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讲义

2024-09-02

耕地占用税讲义(共9篇)

1.耕地占用税讲义 篇一

第四章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

五、计算题

1、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小区建设,其中3000平方米将按规划建设一所全日制中学。已知该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2元∕平方米。问该县地方税务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征收多少耕地占用税?

1、因全日制中学所占耕地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故应从计税面积中扣除。因此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

(10000--3000)×22=154,000(元)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土地拍卖方式取得3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金额1800万元,请计算其应纳契税税额?

2、1800万元 × 4%=72万

3、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需要,2011年初经批准临时占用卧龙区陆营镇耕地1653亩(其中有100亩属于基本农田)取土。问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若2013年底对耕地复耕应如何处理?

3、临时性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100亩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提高50%,故应征耕地占用税总额为:

(1653—100)×666.7×24+100×666.7×(1+50%)×24=27,249,362.4(元)因取土工程属于损毁耕地行为,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因此,到2013年底即使对原临时取土所占耕地复耕,已征收税款也不予退还。

4、我市某某于2011年3月购买商品房一套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160平方米,合同成交额40万元,请计算其应纳契税税额。

4、40万×4%=1.6万,属于非普通住宅

5、我市某某于2011年3月购买商品房一套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80平方米,合同成交额26万元,请计算其应纳契税税额。

5、26万×1%=2600元

6、经调查,卧龙区牧原养殖有限公司采取与陆营镇村民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租用村民耕地500亩建养猪场。是否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若征收,税款为多

少元?

6、占用耕地建养猪场已经改变了耕地的原有用途,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是否经过批准都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总额为:500×666.7×24=8,000,400(元)

7、某某将已去世父亲名下房产一套过户到自己名下,无合同市场价约60万元,请问是否应征收契税及政策依据,若应征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7、应免税,属于法定继承

8、南阳市某县级医院经批准2008年3月份占用耕地30亩,其中:27亩耕地用于住院部、门诊楼、医技楼建设,3亩耕地用于医院内职工家属住房建设。并按程序履行了有关免税和缴纳耕地占用税申报事项。2011年4月将住院部的一部分土地(共3亩)交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这时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多少元?

8、县级医院住院部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事项之一,在2008年已办理免税手续。2011年用于商业开发改变了原占土地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应补缴税款金额为:

3×666.7×22=44,002.2(元)

9、某医院以拍卖方式取得房产用于设立分院,总成交额1600万元,其中临街商铺10间(市场价约300万)长期对外出租。请问其是否应缴纳契税?若应征其应纳税额多少?

9、应缴。用于医院的免税,商铺部门按改变途补缴契税12万。

10、某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额1400万元,后经政府同意减免土地出让金200万元。请计算其契税应纳税额。

10、1400万×4%=56万,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11、南阳市宛城区某村村民原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因南阳机场扩建该村民搬迁,经批准占用其他农用地新建住宅160平方米。(已知原宅基地已恢复耕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多少元?

11、因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超过原宅基地面积40平方米,应执行减半征收的政策。应征耕地占用税金额=40×24×50%=480(元)

12、某企业改制后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承受原企业划拨用地,补交土地出让

金700万元。请问是否应征收契税,若应征其应纳税额为多少?

12、应征,700万×4%=28万

13、为修建某民用机场,经批准占用其他农用地2000亩。其中: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地1500亩、机场工作区占地300亩、生活区占地200亩。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22元∕平方米。共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多少元?

13、因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机场工作区、生活区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金额为:1500×666.7×2+500×666.7×22=2,000,100+7,333,700=9,333,800(元)

14、南阳市区某化工企业经批准进行整体搬迁,因建新厂占用该区某村耕地200亩(其中10亩属于基本农田)。该企业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的手续通知的时间为2011年1月11日,实际办理申报缴税的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请计算应征收多少元耕地占用税?应加收滞纳金多少元?

14、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为:

190×666.7×24+10×666.7×24×(1+50%)=3,040,152+240,012=3,280,164(元)

应征收滞纳金为:3,280,164×5‰×(19+31+15)=106,605.33(元)

15、南阳市区某企业因建新厂,经批准在龙升工业园区占用耕地61.2亩。经实际测量,实际占用耕地65.4亩。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多少元?

15、解答: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所以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总额为:65.4×666.7×24=1,046,452.32(元)

2.耕地占用税讲义 篇二

临时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抢险救灾急需等原因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1]。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 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14 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据此,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本质上为保证金性质,如用地单位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临时用地原状的,则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若未履行地貌恢复义务则不予退还。运用此手段,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权,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单位主动恢复地貌以便办理退税,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当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复义务时,相关部门也可将此资金直接用于农业发展基金,促进农业发展。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

2008 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明确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税源充足,新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重视,对临时用地管理未按“先税后证”程序执行[2]。此外,新条例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也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实施中为了简化手续,此类临时用地也多数延续了原来的“不征不退”方式执行。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也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

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税收压力逐渐增大,税务部门为加大税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对后续临时用地加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手段,对衔接过程中以前年度未缴的临时用地税款又收又罚。尽管不少企业在用地期间已出资实施完成了土地恢复,但由于复垦验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确,难以取得土地验收手续,导致补缴临时用地税款后“先征后退”政策无法落实,企业额外承担着政策衔接期的纠错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复义务,另一方面仍需补缴大量税款甚至滞纳金、罚款,且没有明确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成本。

(二)政策实施细则仍需完善

耕地占用税原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税种,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1994年将其全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验收等环节均由地方政府节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税源和经济增长自然产生耕地占用的冲动,其结果往往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耕地占用税收本应全部用于农用发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应当具体如何使用,由谁负责监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体规定。若实际税收用途与耕地保护相关性不足,不仅难以实现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目的,还会影响耕地占用者及当地职能部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耕地保护不足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

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但该情况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关规范:是设置两年的使用冻结期,还是政府财政先行使用,后续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退还?如是第二种情况,当政府财政吃紧,无力退还时又应如何办理?企业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是否利用所纳税款组织恢复?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临时用地耕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用地类型应执行怎样的验收恢复标准,由谁负责土地验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等政策具体如何落地实施,也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持。

(三)政策执行协调难度较大

一是“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需要土地部门、税务部门高度协调一致,但是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征管信息还不畅通,在临时用地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对土地台账不掌握,导致税源数据、征收金额不准确,后续还需办理退税及补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

二是已恢复地貌的临时用地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也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只负责使用、国土部门只负责手续发放及验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配合不畅,形成交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

三、从企业视角对政策调整的建议

(1)重新调整耕地占用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实现耕地占用税收的统筹规划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用途的监督管理,以便达成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立法初衷。

(2)细化出台条例配套细则,区分不同类型土地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明确退税操作流程,同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税务、国土、财政部门间协调畅通,减轻企业负担。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日益增多,国家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农用土地。但在实践操作中临时用地税收征管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有关税收政策及其治理目标,总结了征收实践中政策衔接、制度完善、协调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视角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临时用地税收实现规范、科学、制度化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宁凌玥.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优化问题研究[J].前沿,2013,7:102-104

3.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工作汇报 篇三

8月初,根据县政府财税调度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确保耕地占用税足额入库,县综合治税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地税部门统计,全县2010年以来19个乡镇共184个项目占地666万平方米,其中:已批复322万平方米(矿业企业占地157万平方米),已批复占地总面积中包括建设用地、未利用地59万平方米,实际占用耕地263万平方米,应缴税款5260万元,已缴税款2656万元,欠缴税款2604万元;未批复344万平方米(矿业企业占地251万平方米),按征收标准测算应缴税款6880万元。全县耕地占用税潜在税源为9484万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使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多次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对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财政、地税、国土、综合治税办等部门和各乡镇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抽调财政、税管办、地税、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保证了耕地占用税专项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研究制定了

2相关手续,依法补缴耕地占用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款应收尽收。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地税部门要以此次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为契机,建立耕地占用税基本信息台账,同时要总结耕地占用税征管经验,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征管制度和流程,做到长效控管。

4.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篇四

【法规分类】征管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0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0年5月16日

【正 文】

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1990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溏以及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场、以及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从

事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征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耕地的以及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占用耕地的,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核实后,按照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征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为单位,按一九八八年末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总人口和耕地的总面积计

算,人均耕地零点五亩以下(含零点五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零点五亩至八亩(含零点八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零点八亩至一亩(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六元;

(四)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一元至四元。

农村居民、国营农场(含市、县管的农、林、牧场)作业区以下的农业工人,在当地规定的建房标准以内占

用耕地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含县城及其郊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

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

各乡镇适用税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范围内具体核定。

国营农场(含市、县管的农、林、牧场)场部的适用税额标准,按所在乡、镇的税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依法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耕地占用税,由受让者缴纳。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在获得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九条 属于下列经过批准征用耕地的,免征用地单位的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十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者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

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免。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单位、个人占用耕地时,应当同时将

批准用地文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土地管理部

门的批准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加征不超过两倍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事项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

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相关问题 篇五

耕地占用税该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这里必要的前期开发即应包括征用耕地时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176号)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恒远房地产公司直接从A市国土局手里拍下的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也不具备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什么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呢?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一种方式没有争议,另一种方式即是恒远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的这种形式,在恒远房地产公司招拍挂土地前,A市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无法标明建设用地人。因此,应认定A市国土部门为用地申请人,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恒远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让方式竞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成为占用该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实际用地人,属于该宗地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税负人,即作为该宗土地受让人代国土局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国土局应为恒远房地产出具收款凭证。

可一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假如恒远房地产公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一年之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是,耕地在这里并非恒远房地产公司征用的,征用也是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征收而后出让,能适用上述规定吗?

要回答这一问题,还要分析一下土地出让的历史进展,上述规定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理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开始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这样处理也导致了税企争议。

6.耕地占用税讲义 篇六

时间:2004-12-18 11:54:08 作者:admin 点击数:2134 收藏此页 打印本页

(1987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苗圃、花圃、果园、桑园、药园和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渔塘及人工草场(包括人工草场、飞播草场、灌溉草场、施肥草场)。农田防护林,也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义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确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是根据以县为单位按人口计算的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按中央核定的我区平均税额,特核定各地、州、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乌鲁木齐为4.00元;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吐鲁番为3.40元;巴音郭楞、博尔塔拉、哈密为2.80元;伊犁自治州(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及奎屯市)、阿克苏地区为2.30元;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的柯坪县、塔城地区的托里县、昌吉州的木垒自治县、位于边境的农牧场、兵团团场及边境乡为1.60元。各地、州、市规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时,在剔除边境团场、农牧林渔业企业和边境乡按第五档平均税额计算后,全地、州、市的平均税额不得低于自治区核定给各地、州、市的平均税额。各县(市)确定适用税额时,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档次和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分别市区、市郊、农牧区确定。在本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可以有所差别。农村牧区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兵团团场、地方农牧林渔企业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 住宅,应全额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交者,从批准用地第三十一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七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含滞纳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用地。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例。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收,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三)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包括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用地。炸药库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炸药库安全所必须占用的土地。

(五)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用地。学校用地是指全日制大中专、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子弟学校)及列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技工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和兽医院、站用地。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六)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七)公路用地。指修筑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必要的留地。

(八)直接为农林牧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九)灾民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引进自治区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引进部分超过50%的企业建设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如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农牧民及兵团团场、地方农牧林渔业企业职工迁移住宅,如原宅基地恢复为耕地,只对新占耕地超过恢复耕地部分征税。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安置牧民定居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牧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按规定征收的新菜地建设基金仍保留。根据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凡超过国家规定统一标准的应适当调低。乡镇集体单位建设和农牧民建房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

留地方的耕地占用税应大部分留给县(市)。自治区集中20%(以留给地方的部分为100%,对伊犁州只集中15%,伊犁州级留用5%),其他地、州是否集中或集中多少,由各地、州自定,但留用部分最多不能超过10%。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二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扣除农业税。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的耕地,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税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各地、州、市下一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现行财政包干体制规定负担。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个别地方财政机关征收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或免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和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没有财政机关出具的纳税或免税凭证,土管部门一律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规定交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适用税额,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税额执行,由团场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兵团其他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机关交纳。各地在安排使用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时,应包括兵团农牧团场。

第十九条 为了掌握耕地占用税有关基础数字,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县、乡(镇)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搞好会计核算,编制有关报表。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开垦、整理、改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工程进度拨款。有关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1987年4月1日执行。4月1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1983年以新政发20号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新政发158号关于贯彻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下发后,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在1988年3月31日以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加倍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1987年4月1日止,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应照章补办应加征的税额。

7.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形势 篇七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甚至有个别单位假借名义骗取用地指标,以致一些应税单位地址不清或有名无实。个别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有的税源档案不落实,以致拖欠时间长,征收难度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刚性不强。

1、“两税”刚移交地税部门管理,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无征管基础,更谈不上征管经验,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由于征管体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

3、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是调查清理,摸清底数。尽快掌握税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着手对2008年1月日以来的耕地占用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以前年度“两税”征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对以前年度漏征的税款,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全额予以追征。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税收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税收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8.耕地占用税征管政策和业务宣传册 篇八

一、关于农业四税的有关情况

农业四税的构成:现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局,之前征管职能在财政部门内设农税局负责征收,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管理,并且独立于税务部门之外,都与农业.土地有关,所以叫“农业四税”。其中耕地占用税开征与1987年4月1日,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耕地占用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收。征收机关根据被占用土地所属乡镇,由县级征收机关征收,收入按照比列由市.县.乡.共享。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法规的演变

耕地占用税法规演变: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年后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在08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修订:1989年3月8日《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2008年12月21日发布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适用税额.减免税.征收管理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3.

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主要问题:新《办法》共20条,新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有:

第一,关于适用税额,在旧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改进为各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一个适用税额,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上提高4倍,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有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础上提高50%

第二,关于减免税问题:一是关于交通等基础设施减免税问题,新规定: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二是免税范围,旧条例规定了10种情形免税,范围较宽,新条例,取消了对铁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将免税缩小到两种

(一)部队军事设施占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地。同时对农业生产服务农田水利设施免税,例渔业,农田水利,林牧地。三是外企和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问题,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种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第三,关于征税主体: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负责征收。”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政策问题

1.纳税人 税法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耕地占用税 是国家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而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立的税种,规定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占用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省1号文件要求:“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养殖业”的规定,也要求见面耕地占用税,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请示,得知占用耕地建设农用房包括建设猪圈、养鸡场和不可恢复的鱼塘等,只要占用了耕地,就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改变了土地使用的性质,将耕地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如开辟球场,机场跑道,公路,铁路等,在此有个例外是08奥运会馆免征,是国务院特批的,其他情况还没发现。

3、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耕地占用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产业建设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能够生长植物和水产品的地方。如林地,天然牧草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关于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有:一“农用地”是指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二占用草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三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牧草、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不是说免税,体现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具体包括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必须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农用地”不包括耕地。如果占用的是耕地,无论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什么用途,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占用了基本农田还要加征50%。

4、税率和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具体在前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5、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有两点,一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已经批准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在实际表明无论是合法占地还是非法占地都要根

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的实际占用地面积小于批准面积时,以批准面积为计税面积,如果大于以实际占地面积为计税面积。二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如果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加征50%。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各级征收机关可根据各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和占用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再按照相应税额征收。三是必须一次性征收。不想契税那样多次征收。

6、减免税政策

(一)减税,耕地占用税法法规规定减税情况有三种:

第一 农村居民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减税主体是农村居民,是指有农业户口或长期居住在农村并拥有集体土地同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必须经过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建造自住房;我省规定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 2.5分;占用基本农田的税额加50%;新宅基地面积在规定面积之内或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减半征收政策不需要审批,征收时直接执行。当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占用税。在操办中,如果原宅面积不超2.5分,搬迁后虽然超过原宅面积但不超2.5分地,执行减半政策;如果原宅不超过,搬迁后超过,要对超过原宅基地并且在2.5分之间的部分减半征收,对超过的全额征收;如果原宅超过,搬迁后超过原宅面积,不执行减半并全额征收。第二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居居住区和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前提有两点1是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耕地,即对于超过规定用地标准占用耕地的部分,是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2是必须具备生活困难这个条件。如农家乐,农家宾馆一类的在旅游区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 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有关办公设施不享受税收优惠,如铁路建设火车站,仓库,招待所等。

(二)免税,条例规定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分别说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及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的设施及军工企业、核工企业的试验场、武器仓库、核仓库等设施占用耕地不在免税范围内。

学校占用耕地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必须实施学校教育制度。必须有资格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管证书 幼儿园占用耕地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必须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

养老院占用耕地 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必须专门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其中老干部疗养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免税的养老院。

医院占用耕地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必须是专门用于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其中免税的医院不包括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以及计划生育站等工程。

(三)优惠政策管理 和契税一样,税法也规定当纳税人所占耕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也随之变化。如果纳税人改变了原有批准的用途后,仍然属于税法规定情形的,且享受优惠幅度相同,就不用补缴已减免优惠,前提就是所建项目必须经过相应的政府行政部门批准。

7、临时占地 :和所得税预缴相似,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结束占地行为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法规定了两种临时占地情况:一是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征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地是经批准的特殊项目占地。临时占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地使用土地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比照临时占地。如因污染、取土等损毁耕地,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和个人缴税。2年内为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耕地占用税需要比照临时占地采取先征税待恢复耕地原状再退税的办法,以便有效保护耕地。其中损毁耕地的含义,主指破坏种植条件而使耕地不能耕种。恢复耕地原状的含义,主指恢复种植条件,可以重新进行耕种。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第二纳税环节:先交税后办证或者先税后证,能够有效防止汇款流失。先土管部门给予通知,发放批准书之前,土管部门通知纳税人和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在规定时间缴税或免税手续,土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发放批准书。第三纳税期限,根据《中共税收征管法》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国土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在改变当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可以征管法规定办理延期纳税手续,得到征收机关批准后才能延期缴纳。

9.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有何异同 篇九

2009-12-4 10:34:00文章来源:网络【大 中 小】【打印】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共同点有:都适用《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都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都实行幅度税额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都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不同点有:

1、定义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一般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占用耕地要纳耕地占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计税依据不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5、单位税额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实行幅度税额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土地使用税也实行差别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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