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使用协议

2024-11-04

合作使用协议(共16篇)

1.合作使用协议 篇一

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使用位置:

第二条、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条、使用形式:□有偿 □免费

第四条、使用费用: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 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布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该场地的所有权,并有权适当指导、督促乙方做好安全保卫、用电安全、卫生环境工作。

2、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若因场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涉及甲方有关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概不负责。

3、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理使用不得任意干涉。

4、乙方在使用期间,自行准备、布置活动物料。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场地及周边树木、景观等园区设施。若有此现象,应无条件予以恢复。

第六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 元水、电费押金,并由甲方派专人负责对水、电的接入。乙方活动结束清理场地卫生后按水 元/吨、电 元/度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秉着包容体谅的宗旨,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合作使用协议 篇二

对于无线设计人员而言,目前有许多射频(RF)收发器和ZigBee协议栈可用来在应用中实现ZigBee协议功能。无论选择了哪种收发器和协议栈,设计工程师都应该查找能够帮助他们快速评估和开发ZigBee协议应用的设备和工具。若已确定ZigBee协议的复杂度,那么设计人员也需要使用合适的开发工具来帮助他们设计和调试应用程序。

有多个无线网络分析器或“嗅探器”可供使用。在您首次开始无线开发时,获取一个无线网络分析器是一项关键性投资,可为您免去许多麻烦。有些分析器具有图形界面,而有些分析器则具有更为基于文本的界面。请确保选择的分析器具有易于阅读的界面。在以下示例中,我们将使用Microchip的ZENA无线网络分析器,它采用图形的格式显示消息。但是不管您选择了哪种分析器,能够快速解密ZigBee协议消息的密钥部分将有助于您高效地开发和调试系统。

网络构成

设备加入ZigBee协议网络时出现的消息会告诉我们许多关于网络的信息。当设备试图加入一个网络时,它会发出一个信标(beacon)请求。邻近的协调器或路由器通过发出信标作出响应。新设备将选择一个信标,然后向该设备发送一个关联请求,请求加入网络。在一段短暂延时后,新设备发送一个数据请求,请求响应。网络设备则发送一个关联响应,指示该新设备是否已被网络接受。这些消息显示如图1。

第一条消息来自于新设备,用于请求信标。后两条消息是信标。我们可以从这些信标中知道一些关于设备的有用信息。首先,我们可以知道第二条信标来自于协调器,因为其源地址为0x0000且信标有效负载中指定的深度为0。第一条信标来自于路由器,因为其源地址非零。我们也可以知道此路由器会通过该协调器加入网络,因为它在同一个网络上(源PAN是相同的)且信标有效负载“深度”为1。我们还可以知道在应用层,这两个设备都将接受新设备加入网络,因为超帧规范“Assoc”位被置1。但是,如果我们查看信标有效负载,我们可以看到协调器不能接受任何其他路由器或终端设备加入网络,因为“RtrCap”和“DevCap”位均为0。同时,路由器仍然可以接受路由器和终端设备。

在第四条消息中,新设备已决定试图加入网络。通过检查关联请求的目标地址,我们可以知道新设备正试图加入哪个网络设备——路由器。关联请求可告诉我们关于新设备的许多信息。其关键元素是“D e v”和“RxOn”位。“Dev”位指示设备正试图作为终端设备加入。而且,可以知道此设备将总是保持其收发器开启,因此其父设备不必为其缓冲消息。此位对于以后的通信很重要。如果“RxOn”设置为关闭,那么其父设备将认为新设备保持其收发器关闭,它将为新设备缓冲消息。如果新设备从未请求消息,那么父设备也从不会发送消息给它!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关联请求成功。现在我们在网络上有了一个新的FFD(全功能设备)终端设备,其短地址为0x1AF9。

应答的发送

ZigBee协议是一个高度应答的协议。有三个应答级别:MAC(介质访问控制)、APS(应用子层支持)和AF(应用框架)。这不但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也使我们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识别故障所在。在图2中,设备0x0001正告知设备0x0000来使用应答的所有三种级别将属性设置为指定值。

第一条消息是发送给设备0x0000、要求设置属性的命令。接下来是一条短M A C应答,指示接收设备的收发器正确接收消息,通常可由收发器自动生成。Zig Bee协议指定所有消息必须请求MAC应答。在第一条消息的APS帧控制字段中,有一个位指示是否请求了A P S应答。如果该位置1,那么接收方ZigBee协议栈的APS层将自动生成一条APS应答,如第三条消息所示。此应答指示目标设备的协议栈接收到了消息。APS应答还将生成另外一条MAC应答,如第四条消息所示。

查看第一条消息的事务解码,我们将看到使用了“Set with Acknowledge”命令。这是一条发送给应用层的指示,应用层必须使用“Set Response”命令对该命令进行应答,如第五条消息所示。此应答指示应用层接收到了消息,而且在将属性设置为请求的值时,发送的错误代码将指示是否存在任何问题。AF应答将生成另外一条MAC应答,如第六条消息所示。此外,发送的AF应答带有请求的APS应答,这将生成第七和第八条消息。这些多层应答会产生相当大的数据流量,但是如果消息链中出现中断,我们将更容易定位问题,如表1所示。

拓扑问题

当开发了无线网络系统之后,无线网络分析器可以帮助进行安装和拓扑分析。一些无线网络分析器,如ZENA无线网络分析器在内,当消息经由网络的时候都能够以图形的方式显示数据流量。设备以圆形节点表示,而消息则以连接到节点的线表示若装载了描述物理布局的位图,则拓扑问题将清楚得多。

假设有一个网络,它有四个设备、一个协调器、两个路由器和一个FFD终端设备。尽管所有设备都是全功能设备,还是可以从数据包分析中看出,FFD终端设备和任一路由器之间的消息是通过另一个路由器发送的。如果打开“Network Configuration Display”(网络配置显示)窗口,装载描述性位图,并将节点拖到描述其物理位置的位图上的相应位置时,那么可以很快地看出发生了什么。图3显示了“Network Configuration Display”窗口,其中网络流量有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有两个设备彼此都不在对方的射频范围内,很有可能是由于建筑物内的隔墙造成的。消息必须经过另一个设备路由才能到达其目标设备。因此,尽管这种情况一开始有点糟糕,但现在可以看出系统行为与预期设想完全一致。

注意,一个“嗅探器”可能无法看到网络上所有节点。为了观测所有网络流量,可能需要获得来自不同位置的多个消息捕获,或者使用位于不同位置的多个“嗅探器”。

结论

ZigBee协议比许多无线协议简单,但是仍然需要使用正确的工具才能高效而有效地开发应用。从确认正在发送正确的数据值到理解网络超帧,无线网络分析器是任何人员进行无线网络开发的基本工具。

参考文献

[1]. ZigBee Protocol Specification,http://www.zigbee.org

[2]. PICDEM Z Demonstration Kit User’s Guide(D S51524),http://www.microchip.com/zigbee

3.惠普微软达成云计算合作协议 篇三

投资2.5亿美元

惠普微软达成云计算合作协议

本报综合消息惠普和微软于,上周三宣布,将组建合资公司共同投资2.5亿美元开发云计算技术,与甲骨文和IBM等一站式科技企业展开竞争。

惠普和微软表示,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将部署多个项目,借此帮助企业减少数据中心的部署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双方还将共同销售惠普的硬件和微软的软件产品。

此举将帮助惠普与其主要竞争对手IBM展开更好的对抗。自从2008年收购科技服务公司EDS以来,惠普的科技服务业务便得以壮大,与IBM之间的摩擦也更为频繁。但IBM的企业软件多于惠普,因此与微软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帮助惠普拓展数据中心软件的业务范围。

投资银行ISI Group分析师比尔•维曼认为,惠普和微软联盟的动机是希望帮助用户削减开支。他们希望,不必通过大规模并购获得同样的利益。

惠普CEO马克•赫德表示,该协议是惠普与微软达成的最为深入的合作,双方将整合各项资源,包括工程、营销和服务。微软CEO史蒂夫•鲍尔默则表示,企业对“云计算”的需求提升促使双方达成了这一交易。借助云计算,企业就可以将商业软件转移到公共或私有数据中心。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微软和惠普将共同向用户推广微软的Windows Azure公共云计算服务。

4.印章使用协议-关于公章使用协议 篇四

甲方:

乙方:

依据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标的工程需要,公司刻制该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和工程资料章各一枚交至 许亮(以下简称乙方)保管使用,现就该印章交接及使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印章管理必须有乙方亲自掌管,乙方为该印章得唯一直接责任人。

二、该枚印章仅是工程资料专用,不作为经济担保或合同签订等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向乙方追索由此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乙方盖章必须认真、慎重、详细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乙方使用印章时,应同时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甲方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有权立即收回该印章,同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工程结束,乙方必须及时将此枚印章交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工程款,直至印章交回甲方并处理完有关事宜。

五、因故离岗时,印章不得交于他人。如印章遗失等因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认真执行并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5.车辆使用管理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车辆责任单位)

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明确车辆使用责任,确保行车安全,方便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订立本协议。

一、车辆的权属

甲方将****汽车壹辆,车牌号码:******提供给乙方在工作期间接送值班教师使用,该车属甲方财产,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除甲方重大活动及甲方特殊安排外,原则上由乙方使用。

二、具体规定:

(一)使用范围:

仅用于接送教师上下班或接送教师参加各种教研活动。

(二)责任费用承担:

1、车辆使用遵循保证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支出、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2、乙方使用期间负责车辆的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车辆的定期保养维护、维修、各种保险、检测年审等。

3、司机必须持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驾龄三年以上,对出现的违章和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外界他方使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6.土地使用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自愿将部分场地亩及间平房无偿提供给甲方建。

2、建在。北临 公路,西公路边。东止,东长、西长,宽:南米、北米。

3、新建房屋由甲方投资建造。原有自愿给甲方使用,甲方拥有房屋产权和客运站的经营管理权。乙方拥有土地所有权,甲方拥有站内场地的永久使用权,站内空地作为客运站停车场地。

4、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叁万元作房屋和土地的补偿费用。

5、在建站过程中和以后的管理经营中,乙方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环境保障工作以确保建站工程顺利进行和后期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

6、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7.合作使用协议 篇七

关键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法治化,法律效力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是当前区域政府间探索的有效合作方式之一, 它通过由参与合作的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沟通, 并将各自权利义务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有利于合作政府依据所签订的协议办事, 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合作协议制度的出现能够很好地协调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调适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对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合作协议有力地证明了合作协议机制的切实可行。尽管近年来, 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关注越来越多, 但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发展等领域, 从法学的角度对合作协议研究的理论还不够完善, 特别是对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未能形成系统的研究, 不合作协议的长久稳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 本文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 以“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为目标, 重点对其法律效力展开研究。

一、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基本内涵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对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间合作形式的称呼, 笔者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 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运用行政权力, 在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根据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含义的界定, 我们可以得出其具有空间的区域性、目的的行政性、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合意性和载体的要式性五大特征。 (1) 空间的区域性。合作协议地域主体在空间上突破了原有行政区域划分的束缚而进行合作, 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新的经济区域。[1] (2) 目的的行政性。合作协议目的的行政性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能, 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目的的行政性使合作协议区别于政府为了民事目的而签订的民事合同, 这也是合作协议的实质特征。 (3) 主体的特定性。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参与合作的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并且主体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4) 过程的合意性。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必然具有合同的契约精神, 即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沟通、协商,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该协商过程即体现为合意性。 (5) 载体的要式性。载体的要式性是指合作协议必须以一定的要式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等有形介质, 绝对不能以口头形式表示, 这与民事合同中的口头形式表达有所区别。

二、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理论上而言, 合作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只有明确规定其效力, 才能对缔约政府产生拘束力, 防止其肆意违约而导致合作破裂。如果合作协议不明确其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 各缔约政府可以随意更改、撤销协议, 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 这就会增加参与合作的政府之间的矛盾, 使其失去彼此合作的信任, 最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合作和发展。因此, 必须重视合作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

(一) 合作协议效力的对象

1.缔约政府

美国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州际协定对参与协定的各州有法律拘束力, 一旦参与了州际协定, 各州就不得随意单方修改或撤销协定, 因为“州际协定对成员州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2]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约束其行为规范。作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已经逐步适用于公法领域。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可以也必须适用于合作协议中, 以规范缔约政府的行为。缔约政府在合作过程中, 应当本着诚信守信的心态, 积极与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建立合作信任关系, 只有才能保证合作协议顺利签订和履行, 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事实上, 区域政府间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是希望能通过合作协议的拘束力约束缔约主体的行为, 实现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 因此, 在法学理论上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在区域政府间合作的实践过程中也应该加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观念, 积极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缔约政府以外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有关理论, 合同应该受到相对性理论的限制,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作为合同的一种,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协议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在不断被突破,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影响私人利益理论, 合作协议的效力也不再局限于缔约政府之间, 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也存在拘束力, 合作协议的相对性也得到了扩张。

市场经济环境下, 经济交往愈加频繁, 越来越多的第三人参与到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过程中, 合作协议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第三人在区域政府间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必须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突破相对性理论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越来越重视社会利益的维护,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很好的协调区域政府在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各方利益,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合作协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3]另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而相对性属于合同法的原则, 前者的法律位阶明显高于后者, 因此, 相对性原则应该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让步, 这样,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突破相对性的限制, 拓展到对缔约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协议以实现区域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的重新配置, 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整和分配。第三人的利益属于私人利益, 但由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 存在统一性, 表现在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包含等方面。因此, 调整和分配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第三人的个人私益。具体到合作协议中,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行为, 无形中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因此,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必须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使得第三人能参与到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为合作协议实施受损时,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可见, 强调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作协议都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对于那些纯粹属于政府合作内部事务的合作协议, 对第三人是不具有拘束力的, 因为这类合作协议主要是协调政府的内部行为, 对第三人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 也就没有必要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类合作协议包括两种, 一种是专门涉及会议制度的合作协议, 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等;另一种是合作协议中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4]

(二)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主要涉及的是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高低比较, 简单的说就是当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发生冲突时, 如何具体适用。

1.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等级

随着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趋势加强, 签订的合作协议数量越来越多, 这就导致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很有可能发生冲突, 如何适用内容相互冲突的合作协议是合作协议之间效力等级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冲突的合作协议大体可归为两类, 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但缔约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缔约主体也发生变化, 缔约主体部分相同部分不同。

对于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即尽管协议内容冲突, 但签订协议的政府没有发生变化, 这完全可以借鉴法律适用中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前后合作协议都是缔约政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前后协议内容冲突说明缔约政府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 应该以最后达成的意思表示为准, 因此, 应该优先适用最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上, 我们可以将后来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成是对前面合作协议的补充、变更或完善。在具体适用上, 前后协议内容相同或没有实质冲突的部分, 依然可以继续适用;内容冲突的地方以最后达成的协议规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后面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于变更先前合作协议的某部分内容, 则变更部分的内容以变更内容为准, 但先前合作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依然有效, 其适用并不受变更的影响。

对于第二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应根据缔约主体的不同有所区分。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相同部分, 参考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方式, 即“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不相同的, 适用各自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例如甲乙丙三方政府在2011年10月共同签订了A合作协议, 乙丙丁三方政府与2012年6月共同签订了B合作协议, A、B两协议的主要目标都是关于共同开发和利用区域旅游资源, 但是两者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冲突, 现在, 甲乙丙丁四政府适用合作协议的具体情况就是:乙丙两个政府适用“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原则, 冲突部分的内容规定适用B协议, 其余内容适用不变;甲政府适用A协议, 不受B协议规定内容的影响;丁政府适用B协议, 无需考虑A协议的规定情况。

2.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

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具体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当政府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其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时, 如何确定适用, 目前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辖区规范优先说、合作协议优先说和对等说。辖区规范优先说认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合作协议, 因此应该优先适用。合作协议优先说刚好与辖区规范优先说观点相反, 认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所在辖区内规范, 因而合作协议应该优于辖区内规范得以适用。对等说则认为合作协议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不同组成部分, 两者相互独立, 因此在适用上不存在谁有限的问题, 都可以平等的适用。[5]笔者以为, 结合我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实践情况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实情, 合作协议优先说比较合适。

政府在决定参与区域合作, 签订合作协议前是“自由”的, 它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合作协议, 是否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约束。一旦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 也就意味着它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拘束, 愿意自我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 缔约政府不能再以合作协议与本辖区内规范相冲突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另外, 合作协议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它能够推动区域间的合作和发展, 协调和解决区域矛盾和纠纷, 相比单个行政区域内的局部利益, 合作协议更能取得更为重要的区域间整体利益。所以, 笔者比较赞同合作协议优先的观点,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适用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结语

由于法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关注的缺失, 导致合作协议在前进发展过程中, 未能有良好的理论指导。为了全面正确深入了解合作协议, 也为了能够让合作协议早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重点研究,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合作协议法治化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袁合川.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和价值分析[J].行政与法, 2010 (7) :17.

[2]See Frederick L.Zimmerman and Mitchell Wendell, The Law and Use ofInterstate Compacts[J].The Council of State Governments, 2006 (2) , p.141.

[3]朱颖俐.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J].暨南学报, 2007 (2) :4.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98.

8.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之后 篇八

成效共享,台湾收益更大

关于该协议,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最受关注。据相关规定,大陆将在两年内分三期将539项台湾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而同期台湾将267项大陆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以2009年两岸贸易额计算,所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38.4亿美元与28.6亿美元。与商品贸易同时、并被一般媒体所忽视的是,两岸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的承诺。台湾在商业、通信、配销、运动休闲等九项服务业做了允许大陆企业设立独资、合资、分公司等商业据点,并允许大陆银行在台设立办事处一年后,即可申请设立分行。

台湾官方认为,仅以早期收获清单中的货品贸易为例,台湾即可获得百亿美元以上的净减税收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在0.4个百分点,考虑到贸易的乘数效应,及今年两岸贸易额将至少上升30%的因素,台湾的实际获益将会更大。

舆论冷静分析,民众热切期盼

岛内媒体对协议通过审查关多以冷静态度对待。台湾《经济日报》认为,协议在开启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与自由化序幕的同时,也将是台湾经济今后开启“黄金十年”的关键起点。岛内企业应善加利用协议带来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对经营规模不大的服务业,台湾当局应帮助其加快国际化、规模化的步伐,提高竞争力。《旺报》称赞这是台湾民众与民主的胜利,朝野双方通过表决过程各自充分展现了政治立场,而民众利益也得到了确保。《中央日报》网络版更以“喝采”为题发表社评,认为协议为台湾经济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随着协议内容的公布,岛内民众对协议的态度由开始时的疑虑转向了拥护。特别是岛内“三中”群体(即中南部、中小企业、中下层)都可以从协议实施中取得看得见的立即收益,彻底改变了岛内的民意趋向。经过一个多月的沉淀,支持协议的民众呈持续上升的趋势。7月初台湾“陆委会”调查显示,支持签ECFA与认为签署ECFA将给台湾带来好处的民众超过60%。台湾“经济部”的调查表明,岛内中小企业对ECFA的支持度已达67.2%。可以说,现在岛内多数民众已经在热烈期待协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实惠。

“照表操课”,双方都有交待

在马英九主导下,国民党已经将ECFA作为年底“五都”选举中的重要王牌,五位候选人都在打协议政绩牌,因此必须加快其相关审议过程。鉴于7月初,民进党曾在台湾“立法院”强烈阻挠协议的审议过程,蓝绿双方还因此爆发了流血冲突,为防止8月的最后程序再生变数,蓝营采取了软硬两手:一方面,蓝营对外表达了强硬立场。国民党文传会主任苏俊宾表示,国民党不惜一战,一定要在8月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发布“甲级动员令”,宣示不惜再战的决心。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甚至威胁说,如果民进党不接受“全案表决”,“冲突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国民党也同意在表决过程中,在完成“逐条讨论、全案表决”程序后可提“附带决议”,最后还接受了“连续表决十六次”,即同意民进党就协议各条提出修正案,再以人数优势加以否决,从而成功化解了民进党要求“逐条表决”的压力。

民进党经过7月初全力阻挠后,一度宣布退出“立法院”审查,但很快发现岛内民意已经发生转向,玩弄了一年多的“抹黑”伎俩失效,党内高层开始感到危机,暗暗调整了策略。这可从蔡英文对ECFA的前后表态看出。从上半年的高调谈论“民进党上台后将公投废除ECFA”,到声称“想通了”,不能“狗吠火车”,最后谈及“会跟着民意走,并依当时的民主程序来进行”。在作法上民进党采取了两面手法,一方面抛出“要逐条、要表决、要英文版、要‘公投’”的“四要”原则,继续攻击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将使台湾“丧失主权”,向绿营支持者表示其“反对到底”的决心。一方面,又提出不要上国民党圈套。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潘孟安称,民进党要小心不要中了国民党制造的“为反对而反对”的圈套,一旦审议过程再次爆发冲突,只会给国民党在“五都”选举中做文章的空间,民进党要尽力避免。

在蓝绿各有考虑的情况下,ECFA审议的最后阶段可谓波澜不惊,出奇地平和。虽然审查历时长达13小时,民进党共提出18个包括ECFA名称、序言、及16个条文等修正动议,蓝绿双方展开了马拉松式发言辩论,历经19次投票表决,“全案表决”时民进党又全体弃权,但当晚(8月17日)10时15分,审议程序顺利完成。整个过程可以说是蓝绿双方都在“照表操课”,各自有了向支持者解释的空间:蓝营可解读为“全案表决”,绿营既可认为实现了“逐条表决”,又避免了直接站在民众利益的对立面。

政坛变化诡异,蓝消绿长仍在继续

随着ECFA即将正式生效,岛内政坛出现诡异变化。

一方面,民进党内部因“五都选举”出现分化,不少人对协议表示“有条件支持”。宣布脱离民进党参选大高雄市长的杨秋兴就表示要正视台湾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不开放大陆劳工与农产品前提下“绝对支持ECFA”。现任台南市长的民进党人许添财在大批民进党已“帮派化”的同时,强调要以“中庸之道迎ECFA”。台南县长苏焕智对ECFA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人在民进党内的资历老,代表着民进党支持基础的相当一部分南部民众的意向。这正是民进党最后不得不调整策略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虽然ECFA已经证明马英九当局在引导台湾经济走上正确道路方面功不可没,台湾经济也已走出低谷(今年增长率估计达8%以上),但蓝营在即将到来的“五都选举”中依然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蓝营不仅在台南、高雄两市的选举声势越来越弱,在台北、新北两市的选情也不容乐观。眼下,民进党已经将“五都”选举主轴调整为“向贫穷宣战”,针对此波经济复苏未能有效解决的失业和贫富差距等突出问题,力争中下层民众的同情与支持。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09年岛内贫富差距上升到6.34倍,仅次于2001年的6.39倍,居战后第二高。今年头七个月岛内工业与服务业雇员的平均收入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收入甚至低于1993年。这些信息已经成为绿营反马的重要理由。各项调查也显示,民众对马英九的满意度并未因ECFA获得通过而得到有效提高,而且未来形势发展依然看不到有任何好转的迹象。特别是杨秋兴脱党参选不仅未动摇陈菊在大高雄的领先优势,反而挤占了国民党候选人黄昭顺的支持群众。形成了诡异的陈、杨夹杀黄昭顺的局面。许添财也因此放弃了宣布脱党参选的计划。

马英九仍有可为,ECFA乃大势所趋

半年多来国民党在选举中一再失利不仅丧失了在“立法院”2/3多数席次的绝对优势,而且年底“五都”选举也面临严重冲击,马英九势必将在年底前对人事进行重大调整,以确保全年经济形势不致恶化并加强施政效率。依目前台湾官方估计,今年台湾经济增长率将达8.2%,而明年的增速将放缓到不及5%,亦即马英九2008年竞选时提出的6%增长目标将难以实现。在即将面临2012年“大选”的紧要关头,全力稳住经济将是马英九明年施政的重点,而ECFA也将自明年元旦起正式生效,对台湾经济增长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依照台湾官方的统计,今年前七个月,台湾对外出口额为155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其中对大陆和香港出口665亿美元,增长了57.8%,快于其他出口市场。对外出口依然是台湾经济的原动力。ECFA即将生效,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两岸将面临如何充分发挥协议成果,并加快后续协商进程的挑战。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依然动荡不安,充满变数,两岸经贸合作已经成为台湾可以利用的最大王牌,而ECFA开启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化的过程,又将发挥综合效应,成为马英九开启台湾经济发展“黄金十年”的重要凭借。由于两岸既存的结构性差异,未来两岸协商面临的难题会越来越大,但加强合作的趋势已成为两岸各界深刻共识,台湾经济必将从两岸经济合作受益。至于马英九当局能否享受政治上的好处,则还要看其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了。

9.资质使用协议 篇九

甲方:榆林晟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配合甲方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将资质、证书挂靠甲方注册登记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相关条款:

第一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证书(证书编号:)

2、双方约定证书的挂靠时间为3年,甲方同意以年付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资质挂靠注册费,费用为_________元/年,第一次支付费用的时间为双方签字生效之日。之后以此时间类推,每年支付一次。

3、甲方在乙方证件挂靠期间,负责乙方证件的保管和安全,不得随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协议期满,原件将交还乙方。

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同意将其证书以及满足甲方注册的相关资料挂靠到甲方供甲方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开展正常的业务和每年向有关部门报检审查使用。

2、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书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协议期间,如乙方受聘于甲方为其在职工作人员,甲方将按照公司在职人员级别标准付与乙方报酬。

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在该协议签字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该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给协议期满,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协议可进行续签

3、协议期内,双方发生的其它费用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4、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代表:乙方:

10.房屋使用协议 篇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崮云湖办事处全福街西首,房屋间,总面积平方米,免费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使用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在使用期间如根据本人需要对该房屋或附属设施进行装修,须经甲方同意,装修后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使用期满后装修部分自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自觉爱护房屋,如出现房屋、门窗、损坏、漏雨等现象,及时通知甲方。

四、使用期间,下一年如果不续使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五、乙方依法经营,经营期间工商、税务、治安、卫生、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六、使用期间,如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七、使用期间,如遇国家或政府统一拆迁,本合同自动终止。八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11.合作使用协议 篇十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12.合作使用协议 篇十二

3月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在产品互供、物资采购等方面开展合作。

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 主营业务包括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煤层气开发, 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是我国第二大煤炭生产企业。中煤能源是中煤集团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公司, 2006年12月在香港上市, 于2008年2月回归A股。

13.模具使用保密协议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花盆,现就所有生产甲方的产品使用到的模具,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

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是指所有甲方授权乙方生产的,由甲方支付模具费或乙方承诺为甲方免费开发的所有模具。如果甲方将对模具进行处置,应付乙方为其免费开发模具的费用,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模具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模具的处置权。

二、乙方的保密责任:

1、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产品造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拥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公司和个人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仅同意乙方基于甲方的订单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

2、乙方同意其不会将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或信息用于非甲方订单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使用本模具向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将此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5、乙方如果有欧洲,美国,加拿大的客户需要此十款产品,应通过甲方出口,价格由甲方来定。

三、违约责任:

如证实乙方违反以上协议内容,使甲方及其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订单并要求退还模具费用,而且乙方需承担甲方所有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一经签署长期有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它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对于实施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3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14.宽带安装使用协议 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位于XXX办公楼宽带安装及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在办公楼内使用乙方办理的宽带服务业务,并有指定的运营商开展业务。

第二条:甲方同意给乙方和运营商提供通信管道、通信设备安装位置,建筑物以外管线、光缆、设备等由运营商投资建设。建筑物以内甲方局域网的管道敷设、网线、光缆、交换设备已由甲方投资建设,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由甲乙双方负责各自提供的设备、安装的所有线路、光缆等须经验收合格过后投入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或线路不通等,应由双方和运营商及时对各自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维修或更换,造成的费用损失由各自承担。

第四条:宽带使用费用按年交纳,年使用费 ¥32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整)。

第五条:有效期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15.合作使用协议 篇十五

2月11日, 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举行长期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根据协议, 2009年度大宇方面将向湘钢采购10万吨左右船用钢板。

据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常务洪厚镐介绍, 2008年大宇造船的业绩和销售额已经超过三星造船, 成为韩国第二大造船企业;2009年~2010年, 该公司有望超过现代造船跃居第一。

洪淳镐表示, 2008年大宇造船向中国采购的船用钢板数量相当可观, 但钢板普遍存在的表面质量问题也给该公司带来一些麻烦。而到目前为止, 湘钢的产品质量并没有出现问题, 湘钢良好的服务也增加了产品的竞争力, 大宇造船对与湘钢的合作充满信心。

16.惠普与中信和业签署合作协议 等 篇十六

本报讯 近日,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京举行了“巅峰合作 成就北京新高度”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将基于中信北京Z-15项目展开深入合作,通过实践共同打造BIM技术应用的典范工程。据悉,中信北京Z-15项目已于2011年9月奠基动工,预期将建成高度为528米的北京第一高楼。

联想打印机联手安博开辟教育市场

本报讯 近日,联想宣布与安博教育合作,开展“关爱学生成长,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进社区”活动,并推出了一系列激励计划和优惠减免政策。据了解,此次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将在安博教育17个分校校区展开活动,覆盖面从北京辐射至全国各个省市。优惠活动包括报名安博教育学习可享受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的购机优惠等。

摩托罗拉推出新无线区域网架构

本报讯 摩托罗拉系统近期推出WiNG 5 下一代无线局域网架构、产品和AirDefense无线入侵防御系统。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无线网络解决方案业务总经理蔡劼表示,WLAN架构旨在确保为企业级语音和视频应用提供一致的高服务质量,并在安全性、移动性或连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减支出和运营成本以降低总拥有成本。

BIM设计大赛落幕

本报讯 2012年“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大赛近日落幕,共揭晓了48项应用奖项。据悉,本届大赛自今年2月启动以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区域的94个设计单位的265个项目报名。最终获奖单位有:珠海歌剧院、思南路旧房改造、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二期A标段(研发创新中心)等工程项目。

奥博科贝发布数字内容出版平台

本报讯 北京奥博科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名为“奥博数字内容出版平台”的软件系统。据了解,该平台实现了多媒体交互内容制作排版、合成、定制、发布、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让报纸杂志、出版机构、广告公司等企业在不额外增加技术开发人员的前提下,实现从传统纸质内容出版到交互数字内容出版的转变。

元年云报销平台正式启动

本报讯 元年诺亚舟公司近日正式发布元年云报销平台。据悉,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元年云报销平台,不仅具备报销系统的多功能和高效管理,还可利用云计算技术优化资源共享,同时还可保证企业数据的安全性,为中小企业管理者提供高技术、高品质的财务管理方案。此外,企业管理者借助元年云报销的费用管理系统,可提升费用开支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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