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9篇)
1.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一
**市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提高认识,部门分工协作。市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工作,市局各部门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协作,力求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在办税厅大屏幕滚动播出政策说明,在厅内醒目位置设立通告,通过12366短信告知纳税人政策。通过纳税人学校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三是强化督查,提高落实效率。定期开展检查、督查,了解各税源管理部门辖区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工作人员的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升管理质量。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计分析,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总结反馈,上报上级部门。
2.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二
一、当前政策下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小微企业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据调查,陵川县目前共有小微企业5442户,从业人员6.74万人。截止2010年,全县小微企业共完成增加值15.31亿元,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65.42%,上交税金1.38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数以万计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之外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小微企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近年来得到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多方面的积弊,加之在目前偏紧的货币政策下,2011年以来信贷支持小微企业情况并不乐观。
(一)贷款投放特点分析
1.贷款同比少增,信贷客户数明显减少。截止2011年6月末,陵川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32877万元,比年初减少2773万元,下降7.78%,同比少增6425万元。2010年6月末、2011年6月末与被调查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小微企业信贷客户数量分别为1416户和1024户,信贷客户数量同比明显减少。
2.贷款占比下降。2010年6月末和2011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全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分别为31.81%和24.43%,占比呈下降趋势。由于陵川目前无大型企业,因此在小微企业占比下降的情况下,中型企业余额占比呈扩大之势。
3.贷款满足率下降。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地方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很高,小微企业也加大了项目建设热情,对贷款的需求也空前高涨。据调查,2011年1~6月份全县小微企业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21笔,金额达3.3亿元,金融机构实际发放2笔,金额410万元,仅占贷款需求笔数和金额的9.52%和1.24%,贷款满足率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60.48%和25.57%。
4.融资方式单一。目前,小微企业获取银行贷款主要以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末,陵川县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余额24516万元,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达74.57%,而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余额分别为2341万元和6020万元,占比仅为7.12%和18.31%。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方式较为单一,融资渠道有限。
5.贷款利率逐步走高。调查显示:在流动性收紧、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逐步走高。以1年期贷款利率为例,2011年前半年,陵川县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利率最高为11.99%,最低利率为11.36%,平均利率为11.4437%,分别高于去年同期2.432个百分点、1.802个百分点和1.8857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负担进一步加重。
6.贷款供需失衡。紧缩货币政策下,小微企业融资更趋大额化、长期化,而金融机构尤其是以支持小微企业为主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基于流动性压力和风险控制,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2011年1~6月,小微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7笔,但金融机构无一笔发放。同时,由于项目融资需求,小微工业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均在1000万元以上,但基于风险监测管理需要,陵川县农村信用社单户最大贷款不得超过1417万元,村镇银行单户最大贷款不得超过365万元,这显然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1.相关金融扶持性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惠及小微企业。2011年陵川县为积极响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引导作用,制定了《关于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及《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银行“138”支持民生金融工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改善县域金融服务质量,出台了《关于推进陵川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指导意见》等金融扶持政策,政策的出台有些虽然不直接针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但金融政策环境的改善对小微企业发展仍有推动作用。
2.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加快。近年来,陵川县辖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银行服务对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及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涉农小微企业、扶持以转型升级为重点的小微工业企业,加大对商户集聚区、旅游区小微企业的银行服务支持。如陵川县农村信用社创建了“商户担保协会”,有效解决了商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因地制宜推出了“农家乐”旅游服务产品;陵川县邮政储蓄银行推出“商家乐”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适应服务性小微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同时,通过创新银企对接形式,开展各具特色的银企对接活动,以增加对于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
3.结算渠道多元化,提升资金支付服务效率。由于陵川县企业中99%以上是小微企业,资金运转具有急、频、快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断完善资金支付结算体系,降低小微企业的资金运营成本,有效提高了小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截至2011年6月底,全县布放POS机25台,ATM机8台,各金融机构主要网点、旅游景点及商业中心均设置了POS机。2011年1~6月份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共处理支付业务12900笔,金额258435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7.5%和8.7%。资金的活跃及支付效率的提高,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作用。
4.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断完善,建立服务性企业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化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持。至2011年6月底,全县已累计征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245户,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提供了信用基础。
二、当前制约金融有效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症结
(一)宏观调控效应显现,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受限
1.贷款规模减少,小微企业“挤出”趋势明显。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小微企业的融资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效果并不明显。2011年在政策偏紧,贷款增量显著放缓的大环境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2011年6月末,陵川县金融机构新增贷款397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少增3837万元。在贷款规模减少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优先保证了中型以上企业的信贷需求,对小微企业采取了少贷或只收不贷的措施,2011年前6个月,陵川县中型以上企业新增贷款828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却减少2773万元。
2.存款准备金率连续上调加大了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2010年以来,国家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达到历史最高位,在此影响下,金融机构流动性进一步收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急剧加大。如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后,陵川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累计冻结资金达6164万元,随着冻结资金的增加,可用资金也在逐步减少。据测算,2011年6月末陵川县法人金融机构活期存款42280万元,剔除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及清算资金,实际可用流动资金为15581万元,只占活期存款的36.85%,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压力。作为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力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加大,意味着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数量就要相应减少。
(二)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健全,限制了信贷资金的投入
1.受环境影响大,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淘汰率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工业企业受政策及市场波动的影响大,生产规模小,产品同质化严重,科技含量低,企业在这一层面的竞争,其逆向选择的风险加大,很容易弃资而亡。由于小企业的产品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都很低,无法达到规模化企业的覆盖水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产业政策的变化和区域内下游企业的生存状况决定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非常狭小。
2.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不透明。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报表失真等现象。如通过个人账户购销企业产品,致使银行难以根据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来判断企业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因此在选择贷款对象时会更加审慎。
3.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一直以来,银行贷款都实行抵押担保方式,而小微企业抵押物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调查显示,陵川县小微企业能获得无担保贷款的仅有7%左右,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因为不具备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品而被拒绝贷款。加之担保行业发展缓慢,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专业机构不多。在风险约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愿意对难以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的企业进行信贷支持。
4.融资渠道狭窄,对贷款的依赖性较强。由于县域资本市场不发达,小微企业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自身积累、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由于企业自身积累有限,加之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小微企业从贷款以外获取资金的渠道狭窄,由此对贷款的需求较为旺盛,依赖性也较强。
(三)金融机构的趋利避险,削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1.信贷门槛高,小微企业难以企及。在抗风险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商业银行难以准确把握企业客户的市场风险和自身风险,其上级分行则一般以较高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因此小企业报批流程与一般法人客户对比并无优势,获得贷款的机会相对较小。
2.信贷品种单一,手续繁琐,难以适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据调查,目前陵川县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产品仍局限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老式品种,诸如“速贷通”“成长之星”金融Finance NO.8,2011(Cumulativety NO.453)等特色信贷产品不多,针对小微企业客户量身定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基层银行机构受权限制约,大部分贷款都要省、市行审批,造成贷款审批环节多、路径长、速度慢,与小微企业贷款“小、急、频、快”的特点不相适应。
3.支持主体欠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受限。从陵川县金融机构看,由于金融机构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目前只有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太行村镇银行和银泰小额贷款公司6家金融机构44个网点,而仅有储蓄功能的网点就达31个。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重点是大中型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尚未实现真正的转型,支持能力十分有限,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经营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但由于资金有限,难以实现有效的支持,目前全县支持小微企业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基层金融网点及服务功能的缺失,给小微企业融资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难。
4.严励的责任追究,挫伤了基层放贷的积极性。金融危机以来,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空前增强,建立了严格的信用评级考核机制和信贷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基层行(社)信贷人员的放贷冲动。如农行规定,对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客户信用评级全部调整为B,对其贷款将只收不放。陵川农村信用联社对个人责任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信贷人员一律实行了待岗收贷措施。
(四)政府针对性扶持政策缺乏,造成外部发展环境缺失
1.中小企业标准划分过于宽泛,导致小微企业在相关政策下容易被忽视。现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执行,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过宽,导致中小企业范围扩大。按现行标准,陵川县的企业全部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占比超99%以上的为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占比极少。而现实中,却是这些占比小,但在资产和盈利能力明显占优的中型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信贷扶持。目前,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由于涉及面广、重点不突出,往往使优势较大的中型企业能得到政策优惠,而小微企业却容易被忽视,相关优惠政策难以达到针对性和实效性。
2.对金融的认识有所增强,但在金融维权方面尚欠不足。近年随着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日益提高,地方政府对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有了高度认识,如建立了各种考核奖励办法、政银企座谈会、项目对接会等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在县域的地位,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政府过分强调信贷投入和服务水平,对金融维权却重视不够,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困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受限。2011年6月末,陵川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20139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9.66%,大量的金融资源长期沉淀,得不到有效利用,其损失可想而知。
3.资本市场不健全,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缺少多层次、能够为广大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从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上看,对小微企业较为不利。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的渠道获得资金,即便是创业板,对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也设定了较高门槛,众多小微企业无法进行直接融资。
三、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要把全面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政策引导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继续加强“窗口指导”,促使金融机构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对信贷资源进行合理分布,适当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比例,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定价标准,适当减轻小微企业利息负担。三是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政策效果评估,引导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弱势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小微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纳能力
一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日常结算,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二是要积极吸纳专业人才,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立足现有基础,通过引进专利和先进技术等途径,积极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发展,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工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创造自主品牌。四是要强化信用意识,注重自身信用的积累和维护,树立良好的守信用、重履约的企业形象,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创造条件。五是要正视困难,不要过度依赖政府或银行,要主动出击,完善自己,掌握一些基本金融知识,探索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
(三)金融机构要将小微企业纳入重要的服务对象,纳入银行战略转型的重点领域
一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组建,按照小企业特点设计审贷流程和定价机制,优化信贷业务流程,简化信贷办理手续,提升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创新担保方式。采取由小微企业联保、企业管理层团队保证、经营者家族保证三种形式相结合的贷款组合业务,或者是依托地方政府和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根据不超过担保基金的五倍左右金额提供贷款。三是创新抵押方式。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等品种,继续创新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缓解小、微型企业还款压力。四是继续加快商业承兑票据的推广和使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三
粤国税发(2015)68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和转型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已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列为今年的重点督查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着力抓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实责任要具体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
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省国税局决定3月30日至4月5日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并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宣传手册的派送工作,确保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纳税人学堂”至少举办一期培训讲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
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税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无遗漏
(一)要及时告知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小微企业每期申报纳税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每户小微企业缴纳税款和享受优惠情况。
(二)要主动关心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掌握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申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补救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申报期内查找应享受未享受的小微企业名单,对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要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针对性地税收政策讲解,积极引导企业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三)要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各地必须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开展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工作,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四)要及时跟进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各地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及“意见反馈表”,按规定跟进处理纳税人的投诉,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查,提高工作执行力
省国税局已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省国税局重点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将适时对各地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加强统计,做好政策效应分析
各地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工作情况总结及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至少选定3-5户小微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和差距,年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1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四
一、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低税率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号)
(四)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五)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本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六)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七)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按照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八)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采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九)上一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二、增值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
3.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4.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当期销售额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其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没有追回的发票或仅追回部分联次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四)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填报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发生其他免征增值税或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只填写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回全部联次的销售额,对应的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
当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时已收回全部联次的,已收回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对应的应(已)退税额分别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4栏“本期免税额”
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月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以后月份收回全部联次的,可按规定给予退税,但不再在收回月份的《申报表》
中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营业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赣财法„2011‟9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新增部分)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
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四、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五、政府性基金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简析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篇五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其中税负过重和融资难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的首要难题。本文从制定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与我国小微企业现状契合度,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自由的天空。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到20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还需要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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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倩妮.微、小型企业税收制度探讨.税务研究,2013(6)
6.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六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题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代***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填报,代***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栏填报;其余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填报。
问题三: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问题四: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问题五:目前已是2014年4月,是否会对新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对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题六:此次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延长了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问题七:是不是只要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企业,就可以申请按20%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含)只是申请按20%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必要条件之一。除此之外,企业还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此外,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问题八: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对只享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与5%(15%)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问题九: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履行备案管理,辽宁省国税局大幅度简化了备案手续,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可对照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自主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栏目为纳税人备案资料,取消此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题十: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预缴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的规定,年度纳税申报时,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7.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七
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解决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宏观经济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尤其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一个转型阶段,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关停并转屡见不鲜,伴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处在各大产业中的工作面临下岗再就业的机率比较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就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相关的办证、办照手续费,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相关的行业予以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业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等等。但目前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出现这一问题有其偶然和必然性。
一、目前在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
由于政府整体的各类政策宣传方式还未进行统一规划,我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正在进行中,所以通过政府网站这一便捷形式来查询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暂时无法实行。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只能阶段性地在新闻媒体、办税场所进行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录音、回答纳税咨询等提供一些有限的服务,或者有的地区相关企业举行专题辅导会,目的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税程序全面告知纳税人。
还有一个问题要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关键的决定权却在企业自身的管理高层,吸纳什么样的人才就业,取决于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方向、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对各类经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政策的宣传也是大多停留在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身上,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良莠不齐,他们自身很难为企业发展方向做出一个合理的、良好的财务总体策划和预期评估,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能够原味带回去多少,有多少直接进入企业的核心领导层,能够有多少让企业的决策者达到深层次的领悟并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都会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大打折扣的。因此许多企业根本就不清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自然也就会导致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差,主动申请欠缺,不考虑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现象。
(二)涉及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
1、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相对较窄,只有部分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涉及到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并将大部分容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排除在外,而我国目前下岗失业的群体大多为国有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职工,就拿呼和浩特地区来说,下岗失业人员主要以原国有商贸流通性质的国有企业为多,由于下岗失业人员过去从事的职业不同,且职业的转型需要岗前培训,加之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偏大,吸收新知识和新技能速度较慢,从职业的培训到上岗工作,企业也不愿为这批人付出过多的成本,从而导致这项成本支出落在下岗失业的职工和政府身上。
2、对商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设定诸多的限制性条款。如财税2003133号文件将商业、零售企业限定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将商业批发业排除在外。而实际上,由于商贸企业各自的经营方式、经营理念不一,商业零售与商业批发从实质上根本无法区分,而我国的《公司法》将零售业和批发业限定在其注册资金上,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对于既面向最终消费者,又面向间接消费者的商贸企业,政策如何执行未明确。这一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上容易形成技术操作上的障碍,导致各地区政策运用不统一,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难度。
3、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时需报送的材料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表,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保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承包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并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也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些劳动用工的不规范,直接造成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三)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该政策上,不能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息不畅,各自为政。
长期以来,政府的某些部门不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工作中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对一个政策的落实,往往是作为一项任务,而不是一种责任。其结果就是将应该尽职尽责的工作流于一种形式,具体的做法,先是急风骤雨式地宣传一阵,而后坐等纳税人上门申请,然后行使本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落实,甚至有的单位或者有些个人在审批过程中,故意抬高审批门槛滥用职权,个别地区个别部门还出现个别“权力寻租”现象。以上种种弊端,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拉长,效率降低,人力资源虚耗和经济成本自然增长,这些都会让企业望“惠”而却步。
现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的建设方兴未艾,这些建设的意义就是直接拉近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距离,但截止现在政府门户网站还未完全开通。虽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公共信息量门类复杂、数量庞大,但是各级政府还未能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将这些公共信息达到充分共享,造成现有政务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当中,除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之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成为其减免税的主要内容。由于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缺位现象,使得企业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比皆是,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管理过程中,无法对企业劳动用工状况与劳动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信息交换。造成一方面的企业非法用工,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借此机会任意加大劳动用工的工资费用,企业的这种做法直接侵蚀所得税税基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企业逃避缴纳所得税的常用的手段之一,自然也就出现了该类现象偷税成本低于享受税收优惠成本怪现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要求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这是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发的,这两项资料就成为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均放在盟市级,虽然这种做法看似严谨了一些,但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该项工作的审批环节过多,再加上我们现行的行政工作效率低下,企业相应的取得资质的时间拖长、成本支出加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于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该项政策由税务机关独立执行,从技术操作上简便易行,自然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上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享受该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的密度也比较大。
虽然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中央出台了不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监察制度,但这种督促效果并不明显,其原因是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监督检查不力现象比较普遍。
(四)征收管理的缺位及劳资双方顾虑的自身利益,也造成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之一。
从事同一行业的社会工资基本相近,用工期的长短资方说了算,当今资方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行为,如欠发工资、克扣工资,加之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用工制度上的查处缺乏刚性,劳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重视、不维权,虽然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资方不愿意用一纸合同来约束自己,而劳方对企业的前景存在担忧情绪,不愿放弃基本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目的是想获取两项收益。在日常征收管理中的缺位和企业所得税某些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的查证难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做到准确无误,这也是形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落实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二、更好的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和措施
(一)政府部门要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继续加强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下岗再就业的各类情况作为公共信息,达到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进行宣传,同时也加强了相应的协调和配合,来提高我们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同时,各部门继续利用原有的宣传方式,做好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突出政策宣传效果,增加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推行阳光作业。负责督促这项工作的监察机构应深入企业询问相关人员就这项政策的知晓情况,对负责宣传落实政策的各相关部门进行评议,为政府制定、落实政策情况提供信息。
(二)应该扩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
解决人口与就业的问题,这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拓宽就业渠道,应扩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尤其是将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纳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允许其与能够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合并使用,在运用这一政策的要求是:时间上前置,即先享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享受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和下岗人员信息网。
为防止已经从事其它职业,并领取了相应报酬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或最低生活保障费,减少国家对该项补贴的损失,政府应建立起企业劳动用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网,该项内容可以作为政府门户网站的一项固定内容或者栏目,使相应的信息在多个部门得到共享,从而加强相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监控,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也能够畅通无阻,使工作协作配合更加有力密切,我们也要继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证劳动用工制度的顺利推行。
(四)要充分认识和肯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纵观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并未使下岗职工真正受益这一现状,需要提出的问题是企业在设立之初缺乏高标准的税收筹划,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并未真正成为所有企业投资所考虑的因素,在企业决策中没有占到应有的地位。以上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税务代理这一中介机构不发达有着紧密联系,税务代理作为联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税务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占有专业优势,有着无可比拟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最有力的帮助。所以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建设刻不容缓,如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有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在这三方的共同努力下,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所面临的难点都会迎刃而解。
(五)要使该项优惠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必须提高行政效率以消除政策的负载者畏难情绪。
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旗(县)一级,为防止权力滥用,盟、市级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机制,加强对旗(县)级相关部门必要的检查和考核,以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
8.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 篇八
近年来,随着XX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截止底,全县下岗失业总人数7237人,其中“4050”人员1985人,占总数的27.4%。寻求就业增长点,促进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已成为XX县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下半年以来,XX县按照上级要求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强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据统计,止20底全县156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开发公益性岗位372个,安置“4050”人员344人,占全县“4050”人员总人数的17.3,发放“4050”人员再就业各类补贴1055170元,开展各类培训2期10班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了解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办组织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4050”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4050”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我们采取抽查的办法,先后实地走访了县一中、技术监督局等10个单位安置的31名“4050”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安置人员中有23名上岗,7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上岗,1名自动放弃就业机会。总的来看,这些单位安置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基本到位。
(一)各单位对再就业工作比较重视。这些单位都明确有专人负责,对安置到本单位的“4050”人员情况都很了解,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些单位主要领导都能随口说出本单位安置人员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对再就业安置政策比较熟悉。有的单位能根据再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岗位,如县一中把一名有技术的再就业人员安排到电工岗位上,把具有高中学历的两名“4050”人员安排到试验室,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特长。有的单位能较好关心“4050”人员生活困难,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了解到安置人员生活困难后,每月增加工资100元,同时逢年过节给一些补助。
(二)安置人员的待遇都能较好落实。调查10个单位的31名安置人员除1名自动放弃岗位,各种补贴被停发外,其他30名的养老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都能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县财政对接收“4050”人员单位的补贴(每人每月150元)按季度划拨单位帐上。各接收单位没有拖欠工资现象,调查中有6个单位是按月发,有4个单位是按季度发,除没有上岗的8名人员外,上岗人员报酬每月最低的252元,最高的达700多元。总的来看,涉及“4050”人员的各项补贴发放率达到了100%。
(三)上岗人员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据调查的单位反映,被安置人员工作责任心都比较强,能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量比较集中的个别人员在忙时还把家属叫来帮忙。XX小学的1名再就业人员说:“能得到安置已经很不容易,我们都很珍惜这份工作,干完规定的任务后,学校的其它临时性任务,也是随叫随到”。技术监督局领导反映:“我们单位安置的2名下岗人员非常负责任,不但能看好门,机关的卫生也保持得很好,为此,我们也乐意给他们多发点”。
(四)安置人员都经过劳动部门的短期培训。调查中了解到这些人员在上岗前都接受了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内容以绿化、保洁、家政服务等专业技能和劳动法律法规、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主,时间为2-3天。尽管时间很短,但安置人员对政府的各项再就业政策都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打消了广大“4050”人员对怎样退休、能不能退休等顾虑。接受调查的人员对就业安置的各项政策基本都是耳熟能详。
(五)安置人员对再就业政策十分拥护。调查中23名在岗人员都表示推动“4050”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是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办的一件实事,一件好事。原XX厂的一名再就业人员激动地说:我夫妻两个都在XX厂上班,氮肥厂停产到改制前的4年间无人问津,生活非常困难,实现再就业后,现在可以拿到400元工资,除去自身负担的养老保险外,每月有352元的收入,尽管不算多,但足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资,日后退休也有了盼头,真是感谢政府。
二、XX县“4050”人员再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从对10个单位的调查的情况看,尽管XX县“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还存在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再就业人员生活待遇仍然偏低。调查的23名在岗安置人员中,有6名人员工资超过规定标准(县一中的1名电工发到750元,1名承包学校食堂收入更为可观,技术监督局、运管所等单位4名每月发到400元),其他17名再就业人员工资都是按县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月300元除去自身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外,人均每月的实际报酬为252元,这样的标准都低于同一单位的临时工。调查中还有4个单位对安置人员工资是按季度发放,给“4050”人员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政策落实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劳动部门安置职能弱化
。各单位接收的“4050”人员基本都是本单位职工亲属或有关系人员。调查的10个单位中,只有1个单位是按照劳动部门分配进行安置的,其它9个单位都是自主进行选择。二是部分单位落实政策有棚架现象。从调查的情况看,各项政策落实较好的单位如县一中、运管所等单位大都是下属有实体的单位,有的本身就需要招收临时工。而安置较差的单位或者单位认为没合适岗位,或者认为没有合适的工种,迫于政府压力,虚于应付。三是存在挂名不上岗,虚领补贴现象。调查中8名不在岗人员,3名是由于单位因素没有上岗,4名是属于个人因素没有上岗,这7名人员只是挂个名,按时领取各种补贴,这种情况占总安置人数的`22.6%。另有1名自动放弃岗位外,劳动部门已经停发了各种补贴。由于这部分人员与接收单位达成了默契,上岗真实情况劳动部门很难吃透,政策落实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4050”人员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这次调查的31名“4050”人员中,初中学历的有25人占80.6,高中学历的只有6人19.4。有技术特长的人员仅有1人占3.2。较低的文化素质与与他们的年龄、身体情况结合起来,使这些人员在工作选择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也是“4050”人员较难安置的重要原因之一。调查中,我们发现仍有个别的“4050”人员思想素质较低,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难以转变过去城镇居民高依赖性、低风险性、弱竞争性为主要特征的“稳定”就业观,追求工作相对轻松、职业相对固定、报酬相对优厚,从而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自动放弃岗位。调查中了解到教师进修学校的1名再就业人员在上了半年时间班后不辞而别,劳动部门已经停发了该名人员的各种补贴。
三、几点建议
1、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目前全县1985名“4050”人员政府安置人数仅有344人,除去自谋职业以外,失业在家的,有1000人以上,推动“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但是目前全县156个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潜力极其有限。因此,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另辟蹊径,要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降低择业门槛,同时要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拓宽“4050”人员的再就业渠道,实现多元化再就业。引导和鼓励“4050”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形成再就业的良性机制。
2、适当增加待遇,提高就业积极性。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出台,符合XX县实际的配套政策,对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的再就业人员规定单位支付的最低报酬,调动再就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对再就业人员实行更加科学的管理,切实保障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强化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有关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能够实现即时就业的短期培训,尽可能地提高“4050”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
9.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篇九
苏地税发〔2009〕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促进社会就业,现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4.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7.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11.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重组
13.对中小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14.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7.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18.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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