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

2024-08-22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通用8篇)

1.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 篇一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的“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和《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的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送审资料和相关业务股室签署的资金来源及意见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的时间,由评审组长和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的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和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详细记录和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计算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的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和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的反映,包括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的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的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的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的理由、依据、计算调整的额度。

(三)、评审完成阶段

1、项目评审三审制。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复审、评审中心主任审核。参加评审的人员均要客观详实地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评审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如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评审组在上报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对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合理的说明。

2、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各评审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填写报告签发单(见附表五),报财政局相关领导签发。

(四)、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评审

1、隐蔽工程。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隐蔽工程,评审中心以现场查勘计划表(见附表六)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到相关部位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的通知评审中心现场查验,否则结算时对该隐蔽工程不予认可。对于现场及隐蔽情况,评审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查验,查验人员应留好相关资料(文字、图片)并填写好工作底稿,为结算评审提供依据。

2、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必须征得评审中心的同意,未经评审中心同意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资料存档

1、评审资料整理存档。项目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各评审组在项目评审报告发出后,除了将评审结论、相关表格、评审底稿、资料清单等文本资料存档外,还应将定稿的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审核意见表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存档。

2、评审资料借阅。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评审资料的,由借阅人填写资料借阅单,并经评审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借阅人须对借阅评审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负责,用后要及时归档。

三、评审内容

(一)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3、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完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正确;

5、材料、设备的取价是否合理。

(二)工程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立项、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批文,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2、工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现象);

3、现场踏勘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审核情况;

4、工程量验收与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

5、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6、竣工决算是否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

7、工程税费控制。

(三)评审要点:

1、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

2、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

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3、审查换算单价。

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4、审查补充定额。

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5、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间接费的计取基数;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6、工程合同的审查

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类别确定取费标准。二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三是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审查预算包干费所包干的内容及其费率,审查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7、现场签证的审查

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评审人员应依据定额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来判断每一张签证的内容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额度是多少。严格防止合同之内的子工程重复签证。

四、评审纪律

1、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投资评审程序,围绕中心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工作“十不准”》。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不准索取或借用被评审单位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参加由被评审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建私房侵占被评审单位的财物和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不准办理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人情评审业务,以提高造价等方式作交易换取个人私利;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不准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有关工程、财务等方面的商业机密;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评审对象;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中心形象的活动。

3、发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给与纪律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2.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 篇二

目前, 河北省政府投资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投资高峰期, 主要表现在:

(一) 各级政府民生工程投入大幅增加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 中国连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投资规模以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稳定, 逐步加大了对农林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节能减排、疾病防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 地方政府也相应大量增加了各项配套资金。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例, 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38.5万套, 筹集落实省以上补助资金100.3亿元, 是2010年的5倍。

(二)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政府投资长期保持较高水平

“十一五”期间, 河北狠抓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 城镇化率每年以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城镇化进程中, 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的供给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据统计, 2009年河北省完成道路交通、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投资2 500亿元, 比2008年增长56%, 2010年完成的基础设施投资相当于前七年的投资总和。“十二五”期间, 河北省将继续实施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 城市化率将由2010年的44.5%提高到54%, 需求的拉动, 使各级政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将继续处于历史高峰期。

(三) 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刺激地方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

目前, 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都经济圈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 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 冀中南地区被列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上述规划和战略的实施主体虽然是市场主体, 但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主要靠地方政府承担。

政府投资的集中式爆发推动了河北省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但也存在政府投资总额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债务积累大幅增加、财政风险加大等问题, 如何对政府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已成为摆在河北各级政府面前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同时, 也为各级财政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命题。如何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经济强省建设的积极作用, 认真谋划政府投资监管中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和定位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财政投资评审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 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投资评审手段, 对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一是扩大评审范围,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覆盖评审。一些市县将评审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项目和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或部门, 有的甚至扩大到了全部上级投资项目以及通过BT等现代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 避免了政府监管职能缺位、空位。二是前移评审关口,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过程评审。将评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算评审、标底评审、变更评审, 着力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的事前、事中控制, 建立了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控制模式。三是把握关键节点, 努力实现政府投资全方位评审。市县都结合本地实际, 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的结合点上找准突破口, 围绕“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拆迁、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移交资产、先评审后评价”, 有选择地确定财政投资评审介入方式, 将评审工作落实到政府投资管理的各个关键控制环节, 实现政府投资全方位评审。四是建立标准体系,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标准化控制。一些市评审中心通过网上、电话、产地和实地等各种询价方法, 建立了材料价格信息系统, 实时跟踪材料价格市场变化情况, 达到“合理、低价”、动态管理、动态监控的目的。还有一些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标准化体系, 涵盖了建筑、市政、园林、安装等专业, 在预算项目库和投资决策中对项目造价进行控制。

经过多年的努力, 财政部门利用投资评审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节约了大量政府投资。2010年、2011年, 全省投资评审总额均超过了千亿元, 分别为1 084亿元和1 135.96亿元, 审减额分别达到了137亿元和271.82亿元。投资评审节支增效作用十分显著。二是对政府投资实施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对预算、结算、决算等政府投资的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评审, 对工程招投标的标的和变更等与投资相关的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对工程合同实施服务性审查, 使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投资规模更加科学合理,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许多市县已经成为政府投资管理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是投资评审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当前县区级投资管理机制与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明显, 许多县区把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工具, 实施了全方位管理服务。财政评审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及时跟进和补位, 加强财政部门作用的同时,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了财政投资评审服务政府投资决策、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服务部门项目管理的“三服务”功能。

目前, 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虽然取得了跨越式发展, 但发展很不平衡:一是伴随政府投资的爆发性增长, 财政部门相应的管理机制建设落后, 很多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处于“缺位”和“空位”状态, 即使评审工作搞得好的地方, 针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体系也需要健全, 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苗头倾向。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 评审工作搞得好的市评审总量是评审工作起步晚、进展慢的市评审总量的七八倍, 差距很大。机构和人员建设跟不上政府投资规模的增长, 如石家庄市评审中心人员达到77人, 而许多市县区评审中心只有几个人, 全省还有近30%的县区没有评审机构。三是评审职能拓展还有很大空间。

三、加强财政评审, 促进政府投资监管的政策建议

在河北省投资主导型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投资爆发性增长时期, 财政部门应有效利用财政投资评审手段, 使投资评审节减政府投资、控制债务规模、服务项目管理的功能发挥出来, 通过对政府投资实施有效监管, 使财政部门在政府管理体系中承担起出资人的监管职责, 建立政府投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 服务预算管理, 深化评审机制改革

1. 围绕预算执行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审、变更审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工程量

清单、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变更的评审, 资金拨付实行先评审、后拨款, 实时监管项目投资变动情况。对建设项目因变更申请财政追加投资的项目, 先进行评审、后安排投资。

2. 因地制宜地进行决 (结) 算评审。

结合当地实际, 在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的结合点上找准突破口, 围绕“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拆迁、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移交资产、先评审后评价”, 有选择地确定财政投资评审介入方式, 将评审工作落实到政府投资管理的各个关键控制环节。

3. 利用财政投资评审手段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服务。

政府投资管理薄弱的地方,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审查、对重点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参与重大工程技术管理过程, 实施现场监管等方式, 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 改进评审方式, 提高监管水平

1. 尽快建立价格管理体系。

建筑材料、人工工时市场化管理逐步深入, 根据财力水平, 按照分档管理控制的要求, 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均衡项目间价格管理, 对建筑材料、人工工时实施动态管理, 进而实现价格信息共享。

2. 逐步建立计划评审机制。

政府投资评审和重要的项目评审, 要建立应急评审通道, 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对于一般性项目评审, 在内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 编列年度评审计划, 分期分批开展评审。

(三) 结合财政管理需要积极创新评审职能

财政投资评审把工程技术和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结合起来, 具备“真、准、细”的项目投资管理功能, 对于健全财政管理职能, 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一定作用。当前,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在本级政府投资领域发挥作用, 财政评审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今后应积极创新评审职能。

1. 强化专项核查工作。

专项核查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项核查, 可以为财政部门确定政府投资的投向、投量提供科学依据, 增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核查作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控制的常态化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专项核查工作机制, 明确业务处室和评审中心职责, 规范专项核查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 增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经济发展、强化财政管理的能力。

2. 推进项目支出标准化建设。

3.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 篇三

【关键词】财政投资;规范评审;资金监管;绩效管理

近几年来,射阳县重点对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预算管理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逐步使得部门预算越来越细化,财政投资的评审功能日益凸显,综合性良好作用有了充分发挥。2008年,县评审中心先后评审了市政、绿化、环卫、水利等38个项目,对政府实事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投资评审,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财政资金,较好地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一、评审工作开展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关口前移,超前评审。就是强化对预算的超前控制,把评审重点放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即认真参与项目论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确保不突破设计概算。在项目施工阶段,加强对现场的严格管理,有效推行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认真排查事中超预算的各类潜在型因素,把提前预警和有效规避充分地结合起来。项目竣工以后,还要通过决算审查,严查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严防项目工程发生的“三超”现象,即超预(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二是健全制度,规范评审。先后出台了《射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投资评审中心内容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审流程。评审中心从项目评审的准备,到项目评审的实施,再到评审结论的确认,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使评审工作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不仅有效避免了个人因素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便利,使评审工作更加合理科学,从项目复核复审结果看,评审结论准确率达98%以上。三是优化服务,细致评审。运用定额测算法、市场查询法、现场勘测法,做到审“量”和审“价”的有机结合。工作人员坚持到现场实地踏勘,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对相同或相似的子项进行合并,确定一个标准、建立一本台帐、规范一个模式,按照评审原则,对服务项目经费的正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进行了多方会审,为我县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经贸洽谈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四是注重质量,阳光评审。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生命线。一方面注重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培训,与省市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另一方面提高评审技术含量,建立投资评审信息系统,定期发布评审信息,宣传评审政策,公布评审结果,推行阳光操作,实行项目初审、项目复审、项目会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对每一个项目做到审得准、算得细、说得清,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公正严密。

二、评审工作存在的瓶颈与问题

一是评审合力不强。有的单位对财政评审的工作不理解,甚至有怕烦情绪,将评审机构等同于中介机构,有的单位对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不清楚,对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不够,报送资料不及时,加之评审中心人手少、任务重,无形中加重了工作强度,评审时间得不到保证,造成了部分单位对评审中心工作的误解。二是评审技术不足。目前,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专业评审人员3人,面对政府在交通、水利、基本设施等公共领域投资力度日益加大的新形势,难以承担日益增多的投资评审任务。三是评审体制不全。从主材定额看,建筑行业供应商、服务商众多,市场价格应时而变,材料质量鱼珠混杂、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评审意见可能与采购价格不尽相同,往往会影响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是评审范围不广。财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工程概、预、结算造价的审查上,而对影响项目投资关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设计阶段签证变更设计等环节还未能完全介入,评审的应有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三、评审工作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评审环境。因此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评审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财政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各级各部门充分理解财政评审工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评审工作。评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单位的联系,真正为全县经济发展管好钱,服好务。二是提高人员素质,培养评审人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开拓性、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有开拓精神的、敢于大胆探索实践的专业人才队伍来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要广泛吸纳人才,不拘一格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评审队伍中来。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人才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内外评审力量,对重大项目实施会审,实现互为补充、资源共享的人才利用目标。三是做大评审项目,扩大评审范围。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各项改革,在继续做好财政支出项目的概、预、决(结)算评审的同时,逐步将部门预算项目、政府实事工程、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列入评审范围,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前移评审关口,从源头控制项目投资,实现项目投资的全过程监控,有效整合投资评审资源,遏制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和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评审质量。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的职责定位,加强机制创新和体系建设,“跳出评审看评审,跳出财政看评审”。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先评审后预算编制、先评审后招标投标、先评审后决算审批的评审机制。突出“评”与“审”的有机结合,在做好“审”的基础上力求在“评”的质量上下功夫,既要“审”出问题,防患于未然,又要“评”出建议,提出对策。

综上所述,评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制定评审稽核、评审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投资评审工作行为,把评审工作前移到资金分配之前,发挥评审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项目管理从定性到定量、从粗放到精细的跃升。

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总结 篇四

2009年是评审办评审成效进一步扩大、业务进一步规范、质量稳步提高的一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科室的大力配合下,评审办紧紧围绕节约政府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一核心,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职能,拓宽评审领域,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挖掘节约政府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潜力,促进了投资评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2009年主要工作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再见成效

2009年共完成审查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57个。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送审投资额17,46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3%;审减资金2,19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5%;平均审减率为12.56%。其中:预算评审项目45个,送审投资额6,580万元,审减资金927万元,审减率14.09%;结算评审项目12个,送审投资额10,887万元,审减资金1,266万元,平均审减率为11.63%(详见2009年项目预(结)算评审明细表)。

在资金审核方面,共完成资金评审、调查工作15项,审核资金5,465.67万元,核减资金325.55万元(详见2009年资金评审明细表)。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投资评审办的主要职能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评审。如何协调好涉及工程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每一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非常重要。今年,我们根据《穆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1

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工作中摸索出的经验和遇到的新问题,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复核制度等手段,从制度上明确责任,使内部管理体现在每一个评审工作环节当中,做到环环相扣、相互促进。

(三)、严把质量关,使投资成本更加合理、合规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本着确保政府投资能得到充分、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的原则,从严把质量关入手,能够对工程预算、建设施工合同、图纸设计、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及最后工程结算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并结合现场查勘、多方询价等手段,严格做到了“事前”和“事中”控制,“事后”检查评价,消除或减少不合理的或不必要的开支,科学、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四)、狠抓理论学习,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一是抓好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财政大局上来,时刻与局党组保持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方向明确。二是时刻牢记廉政建设是评审工作的生命这一根本,加强职工的廉政建设,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三是通过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沟通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更好的完成评审工作。

(五)、充分利用专家资源

今年的工作中我们通过与大庆市鑫源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对八面通南环路跨线桥工程、八面通城南广场工程、经济开发区东穆园区工程等项目进行了评

审,解决了自身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缺口的问题,既顺利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同时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

(六)、加大软、硬件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

一是今年又有两位新同志补充到评审队伍中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评审工作量大所带来的压力。二是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广联达评审软件的全面推广使用及相关办公设备的更新,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市的实际评审工作中,因缺少建筑材料的规范性文件,主材、地材价格是依据牡丹江市最新结算文件执行的,而牡丹江市的材料价格、特别是地材价格普遍要比我市实际价格高出许多,实际评审过程中想很好控制价格又缺乏法律依据,施工单位不认可,给评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由于建设单位报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严重影响评审进度。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有很多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加大了评审难度。

(三)、随着近年来我市政府性投资规模的加大,评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缺口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明年的工作思路

(一)、根据今年工作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总结,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设,实施主审负责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使评审质量提高到新的台阶。

(二)、建立完善数据库,全程监督工程资金拨付情况,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三)、建议穆棱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当地材料价格信息,为评审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健全专家库,收集各专业人员的信息,为今后评审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五)、搞好自身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及预防工作。

评审办

5.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 篇五

李和森(2009年2月)

内容提要

本文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性质、关系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性的研析和探索,发现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应定位为我国财政部门的一项“技术管理”职能,它和“制度管理”共同形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只有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管理职能或范畴,才能明晰、理顺和打通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部门预算、政府审计等之间的关系,才能根除人们对其相互之间所谓“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将财政评审机构改定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特性的“还原”或“回归”,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公共财政投资规模越大,越要重视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效能化,越要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财政评审是公共评审,应牢固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着力构建和完善“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

一、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

在我国,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不是财政部门的什么新工作、新职能和新要求。但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实践相比,“财政投资评审”概念的正式提出和应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正式组建和成立,却比较晚,始于90年代末。遗憾的是,历经十年的实践、研究和探索,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或概念,国内各界一直持有不同的理解、表述或界定,始终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高效的界定。

综观既有的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对“财政投资评审”表述或界定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应是2001年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该界定可以充分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的份内事,而不是其他部门的职能或其他行政职能;评审的范围或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也包含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可以说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促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建立,推动地方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改革和发展对财政评审的新需求,以及投资评审业务自身服务力、贡献力和影响力的加大,上述概念或内涵界定逐步暴露出其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其最大的现实缺憾也许是:(1)似乎模糊或扭曲了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关系。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界定,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是平行或非相容的关系(姑且不论级别的高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不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似乎是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机构。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委托”二字,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界定,似乎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或矛盾性。(2)似乎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内涵了财政投资评审的不确定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既然是“委托”,就意味着具有一定或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评审,似乎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似乎可以早委托,也可以晚委托;似乎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也似乎意味着受托方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必要或余地。(3)作为“暂行规定”而言,历时十年之久,似乎也难以解释。更何况,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并不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规章也不规范,呈现出各自为战、各走各路、盲目脱序的发展态势。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之所以“暂行”十年而难以走上科学、规范、统一与和谐发展之路,也许与上述界定不无关系和影响。

财政评审的定位决定财政评审的地位,但现阶段我国财政评审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庞敦之,2008)。如何结合财政预算改革来设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谢旭人、张少春,2007),无疑是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和必然选择。基于上述分析和比较,并充分考虑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以简称为“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可以作如下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对这一概念或内涵表述,也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或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财政投资评审属于“管理”范畴,是财政预算的“管理”职能,而不是财政的“监督”职能。(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专职评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5)财政投资评审是预算管理的法定环节,应实行依法评审,由非正式约束转向正式约束,全面实现财政评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6)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性投资和专项支出。(7)财政投资评审的终极目的或服务宗旨,不是、也不应当是为了压减投资或支出,而是如何更有效、更规范、更安全地保障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供给。(8)鉴于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特性,可以并应当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相结合,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或一体“两翼”,或“双轮”驱动,或“两手”齐抓,或“两腿”并行。

二、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相继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并着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财政评审机构累计评审财政投资项目65万多个,完成项目评审额32000多亿元,审减和查出不合理资金3100多亿元,同时,还提出许多合理化评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改进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与高效化,保障公共财政的有效供给,发挥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引起了各级的高度关注。现在,党政领导同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谈评审、议评审、看评审、用评审、重评审的气氛越来越浓,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领导决策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正在由过去的“我要评审”转向“要我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尹慧敏,2008)的新阶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和热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亲手督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如,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同志在《省财政厅加强和改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做法及建议》和《我省各级高度关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对此提出强化工作建议》上明确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效果也好。所提建议请仁元、兆前同志阅示。”“可发一期政务信息。”(特刊专发省委省政府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同志批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今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把好超预算关。凡是财政投资或担保项目一定要提前介入,从预算编制、招投标、决算全程参与,减少失误,节约投资。”“这项工作开展的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望今后继续完善,提高评审质量。”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同志在《烟台市积极探索政府投资评审监管新模式》信息专报上批示:“很好。请在全市财政系统推广。”滨州市委书记邓向阳同志批示:“对大项目就要这样,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预算,要完善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和评审制度,增强责任感,工程要投、责任要清、主体要明,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加大预算管理的力度,保证工程顺利推进。”日照市委书记杨军同志批示:“在当前扩大内需、加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省投资,而且在于防治腐败,规范运作。”

公共财政在发展,预算管理在发展,财政评审不能不发展。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成为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张少春,2008)。对于财政评审机构的定性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一直存有争议,多年来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没有统一、科学地界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性质,管理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目前,财政部投资评审机构已由原来多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河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11个省份,已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机构,有的为全额财政补助和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类,有的为自收自支性质,也有少数为行政管理类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有的甚至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现在,正处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定性和职能转向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级财政评审大发展和大突破的战略机遇期,各级财政部门强烈呼吁和

普遍建议,应尽快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历史、发展地评判和界定,并统一明确为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主要考虑:

(一)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排除财政投资评审改革与发展障碍、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力的关键和根本所在。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加速扩大,当前和今后,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但是,由于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定性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不完整,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直接阻碍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累积和隐含了诸多问题。也许主要表现在:(1)严重扰乱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界定。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很不统一,犹如“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行其是。有些比较健全和规范,有些评审范围很窄;有些是全过程,有些是单环节;有事前评审,也有事后评审。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现有职能定位是不全面的,有残缺的,甚至是严重缺失(张少春,2008)。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明确和履行,也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理顺和规范。(2)严重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多年来,尽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被定性为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身份,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长期行使的仍然是行政性的财政管理职能,可谓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从评审项目的计划制定,到评审任务的委托,再到现场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审机构常常处于受委托、要我评的被动、应急、忙乱状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均衡性和统一性,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定位和定向。(3)直接影响着评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壮大。事在人为。评审力的提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壮大的评审机构队伍。但是,面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性的差异、滞后、残缺和错位,评审队伍难免会产生思想疑虑和后顾之忧。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职能会不会弱化?人心会不会散?待遇会不会降?换位思考,恐怕这是不可避免、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财政评审机构的现有定性,也使许多地方感到茫然和疑惑,诸多决策者甚至当事者,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财政评审跟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混为一谈。这也许可以进一步解释或回答:历时十年,为什么至今仍有许多地方迟迟没有建立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也许是,财政评审机构定性的缺失或浑沌,对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职能和管理体系的安全、完整与健全,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远虑和近忧。

(二)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其实不是什么创新、发展或突破,而是原有特性的“复位”、“还原”或“回归”。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我国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当时的建设银行相当于财政部的行政性司局;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尽管还叫“银行”,但作为企业性质的银行就不能、也不应当继续“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了。自然地,财政部门就“收回”了被代行的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并由财政部门的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应当说,这是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一次“回归”。之后,财政部机构改革,撤消基本建设司,组建经济建设司,并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当时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只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随后各省财政部门相继设立投

资评审机构。然而,这时期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性的机构,而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差额或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职能历来都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一部分,那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类的。企业性的或其他非行政性的机构,都不应当履行或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这一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显然,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由“行政”走向“事业”,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三)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也可以退一步讲,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或起码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机构。

(四)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现实的制度基础。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如《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实施“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对各类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都要进行预评审;凡未进行预评审的,不能进入预算“项目库”,不能安排预算;经过评审的项目预期效益指标和完成指标等,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参考指标。很明显,上述制度办法已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且,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类机构的角色。

(五)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选择。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至于精细化管理,则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显然,只有将财政投资评审定性和定位于财政预算的“技术管理”范畴,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科学合理、现实有效地理顺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政府审计等之间的职能关系,才能各司其职、并行不悖,才能防止和消除所谓的相互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

三、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内外的关系

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和性质,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财政评审与财政部门内外机构及其职能的关系定位。

(一)财政投资评审与部门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和扩展(张少春,2008),而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部门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之间,应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则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着力搞好三项服务,即:通过细化基础性审核,为合理确定项目服务;强化技术性审核,为准确确定预算服务;深化项目绩效评价,为优化支出结构服务。在制度安排和职能定位上,部门和单位申请的项目进不进预算、资金安排多少、何时要安排,最终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依据或参照评审意见和建议去研究裁决。

(二)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之间的关系。多年来,诸多主流研究和决策层面对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关系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一直缺乏统一的科学定性与定位,有的模糊不清,有的混为一谈,有的相互替代,反差比较大。有些地方,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一部分,或等同于监督检查职能,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中内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些地方,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在职能界定上相互交叉,在工作部署和安排上重复进行。凡此种种,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职能定位、关系协调、工作展开等,都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或消极影响。其实,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检查之间,从职能定位上是两码事,从机构设置上也是两码事。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决策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职能机构之间,不管机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应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财政投资评审不可能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取代、否定或拒绝财政监督检查,相反,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理应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三)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二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必须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可以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审计,所有的被评审事项,乃至整个财政管理活动,都应当是被审计对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不管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只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根本

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审计,更无权拒绝政府审计。同样,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能等同和替代财政的管理职能。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也是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尽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替代、对立或否定关系,完全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也有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尽管这不是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但对财政投资评审事业的巩固、发展和壮大,是极为不利的,要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中介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根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行为。当然,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特性,并不意味着财政投资评审要对社会中介力量进行限制或排斥。相反,要积极探索如何更规范、更高效地聘用优秀的社会中介力量为财政投资评审所用(张少春,2008)。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应当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评审人员和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审减与审增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评审,而不是市场化和营利性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强调节省、节约、节支或审减资金,是必要的,但必须突出和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在评审工作的指导上,要真正“跳出评审抓评审”,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摆得更开。要本着有利于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共财政、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审减的审减,该审增的审增。必须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审减是成效,审增同样是成效,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更难、更大、更重要的成效。当然,无论是审“减”、还是审“增”,前提都必须是“实”。这个“实”,可以理解成是实事求是,理解成不唯项目本身,不唯经济效益,也不唯社会效益。然而,这并不是随意性,并不是降低标准,也不是削弱或否定评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实践证明,这是拓宽财政投资评审路子、扩大财政投资评审影响力、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地位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财政投资评审上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指针。

四、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的机制

基于对财政评审内涵、财政评审机构性质、财政评审关系的上述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重点和改革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强化以下财政评审管理机制的定位。

(一)财政基建投资支出预算评审机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投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支出,需在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之下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财政投资的决策过程与预算过程是分离或相对分离的,表现为一种软预算约束。可以说,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投资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安排是否恰当,投资额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基本上是事后被动应对。有的还将财政资金切块给投资主管部门分配管理,财政部门在预算环节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仅承担财政投资资金的被动供给,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审查项目概算。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2000〕43号)规定:“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据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尽快建立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倒逼”机制,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以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形成“倒逼”管理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亡羊补牢”,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被动局面。

(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评审机制。现阶段,部门预算编制的重点是支出预算,而支出预算的难点则是项目支出预算。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需要尽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通过明确评审程序,界定评审范围,理顺财政内部关系等措施,对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预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使财政评审成为预算审核的重要手段,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最终实现财政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1)加快项目库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项目库,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的建设,要统筹结合本部门、本行业规划,要有前瞻性和连续性。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相关手续资料要齐全。部门向财政申报项目,原则上要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商申报部门同意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排序,列入财政项目库。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要从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库的建立,能够解决财政评审工作量过于集中的难题,还能够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质量。(2)建立项目支出指标体系。标准化是一种基本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财政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标准化理论的延伸和实践。财政评审机构应通过整理、归集、分类和加工项目数据,对带有共性的项目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定量指标(定额),为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3)延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在国外,预算编制时间一般较为充足,如美国预算编制时间长达18个月以上,日本预算编制时间为10个月。而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则短得多,“两上”、“两下”这四道程序往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已成为制约项目支出预算评

审和编制质量的一大瓶颈。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经验,将预算编制时间提前一年半进行,为包括财政评审在内的各编制环节留有合理的时间。

(三)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重大进展。项目采购从拟定计划开始,其间要经过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款项支付、项目验收等一系列程序,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头绪繁多,稍有不慎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对财政部门来讲,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实质上就是项目造价管理。如何合理确定项目造价,这是对项目招标的有效控制、监督和确认。经验表明,通过建立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可以为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为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把关,为签订项目合同提供意见建议。其实,项目合同签订也是当前财政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当前,市场主体不规范,合同管理也不规范,如果不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而任由项目单位签订,将可能给财政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的评审,及时纠正不合理、不合法、不明确的条款。

(四)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很有必要。但是,项目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比,支付对象多而且分散,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各类材料设备供货商、监理、设计、勘察、招标代理、论证咨询、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等等,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察项目现场,查核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洽商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督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财政评审的法律支持机制。基于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前提和基础,财政评审作为一种政府性的行政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使财政评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真正走上依法评审、刚性评审、权威评审和规范评审的路子。现有的财政评审依据,尽管根源于《预算法》,仍缺乏直接性。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其层次、刚性、权威和可操作性,都显然不足以有效支撑或支持“依法评审”,而且有些制度已严重滞后,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对财政评审的职责和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当务之急,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修订《预算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能,将财政评审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结果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管理。各地也可以结合财政评审实际,一并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评审工作条例,依法推进财政评审事业的发展和机构队伍建设。

6.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六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扎兰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郑重提出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核工作,节约基本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强化评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重点把握资料交接、现场勘测、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认定等关键环节,确保评审质量。公开审核程序、范围、依据、内容、结论,客观严谨的完成工程造价的审核任务。

3、按照《扎兰屯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进行评审。首先,由工程建设单位向财政局分管投资评审领导提交申请工程项目评审的报告,同时根据所送审项目的工程性质提供工程资料(见附件),送审单位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性,经财政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移交至投资评审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根据评审任务内容和部门实际情况,安排项目主审和组成人员、复核人员及评审中应注意事项。

4、评审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足的要求补充完善。资料齐全后由两个或以上的主审和复核人员介入工程现场,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测量、核实,并做好取证记录(含文字、影像资料等)。工程现场勘察记录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两位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以此做为工程造价审核的基础资料。

5、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执行定额中的计算规则;材料价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扎兰屯区同期指导价。对于网上无指导价的大中型材料,其价格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定外,采取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所等第三方询价的方式,共同确定合理的材料单价。

6、严格执行权职梳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评审项目的第一审核人完成后,列出各分项工程的核增核减明细清单,再由第二审核人进行复核,以达到交叉复核,互审监督的目的。中心主任、副主任再对初审依据、初审结论进行复核,有分歧时召开中心评审业务会,集体分析、研究、讨论最佳审核方案。

7、审核结果确定后,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评审结论反馈会。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需经进一步论证,建议委托审计局或其他中介组织复审;如无异议则由评审中心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并对所出具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7.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介绍 篇七

白水县财政局为了从源头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有效遏制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 构筑一道坚固防腐拒变的前置防线, 结合工作实际, 不断开拓新增业务, 加快评审关口向前推移, 以合同评审为前沿阵地, 提前进入, 严把合同评审关口, 当好投资评审工作前沿阵地的“哨兵”。在合同评审方面做到四审四看:一是审查内容是否合法。依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规, 看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与下达计划投资的建设内容相符, 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相应的条款内容一致:二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看合同条款, 主体、标的和数量条款。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 查漏补缺;三是审查合同的签订类型, 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及费用项目的界定是否与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相符;四是审工程结算条款, 全面细致看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是否详细、明确, 特别是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设备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和价款计算方法、索赔事宜、纠纷解决的办法和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有关条款进行分解, 尤其是要在合同中明确兑现施工单位投标时的种种承诺, 以减少工程结算的纠纷发生, 从而解决必要分歧和争议, 提高合同履约率和财政资金使用率。2015年, 白水县财政局已开展合同协议类项目评审工作, 涉及合同金额1.5亿元, 修改合同专用条款5条, 删除不合理协议条款3条, 节约财政资金近千万元, 节支效果明显。

8.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浅谈 篇八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环节浪费及损失的表现

最初的投资评审主要侧重于预、决(结)算环节的审核,即挤掉工程预、结算造价编制中高估冒算的“水分”,而预、结算审核的依据是既定的施工图、施工承包合同、造价定额等。但事实上,除预、决(结)算编制中的“水分”外,建设项目较多的投资浪费、损失是在工程前期的决策、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等环节就形成的,而这些环节造成的浪费、损失在预、决(结)算评审时“生米已成熟饭”。例如:

1、盲目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损失。在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工程项目,有的形成重复建设;有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直接造成初始投资大量浪费;有的项目建成后不能投入正常运行需付出高额运行、维护成本。清徐县三国城的建设就是典型案例,该项目总投资3500余万元,由于各种因素估计不足,这几年来门庭冷落,游人稀少,非但不能收回投资,运行费用都不能维持。

2、“钓鱼工程”造成投资浪费、损失。某县城建局向上级政府争取资金修建污水处理厂,为争上项目故意压低投资估算申报立项。财政厅拨入400万元后于1997年开工建设,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被迫长期停工,直到2003年底才投入运行。

3、设计不当造成投资浪费、损失。设计单位顺从建设单位贪大求洋的意愿,超规模、超标准设计,造成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基建程序,手续不全提前开工,致使投资增加。建设单位不了解市场行情或主观故意高价采购设备、材料,造成投资浪费。此种行为也较为普遍。

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其原因如下

1、有的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或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更助长了建设单位贪大求洋的意识。

2、建设项目零星分散,工程管理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对建筑管理、合同、造价等知识知之甚少,节约投资的经验更为缺乏。

3、基建投资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从管理现状看,投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还远未到位。

提高投资效益,决策是关键。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更涉及到从投资决策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某些投资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盲目决策、设计不合理)甚至可能造成“终身”遗憾。财政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确保财政投资合理、节约、有效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分散性,依靠专业技术队伍,强化财政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监督,已势在必行。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强化评审监督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一支由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各类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由于长期从事投资评审,接触大量、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熟悉造价定额、财务制度和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对投资评审监督比社会中介机构有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委托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不会因机构经济利益被被审单位意志所左右,能够从出资人的利益出发,有效履行监督职能。项目建设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作用:

1、项目设计阶段。要严格审查设计功能与决策要求、设计投资规模与计划投资规模是否相符,防止超计划、超标准建设。同时,对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项目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投资预算编制阶段。要认真搞好投资预算审查,为投资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拨付与控制提供准确依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后,招标前要特别注意对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完整性和工程量准确性审查,避免施工单位高价索赔和连带索赔造成投资损失。

3、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评审机构要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价格信息,搞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选择合理的承包、计价和结算方式,规避设备、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避免索赔纠纷。

4、建筑材料、设备采购阶段。要配合采购部门搞好标底审查或评标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使建筑材料报价进一步公开、透明,力求材料、设备质优价廉。

5、建设施工阶段。首先是对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其次是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的内容、必要性、合理性、追加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建设单位变相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6、竣工决(结)算阶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和竣工图等各种计价依据,及时做好项目投资决(结)算評审,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计价提供依据;对项目投资行为和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7、投产运行阶段。通过追踪问效等事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加强投资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

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须处理好几个相关的问题

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更是一个复杂的课题。评审监督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既需要评审机构做出较大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

1、取得政府对投资评审监督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重视科学决策,尽可能杜绝“三边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

2、协调好与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关系。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可行性论证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全过程评审监督更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大力提高评审队伍素质。投资评审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建设高素质评审队伍是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评审队伍的建设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好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评审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要大力抓好业务培训,拓宽评审人员的知识面,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按照公正、廉洁的要求,抓好评审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评审人员行为廉洁。

(作者单位:湖北省沙洋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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