哪些进展、存在哪些不足,仍缺少相关研究。鉴于此,确实有必要就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一方面便于学界针对其中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修正与完善作更深入地探讨,另一方面有利于立法机构和人员系统了解社区参与旅游权利的法律法规建设现状,并针对其中的不足作进一步完善。

因此,文章通过内容分析法,试图厘清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条文中涉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相关内容,分析当前我国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哪些进展,存在哪些不足,并尝试结合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就如何在正式制度层面上建设完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利的法律法规提出探索性的建议。

1 研究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收集

选取1985年至20间在国家层面的旅游立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部委的部门规章。通过“社区”“居民”“农村”“当地”等关键词进行筛选并细读相关条例原文,发现目前涉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0部,包括2部法律、3部行政法规和5部部门规章(见表1)。

1.2 研究方法与过程

运用内容分析法分析以上10部法律法规中涉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利的内容。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客观地、系统地、定量地描述交流的显性内容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文献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并根据数据对内容进行可再现的、有效的推断[15]。内容分析法一般包含6个基本步骤:提出研究问题、抽取文献样本、确定分析单元、制定类目系统、内容编码与统计、解释与检验[15]。

1.2.1 抽取样本

样本源自我国1985年至年间在国家层面立法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通过关键词筛选法并结合对法律法规原文的判读,确定了10部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笔者2人分别独立依据“社区”“居民”“农村”“当地”等关键词筛选出56条包含以上关键词的法律法规条文,再通过细读10部法律法规原文,补充4条虽不含以上关键词,但与社区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共收集60条初始样本。据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剔除其中5条包含术语解释、同一部法律法规中的重复条文以及内容与社区参与权利无关的条文,剩余55条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文。为了编码方便,对其中4条内容综合的法律法规条文进一步拆分成9条,3条无法拆分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剔除,最后确定57条法律法规条文为本文研究样本。

1.2.2 分析单元、类目系统与编码

内容分析单元是编码过程的实际计算对象,可以是词语、句子、段落或全文[16]。文章将各条法律法规条文作为分析单元,笔者2人分别对57个分析单元独立编码。

首先,根据研究目的将57个分析单元打散,并按照一定的标准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在一起,接着笔者2人分别进行类属分析,确定次类目与主类目。其次,确定以3种标准进行类属分析,即社区权利内容、立法层次与社区增权分类。最后,57个分析单元按照权利内容分成政治参与权利、经济发展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环境保护权利等4个主类目与12个次类目,按照立法层次分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3个主类目,按照社区增权类别分成政治增权、经济增权、社会增权和心理增权等4个主类目(见表2)。

1.2.3 信度与效度

信度是对文献编码一致性、分类准确性和方法稳定性的检验,信度分析检验编码员间对同一样本评判的一致性程度[17]。两位编码员进行独立编码后,统计编码结果,并依据交互判别信度①和平均相互同意度②来检验编码员间的信度[18]。交互判别信度在0.80以上可接受,0.90以上较好[19],本研究各主类目的交互判别信度值均在0.80以上(表2),交互判别信度可接受,编码结果可以使用。因所选取的样本均源自我国目前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社区”“居民”“农村”“当地”等关键词提取分析单元,与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密切相关,故具有较好的效度。

2 研究结果

2.1 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内容

当前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条文中所反映的社区参与权利主要体现在4个层面,即政治参与权利(占8.77%)、经济发展权利(占22.81%)、社会文化权利(占42.11%)与环境保护权利(占26.32%)(见表3)。其中,涉及政治参与权利的法律法规条文最少,且基本为规划决策建议,如在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旅游规划通则》第4.4条)[20],“……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兼顾……当地居民……的需求与利益”(《风景区规划规范》第3.4.4条)[21]。在12个次类目中,关于文化与习俗受尊重、社区人口规模控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居民活动约束、社区环境提升等法律法规条文数最多,各项所占比例均超过10%。

2.2 社区参与旅游的立法层次

从立法层次上看,我国社区参与旅游的法律法规条文绝大部分出自部门规章(占75.44%),少部分出自行政法规(占17.54%)和法律(占7.02%)。其中,国家已从法律层次上规定旅游发展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与习俗,如《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22]。并要求非物质遗产的区域性整体保护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23]。但其余大部分权利主要源自部门规章(见表4)。

2.3 社区参与旅游法律法规条文的增权分类

依据Scheyvens关于旅游增权4个维度即政治、经济、心理和社会的划分[24],对涉及社区参与的旅游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判断分析,统计结果显示,有利于社区社会增权、心理增权、经济增权和政治增权的法律法规条文所占比例依次为35.09%、24.56%、22.81%和8.77%(见表5)。可见,有利于社会增权的法律法规条文占比最高,但大部分源自《风景区规划规范》[21]和《绿色旅游景区》[25]等部门规章,内容主要与社区设施建设、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和社区环境提升等有关。如“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风景区规划规范》第4.6.1条)”[21]“应积极建立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等反馈当地社会的机制,促进当地社区的发展(《绿色旅游景区》第9.7.2款)”[25]等。需要指出的是,社区人口规模控制与居民活动约束两个维度的法律法规条文(占比15.79%),虽然有利于旅游资源保护,但却有可能造成社区居民事实上的心理去权。如《风景区规划规范》第4.1.2条“在风景恢复区内……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在风景游览区内……应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21];《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等[26]。

2.4 结果分析

2.4.1 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未能完全得到保障

在旅游法律法规层面上,当地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政治权利是其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当前仅有规划决策建议权。规划决策建议权主要指社区有权对当地旅游规划或保护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这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开创制度建设的第一步。然而,目前仍没有任何关于社区参与的程序性规定[3],社区居民的合法权利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增权。

经济发展权利包括经济发展、设施建设与居民就业3个维度,大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源于《风景区规划规范》。其中,经济发展维度主要笼统地要求旅游发展与当地社区经济生产活动相适应,设施建设维度主要指村镇给、排水与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第十四条[27]、《风景区规划规范》第3.4.3、第4.2.3、第4.5.4条[21]等明确要求旅游发展应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推动当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社区实现经济增权与社会增权。然而,对于如何保障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就业、旅游所得利益分配公平等问题,仍少见法律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这使得当地社区旅游经济发展的权利事实上未能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从居民就业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颁布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8]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9]提出鼓励居民从事旅游服务行业,引导居民发展特色产业,《绿色旅游景区》更明确提出应吸纳和培训当地劳动力进入景区就业的反馈机制以促进当地社区的就业与发展[25],这无疑是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引导社区参与旅游就业的一个重要进步,但这3部法规皆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有限。

社区的社会文化权利包括文化与习俗受尊重、社区人口规模控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以及居民教育培训4个维度。其中,当地社区的文化与习俗受尊重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规定最为明确,尤以《旅游法》为代表,这对于促进当地社区居民心理增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人口规模控制与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出自《风景区规划规范》、《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中居民人口容量的控制主要为了适应风景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但当人口容量的控制是以当地居民拆迁为代价时,实际上将造成居民的心理去权。另一方面,居民点的保留与居民社会的系统规划有利于保持当地社区的平衡与提高社区的整合度,可能有利于促进当地社区的社会增权。最后特别需指出的是,居民教育培训作为促进社区社会增权与心理增权的重要举措,仍未得到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充分保障,目前仅有部门规章《绿色旅游景区》。

社区的环境保护权利主要包括居民活动约束、社区环境提升、资源管护参与和居民环保培训4个维度,前三者主要源于《风景区规划规范》和《名城名镇名村》,而居民环保培训则是近年的《绿色旅游景区》才开始积极倡导的内容。居民活动约束维度实际上不属于社区的权利,它们还可能造成社区心理去权。社区环境提升维度主要指对当地社区生态环境的维持与提升,有利于维护当地社区的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增权。资源管护参与维度并非指社区有权参与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而是指当地居民有权且被鼓励乃至被要求参与具体的管护活动,从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角度来看,有可能促进社区心理增权,但社区居民自身的行为活动实际上也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因而也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心理去权。在早期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居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更多地被看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需要通过明文条例明确规制其活动与生活范围,这事实上造成社区的心理去权。但近些年国家开始注重引导居民主动的环境保护参与行为,如通过引导无污染特色工业的发展,鼓励参与资源保护和旅游接待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等,这无疑都有利于促进社区心理增权。然而,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受限于某些特定的区域,如国家森林公园和绿色旅游景区,法律的空间效力有限。

综上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在保障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经济发展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环境保护参与权利等各方面仍有待完善,尤其是政治参与权利与经济发展权利方面。这亦在诸多案例研究中得到佐证[4-5,30-32]。

2.4.2 社区参与旅游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尚未确立

纵观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社区多被置于客体或从属地位。

从立法宗旨来看,当前国家层面的旅游立法主要侧重于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表1)。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以及我国各地制定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等地方旅游立法,其宗旨基本围绕4方面内容: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33]。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宗旨上就忽视了作为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社区居民的权利与地位。尤其是《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立法精神仍未与国际许多文化遗产保护的宪章接轨。事实上,国际宪章已经越来越重视东道主社区在文化遗产与历史街区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强调实现东道主社区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34-35]。如《华盛顿宪章》(The Washington Charter,1987)在其原则与目标中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他们周边的居民”“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第3条)[36];《国际文化旅游宪章》(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序言指出,“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也可能使东道主社区的生态、文化和生活方式降格”[37];《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The Valletta Principles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Management of Historic Cities,Towns and Urban Areas,)序言明确要求,“对历史城镇地区的任何干预都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为目标”[38]等。由此可见,凡是涉及当地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与发展权利的旅游开发、遗产(资源)保护与管理活动,其相关立法首先应在宗旨上确立东道主社区的主体地位。

从立法内容来看,除了《绿色旅游景区》有专门将“社区发展”作为独立的条文进行阐述外,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就社区居民、社区参与或社区发展等内容设立专门的章节或条文。如《旅游法》对旅游者、规划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均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而当地社区作为一个地区旅游发展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其旅游发展的权利与义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与规定。尽管《旅游法》提出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第十三条),旅游规划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第二十一条)等[22],但显然都是将游客和规划者视为主体,当地社区为客体。此外,即使“社区发展”有在《绿色旅游景区》中专门提及,也只是被置于“绿色管理”这一章节之下的最后一条文,其受重视程度不言自明。

3 结论与讨论

大量研究表明,建立保障社区参与旅游权利的长效机制,是实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以及地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其关键环节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社区参与旅游权利的规章制度。对我国现有旅游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分析发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法定权利大致分为政治参与权利、经济发展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环境保护权利等4个方面,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社区实现经济、社会、心理与政治上的增权。但总的看来,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还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得到完全保障,其参与旅游的主体地位仍未得以确立。

(1)当前涉及社区参与旅游的旅游法律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

(2)当前旅游法律法规均没有将促进当地社区发展作为立法宗旨的内容,绝大部分旅游法律法规没有就社区居民、社区参与或社区发展等内容设立专门的章节或条文,在制度层面上造成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与主体地位的缺失。

(3)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普遍在保障社区参与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方面尚存不足。在政治权利方面,当地社区仅有规划决策建议权,但对于社区参与旅游决策、开发、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各个具体环节,缺乏程序性规定;在经济权利方面,涉及当地社区旅游利益分配核心的资源或吸引物产权问题,以及社区居民旅游就业、旅游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均未通过法律制度层面得以保障。

(4)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在促进当地居民社会增权与心理增权方面仍须完善。一方面,虽然相关旅游法律法规较多地强调了促进当地社区设施建设、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社区环境提升、居民就业以及尊重当地文化与习俗等,有利于社区居民实现社会增权与心理增权,但部分旅游法律法规较多强调控制社区人口规模和约束居民活动,有可能造成相应的“社会去权”与“心理去权”。另一方面,受教育培训权作为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能力与实现心理增权的重要途径,并未完全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5)部分旅游法律法规重于社区责任和义务的强调而轻于相应权利的赋予。诸如《风景区规划规范》、《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较多强调控制社区人口规模和约束居民活动来达到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目的,然而却较少对如何保障当地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受到扰乱、相关活动权利不受到侵犯,以及相关的安抚、安置与补偿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造成当地社区居民事实上的“去权”。

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以确立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主体性地位,赋予社区及其居民相应的旅游发展权利。研究建议:

(1)提高保障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利的法律层级和效力,使社区居民在参与旅游经济生产、政治生活、资源与环境保护过程中,其相应的受教育培训、旅游就业、旅游利益分配以及相关旅游发展决策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而不仅仅局限于某类景区或某个行业标准。

(2)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社区参与的主体性地位。对涉及当地社区居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旅游开发、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活动,其相关立法宗旨应明确当地社区及其居民的主体性地位,并将提高当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的目标纳入立法宗旨与原则中。另应就社区居民、社区参与或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补充设立专门的章节或条文,以凸显社区的主体地位。

(3)需明晰社区在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中的权利。在政治决策参与方面,需要明晰当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权利与程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涉及社区利益的旅游规划编制,应将社区参与规划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障社区能够参与旅游的决策、开发、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过程中[3]。在经济领域,应在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推动当地社区的旅游吸引物权[3,8]或文化资源集体产权[10]的立法进程;亦应参考国际的做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当地社区居民旅游就业、旅游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4)应赋予当地社区以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诸如但不局限于《风景区规划规范》、《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强调社区居民在资源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对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减少或避免社区居民造成“社会去权”与“心理去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背景下,通过立法以保障社区参与旅游的权利固然重要,但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落实以及社区的自我增权[11]在某种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权利的复杂性,仅仅就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分析难免具有局限性。以后的研究需要根据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建设现状和社区参与旅游的实践,就如何在正式制度层面上保障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进行更多的深入探讨与研究。

致谢:感谢两位匿名评审专家为本文的修改提出的宝贵意见!

①交互判别信度计算公式为:。其中,R是交互判别信度,n是编码员数量,K为编码员间的平均相互同意度[18]。

②平均相互同意度计算公式为:。其中,是2位编码员编码结果完全相同的分析单元数,是编码员A编码的分析单元数,是编码员B编码的分析单元数[18]。

③文中凡出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献均指本表中的版本及简称。

作者介绍:王华(1978-),男,湖南郴州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旅游地理,E-mail:wanghua78613@126.com,广东 广州 510632;郑艳芬(1988-),女,广东中山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硕士研究生,E-mail:zhengyfn@outlook.com,广东 广州 510632

2.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二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如下一类的问题:一个参与人 (称为委托人) 想使另一个参与人 (称为代理人) 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 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 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 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 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 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具体来说, 委托代理的形成首先基于委托代理双方意欲达成合约的意愿, 基本情况是委托人不能照顾他自己的生意, 必须雇佣一个代理人来做这个工作。代理人亦没有自己的生意可做, 必须为其他人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这种意愿更多的取决于双方的主观要求, 而更少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不完全信息, 即信息不对称, 导致以下情况可能出现:如果代理人得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细节不很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 因而自己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 那么代理人就会受诱惑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如果委托人要想发现代理人实际上在干什么, 就需耗费很高的监督成本。因此必须考虑如何激励代理人的问题。

原则上, 有三种途径能使人们为他人利益而努力: (1) 他们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 (2) 他们受到胁迫, 胁迫者以对他们使用暴力 (命令) 相威胁; (3) 他们按其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 但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 因为他们预期能获得充分的回报。那样, 他们为别人做的事会产生对自己有利的副效应。

委托人可以运用以上三种动力机制来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其所能: (1) 在一定的激励下, 代理人能出于团结的考虑将委托人的目标作为其自己的目标。只涉及少数人的场合代理人能高度忠于委托人, 在较大的经营单位中, 也可能通过教育使代理人形成忠于委托人的习惯; (2) 可以用直接监管和强制命令的办法来控制代理人。如果对代理人的行动和可能采取的行动了如指掌, 就可以用指令来指挥代理人, 如果不服从, 委托人可以惩罚他们; (3) 代理人能遵守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创造出激励, 使代理人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委托人的利益 (间接控制) 。

2 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委托代理的产生和激励机制

2.1 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委托代理的产生

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的主体为农村社区, 我国农村社区的根本特点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或集体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主体是农村社区集体, 但是集体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处理有关土地的各项事务时, 不可能由一个像私有产权所有者一样明确的主体出面。这时必须有具体个人来代表集体。而在中国农村中, 这一项权力被制度化的赋予由农民自己选举出来的村长、村支书等村干部。村干部首先是作为本村的代表来接收并监督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一般行政命令。其次, 由于他得到村民的认可, 也自然地成为代表参与其他集体事务、特别是集体对外的经济往来。旅游最开始介入社区, 尚未表现出它的特殊性, 暂时属于一般性经济活动。而且对旅游不甚关心的村民不发表意见, 有意愿参与旅游的普通村民因其拥有的资源一般无法独力参与, 需要通过村干部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 由此村干部就成为社区发展旅游的代表。

村干部, 既是上级政府法令实施的监督人, 也是村民向上话语的传达人。作为上级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桥梁, 这种位置让他对这两方面的情况都有了解。中国农村内部信息传递的通畅使得同样是村中一员的他知道村民所知道的所有情况。同时, 他与上级政府联系的细节、上级政府的某些想法和做法又难以为村民所知。村干部因此成为信息优势方。在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 村民的需要和村干部的信息优势, 共同形成社区参与的委托代理结构。其中, 村民是委托人, 村干部是代理人。

2.2 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委托代理的激励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中, 激励机制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在农村社区参与中, 这一问题一般通过在宗族亲缘关系、公共权力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特点加以解决。

在前述三种激励机制中, 第一种利他主义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它能在诸如家庭、小部族和朋友圈子一类的小群体中有效地起作用, 应获得社会承认并经常通过声誉来得到报偿。这种动机在现代社会中因其局限性无法发挥作用, 而受到较少的关注。但在农村社区这类小群体中仍然能发生一定效力, 是农村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因素。农村社区不同于城市社区, 它有着独特的人际交往形式、对利他行为的认可和报偿等特点。然而, 从我国多数参与旅游发展的农村社区的实践来看, 这一机制并不能够独力地激励代理人。

第二种机制也不可能独力地达到激励的目的, 信息不对称以及为谋生而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使得村民不可能也没有条件直接监管和强制命令村干部。在一些时候, 作为代理人的村干部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机会主义地行事。例如, 有个别村干部会在村集体未得或少得利益的情况下将附着旅游资源的集体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这也造成激励的困难。

而第三种机制在当代社会中将逐渐通行, 即一套专门设计的、代理人能遵守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创造出激励, 使代理人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对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而言, 必须设计出一套使村干部从为集体服务中自己也有得的规则。根据农村实际, 村干部是由村民集体选出来的, 半公益性质, 政府给的工资只是数量不多的钱, 而且除此之外村干部直接从这一职位上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不多。“自己也有得”中的“得”很多时候就不能完全用短期的物质利益来衡量, 还应该包括在村民心目中的威望、对其乃至其父母子女亲人的尊重、村内信息 (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的先得、今后分享集体利益的先行这些体现着乡民社会独特性的“得”。这种考虑到代理人自身利益的动力机制, 虽然同样使得委托人获得希望的结果, 但已经与第一种机制有所不同了。我国参与旅游发展的部分农村社区的情况验证了这个动力机制的有效性。

3 结论及讨论

我国多数参与旅游发展的农村社区实践表明, 其委托代理只是初步形成。

首先, 集体土地产权的特殊性质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不完全发育。集体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是村干部成为代理人的主要原因, 但是模糊的主体不可能支持清晰的代表, 同时残缺性又使得代理人相对委托人的优势地位在政府面前却不能成立。而且多数旅游地的旅游发展也没有提供给代理人较多的桥梁机会, 进而没有给委托代理较多的发展机会。对委托人而言, 到目前为止代理人尚能为他们的利益而努力, 但是这并不主要是委托人激励的结果。他们甚至只是对代理人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所了解, 还基本没有意识去设计一套激励机制。

其次, 农村社区投入的旅游资源的性质以及社区的认识条件和谈判能力, 使得其投入不持续, 影响其收益持续性的同时, 也使得形成长期的委托代理结构不可能。多数旅游地的农村社区基本上以土地作为投入, 投入方式基本是被政府征用, 近几年才出现少量的租用。征用时不论社区能否提出自己的条件进行协商, 总是一次性的投入, “一锤子买卖”。租用虽可以每年分得地租, 但限于社区目前的谈判能力, 合同租期较长, 而且租金设置不够灵活, 即使逐年递增, 增幅也是固定的。尽管能取得持续收益, 然而却只是收租, 社区再没有可发挥之处。

因此, 集体土地产权导致了委托代理的形成, 但同时也限制了它的发展。对于委托代理的未来发展, 却不外乎两种可能:萎缩;没有萎缩而进一步发展。没有萎缩而进一步发展, 更出现了社区以外主体取代村干部成为代理人。在进一步发展的两种可能中,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无非有效和无效两种可能。如果中间不发生颠覆性的变革, 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在历史积累下必然更加强势, 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将更为困难。尽管不能看出最终结果如何, 仍然可以预见委托人和代理人围绕激励问题进行博弈将是主要过程。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罗必良.公有产权: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 1996.

3.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三

关键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研究现状

0 引言

国内对社区与旅游关系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有学者关注旅游对社区的影响。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讨论;②社区参与的方式、层次及类型;③关于社区参与中的利益相关者;④社区参与的影晌因素。目前,国内学者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古村落社区参与旅游的四种模式

冯淑华(2002)提出一种古村旅游新模式——“品”。他认为旅游模式的形成是旅游主体与旅游客体之间高度整合的结果。他认为所谓“品”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通过个体对旅游客体感知、理解、品位、体会等旅游心理活动,达到对客体的鉴赏、审美的目的,并从中活的精神愉悦的过程。它强调个体对客体内涵的理解,既强调旅游的过程,也强调旅游的结果。冯淑华认为古村的重要品质在于它的文化内涵,这是古村落的魅力、精髓所在,这种内涵只有通过“品”才能被吸纳,才能够从有形的观赏上升到无形的精神享受,获得最大的旅游满足[1]。雷海燕和赵振斌(2007)从古村落旅游形象设计的角度对社区参与模式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理论探讨,对不同主体的角色地位进行了确定,他们认为在形象设计过程中不但要建立社区参与机制,而且要明确规划师、社区居民和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在不同阶段的角色任务。并建议组建社区旅游形象建设委员会、社区学会、社区顾问规划师办公室等相关社区组织。该研究详细阐述了古村落旅游形象设计的基础要素调查、设计和策划、审议、传播与维护四个阶段的社区参与方法[2]。余向洋(2006)认为社区旅游不宜进行概念性界定,只能根据各个社区的特点及其发展阶段,对各相关利益群体的要求进行折衷与选择,从而确定参与的层次和内容。他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第三条道路”理念为指导,超越“左”(发展优先,受益对象为当地)与“右”(旅游优先,受益对象为旅游业和当地的政府及投资商),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权衡相关利益群体的输入输出,对所有社区旅游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进行折衷与选择,形成可操作性的可持续社区发展方法,提出了社区旅游描述性工具——社区旅游连续统模型,构建徽州古村落社区旅游模式[3]。邹统纤和李飞(2007)以京西古村爨底下村为例,提出了古村落文化遗产旅游发展的社区主导开发(CBD:Community-Based Development)模式,其核心理念是本地化,在公共管理采取地方社区控制,经营方面从独立自主经营向经营者共生化转变,三合一的盈利渠道(门票、土特产品、农家乐)与利益均沾的分配机制。市场营销方面主要卖点是“爨”文化[4]。

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社区参与模式的提出

胡晶晶等(2006)在分析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征,即:①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具有理性行为能力;②二者目标利益不一致;③二者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④二者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二者对风险的态度不一样。基于车溪景区公司和社区居民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这种基本特征,胡晶晶等人提出了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游社区发展模式,为研究旅游社区的和谐化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这种模式下,景区公司将有课的“吃”委托给当地农家餐馆,“住”委托给当地农家旅馆,“行”委托给当地车队、赶马者和抬轿者,“购”委托给当地旅游商品经营者。景区管理者可以很好的利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景区公司与社区居民各自的特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景区与社区的利益“双赢”,优化资源配置,达成旅游社区的和谐化发展[5]。

3 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模式

曾艳(2007)指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主体应包含:政府、社区组织、旅游企业、民间组织。并构建出中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基本模式,即“政府+社区组织+旅游企业+民间组织+法制规范”,并且构建了中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宏观管理体系和微观运行体系,提出了决策参与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环境保护机制和社区参与保障机制等微观运行机制[6]。郑群明等(2004)提出了“公司+农户”模式、“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股份制模式、“农户+农户”模式、个体农庄模式等5种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的设想。刘岩等(2002)提出厦门黄膺应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参与式开发模式。黄昆(2003)借鉴美国管理学家麦金西的7S要素提出了“6S战略性环境管理”,具体指景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共享的价值观、发展战略、内部结构、开发技术和管理方式,其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基础和核心。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全面渗透到旅游景区的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五个要素中去,以实现景区环境管理外部性与内部性的全面整合,从完全意义上走上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何彪和马勇(2004)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双向沟通(Bilateral communication)-合作(Cooperation)-双赢(Bilateral profit)机制(简称BCB方案)BCB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目的地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它们互相了解对方的利益追求和关注焦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寻求双方一致的利益目标,寻找能够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实现旅游目的地系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苗红(2003)提出民族地区通过组建社区旅游发展咨询中心、以多种形式代替资金入股、保证社区成员的优先就业权等途径加强社区参与。陈金华等(2005)研究武夷山生态旅游社区时发现当地社区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被动参与状态,提出可以通过成立保护区生态旅游股份公司、社区参与旅游规划和决策、培训社区居民、加强旅游信息传播等方式提高社区参与程度。

4 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参与模式

罗敏(2006)从解决旅游开发中的主客矛盾角度提出Given模式,即(Government)政府+(Interests)利益+(Village)社区+(Education)教育+(Native)本土化。简化为:G+I+V+E+N=GIVEN 模式。该模式提倡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当地社区特别是村委会建立沟通和互信的社区参与机制,进行各种文化知识的教育,并倡导企业经营本土化[7]。黄郁成和顾晓和(2004)从农村旅游社区开发的角度,以浙江松兰山开发模式为例,阐述了政府主导、企业推动、乡村参与的开发模式。以及江西流坑的旅游开发行为完全由旅游被开发地区以外的力量主导,流坑对于旅游开发的主观意愿较低,只是被动接受外界赋予的各种开发行为,并承担旅游开发行为所带来的各种可能后果的“输入型”模式。李玉轩和王建中(2001)以平遥古城为案例,认为古城的保护和建设问题必须经过自身努力和强大援助。在文化方面,以平遥古城牵动南北大院,构成以古城为主,大院延承式的模式,建立社区组织机构和行为规范准则。

5 由社区主导的社区参与模式

王琼英(2006)构建了社区参与的模型,其中社区居民与乡村旅游本身是模型的核心,模型中乡村旅游以一个事物的性质出现,其身份是一个特定行业,涵盖了整个与乡村旅游相关的有形、无形、静态、动态的要素总和。政府和企业是模型的保障因子或动力因子,旅游市场起着外部推动作用[8]。邹统纤等(2007)在分析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的局限性之后提出了社区主导的开发(Community-Based Development,CBD)模型,该模型的3个内涵是产业链本地化、经营者共生化和决策民主化。以社区为主导,提升社区旅游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任啸(2006)认为九寨沟社区参与不但是“过程”,也是“目的”,社区参与趋向于实质性参与也就是真参与。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确定了“公平”优先的分配目标,在分配机制中,打破了股份制产权设置的惯例,将社区利益最大化。此模式考虑到对居民不能再从自由从事旅游经营的利益补偿。佟敏和黄清(2004)建议以社区参与为基础的生态旅游模式。具体由保证居民参与的决策机制、旅游发展具体方式的合作机制、对旅游引发问题的协商制度构成的居民参与决策系统以及通过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通过自己的经济行为直接获益来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此外还要形成有效的旅游技能培训和环境只是培训机制。王瑞红等(2004)认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应包括参与决策、参与经济活动、参与资源环境保护及参与培训。王敏娴(2004)提出建立引导机制、决策咨询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监控机制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式。

国内学者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具体模式与对策研究得还比较少,虽然不乏旅游目的地社区的实地考证,但还没有将其升华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论高度。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模式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结构,要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跟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冯淑华.古村旅游模式初探[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4.

[2]雷海燕,赵振斌.古村落旅游形象设计的社区参与模式[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旅游版).2007.5.

[3]余向洋.中国社区旅游模式探讨--以徽州古村落社区旅游为例[J].人文地理.2006.5.

[4]邹统纤,李飞.社区主导的古村落遗产旅游发展模式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旅游版).2007,5:78~86.

[5]胡晶晶,沈国辉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游社区发展模式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7(2).

[6]曾艳.国内外杜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7.

[7]罗敏.论GIVEN模式在解决旅游开发主客矛盾中的运用[J].市场论坛.2006.3:194~197.

4.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四

关键词:少数民族节庆旅游,社区参与,途径和机制

1 引言

国内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日益凸显, 并从旅游研究中的一种理念概观应用于指导旅游发展实践。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评判依据[1], 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民族旅游、社区旅游、遗产地旅游、红色旅游、古村落 (城镇) 旅游等旅游发展形式实践和研究中被积极倡导和应用, 然而从社区参与视角研究事件旅游相对较少。

从社区参与主体的视角来看, 社区参与问题关键是参与什么和如何实现参与即参与的途径和实现机制。这一课题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聚焦点, 围绕这一主题, 国内研究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参与主体可以多重身份角色[2]凭借资源、产品、资本、实体 (兰海, 2009) 等形式直接和间接参与[3]到多模式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关于实现机制构建的研究, 蒋艳 (2003) 构筑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操作流程图;丁焕峰 (2006) 分析了农村贫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及其规划的基本出发点和实践框架;王琼英 (2006) 建立了一个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模型, 探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动力与保障机制;安艳艳、张文 (2007) 构建了一个综合主导机制、协同机制与规模机制的社区主导体系;吴雅玲 (2007) 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运行框架进行探讨;刘旺 (2008) 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旅游参与的微观机制;宗圆圆 (2008) 将农民参与旅游开发设计为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机制;叶春等 (2009) 编制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行动方案;其外还有社区教育和培训机制 (吴双好和李静2007;郭凌和王志章2009;明跃玲2010) 、权利关系下社区赋权机制 (保继刚, 孙九霞2008;左冰, 2009;翁时秀和彭华2010;郭凌、周荣华和耿宝江2012) 、利益相关者博弈中利益分配机制 (胡静等, 2007;韦复生, 2007;魏敏等, 2008;饶勇等, 2008;代则光等, 2009;张世兵等, 2009;李志飞, 2008) 和综合多项措施的机制建构 (刘纬华, 2000;佟敏等, 2006;刘旺等, 2008) 研究。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实现机制的研究, 学者们是基于实证的参与现状、存在障碍分析基础上的模式机制构建研究的逻辑。

民族旅游地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的主要案例区域, 对民族地区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而言存在村寨、社区和乡村旅游研究中的内容和范式上的耦合。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节庆旅游活动的开展依托于社区和社区居民参与的基础。本文以彝族阿细祭火节旅游中的社区参与为研究案例主要探讨在传统少数民族节庆旅游中社区参与节事旅游活动的内容和途径, 在此基础上构建社区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实现机制。

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少数民族节庆旅游中的社区参与就是指社区组织及居民作为参与的主体和举办者参与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筹备、运行和管理及节后旅游影响的应对处理中来, 以期实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的良性传承和社区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彝族阿细祭火节是云南省弥勒县西一红万村阿细人祖辈留传下来的古老传统节日, 相传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节期在每年的农历二月初一、初二和初三, 初三是最隆重和重要的一天。举办地社区的红万村有农户308户, 乡村人口1212人, 其中男性654人, 女性565人, 农业人口1195人, 劳动力803人, 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703人。社区组织主要有村民小组委员会、青年协会、老年协会、文艺宣传队和临时性组织祭火队等。本文主要采用实地参与社区田野调查方法, 笔者曾于2012年2月22至3月10日参与了节庆旅游活动的全过程, 对社区参与节庆活动内容、组织形式和收益分配进行详细观察和访谈, 收集到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3 社区参与民族传统节庆旅游的主要内容和途径

3.1 对社区参与主体再认识

广义的社区参与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单位组织、中介组织和社区居民群众等;狭义社区参与主体, 即社区居民[4], 本文研究中的社区参与主体是指作为“共同体”的社区组织和作为群体组成部分的社区居民。在社区旅游中社区居民是旅游地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 是一群“弱势”的“主人”[5]并且在旅游发展中承担和扮演多重身份角色[1,2]。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能力一直被认为是社区参与不足的限制性因素。笔者认为作为民族传统节庆活动世代的举办传承者, 社区居民具有举办节庆旅游活动的能力和自信, 并会随着旅游的发展而不断提升。

3.2 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策划”

民族传统节庆是一个民族长期在与自然互动过程中, 不断总结生产生活经验而形成并世代相传而保存下来的, 在一定时日由族群成员参与的公开的或规范的民俗节日庆典活动。民族节庆凝聚并规范着人们的社会文化心理、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规范、价值观以及各种文化习俗, 是民族文化延续、传播的重要途径和载体, 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场”和“传承地”。民族传统节庆的“传统性”决定了节庆活动举办的时间周期性和场所固定性、活动的内容仪式规范性。民族传统节庆旅游功能化的嬗变也是在外界作用力影响下的民族节庆传统性的现代化变迁和适应, 是每一位族群成员长期不断参与“策划”的结果。然而在笔者的调查中被调查者无论是社区组织的领导者还是居民都对“策划”一词表现出强烈的陌生感, 也没有文字正式记载的策划书或策划案。

3.3 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筹备

节庆活动的筹备是活动如期顺利举行的前提和必要准备,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准备工程。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举办的筹备中, 居民的参与表现为大量的密集劳动力的参与形式 (表1) 。在彝族阿细祭火节中, 居民参与的筹备工作主要有:社区基础设施的修葺和翻新, 如道路的修缮、街道的美观等;节庆活动环境景观和氛围的营造, 如扎寨门、长街宴广场围场、祭火广场民族特色化;对活动所需物质资料的准备, 如对祭祀用品和节庆活动用品的采购储存等;还有社区组织对整个活动环节的人力资源的协调安排和任务分派等。

3.4 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运行和管理

(1) 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统筹协调, 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保证节庆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表2) 。节庆活动是一定地域空间和时间区段内举办的活动, 因此往往会造成旅游的峰聚效应, 引致大量旅游者的涌入, 从而使社区的旅游者、旅游食宿接待、旅游交通需求呈现集中性增长, 其间隐藏了巨大的安全风险, 这种安全风险最终将转嫁给社区居民[6]。这就要求节庆活动举办社区要有应对各种状况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而作为节庆举办主体的社区组织在其间担负主要职责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

(2) 提供节庆活动所需的原材料供应, 提供物资和资本资源支持。民族节庆旅游活动的举办需要大量的物质支持, 尤其是旅游地独具特色的能够满足旅游者期望的各种旅游吸引物。在彝族阿细祭火节旅游中社区居民提供了大量当地的原材料、可供使用的土地空间、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生产生活物件等 (表3) 。在阿细祭火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展览中社区居民提供了42件展品, 主要有阿细男子麻布衣、阿细女子服饰和头饰、麻布兜、网兜 (捕猎工具) 、盐臼、甑子、甑帘、和面盆、装面盆、铜锅、砂锅、火锅、驼水蔑桶、扛锣、马灯、香油灯、长杠犁、牛铃、古剑、钩镰、铁叉 (捕猎用具) 、月琴、小三弦、纺织机、磨楸和石磨等。祭火节活动从1991年开始, 无论人数多少, 每户交币5元作为活动资金, 此项措施已近成为一项社区传统, 沿用至今。

(3) 参与节庆旅游活动“表演”, 提供服装和道具, 提供行为支持。“表演”是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的外化表现形式, 社区居民是民族节庆文化的创造者和维持者, 也是节庆文化外现的重要载体。社区居民作为“表演者”, 其表演行为包括专门表演和自发表演[4], 专门表演主要体现在为旅游目的而举行的由社区居民参与的演出活动之中, 比如对旅游者的迎送仪式和长街宴中的祝酒歌 (祝酒是彝族最隆重的待客礼仪) 等;还有就是为了表现特定主题文化而进行的活动和仪式, 体现最多的就是民族传统歌舞娱乐活动、传统民族体育竞技和独特宗教祭祀仪式等。自发的表演就是居民的日常生活, 是没有经过组织的自发行为, 把最真实的生活展现给游客, 是民族旅游中最重要和最具有活力的部分。在彝族阿细祭火节旅游中阿细民族歌曲、阿细跳月、彝族传统摔跤比赛和368人组成的祭火队参与的祭火仪式体现了独具特色的彝族阿细文化, 丰富了节庆活动内容和文化内涵, 让旅游者体验深刻。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

(4) 参与个体旅游服务接待和从事小商品买卖, 提供后勤保障支持。受制于节庆活动举办的周期性和社区旅游的发展程度, 被调查社区还不具备独立的旅游接待住宿条件, 旅游者只能借宿当地居民家里, 旅游者付费没有统一规定, 大部分按旅游者的意愿支付。民族节庆旅游活动的开展也促进了乡村集市经济发展 (表4) , 为社区居民参与商业提供了机会, 部分当地居民出售当地土特产和手工艺品从中受益, 不过乡村集市经济的经营者以外地人居多, 当地社区居民参与集市经济买卖的意识、能力和资本实力非常有限。

注:调查统计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 24日摊位数量比23日较多

3.5 参与节后效应的应对和处理

节庆旅游活动会对举办地社区及其社区居民产生一定程度的正负面影响, 这些影响表现在对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随着时间横向上推移这些影响会逐渐减弱, 直到下次节庆旅游活动的开展。社区主体对节后效应的应对主要表现在节后后续工作的完结、对旅游活动环境影响的应对和作为社区集体旅游收益的分配等方面。在民族节庆旅游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不是居民参与的唯一目的, 但作为经济获利途径的节庆旅游活动带来的收入分配也会影响居民的情感和对旅游活动的认知, 例如2012年祭火节中将村民种小麦的耕地设为停车场的微博转发引起媒体关注报道事件引发的社区青苗费补偿问题。2012年红万彝族阿细祭火节旅游总收入总计141319元, 其中约48%通过社区居民劳动报酬、提供物质支持报偿和节庆活动奖励等方式使居民直接获得收益 (图1、2、3) ;总收入的约24%用于活动举办的其他各项成本支出, 旅游收入盈余占28%作为社区的公共财产用于社区的公共事业建设和作为下届节庆活动举办的储备金。为此, 社区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节庆活动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管理人员、加强节庆后期预案规划、妥善处理节庆活动中的过剩资产, 降低节庆旅游后现象的影响, 实现社区节事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绘制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绘制

数据来源:根据红万村祭火节收支公示整理绘制

4 社区参与民族节庆旅游活动的机制构建

社区参与民族节庆旅游是举办地社区主体以多样形式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全过程, 是一种在政府指导下的社区主导型的事件旅游发展方式, 社区参与主体主要通过提供人力 (劳动力) 、物力 (物质资源) 和财力 (资金) 支持等形式实现参与 (图4) 。在社区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中, 拓展参与途径的直接有效措施就是提高参与主体的参与能力, 可以通过构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路径实现机制 (图5) 。

自上而下就是作为主管的政府部门以赋权和“让利”于社区组织和居民的形式 (图5) 。本文对“赋权”意义的理解是指社区主体从主管部门获得节庆旅游活动举办的相关工作裁量权。赋权是一种参与的过程, 是将决策的责任和资源控制权授予或转移到那些即将受益的人的手中, 增加对影响其生活的资源和决策的权力和支配能力。在少数民族节庆旅游中赋权就是赋予社区居民参与节庆活动策划与筹备、运行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更多权力, 增强社区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处理的能力。“让利”是指作为主管的政府部门对社区的资金物质扶持和相应的税收减免、信用借贷等措施, 让社区提高自主盈利的能力。

自下而上的路径就是社区主体在获得“赋权”和“让利”条件支持下在节庆旅游活动过程中的“自我”治理, 即社区组织在节庆旅游活动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依靠社区居民对节庆旅游活动全过程的自组织和自管理。开发社区人力资源, 提高人力资源素质, 针对社区人力资源现状委托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等单位开展社区居民基础文化教育、旅游服务接待能力专业培训、节事管理能力培训和特色民族文化教育。开发社区物质资源, 提高原材料供应能力和旅游销售渠道, 鼓励节庆活动材料的社区自供, 提高居民生产和销售土特产品及民族工艺品的能力, 注重社区居民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财力资源, 提高社区资金筹集和投资渠道, 重点培育具有投资实力的社区居民投资者, 鼓励居民参与节庆旅游带动的乡村集市经济。激励居民参与的意愿, 民族节庆旅游活动中, 居民参与度较高的原因是源于社区居民的民族认同和民族自豪感。在民族节庆旅游活动中获得经济效益不是社区居民追求的唯一目的, 但旅游活动带来的经济收入可以促进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5 总结和讨论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社区旅游可持续发展实现的途径和重要衡量标准, 其理念广泛应用于各类形式的旅游发展中。依托社区举办的民族传统节庆旅游发展需要社区的广泛参与才能得以实现旅游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参与主体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等多样形式参与节庆活动的全过程。在民族节庆旅游中可以构建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路径, 激励居民参与的意愿, 开发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方式培育社区主体参与的能力, 拓展社区参与节庆旅游活动的途径。在社区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模式中需要处理好主体间社区组织与居民的关系, 避免在旅游发展中形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避免主体间的“二元区隔”和相互对立。

参考文献

[1]刘丽梅, 吕君, 中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述评[J].地理科学进展, 2010, 29 (8) :1018~1024.

[2]王琼英.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型及保障机制[J].农村经济, 2006 (11) :86~88.

[3]黄华, 明庆忠, 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途径探讨[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8, 19 (1) :25~27.

[4]刘海珍, 丁凤琴.社区参与研究综述[J].咸宁学院学报, 2010 (5) :16~17.

[5]孙诗靓, 马波.旅游社区研究的若干基本问题[J].旅游科学, 2007, 21 (2) :29~32.

5.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五

关键词:天山天池,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社区参与

1985年, 墨菲 (P.E.M urphy) 第一次把社区参与的概念引入到旅游研究中, 尝试从社区的角度研究和把握旅游。1997年在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颁布的《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实现与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中明确提出了社区参与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进一步确立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理论的意义和影响[1]。

一、天山天池社区居民基本概况

1. 自然环境。

天山天池自然保护区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境内, 社区为三工河乡居民为主。因此本文研究的社区范围包括天池景区所在区域和三工河哈萨克族乡的行政区域。三工河乡地处东经88°03′~88°08′, 北纬44°46′~45°30′范围内。分南部山区和北部沙漠区, 天池景区位于该乡南部山区。

2. 社会、经济环境。

三工河乡是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体, 汉, 回, 维吾尔, 东乡5个民族聚居的多民族乡, 其中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72%。全乡行政面积1 320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5 700亩, 有人口4 018。据2006年调查数据显示, 在三工河乡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有725人, 从事农业生产的有397人,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有345人[2]。

二、调查对象及时间与方法

2010年5—6月, 本人在天池景区所属的行政区阜康市进行调研, 主要通过阜康市旅游局, 天山天池管理委员会, 三工河哈萨克族乡政府等旅游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材料的收集。2010年7—10月期间, 为了更好的研究社区居民对文化旅游影响态度, 本人先后几次进入当地社区及天池景区内进行实地调查, 采用了设计和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 调查对象主要是当地居民。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 回收问卷292份, 其中有效问卷282份, 回收率为94%。问卷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调查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关于社区居民对旅游影响态度的调查, 此调查中采用李克特五点式量表来分析。量表的设计包括两步:第一步是“赋值”, 根据设定的规则, 对不同的态度特性赋予不同的数值。在分析中, 5分表示非常同意, 4分表示同意, 3分表示不知道, 2分表示不同意, 1分表示很不同意。第二步是“定位”, 将这些数字排列或组成一个序列, 根据受访者的不同态度, 将其在这一序列上进行定位, 再定量测定居民对文化旅游的态度。李克特五点式量表中, 1~5等级评分平均值在1~2.4之间表示反对, 2.5~3.4之间表示中立, 3.5~5之间表示赞成。

三、调查结果分析

1. 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

通过问卷的统计, 被调查的对象中, 男女各占总数的49.6%和50.4%, 接近1∶1比例。年龄集中在25~44岁之间, 占55.7%。初中文化程度比例较多为36.9%, 其次是高中、中专和小学。从问卷中还得知被调查居民中哈萨克族占66%, 汉族占12.7%。具体数值 (见表2和图1) :

2. 社区居民对文化旅游经济影响的态度调查。

从表3可以看出居民对“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 “使就业机会增加”, “使居民生活现代化程度增加”和“改变经济观念”这四项各占63.8%、62.4%、72%及85.8%。从均值4.56、4.28、4.53和4.74也可以看出, 社区居民对这些项目的赞成率很高。“使居民收入增加”占34.4%, 均值为3.57表示赞成, “引起物价上涨”这项占38%, 均值为3.23表示中立。“使居民贫富差距加大”这项占4.2%, 均值为2.12表示居民反对这项项目 (见表3) 。

3. 居民对文化旅游环境影响的态度调查。

从表4可以看出在环境影响的态度调查中居民对以下四个调查项目的所占比率各为72.3%、67.02%、62.4%和71.6%。量表均值都高于4.2, 表示居民对这四项调查项目的赞成率很高 (见表4) 。

4. 居民对文化旅游社会文化影响的态度调查。

居民对文化旅游正面社会文化影响的态度较强烈, 即“使哈萨克族文化得以传播”赞成率达94.3%, 均值为4.36, 表示赞同这项调查。居民对负面社会文化影响的态度中, “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扰乱了本地居民正常生活”及“降低了居民之间的信任度”这三项调查项目的反对率很高, 各占82.2%、89.7%和93%。均值小于2.4则表示居民反对这项调查项目 (见表5) 。

以上针对社区居民对旅游经济、旅游环境和社会文化影响的态度分别进行了研究, 下面对三种影响的正负面影响进行了综合比较 (见表6和图2) 。

从表6和图2中可以看出, 当地社区居民对正面影响的态度都是赞同的, 其量表均值都在3.5以上。其中对经济正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4.34, 说明居民对旅游经济影响的态度比较积极, 同时对负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2.68, 处于中立态度, 表明一部分居民对经济影响还持一种冷漠态度。居民对环境正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4.63, 表示对此影响的态度很强烈也很赞同,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1.75, 表示居民对此负面影响持反对态度。社会文化正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4.36, 表明居民对此影响的赞同, 而对社会文化负面影响态度的均值为1.69, 表明居民对这三项负面影响持反对态度。

5. 居民对发展文化旅游业的态度。

为了更明确的表示居民的态度问卷还调查了“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的开发与您有关吗”, “是否愿意参与本地旅游业发展中来”, “居民对游客数量的认识”及“对外来游客的态度”这几项问题。通过统计数据发现有95.7`%的居民认为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的开发与自己有关, 4.3%的居民认为与自己无关。有94.3%的居民愿意参与到本地旅游业的发展中, 有5.7%的居民不愿意参与本地旅游业的发展中。对游客数量认识调查中, 发现有55%的居民认为游客数量刚好, 认为过多和有点多的都占6%, 有点少和过少的各占17%、16%。在对游客的态度认识上, 有56%的居民非常欢迎, 34%的居民表示欢迎, 很少的一部分居民表示讨厌。总之, 目前大多数居民对游客表示欢迎, 并表示希望游客更多一些 (见图3和图4) 。

四、结论

1. 居民的社区参与能力弱, 居民的文化程度与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参与的能力, 特别是旅游知识与旅游技能的水平[3]。由于三工河乡居民大多数为农牧民, 这决定居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在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显示, 居民文化程度较低, 多集中在初等教育阶段。因此, 要通过培训和培养当地旅游人才, 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区参与的能力。

2. 居民对本地开发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的支持度较高。在态度调查中显示, 居民对正面影响态度均值都高于3.5, 表示积极赞成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的发展。虽然负面影响的态度均值低, 但还是有少数居民持支持态度, 因此还得降低负面影响。

3. 居民主动参与旅游业的积极性较高, 对外来游客的态度也是积极的, 这为哈萨克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Murphy P E.Tourism:a community approach[M], Methuen.New York and London, 1985:155-176.

[2]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乡政府.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民族乡简介[Z], 2006.

6.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具体操作分析 篇六

关键词: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水满村黎寨

0 引言

我国民族村寨旅游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是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为旅游目的地, 以目的地人文事象和自然风光为旅游吸引物, 以体验异质文化, 追求淳朴洁净, 满足“求新、求异、求乐、求知”心理动机的旅游活动[1]。

目前, 国外有关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并不多见, 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民族旅游的研究框架, 内容则主要围绕民族旅游的基础理论、发展对策及旅游开发的影响等方面[2,3,4]。国内学者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现状、发展模式、民族村寨旅游对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旅游产品优化等[5]。在社区参与方面, 李广宏、刘韫从宏观角度系统分析了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并提出了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对策与建议;梁玉华等基于实证研究以贵阳市镇山村布依族苗族村寨为例, 通过对该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现状的分析, 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开发建议;罗永常从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的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原因出发, 提出了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保障机制;武晓英等以西双版纳民族村寨基诺山寨、傣族园、勐景来为例, 通过分析居民参与旅游的不同阶段的利益分配机制, 得出可持续发展旅游的利益分配启示。综上所述,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 现有的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研究以定性方法为主, 定量研究较少;从实证研究的案例选取上来看, 多以云贵川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为主, 而以海南和黎族为研究主体的论文较少。因此, 以海南黎族村寨开发为背景的社区参与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1 研究区域概况

“水满”是黎语, 有“至高”之意。水满村是五指山市水满乡的一个黎族自然村落, 是海南省海拔最高, 距离五指山最近的村庄, 也是五指山市政府首批批准建设的旅游开发项目之一。水满村分为水满上村和水满下村, 村寨布局依山起落, 视野景观好, 山上长着几百年的野生水满茶, 山腰有人参形状的半山瀑布和云桥, 村前有水满河, 村后有“七仙女”洞, 村中潭水古树, 梯田层叠房前舍后, 为典型的世外桃源。近年来, 该村在乡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 全村已实现“三通” (通水、通路、通电) , 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同时大力发展旅游经济, 开办家庭旅馆、特色餐厅和旅游商品小卖部等, 鼓励本地居民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目前, 已经开发的旅游项目包括五指山最佳观山点、五指山热带雨林观赏栈道、五指山河谷漂流、五指山蝴蝶生态牧场以及邻近的五指山自然保护区等。

2 研究设计

2.1 问卷设计

研究主要基于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 内容主要围绕当地居民对旅游开发的影响感知、参与旅游开发的态度以及参与旅游的影响因素三个方面。问卷的编制则主要通过专家头脑风暴法并参考已有学者的相关主题研究, 开发设计出符合本次旅游研究情境的居民旅游影响感知量表、居民旅游开发参与态度量表和居民旅游开发参与影响因素量表, 要求被访居民根据其对问题描述的同意程度进行赋值, 值域范围为1分至5分, 分别代表很不同意、较不同意、一般、比较同意、完全同意。

2.2 问卷发放与数据回收

问卷的调查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至9月18日, 发放地点为水满村市场、车站和老爸茶馆等当地居民聚居地区。抽样方法为简单随机抽样, 共发放问卷93份, 其中有效问卷90份, 有效率为96.77%。数据的分析工具为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19.0软件, 对回收的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 以期能够反映当地居民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方面的特征。

3 研究结果

3.1 被访居民的基本情况

在性别方面, 男性占48.89%, 女性占51.11%, 男女比例大致相当;在年龄方面, 18岁以下的被访者占11.11%, 18~35岁的被访者占52.22%, 36~60岁的被访者占31.11%, 60岁以上的被访者占5.56%, 以中青年群体为主, 这也是参与旅游发展的核心力量;在受教育程度上, 小学文化水平的被访者所占比例最高, 为40%, 其次是初中文化, 所占比例为36.67%, 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的占18.89%, 最后是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 所占比例为4.44%, 可见目前水满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 以中小学为主, 高素质的本土人才较为缺乏;在家庭月平均收入方面, 1000元以下的占17.78%, 1000~2000元的占37.78%, 2000~3000元的占36.67%, 3000元以上的占7.78%, 家庭月收入集中在1000~3000元, 还有部分为贫困家庭, 经济收入还有待提高;在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上, 考虑到本地居民家庭收入的多元化, 故将此题设置为多选题, 通过调查发现, 77.78%的家庭以务农为主, 景区就业的占42.22%, 外出打工的占23.33%;旅游商店所占比重为16.67%, 住宿、餐饮所占比例较小, 此外, 还有部分居民通过三轮车拉客、民俗表演等方式参与旅游业的发展, 获取经济收入。可见, 水满村居民家庭收入还是以务农为主, 参与旅游行业的程度还有待提高。

3.2 社区居民对旅游发展的影响感知

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或多或少都会对目的地的环境、经济、文化等带来各种影响。通过将完全同意和比较同意合并为同意, 将较不同意和很不同意合并为不同意后发现:在经济方面, 分别有64.44%和68.89%的被访者不同程度上认可旅游的发展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但也有部分被访者由于未参与到旅游业的发展或参与的层次较低等原因表示不赞同。此外, 66.66%的被访者认为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 居民之间的关系开始注重物质利益;在文化方面, 66.67%的被访者同意旅游的发展开阔了自己的眼界, 提升了自己的思想观念, 但同时也导致了本民族传统文化被同化, 同意率为34.44%;在环境方面, 91.11%的被访者认为通过发展旅游业改善了本村的基础设施, 但同时也有32.22%的受访者认为旅游开发造成了当地环境的污染;总体来说, 83.33%的被访者认为旅游的发展利大于弊。

3.3 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态度

与居民对旅游的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感知相比, 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态度并不是非常积极, 通过赋分计算平均值, 发现居民对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态度为3.64分, 低于总体旅游影响感知的4.31分。具体来讲, 65.56%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愿意从事与旅游相关的工作, 25.56%的被访者持中立态度, 8.86%的被访者不愿意从事与旅游相关的工作;在是否愿意为景区的发展提供建议方面, 53.33%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愿意, 37.78%的被访者持中立态度, 8.88%的被访者表示不愿意;在是否自愿参加旅游资源的保护方面, 37.78%的被访者表示非常愿意, 55.56%的被访者持中立态度, 6.66%的被访者表示不愿意;在旅游地的形象维护方面, 41.11%的被访者表示会积极地参与其中, 53.33%的被访者对此持中立态度, 5.55%的被访者表示不愿意。

3.4 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影响因素

水满村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受自身文化水平、社会关系、资金以及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支持引导等因素的影响。调查显示, 65.55%的被访者同意自身参与旅游的程度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 12.22%的被访者认为并不受此影响;在是否依靠社会关系方面, 31.11%的被访者不同意没有社会关系就无法参与旅游, 22.22%的被访者认为这会影响到自身能否参与旅游;在资金方面, 75.56%的被访者认为缺少资金是自身不能更好地参与旅游发展的主要原因, 仅有12.23%的被访者表示不同意;此外, 62.22%的被访者同意由于缺少政府支持及相关组织的引导使自身参与旅游业受阻, 仅有4.44%的被访者不同意此说法。可见, 资金是居民参与旅游的重要影响因素, 然后是政府及相关组织的支持引导和自身的文化水平, 社会关系对其影响较低。

4 研究结论

(1) 在旅游影响感知方面, 总体来讲, 水满村居民对旅游的正面影响感知强烈, 负面影响感知较弱, 认为旅游发展利大于弊。在正面感知中, 收入的增加明显低于就业机会的增加, 说明目前居民参与本地旅游的发展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因此可以通过丰富旅游产品内容, 建立分层次、多角色的分配途径, 增加居民参与旅游的广度和深度, 并使其获益。在负面感知中, 居民对环境和文化方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感知较弱, 表明居民对本地生态环境及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淡薄。因此应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 并增加对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的投资, 让居民认识到只有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责任, 民族村寨旅游才能可持续发展。

(2) 水满村居民对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态度较为积极, 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愿意从事与旅游相关的工作, 但在为景区发展提供建议、参与旅游资源保护及形象维护方面的意愿相对较低, 表明本地居民未充分意识到社区积极参与对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此应建立合理的旅游开发和地方发展的宣传引导机制、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保障机制、利益分配公平机制, 如旅游收益分红制度, 让社区居民集体入股, 以充分调动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积极性。

(3) 在影响因素方面, 居民认为缺少资金是自身不能参与旅游发展的主要原因, 其次是缺少政府及相关组织的支持引导以及文化水平和能力有限。可见, 政府部门应制定有效的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 采用“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企业经营”的开发模式, 同时, 注重对居民的素质教育和创业培训, 如黎锦编织技艺、手工艺品及农副产品的开发等, 提高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罗永常.民族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 2003 (2) :102-107.

[2]Wood R E.Ethnic tourism, the state, and cultural change in Southeast Asia[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1984, 11 (3) :353-374.

[3]YIPING L.Ethnic tourism a Canadian experience[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2000, 1:115-131.

[4]Xie P.F.Authenticating cultural tourism:Folk villages in Hainan, China[D].Ontario:University of Waterloo,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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