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2024-10-26

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共7篇)

1.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一

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如何规范基层工商所执法行为

如何规范基层工商所的执法行为,不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规范基层工商所执法行为。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执法现状。

近年来,基层工商所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切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工商执法形象还不尽人意,社会上对工商执法的评价,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

(一)、执法人员少。如岑溪市乡镇工商所执法人员大多只有三、四个人,有的仅有两人,而监管的范围大却点多面广,执法有时难以到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同志没有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法形式过于简单,以情代法、以罚代管现象还时有发生。同时,法律法规熟悉不够、缺乏执法技巧、办案文书的书写欠规范,对计算机操作等有关业务知识不够熟悉。

(三)、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目前,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过程,由于缺少检测设备,对商品的质量不能当场检测,对涉嫌有问题的商品只能通过送检的办法。

(四)、办案硬件不足,缺乏扣留财物保管场地。目前,基层工商所查办案绝大多数是无照经营案件。由于没有专门的扣留财物保管场地及仓库,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强。特别是在运输市场监管中,对扣留的无照营运车辆没有专门的场地和专人看管。

(五)、现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尺寸规格过大,不方便经营者携带,不利于监管。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于流动的经营户,很多经营者都反映营业执照过大,不便携带,因而给市场监管带来诸多不便。

(六)、群众对有关工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除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较深入人心之外,对《广告法》、《商标法》等知之甚少,造成有时对工商执法不理解、甚至抱有怨言。

(七)、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制约了工商行政执法。有的地方由于经济利益的冲突,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时案件还没正式立案,有权人士说情、打招呼的就接踵而来,干扰了办案工作,制约了工商行政执法。

二、如何规范基层工商所执法行为途径之我见。

(一)、加强基层建设,为提高执法水平创造良好硬件环境。上级工商部门要在人、财、物配置上优先考虑基层,以“执法反映快、效率高”为标准,不断改善基层工商所的办公、办案设备及执法车辆,保障执法职能到位。同时,应学习交警部门的做法,设立统一的扣留物资保管场所,所有扣留财物统一保管,提高执法震慑力。

(二)、倡导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做好服务工作。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先礼后兵”,示证检查。在检查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使用“你好”、“请”等文明用语,让当事人感受人性化的工商执法。在营业执照方面,可推行小巧的工商登记卡,方便经营者随身携带,利于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以“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为原则,在普遍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有侧重地熟悉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案技能演练,提高公务员的执法水平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要经常组织开展案件交流探讨座谈会,交流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四)、将监管执法的难点、领导关心的热点、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大力促进职能到位。工商部门特别要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农资市场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提高工商执法人员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五)、加强部门协作。要密切与公安、卫生、畜牧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到齐抓共管,从而全方位监管好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氛围。可在一年选定一个月为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月,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刊、橱窗和上街设立宣传台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工商法律法规,使之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工商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二

关键词: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法治,监督

目前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队伍素质整体不高、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等问题, 这都是行政执法失范的表现。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应从多维角度来思考, 其中应包括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培育、执法人员素质的培养、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立法防止权力滥用等, 本文试对之作一粗浅阐述。

一、培育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 反映法治现实, 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 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现代行政法治在本质上要求通过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实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为指导是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根本。

首先, 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 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实行法治的国家,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权力, 在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冲突的时候, 个人权威必然要服从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来实现, 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 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 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需要执法者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让执法行为令人信服, 用公正赢得权威。当前, 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 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另外,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应关注行政职权法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其次, 要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和规制来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如果行政执法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权利的保护, 社会整体利益也将荡然无存。由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树立起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 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尤其不能将行政执法权视为为自身谋取私利或挟私报复的工具。当前, 应积极推崇人性化执法,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1]。

再次, 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 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强调行政主体要合法, 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 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到权责统一。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 是一把双刃剑, 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 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要确保行政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真正顺民心、合民意,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最根本的是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 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由此, 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 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培养高素质的执法人员

执法比制定法更重要, 如果法律不能被良好地执行, 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 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可见, 执法人员素质问题是执法机制良性运行的基石, 他们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执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

1.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把好执法人员进出口关。要完善科学的人事选拔、录用制度, 把好人员进口关, 挑选社会上优秀的人才进入行政机关, 确保录用人员的高素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一种择优汰劣的选择机制, 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 达到行政人员能上能下的目的, 真正做到能者上, 平者让, 庸者下, 保证各级领导由有真才实学并且有能力的人来担当。另外, 在国家行政人员中, 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来执行考核、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督促行政人员严格要求自己, 不断自觉学习, 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政绩考核方面, 必须改变过去主要考核经济指标的做法, 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 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在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在进行考核后, 该辞退的就辞退, 该退休的就退休, 该分流的要分流, 使行政机关保持生机和活力。

2.通过加强培训教育, 提高基层执法人员职业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式, 教育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在法律之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始终绷紧法治与责任这两根弦, 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其培训内容既要包括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 还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 从而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 使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公正执法和行政执法即服务于民的观念, 培养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等主体意识。另外, 必须采取一定的刚性手段和强制措施, 严格学习培训纪律, 实行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具体说来, 就是要实行学习培训考勤考试制度, 实行统编教材、专家授课、统一试题, 严格考试、集中阅卷的方法。与此同时, 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和考试与行政执法上岗资格与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检结合起来, 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 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结合起来, 坚决淘汰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因而不适应现代行政执法要求的职业素质低劣者, 逐渐改进和提升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质, 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3.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整合人力资源, 增强执法合力。综合执法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联合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 这些形式都是充分利用现有执法队伍人力资源的有效方法。基层政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 增强综合执法力量,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执法管理中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做到各司其职, 统筹兼顾, 避免出现交叉、重叠执法和执法真空地带, 形成部门间的科学有效互补, 增强执法合力, 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并举。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健全的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 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3]。目前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形式有很多, 应完善各个层面的监督使其形成整体合力。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监督法规不仅不健全, 而且有一些监督法规在某些环节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难以操作。这就难免使很多监督法规流于形式, 成为一纸空文, 这势必导致行政执法监督因缺乏法律法规保障而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 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监督法》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行政监督法》, 可以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手段, 使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2.改善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就是很好的例子, 也是我国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基本的监督。人大监督权的强化, 必将使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形成必要的均衡, 这种均衡既能支持政府有效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又能制约执法权力的滥用。就目前情况来看, 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其监督功能:一是要努力提高权力监督机关人员的素质, 要引进公开竞争机制, 把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专业知识者充实到监督队伍中, 以保证监督队伍的精干和高效;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使监督权力的专门机构, 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并配备专职监督人员, 其主要工作是及时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 要时刻把执法检查放在突出的位置, 要重点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三是要不断地拓宽监督渠道,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的监督, 要区分各个执法机关的不同职责, 做到分工明确, 协调一致。

3.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有力的国家监督, 其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和法治保障原则。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该注意完善两个方面:一方面, 应扩大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的受案范围。法院能够审查的不能只局限于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 应增加司法审查的强度。司法审查不能仅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还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充分利用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一方面, 应健全公民监督体系, 畅通公民监督渠道, 通过行政公开、行政参与、行政听证等制度, 使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过程中来。另一方面, 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 以监督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及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另外, 监督过程中不可忽略网络舆论监督这个平台, 应允许监督主体充分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

四、完善立法, 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要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等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 弥补行政法领域的“真空”, 使得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执行到监督都有法可依, 防止权力滥用。

1.要完善程序立法, 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即便是聪明睿智的执法者, 然而他是有感情的, 因此会产生不公正、不平等”[4]。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在于权力有多大, 而在于其权限的范围及权力行使的方式, 行政执法程序能以客观标准衡量执法的公正性, 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从总体上看,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国仍然是“实体优先”。另外, 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 这很容易造成法律之间的反复、疏漏、抵触, 造成立法进程不统一, 进而导致法制的不统一[5]。应把分散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从行政实体法中剥离出来, 形成独立、统一、系统的行政程序法, 对行政执法行为作统一的规范。在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同时, 要建立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使行政程序在限制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用。这些基本的程序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限承诺制度等。

2.要提高立法质量, 增加法律法规条文的严密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 要把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整理, 总结正反经验, 同时吸取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提高行政立法技术, 使法律法规具体明确, 易于执行, 从而堵住由于条文本身造成的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漏洞。另一方面, 行政立法要强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制度内容上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行政立法不能为执法机关设定特权, 应当体现权责一致。

3.要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 防止权力滥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法治进程的推进, 应建立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以扩大受案范围, 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拓宽起诉主体, 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以保障救济效果。

参考文献

[1]伍玉功.论人性化执法[J].湖南社会科学.2006.0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3]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出版社, 2003.

[4]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3.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篇三

[关键词]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法治;监督

目前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队伍素质整体不高、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等问题,这都是行政执法失范的表现。要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应从多维角度来思考,其中应包括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培育、执法人员素质的培养、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立法防止权力滥用等,本文试对之作一粗浅阐述。

一、培育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现代行政法治在本质上要求通过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为指导是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根本。

首先,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权力,在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权威必然要服从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执法者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另外,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应关注行政职权法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其次,要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和规制来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如果行政执法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权利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将荡然无存。由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树立起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尤其不能将行政执法权视为为自身谋取私利或挟私报复的工具。当前,应积极推崇人性化执法,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1]。

再次,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强调行政主体要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要确保行政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真正顺民心、合民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是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由此,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培养高素质的执法人员

执法比制定法更重要,如果法律不能被良好地执行,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失去制度的意义。可见,执法人员素质问题是执法机制良性运行的基石,他们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执法整体功能的发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

1.通过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把好执法人员进出口关。要完善科学的人事选拔、录用制度,把好人员进口关,挑选社会上优秀的人才进入行政机关,确保录用人员的高素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一种择优汰劣的选择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达到行政人员能上能下的目的,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保证各级领导由有真才实学并且有能力的人来担当。另外,在国家行政人员中,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来执行考核、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督促行政人员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自觉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政绩考核方面,必须改变过去主要考核经济指标的做法,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在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在进行考核后,该辞退的就辞退,该退休的就退休,该分流的要分流,使行政机关保持生机和活力。

2.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基层执法人员职业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式,教育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在法律之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始终绷紧法治与责任这两根弦,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其培训内容既要包括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还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从而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使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公正执法和行政执法即服务于民的观念,培养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等主体意识。另外,必须采取一定的刚性手段和强制措施,严格学习培训纪律,实行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具体说来,就是要实行学习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实行统编教材、专家授课、统一试题,严格考试、集中阅卷的方法。与此同时,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和考试与行政执法上岗资格与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检结合起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结合起来,坚决淘汰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因而不适应现代行政执法要求的职业素质低劣者,逐渐改进和提升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3.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整合人力资源,增强执法合力。综合执法是形势发展的要求,联合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这些形式都是充分利用现有执法队伍人力资源的有效方法。基层政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增强综合执法力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管理中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避免出现交叉、重叠执法和执法真空地带,形成部门间的科学有效互补,增强执法合力,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并举。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健全的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和手段,是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机制[3]。目前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形式有很多,应完善各个层面的监督使其形成整体合力。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监督法规不仅不健全,而且有一些监督法规在某些环节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难以操作。这就难免使很多监督法规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这势必导致行政执法监督因缺乏法律法规保障而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监督法》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行政监督法》,可以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手段,使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2.改善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就是很好的例子,也是我国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基本的监督。人大监督权的强化,必将使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形成必要的均衡,这种均衡既能支持政府有效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能制约执法权力的滥用。就目前情况来看,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其监督功能:一是要努力提高权力监督机关人员的素质,要引进公开竞争机制,把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专业知识者充实到监督队伍中,以保证监督队伍的精干和高效;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使监督权力的专门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其主要工作是及时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要时刻把执法检查放在突出的位置,要重点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三是要不断地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的监督,要区分各个执法机关的不同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一致。

3.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有力的国家监督,其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和法治保障原则。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该注意完善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扩大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的受案范围。法院能够审查的不能只局限于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应增加司法审查的强度。司法审查不能仅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充分利用其他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一方面,应健全公民监督体系,畅通公民监督渠道,通过行政公开、行政参与、行政听证等制度,使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过程中来。另一方面,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以监督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及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另外,监督过程中不可忽略网络舆论监督这个平台,应允许监督主体充分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

四、完善立法,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要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等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弥补行政法领域的“真空”,使得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执行到监督都有法可依,防止权力滥用。

1.要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即便是聪明睿智的执法者,然而他是有感情的,因此会产生不公正、不平等”[4]。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在于权力有多大,而在于其权限的范围及权力行使的方式,行政执法程序能以客观标准衡量执法的公正性,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从总体上看,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国仍然是“实体优先”。另外,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这很容易造成法律之间的反复、疏漏、抵触,造成立法进程不统一,进而导致法制的不统一[5]。应把分散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从行政实体法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统一、系统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执法行为作统一的规范。在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同时,要建立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行政程序在限制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和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用。这些基本的程序法律制度至少应包括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限承诺制度等。

2.要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法规条文的严密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要把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整理,总结正反经验,同时吸取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高行政立法技术,使法律法规具体明确,易于执行,从而堵住由于条文本身造成的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漏洞。另一方面,行政立法要强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制度内容上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行政立法不能为执法机关设定特权,应当体现权责一致。

3.要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防止权力滥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应建立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以扩大受案范围,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拓宽起诉主体,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以保障救济效果。

[参考文献]

[1]伍玉功.论人性化执法[J].湖南社会科学.2006.0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4]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5]刘帅、徐健. 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12.

4.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四

一、当前路面执法存在的问题

1、纠正交通违法执法无序。主要表现为对过岗的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交通参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或者是坚持了违法不过岗,但是不注意时间、地点、场合,执法效果没有达到。诚然,见违必纠是我们应该长期坚持并大力提倡的,但在现实路面执法中,因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注意时间、地点、场合而造成或顾此失彼、或得不偿失,警民对立的情况屡见不鲜。

2、重处罚轻教育。在路面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趋势比较明显,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运用得很不够或者是基本上没运用;同时在路面执法中,罚款已交而交通违法照旧的现象突出,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交警为了罚款而纠正交通违法的普遍认识,从而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3、路面执法情绪化。交警也是人,是人就有情绪。作为交警应该控制其情绪,但个别民警在心情不好时,特别是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中工作时,火气大、情绪差,对驾驶员训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部分民警方式方法欠妥,语言不规范,说服不到位,造成不少驾驶员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无异义,但对交警的执法态度有看法。

4、路面执法中随意现象仍然存在。如在路面执法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违法在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5、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民警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上,纠正交通违法在执法程序上、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认识,对于交通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安全生产法》等、基本上没有什么概念,也很少涉及。

6、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人缺乏人性化关怀。主要表现为不自觉地把行政相对人当作自己的对立面,从而在人格上不尊重当事人、在处理上不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在语言上不注意文明用语、在行动上处处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感和自我优越性。

二、如何提高路面人性化执法水平

依法行政是党和政府对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人性化执法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新要求、高标准,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作为交通警察,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人性化的执法:

1、路面交通管理应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交通警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以“生命至上”为最高目标,要通过人性化管理,体现整个社会对公民权益、生命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树立队伍形象上来。

2、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路面执法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要讲究执法效率,讲求人性化执法,追求执法效果,坚决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服务对象一律平等,对交通管理的各类对象一视同仁,与此同时,要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学习。

3、坚持人性化执法。作为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掌握适度,体谅群众。掌握适度,实际上也是《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三个问题必须掌握好。一是罚得对不对,二是罚得当不当,三是罚得是否承受得了。交通民警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处罚权,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明确两点:第一,执罚者与受罚者都是“人”。除开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外,是人就有人性,也就是说人的本性都有崇善嫉恶的一面,绝大多数人主观愿望上不想违法,更不愿受到处罚和指责。第二,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消化处理的。所以,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处罚法定原则。所谓“适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处罚数量,不能轻违重罚,或者重违轻罚。所谓“量情”,就是作处罚决定时,一定要体察民情,不要超出他们承受不了的限度。所以,对于交通违法的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

罚得心服口服。

4、热心助人为乐。要认真落实“有困难找警察”的承诺。交警部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车主、驾驶员及所有交通参与者。我们提出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实际上是一个群众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人本理念问题。交通警察通过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根本宗旨,也可以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执法形象。

5、加强修养、提高心理素质。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闻听群众过激言论时,要心胸袒荡,谅解群众。遇到这种情况,交通民警一定要头脑冷静,耐心教育,以理服人,不与他们计较。因为我们是警察,心胸要宽广。由于人的素质不齐,良莠并存,社会的落后面一下子不可能消除,自由主义、不服管理、或者希望法律只管别人,不管自己的人在一定时期还是存在的,但他们毕竟还是人民群众。所以,对待这些人,从情感上要谅解他们,从道义上要征服他们。遇到说不清,讲不明的情况,也不能操之过急。二是在遭遇不公正指责的时候,要勇于自责,理解群众。当前,我们的执法工作确实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再加上群众对改革不理解、对发展有看法、对政府工作有意见,往往会借题发挥。因而,交通警察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公正的指责,有口难辨。怎么应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勇于自责,承认自己不足,然后再作解释,辨明真相,弄清是非。即使你本人做得很好,也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虚心接受意见,提高群众满意率。

5.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五

各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地管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尤其是所长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二、严格执行规划,依照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坚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要增强土地法制观念,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切实做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

三、建立健全制度建设,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各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出租、承包及在土地上发展养殖及设施农业等事项必须经村“两委”班子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签字后方可申请报批。

四、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各村凡在土地上发展养殖、设施农业等项目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六

【内容摘要】

文章从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角度出发,回顾总结基层工商廉政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并认真分析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从认识、目标、制度、监督等环节上查找基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不足。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深刻阐述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的内涵,并对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作了初步设想,提出了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的六大体系,即教育规范化体系、制度规范化体系、监督规范化体系、惩处规范化体系、考核规范化体系和创新规范化体系,从而初步构建了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这个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是以教育体系为基础,制度体系为为核心,以监督体系为重点,以惩处体系为手段,以考核体系为抓手,以创新体系为灵魂,六大体系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推进具有工商机关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工商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

【正文】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是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工商机关带好队伍,履职尽责的根本保证。工商部门恢复建制30年来,经过广大工商干部的不懈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随着新时期工商党风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构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一项紧迫的任务。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建具有自身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以下就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谈谈我们的思考。

一、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是历史的必然

(一)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取得初步成绩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和《惩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新路,不少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推进了工商系统惩防体系建设,丰富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事业的发展。

1、规范了公开述职述廉活动。工商部门向社会和监管服务对象进行公开述职述廉,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开了公开向服务管理对象、社会各界进行述职述廉活动的先河。通过近两年来的实践,总结探索,公开述职述廉己逐步走向规范。一是规范述职述廉时间,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述廉。二是规范述职述廉的主体,行政首长、窗口单位负责人。三是规范述职述廉程序,四是规范述职述廉内容,五是规范述职述廉监督对象,六是规范述职述廉测评方式,七是规范述职述廉信息反馈方式。公开述职述廉是贯彻国家工商总局要紧密结合工商机关特点,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工作各个方面切实做到规范行为,履职尽责,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的典范。

2、规范了查找廉政风险点工作。工商部门开展查找廉政风险点工作以“规范工作流程”为主线,构建“权力运行环节”的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和监管责任风险点,紧盯廉政风险易发、高发环节和部位,建立起了教育在先、制度制约、监督及时的防范机制。着重围绕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的部门和环节,将注册登记、市场巡查、违法行为查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纳入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逐步形成了以岗位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的廉政风险点防控机制。

3、规范了同级监督放大工作视野。为进一步深化同级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以及成员的监督,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规定,市、县级工商局监察室主任或纪检组副组长列席本级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参与“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事项,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政治地位,扩展同级纪检监察监督的视野,拓宽和规范了监督领域及内容,法定了同级监督的程序,为构建廉政建设规范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行政机关同级监督的首创。

4、规范了行政执法基础工作。采取了划分办案职权、完善办案程序,适度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等措施。制订了《行政执法职权及案件处罚执法权限划分若干意见》和《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依法行政十项制度》,实现了职权清晰、程序规范,履行政务准确、统一以及辖区经济秩序长效监管的工作目标。

5、规范了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基层工商分局内部,选拔推荐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任专(兼)职纪检监察员,有助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改变单打一工作格局。出台了基层工商分局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了权力、义务、工作要求、考核标准。由专(兼)职纪检监察员督促检查队伍管理方面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情况,掌握分局人员党风党纪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廉洁自律,完成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这是强化基层纪检工作的根本,也是做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二)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还存在薄弱环节 在看到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还存在的不足。就当前情况看,工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中还存在着认识、目标、制度、监督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

1、认识不一致。不少工商干部思想上还存在偏差,认为业务工作容易出成绩,而党风廉政规范建设是“软任务”,不容易出成绩,没有把党风廉政规范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履职、监管、责任、风险、廉政,对工商干部来说,防范廉政风险与监管风险,不是远不可及、不是与己无关,而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我们务必从思想和行为两个层面上引起高度重视。要消除模糊认识,从监管角度去理解责任,特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角度去理解,凡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岗位和领域都有监管风险,责任风险应是廉政责任。所以说,人人有责任、人人有风险、人人要防控。

2、目标不明确。就基层人员而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就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目前而言,没有结合到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当中。所以基层工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内涵、标准等问题亟待规范,以解决概念模糊、任务不清、目标不明,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3、制度不健全。就工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来讲,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还没有全涵盖。从制度制定层面上讲,制度制定存在内容过于单一,就廉政而讲廉政,没有真正结合工商工作发展实际。从制度执行层面上讲,制度执行力较弱,没有跟上工商工作建设推进的实际需求,制度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在执行要求上相距过大,即规定得太宽、太笼统,执行过程中无法把握。从工商部门管理层面上讲,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内容还不够具体全面、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从工商工作规范层面上讲,制度制定局限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面,没有从全局性、稳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方面来建设配套规范性规章制度。

4、监督不得力。不少单位组织的述职述廉活动重形式轻内容、重制度轻落实、重突击轻日常,监督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方式不活、约束不严。有些地方还存在“两层皮”的现象,讲是讲的,做是做的,成效往往大打折扣。为此,要着重强调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按制度办事。监督不力也体现在考核设置不科学,存在“上级考下级”、“自己评自己”考核局限性,对发现的问题,往往责任追究停留在纸上,不想深追究、不愿深追究、无力深追究。

二、明确构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的深刻内涵

工商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构建具有工商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是强化和完善工商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引入规范化管理的系统理论,用规范化理论进行完善,构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

1、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意义重大。面对新形势新阶段,国家工商总局适时提出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科学理念,要求大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积极推进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转变,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全面实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率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要实现以上目标,需要以工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保障。通过持续渐进改革规范,形成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循环上升、不断提升框架,使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在高水平上运行,提高工商党风廉政建设的质量;通过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科学分解责任、强化监督、注重考核、兑现奖惩等措施,提高监督效率,减少监督成本,从而促进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提高;通过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不断自我完善机制,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素质,提升工商机关形象,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提供体制保障。

2、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可以借鉴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管理与企业规范化管理,两个具有相通之处。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的理论中,可以探索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道路的大体轮廓。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理论,强调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的价值,通过确立一套价值观念体系来引导下属的意志行为选择。规范化管理的措施要求做到系统化、常态化、流程化、标准化、专业化、数据化、表单化、信息化,体现在行为标准上,要求做到决策程序化、考核定量化、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奖惩有据化、目标计划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控制过程化。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在于构建一个具有自我免疫、自动修复的机能。使企业组织形成一种内在的自我免疫功能,能自动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能抵御外部力量的侵害。并且当企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外部创伤后,能自动地修复愈合,使企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3、把握构建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的基本特征。从科学规范管理理论方面来认识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构建具有自我免疫、自动修复的机能体系。这个体系需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标准化。解决的是参照、规格和程度的问题,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需要一个统一的规格、统一的参照,从而达到整齐划一,体现规范化;二是制度化,解决的是执行、依据的问题;三是程序性,解决的是步骤、次序的问题。工商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工商工作要求按部就班,有序安排部署;四是系统化,解决的是全面、无缝隙问题。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形成体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与工商工作无缝隙对接;五是长效化,解决的是持续、长久的问题。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所指定的标准和制度长期发挥作用;六是科学性,解决的是合情、合理、合规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符合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客观发展规律。

三、构建基层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的初步设想

今年,全国工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总局党组明确要求:“工商系统要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紧密结合工商机关特点,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工作各个方面,切实做到规范行为,履职到位”。我们将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惩处、考核、创新六大环节,构建具有工商特色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体系:

第一,构建教育规范化体系。在教育的载体上,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运用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权力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教育、廉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5.10思廉日教育、算好“廉政帐”等多个载体,加强对全体工商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做到有重点、分层次,坚持经常性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注重平时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做到常抓不懈,结合具体实际开展专题性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正面典型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在系统内部树立和宣传勤廉先进典型,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警示和教育广大工商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工商廉政文化建设,以“五进”(进机关、进基层、进岗位、进家庭、进市场)和“五上”(上墙面、上桌面、上讲台、上舞台、上网络)为主要方式,体现工商廉政文化的特点。

第二,构建制度规范化体系。要抓紧工商惩防体系制度框架的构建。在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追究和惩处制度、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等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贯穿到工商各项职能工作制度中。例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廉政监督回访制度》、《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各级机关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很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工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构建监督规范化体系。近来年,工商机关逐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开展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全局性工作、重点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系统内领导干部违法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干股、违法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及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六项禁令》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积极推进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增加监督合力。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坚持党组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推行行政绩效和行政问责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满三年必审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制度,取信于广大监管服务对象。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商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防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发生问题,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第四,构建惩处规范化体系。紧扣工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部位,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处发生在工商系统内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投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建立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完善工商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与纪委、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增强惩治腐败的总体合力。坚持执行工商系统案件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办案工作的沟通和联系。注重发挥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落实责任问责,强化责任追究,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实行严格问责,提高责任制的刚性。

第五,构建考核规范化体系。主要包括考核评价体系、方法和激励方式的转变。根据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化要求,制定一套科学适用的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工具;根据规范化管理的科学性要求,考核制度要做到评价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全面,评价标准公开、公正、公平,评价方式科学合理,评价结果与利益挂钩,奖惩兑现,解决干与不干,干多与干少,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做到有考核、有奖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工商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体系应包括: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考核、深化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考核、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考核、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考核、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考核等。工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要突出领导干部是主要负责人的重点,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的人员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不佳的人员和部门实行末位淘汰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六,构建创新规范化体系。创新权力内控机制,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控制度;创新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创新反腐倡廉制度,更加注重以改革统揽源头治理工作;创新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载体,深化主题教育,突出专项教育,抓好典型教育。

7.对规范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 篇七

2010年2月3日至7日,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我们基层工商部门,如何以自身的行政方式的转型升级来助动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是摆在议事日程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这一切入点,如何来助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来探讨目前基层工商部门管理方式转型基本工作思路和工作着力点、工作重点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

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时代紧迫性

实现工商职能的转型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根本性要求。要实现工商转型就必须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管理执法理念,才能在转型中有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促进工商发展,必须以服务为前提;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潜心打造服务品牌,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现实状况

(一)一线监管人数薄弱:拿富阳市来看,至2010年6月底,富阳市在册市场主体36409户。其中企业9575家,外资企业314家,个体户26520户;分局工商所(不包括机关)在编人数117 人,人均监管市场主体为311户。上述数据还不含对无照经营户的监管。其中富春工商所(富春街道)人均监管的市场主体数量更大,达520户。

(二)一线监管任务繁重:工商部门已经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虽然全国已经统一停征了“两费 ”,减轻了基层干部的收费负担,但对基层监管职能转型提出了要求。目前以工商为主执行的法律有 7 部,需工商参与和配合执行的法律多达 300余部。工商所目前承担的基本职能有33 项,其中法定职能23项,上级要求的10项。同时基层工商所平时还要承担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主要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执法整治任务。例如经贸局的“放心肉”整治、烟草局的卷烟市场整治等等。

(三)一线监管压力大:行政问责制已经运用在日常监管的各个方面,工商干部面临巨大压力。食品安全以及无照经营是工商问责风险的两大重点领域。据分局富春工商所初步调查,2009 年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在 2000户左右,人均 17户。工商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制售案件80%出自无证无照经营。目前富阳市流通环节的经营主体有28365家,监管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受到问责。因此,在问责风险最大的基层,亟需建立一套既促进工作,又保护干部的科学的问责机制。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存在的问题

“转型升级”是基于对当前基层工商监管执法效能及运行模式的深刻反思提出的。基层工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整个工商事业的基石。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监管执法重心下移,承担起了绝大部分的监管任务,其监管执法效能直接体现工商机关的整体形象,然而,当前基层工商监管执法整体效能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观念方面:停征“两费”后,存在“迷茫心态”和“人不老心老”现象。有些干部还有10多年才退休就开始感觉自己老了,没用了,于是对工作缺乏主动,应付了事;对单位事不关己,不闻不问;对学习不感兴趣,不思进取;对生活失去热情,随波逐流。分析原因,第一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要求越来越高;第二是体制机制改革发展创新步伐越来越快;第三是停征“两费”、转型升级让部分干部感到无所适从;第四是跳不出凭经验工作的圈圈。

(二)体制方面:基层工商部门已经形成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在人事上及业务工作方面独立,但是影响基层工商的财力保障却又不独立,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垂直,最后形成的只是“两张皮”的格局,其职能不能够非常充分的体现,干部的交流渠道不畅通影响干部积极性和出路。

(三)队伍建设方面:一是队伍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能力不强。多年来的工作环境造成干部业务技能单

一、知识结构狭窄。二是监管方法缺乏创新,随着工商系统三级联网的建立和使用。基层人员应具备“会登记、会电脑、会检查、会办案、会调解”,但目前基层“五会”人才相当缺乏,成为制约基层监管效能提升的最大瓶颈。

(四)影响职能到位的外部因素依然存在。这几年,富阳工商部门一直致力于改善外部工作环境,但社会上对工商职能认识的偏差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都认为工商部门的职能就是“批批执照管管市场”,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成绩都不是很理想,这对工商职能到位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影响。

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原则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基层工商管理方式的转型,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一)坚持和把握好发展第一的原则: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就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要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在深入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把握好工商监管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工作要求,不断刷新工商监管职能,合力打造新型队伍,加快统筹发展步伐,推进工商监管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和把握好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动员和组织监管干部积极参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以执法为民为主线,推进精细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作风三过硬的工商干部队伍,形成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要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和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把工商的监管手段与目的有机结合起来,让监管服务对象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规范经营水平,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

(三)坚持和把握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工商部门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步。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序上下功夫,同时提升工商监管职能的履行能力、执行能力、公信能力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四)坚持和把握好统筹兼顾的原则:要围绕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工商履行监管职能与服务与发展与执法与维权的关系,把加强监管作为工作中心,并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中心”、“四个轮子”的工作格局。同时注重创新体制、机制,提高队伍素质,以工商部门的科学监管,服务市场主体的又好又快发展。

五、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基本思路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思路是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针对以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思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我们试可以确定以下基本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工商具体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职能入手,从具体事情干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监管转型来促进经济转型,以服务转型来促进政府转型,强化监管,创新监管,高效监管,建立“三位一体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监管三项核心工作)工作机制。

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着力点

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在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要把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着力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那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着力点也是为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就是要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监管三项核心工作,全心全意服务于市场主体,建立“三位一体服务市场主体”体系。一是做好引航员,要紧紧围绕服务民营经济,让市场主体更活跃。积极催生新的市场主体,继续提升工商系统的经济气象预报和发布能力,深化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二是做好护航员,要高度重视市场体系的建设,让市场主体更强大。进一步拓宽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三是做好巡航员。要强化流通秩序监管,让市场秩序更健康。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的监管,深入推进十小行业的整规和规范,加强消费者的维权力度。

七、实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方式方法和工作重点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见实效。他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包括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围绕八项工作重点,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应该进行转型升级。郑宇民局长强调:“实现监管方式与监管理念的统一,监管理念要更高于监管方式。如果监管理念,不能随着监管方式的转变而转变,就不能实现我们监管服务的目的”。从引领科学监管的理念来看,实现四个转变的重点在基层。

(一)确立监管职能化的理念,推进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职能化的理念,主要是指拓宽监管新领域,创新监管新方式,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即监管范围要由监管传统集贸市场向依法监管各类消费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延伸,监管内容要从侧重查处简单、常规违法行为向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延伸,监管重点要从单个案件查处向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延伸。

(二)确立监管精细化的理念,推进监管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监管精细化的理念,主要是指坚持提升工作标准,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即要着眼于提高监管效能,由简单的责令整改、罚款没收向警示指导与依法规范相结合转变,由事后监管为主向注重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对各类市场主体简单、粗放监管向实施市场主体分类和信用差别监管转变。要着眼于整合执法资源,由粗放监管方式向依托经济户口信息资源的网格化属地监管转变,由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向集中力量、协同监管的方式转变。

(三)确立监管规范化的理念,推进监管方法由突击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规范化的理念,主要是指通过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实现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即必须改变过去运动式、突击式的监管方法.由被动接受任务、被动开展监管工作向积极主动监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转变,由权责不明、运行不畅向责任清晰、程序规范的日常监管转变,由过分依靠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重视发挥日常规范监管的作用转变,由临时组织专项整治向统筹规划专项整治、发挥监管合力转变。

(四)确立监管现代化的理念,推进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监管现代化的理念,主要是指探索分类监管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即适应现代市场监管需要,由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由传统的手工监管模式逐步向以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为主的现代监管模式转变;由传统的监管资源信息不足向依托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数据共享共用转变。

八、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探索实践

(一)管理观念升级:在新形势下,基层工商如何实现从过去的偏重收费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笔者认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在监管中,既要做到刚性管理,强化执法的威慑力,又要做到柔性管理,提升法制的渗透力,加快推进基层工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转型升级是提升监管效能的需要。富阳工商部门近年来在品牌建设、广告监管等方面推行的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书是管理理念升级的一种体现。

(二)绩效考核升级:自两费停征后,富阳工商部门根据“四个统一”迅速转变观念,彻底转变“以数字论英雄、以两费较短长”的传统观念,以如何加快富阳工商系统转型升级,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全系统的工作现状和队伍建设情况,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以科学发展为指引,完善绩效考核,积极推进工商转型升级”的整体思路。以强化执行力为着力点,进一步增强履责意识,建立健全五大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查纠纪律作风松弛、基础业务不规范、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基层工作落实,督促基层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保障决策畅通。通过督查,从制度上确保工商服务的常规化、制度化、人性化。对那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办事互相扯皮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些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状况,为促进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持,为塑造基层工商干部新形象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重点工作考核机制。重点工作是全系统业务工作的主线。要通过重点工作进度定期汇报会、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等措施,保障重点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二是项目建设考核机制。以工商项目建设来贯穿分局全盘工作,项目建设从设置、实施到完成,每个阶段,各个组成部分都必须纳入考核范围。通过过程督查、绩效评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三是基层班子建设考核机制。所领导班子建设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业绩考核、内部测评、社会评价等方法,合理评估所领导班子综合工作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推进基层工商所班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四是纪律执行考核机制。在系统上下开展各类主题局容风纪整肃活动,深化各种形式的大讨论,提高全局同志爱工商、树形象的意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纪律督察小组,定期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纪律惩戒。五是党风廉政考核机制。以党风廉政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为基础,积极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深化“权力监督、风险防控”的阳光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

(三)队伍管理升级:向管理服务型转型,需要全面建设高素质的基层工商干部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富阳工商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推进为民便民服务的深入开展,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群众诉求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认真开展“我为建设五型工商”(即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廉洁型)大讨论活动、“助动企业发展”大走访活动、“树新形象、创新业绩”大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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