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2024-09-22

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4篇)

1.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

谷城县商贸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

我们收到政协第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定点的监管》提案后,立即召开专题公议,进行专门研究和安排,并与提交提案的张俊萍委员进行了当面汇报和交流,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吸取了张委员的许多建言。今天,县政协的各位领导不畏酷暑,光临指导、监督,这是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极大支持。下面我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汇报如下:

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开展于1996年,先后几次启动运作。在这期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几经波折,几起几落,在襄樊市区和周边县(市)均继续开展的情况下,我县却在启动运作后中途受挫而夭折。1999年至今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停顿期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得不到很好施行,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偷漏税收、不合格肉品上市等违法违规现象相继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肉类商品流通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目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点屠宰形同虚设。1996年县城区曾设立定点屠宰场6个,目前尚有大古桥、后湖、太平坊、过山四家在勉强运行。由于屠宰场偏多,管理失范,更没有实行严格的集中检疫,上市肉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各乡镇定点屠宰都处于放任自管状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

(二)检疫工作漏洞较大。少数屠商逃避检疫,将没有经过检疫的白条猪肉直接与餐馆、饭店经营者联系成交,定点供应,肉品质量令人堪忧。同时,在生猪屠宰加工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检疫、检验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不合格猪肉流入县内市场和毗邻县(市)市场开了方便之门,毗邻县(市)对此意见较大。老河口市曾多次向襄樊市政府反映过冷集桥头未经检验的猪肉流通入该市,影响当地定点屠宰的问题。

(三)个体屠商私屠乱宰问题突出。目前,仅县城区就有屠商128户,私人烫锅107口。场外宰杀,场外检疫,源头失控,难于管理,肉品质量无法保证,直接危害消费者利益。

(四)偷漏税收严重。从上市情况看,县城区每年屠宰生猪约5万头左右,税收的漏征率达50%以上,按2003年定点屠宰国地两税每头生猪定税30元计算,仅县城区屠商每年就偷漏国家税收约60万元。

二、屠宰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管理机构有名无实。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2002年10月前设在县财办,后经县政府同意,由编委下文正式移交县商贸协会至今。该机构目前是有牌子、无编制、无经费来源。定点办在县财政未纳入预算拨款而省政府办公厅又明文规定屠宰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管理工作难以为继。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全局观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不够,让不法屠商钻了空子,导致定点屠宰名存实亡。三是利益驱动。少数不法屠商见利忘义,不法经营,只要能赚钱,就不择手段,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做得出来。有的甚至公开抗法,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威胁屠宰管理执法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措施

贯彻施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是杜绝不合格猪肉上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治本之策,是利国利民之举。针对目前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现状,现就贯彻落实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管理工程。为此,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由县政府办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县定点办,牵头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不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同时,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定点办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核定编制,解决经费。按照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屠宰管理人员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求,为县定点办核定3—4名定编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拨款范围,保证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动用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营造生猪屠宰管理的舆论声势,为重新启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屠宰场点,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家国家三星级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一方面,在县城区通过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臵规范》要求的100多处私屠乱宰场点,坚决予以关停;另一方面按照鄂屠管办[1999]7号、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县城区内只设一个屠宰厂”,我们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兴建一个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屠宰厂。日加工能力达到250—300头,年加工量达到8万头左右,满足县城区肉食消费需求和适应肉类商品流通。目前,总投资600万元,占地10亩的三星级屠宰厂已经开公兴建。投资商谷城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已投入前期资金50万元,已妥善解决了村民搬迁补偿问题,厂区“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厂房设计和设备采购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竣工投产后,将解决我县无达标定点屠宰场的状况。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制度,加大屠宰管理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制度是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基础,鉴于多个部门皆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职责以及执法权力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实际,建议由县政府办牵头建立生猪屠宰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人员从公安、工商、税务、检疫、商贸等部门抽调,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即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联合执法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坚决取缔县城区非法屠宰场(点)和个体屠商烫锅。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由县定点办协商城关镇人民政府,在事前公示,搞好宣传的前提下,采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对县城区现有非法屠宰场(点)和个体“烫锅”在限期内予以铲除。在统一行动中,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1999]第13号)“组织警力,配合屠宰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证执法人员不受侵害”,“严厉打击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加强部门管理力度,强化对肉品市场的联合监管检查。禁止在定点屠宰场外对生猪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禁止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体食堂购买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这其中尤其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等国家6部(局)商运发[2007]357号文件的要求,公安部门要着重配合打击私屠乱宰、暴力抗拒管理等问题;畜牧部门要着力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检验工作,杜绝市场分散检疫问题;工商部门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市场和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场;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加工企业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不合格猪肉进入生猪加工企业。我们定点办也将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防病死、注水、末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流出。组织经常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欺行霸市和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规范肉食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场内集中检疫检验,一票纳税收费”制度。定点屠宰重新启动后,检疫部门只能在定点屠宰场内检疫检验生猪及其产品,严禁场外检疫检验。对定点屠宰的生猪的税费,统一使用从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购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由县定点办统一收取,定期划拨各部门。鉴于原税费收取标准为1996年核定,如今各方面情况已发生变化,建议县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地)税、检疫费、工商管理费、屠宰加工费等税费项目的收取标准重新进行测算确定,使之适当降低,更加趋以公平合理。

(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总结前几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襄樊市区及兄弟县市定点屠宰管理先进经验,建立起“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协调一致、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抓源头。规范设臵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加强屠宰加工环节、检疫检验环节、税费收取环节的规范管理,保证上市肉品质量,防止税费流失。二是坚持抓检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实行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定点办执法检查与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对违法屠宰和违章用肉行为,依法严管重罚。同时定点办组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请县编委核编7—10人,经费多渠道筹集。在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规定:“定点屠宰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所需经费应按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列支“。按照文件要求,定点屠宰办不得在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经费的筹集我们的想法是,借鉴毗邻县(市)的做法,政府财政给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收费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有机构、人员有编制、活动有经费,才能做好日常市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三是采取先县城区,后乡镇的办法,分批逐步在全县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城区启动,巩固定点屠宰的基础上,要求各乡镇设立机构,制定方案,签定责任书和承诺书,建立执法管理队伍,合理布设屠宰场点。四是坚持抓典型。对一贯守法经营、讲求诚信的屠商,发放信誉标示牌,以示鼓励,引导消费。对极少数违法经营、私屠乱宰、欺行霸市,出售不合格猪肉的屠商,坚决依法查处,在社会上和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措施,持之以恒地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抓下去,抓出成效。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2.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二

1 存在的问题

1.1检疫执法主体不合法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至今日,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仍是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 其执法主体和执法身份均不合法。

1.2生猪定点屠宰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在一些地方的屠宰场没有设立检疫室、急宰间和隔离圈、没有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更没有消毒设备。给动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1.3屠宰场检疫设备缺失

大部分屠宰场检疫室内基本设施、检疫设备及检疫工具配置不齐。如冰箱、干燥箱、照相机、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等没有。检疫人员只能靠“视、触、嗅、剖”等检疫手段对生猪检疫合格与否作出判定, 其人为因素比重较大, 科技含量不高, 发生争议举证难。

1.4同步检疫流于形式

由于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手少, 工作任务重, 派驻的驻场动物检疫人员数量与屠宰场检疫工作量极不相适应。不能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6道岗要求开展同步检疫, 只能派出1-2名动物检疫员开展复检和检疫处理, 致使病害动物及产品检出率大大降低。

1.5宰前检疫形同虚设

有的屠宰点宰杀的生猪事先不进场, 只是在早上方将猪运到即宰。这样驻场动物检疫员根本无法进行生猪的宰前检疫, 一些宰前很容易被发现的疫病就很难检出, 并有可能造成某些疫病的传播, 也就无法保证上市肉品的质量。

1.6动物检疫员工作不落实

少数动物检疫员工作马虎了事, 只收费不检疫。甚至在一些定点屠宰点, 检疫员进点检疫, 不带任何检疫工具, 只见一手拿印, 一手挎包, 盖印、收钱、撕票“三步曲”, 不认真履行动物检疫员的职责。必检部位未检查, 可疑的病害肉未经处理便出场, 这不但损害了动物检疫员的执法形象, 还给不合格猪肉产品上市提供了合法的外衣。1.7夜间开展检疫工作问题多

由于市民普通有购买“热鲜肉”的习惯, 大多数屠宰场不建冷库, 屠宰者又要在上午卖肉, 因此屠宰场都在晚上或凌晨屠宰, 检疫工作只能在夜间进行, 屠宰场的照明条件本身未达要求, 有一些症状或病变不明显的病猪或病变产品难以发现, 导致个别染疫或病变产品出厂。

2 对策

2.1加快官方兽医资格制度建设步伐, 尽快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解决动物检疫执法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使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做到主体合法、身份合法。

2.2加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利用广播、宣传车、散发资料等, 向屠商和消费者宣传法律法规, 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 自觉配合我们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同时也让广大消费者掌握法律武器, 大胆抵制、检举揭发不法商贩的违法行为, 共同维护猪肉市场良好的公平、公开、公正秩序, 让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2.3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建设, 提高检疫员素质。通过组织动物检疫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检疫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 在丰富动物检疫理论的基础上, 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清除队伍中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 严肃查处渎职违法等行为, 进一步纯洁检疫队伍, 树立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形象。

2.4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 改善检疫环境。针对设点过多, 不利于动物检疫及管理的情况, 严格生猪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坚决撤并那些设施简陋, 环境污染严重的屠宰场, 采取猪肉配送的办法, 既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又解决了群众购买猪肉不方便的问题。

2.5添置检疫诊断仪器, 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科技含量。单凭老经验, 难免对一些可疑的病害肉造成误检, 群众对此也持怀疑的态度, 颇有微词。因此用配备检疫仪器的手段, 如显微镜、照相机、快速诊断化学药品等, 对可疑的猪肉进行先进的仪器诊断, 既不让病害猪肉出场, 也不误检合格肉品, 让每个业主都心服口服, 使动物检疫结果更加准确合法。

2.6强化对检出不合格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督促屠宰场建设焚烧炉、化制锅及无害化处理车间, 并对检出的病害肉就地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病害猪肉及污物随地乱扔、乱排、乱埋, 避免污染场地的扩大和疫源的传播, 危害人畜健康。

2.7督促屠宰场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屠场的清洁卫生直接关系到猪肉的安全卫生, 因此屠宰场必须在每天屠宰完毕后进行清洁打扫, 并制订每天一次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和每三天一次化学药物如强力消毒灵等喷洒消毒制度, 以彻底消除病菌的滋生繁殖场所。总之, 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健康, 每个动物检疫员, 有责任把这项工作认真规范做好, 确保无病害猪肉上市, 让市民真正能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摘要:随着《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在广大动物检疫员的共同努力下, 在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让市民吃上“放心肉”, 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但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完善和解决。

3.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防范策略

对动物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因为肉制品产生的疫病传播,确保提供优质的动物产品。因此切实抓好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工作是对人民健康负责,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1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作用

动物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关系着所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1.1 防控动物疫病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通过集中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的疫病,针对疫病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疫病蔓延扩散。我国每年经过定点屠宰检疫出大量的染疫动物产品,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这样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者饮食方面的安全。如果分散屠宰和检疫,就可能发生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对污染源难以有效地进行控制与处理。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过程中,对动物来源、质量要严格把关,并且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程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可以对动物产品质量提供有有效保障。

1.3 追溯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动物的大量疫病都可以传染人类,轻则造成人体技能障碍,重则引起生命危险,通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疫病,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阻止病害动物上市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对进入商场的动物产品要严格把关,对无检疫证明,没有佩戴合法畜禽标识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可以对产生疫病源头进行追溯。

1.4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甲型H1N1、禽流感、非典等造成人感染死亡事件都体现了开展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存在的问题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还应该科学系统的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规范。不过,目前在定点屠宰检疫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 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我国部分地区,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一直不重视甚至不支持。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同时也是公益事业,应该是政府安排业务部门的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对兽医部门不管不问,有关检疫的相关部门缺少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工作相互推诿,导致检疫工作效率低下,从而伤害了检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缺乏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部分地区,群众缺乏安全意识,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不高,在购买动物产品时,不注意是否有检疫印章,只是片面地认为不腐烂、病死和变质的动物产品就可以,这样就促使了不法经营者的迅速产生。还有部分动物产品经营着,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法律,背后私下加工病害禽畜产品,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3 检疫设施、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是使用传统的检疫方法和工具,使用一把刀一把钩进行检疫,化验设施落手,一般的细菌和毒物分析都无法做到,导致有病毒不能诊断,有疫病不能监测,缺少必要的现代设施工具,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4 专业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我国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专业技能、知识与工作实际需求相差太远,大部分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工作水平低下,应该加强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5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没有建立定点屠宰场,导致私屠乱屠现象大量发生,致使动物产品不合格、质量差、问题多,严重影响了消费市场。

2.6 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

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基层工作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普遍发生,在对于添加剂,注水肉等问题的查处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以參考依照,这样不利于动物产品的统一安全管理。

3 加强创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策略

要加大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需要有效的措施对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中的问题予以解决。

3.1 加强相关执法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执法体系,建立明确的权责,有效的监督机制。改善执法手段,完善动物检疫人员的教育机制,提升动物屠宰检疫硬件设备,提高执法装备、效率和水平。

3.2 建立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完善动物屠宰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做好动物屠宰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创新屠宰检疫模式,推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标准制度,保障上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3 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监督执法行为

要全面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记录、无害化处理和证章标识的使用,坚决做到定点屠宰检疫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的一致性,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工作质量。

3.4 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体检疫的监督检查

要依法加强对动物入厂屠宰、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做到行为与技术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管理机制。

3.5 完善信息反馈与举报制度

支持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信箱等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拓展监督的多方面渠道,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举报违法信息上报、公式和通告的制度,实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网络化管理。

结束语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外来疫源的传入,减少环境污染。这项工作落实于做好,还需要政府、相关单位以及经营者等共同努力,真正的让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心放心的动物产品。

参考文献:

[1]刘文静,吕凤梅,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要点[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08).

[2]王万俊,浅谈定点屠宰场检疫[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03).

4.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四

三、率先启动智慧动监建设,创新监管措施举措

在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区开展了“xx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一是建立了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村防疫员通过电子芯片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采集辖区养殖户的基本数据,上传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采集,建立了全区畜禽 养殖品种、存栏、出栏、死亡、耳标佩戴等发生变化的准确数据档案,提供了畜禽养殖情况的数据查询、分析处理的电子化手段。二是建立了屠宰场智能管理系统。设立了屠宰场智能门禁管理系统,贩运户必须通过扫描检疫证二维码或门禁卡才能进出屠宰场;设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待宰间、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等屠宰关键点24小时监控。通过关键环节监控,解决了贩运户监管、动物准入、产品准出以及屠宰注水等难题。三是建立了应急处置指挥可视化系统。在动物疫情发生时,根据监管对象的地理信息、养殖数据,系统自动统计出扑杀动物和紧急免疫动物数量、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经费、应急物资与人员调度等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直观的分析结果,实现有效处置和有序指挥。四是建立了动监执法管理电子系统。在实施动物监察执法过程中,动物卫生执法大队和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自己的权限进入系统,实现案件查处网上呈报、审核、审批和监督保证了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五是建立了动物卫生监管网格化系统。根据全区实际,划定四级网络管理系统,明确了不同级别监督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基层监督员按照网络级别实施日常监管检查,系统根据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确定风险级别。通过网络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系统能实时察看监督检查情况,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的动物卫生网格化监管格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 “互联网+畜牧业”实现行业的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各项工作,把我区的动物卫生安全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上发言,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xx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适度集中、强化监管”的思路,从我市的具体实际出发,既突出制度创新,又突出焦点管理,着力推进了生猪屠宰点的整合和压点,提高了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近年来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997年底,全市约有生猪屠宰厂2600多家。至1998年8月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共确定了683家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序的屠宰行业得到了初步的规范。XX年11月,我市制定了《关于xx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整合重组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了生猪屠宰整顿压点工作,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数量大幅度下降。截止目前,全市在业运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共60家,其中只 有23家通过了新一轮核发换证。全市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了适度集中、准入严格、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统一规划,强化总量控制

我市按照“只减不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则,以畜禽生产量、消费市场以及当地屠宰行业现状为主要考量因素,兼顾环保、防疫、土地、就业等其他影响要素,科学设定各区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原则上各区县各设定2-4个,全市总数控制在39个以内,使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标准、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鼓励兼并重组,推进压点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积极参与整合,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养殖企业、深加工企业发挥优势,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提高屠宰厂的产业化水平;支持中小型屠宰厂通过合并或合股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同时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XX)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强化政策保障,确保顺利推进

全市以XX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对已建并被整合减除的定点屠宰厂,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其投资额的大小给予80-150万不等的压点补贴。对整合中新建的屠宰厂在金融、土地、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系列的优惠。

同时,鼓励区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加快推进工作进展,对区县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此举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定点屠宰厂(场)的压点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为确保我市城乡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市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点的清理整顿

我们将根据农业部和省厅的新要求,加强研究,厘清部门职责,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压缩屠宰厂点,确保全市生猪屠宰点整合控制目标的实现。

全面推进“xx智慧动监”建设,实现风险分级管控

“xx智慧动监”的成功试点为我们开展动物卫生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构建覆盖全市的“xx智慧动监”信息监控平台,将实现对动物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多个环节、全产业链的综合监管和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监管对象实行风险分级管控,不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 精准度,实现了从产地到屠宰以及检疫、监管、执法等工作的“流程运行,过程监管”。我市今年将在全市逐步推开“智慧动监”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动监工作的智能化、全域化和网格化。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5.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篇五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屠宰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老母猪、注水猪、病死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厂)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厂)。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生猪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销售台帐》,市区屠宰场按时上网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屠宰场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6.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篇六

一、半年工作基本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通过反复宣传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者准确了解法律,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合法生产经营,从源头上确保市民安全消费。6月完成生猪定点屠宰量21888头,比去年同期增加15.6%,完成今年计划的52%,城区定点屠宰进场率、检疫率达100%,无害化处理31起;猪源调运和存栏工作运行正常,猪肉市场供应稳定。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病害肉31起,计2560公斤,严厉打击了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求各大宾馆、酒店、学校、工厂、单位食堂等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对屠宰场设备、加工、工艺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加工标准执行。为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我们做到宰前检疫,宰中、宰后检验的形式,严把检疫、检验质量关,坚决杜绝有问题的猪肉上市。半年来我们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县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5次,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定点屠宰管理,建立了猪源——加工生产——消费的肉制品安全生产各环节全程监管机制,工作总结《保靖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半年工作总结》。

(二)结合全国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全面整治。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对屠宰场明查暗访,调查是否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摸底,没有出现使用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2月下旬根据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定点屠宰负责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把好生猪入场检疫关、进场猪检疫率100%,对每批次生猪,不同产地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没有出现有瘦肉精残留现象,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在屠宰过程中检疫、检验同步进行,检疫、检验率达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源头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单位食堂、学校用肉与定点屠宰场挂钩,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H1·N1甲型流感发生期间我们坚持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对待疫情,消除人们对疫情认识误区,维护肉市稳定,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四)加大乡镇屠宰点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在分管领导李义副局长的带领下,定点屠宰办全体人员到年屠宰量大、人口密集的6个乡镇开展调研(葫芦、清水坪、碗米坡、复兴、普戎、水田河镇),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动物防疫部门共同确定乡镇屠工,对屠工进行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并要求其签订责任书。

(五)屠宰场的设备改造。为了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快屠宰场升级达标步伐,我局积极筹备屠宰设备改造资金,我县迁陵屠宰场无害化设备建设正在进行,预计在7月底可以投入使用。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整治,通过规范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对生猪定点屠宰的长效管理机制。

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集体食堂、小餐馆、小作坊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要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肉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供经费保障,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部门联动,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三)加大对乡镇屠宰点资金投入。乡镇屠宰点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乡镇屠工缺乏信贷支持,无力购买全套屠宰设备,屠宰设备部分不全甚至大部分不全的现象很普遍,希望上级给予支持。

7.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七

1 月17日下午,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总结和通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 部署屠宰行业管理下一步工作。

会议指出, 2011年12月至2012年1 1 月一年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对全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了审核清理。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由5919家减至4585家, 削减幅度达22.5%;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14019家减至10135家, 削减幅度达27.7%。全国屠宰企业总数由19938家下降至14720家, 降幅达26.2%。审核清理净化了屠宰行业发展环境, 淘汰了落后产能与过剩产能, 提高了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肉品质量安全意识、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快了屠宰加工行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逐步提升了行业整体水平。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会议指出,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审核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必须持之以恒, 长抓不懈。

8.生猪屠宰非定点地区检疫工作思考 篇八

生猪屠宰非定点地区检疫工作思考

甘肃省岷县生猪饲养方式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且没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未能开展定点屠宰的.条件下,岷县畜牧局和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确保肉品食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了“分散屠宰,集中检疫,挂牌经营,强化监督”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方法.

作 者:袁小娟 作者单位:甘肃省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刊 名:中国牧业通讯英文刊名: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年,卷(期):“”(14)分类号:S8关键词:

9.泽孚定点屠宰厂疫情报告制度 篇九

1、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厂)。

(6)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10.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十

1.1 生猪定点屠宰

张掖市甘州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于2003年3月正式开展。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束了甘州区沿街屠宰动物的历史。区委、区政府对定点屠宰工作高度重视, 将其作为“放心肉”工程, 强抓力管, 由商务局牵头成立定点屠宰办公室,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生猪 (牛羊等定点屠宰厂 (场) 参照管理的)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规范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七部委关于加强“菜篮子”“民心工程”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1993年, 区政府专门成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 区直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明确了责任, 在城区原先的国有食品公司屠宰场初步实行了城区及附近的屠户定点屠宰, 并在长安乡河满村、梁家墩六闸村、火车站货场各修建一处小型屠宰点, 保留各乡镇原食品公司肉食站屠宰点作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杜绝了一家一户一把刀的局面。2003年, 由甘州区中天肉业有限公司筹资新建的中天生猪定点屠宰场在东北郊开发区建成投产, 实现了屠宰场的整体搬迁, 并逐步取消了长安乡河满村、梁家墩六闸村、火车站和各乡镇的屠宰点, 实现了城乡全覆盖。2007年, 中天生猪定点屠宰场投资500万元, 在东北郊新区修建一处年设计屠宰量可达36万头的新屠宰场, 进一步从设施设备方面加以改进。

目前中天生猪定点屠宰场, 负责全区城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日屠宰量达400头以上, 并在各乡镇选择1~2名肉品经营大户为本乡镇零售人员配送鲜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 并派专人搞好外出巡查及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防止私屠滥宰现象和病害肉流入市场, 甘州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肉品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1.2 牛羊定点屠宰

甘州区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工作于2004年11月正式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厂 (场) 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规范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前甘州区牛羊肉屠宰情况不容乐观, 张掖市双华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和甘肃张掖牧沅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大型订单, 销路不畅, 屠宰量小, 再加上牛肉价格不稳定, 经营一段时间后停产, 现均处于停顿状态。大量的羊屠宰户集中在南关清真寺周围, 租用原双华屠宰场附近农民的房屋, 形成了前院住人后院屠宰, 家家都是屠宰场的局面。给检疫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清真牛肉的屠宰情况稍好些, 集中在原双华屠宰场对面的马忠简易屠宰场进行屠宰, 但也是环境脏乱差。大众的牛羊肉目前为止还是都在各自家里屠宰后集中检疫, 也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和检疫风险。

2 存在的问题

2.1 部门日常监管、配合的力度不够

牲畜屠宰从收购、检疫、屠宰、检验、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 分别有不同的部门实施监管, 同步检疫现行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驻场实施工作, 导致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存在责任不明、衔接不够。

2.2 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还相对薄弱

由于消费习惯和宣传力度不够, 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用“放心肉”的意识还不太强, 给私屠滥宰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土壤。由于利益驱动, 部分清真羊肉和大众牛羊肉还不能真正实行定点屠宰, 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 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2.3 禽类定点屠宰尚未开展

甘州区禽类经营和屠宰场地较为分散, 目前的大型活禽交易市场位于农贸市场内, 位置和布局都不合理, 和屠宰场所混在一起, 不利于清洗消毒工作, 更谈不上轮流休市, 还有少量经营户散布于街市小巷, 为禽流感防控和市民生产、生活环境及食肉安全带来隐患。

2.4 检疫人员严重不足

由于甘州区属于市政府所在地, 是全市经济、文化、政治的中心, 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多, 加上近年来旅游产业的发展, 肉食品消费量比周边县大, 使得该区屠宰的生猪上市量较大, 从事检疫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较大, 官方兽医认证人员少, 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检疫监督工作的需要。

3 对策和建议

要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 全面贯彻区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减少环节、依法管理、确保供应”的原则, 积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市场体系。

3.1 规范管理

规范定点屠宰场管理, 改变以前简单的运作模式, 使市场更加活跃, 品质更有保障,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调整规范屠宰场, 在原有的基础上, 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机制, 进一步促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稳步发展, 让城乡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3.2 完善服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真牛羊肉定点屠宰场服务设施, 并制定相关制度, 促进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别是针对双华清真屠宰场, 要下大力气加大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力度, 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3.3 解决瓶颈问题

由于双华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和牧沅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设计的生产设备比较先进, 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 屠宰量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再加上市场疲软, 企业目前没有大的客户订单, 处于停产状态, 要想方设法盘活资金, 帮助双华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和牧沅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启动, 利用资源优势, 解决乌江、沙井、小河、甘浚、明永等附近养牛大乡 (镇) 的卖牛难问题。

3.4 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加大检疫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 适应目前屠宰量大和食品安全新形势的需要, 要因需设岗, 加大技术支撑。

3.5 外部环境影响

积极协调资金, 把南关蔬菜果品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市场整体搬迁, 并积极招商引资建立高标准禽产品屠宰场, 逐步改善市民购买活禽鲜食的习惯, 为禽流感防控和检疫监管奠定基础。

3.6 理顺监管体系

由于屠宰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制约了屠宰场自身的正常发展。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同时建议政府部门建立相应的定点屠宰组织, 切实强化定点屠宰各环节监管工作, 明确定点屠宰监管责任。并责成定点屠宰场自行筹集资金完善场内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建立相关制度, 保证畜禽屠宰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获甘肃省首届兽医系统征文比赛三等奖]

摘要:由于甘州区地处河西走廊中部, 和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接壤, 特殊的地理位置造成了外来人口多, 尤其是广大穆斯林群众逐步增多, 他们所从事的牛羊肉屠宰及经营给检疫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甘州区发达的养殖业也为他们屠宰经营提供了便利。出于民族团结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利益, 再加上近几年形成的混乱局面, 使得动物卫生监管很被动。文章就目前的定点屠宰管理面临的难题, 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整治活动, 提出建议, 以供参考。

11.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十一

工 作 汇 报

为认真贯彻彰武县食品安全重要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城乡猪产品使用安全,按照彰食安委发[2011]14号文件《关于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点)建设的通知》要求,县督查室王学波主任和县服务业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于9月20日至23日,利用4天时间到各乡镇进行了督查、检查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乡镇定点屠宰厂(点)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彰武县乡镇定点屠宰厂(点)建设情况表附后)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有24个乡镇,比较分散,屠宰量小,均在5—10头左右,唯有哈尔套镇、东六镇、大德乡屠宰量每天在10—20头左右。生猪产品检疫有时不到位,存在生猪产品安全隐患。推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立,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安全。哈尔套镇、大德乡、平安乡、五峰镇、四堡子乡、满堂红乡、两家子乡、冯家镇、苇子沟乡、后新秋镇、西六乡、二道河子12个乡镇按照要求上报了申请。屠宰点的负责人已确定。而且西六乡、二道河子乡已经将生猪定点屠宰点建立完成。哈尔套镇、东六镇、大德乡正在选址和选屠宰点负责人。其它乡镇正在积极筹备。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政府高度重视,经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任结合我县实际,推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 1

立,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安全。县就业服务局按照县政府会议部署,成立了乡镇定点屠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孙玉贵任组长,副局长裴环鹏、畜禽屠宰办主任孙贵山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畜禽屠宰办主任孙贵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城及各乡镇定点屠宰的日常工作,服务业局又将全体机关干部化分到3个行政执法部门,成立五个常年联合稽查队分部在24个乡镇市场,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为全面开展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督导,强化措施。彰武县县委督查室王学波主任和县服务业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在9月20日利用4天的时间到24个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尤其乡镇定点屠宰工作的落实。县服务业局局长孙玉贵、书记蔡国军亲自走出办公室到乡镇市场进行了解市场情况,并到乡镇政府研究屠宰点建立工作。

(三)广泛宣传,精心部署。营造全县定点屠宰工作浓厚氛围。对开展乡镇定点屠宰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服务业局5个稽查对到24个乡镇市场进行宣传并对屠宰业户逐个登记,讲解推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安全。并把县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屠宰定点屠宰的工作精神,对搞好县乡定点屠宰工作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

(四)加强配合,提高效能。为确保全县各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快速全面启动,县和服务业局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定点屠宰点应办理的各项工作,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依法依规高效推进

乡镇定点屠宰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是由于乡镇屠宰量小,屠宰费按城内的30元收取低一些,现在乡镇屠宰业户自定的是50元至100元不等。需要政府给预规范;二是由于各乡镇比较分散,存在着生猪产品检疫有时不到位情况,需增加检疫员或委托检疫等;三是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下步工作

12.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时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确定。

第三条在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进入实行生猪屠宰的区域销售。违者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为畜禽屠宰的管理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二)监督、保障《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三)审核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帮助筹措场点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四)协调部门关系,排除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和阻力。

(五)解决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为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定点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本省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场点执行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审查定点屠宰场点条件,由贸易(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同级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实施,条件合格者,发给有关证照。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除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并兼顾其它经济成分及中小企业。

(三)结合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坚持适当规模经营。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宜太少,应当方便群众,一般每个辖区市设四至五个,县级及县级市所在城镇设一至二个,乡镇设一个。

(五)在审查定点条件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决定。

第八条省辖市及回民较集中的县、乡(镇)应当设置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牛、羊、禽的屠宰加工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加工的工艺流程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原对外贸易部、原商业部联合下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

第十条进入屠宰场点的生猪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增值税、屠宰税和市场管理费。税务和工商部门可以派员征收,也可委托屠宰场点代收。生猪代宰的检验费和加工费按有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经定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有定点屠宰场点的肉品检验合格证,生猪胴体必须加盖能识别定点场及日期的滚动验讫印章,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二条市、县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放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应当报上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点屠宰证由省贸易部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标记和编号,有效期三年,获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换发《定点屠宰许可证》。

13.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十三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1997-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屠宰的管理,维护家畜产品市场秩序,防止病害传播,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犬;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胴体、头、蹄、脏器。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邕宁县、武鸣县贸易局和郊区副食品局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公安、卫生、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二章 屠宰场(厂、点)的设立

第六条 第六条 屠宰场(厂、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立。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办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屠宰场(厂、点)的选址、设计必须报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屠宰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无交叉污染;

(三)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粪便、污水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工作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及运输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工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

(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第八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厂、点)的手续。

(一)申办屠宰场(厂、点)的,须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

(二)兽医、卫生、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市副食品局核发《屠宰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家畜屠宰

第九条 第九条 凡需屠宰上市的家畜,必须在持有《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家畜屠宰场(厂、点)内屠宰。

第十条 第十条 屠宰场(厂、点)屠宰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畜凭产地检疫证或运输检疫证、五号病免疫注射证进入屠宰场(厂、点);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经检疫合格的家畜产品,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方可出屠宰场(厂、点)上市;

(四)对检出的病害家畜,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禁止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家畜。

(六)禁止对家畜宰前宰后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家畜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对具有下列五个条件的屠宰场(厂、点),可负责家畜宰前检疫,宰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家畜产品卫生检验,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章:

(1)有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2)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3)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4)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他保障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邕宁、武鸣、郊区定点的屠宰场(厂、点),一律由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家畜及家畜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四章 家畜产品的运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从事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明码标价,亮证经营。

禁止无证经营家畜产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凡从事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定点的屠宰场(厂、点)购进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和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饮食店、饭店、宾馆、集体食堂和家畜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非定点屠宰场(厂、点)购进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的家畜产品供人食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家畜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长途运输家畜产品,必须使用封闭冷藏车、船,短途运输家畜产品,必须上盖下垫,防止污染。

禁止贩运私宰家畜产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末经批准,擅自设立家畜屠宰场(厂、点),从事屠宰家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家畜屠宰场(厂、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购买、经销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家畜及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销售末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造成病害传染,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乱收乱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副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定点屠宰场各种工作管理制度 篇十四

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近来,县商务局紧紧围绕国家卫生县城省级复审达标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手段,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县商务局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夯实六项工作措施。一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打私屠滥宰。今年以来,县商务局积极牵头组织工商、畜牧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将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常态化,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私屠滥宰进行地毯式排查,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广大群众消费安全。二是突出监管重点,破解监管难点。第一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违法行为易发区域打击力度;第二规范定点屠宰厂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肉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第三重点加强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重大节假日的肉品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市场供应安全。三是落实有关制度和台账建设。各屠宰企业全面落实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屠宰车间卫生制度、肉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肉品召回制度,要求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疫、屠宰加工流程管理、屠宰检验、屠宰车间清洗消毒、病害猪及猪肉无害化处理、进厂和出厂台帐、生猪肉品质量承诺等制度和规章,实现生猪肉品质量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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